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

時間:2023-02-08 12:05:5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集體合同范本(合集15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集體合同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集體合同范本(合集15篇)

集體合同范本1

  本合同由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有限責任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平等就業,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工會代表公司女職工(以下簡稱女職工)的整體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女職工正確處理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第三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下列勞動:

 。ㄒ唬┲伢w力人工裝卸、冷藏、強烈振動的工作;

 。ǘ﹪乙幎ǖ牡谒募夡w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ㄈ﹪乙幎ǖ慕蓮氖碌钠渌麆趧。

  第四條公司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以下統稱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第五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職工辭職或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外,公司不得辭退女職工或者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公司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而不能正常工作的,持縣級醫院證明,公司適當給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公司應給予其以下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及孕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ǘ⿷言械呐毠ぴ趧趧訒r間內按規定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有額定工作量的,應相應扣減其工作量。

 。ㄈ┎坏冒才艖言28周以上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ㄋ模⿷言28周以上的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經本人申請,公司每天可給予其1小時工間休息,視為勞動時間,有定額工作量的,并相應扣減其工作量;經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該職工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休息期間的福利待遇和晉級、評獎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八條女職工的產假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言形礉M12周流產的,公司應當根據縣級醫院的證明和其他相關規定,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產的,給予42天的產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

 。ㄈ⿷言28周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視為正常分娩。

 。ㄋ模┓置鋾r遇有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ㄎ澹┒喟ド,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九條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工資,公司按照該職工原工資標準發放。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女職工產期產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其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條女職工產假期滿,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公司應當在每天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不少于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增加哺乳時間不少于30分鐘。每天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嬰兒滿1周歲后,經縣級醫院確診為體弱兒的,公司可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公司不得安排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勞動時間或夜班勞動。

  第十三條對女職工懷孕前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公司應當在其孕期內安排其他適當的工作。除前款規定外,女職工因懷孕而不能勝任原勞動的,可以根據縣級醫院的證明,與公司協商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第十四條女職工因本規定第十三條原因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減輕勞動量的,公司可以根據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和本單位工資制度調整其工資,調整后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工作時,公司應根據縣級醫院證明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女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女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公司每1至2年應當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第十七條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孕期、分娩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產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或欠繳上述保險費的女職工,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違反本規定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小組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履行保護女職工權益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公司違反本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支持工會女工委員會參與民主管理,女職工代表參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協議的全過程。

  公司代表:工會代表

 。ê炞稚w章)(簽字蓋章)

  年月日

集體合同范本2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房(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的房屋以人民幣 拾 萬 仟元整( )的'價款出售給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據,其中含甲方轉交安裝煤層氣20xx元在內),甲方將所交村委出具購房款收據一并轉交于乙方,由村委、公證人見證,更正為乙方名下。

  二、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相關權益(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三、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立字為據,由村委,中證人見證。

  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合同范本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產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于 的房產出售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產已作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產。甲方出售的上述房產基本情況為(1)混凝土基礎結構辦公室三層,總建筑面積為400平方米;(2)星棚結構5個:生產車間、宿舍總面積5200平方米。甲、乙雙方擬訂交易上述房產的全部,建筑面積5600平方米。

  上述房產若有設立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則該賬戶房產的轉移而轉移給乙方,如沒設立該賬戶的,則所設立責任隨房產的轉移而轉移給乙方。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產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壹佰肆拾柒萬 元整( 1470000元),按混凝土結構每平方米360元計算,星棚結構每平方米255元計算。甲方已于簽訂合同當日收到乙方以現金形式給付人民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整( 1470000元)。

  三、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將該房產交付給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產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五、甲方決定中途不賣或逾期10天仍未交付房產時,作甲方中途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賠償人民幣伍萬元整的違約金給乙方。

  六、辦理上述房產所需繳納的稅費,均由甲方繳納。

  七、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合同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

  十、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集體合同范本4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____市____路____號的____畝土地的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見附件)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轉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權,如需進行轉租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四、甲方應保證本宗土地上的水、電、暖等基本設施完整,并幫助乙方協調同水、電、暖的提供方的有關事宜,但具體收費事宜由乙與水電暖的提供方協商,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在租用期間,不得隨意改變本宗土地狀況和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及水、電、暖管網等設施,如確需改動或擴增設備應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對有關設施進行改動或擴增設備時如需辦理相關手續,由乙方辦理,甲方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協助,所需費用有乙方承擔,否則,乙方應恢復原狀,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六、乙方租用期間,有關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國家行政收費,按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七、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八、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界滿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內,乙方應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時乙方應保證工作人員撤離、將屬于自己的設備騰清,并將租賃范圍內的垃圾雜物等清理干凈。

  九、租賃期限為____年,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經甲乙雙方商定,租金的交納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為____元,由乙方于每年____月____日交納給甲方。如逾期交納租金30日以內,乙方除應補交所欠租金外還應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____的`違約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十二、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或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情況。

  參考條款: 甲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由稅務機關或縣以上財政部門監制的收租憑證。無合法收租憑證的乙方可以拒付。

集體合同范本5

  本合同由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稱簡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上海市集體合同范本(3篇)上海市集體合同范本(3篇)。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 三同時 (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集體合同范本6

  合同編號:116899

  第一條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____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條轉讓土地基本情況:

  1、地塊位置:_________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號:_________

  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_________

  4、地號: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

  6、土地面積:_________

  7、建筑面積:_________

  8、現狀:_________

  9、抵押、查封情況:_________

  10、地塊的具體位置詳見附圖,附圖已經雙方簽字蓋X確認。

  第三條甲方保證本合同

  第二條所述內容真實,保證土地權屬清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第四條甲乙雙方確定轉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億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取得抵押權人同意方可轉讓。土地轉讓后,原出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由乙方履行。

  第六條轉讓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七條簽訂本合同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轉讓成交價款的39;_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首期款兼履約保證金。其余款項乙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支付給甲方:

  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以現金或現金支票支付;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體如下:

 。1)

  第一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X(畫押)后____日內,乙方須支付地價款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2)

  第二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X(畫押)后____日內,乙方須支付地價款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3)

  第三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X(畫押)后____日內,乙方須支付地價款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八條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乙方使用的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時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提供給乙方使用,延遲期間甲方同意將履約保證金雙倍返還給乙方,作為違約賠償。延遲超過兩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并承擔乙方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第九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逾期兩個月內(含兩個月),乙方愿意以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逾期超過兩個月仍未按合同規定繳齊應付的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乙方已支付的價款,扣除違約損失后,予以退還。

  第十條甲乙雙方應在簽訂合同后____日內,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土地登記手續。轉讓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雙方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除法律規定的免責因素之外,甲乙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出現糾紛或違約行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向

  ①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赺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十三條本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XX____省_________市(縣、區)簽訂。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X(畫押)后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同和附件(圖)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貳份送_________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留存,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X):_________

  乙方(蓋X):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一、本合同適用于土地使用者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共同簽訂。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流轉宗地圖》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的其他附件。

  三、本合同為示范XX,可作為簽約文本,但監制、印制單位不負法律責任。

  四、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先到當地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該土地使用權是否符合轉讓的條件。

集體合同范本7

  甲方(工會或員工代表) 乙方(企業)

  員工人數:____人

  協商首席代表:

  姓名:

