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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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23篇

  在現在社會,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通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23篇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

  1.0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的人身安全,促進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活動。

  3.0定義

  3.1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2危險廢物貯存: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

  3.3貯存設施:指按規定設計、建造或改建的用于專門存放危險廢物的設施。

  3.4集中貯存:指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中所附設的貯存設施和區域性的集中貯存設施。

  3.5容器:指按標準要求盛裝危險廢物的器具。

  4.0一般要求

  4.1所有涉及危險廢物的貯存單位必須依法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4.2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4.3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

  4.4除4.3規定外,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

  4.5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4.6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4.7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間。

  4.8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或防漏膠袋)上必須粘貼與之相符合的標簽。

  4.9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及設計原則。

  4.9.1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選址:

  ①地質結構堅硬,距離居民區800米以外,距離地表水水源地150米以外;

  ②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③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④應位于居民中心區常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4.9.2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倉庫式)的設計原則:

  ①基礎必須進行防滲漏處理,周邊設立圍堰,并實行封閉式管理,做好防雨、防曬措施;

  ②設施內要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

  ③必須在設施內采取通風裝置,保持設施內空氣流通;

  ④用以存放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容器的地方,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且表面無裂隙;

  ⑤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并設有隔離間隔斷。

  5.0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

  5.1從事危險廢物貯存的單位,必須得到質量控制部或者外部資質單位出具的'該危險廢物樣品物理和化學性質的分析報告,認定可以貯存后,方可接收。

  5.2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檢驗,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并登記入冊。5.3不得接收沒有標簽或標簽沒按規定填寫的危險廢物。

  5.4不得將不相容的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5.5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危險廢物貯存單位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

  5.6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回取后應繼續保留三年。

  5.7必須定期對所貯存的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5.8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都必須按GB15562.2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6.0

  6.1安環部職責

  6.1.1負責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置的監督檢查工作。

  6.1.2負責固體廢物處置外包單位的資質審查。

  6.1.3負責制定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及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6.1.4負責向當地環保機構遞交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表,并及時將月度、季度危廢報表報送當地環保機構進行備案。

  6.1.5負責做好危險廢物的宣傳教育工作。

  6.2部門職責

  6.2.1負責將產生的危險廢物轉運至危廢專用庫房內,轉運過程中必須做好防范措施,防治危廢泄漏而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6.2.2按照規定與危險廢物貯存單位進行交接,堆放好危險廢物,做好危險廢物交接記錄。

  6.3貯存部門職責

  6.3.1負責對轉運來的危險廢物及時入庫,收集好危險廢物進庫前的檢驗報告,并如實做好記錄。

  6.3.2產生單位沒有出具危廢檢驗報告或者其他規定范圍內的材料,一律不準放行入庫。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范圍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后屬于危險廢物。

  我公司的危險廢物包括:

  名稱/類別

  主要成份

  危險特性

  外置方式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三、危廢管理原則

  危險廢物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四、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一)、危廢管理組織機構及職責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公司建立了危廢管理領導小組,如下圖所示:

  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保證環保資金的投入和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建立公司環保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環安衛部對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包括環保制度執行的日常檢查、申報登記、應急管理、轉移手續、日常培訓等。

  生產部執行清潔生產要求,從源頭控制危險廢物產生量;執行固廢分類制度,將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分類管理。

  倉儲部實行固廢綜合分類,由專人將固廢收集到指定地點,進行一般固廢和危險固廢分類,危險固廢分類存放到固定容器內,每日下班前送至危廢倉庫。危險廢物分類存放到符合要求的專用倉庫,做好進出庫管理,及時登記,帳物相符;做好貯存場所和危廢包裝的標識工作。

  技術部應做好危險廢物處置、貯存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二)、標識制度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三)、管理計劃制度

  環安衛部每年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實際利用、處置情況應與計劃相符,嚴禁違規轉移(去向不明),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

  四)、申報登記制度

  明確專人(環安衛工程師)按時按要求在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中如實進行網上申報。如實地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重新申報登記。

  五)、源頭分類制度

  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收集、貯存。

  生產部各車間進行一般工業固廢和危險廢棄物的分類,推行清潔生產,減少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量。

  六)、經營許可證制度

  轉移的危險廢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給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活動。

  有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簽訂的委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合同。嚴禁將危險廢物交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處置或自行擅自處置。

