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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價格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價格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產品價格管理,規范價格行為,維護銷售秩序,促進產品經營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由營銷副總,市場營銷部幾銷售分部、財務部、生產部負責人組成價格領導小組,負責價格政策制定、價格審定和批準。
第三條 各產品業務主管負責制定統一的各類產品加工費低限標準,由市場營銷部組織討論審定后,報價格領導小組審定批準執行。
第四條 價格每季度組織修訂一次;貴金屬原料價格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產品價格進行調整。
第五條 本辦法中所指產品主要包括貴金屬化合物、貴金屬合金材料、貴金屬電子漿料、貴金屬粉末、貴金屬催話網、貴金屬熱電偶和傳感器等。
第六條基準價格構成
基本的價格構成是:價格=原料價格+加工費;
原料成本指貴金屬成本;
第七條 報價過程計算貴金屬成本使用的貴金屬價格由財務部根據當日市場狀況確定;
第八條 對于常規型的產品(如漿料、化合物和功能的大部分常規產品)實行成本導向定價,價格最低底限=產品原料成本+該產品底限加工費;
第九條 對于公司獨斷型的產品或戰局很強技術有時的產品,實行需求導向進行定價,也需和常規產品一樣,依據標準進行定價。
第十條 對于鉑網等市場競爭很強的產品,由于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實行競爭導向定價,即依據當時市場的競爭情況,營銷員應填寫《產品報價評審表》,由包括主觀領導在內的`各級經理進行討論后制定合理價格。
第十一條 報價按照統一標準,在標準之上銷售人員可自行確定,低于加工標準的報價,營銷員應填寫《產品報價評審表》,低于5%以內的報價有銷售部經理簽批,低于5~10%的由市場營銷部經理簽批,低于10~20%的由主管副總簽批。簽批后的《產品報價評審表》交客戶服務部存檔。
第十二條 報價必須填寫《報價單》并由產品經理和銷售部經理簽批后,以書面形式向可戶報價;
第十三條 在交叉業務過程中,非產品主管部門的產品報價接受該產品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場營銷部負責解釋。
附件:
1、《產品報價評審表》
2、《報價單》
價格管理制度2
目的:
建立藥品價格管理程序,確保藥品價格正確有效。
責任人:
藥品會計。
內容:
1.采購人員要時刻了解各藥品的'市場價格,對變化較大的藥品,特別是用量較大及常用藥品的價格變動情況每月底向醫院匯報一次。
2.接到各種調價文件后應及時交藥劑科主任,重大調價要經過院領導審批。
3.科主任根據文件要求及時通知藥品會計、各藥房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調價、盤點,并將盤點數據交藥品會計及藥品采購員。
4.藥品會計在調價后3日內計算出藥品調價盈虧。
5.藥品采購根據調價盤點情況及時通知相關供應商進行沖減差價或退貨。
價格管理制度3
為進一步規范醫院藥品價格行為,根據國家藥品價格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醫院銷售的藥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二、本醫院所用藥品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按規定實行網上招標采購。
三、進入本院銷售的藥品應以實際進價為基礎,順加規定的加價率或加價額作價銷售。
四、醫生開具處方時應以藥品通用名書寫,且字跡清晰;劃價時應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對藥品逐一劃價。
五、所有進入本院各藥房銷售的藥品,其名稱、產地、劑型、規格、價格,都應在電子觸摸屏顯示。
六、藥品價格管理實行部門負責制,藥品價格出現差錯,視情況給予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批評和經濟處罰。
七、實行專人專線負責醫院藥品價格的協調處理。
陸良縣物價局的投訴電話:12358;醫院投訴電話:6938109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關于在全國開展價格服務進萬家活動的通知》及《價格法》精神,規范我院物價收費管理工作,落實不規范收費責任追究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醫院各項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必須按規定采用上墻、咨詢服務等方式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2、醫院各科室必須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政策,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3、醫院的各項收費要嚴格按“應收則收,應收不漏,不該收的堅決不收“的原則執行。嚴禁分解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巧立明目收費。
