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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線接入補充合同
專線接入服務合同
(以下簡稱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郵 編: 電 話: 賽爾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住 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1號院清華科技園8號樓B座賽爾大廈 法定代表人:康克軍 職 務:董事長 授權代表:
郵 編:100084 電 話:
為滿足廣大用戶更方便快捷訪問教育網的需求,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本著平等互利、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專線以改善甲方用戶訪問教育網質量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責任和義務
1. 甲方應確保不得利用乙方所提供的專線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
活動。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專線查閱、復制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和淫穢黃色的信息。不得利用網絡進行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發送病毒、垃圾郵件等)。如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網絡服務時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 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專線所開展的業務和用戶終端網絡連接方式應與協議中雙
方約定的合作內容和網絡連接方式保持一致,對此乙方有不定期檢查的權利。如乙方經檢查發現甲方開展的業務與本協議約定不符,乙方有權關閉線路,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負,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3. 甲方應確保乙方提供的專線僅用于雙方的合作,不得利用乙方所提供的專線為任
何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務。一經發現,乙方有權追究甲方責任并要求賠償。 4. 甲方應嚴格遵守“CERNET用戶入網責任書”中的各項規定。
5. 甲方應指派專人與乙方協調工作,同時配合乙方進行線路聯通調試。由于甲方未
作好相應的準備而造成線路開通延誤由甲方自行負責。
6. 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按時、足額交納用于合作的專線的技術服務費等各項
費用,以確保合作持續開展。如甲方拖欠費用,乙方有權停止合作,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7. 甲方發生線路故障時,有責任先檢查本端線路是否存在問題。如確認非甲方本端
故障時則應及時與乙方客服人員及乙方24小時故障處理值班人員取得聯系,否則,由此造成的線路中斷,乙方將不負責任何責任。
8. 甲方若發生以下變化應書面通知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后方可進行,否則乙方將
停止所提供的專線線路: (1)開展的合作內容發生變化;
(2)用戶終端設備和組網方式發生變化; (3)經營性質(非經營性,經營性)發生變化;
9. 甲方為本項目所配置的、放置于乙方機房內的設備所有權屬甲方。(設備清單見
附件)
10. 在協議有效期內,如甲方提出改變線路接入點,則由此產生的新的接入工程、
接入材料和接入設備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11. 在協議有效期內,如甲方提出變更電路接口類型,則由此產生的新增接入設備
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二條 乙方責任和義務
1. 在符合國家有關的相關條例規定下,向甲方提供專線用于雙方合作項目,協調解
決接入線路、設備和系統調試等。如甲方需要乙方協助調試內部局域網等需雙方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協議。
2. 乙方負責就其提供專線線路進行監測和必要日常維護。
3. 乙方如需對設備進行維護,需要暫停用于合作的專線,應于24小時前通知甲方。
如不通知,則視為網絡故障。如因甲方聯系人或聯系人聯系方式變更未通知乙方,致使乙方無法通知甲方,乙方不負責任。
4. 乙方負責解決所提供的專線在合作范圍內的各項故障。如果出現有連續的30鐘以上的故障并影響了用戶通信(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除外),乙方應在25分鐘內通告甲方,并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約定予以甲方賠償。
5. 自乙方為合作所提供的專線開通之日起的第二個月開始,若乙方發出“中國教育
與科研計算機網資費通知單”十個工作日后甲方未交付專線技術服務費款項,乙方有權利在通知甲方之后停止該專線用于雙方合作。
6. 乙方以嚴格的制度、專業的技術人員和先進的設備,保證將故障率控制在最低水
平,確保甲方業務傳輸的安全可靠,對傳輸通路(含接入設備)發生的意外情況立刻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聯網中斷,乙方對甲方應予以補償,補償辦法見第五條第二款。
7. 乙方如發現甲方利用網絡進行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為保證乙方全網的安全運
營,乙方有權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況下,采取必要的控制手段,并有權追究甲方的責任。
8. 乙方如發現甲方通過第三方非正常渠道獲得教育網帶寬,乙方有權追究甲方責
任,要求甲方作相應的經濟賠償,并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條 關于專線
乙方負責提供專線接入方案,具體內容在附件中約定.并乙方確保所提供的數字電路不被他方侵入,保證數據傳輸的安全、可靠。 第四條 技術服務費用計算及支付 1. 技術服務費金額在附件中約定。 2. 乙方人民幣匯款賬戶:
收款單位名稱: 賽爾網絡有限公司 收款單位開戶銀行: 北京銀行清華園支行 收款單位銀行賬號: 01090334600120105413162
3. 乙方完成電路調測后,向甲方提交專線開通通知書、專線開通確認書,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和確認書的 2 個工作日內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并送達乙方。專線技術服務費即從專線開通確認書上注明日期的次日開始計算。
4. 甲方于每月20日前一次性將下月技術服務費匯入乙方賬戶,收到款項后乙方將及時提供發票。
5. 對不足一個月的專線技術服務費用,甲方按每日“每月專線服務費×實際租用天數÷30天”的公式進行結算按超出實際時間叁倍核減費用,核減金額在下期費用中扣除。
(3)如遇短時間頻繁斷線,對甲方工作造成嚴重影響,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核定核減費用。
3. 線路已經開通后,本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協議的,乙方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后方可終止協議,否則乙方需要付協議未履行部分的專線服務費的50%作為提前解除協議的違約金。 第六條 保密條款
1. 雙方對合作內容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
何一方不得將雙方的合作內容及本協議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披露給任何第三方。 2. 本協議如有任何部分被視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均不影響保密條款的有效性。 3. 本條規定在本協議終止后兩年內仍然有效。 第七條 協議生效、變更及解除
1.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 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內,除雙方以書面形式通知不再續簽協議,否則本協議有效期
自動續延。
3.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未盡事宜均由雙方協商以補充協議形式體現。所有補充協議均是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協議中的條款與補充協議中的條款有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生效日期為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不可抗力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遇以下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協議中斷履行的,待不可抗拒因素消除后雙方繼續履行協議;致使協議終止履行的雙方將根據有關部門政策、法規、修改、調整本協議之內容或終止本協議,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中斷、終止履行協議的雙方互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主要如下:
1.國家政策法規調整,使甲乙雙方均無法履行此協議; 2.國家舉行特定大型活動、重要會議時期需要通信保證;
3.電信網絡改造、網絡擴容、傳輸網封網及現有技術無法避免的線路中斷因素; 4.市政改造需要改變數據線路路由; 5.自然災害(地震、大風、水災等);
6.戰爭。 第九條 其它
1.甲乙雙方因本協議產生任何糾紛,應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解決,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分別保存。 3.協議附件:(1)專線接入內容及服務費用;(2)CERNET甲方入網責任書 4.乙方是本合同唯一的合法締約者,除乙方特別書面授權外,乙方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管理人員、雇員等蓋章或簽字,均不代表乙方意志,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甲 方: 乙 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簽定日期: 簽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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