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01 15:01:3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三違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三違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三違管理制度

三違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提高公司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轉變公司員工工作作風,各級管理人員嚴格與“三違”現象作斗爭。嚴肅查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和“三違”現象,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確保公司安全生產。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生產單位、部門和所有員工。

  3、職責

  3.1、公司安全辦負責編制《“三違”行為的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考核。

  3.2、公司各生產單位、部門負責人,負責本單位部門對該制度的執行。

  4、工作程序

  4.1、各級管理人員,要嚴查“三違”現象,查事故隱患,查規程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確保工作現場的安全生產無“三違”,無隱患。

  4.2、公司各生產單位、部門每月不少于一次查處“三違”現象,日常安全檢查中也要查處“三違”現象。

  4.3、各級管理人員查處“三違”現象后,要和“三違”人員進行談話,教育幫助,使“三違”人員真正認識到違章的危害性,“三違”人員要認真做出檢查。經過對“三違”人員的處理達到“處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過教育幫助,使其由一個違章者變成一個反“三違”者。

  4.4、凡是查處的“三違”,無論危害輕重,責任大小,損失多少,查崗人員必須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分析,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嚴禁重犯。

  4.5、發現“三違”時,必須及時進行分析處理,查明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人員工作中的`不足,同時制定出相應的措施,強化教育。

  4.6、凡出現“三違”現象,“三違”者必須立即停止工作,經調查分析處理和本人認識清楚后,方可允許安排工作。

  4.7、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因“三違”行為導致財產損失、傷亡事故的,依據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4.8、鼓勵員工拒絕違章指揮,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工作場所有權拒絕工作或操作。

  4.9、幫助教育“三違”人員樹立正確的安全思想觀念,糾正錯誤,規范行為,遠離“三違”。幫助教育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做到曉之以情,動之以理,讓“三違”人員真正明白:安全就是家庭最大的幸福,安全就是自己最大的福利,安全就是公司的目的。

  4.10、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對責任人罰款同等金額進行獎勵,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先進評選。

  4.11、各級管理人員及生產崗位工作人員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可反映到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進行處罰。

  4.12、安全辦對出現的“三違”行為向責任部門發出書面通知,由責任部負責人組織整改,并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幫教或處罰。

  4.13、相關生產單位、部門對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違”行為除批評教育外,可根據公司制度的安全生產管理相關制度和各自單位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置。

  4.14、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對查出的“三違”行為要有記錄,年終上報安全辦。

  4.15、安全辦對公司各單位、部門每年一次的“三違”行為及其處置情況進行考核。

三違管理制度2

  為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現象,進一步強化對“三違”行為的檢查和處罰,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習慣,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根據云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基礎設施事業部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三違”行為的辯識“三違”行為是指在生產作業和日常工作中出現的盲目性違章、盲從性違章、無知性違章、習慣性違章、管理性違章以及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第二章糾正“三違”行為的措施第一條各在建項目或機關部室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查處“三違”行為:

  (一)各級干部、管理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二)各級生產組織、指揮和協調人員是否按照安全生產“五同時”規定組織生產;

  (三)關鍵生產環節和重要生產工序是否執行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四)生產崗位、施工作業現場操作人員是否遵守工藝紀律、施工紀律、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

  第二條各項目部要持續開展反對部分管理人員中容易出現的重生產、重效益、忽視安全的不良傾向,有針對性的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使他們真正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紀的帶頭人。

  第三條針對部分員工“違章不一定出事故”的僥幸心理,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啟發員工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章守紀。

  第四條各項目部要廣泛開展群眾性的自查自糾活動,有針對性的利用現場協調會、班組安全活動開展安全知識問答、技術練兵、事故案例討論等教育活動,對不安全行為乃至成為習慣的主觀因素進行認真分析,制定糾正措施,認真加以糾正。

  第五條各項目部安全部門要重點組織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人事勞資部門組織勞動紀律檢查,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第六條各項目部黨群宣傳部門和工會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違章違紀的危害性,形成“三違”行為人人喊打的輿論氛圍,促使員工養成自我約束、自我防范、規范操作、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良好習慣。

  第七條基礎設施事業部及各在建項目部安監部、工會、共青團、女工組織在開展的“安康杯”、“安全生產月”等活動中,把反“三違”作為主題和主要內容,組織開展活動。

  第八條基礎設施事業部及各在建項目部要落實“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及時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關心員工的生活,積極改善員工的工作環境,幫助員工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避免員工在工作中因擔心完不成任務等冒險違章。

  第三章“三違”行為的查處和考核基礎設施事業部各在建項目在對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違”行為除批評教育外,還可參照基礎設施部《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經濟處罰辦法》以及結合本項目部生產安全考核辦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各級項目部以及各級管理人員對各種檢查中發現的

  “三違”行為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第十條各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對出現的“三違”行為向責任部門發出書面通知,由責任部門負責人組織整改。對“三違”現象,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追查分析,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給予幫教或處罰。需要罰款的安全部門開具罰款單,在規定期限上交財務部門。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因“三違”行為導致傷、亡事故的,依據事故管理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在年度安全考核或者日常檢查中中,發現因嚴重違章和屢查屢犯的頑固性“三違”,扣除本項目安全考核分數。

  第十三條鼓勵員工拒絕違章指揮,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工作或操作。

  第十四條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對責任人罰款同等金額進行獎勵,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年度先進評選。

  第十五條對“三違”現象罰款財務部門列專項科目管理,用于表彰獎勵安全先進和用于安全活動經費。

  第十六條本辦法中處罰和獎勵低于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的按規定執行。

三違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杜絕“三違”行為,控制各類事故發生,保障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及員工。

  3定義

  “三違”行為是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及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職責

  4.1各部門應充分利用利用各種載體,宣傳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違章違紀的危害性,及時糾正或者匯報“三違”行為,促使員工養成自我約束、規范操作、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良好習慣。

  4.2如員工有發生“三違”狀況,用人部門應及時和HR部門溝通,根據公司勞動手冊規定,對這些人員進行處分。

  5程序

  5.1“三違”行為種類

  5.1.1違章操作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5.1.1.1未經安全教育即上崗作業。

  5.1.1.2無證從事特種作業。

  5.1.1.3未按規定放置、堆垛材料、產品及工具。

  5.1.1.4工作前未檢查設備或設備帶故障、安全裝置不齊全便進行操作。

  5.1.1.5在消防器材、動力配電箱柜周圍堆放物品,且違反堆放間距規定。

  5.1.1.6未遵守公司的工作授權流程(ATW)規定獲得相應的工作授權,未或雖經審批但未落實安全措施和監護措施,未設置警戒區域或未按規定掛警示牌。

  5.1.1.7違反公司高風險作業流程規定,如動火作業、密閉空間作業、登高作業、臨時用電、隔離等。

  5.1.1.8在禁火區域內吸煙或違章動火作業。

  5.1.1.9在有毒、粉塵等作業場所進餐或飲水,或未按規定使用通風除塵設備。

  5.1.1.10攀、坐、站、靠、行的位置及姿態不符合安全規定。

  5.1.1.11隨意挪用現場安全設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志。

  5.1.1.12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5.1.1.13擅自拆除設備的安全裝置、儀器、儀表、警示裝置的。