  職務:

  身份證號碼:

  協商代表人數:

  代表產生方式:

  聯系電話:

  企業性質:

  協商首席代表: 姓名: 職務:

  身份證號碼: 協商代表人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系電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合作共事,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及有關法規、規章,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工會是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代表,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本合同由工會(員工代表)代表員工與企業簽訂。

  第三條 甲乙雙方依法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四)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五條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對企業和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第六條 本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由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并經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后生效。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標準,不得低于本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八條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應當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員工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員工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企業與員工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或者員工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本企業實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制度。

  第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支付形式。

  第十四條 本企業員工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十五條 本企業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_______日(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發放。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

  第十六條 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___________為基數。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 50%、xx年度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企業員工工資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經協商,確定本年度員工工資增(減)______%。員工增(減)工資具體辦法是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按下列條件、標準處理相關事宜:

  (一)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小時,保證員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特殊工種特殊情況的安排: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嚴格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并依下列要求處理相關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點理由,確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數;

  (二)與甲方或參與加班的員工協商;

  (三)乙方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時間不超過《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甲方和員工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員工依法享受的帶薪休假以及本集體合同約定的其他假期:

  第五章 保險福利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員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費用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逐步發展并改善員工的文娛設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條件。

  第六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二十七條 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 企業對在_______工種(崗位)的員工定期作專項體檢。

  第三十一條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第三十二條 對于危害員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會有權代表或支持員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條 發生員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員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并在24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 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四條 企業禁止安排女員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五條 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三十六條 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員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

  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三十九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制度,制訂培訓計劃。員工必須接受職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 .5%提取員工培訓經費,列入成本開支。員工培訓經費應當?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員工進行的職業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企業需要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簽訂《培訓協議》,訂明培訓時間、地點、專業、費用、培訓后的服務期、違約責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體合同的期限、履行及爭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條款內容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程序重新協商,并將變更修改后的內容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五條 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四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應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補充條款,并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雙方應舉行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自審查登記完成之日起生效。送達 5日內審查機構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合同范本8

  用人單位名稱(蓋章):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的職工協商代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條 集體合同是雙方促進用人單位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用人單位行政應與用人單位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用人單位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

  行情況。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用人單位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于每月_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二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用人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用人單位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用人單位提出增資要求,用人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需要不能實施以上標準工時制的崗位或工種,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六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工種的職工,用人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七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用人單位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 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用人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用人單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單位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用人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三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對特殊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用人單位工會發現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工會應建議用人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用人單位工會應支持用人單位對危及用人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政策。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每年定期組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應按年度向用人單位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工會應組織或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四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用人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用人單位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用人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用人單位應當研究用人單位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會。

  第四十五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鄢蟮墓べY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3.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須按集體協商程序進行。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合同終止:

  1.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2.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集體合同期滿后,一方不同意續訂集體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集體合同雙方依法解除、終止集體合同,應當自解除、終止集體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報送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在集體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集體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五十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工會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一條 任何一方違反集體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五十二條 集體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集體合同正式訂立后,若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雙方應依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對有關條款作相應修改。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雙方經協商變更集體合同相關內容的,按規定報送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雙方按照規定,建立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集體合同一方或者雙方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報告一次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為______年。

  第五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并在雙方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自備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五十八條 集體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一份,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會(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集體合同范本9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宿舍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宿舍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宿舍情況

  本合同所出租宿舍坐落在:中南大學本部桃花嶺公寓B座531室。

  基本情況及設施:四人宿舍中一床位。

  第二條:宿舍租賃的期限

  租賃期限為___(學年)。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條:租金及其交納方式

  出于宿舍住宿費為一年交清的特殊情況,故乙方也應按年交付的方式,在合同簽訂后向甲方支付一年的租金。

  一年租金___元,大寫_________。

  租期內產生的水電費用及其他費用,由乙方自行向舍友或宿舍管理處支付。 如在租期內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無法繼續租住,甲方將退回乙方應得租金(計算辦法:總租金—已住月數×月租金=退款金額);如在租期內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無繼續租住,租金不予退回。

  第四條:違約責任

  租期內,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否則視為乙方違約,自動放棄宿舍居住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宿舍,并有權依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經甲方允許,擅自將宿舍轉租、轉讓、轉借的;

  2.利用宿舍進行非法活動,損害舍友、學校及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宿舍管理條例的';

  4.損壞丟失宿舍設備且不及時進行賠償的。

  第五條:爭議解決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先行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七條:甲乙方雙方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附件

  出租方: 承租方: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合同范本10

  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

  1、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2、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 法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充分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提高農業生產效益,建設新農村,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土地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三條 流轉位置、面積、土地用途及流轉期限

  1、流轉位置、范圍、面積:甲方同意將在 鄉(鎮)

  村 組承包經營的土地 畝的經營權流轉給乙方經營(其中:耕地 畝,林地(山地) 畝、水面 畝)。具體面積和范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面積為準;如經甲、乙雙方實地測繪,實地測繪與承包經營權證載明面積不符,則以實地測繪面積為準。

  2、流轉用途:

  3、流轉期限:

  第四條 土地流轉方式 價款

  一、土地流轉方式:租賃。

  二、土地流轉價款:

  經雙方協商,采取以下第---- 種價款計算方式執行。

  價款計算方式1:合同簽訂后第一年,按每畝 元/年的標準計算,之后每 年遞增一次,遞增率為 %。

  價款計算方式2:按每年每畝 公斤 (某種實物)的標準折合人民幣計算,其價格以當年國家掛牌收購價計算,如無國家掛牌價,則按當年當地市場價折算。

  三、土地流轉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為:

  土地流轉租金支付采用人民幣直接支付或折合人民幣支付的方式,由甲方委托代理人收

  取并分配租金,支付時間經過甲乙雙方商定為 。

  四、出租土地的交付時間及要求:甲方在簽訂合同并收取第一年土地租金之日起 日內,將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交乙方使用。乙方在流轉土地合同到期之日后 日內,將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無償移交給甲方。

  第五條 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督乙方按規劃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違反合同約定使用土地的行為;

  (2)甲方享有按時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的權利;

  (3)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若該土地在流轉期間被依法征用、占有的,甲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補償;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乙方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約定用途,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地力造成永久性損害。保證在合同期屆滿后,土地仍能正常使用;

  (3)按期向甲方支付約定的`土地租金和相關款項;

  (4)土地流轉期間,乙方如將土地再流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需經甲方同意,并另簽流轉合同;

  (5)合同期滿后,乙方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乙方如需繼續流轉,合同到期前六個月,應及時向甲方協商繼續流轉事項,并重新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合同期滿,乙方投資的固定資產和基礎設施除取得合法的產權手續外,應按來修去丟的原則,無償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不需要這些設施,乙方在三個月內清理完畢;如乙方繼續流轉,在與國家政策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同等條件,乙方享有優先流轉經營權;

  (6)乙方生產經營必須符合環保相關規定;

  (7)若該土地在流轉期間被依法征用、占有的,其征收范圍內的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以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為原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國家征收土地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6、甲方個人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轉給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權追究甲方個人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必須承擔賠償相對方損失的責任;

  2、甲、乙雙方簽訂正式合同后,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如期進場,造成土地閑置、荒蕪達3個月,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因乙方原因,逾期3個月未進場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未及時繳納租金的違約責任;

