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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程一、編制概況
1.任務來源本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6年下達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國標制定計劃(20067274-Q-524)編制。由全國高壓電氣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在標準編制過程中,考慮到其適用范圍不僅只局限于電力行業,因此將標準名稱改為《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2、編制過程
接到國家標準委下達的標準制定任務后,標委會秘書處開展了準備工作,包括確定編寫原則和適用范圍;到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發電公司等單位開展調研。
在制定工作過程中,適逢750kV輸變電工程投運和特高壓交直流工程啟動、建設并投運。為了將750kV、特高壓交直流工程的安全技術以及近年來的新設備、新技術納入到本標準之中,體現當前的電力安全管理水平,相關電力企業結合特高壓工程的建設進行了科研、試驗、理論計算等專項工作。經過幾年的建設、運行的經驗積累,到2009年底,
750kV、特高壓交、直流的相關安全要求,包括安全距離、作業工具絕緣長度等已形成相關技術文件,體現適應目前形勢下電力安全管理水平的條文也經過了實踐和驗證。具備了國家標準制定的基矗
2010年3月,標委會正式啟動了國標制定工作。
2010年5月,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管理中心在北京組織召開了《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以下簡稱《安規》)編制工作會議。會議成立了標準編制工作組,由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組成。會議明確了標準的編制原則、分工和時間進度要求。
2010年6月,標委會在上海組織召開工作組第二次會議,會議主要討論了《安規》(初稿)第一稿的起草思路及條款主要內容,對框架層面的意見達成一致。
2010年6月至7月,工作組內部對《安規》(初稿)第二稿進行了反復地意見征求和反潰并形成了《安規》(初稿)第三稿、第四稿。
2010年7月標委會在云南組織召開了工作組第三次會議,對《安規》(初稿)第四稿進行了逐條討論,初步形成了安規征求意見稿。
2010年8月初,標委會在浙江組織召開了第四次工作會議,對《安規》(征求意見稿)的格式和文字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會后,工作組向標委會提交了《安規》(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2010年8月,標委會和中電聯分別向標委會委員、電力企業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3、標準起草單位及人員
標準起草單位: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適用范圍
(一)標準編制原則
國標《安規》的編寫,是在原能源部頒發的DL40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總結實踐經驗并結合近年來電力工業裝備的進步、電力經營和用電現狀、電力技術發展、安全狀況以及電力體制改革的實際編制。工作組經過反復研究和討論,確定了如下編寫原則:
1.應結合目前電力行業的發展現狀和管理模式,充分吸收電力工業的技術發展成果,體現技術和管理的進步。
2.由于涉及具體操作的安全要求,技術規定應具體,可操作性強。
3.管理要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突出共性,有較強的通用性和指導性。
4.編寫格式應符合《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1.1-2009的要求。
(二)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從事電力生產單位和電氣工作人員在電力工作場所中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發電企業單位的所有電力工作場所,具有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輸、變(配)電力企業單位的所有電力工作場所,具有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用電單位的電力工作場所。其他電力企業單位和用電單位的電力工作場所也可參考使用。
三.標準主要編寫內容
本標準共設12章,合計290條,設有10個附錄。主要編寫內容說明如下:
前言【說明】明確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及標準的提出、歸口、起草單位。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引言1范圍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本章重要內容說明:
電壓等級(原為:250V)
高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1000V以上者;
低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1000V及以下者。
【說明】根據GB/T2900.50-2008電工術語發電、輸電及配電通用術語的規定對低壓的定義作了修改,用于配電的交流電力系統中1000V及其以下的電壓等級為低壓,超過低壓的電壓等級為高壓,
4、總則(本章6條)
本章主要內容:
4.1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生產條件、安全設施、安全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各類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4.2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健康狀況、必要的電氣知識、業務技能、安全生產知識。)
4.3其他要求(明確各類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等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開閉所、高壓配電站(所)內工作參照本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明確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本規程實施細則和補充條款、在安全工器具使用前應確認合格。)
本章重要內容說明:
4.3.3開閉所、高壓配電站(所)內工作參照本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說明】明確了開閉所、高壓配電站(所)內工作參照本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開閉所、高壓配電站(所)是由母線、開關柜或由母線、開關柜、變壓器組形式組合的配電裝置。
5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本規程30條)
本章主要內容:
5.1現場勘察制度(明確了應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和現場勘察過程的要求)
5.2工作票制度(1、明確在在電氣線路上的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事故應急搶修單,形式有4種,并明確填用工作票的內容及填用搶修單的條件和要求;與變電不同的是還明確另一種許可工作方式:口頭或電話命令。2、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的要求。3、明確工作票可實行雙方簽發。4、工作票的使用規定。5、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規定。6、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安全責任)。
5.3工作許可制度(1、工作許可人的工作內容和許可要求。2、配合停電的線路許可要求)
5.4工作監護制度(明確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的監護內容和職責以及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變更的要求)。
5.5工作間斷制度(工作間斷的安全要求)。
5.6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1、完工后的工作內容及安全要求。2、工作終結后的報告方法和內容。3、明確已終結的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應保存1年)。
本章重要內容說明:
1、5.1現場勘察制度。
【說明】根據線路作業特點、現場工作經驗和事故多發教訓,現場勘察制度在線路作業上是必需的,故增加了現場勘察制度。進行電力線路作業,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現場勘察的作業,施工、檢修單位均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并明確了現場勘察的范圍和條件、現場勘察要點和編制“三措”作業項目要求。
2、修訂完善工作票制度
5.2.1在電氣線路上的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事故應急搶修單。工作票形式如下,格式見資料性附錄A-D。
a)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A)。
b)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B)。
c)填用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C)。
d)填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見附錄D)。
e)口頭或電話命令。
【說明】行業標準DL409—1991只提供了第一種工作票、第二種工作票和口頭或電話命令三種組織措施,但實際執行過程中難以滿足供電企業針對不同工作特點實際工作需要,本次修訂增加電力線路帶電作業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可供供電企業根據線路作業特點和安全要求選用,并提供了工作票推薦格式。
3、5.2.4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3規定的工作。
【說明】明確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3規定的工作,以及低壓帶電作業應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并強化了帶電作業安全措施,以適應日益增多的帶電作業工作的需要。
4、新增事故應急搶修單
5.2.5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應使用工作票或事故應急搶修單。
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
【說明】目前大多數單位在事故搶修過程采用無票作業或口頭電話命令,工作許可和安全措施實施隨意性強,不利于搶修現場作業安全,本次修編明確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目的是為了確保搶修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規程明確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并明確事故應急搶修的定義。
5、5.2.6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的工作內容
【說明】增加了“低壓帶電工作”與“低壓帶電作業”的概念,即:接戶、進戶裝置上的帶電工作可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其它主干線和分支線上低壓帶電工作應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
6、5.2.7.5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由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
【說明】為適應電力體制改革需要,達到減人增效,新增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
7、5.2.7.6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方簽發形式。簽發工作票時,雙方工作票簽發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各自承擔本規程工作票簽發人相應的安全責任。
【說明】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方簽發形式。主要適用于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在全國調研中,有許多單位已采取該種簽發形式。這種形式可使承、發雙方的安全責任更加明確。
8、5.2.8.5一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行多張工作票。若一張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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