  5.1.1.14設備超速、超溫、超載運行。

  5.1.1.15設備運轉時,跨越、觸摸或擦拭運動部位。

  5.1.1.16調整、檢修、清掃設備時未切斷電源,測量工作時未停車。

  5.1.1.17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5.1.1.18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

  5.1.1.19廠內機動車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5.1.1.20高空作業時任意拋擲物件。

  5.1.1.21容器內部作業時未使用通風設備。

  5.1.2違章指揮行為:

  5.1.2.1指派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作業人員上崗,未按作業人員的工種與技術等級進行合理分工。

  5.1.2.2工作開展前,沒有和小組成員溝通工作危險和控制措施,危險作業沒有安全交底,安全技術措施不全,沒有創造生產安全的必備條件即組織生產。

  5.1.2.3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5.1.2.4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

  5.1.2.5未經評估的'設備帶病運行、超負荷運行,指揮員工冒險作業。

  5.1.2.6未為員工配備必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5.1.3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5.1.3.1未按規定穿戴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如生產現場穿高跟鞋、涼鞋或拖鞋,高處作業穿硬底鞋,電氣作業未穿絕緣鞋。

  5.1.3.2生產現場穿背心、短褲、裙裝、寬松衫,或戴頭巾、圍巾,或敞開衣襟、赤膊、赤腳等不安全裝束。

  5.1.3.3高處作業或在有墜落物下方交叉作業時未戴安全帽。

  5.1.3.4長發未戴工作帽或未將頭發完全置于工作帽內。

  5.1.3.5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轉機床。

  5.1.3.6工作時有顆粒物飛濺時,未戴護目鏡或面罩。

  5.1.3.7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溫等作業場所穿化纖服裝操作。

  5.1.3.8有毒有害作業未按規定配戴防護面具。

  5.1.3.9使用Ⅰ類手持式電動工具未配戴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密閉容器內檢修時,未使用Ⅲ類手持電動工具。

  5.2宣傳與教育

  5.2.1全體員工必須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熟知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5.2.2各級管理人員必須按法規、措施及制度的要求對現場作業人員和具體責任人進行全面監督和檢查。

  5.2.3各部門應加強員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定期組織規章制度學習,提升安全意識,規范作業行為,自覺抵制“三違”行為,現場督促員工做到“三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5.2.4HSE、用人部門應根據培訓計劃組織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有計劃地組織特殊工種及崗位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5.3管理與要求

  5.3.1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在審核過程中,應當包括對“三違”行為的查處,查處的重點包括:

  5.3.1.1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履行,安全審核的落實。

  5.3.1.2各級生產組織、指揮和協調人員是否按照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組織生產。

  5.3.1.3關鍵生產環節和重要生產工序是否執行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5.3.1.4生產崗位、施工作業人員是否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

  5.3.2各級管理人員查處“三違”時必須當場制止,并講清“三違”事實及危害,及時告知并按章處理,輪班主管/領班應在班前會上予以通報。

  5.3.3查處的“三違”行為必須報HR部門,對嚴重的“三違”人員應發布處理通報,組織員工學習討論,吸取教訓,引以為戒。

  5.3.4發現“三違”行為必須認真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同時應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強化教育。

  5.3.5鼓勵員工拒絕違章指揮,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備設施和作業場所有權拒絕作業。

  5.4檢查與考核

  5.4.1公司管理層應將查處“三違”行為列為綜合性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

  5.4.2查處的“三違”行為除批評教育外,還應對“三違”人員根據公司人事管理規定進行處分。

  5.4.3鼓勵一線員工如實反饋/舉報“三違”行為,HSE/HR部門應為反饋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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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1.為進一步規范職工行為,強化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防范各類事故,根據公司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崗位達標要求以及上級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在工作時間(包括學習、會議)和場所內公司職工發生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管理規定的行為,統稱為“三違”。

  3.本制度適用于山西煤炭運銷集團舊街煤業有限公司全體職工。

  二、管理責任

  1.公司所有職工對“三違”人員和行為均負有制止、舉報、監督、配合調查的責任。

  2.安檢科負責公司“三違”人員和行為的檢查、舉報內容調查核實、處罰教育、建檔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中心負責根據相關會議及事故分析報告的決定對“三違”人員開展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

  4.安檢人員、班組長、跟班帶班管理人員負責對“三違”人員的現場教育。

  5.安檢科及“三違”人員所在隊組負責違章作業人員、違反勞動紀律和管理規定的人員進行后續跟蹤,違章指揮人員的后續跟蹤由其上一級管理人員和跟班領導共同負責。

  三、“三違”行為的判定

  1.違章指揮是指工作計劃在組織、實施過程中,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違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規范標準以及安全組織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措施等規定,在安全條件不具備的前提下,不尊重專家及職工意見建議,以完成生產指標為目的強令和指揮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可能導致多人安全受到威脅或引發事故的行為。

  2.違章作業是指在現場作業過程中以完成本崗位作業任務為目的,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崗位人員違反煤礦安全規程、采掘作業規程、技術操作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流程、方法、標準,或在安全條件不具備且未采取相應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包含措施不當)的情況下,服從違章指揮、冒險作業或存在其它不規范的操作,可能導致自身及其它作業人員安全受到威脅或引發事故的行為。

  3.違反勞動紀律和管理規定是指不遵守公司考勤、會議及班組建設等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技術紀律和管理制度,可能影響到職工精神風貌建設和本崗位、本部門、其他崗位和部門正常工作的行為。

  4.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公司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確認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違反勞動紀律和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三違”行為的管理 1.制止及糾正

  在意識到本人行為屬于“三違”時,應立即停止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自我糾正。

  職工在受到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現場安全檢查人員、跟班帶班管理人員應及時制止和糾正,并監督其按照相關規程、標準、規定對現場作業進行組織和實施。 一般崗位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現場監督管理人員在發現其它崗位人員存在違章冒險作業行為,應及時制止,并予以糾正,監督其按照相關規程、標準、規定正規作業。

  職工發現其他崗位人員存在違反勞動紀律和管理規定行為時,應及時進行提示、制止和糾正其行為。

  2.舉報及核實

  公司鼓勵職工舉報“三違”行為,舉報的前提是被舉報人不接受制止和糾正繼續實施“三違”行為。安檢科負責“三違”舉報的受理工作,舉報形式:內線電話xxxxxx,電子郵箱xxxxxxx@xxx.com。

  對于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章違紀行為的管理人員和崗位人員,發現人、見證人應及時向“三違”人員所屬部門管理人員、現場監管人員或對其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和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人員和部門應在最短的時間內(原則上不超過1個工作日)對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

  3.教育和處罰

  “三違”教育和處罰遵循“懲防結合、教育他人”的原則。 安檢科及安全檢查員負責對現場或經調查確認舉報情節屬實的 “三違”人員實施處罰教育,并根據“三違”的進行狀況(準備、實施、完結)、情節嚴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確定處罰教育的方式。

  處罰教育的方式一般為批評通報、停工培訓、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可建議實施多重方式,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分析報告決定的方式和金額進行教育處罰。

