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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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保護員工健康安全,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除固定動火區(機修班專門的維修場所,有醒目的標識范圍)外所有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承包商動火嚴格參照本規定執行。

  3、引用標準、文件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xx)

  《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遏制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xx〕62號)

  《江蘇省安監局關于印發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安監〔20xx〕132號)

  《南通市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監〔20xx〕279號)

  轉發市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東安監〔20xx〕83號)

  4、定義

  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各種臨時作業活動。具體包括各種電焊、氣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和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及電鉆、風鎬、黑色金屬撞擊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5、職責

  5.1主要負責人職責

  5.1.1審批特殊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1.2對涉及特殊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1.3對特殊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2分管負責人(總工程師或安全總監)職責

  5.2.1審批一級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2.2審核一級動火作業是否提級審批。

  5.2.3對涉及一級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2.4對一級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3安全環保部主任職責

  5.3.1審批二級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3.2審核二級動火作業是否提級審批。

  5.3.3對涉及二級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3.4對二級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4安全員職責

  5.4.1協助動火作業所在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5.4.2檢查動火作業人員資質和動火監護人員資格。

  5.4.3保障動火專業檢測儀器的完好有效,對動火作業現場嚴格進行專業儀器檢測分析,填寫檢測分析合格后的數據,作為動火作業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據。

  5.4.4對凡涉及一級或特殊級別動火作業的全過程實行“一票一錄像”,錄像至少保留三個月。

  5.4.5隨時檢查作業現場狀況,發現違章或動火作業安全條件發生改變時,有權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5動火所在單位職責

  5.5.1嚴格按照動火作業分級定義標準,確定動火作業級別。

  5.5.2編制動火作業任務單中動火作業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應急預案。

  5.5.3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

  5.5.4對動火作業現場是否具備相應動火條件進行初審。

  5.5.5對動火作業相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

  5.5.6發現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條件改變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6動火作業人職責

  5.6.1在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區域、內容和時間。參加動火作業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議。

  5.6.2檢查保障動火作業器具安全可靠;嚴禁把動火器具借給沒有動火資質的人員使用。

  5.6.3嚴格執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證及操作規程的相關要求,服從作業監護人和屬地監督的'監管。

  5.6.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異常情況有權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

  5.6.5動火作業結束時負責清理作業現場,確保現場無安全隱患。

  5.7動火監護人職責

  5.7.1熟悉動火作業區域、部位狀況、工作任務和存在風險,對動火作業實施全過程現場監護。

  5.7.2檢查確認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有權糾正或制止違章行為。

  5.7.3發現作業現場安全作業條件改變時,及時要求停止作業并立即向現場負責人報告。

  5.7.4會熟練使用相關消防設備、救護工具等應急器材,可進行動火突發緊急情況下的初期處置。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特殊級別動火和一級動火應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動火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B。

  6.1.2動火作業前,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沒有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動火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實的,一律禁止動火。

  6.1.4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是現場操作依據,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同一地點、指定的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6.1.5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6.1.6動火地點具體實施動火作業的人員不得超過3人。

  6.1.7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監護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崗位熟悉工藝且是班組長以上人員擔任或是車間的公司義務消防隊員擔任。

  6.1.8節日、假日原則上不安排一級和特殊級別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應向園區安監部門報備并做好各項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6.2作業分級

  公司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特殊動火級別最高。

  6.2.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2.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和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

  6.2.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6.3作業現場安全要求

  6.3.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6.3.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3.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6.3.4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6.3.5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3.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6.3.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6.3.8 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6.3.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6.3.10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4特殊動火作業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6.3要求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6.4.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4.2必須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公司分管生產和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總監)、動火作業單位的負責人、生產部、設備部、安環部負責人和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園區消防中隊到現場監護。

  6.4.3動火作業前,公司主要負責人要召集分管生產和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總監)、技術部、生產部、安環部、設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討論動火事宜,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6.4.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6.4.5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6.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5.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6.5.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呢進行動火分析。

  6.5.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6.5.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檢測。

  6.5.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用品標定合格。

  6.5.6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6.6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6.6.1高處動火作業

  (A)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B)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禁止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6.6.2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A)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嚴禁將氧氣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間。

  (B)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項目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氧含量在18%—23.5%范圍內,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6.7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管理

  6.7.1動火作業任務單一式兩份,第一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第二聯動火作業所在單位持有。

  6.7.2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第一聯動火所在單位持有;第二聯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第三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

  6.7.3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7、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1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1.1動火作業所在單位需要動火作業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作業的,必須提前向公司級分管領導詳細報告,待公司級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按照相應動火級別要求進行動火作業前的現場準備工作和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

  7.1.2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在準備好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和填寫完動火作業任務單后,請該動火級別的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書面審核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任務單上簽字。

  7.1.3動火所在單位憑著動火作業任務單再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最終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后才可以動火作業。

  7.2二級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2.1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如果是涉及到二級動火作業的,必須提前向主管部門領導詳細報告,待部門領導同意后,才可按照動火作業現場安全要求進行動火作業前的現場準備工作。

  7.2.2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在準備好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后,請該動火級別的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7.3.3動火所在單位憑著動火審批人簽字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才可以動火作業。

  8、相關記錄

  8.1動火作業任務單

  8.2動火作業許可證

  8.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8.4高處安全作業證

  8.5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2

  一目的

  為規范、強化廣西華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動火作業等各種特殊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作業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在公司范圍內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盲板抽堵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起重吊裝作業、動土施工作業以及斷路作業等八種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

  凡在公司范圍內開展本制度列明的特殊危險作業的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的安全規定和要求。

  三分工與主要職責

  3.1有關部門的職責

  安環科是本公司特殊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項目施工和檢修過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特種作業操作許可證的簽發單位。 3.2有關人員的職責

  3.2.1作業人員,必須經有效的資格認證并持證上崗,開展特殊作業必須持有《作業證》且手續齊全,作業前必須確保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實到位,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本制度的規定要求,嚴格遵守相應的作業規范,作業結束后應確保不留安全隱患。