4、各科室需要開展新的醫療項目,或需要對現有醫療服務項目增加新的內容時,應先寫出可行性論證報告,并對醫療收費標準提出初步意見后報財務科,由財務科牽頭按有關規定組織論證、核算成本,并擬定建議收費標準,按規定程序報物價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收費。
5、醫院的所有收費,必須由財務科開具合法的正式收據,嚴禁任何科室和個人出具非正式收據(或不出具收據)向病人及病人家屬收取各種費用。
6、凡醫療服務價格有變動的',價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更新價格庫。
7、醫院的一切收入必須上交財務科,嚴禁任何科室私設小金庫。
8、嚴格執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單制和門診病人一方清制度。嚴格退費、退藥相關制度。
9、各科室負責人負責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詢系統中發現的問題或提出的疑問,均應按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及時給予答復和解決,不得相互推諉。
10、全院職工應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違反本制度規定,將按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
價格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的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國家采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節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辦理。
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
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節房屋租賃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五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節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七十條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腐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流程和費用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提交登記機關所需的各種文件。
點擊進入:《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申報材料》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
4、登記
(1)對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
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價格管理制度5
甲方:
(醫療機構)乙方:
(中標人或者配送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試行)》、《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藥品網上交易的順利進行,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須根據乙方在湖南省藥品集中采購交易平臺上所提供的藥品信息,以網上采購的形式采購臨床需要使用的藥品,甲方通過交易平臺向乙方發送電子訂單通知,乙方據此供貨;雙方確認后的電子訂單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乙方對甲方通過交易平臺發出的電子訂單通知,自甲方發出電子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必須確認。
中標人與藥品經營企業簽訂的委托配送協議書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須按甲方采購藥品訂單向甲方供應藥品。
第三條
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藥品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保護期等方面的權利的要求。
第四條
乙方所供應藥品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藥品相關標準,藥品包裝、質量及價格須與交易平臺上中標藥品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藥檢報告書,并將藥品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第五條
供貨期限
乙方應自確認甲方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交貨,最長不超過48小時;急救藥品乙方應在4小時內送到。
第六條
供貨價格與貨款結算
(一)供貨價格:按交易平臺所公布的中標藥品價格執行,該價格包含成本、運輸、包裝、伴隨服務、稅費及其他一切附加費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政策性調價,按平臺更新后的價格執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藥品。