  七)、應急預案備案制度

  公司應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預案要求每年組織應急演練。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公司和相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八)、貯存設施管理制度

  規范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置,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有關要求。

  嚴格分類收集貯存,貯存不得超過一年,延長貯存期限的,報經環保部門批準。

  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不得混合貯存;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建立危險廢物貯存臺賬,并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貯存情況。

  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九)、利用/處置設施管理

  利用/處置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確有必要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須在實施關閉、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內報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

  定期對利用/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環境監測,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十)、轉移聯單制度

  根據《關于開展危險廢物轉移網上報告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xx】284號文精神,開展危險廢物網上申報工作。凡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均需在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系統上申報本單位危險廢物產生、轉移、處置、貯存等情況;必須于每月10號之前上報危險廢物產生、轉移、處置、貯存情況。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進行申報,并對申報數據的準確性負責,不得漏報、缺報、錯報。危險廢物實際產生量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預測量大于20%或小于50%的,或危險廢物的類別發生變化的,或環評文件中未進行評價而實際產生的均應由有資質單位進行危險廢物專項論證,報項目原審批部門審批后再進行網上申報內容的更正或補報。

  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入(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排放,危險廢物轉移必須簽訂轉移合同,由有資質單位承運,嚴禁無資質運輸單位、個人承運危險廢物。

  轉移危險廢物前,環安衛工程師在危廢動態管理系統上進行轉移申報,如實填寫所需轉移危廢名稱、類別、數量、包裝方式、應急信息等,經過處置單位、運輸單位在線確認后,方可出廠,公司需派員押車至處置單位。卸料結束,確認數量無誤。

  十一)、危險廢物運輸管理

  運送危險廢物的單位和車輛需經環保部門審核合格(在危廢動態管理系統中能夠查詢到),公司與運輸方簽訂危廢運輸合同,告知運輸風險和防范措施,明確運輸方安全環保責任,安環衛部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超高或超寬。

  運輸車輛必須按公司批準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按接收單位指定的場地傾倒。

  運輸車輛在運輸時需采取措施,確保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十二)、業務培訓

  公司環安衛部應當對全體員工進行環保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危廢產生、貯存部門相關人員需掌握危廢分類、處置的知識和技能,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了解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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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為了本企業的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正常有效運行,以實現本企業的管理目標,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以保障人體身心健康,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公司所有項目在生活、生產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的控制。

  3.相關文件及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環境保護法》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4.內容及相關要求

  4.1綜合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生產、生活危險廢物集中放到指定場所進行統一處理,綜合辦負責聯系并辦理相關手續進行監督組織實施,無害化處理。

  4.2公司屬各單位及部門對工作中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制定相應監督保障措施,確保廢物可控。

  4.3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有關管理工作。按所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去向處置方式做好記錄,及時清除和處理危險廢棄物。

  4.4程序

  4.4.1對危險廢棄物的控制

  (1)廢棄物分為危險廢棄物和一般廢棄物,一般廢棄物參照綜合辦公室《廢棄物管理規定》執行。

  (2)固液危險廢棄物:包括油棉紗、油布頭、油漆桶、空化學試劑瓶、廢舊硒鼓、色帶、墨盒、電池、日光燈,化驗室廢油液、過期試劑液等,交由綜合辦公室統一處理。在委托處理前,應與承包方簽訂工作合同,明確處理要求,取得五聯單,綜合辦留存備查。

  (3)在運輸廢棄物的過程中,不遺灑、不亂放、不外溢。

  4.4.2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的廢物、廢料,由安全監察部要求施工單位統一清理,防止污染環境。

  4.4.3工程項目交工后,施工單位須按合同規定從施工現場清除剩余材料、設備、垃圾,保持現場整潔。對各種臨建設施等進行處理。

  4.4.4機械設備維修、保養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由維修人員及時回收,禁止隨處亂扔。

  4.5危險廢棄物排放的監督與檢查

  (1)公司組織對辦公區、油庫、碼頭環境管理監督管理,同時檢查危險廢棄物的排放的'運行情況。相關部門每月對危險廢棄物管理方案的落實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記錄應予保存。

  (2)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執行《不符合、事故和險情的處理程序》。

  4.6時間

  上述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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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固體法》第59條、國家環保總局《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自治區、盟(市)、旗環保部門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本單位危險廢物的管理,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工作的落實

