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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民醫院醫療證明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第一人民醫院醫療證明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人民醫院醫療證明管理制度1
一、疾病診斷證明必須客觀反映病人的病情及病情狀態,只限于本專業的疾病。
二、臨床醫師開具證明必須詳細詢問病史,全面體檢和必要的實驗室輔助檢查,并在門診病歷上詳細記錄病人的病史,陽性體征和實驗室及輔助檢查的結果。
三、已經確診的門診病人需要疾病診斷證明的,由經治醫師開具,對診斷不明確的應由上級醫師會診后方可開具,并經上級醫師簽字。
四、屬于打架斗毆,外傷事故等涉及法律問題的疾病診斷證明,患方應出具公檢法機關的書面材料,經治醫師方可開具診斷證明,并經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或三級醫師簽字。
五、臨床醫師應根據病情需要酌情掌握病假證明的時間。門診病人一般不超過一周,遇特殊病情病人需休息一周以上的,應由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或三級醫師開具休假建議證明,但一次不得超過一個月;住院后出院病人可由經治醫師開具半個月休假建議證明,對需要休息半個月以上、壹個半月以內的須經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或三級醫師簽字;對于需要休息壹個半月以上或數次開具休假證明已超過三個月的,須經科主任簽字,醫務科審核蓋章。病假日期必須在病歷上予以記錄,病假限于當日或次日起,不開過期病假。
六、對非經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證明書,只證明其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
七、轉院證明須經科室的討論,由科主任簽字,醫務科蓋章登記。
八、繼續治療費用證明須由科主任簽字,醫務科蓋章。繼續營養費用須經營養科主任會診,開具相應證明,醫務科蓋章。
九、產假、計劃生育假證明按國家規定執行。本院職工疾病診斷及病假證明由各專科主任開具。
十、凡涉及傷殘等鑒定的診斷證明,由醫務科指定專家會診,經2名專科副主任醫師簽署疾病診斷和病情狀態的意見,由醫務科蓋章。
十一、受司法機關委托的司法鑒定證明由醫務科組織三名專家會診,共同簽署意見后醫務科蓋章,分管院長簽字。
十二、實習、進修醫師無權開具醫療證明,輪轉醫師開具的醫療證明必須經上級醫師簽字。
十三、門診病人的診斷證明及病假休息建議證明,由門診服務臺登記后蓋章,出院病人的.疾病診斷、病假休息建議,由住院收費處登記蓋章,對于違反以上規定的醫療證明應及時報告門診部或醫務科。
十四、在急診室死亡的病人的死亡診斷證明書由門診服務臺登記蓋章;在住院病房死亡的病人的死亡診斷證明書由住院收費處登記蓋章。
第一人民醫院醫療證明管理制度2
(一)醫師出具醫療證明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病休應按不同疾病對人體產生影響的輕重,視其對工作、學習的妨礙程度,而決定病休時間長短。
(二)門診病假證明必須由門診醫師開出。病休時間、日期、疾病的診斷要與門診病歷記錄相符。住院病人的'病休證明由病房醫師開出。
(三)病休證明及疾病診斷證明,由有關科室醫師開出,跨科開出的證明無效。
(四)病休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兩周以上,若超此規定,須經科主任或醫務科審簽后才有效。病休時間標準參考《醫院工作管理質量標準》。
(五)轉院醫療證明須經醫務科審簽蓋印后方才有效。勞動力鑒定調換工種等醫療證明原則上不出具,只出具疾病診斷證明。因特殊需要出具證明由醫務科指定有關醫師開出,經醫務科蓋章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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