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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包 勞動合同
與承包人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不導致承包合同終止
□鹽城 沈海龍[原創]
陳某、呂某等三人合伙承包A企業法人下屬的經工商注冊登記的經營門市部,門市部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為所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姚某,主要負責人即為職工陳某,承包期五年,承包三年后,A為了置換職工身份的需要,經協商與陳某、呂某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后,門市部負責人陳某以財務會計呂某已不是公司職工要求呂某走人。筆者以為,陳某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呂某在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后有權繼續以承包人身份堅守原崗位工作。
一、企業職工內部承包關系以勞動關系存在為基礎,職工同時是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一)包容在服務期內的承包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依法不終止。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企業與內部職工之間簽訂的為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而約定的權利、義務協議,是企業內部常見的生產經營方式之一。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企業內部承包關系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基礎,二者之間存在牽連,但二者又有很大區別。司法實踐中統一的觀點認為,內部承包合同不同于勞動合同,內部承包合同的終止并不意味著勞動合同的解除。內部承包合同終止后,勞動者仍可依據勞動合同享受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除非勞動合同通過合同程序被一并解除。①
(二)內部承包合同是職工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具體途徑和方式。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主體是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和與之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二者之間具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屬于不平等主體。作為勞動者,勞動是謀生的手段,勞動者履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過程即是勞動者完成生產任務的過程;勞動者履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義務所獲得的報酬,是等量勞動領取的等量報酬,體現了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獎勤罰懶、獎優罰劣,是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原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具體表現。企業內部承包合同與經濟合同有著本質的區別,理應受勞動法調整,這是由承包人同時具有職工身份,承包工作是同時是勞動合同約定義務所決定的。②
二、解除時勞動及承包合同均未屆約定終止期的,所解除勞動合同的期滿時間不是同時存在的承包合同的期滿時間。
承包合同的期限常常長于或短于事先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屆滿時間。比如:甲、乙兩職工于1998年5月分別與企業達成長達8年的勞動合同,甲于2000年5月與企業簽訂5年期的承包經營銷售部的內部合同,乙于2004年5月承包企業所屬的職工衛生院,承包期3年。甲情形下,承包合同期包容在勞動合同期內,因為內部承包合同是職工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具體途徑和方式,所以,雙方當事人不存在借助承包合同縮短原勞動合同期限,即提前一年于2005年4月終止勞動關系的真實意思,承包期間屆滿原勞動合同仍然在發生效力。乙情形下,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于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卻延伸至期外1年;如果依承包期視為雙方認可勞動合同有效期自動延長到2007年4月,那么,在原勞動合同截止日即2006年4月前的2005年12月31日乙與單位所解除的勞動合同,就不是原勞動合同,而是內部承包合同。如此推論:在同步存在包容此前期間的勞動合同時,解除承包合同即解除了此前存在的勞動關系;而這是被甲情形否定了的結論。即:乙所解除的是有效期屆至2006年4月的勞動合同,而不是視為有效期延長至2007年4月的勞動合同。
三、承包期限超出勞動合同的終期或此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承包合同終止也不導致勞動關系終止。
A企業(包括經營門市部)如果未與呂某簽訂過勞動合同,由于承包事項可以被看作企業在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安排呂某完成的一件工作任務,在承包合同五年期滿前或期滿時承包合同終止時,除非承包合同上有特別約定,事實勞動關系并不終止,是沒有法律爭議的。與該情形類同的一個情形,就是在呂某曾簽的一個勞動合同終止后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期間,A企業與呂某在上述勞動合同終止前簽訂的承包合同終止,遵循上理,顯然,比勞動合同期壽命長的承包合同的終止一樣不導致呂某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終止。
總之,對于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無論承包期終期遲或早于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終期或者在未曾簽過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承包合同的終止日均不成立其與所在企業達成的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日。除非特別約定,解除承包合同不產生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解除的效果。
四、承包期內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絕不意味著職工默認自己的內部承包資格喪失。
在勞動合同期限未包含的承包期間,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是不容置疑的。如果雙方明確勞動關系終止,是否意味著承包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客觀條件或沒有實現合同目的的必要,所以,原職工不能主張繼續履行承包合同了呢?在內部承包實踐中存在這樣兩種情形:
一是以職工為主同時吸納本企業外的人員聯合承包的情況也很常見。在此情況下,如張某等4人原是職工,徐某為非職工身份,如果承包期未滿時,企業與4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既被視為該承包合同自動終止,張某等4人必須離開原工作崗位,則企業外部人員徐某與張某等聯合承包的合同目的將無法實現,顯然,承包合同因其他承包人的內部職工身份解除而導致無法繼續實施或終止,無法律依據,也與徐某最初與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而能加入到承包關系中背道而馳。
二是在工程建筑施工中,施工單位招用企業外的專業技術人員作為零星工程的內部承包人司空見慣。他們以企業聘用人員的身份以企業的名義對外經營,對外由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內由承包組織或承包人承擔。所以,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不存在承包人必須是企業內部職工的說法,可以是企業外部人員,外部人員合法地進入企業的經營組織或承包體的工作崗位工作,對外就是該企業的員工。相對于決定承包前的與企業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通常較為固定的內部職工而言,承包人來自企業外部人員,不是本企業職工。
綜上所述,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為職工身份的識別,是從企業外部而非企業內部;職工可以成為內部職工的承包人,與承包人解除勞動關系不影響未屆終期的承包合同的繼續履行,也不必然導致承包合同終止。
注:①《職工內部承包終止屬解除勞動關系嗎》 法治快報 2007年6月15日 作者:周進 錢軍
②《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適用》 中華軟件園 2005年11月28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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