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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基本要求
1、現場積極配合業主,遵守業主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用火作業,是指施工作業的動火主要包括;
(1)氣焊、電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磨光機、砂輪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管線、鐵錘擊打物件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灌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用火作業活動實施前,應按照要求,做好作業任務與危險環境及條件、風險控制措施的觀察識別和確認工作。
二、分工與職責
1、班組安全員負責用火作業的專業安全監管。
2、安全管理員是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實的情況。
3、安全部長負責督促指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用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的工作。
4、項目總工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5、用火作業人的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即沒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6、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又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參加業主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監督部門發放《用或監護人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的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由監護人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暫停用火。
(4)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當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并向單位報告。
三、用火作業分級
1、用火作業特級包括;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在運行的液化氣罐區防火堤內。
2、一級用火作業包括;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泵房。可燃氣體、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
3、二級用火作業包括;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和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
4、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為三級用火。
5、改擴建等項目的用火,必須有安全技術人員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備注欄目中注明并簽字,五級風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確需用火作業時,用火作業升級管理。
四、《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用火作業前,應由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單位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該項目是否采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凡有其他非動火安全方式首先采用。
2、針對作業內容、作業對象、作業環境和作業過程的所有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見附表)的辦理,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業主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4、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5、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業主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業主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相關單位意見”一欄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8、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其他重要的運行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鉆孔或堵漏作業時,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測厚,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作業結束后,用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用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用火所在安全技術員組織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10、《用火作業許可證》時效,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五、用火與監護范圍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
2、檢修期間二級、三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于15米以內的用火,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用火時,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業主、安全監護人,應對用火作業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監護。
2、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和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符合規定要求的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間隔時間超過30分鐘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侓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用火。
4、各級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督促用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6、檢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后,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8、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用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10米內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
9、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領導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規定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間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12、再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監測,當儀器報警時立即撤離作業人員。
13、用火作業相關安全措施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溝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米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2)拆除管線的用火作業,查明內部介質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業前,檢查電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使用氣焊、氣割用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用火點間距不小于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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