(二)貨款結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藥品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貨款結算。
第七條
藥品驗收及異議
甲方對不符合質量、有效期、包裝和訂單數量要求的藥品,有權拒絕接收,乙方應對不符合要求的藥品及時進行更換,不得影響甲方的臨床應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產品失效或質量下降的,自行負責。
第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通過交易平臺以外途徑購買替代中標藥品,承擔違約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收貨或違約付款的,應當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以上兩種情形,乙方有權向當地藥品集中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舉報。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乙方確認甲方發出的訂單通知后拒絕供貨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所供藥品因藥品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以上兩種情形,甲方有權向當地藥品集中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舉報。
第十條
合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雙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及其他雙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合同雙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對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雙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后,雙方可通過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由于藥品生產企業關、停、并、轉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并提供省級以上藥監部門證明,雙方可以解除就相應藥品的購銷合同,合同如需變更,須經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和《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執行。仍然無法確定的,經雙方共同協商,可根據以上兩個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因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內發生的有關網上交易的各項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從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注冊
注冊
法人代表(簽名)法人代表(簽名)
價格管理制度6
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物價政策,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通知精神,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我校價格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嚴格管理。
一、成立物價管理機構,設兼職物價員
(一)為更好地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完善物價管理檢查制度,成立學校物價管理小組:由校長劉建國任組長,分管收費的副校長叢春艷任副組長,下設兼職物價管理員。陶海波、于建平、張華杰、譚德欣、任保輝。物價管理小組有定期的“例會”制度。
(二)物價管理小組工作職責:
1、負責本年內部收費項目的調整、審查、擬定標準,報主管部門審批。
2、定期組織對全校收費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做好統計分析,對存在問題及時研究解決辦法。
3、負責接待群眾在學校收費方面的咨詢,對群眾提出的意見或投訴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對存在問題指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4、嚴格把好收費關,制止和更改不合理收費項目,嚴禁超標準收費。
5、定期向主管領導匯報本校物價工作情況,為學校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收費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威海市物價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不符擅自增加項目,分解項目,巧立名目和提高標準收費。
