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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
流出人口計劃生育合同
相
片村(居)委會
乙方:村組,夫婦
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流動甲方: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 計劃生育合同: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宣傳計劃生育政策,督促育齡群眾自覺執行生育政策。
2、及時為符合的育齡群眾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審核其寄回的環孕檢證明。
3、免費為農村育齡婦女提供查環、查孕、節育手術服務,并提供必要的生殖保健、查病服務。
二 、乙方權利和義務
1、嚴格遵守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不計劃外生育,如避孕失敗,主動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落實相應的節育手術。
2、外出前,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進行一次查環,查孕檢查或落實一項可靠的節育措施。
3、到達現居住地后,請按春季(1月1日-2月20日);夏季(4月1日-5月10日);秋季(7月1日-8月10日);冬季(10月1日-11月10日)及時寄回現居住地、鄉(鎮)級以上計劃生育服務所、站出具的環孕檢證明。
4、如果寄回的環孕檢證明弄虛作假,查出一次,將視為自動放棄外出寄證明的資格,每季應按時回鎮服務所進行環孕檢。
5、外出后,婚姻、生育、節育情況有變化,本人或家人應在一個月內告知鎮計生辦。
以上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有違犯,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外出地址:
聯系電話:
家里電話:
監督電話:0797-6565310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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