  3.2.2監護人,應當具備安全監護相關知識和技能,認真落實作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熟悉現場,有較強的責任心,堅守監護崗位,不做與監護工作無關的其他事項,出現問題能及時正確處理,掌握必要的消防、防護知識并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作業結束后與作業人員一道清理現場,不留安全隱患。

  3.2.3分析人員,依據國家和行業采樣的相關標準到現場取樣分析,對采樣的代表性及分析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3.2.4作業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作業活動,識別作業活動可能存在的作業風險,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監督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組織作業人員接受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對作業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3.2.5作業申請單位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有關工藝處置方案,督促落實有關安全措施,開展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對作業安全的生產工藝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3.2.6作業審批人,審定作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風險控制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到位,協調和解決作業項目存在的重大問題,對作業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

  四作業內容和要求

  4.1動火作業

  4.1.1動火作業術語

  (1)本制度所稱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施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①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本制度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1.2動火作業的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其中:

  (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在存放有產品介質的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氫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車間或單獨廠房、單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環科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公司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5)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1.3動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標準

  (1)公司有關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應執行質監部的相關分析規程。有關動火分析規程應當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的,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2)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4)動火分析合格判定標準

  ①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②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③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④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粘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4.1.4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作業所在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①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②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③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④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⑤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3)作業前,作業所在單位應做好如下工作:

  ①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②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③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④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⑤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⑥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①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②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③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④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5)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

  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7)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8)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9)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

  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10)道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汽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12)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①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②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③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公司生產調度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④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13)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14)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6)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并確認現場無殘留火種。

  4.1.5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單位安全員組織有關人員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

  (2)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公司生產、機修、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

  (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填寫完畢《動火安全作業證》各類事項后,車間主任報批,安環科審批。

  (4)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和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組織制定并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車間主任審查合格,報安環科審批,安環科審批合格后報總經理報批。

  (5)《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他補充安全措施由提出者確認簽字并落實措施。

  (6)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涉及區域的單位有關領導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1.6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1)公司所有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為1年。

  (2)《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24小時;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上應清楚列出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

  4.2受限空間作業

  4.2.1受限空間作業術語

  (1)本制度所稱受限空間,是指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2)本制度所稱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2.2受限空間安全要求

  (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必須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2)凡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絕措施:

  ①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②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③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流保險熔斷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④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當進行嚴密地封堵。

  (3)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①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②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

  ③可燃氣體濃度應當符合本制度第4.1.3條第(4)款①或②項的要求。

  (4)采取措施,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良好流通:

  ①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②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③禁止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定時監測受限空間內的安全作業條件:

  ①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受限空間內氣體采樣分析,經分析合格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后方可進入;

  ②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③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④作業中應加強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

  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經作業現場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⑤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受限空間,不準留在受限空間內。

  ⑥涂刷具有揮發性的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⑦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本制度第4.2.3條款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⑧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采取相互之間避免傷害措施。其它特殊作業同時辦理相應作業證。

  4.2.3個體防護措施

  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受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采用相應的防護措施:

  (1)在缺氧、有毒受限空間環境中,應佩戴空氣呼吸器、隔離式或長管式防毒面具,必要時應栓帶救生繩;

  (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間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3)在酸堿等腐蝕性受限空間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品;

  (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在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防塵口罩等防塵護具;

  (6)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和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7)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和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4.2.4照明及電氣要求:

  (1)受限空間內照明器具的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或等于12伏;

  (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3)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4.2.5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辦理。辦證人應當落實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按《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并組織開展作業風險識別,制定相應的的安全措施。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按規定對受限空間進行采樣分析,經分析判定合格(必要時進行動物實驗合格后),經作業申請單位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安環科審批。

  (3)當班工長和監護人員持辦理好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受限空間內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當班工長確認簽字后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交給作業人員。

  4.2.6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經驗收確認后交安環科保存。(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

  4.3高處作業

  4.3.1高處作業術語

  (1)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2)墜落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電壓等級(KV)≤10 20~35 44 60~110 154 220距離(m)1.7 2 2.2 2.5 3 4 4.3.2

  高處作業的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其中:

  (1)作業高度在2m ≤ 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 ≤ 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m ≤ 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 ≥ 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3.3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前

  ①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②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③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④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⑤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⑥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⑦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⑧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a)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b)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⑨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⑩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

  ①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②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③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④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⑤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⑥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⑦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工長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⑧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⑨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⑩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高處作業完工后

  ①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②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③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④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3.4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一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班長按《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的項目逐項填寫,并針對識別的風險編制相應的安全措施,由公司安環科安全員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主任和安環科安全員初審簽字后報安環科科長審批。

  ①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③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④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⑤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

  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主任和安環科審核會簽后,報總經理審批。

  ①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②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③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④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⑥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⑦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3.5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所有的《高處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交作業負責人,1份交安環科留存。

  (3)一級、二級、三級《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7天,特殊《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4.4盲板抽堵作業

  4.4.1盲板抽堵作業術語

  盲板抽堵作業: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4.2盲板抽堵作業是對生產裝置、設施進行可靠隔絕的安全措施,凡屬系統停車大檢修、涉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不同區域進行的檢修作業和單位內部進行檢修作業需與系統隔絕時,必須執行本規定。

  4.4.3盲板抽堵作業要求由車間提出,且必須確認作業部位,并按規定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沒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4.4.4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格。

  (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3)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盲板由施工單位負責制作,使用完畢交生產單位保管。

  4.4.5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2)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3)車間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

  (4)生產單位和作業單位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6)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7)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8)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

  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

  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9)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10)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11)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AQ 3025-20xx 《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13)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單位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14)每個盲板應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

  (15)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單位專人共同確認。

  4.4.6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2)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盲板抽堵所在單位負責提出申請。盲板抽堵所在車間班長負責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相關內容,經車間主任審核,報安環科審批。

  (3)凡涉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車間之間進行的盲板抽堵作業,其《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分別報安環科審核后方可進行作業。

