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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合同1
協議期滿乙方如無債務或履行協議之事宜時,甲方于乙方退廠時無息返還。
第四條: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欠貨物或借貨金錢,凡乙方金錢上一切行為,概與甲方無關。乙方就繳各項稅款,應自行繳納,如有逃稅、漏稅之事宜,應自行負責。
第五條:房屋及設備(見本合同補充條款)
第六條:清潔衛生安全
1、乙方負責食堂餐廳整體建筑的清潔衛生,包括餐廳的餐桌、餐椅、地面、門窗、天花板、廚房間的所有設施等,保證無污漬雜物。 2、乙方每日應對甲方員工就餐后的餐盤、碗筷等進行:清潔殘留食物、清洗油污、漂洗、消毒四道工序,保證餐具的清潔和衛生。 3、乙方應保障甲方全體員工的用餐安全。在甲方員工遭受因食物不潔等原因所引起之腹瀉、中毒或因地面濕滑、火災、爆炸等原因引起的傷害及所需醫藥費,全權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飲食標準及收費標準,由乙方決定(或由甲乙雙方協商)。
第八條:營業約定
1、協議有效期內,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業。乙方如擅自停業,甲方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沒收保證金并解約。 2、乙方不得擅自將經營權轉讓,或委托他人經營;甲方因而遭受損失時,乙方應負責相應賠償。
3、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及方式,擅自變更食堂的經營范圍和業務,如有違反,甲方即終止與乙方之合作協議。
4、在協議有效期限內,乙方須依照本協議之規定為員工提供飲食,不得以任何名義及方式降低伙食質量。如有違反,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與乙方之合作協議。
6、甲方有權對乙方原材質量、營養搭配、服務質量及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并視情形由辦公室出具書面整改通知。
第九條:水、電,煤等
經營期間水、電、煤費用由乙方自理,并及時交清。
第十條:本協議有效期限內,乙方如欲解約停辦,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并經甲方同意。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自行解約停辦,甲方可沒收其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一條:甲方如果提前終止本協議,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并經乙方同意,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意見一致后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本協議若有未盡事宜者,甲乙雙方協商增訂補充條款,同效力于本協議。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如有異議,協商不成,依據相關法律和本合同條款,追究違約方責任。
第十七條:本協議壹式兩份,經雙方簽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復印件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立約人: 代表人/立約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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