  由專人負責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和依法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通過“自治區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登記轉移計劃和電子轉移聯單。

  2、危險廢物轉移規定和要求

  ⑴、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⑵、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⑶、如實填寫聯單中利用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經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后,將聯單第一聯副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二聯交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單第一聯正聯及其余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⑷、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聯單填寫的內容對危險廢物核實驗收,如實填寫聯單中接受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接受單位應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十日內交付利用單位,聯單第一聯由利用單位自留存檔,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聯單第二聯副聯由利用單位在二日內報送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3、危險廢物轉移負責人的`職責

  1、統籌本單位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計劃和實施方案。

  2、負責按規定申報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和申領、保管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3、在每次危險廢物轉移時,按規定正確使用和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做好危險廢物轉移時的聯單交接工作。

  4、負責每次危險廢物轉移現場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在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6、負責每次危險廢物轉移后,跟蹤和督促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按規定如期回交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并負責按規定把聯單第二聯副聯報送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5

  1、公司負責人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部門負責人為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危險廢物管理人員為危險廢物貯存庫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危險廢物貯存庫消防安全負責;

  2、危險廢物貯存庫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同時符合消防安全的'相關要求;

  3、在貯存庫顯目位置必須設置危險廢物標識,同時設置危險廢物危險告知牌和相關管理制度;

  4、按照安全消防巡查制度進行每日巡查,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立即報告相關領導;

  5、按照規定定期對安全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工作,保證安全消防設施在位有效,確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制定符合貯存庫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7、發生火災(火警)立即進行正確撲救,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門正確報警;

  8、處置好消防安全事故后,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配合調查部門做好事故調查。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6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公司范圍內從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管理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四條 生產技術安全科負責全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處室負責本單位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生產技術安全科按照國家和本市污染源申報登記的有關規定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登記。

  第六條 供應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全廠危險廢物的'對外處置,生產技術安全科負責監督。供應科審查從事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申請處置我廠危險廢物時應出事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 供應科督促對購買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將按照從產生、運輸和接受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并由供應科存檔,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

  第八條 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私自將危險廢物賣給無危險廢物處置的單位,生產技術安全科如發現違規行為,將按照廠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條 直接從管理、生產危險廢物的人員,由本部門及生產技術安全科組織進行專業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條 我廠應建立危險廢物環境預案,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污染事件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按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統一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運輸識別標志的申領和放置,按照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運輸危險廢物時,委托、運輸和裝卸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的管理規定執行。

  運輸過程中應有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損的措施。

  禁止使用載客的交通工具裝運危險廢物或者客貨混裝。

  第十三條 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有防滲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并必須設置識別危險廢物的明顯標志。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產技術安全科對相關管理單位處罰1000元。

  (一)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

  (二)轉移危險廢物,不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

  (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或者場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八)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場所、設施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7

  電池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危險廢物類別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本企業危險廢物類別為hw31含鉛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其他幾方面:

  ①生產車間廢棄鉛板、鉛渣

  ②廢氣處理裝置收集鉛塵、廠區內地面清掃鉛塵

  ③含鉛廢水預處理站污泥

  ④沾鉛員工口罩、衣物

  ⑤其他沾鉛廢物

  3、職責

  公司環保組負責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生產的危廢物集中指定處置場所進行統一規劃,并負責監督組織實施。公司對危險固體廢棄物制定管理措施,并進行運行監控。做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有關管理工作。按所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去向及處置方式做好記錄,及時有效無害的清除和處理危險固體廢棄物。

  4、危廢分類收集

  4.1嚴禁危險廢物收集中混入其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生活垃圾。同時嚴禁危廢混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生活垃圾。確保全部收集。

  4.2車間廢鉛板、鉛渣統一采用設置有危險標志的編織袋收集。

  4.3含鉛廢水處理污泥定期清理,采用塑料桶裝轉運干化池,風干后采用密閉袋裝。

  4.4建立(工作服、手套、口罩)發放、回收管理制度,

  ①勞保用品的發放

  倉庫發放勞保用品的時間為每周一13:00――15:00,其余時間不發放勞保用品(新員工到崗除外)。領取勞保用品需填寫領料單,本人憑部門負責人核準簽字后的領料單交倉庫管理員,之后辦理勞保用品領用手續。員工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按使用時間計算,以便替換。領用勞保用品,必須以舊換新。試用期滿后,能繼續使用的,不能用的、憑部門負責人核準簽字后的領料單及舊勞保用一起交倉庫管理員辦理領用手續。