  (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嚴禁隨意涂改、轉借。作業過程中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4.4.7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2)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8小時。

  4.5臨時用電作業

  4.5.1臨時用電術語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的作業。凡屬非正常用電者(指電源線路非永久性固定至用電設備)均屬臨時用電,包括臨時燈、臨時電源、潛水泵、砂輪機、電焊機及外來施工單位用電等。

  4.5.2公司臨時用電分為二類,實行分類審批:

  ①一類臨時用電:大容量(本制度所稱大容量是指用電功率超過30KWH)臨時用電、接用臨時電源(特指配電板、盤、箱、柜等)、在受限空間內接用的臨時用電;

  ②二類臨時用電:除一類臨時用電外,其他臨時一次性接用位置固定的照明燈、潛水泵、砂輪機、電焊機等用電設備的情形。

  4.5.3臨時用電安全規定

  (1)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電氣安全技術標準,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執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X)和《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AQ3009)等國家有關標準及本公司有關規定。

  (2)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本制度第4.1.3條第(4)款①或②項的要求。

  (3)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等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可靠關閉并能上鎖。

  (4)動力和照明線路應當分路設置;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用電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6)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和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7)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并能做到防雷、防靜電;臨時用電裝置(如臨時用電電源板、電源箱、電源柜等)設置在露天時,必須加裝遮雨設施。

  (8)合理選用電氣設備,保持電器、線路的正常運行。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其危險性的不同和易燃易爆介質正確選用合適的防爆電器,避免電氣火災事故的發生。

  (9)根據使用環境采用安全電壓供電,正確選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配備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按規定嚴格檢查設備和線路的絕緣性能,避免觸電事故的發生。

  (10)架設臨時線路必須選用絕緣良好的電源線,裝設漏電保護器,并采取有關防止踩踏、碾壓和拖曳磨損等措施,用電單位作業完畢要及時拆除。

  (11)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申請單位必須立即聯系電修人員拆除臨時電源,并簽字確認。除電氣專業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違規私自亂接亂拉,違者,將追究由此造成的責任。

  (12)臨時用電單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用電或增加用電負荷、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將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4.5.4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臨時用電申請單位發起《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填寫臨時用電事項,開展相關的風險辨識和風險控制。臨時用電事項涉及大容量用電的,用電申請單位應當事先提交書面申請,報安環科有關領導核準。

  (2)一類臨時用電由用電申請單位負責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電工組有關人員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電工組班長審核、分管技術的領導審批。

  (3)二類臨時用電由用電申請單位填寫《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有關事項,電工作業人員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環科負責審批。

  4.5.4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一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由電工組負責歸口保管,二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單位負責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一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使用后留存電工組,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申請單位,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為15天,超過時限應當重新辦理。

  4.6吊裝作業

  4.6.1吊裝作業術語

  (1)起重吊裝作業,是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2)吊裝機具,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6.2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重量分為三級:

  (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100噸時;

  (2)二級吊裝作業:40噸≤吊裝重物的重量≤100噸時;

  (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40噸。

  4.6.3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

  (1)一、二級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在三級吊裝作業中,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作業條件特殊情況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

  吊裝作業方案應經過審批。其中,一、二級吊裝作業方案,由車間領導進行審核,報安環科審批;在三級吊裝作業中需要編制的吊裝作業方案,由安環科領導進行審批。

  (2)安環科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吊鉤、葫蘆等各種機具應確保處于完好狀態,檢查應符合GB 6067;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同時檢查是否與帶電線路接觸,確保在吊裝中能保持安全距離。

  (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4.6.4吊裝作業中安全措施

  (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吊裝作業人員(包括指揮人員、起重工)必須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必須遵守安環科相關規定。

  (2)吊裝作業時,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任何人不得隨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時得到現場指揮長的批準。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9)吊裝作業時,必須按機具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

  4.6.5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3)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5)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7)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9)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10)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①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②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③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④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4.6.6司索人員應遵守安全規定:

  (1)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2)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可靠、牢固;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不應裝滿。

  (4)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等輔助其就位。

  (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4.6.7吊裝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維護、保養。

  (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4.6.8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過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4.6.9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吊裝重量小于10噸且不需要制定吊裝作業方案的吊裝,由吊裝作業單位與生產車間聯系做好安全措施,不需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2)對于二三級《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所在單位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相關內容,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交吊裝作業單位會簽,需要編制吊裝方案的,吊裝作業單位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兩份),并將《吊裝安全作業證》(兩份)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環科進行審批。

  (3)對于一級《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所在車間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相關內容,經所在車間主任和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會簽,連同吊裝作業單位編制的吊裝方案一并提交安環科進行審核,報公司總經理進行審批。

  (4)《吊裝安全作業證》及吊裝方案獲批準后,吊裝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及吊裝方案向作業人員交待清楚,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實施吊裝作業。

  (5)吊裝作業單位應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不得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6.10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吊裝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級《吊裝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24小時,二、三級《吊裝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5天。

  4.7動土作業

  4.7.1動土作業術語

  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4.7.2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

  (2)《動土安全作業證》經動土所在車間提出,由公司安環科審批。

  (3)動土作業涉及道路封路或半封路的,還須按公司有關道路封路的管理規定辦理《封路安全作業證》的相關手續。

  (4)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5)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6)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7)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8)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9)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0)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②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③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④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⑤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⑥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⑦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1)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2)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13)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關要求。

  (14)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4.7.3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動土申請單位填寫有關內容后交作業單位。

  (2)作業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3)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由可能涉及地下隱蔽工程的有關業務單位或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會簽,交安環科有關領導審批。

  4.7.4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4.8斷路作業

  4.8.1斷路作業術語

  (1)斷路作業:是指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道路作業警示燈:是指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3)作業區:是指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8.2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前,斷路作業申請車間應會同安環科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他重要車輛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2)斷路作業涉及動土的,須按公司有關動土作業的管理規定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相關手續。

  (3)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4)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

  (5)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6)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所在車間應當立即清理現場,拆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安環科應及時現場驗收,恢復交通狀態。

