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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協議書
收養協議書正文: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么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是確立擬制血親關系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年滿三十五周歲。 送養人的條件是: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1] [2] 下一頁【收養協議書】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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