  ②員工勞保配制

  員工工作服分冬夏兩季各一套,更換時間為每一年一次。員工佩帶的口罩、手套于每月更換一次,更換方式以以舊換新。

  ③使用規定

  所有勞保用品,在使用過程中,不許丟失、遺棄,在下發時間以舊換新。所有生產第一線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必須佩帶口罩、需要的工序必須佩帶手套。所有員工在搬運物料過程中必須佩帶手套。就以上幾點規定,違規者每次每人10元考核。

  ④勞保用品的回收、處置

  所有勞保用品,在使用過程中,不許丟失、遺棄,在每月下發時間以舊換新。生產管理部每月統一回收后,用編織袋打包整理好,貼上危廢標簽,交至庫房統一管理。

  4.5每日填報危險廢物產生環節記錄表、危險廢物貯存環節記錄表。

  4.6禁止向環境傾倒、堆置危險廢物。

  4.7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5、危廢儲存、危廢申報、轉移處置

  5.1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5.2.根據《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所示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識,貯存場所地面須作硬化處理,場所應有雨棚、圍堰或圍墻;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將沖洗廢水納入企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貯存液態或半固態廢物的,還設置泄露液體收集裝置;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完好無損。

  5.3.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xx)對危險廢物包裝物設置識別標識。

  5.4.危險廢物按照種類分別存放,且不同類廢物間有明顯間隔。

  5.5危險廢物的.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6危險廢物產生場所、貯存場所、利用處置設施應有詳細臺帳記錄(如出入庫記錄、利用處置記錄),并配有計重設施。

  5.7公司環保管理部門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市環保局申報登記。

  5.8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重新申報登

  5.9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5.9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向環保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轉移前3日內報告移出地環保部門,同時將到達時間報告移入地環保部門。

  5.10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處置;不按照規定處置的,應當進行限期改正;限期結束后仍然不按照規定處置,由質量安全部按照公司規定負責處罰。

  5.11在搬遷、轉產、終止之前,必須對已經產生尚沒有處置的危險廢物和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處置;對產生的危險廢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并消除可能產生的污染,將評估報告報環保組備案。

  5.12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單位應當制定危險廢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如果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8

  1.目的

  加強危險品及廢品的監督管理,保證危險品及廢品得到適當和安全管理,避免因管理不善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對人體造成傷害。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固、液體危險品及廢品的管理。

  3.定義

  3.1危險品

  指列入國家危險品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品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物品及廢棄物。

  3.1.1可燃性閃點低于60℃的液態,在常溫常壓下(即25℃,101.3kpa)因摩擦、吸濕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當點燃時能劇烈并持續燃燒的固態。

  3.1.2腐蝕性ph值≥l2.5,或≤2.0的液態廢物和固態、

  半固態廢物浸出液;或55℃條件下,一年之內腐蝕鋼材(sael020#)6.35mm的非水溶劑的液態廢物。

  3.1.3反應性通常不穩定、無需引燃極易發生強烈反應、遇水反應激烈、或與水混合生成易爆物質、或遇水后生成有害濃度的有毒氣體/煙氣、或含氰化物或硫化物,在ph值為2.0-12.5的環境中會產生危險濃度的毒性氣體、蒸汽、煙氣的物質:或在封閉環境下受熱易引起爆炸,或在常溫常壓下易分解引起爆炸列為易爆物的物質。

  3.1.4毒性國家危險毒品名錄列出的任何一種污染物的廢物,或含這些污染物的廢物。

  3.1.5感染性指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險的廢物。

  4.庫房管理員職責

  4.1負責現場服務點危險品的收集、分類、包裝、標識:對客戶暫存庫進行日常運行管理。

  4.2負責危險品的搬運、裝卸、運輸、貯存。

  4.3負責貯存設施管理。

  4.4對所有的危險品進行計量和記錄,并貫徹“五聯單”管理程序。

  4.5負責危險品與非危險品的隔離存放。

  4.6標簽和標識的保管工作。

  4.7負責檢查和維護危險廢物倉庫相應的`通風、防火、監測、報警、降溫、避雷、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完好并投運。

