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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水利電力部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結合電子工業特點,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電力設備運行,應以安全為主,全面執行“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八字方針。
第三條一切電氣值班人員,維護檢修、施工安裝、試驗、設計和主管領導及技術主管人員,必須執行本規程。禁止非電氣人員修理、拆卸電氣裝置。
第四條本規程適用于10千伏及10千伏以下供配電系統;35千伏以上供電系統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第五條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足以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現象時,應予制止或拒絕執行之。
第二章電氣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六條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七條電氣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身體健康,經醫生鑒定無防礙工作的疾病;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國家的有關規程及本規程,并經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必須會觸電急救法和電氣防火和救火方法。
第八條電氣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凡沒有做好安全技術措施的,均得按有電看待,不得隨意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
第九條供電設備無論儀表有無電壓指示,凡未經驗電、放電,都應視為有電。
第十條經批準同意停電時,應按范圍停電,不得隨意擴大停電范圍。
第十一條所謂運行設備系全部帶電或部分帶電,或一經操作即可帶電的設備。
第二節變電站值班工作第十二條變電站值班人員,除符合第七條規定外,還應熟悉所管范圍內電氣設備性能,一、二次結線圖,并能熟練地進行操作與事故的處理。
第十三條變電站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況下僅留1人時,此人必須具有獨立工作和處理事故的能力,并只能監護設備運行,不得單獨從事修理工作。
第十四條變電站值班人員主要工作:
監護儀表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正確果斷地排除故障和事故;根據負荷大孝設備狀況、檢修試驗等任務,調整運行方式,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組織措施,配合完成作業任務;嚴肅認真,正確無誤地記錄運行日志,按時抄報所規定的表單和報表;做好調荷節電工作;做好設備缺陷的檢查記錄和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提高設備的完好率;保管好站內消防器材及常用工具;做好設備和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變電站,外來參觀檢查人員,進站必須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值班室應具備下列資料和工器具:
供配電設備運行模擬圖和主接線圖;與實際相符合的圖紙;合格的常用測量表計;臨時攜帶的照明工具;常用的電工、鉗工工具及維護材料;合格的安全用具;電氣消防器具。
第十七條值班人員不得在值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節變電站交接工作第十八條交班者要盡力為下一班創造有利條件,并事先做好下列工作:
核對好運行模擬圖;整理好運行記錄及上級和有關單位的聯系業務及指令等;整理好本班內的重要操作、故障、事故的發生處理記錄,并提出下一班應作的工作;整理好值班室存放的圖紙資料、工器具等;審查整理操作票和工作票;完成清潔衛生工作。
第十九條接班人員應提前10~15分鐘到達現場,并詳細了解、檢查設備運行情況。
第二十條在下列情況下不得交接班:
接班人醉酒或主要值班人未到;接班人員未弄清情況;事故期間或正在進行倒閘操作。這時的工作應以當班人員為主,接班人員在當班班長統一領導下協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在交接清楚之后,由值班班長在值班日志上簽名。
第四節電氣設備的巡視和檢查第二十二條巡視檢查一般必須兩人進行,其中至少1人必須符合第十二條的規定;主管技術員、值班長、技術主任允許單獨巡視檢查設備,巡視檢查期間,一般不得打開電氣設備遮欄進行工作,對工作量不大,在符合下列條件時,準許打開遮欄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
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的前面或一側;人體對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為6千伏及以下>=35厘米;10千伏>=70厘米;接地情況良好;~10千伏系統沒有單相接地現象。
第二十三條巡視檢查時,應帶常用工具、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手電筒及記錄本等,以備使用。
第二十四條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米以內,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米以內。在上述范圍內人員,必須穿絕緣鞋;接觸設備外殼和構架時,應戴絕緣手套。
第五節倒閘操作第二十五條倒閘操作必須根據電力調度員或主管領導的命令,受令人復誦無誤后執行,監護人由技術業務比較熟練的擔任。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倒閘操作順序為:合閘送電先合電源側刀閘,后合負荷側刀閘,最后合具有滅弧能力的油開關或空氣開關;斷電順序與上述相反。用跌落式保險操作,送電時先合邊相,最后合中相;斷電與上述相反,斷合時還應考慮風向,禁止用無滅弧能力的刀閘開關帶電拉合。
第二十七條下列倒閘操作,必須簽寫操作票:
供電系統變壓器的并列和解列;高壓設備超過兩項以上的倒閘操作。(上述重要操作,由電力調度員或主管技術員簽發操作令)第二十八條下列操作可不用操作票,但必須有監護人在場;電網限負荷時停送油開關或其它開關的單一操作;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倒閘操作票的填寫,按實際運行模擬圖,填寫的主要內容:
操作任務;發、受令人,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斷、合的開關;應退、投的保護和自動裝置;應拆、裝的接地線;重要的檢查修理項目;操作起始時間及終結時間。
第三十條操作時應對設備進行核對,檢查正確無誤,在執行過程中,由監護人對照操作票發令,操作人要準確執行,操作中發生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須向電力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楚后再進行操作。
第三十一條操作票應先編號,按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已操作的注明“已執行”的字樣。上述操作票保存3個月。
第三章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第三十二條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包括:
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
第一節工作票制度第三十三條下列工作應填寫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
部分或全部停電工作;設備雖不需要求停電,但靠近帶電設備需作遮欄,其它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和需指出注意事項。事故緊急搶修設備,可以不填寫工作票,但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應滿足安全工作要求,并有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工作票由檢修工作負責人用鋼筆或原珠筆填寫清楚,一式兩份,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由值班員保存。
第三十五條工作票由主管技術員或動力部門主管負責人簽發。
第三十六條工作票中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工作的必要性,應作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組織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程;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工作許可人(值班員):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對工作票中所列的內容發生疑問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要求作詳細補充。
工作班中的成員:相互關心,相互監督,嚴格按安全規程進行工作。
第二節工作許可制度第三十七條工作許可人(值班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
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并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益和交待注意事項;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三十八條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當工作量大,需要長時間工作時,應保留所作全部安全措施(以不妨礙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為原則),可不重復簽發工作票,但下次開展工作前由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整,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三節工作監護制度第四十條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工作人員清楚交待任務、工作范圍、應注意事項、帶電的部位,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現場工作,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當工作負責人需要暫時離開現場時,應指定監護人員代替,并向代替人交待清楚有關事宜,同時通知全體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若工作在兩地,工作負責人可指派有實際經驗的人員到另一地去,但得把任務、注意事項交待清楚。
第四節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第四十三條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負責檢查、清理工作現場,拆除所有的安全措施,撤出全體工作人員,確保工作設備可以安全送電,再與值班人員辦理結束工作手續。
第四十四條值班人員接到工作負責人的工作結束申請后,應對工作設備進行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與工作負責人相互在工作票上簽名,注明結束工作時間,收回工作票。
第四十五條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人員不得將檢修設備合閘送電。在工作間斷期間,若緊急需要送電,必須根據工作負責人確切通知,全部工作人員已離開工作地點,拆除安全措施,用電設備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方可送電。
第四十六條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3個月。
第四章保證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第四十七條在全部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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