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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力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力2)正文: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 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 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 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 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托、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 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 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 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 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 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 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 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 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 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中國大學網(http://www.solarmaxlimited.com)【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力2】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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