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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合同:網上證券委托協議
甲方(開戶人):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價證券買賣業務共同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協議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約束,亦受深、滬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辦法、規定、慣例的約束。
第二條 本協議包括甲方成為乙方網上證券委托用戶時需要了解的條款和條件的重要信息,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并妥為保存以備查。同時,作為乙方網上證券委托用戶,甲方必須閱讀并同意本網站對注冊用戶的各項聲明。
第三條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許可范圍內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權利,以實現本協議中的條款。
第四條 甲方決定在乙方開立網上證券委托帳戶前,須對下列定義有較為明確的認識:
1、
2、 買入:投資者須先將委托買入所需款項全額存入資金帳戶,然后買入滬、深兩地掛牌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一種委托方式。
3、 賣出:投資者將帳戶中實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進行賣出的一種委托方式。
4、 撤單:投資者在當日買入或賣出委托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買入或賣出委托的一種委托方式。
5、 交易帳戶:投資者在登記公司開立的股東帳戶和在券商處開立的資金帳戶的總稱。
6、 資金余額:投資者當日資金帳戶中的現金余額。
7、證券余額:投資者當日股東帳戶中的有價證券余額
8、資產總額:帳戶內現金與有價證券市值的總額。
9、委托: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者委托買賣證券的交易行為。
10、 成交:投資者實現買賣委托的一種結果。
11、 對帳單:是由證券經紀商提供的反映投資者在一段時間內帳戶中資金和股票變動情況的一種單據。
12、 銀證轉帳:銀行和證券經紀商之間一種資金劃轉業務。投 資者辦理這項業務,可以通過電話自動劃轉銀行帳戶和證券帳戶之間的資金。
13、 掛失:投資者遺失了身份證、資金帳戶、股東帳戶、ca證 書或遺忘了交易密碼,須立即到證券經紀商處辦理凍結帳戶并重新辦理遺失證件的一種彌補行為。
第五條 甲方可以選擇在乙方柜臺或乙方代理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第六條 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機構提供的開戶資料必須是真實的,如有虛假成分,甲方須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后果;當有關資料發生變化時,甲方承諾及時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資料發生變化,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機構開立的帳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轉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糾紛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若甲方指定代理人來完成網上證券委托,其中產生糾紛與乙方無涉;甲方本人及其代理人須在乙方柜臺簽定委托代理協議。
第九條 乙方對甲方的委托事項及客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泄密,致使甲方蒙受經濟損失,乙方對此應負賠償之責。乙方應證券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通過法律規定程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況不在此限。
第十條 甲方必須牢記密碼,并對密碼有保密義務。乙方無權利、無義務對甲方的密碼進行修改或查詢。甲方應定期更換交易密碼,以免泄密,如不慎泄露或遺失了密碼,由此發生的任何損失,乙方均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甲方在乙方開戶后,乙方應為甲方管理其帳戶并接受下列委托事項:
1、接受并即時執行甲方通過網上證券交易系統發出的有效買賣委托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買入或存入的有價證券;
3、 代理甲方進行每次交易成交后的資金清算和交割,同時根據有關規定向甲方收取并代理甲方交付證券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甲方通過網上證券委托系統下達的委托買賣指令,以乙方電腦記錄數據為準。
第十三條 甲方委托買入證券時,交易帳戶內須有足額資金支付;在委托賣出證券時,交易帳戶內須有足額證券,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十四條 如果甲方要辦理深圳證券轉托管手續,須到乙方柜臺辦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請。
第十五條 一旦甲方的有效買賣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報,本項交易即為完成。甲方應及時審核清算交割單的內容,如有疑義,須及時向乙方提出。
第十六條 甲方提出的撤單請求僅僅在甲方的報單未被交易所執行的情況下才能被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可以在網上證券委托系統中查詢當日的成交情況,但當日的查詢情況僅供參考,所有交易結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詢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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