  4.8.3作業交通警示

  (1)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2)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在夜間或雨、雪和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①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②警示燈設置高度符合GA 182的規定,應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

  ③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④應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4.8.4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2)斷路作業所在車間逐項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有關內容后交具體作業人員。

  (3)斷路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作業人員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交回斷路作業所在車間。

  (4)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經所在車間主任會簽意見后交安環科審批。

  4.8.5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3

  一、目的

  規范動火作業分級,確保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與防護。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施工、檢維修等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

  三、術語解釋

  3.1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包括但不限于: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使用噴燈等明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氣設備;

  ——其他動火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3.3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3.3.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3.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固定動火區設置:實施風險辨識、落實安全措施、制定現場處置方案、落實責任人并提出申請。

  3.4“四不動火”原則

  “提出申請”沒有經過批準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提出申請”不符不動火。

  3.5“三個一”原則

  特級、一級動火嚴格執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個動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火監護人”。

  四、職責要求

  4.1安全管理員職責

  4.1.1確認作業前安全準備情況,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辦理情況;

  4.1.2對《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處置方案進行審查;

  4.1.3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及時制止,發現不符合項督促作業車間及時整改;

  4.2動火監護人(驗收人)職責

  4.2.1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現場處置方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

  4.2.2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允許動火;

  4.2.3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4.2.4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并上報;

  4.2.5動火作業后,確認無遺留火種,簽字關閉《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離開現場。

  4.3動火作業人職責

  4.3.1了解動火作業安全操作程序,具備相應操作能力;

  4.3.2持經審批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動火作業,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要求;

  4.3.3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并核實相應對策處理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一切符合標準要求,必須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規定和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

  4.3.4對違反本標準強令冒險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3.5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或及時報告,采取適當措施并迅速撤離現場。

  五、作業前安全管理要求

  5.1作業前準備工作

  5.1.1危險作業基本原則

  按照規避、消除、減輕先后次序,盡可能減少動火作業的風險、頻次、持續時間和作業人員數量,避免動火作業為首選。

  5.1.2明確作業人員

  作業過程中參與人員包括作業現場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審批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人和安全監督人員。監護人應由作業車間指定具備監護能力的人員擔任。

  5.1.3實施風險辨識

  動火作業前,結合作業活動內容和現場環境,進行風險辨識,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缺陷,將辨識結果填入《動火作業風險分析表》。

  5.1.4制定控制措施

  根據風險辨識結果,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將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動火作業風險分析表》和《動火作業許可證》。特級、一級動火應制定動火安全施工方案。

  5.1.5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制定動火作業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明確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現場應急措施、可靠的聯絡方式、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處置方案應與作業所在單位的應急體系保持協調和統一。

  5.1.6安全技術交底

  動火作業前,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告知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7作業前檢查

  5.1.7.1作業人員條件檢查

  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人應了解作業過程面臨危害,掌握危害控制措施,持有生產經營單位核發的安全培訓上崗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如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飲酒、患病等不適于動火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7.2設施設備安全檢查

  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各種設備,作業車間現場負責人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5.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5.2.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高處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5.2.2作業前,作業車間現場負責人負責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

  5.2.3使用的電氣用具應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許可管理制度》要求。

  5.2.4動火施工區域應由作業車間負責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5.2.5現場應由作業車間負責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并設置警示標識。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六、作業中安全管理要求

  6.1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6.1.1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現場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進行作業。

  6.1.2動火作業人員應在動火點的上風向作業,應位于避開可燃液體、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并采取隔離圍堵等措施控制火花飛濺。

  6.1.3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6.1.4動火作業過程中,監護人和安全監督人員應堅守作業現場,發現違章動火應立即制止動火作業。

  6.1.5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距動火點15m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地溝等應封嚴蓋實。確保安全。

  6.1.6作業中應監控天氣條件,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6.1.7動火作業人員、地點、監護人、動火方式等動火作業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6.1.8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員應保持良好的信息溝通。

  6.1.9安全管理員應隨時檢查動火作業現場,發現隱患立即督促整改,確保作業安全。

  6.1.10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高處動火作業

  6.2.1高處動火作業應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許可管理制度》,佩戴好阻燃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6.2.2高處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鋪墊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動火監護人應隨時關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

  6.2.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6.3應急處置

  作業過程中發現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并根據現場處置方案規定程序撤離。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七、作業后安全管理要求

  7.1動火作業完工后,清除殘火,10分鐘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確認現場無遺留火種(包括暗火),組織將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清理運走。

  7.2涉及臨時用電的動火作業,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拆除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

  7.3動火作業完工后,驗收人對現場進行驗收,確認安全后,作業人員撤離現場。

  7.4動火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負責人對作業過程進行總結,對發現的問題加以改進。將總結評估及改進意見會同《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存檔于安全管理員。

  八、許可證管理

  8.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動火作業,由作業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制定、落實安全措施并確認簽字,連同安全施工方案、現場處置方案、風險分析結果一起提交到安全管理員。

  8.2《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指定地點、指定措施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3《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式兩份: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員各持一份。作業完成后,監護人將《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簽字,交安全管理員存檔。

  8.4遇節日、假日、夜間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固定動火、二級動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審批升級管理。

  8.5動火作業因故取消,《動火作業安全安全許可證》由原審批人簽批,并告知各相關方。

  九、相關記錄文件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人身、設備和生產安全,對從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設備和場所等安裝檢修時動火作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職責要求及《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 術語和定義

  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性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指生產和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包括:環氧乙烷生產裝置區及罐區、液化氣站、空分車間、合成車間、液氨站、硫磺庫等。

  第四條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禁火區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照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易燃管道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

  (1)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2)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大小,經安環部和分管生產安全副總經理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五條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等并執行其相關規定。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消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地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的、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第2條規定執行。

  (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

  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含氧量不得超過15%。

  (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8)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9)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