  3、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4、合同期內,乙方不按時交納土地租金超過兩個月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

  5、由于第三方(農民)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乙方經兩次請求甲方出面制止,仍無法消除影響的,乙方有權退出。

  第八條 其 他

  1、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也可以請求當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調解協調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在流轉期內,如遇國家政策性征收流轉范圍內的土地,被征收部分的合同自行解除,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

  3、在同等條件下,流出土地的農民具有勞動能力的給予優先安排就業;

  4、本合同不得因雙方人事變動和單位名稱變更而影響合同效力;

  5、本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做出書面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當地鄉鎮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

  7、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

  甲 方: 乙 方:

  簽訂時間:

集體合同范本11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就甲方所有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使用權受讓于乙方有關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將位于(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邊有植被、樹木的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全部受讓給乙方,土地轉讓范圍和面積以測量為準,并繪有測量平面圖,其土地上附著物及固定資產轉移以清點為準,并附盤點清單。測量平面圖、測量面積和地上附著物等固定資產盤點清單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詳見附件)。

  第二條 使用權轉讓期限共____年,甲方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將上述使用權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土地一經轉讓,此塊土地的所有權益全部轉至乙方名下,甲方對此塊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權益,甲方無權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條 本協議簽訂后日內甲方將土地轉讓、交

  付給乙方。本土地轉讓費用總共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土地轉讓乙方前,甲方享有對本土地全部權益,保證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權利瑕疵和各種費用的拖欠。轉讓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張本土地權利和有關費用的,甲方直接與第三方妥善協商處理,如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應雙倍賠償。

  第五條 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須對原有老宅進行拆除運走,對老宅基地進行平整,老宅周邊樹木及植被保留原狀。

  第六條 土地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對本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處置權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需征用上述使用權,甲方有權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不予賠償。

  3、如因乙方不按時交納轉讓費,經甲方向乙方書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4、不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轉讓費據實結算,甲方不可單方無故解除合同。

  5、甲方應保證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權,確保供水、供

  電、通行,并提供辦理使用權變更手續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根據需要在辦理相關許可證件后有權在受讓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屬設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屬設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甲方無權干涉,合同期滿后,乙方同等條件下有續訂合同的優先權。

  3、乙方有權轉讓受讓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使用權。

  4、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征用、甲方單方收回使用權、合同期滿后,乙方建筑物或設施仍能夠使用,甲方應折價補償乙方經濟損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與甲方協議解除合同,轉讓費據實結算,解除合同乙方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書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動終止。

  6、乙方應按時支付轉讓費用并不得違法使用上述使用權。

  第九條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協議或者反悔,如有違反或反悔,違反或反悔一方必須承擔對方投入、以及日后發展及可預期收益等一切責任及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村委會(同意備案登記意見):

集體合同范本12

  甲方(發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稱)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

  乙方(承包方):(居住地址或單位全稱)

  姓名或法人: 聯系電話:

  為加快現代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推進綠色生態泰安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從維護法律程序的嚴肅性、制約性,懲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發,為確保發包方、承包方合法權益,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標的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發包給乙方。

  四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承包費共計(大寫)人民幣 元,分 年交清,每年交納 元。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當年的承包費。

  二、承包經營期限乙方承包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甲方權利、義務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現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或依法收回)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

 。2)監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管理林木、林地資源。

 。3)督促乙方植樹造林,限定在 年內綠化所承包荒山并監督檢查。

 。4)監督、檢查、制止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所承包經營林地和森林資源的行為。

 。5)依法依規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承包費用。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的排他性用益物權,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條款約定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4)按照統一規劃或承包合同約定,組織落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承擔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權利、義務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合同有效期內,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自主經營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繼承權;并依法享有開發林地、發展林下經濟的權利。

  (2)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約定依法獲得補償及社會保障費用。

 。3)在承包經營期限內,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有權自主流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

 。4)有權依法制止(舉報)破壞林地,毀壞林木,攜帶火種進山、燒荒、野炊,違法狩獵、捕鳥、破壞護林標志物及其它林業設施等違法行為。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2、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依法合理的保護利用林業用地。做到依法經營,不改變林地用途,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毀壞,確保承包的森林資源持續增長和生態環境不斷改善。

 。2)承包經營期限內,可自主流轉所承包林權權屬,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以外的其他經濟組織或人員的,須依法經甲方同意,林權需要變更的,要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須經甲方備案,并及時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按時足額交納承包費。

 。4)按照合同約定時限要求進行植樹造林,在 年 月前完成造林綠化任務,存活率保持在85%以上。

 。5)林木需要采伐時,要提出采伐申請,經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時限,負責采伐跡地更新造林工作,成活率達到85%以上。

  (6)負責承包期內林木林地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對盜伐濫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負有直接責任;遇有破壞林地、毀壞林木等違法行為,在制止的同時須及時上報林業主管部門。

  (7)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林木生產經營、林權權屬流轉。

  (8)如遇國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須服從大局需要,配合林業主管部門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四、違約責任:

 。ㄒ唬┍竞贤浖、乙雙方共同簽字后即生效。承包期內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變更或解除合同,違約方要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ǘ┮曳皆 年 月前未完成造林綠化任務,存活率未保持在85%以上的;林木依法采伐后,未能及時更新或未達到85%成活率的;未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按時足額交納承包費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無償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權屬。

  (三)在承包期內乙方遇有破壞林地、毀壞(盜伐)林木、攜帶火種進山、燒荒、野炊、違法狩獵、捕鳥、破壞護林標志物及其它林業設施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舉報或監守自盜、濫伐林木的,依法追究責任,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無償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權屬。

 。ㄋ模┘住⒁译p方其他違約責任。

  六、其它事項:

 。ㄒ唬┍竞贤灰蚣追酱恚ǚǎ┤说淖兓兏:贤瑘绦兄腥缬形幢M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執行中如遇有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事宜,由乙方選定仲裁機構或應訴法院。

 。ǘ┰谝曳匠邪洜I合同期限內,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終止合同,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賠償責任。其林木補償費全部支付給乙方(約定林木采伐時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按約定執行),林地補償費由甲乙雙方屆時依據乙方對林地投入和立地條件改善情況及承包所剩時間等因素協商確定。

  (三)承包期滿時,林權所有權交還甲方,林木及附屬物的處置,由甲、乙雙方自行約定(在評估作價的基礎上,作價給集體,或再承包方受讓),屆時依約定處理,處結后甲方收回其權屬。甲方在另行發包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四)如國家法律政策對集體林地、林木權屬有新的規定時,以修改后的國家法律政策為準。

 。ㄎ澹┍竞贤煽h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h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對合同的履行情況有全程監控權、行政執法權,并負有法律責任。

  (六)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鄉(鎮、辦事處)政府、縣(市、區)林業局各執一份。

  七、附件(一)發包時林木、林地評估材料。

 。ǘ┌l包時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材料。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鑒證機關(蓋章):

  經 辦 人(簽字):

集體合同范本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 酬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可以對集體合同的簽訂給予指導。

  第七條 工會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聯系,建立有關協商工作制度,保障集體合同履行。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報送

  第八條 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趧訄蟪;

  (二)工作時間;

 。ㄈ┬菹⑿菁;

  (四)保險福利;