(二)明確分工,強化管理。
1、學校的一切收費由學校財務按物價部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亂收費。
2、增加新的收費項目時,要寫報告報批,待物價管理小組論證審核后,報市物價局審批。
4、在學校宣傳欄設立收費項目價格公示欄,方便群眾查詢收費。
三、學校收費價格公示制度
(一)嚴格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規定(價格法) 。
(二)在學校宣傳欄設立收費項目價格公示欄,方便群眾查詢收費。
(三)公布學校咨詢、投訴電話號碼,隨時接受群眾對于價格方面的咨詢和來校查閱。
四、學校收費投訴管理制度
(一)學校辦公室負責接待群眾的來電、來信和來訪投訴,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立收費投訴箱,并對外公布投訴電話號碼。
(二)學校辦公室接到群眾關于學校收費的投訴后,詳細記錄有關資料,填寫好投訴表格,盡快聯系分管校長協同處理。
(三)財務科收到投訴案例后,指定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準確收集相關資料,核對收費項目和標準及發生次數等。 提供全面準確的資料。
(四)建立獎罰制度。 對因多收、亂收費而受到投訴的,一經核查屬實,責任在工作人員或部門的,學校將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工作人員給予調換,并做待崗處理;違法違紀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價格管理制度7
1.負責價格管理二科日常管理工作。
2.組織落實國家機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的執行與實施工作。
3.組織開展《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工作及申領單位的資格審核工作。
4.組織開展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公益事業、公用事業、中介服務、經營性服務價格的制定和管理及價格成本監測。
5.協調處理全市收費和服務價格的`爭議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價格管理制度8
為進一步加強醫院價格信息公示工作的管理,廣泛接受群眾監督,提高價格信息透明度,規范價格行為,特作如下規定。
一、醫院在顯著位置,通過公示牌、價目表,住院費用清單等方式實行藥品及醫療項目價格公示,并嚴格按照價格公示的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任何人不得隨意多收、少收或亂收。
二、公示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醫療服務價格變動時,及時變更相應的公示內容。
三、完善醫院信息管理系統,只有物價管理科可以進入醫院收費項目維護系統,對醫療收費項目進行增加、減少或變動,其他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進入該系統進行任何操作。
四、對醫院實行的單病種限價收費項目及價格在相關科室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通過媒體向社會進行廣泛的宣傳和承諾。
五、在收款窗口設立收費顯示系統,門診病人交費的同時,可直接看到自己的`交費情況;在院病人可通過住院費用一日清單查詢費用情況。
六、醫院設立意見箱、舉報電話,接受患者、家屬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價格管理制度9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關于藥品價格的有關政策,確保醫院藥品價格的準確性,我們建立了十分嚴格的藥品價格管理制度。
1、本院執行所有藥品零售價格都不得超過國家計委或物價部門定期公布的最高藥品限價。
2、嚴格執行市物價局公布的藥品價格,工作中及時加強與物價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從而使藥品價格準確無誤。
3、嚴格執行藥品中標后的零售價格。
4、新的價格標準一經確定,立即通過全院計算機網絡進行發布,確保在同一時間全院執行的藥品價格一致,減少不必要的價格投訴。
5、嚴格藥品質量管理,確保藥品質優價廉,物有所值。通過公開標示等形式,嚴格藥品進貨渠道,切實保證藥品質量和價格的公開性。接受社會監督。
價格管理制度10
大型商業廣場店鋪商品價格管理規定
為了使zz商業廣場在市場競爭中保持定位優勢,總體商品價格不偏離大方向,力爭做到每家店鋪都能合理的定價,有力競爭,贏得消費者的信賴。經公司研究決定,特制定商品價格管理制度。
第一條 商場經營商品必須明碼標價,做到一貨一簽,貨簽對應,凡沒有使用價簽,禁止上柜。否則,商場有權將其強制撤柜。
第二條 zz商業廣場所有店鋪銷售的商品價格不得高于鄭州市同類市場的同種商品價格,一經發現,應立即予以調整,否則商場有權要求撤貨;對于已經銷售的`同一商品如果售價高于本市其他同類商場正常價格,三日內退還消費者差價。對舉報者,經核實予以獎勵,商場有權強制商戶退還差價,情節嚴重者,罰500-1000元。
第三條 店鋪內銷售,嚴禁強買強賣,漫天要價,留低還價的討價還價現象,店鋪商品在明碼實價前提下可打折銷售,公平交易。不能欺詐消費者,有影響企業聲譽的行為。
第四條 店鋪內主要商品銷售價格應根據商品的規格、產地、用料、質地做合理的售價制定。店鋪接受商場質檢部門日常監督,對不合理定價監督部門提出后必須即日內改正。拒不接受整改者,商場有權強制商品撤柜。