  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的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嚴禁臥放;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點距離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2)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動火,必須根據物體和氣體各自的性質,先置換、清掃,達不到燃燒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4)在有毒物品、氣體容器和設備上檢修作業時,必須穿帶專用勞動保護用品,在有關職能人員的監護下進行。

  (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設備上,安裝檢修完畢后,立即根據各自的性質,進行通蒸汽、水、壓縮空氣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進行耐壓和防漏檢驗。如遇不合格,應重新檢修,直至合格為止。

  (16)在安裝檢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發生,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進行作業。如無能力排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17)各使用液化氣體和氧氣的車間要定期安排本車間的有關人員,每周對流經本車間和本車間使用的液化氣體、氧氣管道、容器等進行防泄漏檢查一次,如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并做好詳細的檢查、維修記錄。

  2、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在符合第1條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特殊危險動火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任、安全員、安全環保部處負責人、公司主管領導或技術總監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動火單位應通知質量技術部工藝辦、設備辦及有關部門,使其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的變化,使系統內壓力不低于98Pa(100mm水柱)。否則,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第六條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取樣點,應由所在車間的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取樣與動火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體積百分數)。

  第七條 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1)負責到安環部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負責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3)應在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1)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3)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3、監護人

  (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

  在動火期間,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3)在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4)應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區域單位負責人

  (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2)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3)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安環部安全巡查人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有違反規定,由安環部按照有關考核規定作安全考核扣分處理;如造成人身設備事故和財產損失,公司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6、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動火作業審批人

  動火作業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

  (1)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八條 動火證的管理

  1、辦證人必須按照《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3、《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動火證》一式三聯,一聯由安全環保部留存,一聯由動火區域單位留存,一聯由動火現場作業人員持有備案。《動火證》保存期至少為1年。

  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二級動火作業和一般禁火區的《動火證》的審批由安全環保部部長或安全主管負責。

  6、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

  7、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第九條 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和考核。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處理。

  第十條 禁火區分類

  1、特殊禁火區

  (1)事業部環氧乙烷、液氨等儲存罐區內的所有設備及距離該罐區5米內的場所。

  (2)合成車間所有的設備及距離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

  (3)所有盛裝易燃易爆物品和氣體的管道和容器。

  (4)在環氧乙烷管道上部需要動火作業,不論高度多少,必須辦理動火證,下部5米內屬一級禁火區,不辦理動火證不得在此范圍內動火作業。

  (5)環氧乙烷事業部生產裝置區內的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裝置區5米內的場所。

  (6)環氧乙烷及液化氣儲存罐區內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儲存區5米內的場所。

  (7)乙烯和乙醇儲存罐區內的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儲罐區5米內的場所。

  (8)變電站高壓室、低壓室、控制室及電纜溝等場所。

  (9)環氧乙烷事業部空分車間內的所有設備及距離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

  2、一級禁火區

  (1)公司所有的原材料倉庫、五金倉庫等。

  (2)距離事業部環氧乙烷、液氨等儲存罐區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3)硫磺倉庫及距離該倉庫5米內的場所。

  (4)環氧乙烷事業部生產裝置區5米以外至15米以內的場所。

  (5)事業部除合成車間外的其它生產車間。

  (6)廠區電纜橋架。

  (7)事業部環氧乙烷、液化氣、乙醇儲存罐區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8)事業部空分車間5米之外至15米內的場所。

  3、二級禁火區

  (1)除去特殊禁火區、一級禁火區規定的區域以外的所有生產區域。

  (2)公司的分析化驗室及環氧乙烷事業部辦公樓及周邊區域。

  第十一條 附則

  1、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

  2、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5

  一、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廠區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測定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廠區區域內除固定動火區以外的動火作業。

  但固定動火區內對盛有或盛過物料、油品、硫酸等的容器、設備、管道、儲罐等進行動火作業,仍要按本規程規定的要求進行,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三、定義

  1、動火作業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裝置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塑料焊、噴燈、電鉆、打磨、砂輪等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及《石油化工企業防火設計規范》(GB50160)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我公司為各生產車間、倉庫、罐區、氣柜區、棚庫、污水處理站、固廢倉庫及其它涉及甲、乙類物料的區域。

  3、固定動火區

  固定動火區系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的區域。在固定動火區域內動火可不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我公司固定動火區為機修房室內及室外30m區域范圍。公司生產區域內除固定動火區以外均為禁火區域。

  2四、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

  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動火作業單位為外包施工時,外包施工單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相關的施工資質證書,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b)、施工單位必須向園區繳納“風險抵押金”,為施工人員繳納“意外傷害險”;(c)、施工單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及《應急處置方案》;(d)、施工單位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e)、所有動火作業器具必須交由公司統一管理,使用時憑證領取。

  (5)、作業前,動火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蓋板等應確保安全;(c)、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d)、作業使用的電氣焊用具、腳手架、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

  (6)、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按規定著裝及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動火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忌證者不應參與動火作業。監火人員應配戴紅色“監火人”袖標,堅守崗位,如確需離開,應有專人替代監護。

  (7)、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涉及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其它特殊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8)、動火人憑《動火安全作業證》領用動火作業器具;

  (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10)、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距用

  火點15 m以內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11)、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

  (12)、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3)、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14)、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15)、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16)、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不應在烈日下曝曬;

  (17)、涉及一級或特殊動火作業的,由安環部牽頭聯合生產單位及動火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進行全程錄像,并實行“一票一錄像”,并保留該錄像至少三個月;

  (18)、當生產裝置或作業現場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生產單位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19)、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20)、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21)、在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應執行相關的`

  規定。

  2、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生產車間應預先通知公司各相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5)、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六、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具體要求如下:

  (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采取上、中、下取樣;

  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

  (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 m范圍內進行環境分析;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應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

  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

  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2、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1)、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

  (2)、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七、《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動火安全作業證》應根據作業的危險程度寫明作業等級。

  2、《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本款第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安全作業證不應隨意涂改和轉讓,不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使用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