 。ㄎ澹﹦趧影踩c衛生;

 。┕ぷ鲀热荩

 。ㄆ撸﹦趧蛹o律;

  (八)合同期限;

 。ň牛┳兏⒔獬、終止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合同爭議的處理;

 。ㄊ唬┻`反合同的責任;

 。ㄊ╇p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就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事項進行協商。

  第十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十一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為三至十名,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條 已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工會主席或者工會主席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工會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由職工民主推舉產生,并應當有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參加協商的代表推舉產生。

  第十三條 企業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

  第十四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應當向對方提供協商所需要的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十五條 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有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即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雙方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企業應當在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對該企業行使勞動管理權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的,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作出進一步的說明,按照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后,重新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一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并應當建立相應監督制度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職工一方參加協商的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除個人有嚴重過錯或者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企業不得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ㄒ唬╇p方協商一致;

 。ǘ┮虿豢煽沽χ率辜w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業破產、停產、分立、兼并,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ㄋ模┓伞⒎ㄒ幰幎ǖ钠渌樾。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的一方就集體合同的履行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給予答復,并且在七日內雙方進行協商。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協商解決不成的,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變更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解除集體合同,企業應當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報告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期滿前,雙方應當提前三個月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組織企業主管部門、上級工會等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第三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并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職工一方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應當征得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同意。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集體合同范本14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位置

  甲方自愿將本村土地承租給乙方使用。該土地位于東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 _________,北至___ _____,南至______ _______,面積 畝。

  二、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乙方承包土地可作為種植、養殖或農產品深加工、建房等,可改變原有地貌,甲方不得干涉,但是不允許對外賣土。乙方為了有效使用該坑,拉土填坑、平整地面,在承包期內,由乙方承擔費用。

  三、土地的承租期限

  該土地承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賃期滿后乙方優先續租,租金另行協商。

  四、承租金及交付方式農村土地租賃合同該土地承租金共計 萬元人民幣,簽定本合同之日一次性全部付清。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協助乙方協調甲方、政府及各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以確保乙方的合法權益。

  4、按照合同約定,保證水、電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5、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包該地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權和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等財產的所有權。

  3、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4、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六、村委會換屆選舉,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得因此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本屆村干部有義務告知下任村干部廢坑對外承包的情況。

  七、該坑如涉及到政府征地,征地的補償款歸乙方,地

  上附著物補償歸乙方,乙方填坑所投入的一切費用,在政府征用時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填坑土方約 m及機械的費用按國家標準計算),未征收的部分按照此合同繼續履行,被征收部分的.承包費退還給乙方。

  八、如涉及商業拆遷,由乙方出面協商,乙方有權利決定是否同意,甲方無權干涉,因拆遷發生的補償款歸乙方,未占用的部分按照此合同繼續履行。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則,在未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乙方可以將承包的土地全部或者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十、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承擔另一方十倍的承包費及因簽合同造成的所有損失及費用。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出租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承租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合同范本15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出臺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發展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

  日立公司(下稱公司)承認日立公司工會(下稱工會)為公司唯一的工會組織。公司與工會尊重各自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締結如下協議并真誠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員均為工會會員:

  1.課長以上以及擔任相當課長以上職務的人員。

  2.從事勞動、人事、培訓以及福利工作部門的主任和負責計劃的人員。

  3.從事經營信息管理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負責計劃的人員。

  4.從事訂貨記帳及營業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擔任相同職務的人員。

  5.從事會計、秘書、總務及股票工作部門的主任。

  6.公司領導及各工廠廠長的秘書和司機各一人。

  7.負責警衛部門的主任及組長。

  8.公司與工會支部協商指定的人員。

  第二條被工會開除的人員公司原則上給予解雇。但解雇將對公司企業帶來不便時公司將與工會協商。

  第三條公司制定就業規則及其他有關職工勞動條件的各項規則時,聽取工會或工會支部的意見,不制定與本協議相抵觸的條款。

  第四條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為和平地解決一切爭議,應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規定的程序,迅速地解決公司與工會、工會支部或工會會員之間出現的不滿或糾紛。

  第二章工會活動

  第五條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的工會活動由本章規定。公司不以工會會員參加正當的工會活動為由給予不同待遇。

  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在工作時間內進行工會活動時,應充分考慮公司的意見,盡量不給公司業務帶來障礙。

  第六條工會、工會支部或會員必須在工作時間內舉行工會活動時,除下列各款外,應事先遞交書面報告,以得到公司諒解:

  1.工廠工會委員和工廠申訴受理委員在處理及其調查本協議規定的申訴時,一周為8小時以內。

  2.談判委員及專門談判委員出席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

  3.中央經營審議會委員及其專門委員以及工廠經營審議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審議會及專門委員會。

  4.執行委員出席執行委員會。

  5.評議員出席評議員會。

  6.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

  7.其他工會支部應參加的相當于上述各款的勞動團體的會議。

  第七條工會會員因工會活動離開公司工作時,應事先按規定的報告書通過所屬上級向公司申報。

  第八條公司允許工會有工會支部從會員中選任專門從事工會工作的脫產干部和書記。

  公司對專職從事工會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條細則外,按下列條款對待:

  1.不支付工資。

  2.不支付交通津貼。

  3.可與其他工會會員同樣利用工廠衛生福利設施。

  4.公司不負擔各種社會保險及養老年金基金中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但如有申請,公司可為其代辦交納保險費手續。

  5.在適用有關就業規則方面,除因不從事公司業務而部分不能適用外,其余與會員相同。

  6.在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的基本工資的變動與會員相同。

  8.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9.專職從事工會工作結束后恢復原來工作。

  第九條工會及其支部應通告工會干部的名單,所屬部課名、就任離任的日期及其書記的名單、錄用退職的日期。

  第十條工會及其支部為進行工會活動,使用工會事務所及公司的設施、物品、場所時應事先征得公司的認可。

  使用公司的設施等時不能用于工會業務以外的宣傳、廣告以及政治目的。工會及其支部需要宣傳、報道、通知等可使用規定的布告欄。

  第三章人事

  第十一條公司按本章規定的基準對工會會員進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錄用職工時,從15歲以上的志愿者中經過權衡決定錄用者。

  第十三條新錄用者經過3個月的試用期,以正式職工身份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間公司可取消錄用。試用期滿14天后取消錄用時,應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

  第十四條公司由于業務上的原因,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會員或改變會員擔任的工作。公司決定后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系。

  公司在決定調動時應充分考慮會員本人的情況。

  第十五條公司因業務上的原因認為有必要時,可派遣會員去公務部門、公共團體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決定后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系。

  第十六條公司錄用大量員工時,應事先與工會、工會支部聯系,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公司當會員大量調動、派遣、轉任時,應就有關基本事項與工會、工會支部協商。

  第十八條工會會員有下列情況時,給予不同期限的休職:

  1.因疾病、傷病(不包括工傷)長期缺勤者的休職(見下頁表)。

  2.因事故缺勤已達1個月繼續缺勤時給予2個月休職。

  3.派遣在外時為整個派遣期間。

  4.就任國會議員、都道府縣知事、市町村長等公職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職,且公司認為必要時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屬第1款、第2款的休職,當公司確認其休職原因消失時,可提前讓其復職或根據情況予以延長。