  4.相關考核

  存在“三違”行為的人員,在“三違”行為發生的當月崗位達標考核、安全自保互保聯保考核按相應的考核規定確定考核結論。對“三違”人員負有互保、聯保責任的人員,根據公司陽舊煤字【20xx】107號文件《自保、互保、聯保考核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確定相關項目的考核結論。

  “三違”記錄直接影響年終“先進個人”、“先進班組”(先進表彰)的評選資格。

  5.建檔登記

  安檢科負責建立公司“三違”檔案,詳細記錄 “三違”人員姓名、崗位、“三違”行為發生時間、“三違”內容、教育處罰方式等內容。

  “三違”檔案保存期為一年。 6.“三違”跟蹤

  安監部門及“三違”人員所在隊組應指定人員對“三違”人員的持續改正進行跟蹤管理,及時反饋相關信息。

  跟蹤期限最低為一周。

  五、正科級以上管理人員每月制止“三違”行為不少于2人次,副科級及以下管理人員、班組長、專職安全檢查人員應隨時檢查和制止現場存在的“三違”行為,不規定上限。

  六、處罰標準

  “三違”的具體情形詳見公司《安全獎懲制度》及市公司陽煤銷字【20xx】134號文件《關于印發〈煤礦“三違”管理制度〉的通知》。

  對“三違”人員及行為的處罰標準按照公司《安全獎懲制度》執行。對與“三違”人員構成互保、聯保關系人員的考核,按照公司崗位達標考核及自保互保聯保考核方案影響其安全類工資。

  對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公司在現場檢查中查出的“三違”行為,按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公司的有關標準和意見實施處罰。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三違管理制度5

  1 目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公司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人員及進入公司轄區內的相關方人員。

  3 術語與定義

  3.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3.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3.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4 機構與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重點組織查處作業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組織“三違”人員的再培訓。

  4.2人力資源部門重點組織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3宣傳部門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違章違紀的危害性,曝光“三違”行為。

  4.4黨組織、工會、共青團在開展的 “黨員身邊無事故”、“安康杯”、“青安崗”等活動中,把反“三違”作為活動的主要內容。

  4.5各二級單位要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嚴格查處“三違”行為,并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意識教育。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應結合各類檢查及時查處“三違”行為,對查出的“三違”行為除向責任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外,并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給予處罰。

  5.2各單位對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違”行為除批評教育外,可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處罰。

  5.3 各級、各部門人員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可報告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5.4因“三違”行為導致險肇事故的,根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5對違反“三違”紅線的責任人員予以直接待崗學習;屢查屢犯者(6個月內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除對責任人員加倍處罰外,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待崗學習,凡待崗學習人員須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6 各類“三違”人員待崗學習按公司《關于建立違章人員、重大險肇事故及各類傷害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辦學習班制度》執行。

  5.7單位“三違”行為6個月累計10次以上,取消責任單位當年評先資格。

  5.8若“三違”人員對其“三違”事實有爭議時,責任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核實。

  5.9經核實不屬于“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需取消對當事人違章行為的處罰;“三違”行為經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或單位從重處罰。

  5.10非本公司人員發生“三違”行為時,接待單位和責任單位應及時制止并批評教育。如不聽從勸告,應立即勸其離開生產區域。

  5.11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12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舉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規違法行為獎勵制度》進行獎勵,被舉報單位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

三違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引導和教育職工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避免發生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事故,根據國家、上海市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公司所有職工均適用于本管理制度。相關方在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也適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四條管理職責

  (1)工程部負責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管理工作,包括檢查糾正、記錄、教育以及考核等。

  (2)各部門、車間負責人負責對分管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自查、教育和糾正。

  各人員有責任有義務杜絕“三違”行為,有權利拒絕違章指揮。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車間,各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嚴禁違章操作行為。

  第六條各管理人員應當正確、合理安排生產作業,布置生產作業的同時布置安全措施,杜絕違章指揮行為。

  第七條各作業人員有權利拒絕違章指揮的行為,有權利向工程部報告相關情況。管理人員不得因作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而有報復、辱罵等行為。

  第八條各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的各項紀律,文明生產。

  第九條工程部應每周對各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檢查,糾正各人員的“三違”行為,對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現場教育,車間主管每周對各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檢查,糾正各人員的“三違”行為,對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現場教育。

  第十條對危險性較大、影響惡劣的“三違”行為,工程部應立即拍照制止,開出書面的《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十一條相關人員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應簽字確認,立即整改“三違”行為。

  第十二條有以下情況的,工程部應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人事規章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或經濟懲處,并進行單獨的教育。

  ⑴“三違”行為情節嚴重,極易造成傷亡或者損壞設備事故的;

  ⑵“三違”行為且拒絕整改的;

  第十三條當多人次發生同樣的“三違”行為,工程部應對相關的作業人員進行集體的安全教育,并對安全教育的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各部門、車間,各人員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應報告工程部。

  第十五條因“三違”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上海市的相關規定和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人事規章制度》,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制造部部應對作業人員使用設備的“三違”行為進行檢查,并將相關情況報告至工程部。

  第十七條綜管部應對各人員的違反勞動紀律行為進行檢查,并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工程部負責對各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記錄和匯總,以月為時間單位,建立“三違”行為臺賬。

  第十九條“三違”行為的考核應以月為時間單位,按如下實施:

  “三違”一次罰款30元,超過三次每次罰款金額變為50元,超過6次每次罰款金額變為100元,超過十次予以開除。

  第二十條公司鼓勵職工對“三違”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職工,經核實屬實的,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其進行獎勵。

  被舉報的人員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任何打擊報復行為按照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部應對“三違”行為管理工作的.紀律進行歸類存檔,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條“三違”行為附后。

  第二十三條本管理制度于20xx年1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三違”行為清單:

  一、違反勞動紀律

  1.工作時睡覺、喝酒;

  2.工作時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3.固定崗位脫崗、竄崗;

  4.酒后上崗;

  5.工作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值班不到崗;

  7.無故遲到、早退;

  8.其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二、違章指揮

  1.允許、批準未經入職三級安全教育且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的;

  2.允許、批準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或者允許批準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3.未經過逐級審批或者安全交底,指揮作業人員進行危險作業的;

  4.無有效安全設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強令職工作業;

  5.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越權指揮運行的;

  6.允許、批準購置不符合國家、上海市相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的個體勞動防護裝備、安全設備設施的;或者采購已經淘汰報廢的設備設施;

  7.允許、批準或者指使拆除、變更安全設備設施,而進行生產作業的;

  8.隱瞞生產安全事故,同時指使他人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的;

  9.擅自變更未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不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

  10.拒絕隱患整改,指使他人拒絕隱患整改的;

  11.未經許可,指使他人或批準使用被查封的設備設施,或者私自恢復生產的;

  12.其它指揮性違章行為。

  三、違章作業

  3.1管理違章

  3.1.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未配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1.2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組織召開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的;

  3.1.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的;

  3.1.4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未按“三同時”要求進行的;

  3.1.5設備設施沒有經過驗收、年檢的,無操作規程的;

  3.1.6機構變更、設備變更或系統變更后,未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控制的;

  3.1.7未對新入職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

  3.1.8未編制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預案無可操作性的;

  3.1.9管理人員發現“三違”行為不糾正處理的;