第五條 商戶在價格制定和零售過程中,嚴格執行商場價格管理制度。對拒不執行商場價格管理規定的店鋪,商場將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曝光。情節嚴重者商場有權終止合作。
價格管理制度11
1.0總則
1.1目的:為了使公司銷售價格科學化,制定流程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1.2營銷中心主要負責制定銷售價格、銷售折扣以及收款政策。
2.0影響銷售價格的因素
2.1公司的銷售目標
與銷售價格有關的銷售目標主要包括維持公司的生存、爭取利潤最大化、保持和擴大公司的市場占有率等。目標決定了定價策略和定價技巧。
2.2產品成本
產品成本是銷售價格的最低限度,產品價格必須能夠補償產品成本、促銷費用、代理費用等所有的支出,并補償公司為產品承擔風險所付出的代價。
2.3公司銷售組合策略
定價策略必須與產品整體設計、銷售和促銷決策相匹配,形成一個協調的銷售組合。
2.4市場需求
產品成本決定了產品價格的最低限度,市場需求決定了產品的最高價格
2.5客戶的考慮
客戶在購買產品時,一般都會在同類商品中從產品的性價比、產品包裝等多方面進行比較,因此,公司在定價時,應該參照競爭對方的產品價格,以保證產品的銷售。
3.0產品定價程序
3.1銷售價格定價大致分為以下六個步驟:
3.1.1進行成本測算。
3.1.2綜合考慮影響銷售價格的'各要素。
3.1.3研究競爭對手的銷售價格。
3.1.4確定客戶的心理定價
3.1.5確定銷售價格。
3.2財務中心會同供應鏈管理中心、產品中心、營銷中心等相關人員收集成本費用數據,計算產品的各種成本和費用,包括生產成本、采購成本、平均成本、邊際成本等。
3.3營銷中心對市場上的同類產品進行價格調研分析,主要包括生產廠家、產品型號、銷售價格、銷售情況等方面,特別是對公司競爭對手的情況。營銷中心根據對新產品的銷售量及市場分析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提出新產品的幾種定價方案,交公司總裁辦予以審核。
3.4由營銷中心組織,財務中心,產品中心等部門參加,會同公司總裁辦最終確定銷售價格。由營銷中心和總裁辦共同在《產品報價單》上簽字確認。
4.0特別價格的規定
4.1特別價格是指低于正常銷售的價格。特別價格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4.1.1因質量問題降價
4.1.2因交期延遲降價
4.1.3大批量訂單要求降價
4.1.4特別訂貨品,需加價
4.1.5研發產品,試運行期間產品銷售價格
4.2營銷中心無權自行決定以上幾種情況的訂貨價格,需交總裁辦審議決定。
5.0附則
5.1本規定由財務中心制定,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財務中心所有。
5.2附表一《產品成本預計表》
5.3表二《產品報價單》
5.4表三《特別產品報價單》
附表一產品成本計算表
材料供應商
品名
規格
單位
單價
單位金額
外發加工供應商
加工品名
加工規格
單位
加工單價
單位加工費
產品促銷費用
產品代理費用
產品運輸費
稅金
總成本
公司規定毛利率
制表人:
日期:
附表二
產品報價單
產品編號
品名
規格
單位
含稅單價
配件明細
適用期間
適用對象
備注
定價人:
營銷總監審核:
總裁審批:
附表三:
特別產品報價審批單
產品編號名稱
特批情況
□質量問題
□交期延遲
□研發產品,試運行期產品
□大批量訂單
□特別訂貨品,需加價
□其他
正常報價(含稅)
特批報價(含稅)
優惠金額/增加金額
正常報價適用期間
特批報價適用期間
聯系電話
理由:
營銷中心意見:
申請人/日期:
審批人/日期:
總裁辦意見:
總裁簽字:
日期:
備注:
價格管理制度12
1、針對不同時期所推出的房源,雙方經過討論后制定出銷售均價,代理公司再根據銷售均價制定出銷售價格體系,銷售價格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每幢以及每戶系數的制定,為銷售價格的制定做前期的鋪墊;(代理公司應提供價格制定的模版)
2)、根據已制定的系數確定銷售價格;
3)、雙方討論,最后根據銷售價格制定出最終的`銷售門市價。
2、項目銷售價格的最終出臺,須經過以下流程辦理:
代理公司銷售經理制定銷售價格--銷售總監審核-- xx銷售經理審核--xx銷售總監審核--xx總經理簽字確認--銷售價格出臺
3、如在售房源要進行調價(漲價或降價),須經開發商簽字同意后方可執行,如發現自行進行調價處理,包括:對在售房源進行降價,代理公司不但要補足缺少金額, 而且也要雙倍賠償開發商經濟損失,如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代理公司應承擔對此造成的影響。
價格管理制度13
為積極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鼓勵醫療技術進步,規范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維護醫療單位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應體現技術先進性、經濟合理性、符合社會需求并有利于基本醫療服務開展的要求。
2、醫療機構申報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應提出正式書面報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測算表》;
(二)診療規范,內容包括:服務項目的規范名稱(包括項目簡稱或英文縮寫)、項目類別、工作原理、適用范圍及臨床意義、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規范和質量標準;
(三)省級及以上專業學會的書面推薦證明;
(四)公開發表的臨床應用資料;