  屬第3款、第5款的休職期限后給予復職。

  休職期限

  缺勤開始時的連續工齡

  休職開始日期

  結核性

  疾病

  高血壓、癌、神經系統疾病及跌打損傷疾病

  其他疾病

  1年以內

  缺勤已達4個月

  17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1年至3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0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3年至5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1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5年至2019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3個月

  16個月

  14個月

  2019年至20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9個月

  24個月

  18個月

  20年以上

  缺勤已達6個月

  33個月

  30個月

  24個月

  第十九條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時,經審查后給予褒獎:

  1.工作誠懇為人表率。

  2.工作效率顯著出類拔萃

  3.提出有益于業務或發現業務上問題的重大報告。

  4.事業上有發明創造及刻苦鉆研。

  5.防止了災害事故的發生或在緊急情況下建立功勛。

  6.當他人遇難時積極搶救。

  7.參加與業務有關的進修、教育、比賽活動,成績優異。

  8.為國家、社會作出功績,成為公司職工的榮譽。

  9.其他被公認為有必要給予褒獎的事跡。

  第二十條會員工齡滿2019年、滿25年以及滿35年時給予褒獎。

  第二十一條褒獎按下列方式授予:

  1.獎狀;

  2.獎品;

  3.獎金;

  4.獎勵休假。

  褒獎將在公司內張榜公布。

  第二十二條對有特殊功績的人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三條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之事由,被認定程度輕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顯悔改表現時,免于懲戒處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事由,可給予懲戒。

  懲戒分為譴責、扣罰工資、停止工作及懲戒解雇四種。

  1.譴責時交付處分說明書以戒將來。

  2.扣罰工資時交付處分說明書,每次扣罰金額為一天平均工資的50%,一個月的總額為月工資總額的10%以內,以戒將來。

  3.停止工作時交付處分說明書,停止其30天以內的工作時間,不支付工資。

  4.懲戒解雇不需事先預告,隨時解雇。懲戒處分在公司內張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有關解雇和停工處分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會員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據情節給予停止工作、扣罰工資或譴責處分:

  1.無正當理由,隨意曠工。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早退或缺勤。

  3.在廠內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廠內修理制作個人東西。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離開崗位或有消極怠工行為。

  5.無正當理由,妨礙生產。

  6.偽造欺騙有關工休、外出的手續、報告。

  7.因喧嘩、酗酒、風紀不整等不良行為擾亂工作場所的秩序。

  8.對公司和公司內人員進行中傷誹謗、敗壞他人信譽等不當行為。

  9.不認真管理火源或未經許可私自點火。

  10.違反有關預防災害及保健衛生的規則或指示。

  11.因消極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認真造成破壞性災害、重大業務事故或影響了公司的信譽。

  12.在公司的設施內(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經許可張貼傳單或廣告等。

  13.在業務上欺騙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

  14.嚴重損害公司職工的名譽。

  15.類似上述委不得體的行為。

  職工對上述行為給予幫助、共謀、教唆或煽動者,與上述處分相同。

  第二十六條會員屬下列各款時給予懲戒解雇處分,但可酌情給予停工或扣罰工資的處分:

  1.無正當理由,無故連續7天以上曠工。

  2.對公司的人員施行暴力威脅或綁架關押他人。

  3.未經許可拿走或企圖拿走公司物品。

  4.未經許可攜帶對公司秩序、安全衛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破壞、丟失、濫用、藏匿公司的設備、動力、資材、機械、工具、產品、文件或宣傳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做了自己權限以外的行為或無故不遵守上級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當的禮品或詐取錢物,以謀私利。

  8.依據刑法被判為有罪。

  9.泄露或企圖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10.偽造經歷、采用欺騙手段進行公司。

  11.未經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12.經常受到懲戒處分、警告,但無悔改之意。

  13.屬前條各款,情節嚴重。

  14.類似上述很不得體的行為。

  會員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對其他各款的行為提供幫助、進行共謀、教唆或煽動的`,與上述處分相同。

  會員作出上述行為,公司認為其出勤將給工場秩序帶來很壞影響時,在作出懲戒或處分決定前,令其休職。

  第二十七條會員屬下列各款的可給予退職:

  1.因本人原因申請退職。

  2.到達退休年齡。

  3.調任所屬公司。

  第二十八條會員屬下列各款的給予解雇:

  1.根據第二十六條給予懲戒解雇處分的。

  2.神經和身體殘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3.業務能力或業務成績明顯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職期滿后的。

  5.就任第十八條第4款公職,沒有辦理休職或休職期滿后沒有復職的。

  公司在根據本條第3款作出解雇決定前,為激發其工作能力,應先考慮調換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不得已情況下解雇會員時與工會或工會支部協商。

  第三十條屬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4款的解雇,應提前30天預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如支付工資可相應縮短預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預告解雇時,如本人提出申請,可按所剩預告天數支付平均工資后隨即解雇。

  第三十一條屬第五十四條第4款公傷休假期間及第五十四條第9款生育休假期滿后30天內不可解雇。

  公傷休假者治療3年尚未痊愈,須取得公傷保險年金待遇后給予解雇。

  第三十二條退休年齡為60歲。

  第四章勤務

  第一節勤務

  第三十三條會員每天就業時間為8小時45分。分為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和休息時間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終了時間的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公司因電力、煤氣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范圍內調整每天的工作時間。

  就調整工作時間的上下班時間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總部和分店的就業時間另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由于業務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與工會協商延長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提早上班、加班、臨時召回上班),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4小時,一周不超過12小時。但是,確有緊急業務情況時,屆時與工會支部協商確定延長實際工作時間。從事有害業務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2小時,一周不超過6小時。

  第三十五條18歲以上的女子超時勞動及深夜勞動事項按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執行。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時30分。

  第三十六條公司不讓未滿18歲的會員超時勞動或深夜(下午10時至上午5時)勞動。

  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可讓16歲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條因災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緊急情況下,可不受前3條和第五十二條第1款規定的制約,在必要的限度內延長實際工作時間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長實際工作時間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條公司因業務上的需要可讓會員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業時間及交接方法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條因業務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不按常規的工作時間上下班,而采取特殊的時間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時間制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條警衛人員、汽車駕駛員、宿舍管理員等屬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3款規定的人員,不適用本章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之規定。上述工作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及休假日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條因業務上的關系,需要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原則上每周工作6天。

  上述每周需工作6天的工作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出差。出差期間作為工作時間,但如有上級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費另與工會商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因業務需要,可派遣會員外出工作(依據勞動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條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值班,有關值班規定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條對給未滿1歲的嬰兒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請,可去哺乳場所一天兩次,每次有30分鐘的哺乳時間。

  第四十六條會員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須辦理規定的手續。

  遲到、早退或工作時間需辦私事外出時,應得到公司認可。

  第四十七條會員缺勤時應通知規定的手續得到公司認可。

  因私傷病達7天時,應遞交醫師診斷書,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證明。

  因傷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時應說明具體的理由。

  第四十八條會員因下述事由不得已遲到、早退時,不按遲到、早退處理:

  1.行使選舉權等其他公民權。

  2.因工負傷,治療疾病。

  3.執行公務。

  4.天災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為預防傳染病而切斷交通或公司認為有必要停工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會員屬下列各款時,不允許進入工場或退出工場:

  1.被認為風紀不整或有礙于衛生。

  2.攜帶不屬業務用的火器、兇器及其他危險品。

  3.其他類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條會員出入工場時除經過規定手續、得到許可外,不得將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帶入或帶出工場。

  第二節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條會員的休假日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國民節日。

  5.7月16日(公司創立紀念日)。

  6.勞動節。

  7.本條第1款與本條第4款的國定節日重疊時為星期一。

  8.5月4日。

  因業務關系不能休息時,根據與工會支部的協定給予倒休。

  第五十二條因業務工作需要,根據與工會的協定可讓會員在上條休假日里勞動。但不安排未滿18歲的會員在上條第1款的休假日里勞動。

  18歲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會員在休假日勞動后,應在2周內給予相應天數倒休。

  第五十三條根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常規工作時間結束后至第2天工作時間開始止連續工作8小時以上,第2天為休息日。

  第五十四條會員能夠申請下列的休假,但是,會員應在當天工作開始前申請預定休假的天數:

  1.年休假

  連續工齡1年內每年10天

  連續工齡1年以上2年以內每年12天

  連續工齡2年以上3年以內每年13天

  連續工齡3年以上4年以內每年13天

  連續工齡4年以上5年以內每年14天

  連續工齡5年以上6年以內每年15天

  連續工齡6年以上7年以內每年15天

  連續工齡7年以上8年以內每年16天

  連續工齡8年以上9年以內每年17天

  連續工齡9年以上2019年以內每年18天

  連續工齡2019年以上每年20天

  休假年度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余數則轉入第二年,但僅限于第二年,不能再續轉。

  如會員申請休假時間有礙于業務正常進行,則更改其休假時間。

  2.慶喪休假

  (1)婚姻(包括結婚日) 5天

  (2)妻子生育2天

  (3)喪假

 、俑改、配偶、子女死亡7天

 、谧娓改浮⑿值芙忝盟劳5天

 、叟渑几改杆劳3天

  3.調動休假

  因工作調動,公司認為有必要搬家時給予下列時間,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數:

  單身赴任

  攜家屬赴任

  家屬阻撓

  外地

  3天

  6天

  4天

  附近地

  2天

  4天

  3天

  市內

  1天

  2天

  2天

  4.工作休假

  因工負傷或患病為醫師的診斷書所提出的時間,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診斷書。

  5.公務休假

  (1)就任都道府縣市區町村會議員的會員出席議會或執行其他業務的時間。

  (2)根據勞動工會法、勞動基準法、職業穩定法執行公職以及根據公安委員、教育委員、農業委員、民生委員等法令執行公共性職務的會員執行公務所需要的時間。

  (3)作為證人、鑒定人、旁證人出席法院或相應的機構活動時所必需的時間,但與私人有關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規定的休假如不妨礙公務,公司可依其申請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災休假

  遭受天災(火災、地震、風災、水災等)給予公司認為必需的時間,與會員分居的受到會員撫養的家屬也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7.交通中斷休假

  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斷不能出勤時給予必需的時間。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發生傳染病患者時,為預防傳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認為必要的歇工時間。

  9.生育休假

  預產期8周(多胎為10周)以內以及產后8周為產婦休假時間。但產后6周,本人申請復工,且醫師認可時,公司可準許復工。

  10.其他休假

  經期勞動有顯著困難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給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給予延長。

  第五十五條因天災、電力限制、機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給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節連續工齡

  第五十六條連續工齡以月為單位計算(未滿月舍去)。從會員錄用之月算起,至解雇或退職之月止。經過試用期后正式錄用者連續工齡從試用之月起計算。

  第五十七條因合并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員將原公司的工齡與本公司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培訓生、技校生及臨時職工被錄用為正式職工后,計算其正式職工前的工齡。

  第五十八條第十八條規定的休職期間按下列方式計算連續工齡:

  1.第1款(長期病假)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職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五章報酬

  第一節總則

  第五十九條會員的報酬均由本章規定。但與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與就業天數不同時,另與工會商定。公司不對非工會會員給予不同的有差別的待遇。如工會有意見,將聽取之。

  第六十條公司不以女子為由給予女子比男子差的報酬。

  第六十一條報酬分為工資、退職金、年金、休業津貼及其他報酬。

  第六十二條有關退職金與年金另與工會商定。

  第六十三條工資分基本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除計劃職員)、撫養和地區津貼及其他津貼。

  第六十四條標準內工資水平另與工會商定。

  伴隨標準內工資水平的變化,必要時可修改本章有關工資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公司根據成績原則上每年支付兩次獎金。

  第二節基本工資

  第六十六條基本工資作為月工資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條中學、高中、工業中專、大學畢業后直接進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資與工會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員的初次基本工資可個別決定,但其最低額度另與工會商定。

  第三節附加工資

  第六十八條附加工資按職務種類、職務等級及特種職務確定。計劃職務的附加工資分為定額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額部分根據出勤天數支付,考核部分經考核后支付。

  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要職務以及間接或直接技能職務的附加工資經考核后支付。

  工師、主事的考核率等同。

  第六十九條附加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定額部分

  定額

  ------×出勤天數(以規定工作日為準)

  20.58

  休假日、節日等參照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

  2.考核部分

  基本工資×考核率

  第七十條上條的定額及考核率的平均數和最低數與工會另行商定。

  出勤天數為工場平均出勤率以上時,考核率不低于最低數。

  計劃職務的考核項目為職務、技能、勤懶;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考核項目為技能、勤懶。

  第四節職務工資

  第七十一條職務工資支付給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人員。

  職務工資率根據對職務的評價后制定的職務等級確定。

  第七十二條職務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2.技能職務

  非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間接承包者

  評定基準(一)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評定基準(二)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有關工場工作效率數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1.12

  ----------×實際工作時間×效率數

  164.66

  效率的計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實施細則與工會支部商定。

  3.特種職務

  根據職務內容參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條職務工資率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條暫行職務工資率如下:

  1.職務等級

  職務等級第1級至第4級的人員被任命下術職務以下者,適用下述工資率:

  職務種類

  職務等級

  主管職務

  技能職務

  1級

  2級

  3級

  4級

  4級工資率

  4級工資率

  3級工資率

  3級工資率

  5級工資率

  5級工資率

  4級工資率

  4級工資率

  2.年齡調整

  (1)技能職務年齡在23歲以上,為4級以下職務者適用4級工資率。40歲以上5級以下職務者適用5級工資率。

  (2)主管職務年齡在25歲以上,為3級以下職務者適用3級工資率。

  第七十五條初任工資率如下:

  (1)主管職務

  學校畢業后直接進廠者為2級工資率。

  (2)技能職務

  技校或日立工業?茖W校畢業后直接進廠者為3級工資率。

  中學畢業后直接進廠或相當于上述者為2級工資率。

  第七十六條職務變動時按下述辦法辦理:

  1.職務提升時直接適用提升后的職務級。

  2.職務下降時下述期間仍適用原職務級,期滿后改為下降后職務級:

  (1)因本人責任為3個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傷)為6個月。

  3.支援廠外派遣外了時為外出全部時間。

  第七十七條公司對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非承包者屬下列

  情況作為100%出勤對待支付職務工資,對技能職務的承包作為100%實

  際成績效率對待支付職務工資:

  1.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公司認可的工作時間內的工會活動。

  2.第四十五條的哺乳時間。

  3.第四十八條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權、因工負傷及因疾病治療遲到、早退或外出時間。

  4.第五十一條的年末開始、國民節日、公司創立節、五一節。

  5.第五十四條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條第3款的調動休假。

  7.第五十四條第6款的遭災期間為下列時間(略)。

  8.其他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期間或時間。

  第七十八條公司對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非承包者屬下述情況作為50%出勤支付職務工資,對技能職務的承包者作為50%實際成績效率支付職務工資:

  1.第四十八條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災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預防傳染病而遲到、早退的時間。

  2.第五十四條第6款遭災期間中超過前條第7款的時間。

  3.第五十四條第7款的交通中斷休假。

  4.第五十四條第8款的預防休假。

  5.第五十四條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間2天以內的期間。

  6.上述各款以外的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期間或時間。

  第七十九條公司對下列時間的情況不支付職務工資:

  1.第五十一條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遲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時間(不包括第四十八條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條的情況)。

  3.第四十九條的禁止進入工廠的時間。

  4.第五十四條第2款的慶喪休假。

  5.第五十四條第5款的公務休假。

  6.第五十四條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過2天的期間。

  7.第一百二十七條禁止就業的時間(工資計算月達一個月的期間)。

  8.第一百二十八條因限制就業被縮短的時間。

  第八十條公司對會員不從事本職工作而從事零雜工作時,對從事零雜工作時間的效率作中下處理:

  1.因無工作(本工作沒有的狀態)命令從事的零雜工作作為90%的實際效率對待。

  2.有本職工作,被命令從事零雜工作作為100%實際成績效率對待。

  第八十一條公司當會員無工作可做時,對無工作時間的效率作為82%實際成績效率對待。

  第八十二條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于82%。

  第八十三條公司對會員從事重勞力、危險、有害、高熱等屬特殊工資率的工作或屬臨時特殊工資率的工作時,根據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資率。

  有關特殊工資率及屬特殊工資率的工作以及屬臨時特殊工資率的工作種類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條公司于基準月內當承包者的工廠平均效率超出107%時,調整為107%,低于93%時,調整為93%。

  效率為107%至93%之間時,不進行調整;鶞试略瓌t上為增薪的實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資表修改之月作為基準月與工會協商后決定。

  第五節津貼

  第八十五條公司向會員支付撫養地區津貼。撫養地區津貼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條撫養親屬指以下所述親屬,與會員一起生活、依靠會員的收入維持生計者:

  1.配偶(包括事實配偶)。

  2.60歲以上的直系親屬。

  3.18歲以下的直系親屬及弟妹。

  4.患重殘疾的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

  5.此外,由市區町村長證明被撫養者屬3代親屬以內的親屬,且公司認為合適的人。

  第八十七條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時,直接履行規定的手續向公司申報:

  1.成為新職員或復職后有撫養親屬。

  2.有了新的撫養親屬。

  3.撫養親屬死亡。

  4.撫養親屬中有人不具備撫養條件。

  第八十八條撫養地區津貼從前條第1款或第2款的申報之日所屬之月開始支付;從前條第3款和第4款的申報之日所屬之月的第二個月起停止支付。

  第八十九條公司對下述會員超時工作10小時以上給予10小時、不滿10小時給予相應的超時津貼:

  1.總公司及分公司從事主管職務的營業員及相當于營業員的計劃職務人員。

  2.總公司及分公司從事主管職務的營業技術員及相當于營業技術員的計劃職務人員。

  但不包括進廠1年以內的人員及常駐國外的人員。

  第九十條公司對會員根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加班時對其加班每1小時支付下述加班津貼: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屬規定的勞動日)+營業津貼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30%

  第九十一條公司對會員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在第五十一條規定的休假日加班時,雙休假日加班每小時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貼。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屬規定的勞動日)+營業津貼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40%

  對第五十一條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條屬前2條會員在深夜(下午10時至上午5時)加班時,除支付前2條規定的加班津貼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貼。

  深夜工作津貼對每小時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的30%。

  第九十三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交接班工作時支付交接班津貼。

  交接班津貼的標準另與工會商定。

  交接班津貼根據上述的標準,在考慮交接班的種類和內容的基礎上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四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九條的工作,根據工作的內容及期間支付津貼。

  津貼額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交替工作時支付交替津貼。

  交替津貼對交替工作每小時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的30%。

  第九十六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時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貼,其金額另與工會商定。

  第九十七條公司除本節規定外,按需要另設津貼時,其津貼的種類及額度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六節工資的計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條公司向會員明確說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為止工資的明細科目、在該月的工資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資支付日為休假日時提前一天支付。

  工資支付日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條公司在支付工資時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額:

  1.所得稅、都道府縣及市町村民稅。

  2.各種社會保險費。

  3.公司宿室修理費或宿室租用費。

  4.每月規定的工會費。

  5.日立公司互助會會費及個人負擔費和貸款的月歸還費。

  6.厚生年金的個人負擔費。

  7.住宅貸款及特別貸款的償還費。

  8.住宅分期付款費及銀行分期付款費。

  9.向職工銷售物品費。

  10.其他與工會支部商定的費用。

  第一百條公司在會員遇下列各款情況需籌集費用時,對其申請可在工資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資:

  1.本人或撫養親屬結婚、生育、喪葬。

  2.本人或撫養親屬遭遇天災或其他災害或受傷、患病。

  3.本人或撫養親屬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鄉一周以上。

  4.其他與上述各款相應的情況。

  第一百零一條公司對會員符合第五十四條第4款時,停止支付那個期間的工資,而支付第六章規定的工傷休假補償費。

  第一百零二條公司在會員取得第五十四條第9款的生育休假時,不支付休假期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三條公司對第五十二條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條通宵加班后的倒休不支付工資。但撫養地區津貼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條公司根據第五十五條讓會員休息時不支付工資而支付休業津貼。

  休業津貼的金額如下:

  1.因天災事故、電力限制、機械故障等原因休業,休業1小時支付工資的75%。

  2.因公司業務原因休業,1小時支付小時工資的82%。

  但是由于經濟形勢急劇變化,造成減量生產時的休業,在同一個工資計算月份內,第2次前,休業1小時給予小時工資的90%,第3次以后,給予小時工資的95%。

  第一百零五條會員缺勤時的工資按下列處理:

  1.出勤天數不滿工資計算月全月時,基本工資、撫養地區津貼及其他津貼全額支付;附加工資、職務工資按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二條處理。

  2.從工資計算月第1天起對月終連續缺勤時,不支付該月的工資。

  第一百零六條公司對會員屬于第十八條第3款或第5款時,不支付該期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七條公司對會員缺勤開始后7天內沒有申請請假或沒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遲到、早退、工作時間私自外出時,不支付該時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八條公司對會員在工作時間組織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時,除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該期間的工資。但屬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時,不支付加班津貼。作為爭議行為的明顯的對抗手段,公司關閉工廠時與上同。

  第一百零九條根據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八條不支付工資時,對每小誓明顯的對抗手段,公司關閉工廠時與上同。

  第一百零九條根據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八條不支付工資時,對每小時,按下列公式調整工資額度: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除去額定部分)+營業津貼+其他津貼