  3.1.10危險作業未執行安全交底會制度的;

  3.1.11其他管理違章行為。

  3.2行為違章

  3.2.1作業人員未正確穿戴個體勞動防護裝備的;

  3.2.2作業人員未取得有效證件從事特種作業;

  3.2.3作業前未對相關的設備、設施、工具進行檢查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設備、設施、工具的;

  3.2.4危險作業未執行審批制度,未經過審批進行危險作業,或者變更作業項目、作業地點、作業時間未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的;

  3.2.5原材料、中間材料的儲存、擺放、堆垛不符合要求的;

  3.2.6危險化學品未獨立分類存放、無安全技術說明書的;

  3.2.7私自切斷、拆除安全設備設施進行作業的;

  3.2.8消防栓、配電室等部位堆放雜物,堵占消防通道的;

  3.2.9危險作業未按照安全技術措施執行進行的;

  3.2.10損壞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的;

  3.2.11發現隱患,未上報排除,冒險作業或者未交接班;

  3.2.12設備設施超負荷、超載、超速、超溫等非常規運行的;

  3.2.13未按照設備設施操作規程或者作業指導書執行,錯誤操作、野蠻操作的;

  3.2.14手持移動設備未安裝獨立的漏電保護器的;

  3.2.15危險作業監護人私自離崗的;

  3.2.16禁火區域吸煙或者私自動用明火的。

三違管理制度7

  1、總則

  1.1、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規范生產作業行為,控制和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車間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上級的要求和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三違”行為,指的是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對人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簡稱。

  1.3、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車間、部門,以及各車間、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范圍內生產作業行為。

  2、“三違”的范圍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作業行為:

  2.1.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不聽他人勸阻而冒險作業的;

  2.1.2、擅自變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對領導者正確指令拒不執行或私自變更而冒險作業的;

  2.1.4、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的;

  2.1.5、習慣性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

  2.1.6、未按個人規定穿戴、使用勞保用品的;

  2.1.7、違反人們正常工作秩序和習慣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指揮行為:

  2.2.1、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規定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2.2、施工、作業場所不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3、工程項目未經開工前的安全驗收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4、不采納安全員或施工人員的正確意見而下令施工蠻干的;

  2.2.5、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或培訓便指令上崗作業的;

  2.2.6、不按規定給操作人員發放個人勞保用品而強令工人作業的;

  2.2.7、不懂得機械設備工作原理或技術方法而下令蠻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2.3.1、上班之前飲酒的;

  2.3.2、工作期間私自離崗、睡覺、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間打鬧、斗毆的;

  2.3.4、生產場所不允許穿拖鞋、赤腳、赤膊、敞衣、戴頭巾、圍巾而違反規定的。

  3、反“三違”的管理

  3.1、公司安全辦公室領導全公司的反“三違”工作,負責反“三違”的宣傳、教育工作,并重點加強對車間、部門負責人“三違”行為監督檢查與處罰,對因“三違”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3.2、公司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車間、部門反“三違”工作,在布置、檢查安全工作時,把反“三違”作為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進行布置、檢查,并對此負責。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三違”行為,情節較輕且未造成后果的'應及時予以處理,情節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研究處理。

  3.4、各級專兼職安全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及時糾正生產作業中的“三違”行為,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罰結果應上報安全管理辦公室。對未履行職責,隱瞞不報或沒有處罰的,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3.5、對“三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糾正,“三違”行為人不得為此而對指正人打擊報復或進行人身攻擊。

  4、特別規定

  4.1、生產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不熟悉工作環境和操作規程而發生違章作業行為,不予處罰。但車間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應處罰。

  4.2、生產作業現場出現集體違章現象,相關負責人負管理責任,接受相應處罰,其他人不予處罰。對負責人的處罰,沒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五、十六條執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條執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時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負責人在現場未制止的,除行為人受處罰外,負責人負違章責任,接受相應處罰。本條適用于專兼職安全員。

  5、“三違”行為的處罰

  5.1、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車間、部門領導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口頭警告和罰款10元;第二次罰款30元;第三次罰款50元。

  5.2、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雖未造成后果,但出現事故苗頭,車間、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30元處罰;一年內出現第二次,給予行為人100元的經濟處罰。

  5.3、由于“三違”行為造成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罰款;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罰款(最低罰款額不少于100元);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處理意見。

  6、獎勵

  6.1、反“三違”成績突出,班組年度內無違章、無事故的,在年度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

  6.2、個人因制止違章行為而避免事故發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予以獎勵,在授予榮譽稱號時優先考慮。

  7、附則

  7.1、本規定若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

  7.3、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三違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管理、規范職工安全生產行為,倡導標準化作業,杜絕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現象,保障職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有序地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2、適應范圍

  適用于全廠職工和來公司從事外協有關單位的所有作業人員。

  3、引用文件、術語定義

  3.1違章行為一般包括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尚未發生操作、設備、人員傷害的事件。

  3.2違章作業是指違反已成文的規章制度或各項臨時性正式規定的作業。

  3.3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技術標準的指揮行

  為或造成他人違章作業的指揮行為。凡按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由有關領導研究措施、作業規定或親臨指揮,卻有意回避、推卸責任、不聞不問而險些造成事故的行為,視同違章指揮。

  A類違章行為一般指可能造成死亡或多人受傷事故的違章行為。

  B類違章行為一般指可能造成重傷事故的違章行為。

  C類違章行為一般指可能造成輕傷事故的.違章行為和不構成人身傷害的一般違章行為。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0號,303號修改自20xx.7.1實行)

  4、職責

  4.1安全管理員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的日常檢查和組織各類安全大檢查、對檢查發現和接收到的違章信息進行核實和提出處理意見。

  4.2辦公室負責對處理意見進行審核并通報。

  4.3各部門負責本單位職工違章檢查控制、考核、登記。

  4.4生產班組負責始終把“守規章、糾違章”作為班組安全工作重心、對班組人員的違章進行批評教育、考核、登記。

  5、管理程序

  5.1為體現“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原則,除對事故按事故管理制度考核外,對各類違章按其危害程度劃分為A、B、C三類(見《常見違章行為分類考核細則》),并根據不同類別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考核。

  5.2按照違章違紀分類和扣分標準,對違章違紀人員累加積分考核,動態監控,每月公布一次,每年為一個考核周期。

  5.2.1積分考核管理由安全管理員統一負責,并建立積分管理臺賬和違章違紀人員檔案,專人負責積分登記,定期公布積分考核情況。對達到警戒線的個人立即通報并采取相應措施。

  5.2.2考核范圍包括全體干部員工。

  5.2.3考核辦法:

  (1)年度內積分累計達到8分者,由所在單位對其進行幫教,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年度內積分累計達到12分者停止其工作,并由所在單位進行不少于3天幫教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上崗后由所在單位制訂

  重點監護措施,安排人員對其進行重點監管。

  (3)年度內積分累計達到16分者停止其工作,離崗培訓7天。經公司有關部門、所在單位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經公司高層研究決定是否上崗,如同意其上崗,在三個月內必須每周向EHS部上報近期表現,由所在單位安排人員對其進行重點監管。

