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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范文
監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
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在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第十五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業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名業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業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
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
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業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支付報酬,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
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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