(五)國內或國際價格資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3、對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實行技術認定和價格審批制度。
4、對屬于新增項目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成本資料進行初審,并對價格水平提出建議,向省物價局和省衛生廳提交正式申請報告及醫療機構有關申報資料。
5、醫療機構開展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必須遵守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碼標價,規范服務,并接受價格監督檢查。
6、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價格違紀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醫院收費行為,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提高收費價格管理的責任意識,維護廣大群眾的利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
1、不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價格明細清單;
2、提前或推遲執行醫藥、服務價格政策;
3、擅自增刪收費項目或自定價格標準或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4、超越“除外內容”的范圍或增加衛生材料品種或重復使用醫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費或分解項目收費;
5、無醫囑或重復收費或超醫囑規定內容、范圍和時間收費;
6、自主選擇服務項目或便民服務用品未征求患者或家屬同意收費。
7、不同批次的醫用耗材和便民服務用品(如一次性便盆等),總務和醫用耗材倉庫未及時向物價員報告物品使
三、責任追究程序
1、物價員自查處理程序:物價員應根據《物價管理制度》,經常對醫院整個醫療活動中所發生收費事項進行督查,若發現有違規行為,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2、患者與醫院自行協商處理的程序:患者若向院物價管理部門提出收費異議或行風投訴,由物價員和行風投訴接待人員與收費科室對該費用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患者,如確有違規收費行為,應立即予以糾正,并全額退還多收的`費用,同時對患者往返交通費給予補償。
3、患者通過政府部門處理收費爭議的程序:患者與醫院協商不能解決或直接要求物價部門解決的,相關科室應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的調查,并根據上級部門的處理決定,立即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全額退還多收的費用,同時對患者往返交通費用給予補償。
四、責任人追究處理
1、物價管理人員:物價員和各科室兼職物價員(病區為護士長,門診及醫技科室為科主任)未及時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調整物價;物價員未履行《物價管理員崗位職責》;應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2、電腦中心機房:擅自接受科室或個人調整醫療服務項目或價格標準造成違規收費行為的;未按“醫療費用(醫療價格)管理領導小組”的通知及時調整執行省、市物價部門文件規定的收費項目、價格標準的行為,應追究電腦中心機房的責任。
3、藥劑科:未按上級物價部門規定時間調整藥品價格而造成違規收費行為,應追究藥劑科的責任。
4、病區或相關科室:若有第二條事項的行為發生,所退還患者的費用和交通費用列入科室成本支出,并按第六條之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責任追究方式
根據違規情節的輕重及對醫院造成損失的大小,對直接責任人分別予以檢討、通報批評、扣除1~3個月績效工資、行政警告、記過、直至解聘等處罰,并與本人年度考核掛鉤。
價格管理制度14
1、醫院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發改委和浙江省物價局制定的價格政策執行。
2、藥品價格管理員根據浙江省物價局有關作價原則,計算出藥品的零售價(或按文件規定執行),由保管員復核查對,然后進行調價,以確保藥品調價的`嚴肅性和準確性。定期根據藥品采購網復查核對藥品的價格。
3、藥品調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調價。
4、藥品調價根據調價清單,及時清點調價藥品庫存數量,藥品調價涉及金額應在當月財務報表中體現。
5、藥品調價后,應及時告之門診藥房和病區藥房,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6、當藥品調價通知單滯后時,應在調價清單上注明收到調價通知單的時間。
7、藥品調價應公開,讓患者能明白消費,并提供快速簡便的藥價查詢方法和詳盡的藥品價格清單。
價格管理制度15
前 言
依據《金榮企業集團營銷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金榮企業集團房地產項目所售物業科學定價,在物業銷售中價格制定及執行有序進行,本著“四個掌控”原則,即掌控市場、掌控客戶、掌控政策、掌控銷售,謀求項目開發在品牌樹立、團隊建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最佳效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市場調研