  (4)年度內積分累計超過20分以上者,經公司高層批準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直接辭退。留用者停職30天,重新按照新職工培訓程序接受培訓,并給予不少于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出現“三違”的直接予以辭退。

  (5)因違反安全規程部分受到扣分處理的員工,積分累計達到10分以上者,同時接受工傷人員陪護、事故現場教育和事故案例考核等警示教育。

  5.2.4積分年度內重復計算,即積分達到等級就接受相應處理,接受處理后原有積分年度內繼續累計,不予取消。

  5.2.5員工在2個月內被查處2次或2次以上相同一般違章行為的,從第2次起給予加倍扣分處理。

三違管理制度9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集團公司《三違處罰辦法》,提高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轉變員工工作作風,各級管理人員要深入井下狠反“三違”,查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和“三違”現象,杜絕各類事故,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層各隊必須嚴格按照《區隊領導跟班作業制度》規定,深入一線跟班指揮生產,由調度室進行統一的檢查考核。

  二、干部上崗、跟班,必須嚴查“三違”現象、查事故隱患、查質量標準化、查正規循環作業、查規程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確保作業現場工程質量班班達標,無“三違”、無隱患。

  三、干部上崗跟班嚴禁走過場、嚴禁遲下井,班中脫崗或提前升井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四、機關生產口科級以上干部每月查處“三違”不少于1人次,區隊副科級以上干部每月查處“三違”不少于1人次。

  五、凡是查處的“三違”,無論危害輕重,責任大小,損失多少,當班跟班干部、工長、班組長必須組織有關人員認真進行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后,按集團公司《“三違”處罰辦法》進行處理。

  六、各級管理人員查處“三違”后都要和“三違”人員進行談話、教育幫助,使“三違”人員真正認識到違章的危害性,“三違”人員要在班前會上做出檢查,剖析自己的錯誤,現身說教。經過處理的“三違”人員要達到“處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過教育幫助,使其由一個違章者變成一個反“三違”者。

  七、各級管理人員查處的.“三違”都必須報安監處統一登記、存檔,對A類、B類三違人員,安監處或相關職能科室提出處理意見報礦安全辦公會研究決定,處理通報下發各基層區隊,區隊要組織職工學習、討論,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

  八、安監處對各級管理人員上崗反“三違”情況進行監督考核,每月考核一次,少抓1人/次,罰款50元。

  九、當天發生的“三違”,必須當天進行分析處理,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同時制定相應的措施,強化教育。

  十、凡發生“三違”的基層區隊要建立班后分析記錄,為安全教育提供材料。

  十一、凡出現“三違”現象,“三違”者必須立即停止工作,經調查分析處理和本人認識清楚后,區隊才允許安排上班。

  十二、幫助教育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做到曉之以情、動之以理,讓“三違”人員真正明白安全就是家庭最大的幸福,安全就是自己最大的福利。

  十三、幫助教育“三違”人員樹立正確的安全思想觀念,糾正錯誤、規范行為、遠離“三違”,更好地貫徹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做到上標準崗,干標準活。

  十四、安監處每月對全礦各部門及基層區隊的幫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如出現漏幫教一次,處罰隊長書記各100元。

三違管理制度10

  說明:為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作業行為,使人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責任感、歸屬感,特此編寫。

  1.目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現象,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從業人員。

  3.職責

  3.1安全領導小組重點組織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

  3.2公司辦公室重點組織勞動紀律檢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管理內容與方法

  4.1“三違”行為種類的.辨識

  (一)違章操作作業行為

  (1)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

  (2)特種設備未經法定單位定期檢驗。

  (3)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4)新安裝設備施未經安全驗收就進行生產作業。

  (5)未按規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工作前未檢查設備施或設備施帶故障安全裝置不齊全便進行操作。

  (7)在消防器材、動力配電箱、板、柜周圍堆放物品且違反堆放間距規定。

  (8)危險作業未經審批或雖經審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實。

  (9)在禁火區域內吸煙或違章明火作業。

  (10)在有毒、粉塵等作業場所進餐、飲水未按規定使用通風除塵設備。

  (11)危險作業時監護措施未落實及未設置警戒區域或未掛警示牌。

  (12)職業禁忌癥者未及時調換工種。

  (13)發現隱患未排除、報告、冒險作業。

  (14)不按操作規定進行操作。

  (15)隨意挪用現場安全設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志。

  (16)吊物、傳運物件操作方法違反規程規定。

  (17)起重作業操作方法、指揮信號違反規程或現場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規定。

  (18)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19)任意拆除設備施的安全裝置、儀器、儀表、警示裝置的。

  (20)設備運轉時跨越、觸摸或擦拭運動部位。

  (21)檢修設備時未切斷電源。

  (22)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

  (23)檢修電器設施是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24)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25)工作中不遵守勞動紀律從事與生產無關的活動。

  (26)其它違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程的指令的行為。

三違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公司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人員及進入公司轄區內的相關方人員。

  三、術語與定義

  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四、機構與職責

  1、安全部門重點組織查處作業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組織“三違”人員的再培訓;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違章違紀的危害性,曝光“三違”行為。

  2、人力資源部門重點組織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3、各部門要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嚴格查處“三違”行為,并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意識教育。

  五、管理內容與要求

  1、公司安全部門應結合各類檢查及時查處“三違”行為,對查出的“三違”行為除向責任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外,并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處罰。

  2、各部門對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違”行為除批評教育外,可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處罰。

  3、各級、各部門人員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應報告相應安全部門。

  4、因“三違”行為導致險肇事故的,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對違反“三違”紅線的責任人員予以直接待崗學習;屢查屢犯者(6個月內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除對責任人員加倍處罰外,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待崗學習,凡待崗學習人員須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8、若“三違”人員對其“三違”事實有爭議時,由安全部門負責核實。

  9、經核實不屬于“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需取消對當事人違章行為的處罰;“三違”行為經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或部門從重處罰。

  10、非本公司人員發生“三違”行為時,接待部門和責任部門應及時制止并批評教育。如不聽從勸告,應立即勸其離開相關區域。

  11、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12、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進行獎勵,被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

  六、“三違”行為認定范圍

  1、“三違”紅線

  (一)因“三違”行為造成重大險肇事故的責任者;

  (二)群體性違章行為責任者;

  (三)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

  (四)易燃、易爆區吸煙或攜帶煙火(火種)的責任者;

  (五)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人員;

  (六)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七)危險作業未經審批,安全措施未落實進行作業責任者;

  (八)發現隱患,未報告、排除的冒險作業人員;

  (九)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責任者;

  (十)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2、違反勞動紀律

  (一)班中睡覺;

  (二)班中打架斗毆;

  (三)固定崗位脫崗、竄崗;

  (四)酒后上崗;

  (五)作業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六)不執行交接班制度;

  (七)帶班干部無故不到崗位;

  (八)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九)其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3、違章指揮

  (一)允許、批準未經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二)在無有效安全措施、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況下強令職工作業;

  (三)違反規程、規定,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四)允許批準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鑒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作器具的;

  (五)管理職責范圍不清,指揮不當、失職或越權指揮;

  (六)擅自變更未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七)其它指揮性違章行為。

  4、管理違章

  (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或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的;

  (二)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或證件失效的;