  ---------------------------

  164.66

  其他津貼指常駐津貼、駐在津貼、調整津貼、沖繩特別津貼、支援津貼、宿室勤務津貼

  第一百一十條日工資額的計算將1個月就業天數定為20.58天,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將1天工作時間定為8小時。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協議的小時工資如下列: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特別工資率營業津貼+其他津貼

  --------------------+---------

  164.66 164.66

  第一百一十二條本協議的平均工資為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平均工資。

  第七節其他工資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對會員上下班所需交通費,每月超過300日元的費用以交通補助費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時全部由個人負擔。

  第一百一十四條按前條公司為會員購買月票,當會員在月票有效期內退職時,收回月票。

  第六章災害補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當會員負傷、患病或死亡時,依據本章規定,給予補償或救濟。

  第一百一十六條根據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會員因業務負傷或患病時,給予必要的醫療費用;治愈后如留有殘疾時給予補償;如因工死亡時給予遺屬必要的補償并提供喪葬費。

  第一百一十七條公司對第五十四條第4款的工傷休假職員每天支付扣除所得稅以后的平均日工資。如職員依據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享受病假補償待遇、傷病補償年金以及依據勞動災害保險特別支付金規則享受病假特別支付費、傷病特別年金,根據其金額限度,不支付本條規定的補償費。

  在享受工傷休假期間,如工資水平提高,上述病假補償費也相應增額;工資水平降低時,將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減額。

  第一百一十八條有關工傷疾病及醫療補償的范圍、殘疾補償的殘疾等級、遺屬補償費的范圍及順序等,均按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第一百一十九條會員非因工負傷、患病留有殘疾時,根據殘疾程度作如下區分給予支付殘疾救濟費:

  殘疾程度

  殘疾補助費

  終身生活不能自理

  40天日工資+(工齡×3天日工資)

  終身喪失勞動能力

  30天日工資+(工齡×2天日工資)

  只能從事輕便勞動

  20天日工資+(工齡×1天日工資)

  上述殘疾補助費在會員傷病治愈后立即支付。

  第一百二十條會員因重大過失負傷或患病時,公司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病假補償費、殘疾補償費或殘疾補助費,但只限于行政官廳認定的因工負傷或患病的情況。公司依據本條,在接受行政官廳認定時,聽取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安全衛生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章福利衛生

  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司為了提高會員的福利衛生,努力改善充實公司宿室、食堂、哺乳室、運動場等其他福利衛生設施。

  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努力發展福利互助會。

  第八章安全衛生

  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司為工廠的安全衛生采取必要的措施。

  公司為實現上述目的,在每個工廠設立安全衛生委員會,必要時,建立設施;貸款購置安全衛生用具;配備醫生。

  會員為防止危害、預防災害及保持衛生,遵守公司制定的必要的事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安全衛生委員會由工廠長指名的委員及選任的委員組成,但委員中的若干名由工會推薦。

  委員長招集安全衛生委員會,就審議的內容向工廠長申報。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委員會的工作的必要事項由工廠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公司為防止危害,預防災害及保健,對會員進行有關安全衛生的教育培訓。

  第一百二十六條對會員每年進行一次以上的健康診斷。

  除上述規定,認為有必要時,對全部或部分會員進行健康診斷或采取預防接種等防疫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條公司對患傳染病及精神病或勞動將導致病情惡化等醫師認可的人員,停止其就業。

  第一百二十八條公司對下列人員作為健康照顧者采取限制就業、縮短工作時間、改變工作內容、治療等保健需要的措施:

  1.年齡20歲以下,就業6個月以內者。

  2.結核病毒轉化陽性反應不滿1年者。

  3.因病或身體虛弱需要一定保護者。

  4.孕婦。

  第一百二十九條按照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公司禁止或限制不滿18歲及孕婦、產后不滿1年的女子從事有毒有害工作。

  公司不讓缺乏經驗和未掌握必要的技能的人員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作為培訓對象的人員不受上述的限制,給予必要的技能培訓。

  第九章申訴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申訴指對勞動待遇、作業條件,以及人事管理等與勞動協約、就業規則有關的各項規定的解釋或運用有不平不滿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一條會員對公司的申訴均按本章的程序予以解決。

  第一百三十二條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公司代表和工廠申訴處理委員(以下稱工廠委員)雙方各3人組成。

  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公司代表和工會方面的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及有關的工廠委員雙方各4人組成。

  工廠委員原則上從100名工會會員中挑選2名以內,然后以每增加50人至100人遞增1人的比例從工會會員中指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工廠委員接受工廠會員有關申訴處理的委托后,對事實進行調查并認為妥當的話,向公司該課長提出申訴。

  課長應對申訴迅速向工廠委員答復。課長的答復未能解決問題時,課長可以直接召集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與工廠委員協商,在3天內努力解決。

  第一百三十四條該申訴通過上述階段仍沒有解決時,工廠委員可將對該申訴協商的經過記載書面向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

  某申訴涉及兩個課以上的問題或牽涉到整個事業所的問題,實際上在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無法處理時,可將該申訴提交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當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意見一致和本人有異議時,可通過工廠委員向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條對上訴的申訴,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迅速召開會議,努力在7天內予以解決。

  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多數工廠內存在同一種類的申訴或事業所處理委員會正在審理的申訴有同一性質問題從另一工廠提出時,經過核實可以合并處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通過上述階段仍解決不了的申訴可移交事業所談判委員會。

  第一百三十七條申訴的處理得到本人認可或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意見一致時,表明該申訴已最終解決。對該事項不能再通過其他形式作為申訴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條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必要時安排書記員作記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申訴處理委員姓名及所屬單位名稱雙方互相通知。

  公司為處理申訴安排申訴處理委員出差時,對出差費用公司給予工會支部以補償。

  第十章團體談判及爭議處理

  第一百四十條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互相間的團體談判均在本章規定的談判委員會內進行,雙方應真誠努力解決問題。

  團體談判原則上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團體談判在下述事項內進行:

  1.有關勞動待遇事項制定協議協定。

  2.根據協議協定,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決定的協議協定的內容。

  3.修訂協議協定。

  4.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之間有關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申訴。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工會或工會支部計劃舉行團體談判時,通過書面或口頭將談判事項及出席談判人員相互進行聯系,協商談判時間、場所等為順利開展談判工作的事項。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進行團體談判通過中央談判委員會及事業所談判委員會。

  上述談判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和事業所所長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談判委員和工會、工會支部指定的工會方面的談判委員各15名以內的人員組成。談判委員會必要時,可設專門委員會處理特定的事項。

【集體合同】相關文章:

公司集體合同12-10

淺說集體合同的類型10-01

集體合同范本12-02

勞動用工集體合同10-30

集體合同制度概念研究10-01

集體合同制度的產生與發展10-01

集體合同制度在中國的產生10-01

日本日立公司集體合同12-10

集體合同范本20篇07-04

集體合同范本(15篇)01-02

国产v亚洲v天堂无码网站,综合亚洲欧美日韩一区二区,精品一级毛片A久久久久,欧美一级待黄大片视频
亚洲欧美另类综合日韩 | 日本一区二区三不卡精品区免费 | 日韩精品国产一区国产二区 | 亚洲国产综合专区在 | 亚洲高清中文字幕一区二区三区 | 亚洲欧美久久夜夜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