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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1)
房屋租賃合同(1)正文:┌─────┬────────────────────────────┐
│房屋坐落 │·區·街·胡同·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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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房間使用面積· 平方米····│
│· ├────────────────────────────┤
│狀 況 │·裝修設備另附保管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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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 │ 元 角 分 起租日期· 年 月 日 │
├─────┼────────────────────────────┤
│附 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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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房管所(以下簡稱出租方)管理的上列房屋租給____商店(以下簡稱承租方)使用,雙方協商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1.本租約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權的憑證。甲乙雙方均有遵守國家有關房屋法律、政策、法令的義務。
2.房屋租金數額,由出租方根據本市現行租金標準核定。因房屋條件或租金標準變動時,其租額得予調整。每月租金,承租方應于當月15日前交清。
3.甲方根據本市公房修繕標準檢查、維修房屋和設備,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在正常情況下,如因檢查不周,維修不及時,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經濟損失時,由出租方負責賠償。
4.出租方鑒定房屋危險,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騰出時,承租方應按期遷出。
5.承租方對承租的房屋及室內裝修設備,應負責保管,愛護使用,注意防火、防凍。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時,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賠償。
6.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設備。如確屬必需時,應事先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或另行簽訂協議后方可動工,否則,承租方應負責恢復原狀。
7.承租方退租房屋時,應于七日前通知出租方并辦清以下手續:
(1)交清租金、暖氣費和應交納的賠償費;
(2)按租約交清負責保管的房屋及裝修設備;
(3)撤銷租約。
8.承租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出租方可以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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