  (三)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組織召開各類安全會議的;

  (四)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進行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的;

  (五)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未按“三同時”要求進行的;

  (六)已運行的設備沒有安全操作規程的;

  (七)機構變更、設備變更或系統改變后,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的;

  (八)對新工人未進行健康檢查、三級安全教育或健康檢查、三級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崗作業的;

  (九)對設備、設計存在的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未制定應急措施;

  (十)未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已制訂的預案無可操作性的;

  (十一)管理人員發現“三違”行為不制止、不匯報的;

  (十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的;

  (十三)其它管理違章行為。

  5、電器違章作業

  (一)停送電作業未執行監護制度;

  (二)停電檢修作業時,電源側未懸掛警示牌;

  (三)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電氣安全用具、測量儀表和防護用品;

  (四)電器設備在運轉中拆卸修理;

  (五)裝設接地線不符合標準;

  (六)帶負荷拉開動配電箱的閘刀開關;

  (七)使用金屬外殼電動工具、不裝漏電保護器;

  (八)在電纜溝、橋架、大型設備內部工作,不進行審批且不按規定使用相關防護用具或無人監護;

  (九)現場電氣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十)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十一)電力設備拆除后,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十二)臨時用電設備無接地(零)的;

  (十三)檢修電氣設備(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十四)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十五)其它違反電氣作業規定的。

  6、焊接違章作業

  (一)防護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纖工作服上崗的;

  (二)焊接場所10m以內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離措施的除外);

  (三)使用損壞的設備、設施、工器具(如減壓閥、焊、割炬、回火閥等);

  (四)對機械設備進行電弧焊時,設備的保護接零(保護接地)未拆除的;

  (五)在禁火區內、金屬容器內和金屬結構上及易觸電等危險比較大的場所焊接作業前,未經危險作業審批,未采取專門的安全措施就進行作業的;

  (六)電焊機的電源線、二次輸出線不符合規定的;

  (七)電焊機外殼保護接地(或接零)不可靠的;

  (八)一個開關控制兩臺電焊設備的;

  (九)使用廠房的金屬結構、管道或其它金屬物搭接代替導線使用。

  (十)電焊機超負荷運行;

  (十一)工作結束后未切斷電源的;

  (十二)電氣焊在同一場所作業時,氧氣瓶未采取絕緣措施,乙炔氣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十三)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等壓力氣瓶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

  (十四)壓力氣瓶曝曬的;

  (十五)未采取措施即對盛過油、漆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施焊;

  (十六)其它違反電焊氣割作業規定的。

  7、高處違章作業

  (一)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及不戴安全帽;

  (二)無人監護進行作業的;

  (三)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

  (四)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

  (五)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六)未辦理登高作業證的情況下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

  (七)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八)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九)采用梯子登高作業未設人扶梯;

  (十)交叉作業未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十一)其它違反高處作業規定的。

  8、運輸違章作業

  (一)機車變更作業計劃以口頭形式傳達;

  (二)調車作業中運行速度過快時上下車;

  (三)進入有電力網的區域作業站位太高;

  (四)坡道上修理車輛未采取止輪措施;

  (五)作業過程突然關閉信號改變進路;

  (六)扳道員未嚴格執行“一看、二扳、三確認、四顯示”制度;

  (七)作業前未調試或作業中擅自關閉平面無線調車系統;

  (八)不按信號行車;

  (九)公路運輸超速行駛、超載行駛、疲勞駕駛、酒后駕駛;

  (十)高速急轉彎;

  (十一)貨物碼放不整齊、不規則,貨件未采取防傾倒、防掛落等措施的;

  (十二)裝卸物件時,松散貨物上站人,貨車車幫下站人,野蠻裝卸車作業的;

  (十三)貨車運輸時,隨車人員位于駕駛室頂或物件與前欄板之間的;

  (十四)其它違反運輸作業規定的。

  9、防火防爆違章作業

  (一)在重點防火部位內動火作業,不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二)在嚴禁動火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

  (三)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四)在設備運行和有壓力情況下,敲打、拆卸或焊接等;

  (五)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后,充裝單位持證作業人員未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

  (六)充裝過期氣瓶或報廢氣瓶;

  (七)檢驗氣瓶前,檢驗人員未對氣瓶的介質處理進行確認;

  (八)封閉空間內在未進行良好的通風之前人員進入,進行電焊、氣焊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

  (九)在容器內工作,容器外不設監護人或監護人離開現場;在金屬容器內,使用電器時沒有防觸電措施,照明燈工作電源電壓超過安全電壓,220伏電燈作行燈使用;

  (十)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

  (十一)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

  (十二)其它違反防火防爆規定的。

三違管理制度12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引導和教育職工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避免發生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事故,根據國家、天津市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公司所有職工均適用于本管理制度。

  相關方在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也適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四條管理職責

  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管理工作,包括檢查糾正、記錄、教育以及考核等。

  人力資源部負責違反勞動紀律的管理工作,包括檢查糾正、記錄、教育以及考核等。

  各部門、車間負責人,各班組長負責對分管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自查、教育和糾正。

  各人員有責任有義務杜絕“三違”行為,有權利拒絕違章指揮。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車間,各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嚴禁違章操作行為。

  第六條各管理人員、班組長應當正確、合理安排生產作業,布置生產作業的'同時布置安全措施,杜絕違章指揮行為。

  第七條各作業人員有權利拒絕違章指揮的行為,有權利向安全管理部門/人員報告相關情況。

  管理人員、班組長不得因作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而有報復、辱罵等行為。

  第八條各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的各項紀律,文明生產。

  第九條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應每日對各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檢查,糾正各人員的“三違”行為,對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現場教育。

  第十條對危險性較大、影響惡劣的“三違”行為,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應立即拍照,開出書面的《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十一條相關人員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應簽字確認,立即整改“三違”行為。

  第十二條有以下情況的,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應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或經濟懲處,并進行單獨的教育。

  ⑴“三違”行為情節嚴重,極易造成傷亡或者損壞設備事故的;

  ⑵“三違”行為且拒絕整改的;

  第十三條當多人次發生同樣的“三違”行為,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相關的作業人員進行集體的安全教育,并對安全教育的效果進行評估。第十四條各部門、車間,各人員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應報告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因“三違”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天津市的相關規定,或者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行政責任。第十六條設備管理部門/設備主管應對作業人員使用設備的“三違”行為進行檢查,并將相關情況報告至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部應對各人員的違法勞動紀律行為進行檢查,并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各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記錄和匯總。以月為時間單位,建立“三違"行為臺賬。

  第十九條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各人員的違反勞動紀律行為進行記錄。以月為時間單位,建立相應的臺賬。

  第二十條“三違”行為的考核應以月為時間單位,按如下實施:

  (一)各管理人員、班組長違章指揮考核按以下執行:

  1、同一違章指揮超過2次(含2次),當月考核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工資管理制度》扣除當月安全績效獎的50%;

  2、不同違章指揮超過3次(含3次),當月考核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工資管理制度》扣除當月安全績效獎的50%;