  4.8建立特種設備臺帳和檔案,定期檢測,證件齊全。

  4.9計量設備定期進行校準,并保存校準記錄。

  5.存放要求

  5.1易燃、易爆、有毒害物品必須單設庫房各種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須分類存放,保持安全距離防止產生化學反映應,庫房與其他建筑物必須保持安全距離,周圍1.0m以不準有火種,門口沒有警告標志。

  5.2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在運輸時,嚴禁人員與貨物混裝,裝卸時注意輕裝、輕放、入庫時必須有專人驗收,存放時要有貨架、分類碼垛、物品之間的檔距不能少于1.5m并設通從設施,嚴禁露天存放。

  5.3現場臨時存放使用的少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放入容器妥善保管,并分類帶入指定安全地點。

  5.4領料時嚴格各種手續,控制數量,剩余物品及時退回。

  5.5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必須設置足夠的消防器材。

  5.6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出現明火。

  6.使用要求

  (一)農藥

  1、物業主管在農藥噴灑中監管事項:

  2、操作人員應身穿工作服,戴好防護用品如口罩、手套等。

  3.、操作人員應位于上風口,噴灑時盡量避開人群、動物等敏感的群體。

  4、均勻噴灑農藥,防止蟲多處出現藥害,藥少處病蟲未除。

  5、噴灑結結束后,物業主管督促操作人員清洗藥桶、機器后再用清水沖洗機內部噴管幾分鐘,清洗容器用水應灑向綠地,用后空農藥盛器,應投放入有毒有害垃圾箱內。

  6、物業主管每月定期檢查存放情況,檢查施藥器具,使其完好,防止滲漏。

  (二)油漆、稀料等的保管

  1、油漆、稀料的領用要嚴格按照實際用量發放使用。

  2、油漆、稀料在桶后,要及時使用,剩余油漆與稀料不準隨地發灑,要倒回厚油漆桶,并封閉好。

  3、油漆、稀料要單獨存放,遠離火源,防潮隔熱。

  4、油漆噴刷作業場所不準有明火源。

  (三)汽油、柴油保管

  汽油、柴油均屬不能再生能源,具有較高的可燃性與易爆性,汽油、柴油的滴漏會污染土地,燃爆可排放污染氣體。

  1、汽油、柴油的使用嚴格按照領料制定執行,并做好統計。

  2、做為清洗劑的柴油、汽油與污染的汽油要集中存放,妥善處理。

  3、汽油、柴油存放要密封,容器下墊沙土,防止滲漏。

  4、存放汽油、柴油的場所要遠離火源防熱。

  7.檢查與監督

  7.1各部門人員要經常檢查倉庫保管條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達不到要求的倉庫不準存放危險品。

  7.2材料人員要監督使用部門在領用搬運時應符合要求,指出后不改正的停止供應,并報領導處理。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總公司范圍內的各子公司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活動。

  第三條 本公司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實行預防為主,全過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積極推廣清潔生產,避免或者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鼓勵危險廢物在公司內部合理利用;實行對危險廢物的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 公司加強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在各子公司職責范圍內做好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子公司總經對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負總責。

  第六條 各子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三同時”驗收文件、危廢貯存設施建設相關文件、危廢轉移計劃審批和轉移聯單的辦理;《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制定,并擬定公司每年的應急培訓計劃及演練方案;定期組織職工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和完善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及檔案;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管理信息。

  第二章 危險廢物的管理

  第七條 總公司嚴格控制新建危險廢物產生量、危害性且難以安全處置的建設項目。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項目時,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子公司,必須按照規定向當地環保部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若申報登記的內容發生重改變時必須在改變前15天,到當地環保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第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子公司應當采取調整產品結構或者生產工藝等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

  第十條 總公司安全環保部有權對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車間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和運行情況。被檢查的車間應當如實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1)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情況;

  (2)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情況;

  (3)危險廢物造成的污染及損害情況;

  (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執行情況;

  (5)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與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污染嚴重的車間應當按照規定公開其產生危險廢物的狀況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接受監督。

  第三章 危險廢物的全過程控制

  第十一條 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禁止向外環境傾倒、堆置危險廢物。

  第十三條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處置。

  第十四條 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和包裝物,并粘貼危險廢物標志,第十五條 危險廢物的堆放倉(庫)必須具有防風、防雨、防曬設施,基礎必須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米厚粘土層(或用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周圍有徑流疏導系統,保證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會流進危險廢物堆放倉(庫);若堆存的危險廢物是液態或半固態時,應設置滲濾液收集池,滲濾液進入廠水污處理站處理。