  (5)、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證。

  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凡是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易燃易爆場所一律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特殊動火作業提級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提級為主管副總或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提級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節日、假日原則上不得安排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應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備并做好各項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涉及外包施工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必須單獨設本,最后由公司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簽字并經園區安監監管人員或專家現場確認后方可生效。

  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小時。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持有和保存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監火人、動火人各執一份,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一份。安全作業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八、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車間主任(或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6、安全管理人員

  開具《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到現場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第五款的各項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九、此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 化工有限公司

安環部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6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二級動火作業

  4.3.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職責

  5.1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作業人員職責

  a)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監護人員職責

  a)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要求

  6.1管理原則

  6.1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管理內容

  6.2.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

  d)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7

  一、目的

  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

  二、定義

  1、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危險品倉庫、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

  三、職責

  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預防措施。

  3、安全環保課: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四、動火作業的分類

  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2、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二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3、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4、C級動火作業: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五、安全操作規程

  1、 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 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9)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10)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安全環保課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安全環保課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課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1)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十米嚴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它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濕。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涂裝室、油庫及其它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濕。

  (12)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打開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3、安全作業許可書

  (13)《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環保課辦理。安全環保課終審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

  (14)《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環保課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后,《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保存。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8

  物業轄區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公司辦理動火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監督其動火完畢后立刻清查現場。

  2.在經批準的.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必須做到'七不、一清'。

  3.動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國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有的油質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

  然后離開現場。

  5.相關記錄

  1)《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2)《消防演習記錄表》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9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企業工業動火的基本原則、技術要求、分類等級及其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與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油田基本建設和其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工業動火hotwork

  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3、2

  置換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將作業管道、設備內可燃氣體替換出來的一種方法。

  3、3

  現場監督monitoring in fields

  在動火作業中,按照動火措施進行施工現場檢查監督。

  4、總則

  4、1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4、2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h,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d,三級、四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d。

  4、3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應嚴格限制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4、4油氣集輸泵站進行多處動火時,相連通的各個動火部位不應同時進行。上一處動火部位的施工作業完成后,方可進行下一個部位的施工作業。

  4、5在動火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方案、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4、6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指定動火作業監督人和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協調和管理,并檢查和確認動火措施的落實。

  4、7動火施工現場應根據動火級別、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4、8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5、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5、1動火分級原則

  根據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工業動火分為四級。

  5、2一級動火

  a)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容量大于5000m3儲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c)天然氣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d)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長輸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f)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g)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h)天然氣井井口無控部分動火。

  5、3二級動火

  a)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容量小于5000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

  c)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d)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f)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輸油碼頭及油輪碼頭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g)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5、4三級動火

  a)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b)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c)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d)采油井單井聯頭和采油井井口處動火;

  e)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f)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g)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h)制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的動火。

  5、5四級動火

  a)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動火;

  b)鉆井作業過程中未打開油氣屋、試油作業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動火;

  c)除一級、二級、三級動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6、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6、1一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1),經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上報,由局級安全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技術的'局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6、2二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2),經二級生產單位生產技術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6、3三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3),經二級生產單位技術、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二級生產安全技術部門批準。

  6、4四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4),經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技術部門批準。

  7、動火條件

  7、1動火作業人員要求

  7、1、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7、1、2動火作業人員應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執行“申請報告書沒有批準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的原則。

  7、1、3動火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7、2動火監護人員要求

  7、2、1動火監護人員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7、2、2動火監護人員應經過嚴格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2、3動火監護人員應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會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應急預案。

  7、2、4動火監護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2、5動火過程中若發現異常情況,動火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7、2、6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3動火監督人員要求

  7、3、1動火監督人員應經過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

  7、3、2動火監督人員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7、3、3動火監督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3、4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申請報告書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制止動火。

  7、3、5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停止動火。

  7、3、6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收回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并報告安全管理部門。

  7、3、7動火監督人員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動火監督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4機具要求

  7、4、1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7、4、3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指定安全區域內。

  8、動火作業要求

  8、1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8、1、1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超過1h后,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8、1、2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由生產單位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8、1、3應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m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8、1、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8、1、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8、2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8、2、1凡需要動火的儲罐、容器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和氮氣濃度檢測分析。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8、2、2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8、2、3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8、3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8、3、1進入設備、設施及油罐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8、3、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8、3、3制定應急預案,并有專人監護。

  8、4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8、4、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索。

  8、4、2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8、4、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8、5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8、5、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8、5、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

  8、5、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8、6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8.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1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公司內部在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適用于本公司生產廠區。

  第二章、術語和定義

  第三條、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第四條、易燃易爆場所包括原料罐區、裝置罐區、油庫、鍋爐房等生產區域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范圍內。

  第五條、固定動火區為機動車間三修庫房。

  第六條、動火作業分級

  (一)特殊動火作業是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二)一級動火作業是指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是指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四)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前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職責

  第七條、動火作業負責人

  (一)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二)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三)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四)辦理好《作業證》后,車間安全員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第八條、動火人

  (一)參與危害因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項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四)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五)隨身攜帶《作業證》。

  第九條、監護人

  (一)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二)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三)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四)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條、動火負責人

  (一)參與危害因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三)在動火作業中,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第十一條、分析人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

  (二)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現場情況,到現場取樣、檢測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三)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第十二條、審批人

  (一)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二)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四)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第十三條、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終簽,一級動火作業由安環部終簽,特殊動火作業由生產副總終簽。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一)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二)《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辦理《作業證》,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一個動火點實行一張《作業證》管理;

  3、《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動火車間,動火人、動火點所在崗位各存留一份被查。一級動火和特級動火由安環部、動火車間、動火人各存留一份,《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6、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7、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8、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三)安環部負責動火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和高處作業證;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2規定執行;

  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二)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1、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

  (一)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2、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3、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三)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安環部所有。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3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從統計數據發現,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于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審批后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6、《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三、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8、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四、人員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并注明動火時間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權限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志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安全監督員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

  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

  五、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

  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4

  一、嚴格遵守“三級動火”規定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二、動火作業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以及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領導,必要時要采取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