  3、連續3個月考核為“不合格”的,應撤銷其職務,停工至安全管理部門學習。經學習考核合格后回原崗位進行1個月考察,考察和考核為“合格"可恢復相應職務。

  4、年度違章指揮行為超過12次的,應永久撤銷其職務,情節嚴重的,按照公司的相關制度執行。該部門、車間或班組不能參加當年度優秀組織的評定工作。

  5、違章指揮行為次數不累計至下一年度。

  (二)各人員違章作業行為考核按以下執行:

  1、同一違章作業行為超過3次(含3次),當月考核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工資管理制度》扣除當月安全績效獎的50%;

  2、不同違章作業行為超過5次(含5次),當月考核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工資管理制度》扣除當月安全績效獎的50%;

  3、連續3個月考核為“不合格”的,停工至安全管理部門學習。經學習考核合格后回原崗位進行1個月考察,考察和考核為“合格”可繼續從事相應的工作。

  4、年度違章作業行為超過18次的,或者停工學習考察考核“不合格”的應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直接開除。

  5、兩次月考核為“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參加當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評選。

  6、違章作業行為次數不累計至下一年度。

  (三)各人員違反勞動紀律行為考核按以下執行:

  1、同一違反勞動紀律行為超過3次(含3次),當月考核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工資管理制度》扣除當月安全績效獎的50%;

  2、不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超過5次(含5次),當月考核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工資管理制度》扣除當月安全績效獎的50%;

  3、涉及出勤的,應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4、連續3個月考核為“不合格”的,應判定該人員勞動紀律散漫,立即開除處理。

  5、年度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累計超過10次(含10次)的,應判定該人員勞動紀律散漫,立即開除處理。

  6、有以下行為的,應由其承擔責任,立即開除。涉及刑事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⑴打架、辱罵他人的;

  ⑵煽風點火、聚眾鬧事的;

  ⑶賭博、醉酒的;

  ⑷傳播不良信息的。

  7、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次數不累計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一條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部應分別對“三違"行為的考核進行記錄,每季度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各人員對“三違”行為的處理和考核工作有異議的,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報告和復議。

  第二十二條經核實不屬于“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應取消對當事人的處理;“三違”行為經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從重處罰。當月考核為“不合格”,且扣除當月安全績效獎的80%;

  第二十三條公司鼓勵職工對“三違"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職工,經核實屬實的,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其進行獎勵。被舉報的人員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任何打擊報復行為按照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第二十四條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三違"行為管理工作的紀律進行歸類存檔,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三違”行為附后。

  第二十六條本管理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三違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現象,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3、工作職責

  3.1綜合部重點組織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

  3.2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勞動紀律的檢查,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3.3公司相關職能部門互相協作,共同查處及制止“三違”行為。

  4、工作程序

  4.1部門對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違”行為除批評教育外,可根據個人工作情況,對其績效工作掛鉤考核。

  4.2各級管理人員及生產崗位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均應上報綜合部。

  4.3 綜合部對出現的“三違”行為記錄在案并向責任部門發出口頭或書面通知,由責任部門負責人組織整改,并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給予幫教或處罰。

  4.4工作人員因“三違”行為導致財產損失、傷亡事故的,依據有關管理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5一年內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三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考慮待崗學習,由部門對其進行安全教育,重新考試合格后再安排上崗。

  4.6公司員工應拒絕違章指揮,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工作或操作。

  4.7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對責任人罰

  款一半金額進行獎勵。

  4.8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不定期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浙江XX飼料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日

三違管理制度14

  1范圍

  為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現象,進一步強化對“三違”行為的檢查和處罰,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習慣,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三違”行為的辯識。

  “三違”行為是指在生產作業和日常工作中出現的盲目性違章、盲從性違章、無知性違章、習慣性違章、管理性違章以及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3糾正“三違”行為的措施。

  3.1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查處“三違”行為:

  (一)各級干部、管理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二)各級生產組織、指揮和協調人員是否按照安全生產“五同時”(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規定組織生產;

  (三)關鍵生產環節和重要生產工序是否執行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四)生產崗位、施工作業現場操作人員是否遵守工藝紀律、施工紀律、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

  3.2各部門要持續開展反對部分管理人員中容易出現的重生產、重效益、忽視安全的不良傾向,有針對性的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使他們真正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紀的帶頭人。

  3.3針對部分員工“違章不一定出事故”的僥幸心理,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啟發員工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章守紀。

  3.4各部門要廣泛開展群眾性的自查自糾活動,有針對性的利用車間、班組安全活動開展安全知識問答、技術練兵、事故案例討論等教育活動,對不安全行為乃至成為習慣的主觀因素進行認真分析,制定糾正措施,認真加以糾正。

  3.5安全科重點組織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各部門管理科組織勞動紀律檢查,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3.6公司宣傳部門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違章違紀的危害性,形成“三違”行為人人喊打的輿論氛圍,促使員工養成自我約束、自我防范、規范操作、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良好習慣。

  3.4各部門要落實“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及時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關心員工的生活,積極改善員工的工作環境,幫助員工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避免員工在工作中因擔心完不成任務等冒險違章。

  4“三違”行為的查處和考核。

  發現以下違章指揮行為,扣除部門績效考核分10-20分,對直接責任人罰款

  100-500元

  4.1不辦理審批手續進行動土、動火、進入有限空間、電路檢修以及超長、超寬和30噸以上吊裝等特殊作業。

  4.2特殊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護或現場安全監護以各種理由不堅持

  在現場。

  4.3設備修理無方案、施工維修無設計或設計未按規定審批。

  4.4有設計或方案不執行。

  4.5試壓、干混、吊裝以及危化品接卸、儲存、發放不執行工藝紀律。

  4.6夜間或特殊氣候條件下無保障措施強行冒險作業。

  4.7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

  4.8不給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發現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穿戴勞動防護服裝不規范時不及時糾正。

  4.9裝卸、施工作業不與承包商簽定安全協議。

  4.10交叉作業沒安排統一的安全協調人。

  4.11危險化學品區作業不使用防爆工具、不佩帶防護用品。

  4.12管理人員為趕進度強令工作人員減少安全防范環節、省缺有關操作要領和過程。

  5發現以下違章操作行為,扣除部門績效考核分10-15分,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5.1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不包括龍門吊日常裝卸操作)。

  5.2安全帽不系護帶,現場裝卸、試壓、維修作業和安全監護人員不穿勞保鞋。

  5.3操作砂輪機不戴護目鏡,在轉動的部件附近戴手套進行維修、潤滑、涂抹等作業或直接用手接觸轉動、滑動的物件和繩索。

  5.4、作業現場、物資倉庫內、危險化學品和易燃品儲存區吸煙或將煙頭扔在這些位置。

  5.5、在崗位期間,工衣穿著不規范,上衣和工褲不統一。

  5.6、轉動和滑動設備和設施的操作人員留長發不戴工作帽。

  5.7、高壓作業未將人員疏散到安全區,高壓管線周圍站人,高壓管線未瀉壓完畢對其進行維修作業。

  5.8、下水管道內施工完不及時蓋好井蓋或破壞這些設施的行為。

  5.9、施工場所梯子不穩固或單獨在梯子上站立作業。

  5.10、高處作業時,工具無保險繩。

  5.11、管溝施工不設圍欄和警示標志,施工完畢不不蓋蓋板。

  5.12、野蠻搬運化學危險品,使用化工物資隨意掂襯物品,隨意排放、丟棄化學危險品及包裝物。

  5.13、在宿舍、辦公室使用電爐,人離開房間不關閉電器電源。

  5.14、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配電柜上(內)擺放雜物。

  5.15、電工作業前不驗電,不按規定裝設地線和掛標示牌。

  5.16、電線裸露,絕緣損壞,電器無防護罩。

  5.17、單獨一人從事電氣檢修工作,無人監護。

  5.18、氧氣瓶、乙炔瓶相互間的距離不夠5米或距明火不夠10米,周圍擺放雜物,安全標識和安全附件不全。

  5.19、電焊機接地線不規范,電焊機停用時不斷電。臨時用電布線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20、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用電不使用安全電壓。