第一條 市場調研的組織
1、由營銷策劃中心負責項目營銷部組織銷售人員每月進行該區域、版塊樓盤市場調研,每月提交一份市場調研報告。
2、時間要求:調研報告始于項目營銷部成立當月,止于項目清盤。
第二條 市場調查的內容
1、市場宏觀方面:了解國家及當地房地產變化情況,區域市場開發量、銷售量、市場價格變化、銷售率和銷售周期等。
2、競爭對手方面,樓盤規模、開發商背景、項目定位、賣點、裝修標準、建筑風格、銷售價格、銷售周期、銷售率、營銷思路和手段、廣告及推廣情況、工程進度等。
3、消費者方面:客戶分布、購買動機、客戶關注的重點。
第三條 市場調研報告送閱
1、項目營銷部按報告內容要求,每月提交該項目市場調研報告,交營銷策劃中心進行匯總。
2、由營銷策劃中心根據市場調研報告內容進行抽查調研內容的真實性后,匯編后上報集團公司。
3、每月房地產市場調研報告交項目總經理、營銷副總、分管副總裁、集團總裁,市調調研資料一律不得外傳。
第二章 價格制定方法
第四條 價格定義:本辦法中價格是指所售樓盤同業態開盤銷售均價。
第五條 定價原則:客觀性、真實性、時效性。
第六條 定價方法:
1、市場定價法
根據當前市場行情、區域樓盤銷售價格、類同項目銷售價格,針對本項目的特點,綜合考慮市場與客戶預期,制定出銷售價格。
2、成本導向法
根據項目的開發成本,依據行業平均成本利潤率,制定出銷售價格。
3、投資回報法
根據項目年資金平均占用額,按照公司規定的房地產項目資金回報率,制定出銷售價格。
4、集合競標法
通過銷售代理公司集合競價,制定出項目銷售價格。
5、加權平衡法
綜合上述方法,給予各定價法權數,制定出物業的銷售價格。
計算公式如下:
p = (∑wimi)= (w1*1 + w2*2 + + wn*n)
其中: p為加權平均法價格,wi為權數,w1+w2+…wn = 1;
*i為各定價法價格系數。
第三章 定價流程
第七條 價格的確定按申報單位 分管副總 總裁 董事會流程進行。
第八條 申報單位為營銷策劃中心。
第九條價格確定分預報價和開盤價二個階段,預報價在vip卡認購前
一周確定,開盤價在開盤前一天最終確定,開盤價申報時同時申報價格優惠原則。
第十條 申報時間為項目啟動vip卡認購前一個月,集團營銷策劃中心在預報價發布后,要依據vip卡認購情況及市場變化情況,在開盤前一周再次申報開盤價格上報。
第十一條 申報內容根據價格制定方法,在詳細的市場調研、工程管理中心提供的成本分析、財務管理中心提供的資金和稅賦資料基礎上,以此為定價依據,做出定價申報報告。
第十二條 價格確定,以集團總裁正式簽署的文件為準。
第四章 單元價格確定
第十三條 單元價格是指按建筑物產權分割單元的價格。
第十四條 制定依據是依照均價結合朝向、樓層、面積、景觀、戶型因素得出的系數形成單元價格。
第十五條 單元定價的申報單位為集團營銷策劃中心。
第十六條 單元定價申報時間為開盤前一周與開盤價格優惠原則匯總一并上報。
第十七條 單元定價確定由申報單位報集團分管副總核批后,報集團總裁批準。
第五章 價格調整
第十八條 價格調整依據是:根據營銷計劃,按分期推盤、期中銷售策略,按照開盤引爆、前低后高的原則,統一調價;或因市場發生變化,隨時調整售價。
第十九條 調價申報由營銷策劃中心按上述時段在推出調價前三天上報集團分管副總,報請集團總裁核準后執行。
第六章 價格執行
第二十條 經集團總裁審批的'價格,項目部營銷人員須嚴格執行,項目營銷副總負責落實。
第二十一條 在銷售過程中,營銷員只能根據公司制訂的優惠原則進行業務談判,對不能滿足客戶需求的客戶必須逐級上交談判情況,任何售樓員不得越級申請折扣優惠幅度。特殊客戶由營銷副總上報總裁批準優惠幅度后執行,其他人不得擅自受理、批準折扣優惠。
第二十二條 在正常銷售情況下,置業顧問在跟客戶溝通中,無權私自給客戶折扣,為了達到簽約的目的,以書面報告、電話請示或者口頭請示案場營銷經理,營銷經理可以在原價的基礎上下浮1個點;營銷副總請示集團分管領導后可以在購房單價下浮2個點,下浮2個點的由營銷副總負責審批;超過3個點的由營銷副總上報集團總裁,經總裁審批后或者經過電話請示集團總裁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做好報審報批及折扣審批的書面工作,報審材料歸檔以備后查,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樓盤銷售價格,杜絕鼓動客戶找公司領導打折的現象。
第二十四條 換房客戶需向營銷部遞交書面申請書,經營銷經理、營銷副總同意后,方可換房。換房后的銷售價格以營銷部當天公布的銷售價格為準。
第二十五條 更改付款方式客戶,需向營銷部遞交書面申請書,經營銷經理、營銷副總同意后,方可更改。成交價按重新選擇的付款方式作相應的調整。
第七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營銷的成功,一線營銷人員的作用至關重要。營銷策劃中心及項目營銷部必須把打造一支素質優良、品德高尚的營銷團隊作為重要工作來抓,以保證公司既定的營銷計劃和價格得到有效執行。
第八章 反饋與檢討
第二十七條 項目營銷部負責價格執行工作,并進行價格執行情況的實時反饋。
第二十八條 在預報價、開盤價發布后,由營銷策劃中心組織項目營銷部及時收集市場和客戶反映情況,監督落實價格執行情況;按銷售節點反饋、總結、檢討價格方案執行情況,為下一步價格調整和加強銷售力度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九條 由營銷策劃中心負責,按銷售期出具價格方案和執行情況評估報告,報分管副總審批后,交總裁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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