  三、作業現場要備有足夠的、有效的滅火器材。

  四、不準在倉庫、經營場所里使用明火作業,不準在距倉庫100M內使用明火,不準在距經營場所25M內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員不準在倉庫內或經營場所內吸煙、燒飯,嚴禁在倉庫內焚燒垃圾、雜物。

  六、電器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倉庫重地不準安裝電器設備,確需安裝的,安裝及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電氣設施的檢修,必須由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檢修。

  八、建立統一規范的配電室,并遠離倉庫。電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操作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九、倉庫裝置照明燈具,必須有防爆燈罩,開關要安裝在室外,應選擇防水防塵型。

  十、倉庫需要動火作業時,要經過有效的審批,撤離無關人員,移走危險物品后方可作業。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5

  目錄(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二)高空作業管理制度

  (三)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職責

  3.1各車間負責本單位轄區內動火證的審批和辦理;

  3.2各車間各部門負責本制度在本單位的落實檢查和考核;

  3.3安監處負責除車間轄區外動火證的審批和辦理,負責對違反動火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

  4管理內容和方法

  4.1動火作業定義和術語

  4.1.1動火作業: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

  4.1.2易燃易爆場所:本標準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GB50160 、GB50074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4.2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注:企業應劃定固定動火區及禁火區。

  4.2.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如重大危險源罐區等)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2.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2.4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3.4本公司以外人員的動火作業,由主管單位人員憑動火申請表向辦理、審批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證;

  4.3.5辦理動火證前,由本公司相關單位管理人員及以上人員填寫動火申請表,并注明安全措施,簽字確認。

  4.4動火證的審批

  4.4.1各車間所轄區域內的特殊動火,動火證由該車間中層管理人員辦理、審批,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后,再經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

  4.4.2各車間所轄區域內的一級、二級動火,動火證由該車間中層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審批。

  4.4.3生產廠區的其余地方的動火,由安監處負責辦理、審批。

  4.4.4動火證上應寫明動火等級、動火方式、動火有效期限、動火具體地點部位、風險分析、動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確認人簽名等內容,填寫不得漏項、缺項。

  4.5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公司高處作業安全規定等內容。

  4.6動火作業必須有專人監火。

  4.7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4.7.1凡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 50016、GB50160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前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可靠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7.2凡處于GB 50016、GB50160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動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4.7.3在容器、設備、管道、暗井、暗溝內動火時,動火分析和環境衛生濃度都必須合格,氧含量不應超過18--21%。各種動火工具應隨動火人出入受限空間,不得因暫時中斷作業而留放在設備內。

  4.7.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7.5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5%。

  4.7.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7.7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質,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動火部位應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防護器材或滅火措施。

  4.7.8危險化學品罐車物流通道沿線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4.7.9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4.7.10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4.7.1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7.12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明火均應不小于10m,氣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應設置防曬設施。

  4.8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4.8.1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8.1.1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a)生產不穩定;

  b)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c)設備內不能避免產生負壓。

  4.8.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公司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8.3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公司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8.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8.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4.8.6特殊動火作業監火人必須由班長及以上級別人員監火。

  4.9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9.1動火分析由質環處中心化驗室或質環處授權的分析車間人員(采樣分析)負責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9.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動火采樣分析的取樣點,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工藝員、專(兼)職安全員、崗位頂班人員或當班班長等管理人員負責提出。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4.9.3取樣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9.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9.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4.9.5.1如使用儀器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4.9.5.2如使用采樣分析手段,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4.9.5.3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則以爆炸下限最低的為合格標準。

  4.9.6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9.7使用測爆儀分析,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9.8嚴禁使用明火試驗現場空氣中有無可燃氣體。

  4.10動火作業中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4.10.1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4.10.2動火人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作業。每次動火作業前,必須向現場當班班長或其他監火人呈驗動火證,經確認審批手續齊全,措施落實并經其簽字后,動火人方可動火。動火證應隨身在現場攜帶。

  4.10.3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動火過程中有交接班時,上班監火人應對下班監火人交接本區域動火作業情況,接班人應立即到現場要求動火人出示動火證,確認措施落實后進行簽字監火。在班中巡檢時,發現本區域有動火作業但動火人未找監火人簽字確認,監火人有權立即要求停止動火,確認防范措施落實后簽字監火,并向本單位和上級部門反映。現場當班班長或其他監火人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4.10.4動火所在區域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10.5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單位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并出具分析人簽名的分析單。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4.10.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10.7動火結束后,監火人會同動火人檢查現場,消除余火后方可離開。

  4.11動火證的管理

  4.11.1動火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4.11.2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11.3動火證一式三聯,由審批部門、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崗位各持一份存查;公司各使用部門辦理的動火證要妥善保存,備查。

  4.11.4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4.11.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

  4.11.6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或續簽動火證,特級動火證不得續簽,一級和二級動火證續簽不得超過兩次。續簽人員應具備審批資格。續簽后的動火證也要按要求落實防范措施。

  5檢查與考核

  5.1安監處負責本制度的監督落實和考核,各車間各部門負責本制度在本車間或本部門的落實檢查和考核。

  5.2在廠區內無證動火或動火證未經審批或動火證超期動火作業,或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一律按違章違紀處理。

  5.3屬于該單位辦理動火證而不予辦理或有意刁難辦證人員、或無安全方面的原因推遲辦證的,處罰該單位100元。

  5.4具有動火審批權的人員,無故不審批者,處罰該人員50元。

  5.5監火人在安全措施落實,具備動火條件時,不在動火證上簽字,不予監火者,處罰該人員50元。

  5.6對于高處動火,必須采取圍欄措施。動火轄區單位為動火人提供石棉布或其他安全措施,動火人根據動火作業火花飛濺情況布置圍欄措施。動火轄區單位未提供圍欄措施,處罰50元;高處動火作業人或動火作業單位火花圍欄不好不允許作業,否則處罰50元。