  5.21、動土施工結束后未及時回填恢復地面設施,隨意堆放處理建筑垃圾。5.22、施工人員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5.21、吊裝設備和管材不按規定使用引繩。

  5.22、無人指揮起吊重物或指揮吊車不戴指揮標志。

  5.23、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繩套起吊重物。

  5.24、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5.25、超速行駛。

  5.26、強超搶會。

  5.27、乘車不系安全帶。

  5.28、逆向行駛,轉彎不提前打轉向燈。

  5.29、駕駛車輛和操作其它設備時吸煙、使用手機。

  5.30、車輛行駛時向窗外拋灑雜物。

  5.31、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堿、化工材料等物質。

  5.32、場內特種作業車輛搭乘人員。

  5.33、設備設施運行期間對其進行維修作業。

  5.34、特種設備作業時在抓斗、叉斗和設備不安全部位站人。

  5.35、檢修設備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5.36、駕駛廠商的機動車輛。

  6發現以下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扣除部門績效考核分5-20分,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50元。

  6.1、脫崗、竄崗或在崗位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6.2、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飲料。

  6.3、未經安排或同意私自頂崗、換崗。

  6.4、干部不按規定值班,重點工作、特殊作業等應該在現場的時候不在現場。

  7發現以下言語和思想,扣除部門績效考核分5-10分。

  7.1、散布事故不可避免論。

  7.2、出現違章說“以前都是這樣干的,沒事”或表達相近的意思。

  7.3、對確認的違章事故不認識錯誤,吸取教訓,找有關管理檢查人員論理。

  7.4、無故不參加安全培訓教育或參加培訓教育不認真,對上級規定和文件精神說“不知道”等。

  8、各級管理人員對各種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均可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9、安全管理部門對出現的`“三違”行為向責任部門發出書面通知,由責任部門負責人組織整改。對“三違”現象,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追查分析,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給予幫教或處罰。需要罰款的安全部門開具罰款單,由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繳罰款,在規定期限上交財務部門,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上繳的,從部門負責人工資中代扣。

  10、工作人員因“三違”行為導致傷、亡事故的,依據事故管理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1、年內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三違”行為,待崗學習,由人力資源部重新考核后上崗。

  12、因嚴重違章和屢查屢犯的頑固性“三違”,扣除部門績效考核分50分,對責任人加倍罰款。

  13、部門累計5次以上“三違”行為,當年不得參加安全先進評選。

  14、鼓勵員工拒絕違章指揮,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工作或操作。

  15、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對責任人罰款同等金額進行獎勵,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先進評選。

  16、對“三違”現象罰款財務部門列專項科目管理,用于表彰獎勵處安全先進和用于安全活動經費。

  17、安全科組織的基礎工作檢查中發現“三違”現象按基礎工作考核扣分并可同時對責任人處以罰款。

  18、本辦法中處罰和獎勵低于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的按規定執行。

  19、本辦法解釋權屬安全領導小組。

三違管理制度15

  1.目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人員及進入公司轄區內的相關方人員。

  3.職責

  3.1安全員負責重點組織查處作業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組織“三違”人員的再培訓。

  3.2各部門、班組負責組織本部門、班組“三違”行為檢查,落實本部門“三違”人員的再培訓。

  4術語與定義

  4.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4.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指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4.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員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5內容與要求

  5.1安全員應結合各類檢查及時查處“三違”行為,對查出的“三違”行為除向責任部門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外,并根據情節嚴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等給予處罰。

  5.2各部門對檢查發現的“三違”行為均應報告公司安全員。

  5.3因“三違”行為導致險肇事故的,根據《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4對違反“三違”紅線的責任人員予以直接待崗學習;屢查屢犯者(6個月內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除對責任人員加倍處罰外,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待崗學習,凡待崗學習人員須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5各類“三違”人員待崗學習,按公司入廠三級教育要求進行,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并對其進行考核。

  5.6若“三違”人員對其“三違” 事實有爭議時,由安全員負責核實。

  5.7經核實不屬于“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需取消對當事人違章行為的處罰;“三違”行為經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員或部門從重處罰。

  5.8非本公司人員發生“三違”行為時,接待部門工作人員應及時制止并批評教育。如不聽從勸告,應立即勸其離開生產區域。

  5.9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10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進行獎勵,被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

  6.“三違”行為認定范圍

  6.1“三違”紅線

  1、因“三違”行為造成重大險肇事故的責任者。

  2、群體性違章行為責任者。

  3、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

  4、易燃、易爆區吸煙或攜帶煙火(火種)的責任者。

  5、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人員。

  6、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7、危險作業未經審批,安全措施未落實進行作業責任者。

  8、發現隱患,未報告、排除的冒險作業人員。

  9、擅自啟用查封或者報廢設備責任者。

  10、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6.2違章指揮

  1、允許、批準未經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2、無有效安全設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強令員工作業。

  3、違反規定、規程,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4、允許批準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鑒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5、管理職責范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

  6、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7、其它指揮性違章行為。

  6.3違章作業

  1、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

  2、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3、新安裝設備設施未經安全驗收就進行生產作業。

  4、未按規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5、工作前未檢查設施設備或設施設備帶故障、安全裝置不齊全便進行操作。

  6危險作業未經審批或雖經審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實。

  7、在禁火區域內吸煙或違章明火作業。

  8、在有毒、粉塵等作業場所進餐、飲水未按規定使用通風除塵設備。

  9、危險作業時監護措施未落實及未設置警戒區域或未掛警示牌。

  10、發現隱患未排除、報告、冒險作業。

  11、不安操作規定進行操作。

  12、隨意挪用現場安全設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志。

  13、吊物、傳運物件操作方法違反規程規定。

  14、起重作業操作方法、指揮信號違反規程或現場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規定。

  15、隨意拆除設備設施的安全裝置、儀器、儀表、警示裝置的。

  16、設備運轉時跨越、觸摸或擦拭運動部位。

  17、檢修設備時未切斷電源。

  18、檢修電器設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19、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

  20、其它違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程的指令的行為。

  6.4違反勞動紀律

  1、班中串崗、脫崗、睡崗。

  2、班中打架斗毆。

  3、酒后上崗。

  4、遲到、早退、無故曠工。

  5、作業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不執行交接班制度,或者敷衍了事。 7、帶班干部無故不到崗。

  8、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9、其它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7.附則

  7.1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規定。

  7.2本規定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7.3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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