  5.7動火作業個人安全防護措施,如護目鏡、皮手套、安全帽、安全帶等由動火人本人落實;動火轄區單位要為動火作業提供安全作業條件,當條件不具備時,不得辦理動火作業證。除火花圍欄外,其余現場安全措施由轄區單位落實,一項安全措施不落實,給予本單位50元的處罰;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而簽批動火證的,處罰100元;

  5.8動火人是安全措施落實的監督人,當安全措施未落實,動火人可以拒絕作業。如安全措施未落實而進行動火作業的,處罰動火人100元;

  5.9監火人交班時未進行交接動火情況,處罰交班監火人50元,動火人在監火人未簽字的情況下動火作業的,處罰50元。

  5.10因違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二)高空作業管理制度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職責

  3.1安全監管處負責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監督和管理。

  3.2各車間負責本區域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

  3.3作業單位負責人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4作業人員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和正確使用高處作業安全保護用具,認真落實、執行安全措施,在措施未落實和無證時堅持不登高作業。

  3.5監護人負責確認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到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作業過程不得離開工作現場,在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并及時糾正、制止違章行為。

  4管理內容與方法

  4.1高處作業術語和定義

  4.1.1高處作業:在距離墜落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4.1.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1.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

  4.1.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C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C 。

  4.1.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分級

  4.2.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2.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2.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2.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4.3.1廠區內凡是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3.2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作業負責人按照要求到高處作業辦理部門,辦理核批票證。

  4.3.3高處作業證的審批

  4.3.3.1各車間轄區內的一級高處作業,由車間主任或車間安全員負責辦理審批。

  4.3.3.2各車間轄區內的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4.3.3.2.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4.3.3.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4.3.3.2.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3.3.2.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4.3.3.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4.3.3.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安全負責人審批。

  4.3.3.3.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4.3.3.3.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4.3.3.3.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4.3.3.3.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3.3.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4.3.3.3.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4.3.3.3.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3.3.4公司廠區其余地方的一級、二級、三級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辦理、審批。

  4.3.3.5高處作業證的辦理應寫明作業等級、作業內容、作業有效期限、風險分析、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填寫不得漏項、缺項。

  4.3.4高處作業許可證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審批人員應赴現場認真檢查,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

  4.3.5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4.3.5.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出的對應安全措施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4.3.5.2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3.5.3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4.3.5.4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4.3.5.5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3.5.6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4.3.5.7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4.3.5.7.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4.3.5.7.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4.3.5.8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4.3.5.9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4.3.5.10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使用前要作詳細檢查。

  4.3.5.11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

  4.3.5.12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3.5.13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4.3.5.14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4.3.6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4.3.6.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3.6.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使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安全帽必須戴穩,系好下顎帶。

  4.3.6.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3.6.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4.3.6.5在界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地方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應事先與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或崗位班組長取得聯系,登高過程中,生產系統如發生緊急或異常情況,可能危急登高安全時,所在崗位班組長應立即通知停止登高。并設置防護用具,以防發生意外。

  4.3.6.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4.3.6.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4.3.6.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3.6.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4.3.6.10凡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同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作業的各項規定;多層交叉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禁止上下垂直作業,確因工作需要時,要設專用防護棚或其它可靠的隔離措施。

  4.3.6.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4.3.6.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4.3.6.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4.3.6.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4.3.6.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4.3.7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4.3.7.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4.3.7.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4.3.7.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3.7.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4.3.8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安全員如發現高處作業施工人員不按規定作業者,要立即指出,責其改正;經指出仍不改正者,有權停止其作業,并按違章作業處理。

  4.3.9公司組織的其他活動,如:貼刷標語、打掃衛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時,亦應嚴格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定,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4.3.10作業人員違反高處作業安全規定,不聽勸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監護人員應承擔次要責任。

  4.3.11因發生事故,緊急處理故障而必須登高作業,來不及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時,必須經現場最高管理人員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事故所在地單位指定專人監護,方可登高作業,在崗位交接班記錄中應記載清楚。

  4.3.12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3.12.1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

  4.3.12.2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5檢查與考核

  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及條款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記一次違紀,處罰40元;情況嚴重的,處罰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的事故管理規定處理。

  (三)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職責

  3.1質環處負責受限空間內氣體分析,出具分析報告單;

  3.2安監處負責受限空間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3.3安監處負責對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

  3.4作業單位和監護單位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落實負責。

  4管理內容和方法

  4.1受限空間的定義

  4.1.1受限空間: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4.1.2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4.2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4.2.1作業前,應按下列要求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

  a)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

  b)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c)受限空間內的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4.2.2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

  b)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2.1的規定。工作場所最高允許濃度:氨30mg/m3、硫化氫10mg/m3 、一氧化碳30 mg/m3、二氧化碳18000 mg/m3、甲醇50 mg/m3、乙炔2.5 mg/m3;

  c)可燃氣體要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4.2.3應采取如下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

  a)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2.4應按下列要求,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

  a)作業前30分鐘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分鐘;

  b)監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c)分析儀器應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d)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監測時應采取4.2.5中規定的個體防護措施;

  e)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f)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g)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h)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分鐘時,應重新進行分析。

  4.2.5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4.2.2要求的,應佩戴隔絕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栓帶救生繩;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4.2.2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c)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d)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e)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工具;

  f)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g)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4.2.6照明及用電要求安全要求

  a)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4.2.7作業監護要求:

  a)在受限空間外應設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4.2.8應滿足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間外應設置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c)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

  d)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行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e)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f)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4.3票證辦理及管理

  4.3.1凡是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3.2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憑質環處中心化驗室出具的分析報告單到安全管理部門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4.3.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中監護人、安全措施檢查人和審查人必須為本人簽字,如特殊原因本人不能簽字,代簽人須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代為簽字,簽為“xxx(xxx代簽)”。

  4.3.4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最長作業時限不應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超過有效時限,應重新辦理或續簽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但續簽不得超過一次。

  4.3.5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現場保存,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

  5檢查與考核

  安監處負責本制度的落實考核,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記一次違紀,處罰40元;情況嚴重的,處罰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管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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