  第十六條 各類危險廢物必須分類堆存,不允許混堆。

  第十七條 危險廢物堆放倉(庫)必須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xx)附錄A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的要求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牌。

  第十八條 危險廢物的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收集危險廢物時不得接收沒有轉移聯單或者與轉移聯單不符合的危險廢物;只得接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允許的危險廢物。

  第二十條 轉移危險廢物時,要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實填寫轉移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并加斧章。

  第二十一條 危險廢物只能轉移給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轉移危險廢物的車輛必須具有運輸危險廢物的資質。

  第二十二條 處置危險廢物的子公司必須辦理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且只能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允許的危險廢物。

  第二十三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車間應當管理好出渣口及臨時堆放點,管理好危險廢物廠內的運輸,防治危險廢物的撒落,并做好危險廢物產生量及轉移到危險廢物倉(庫)量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四條 各子公司應建立建全危險廢物管理臺帳,臺帳必須真實記錄危險廢物的產生、利用、處置、貯存量。并設專人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從事危險廢物管理的人員應進行培訓,熟練掌握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安全防護知識、正確的應急處理方法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車間在搬遷、轉產、終止之前,必須對已經產生尚沒有處置的危險廢物和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處置;對產生的危險廢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并消除可能產生的污染,將評估報告報總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車間應當熟悉危險廢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一量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報告公司應急指揮部,公司應急指揮部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向事故發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章 獎懲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車間、部門執行情況納入年終分級考核:

  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安全環保部(科)及其他部(科)由公司進行考核;各車間由安全環保部(科)進行考核。

  認真按部門的崗位職責進行履職,未違上述規定、未發生危險廢物泄漏的為合格。

  第二十九條 獎懲:

  對考核合格,未發生違上述管理規定的部門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對考核不合格,違上述管理規定的部門給予部門負責人及當事人罰款處罰。

  若造成重環境污染事故時,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部門負責人及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在總公司安全環保部。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0

  1 目的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 范圍

  2.1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2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3 危廢管理

  3.1 公司安環科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2 危險廢物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3.3 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場所和專用設施。

  3.4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投訴和舉報。環保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3.5 公司安環科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市環保局已申報登記。

  3.6 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重新申報登記。

  3.7 公司安環科門應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3.8 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3.9 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3.10 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3.11 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向環保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轉移前3日內報告移出地環保部門,同時將到達時間報告移入地環保部門。

  3.12 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3.13 產廢單位、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

  3.14 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15 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3.16危險廢物焚燒處理的,其排放的.煙氣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3.17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3.18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確有必要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須在實施關閉、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內報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

  4 危險廢物運輸管理

  4.1 運送危險廢物應配專用車輛,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4.2 污水站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4.3 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4 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裝載工程土石方最高點不得超過槽幫上緣50公分,兩側邊緣低于槽幫10-20公分,其它散體物不得超過槽幫上緣。

  4.5 運輸車輛必須按公司危廢管理部門和公司保衛部門批準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按接收單位指定的場地傾倒。

  4.6 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4.7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公司《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法則規定》進行處罰。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1

  醫院在診斷、治療、衛生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患者生活中產生的排泄物及垃圾,這些廢棄物均有病源微生物污染的可能,我院對這此危險廢物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類:醫療垃圾和生活垃圾分開放置,不能混淆。醫療垃圾包括:

  ⑴破損的體溫表、廢針頭、壓舌板和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

  ⑵污染的沙布、繃帶、脫脂棉等廢敷料;

  ⑶血、尿、糞、痰、嘔吐物等檢驗標本,化驗用器材、試劑、培養基等廢棄物;

  ⑷病理標本;

  ⑸病區衛生清潔用擦布、拖布等。

  生活垃圾包括:剩余飯菜、果皮、果核、罐頭盒、飲料瓶、手紙、各種包裝紙、糞、尿等排泄物等。

  二、回收與銷毀

  1、專人回收,專人銷毀。由專職人員負責各病區及門診回收醫用垃圾,集中到一起,然后統一焚燒,并有回收銷毀記錄。

  2、傳染病員的污物經消毒處理后,才能送出集中處理。

  3、傳染病員剩余飯菜和排泄物、嘔吐物加1/5量漂白粉攪勻后2小時,然后再運出。

  4、各種廢棄標本、敷料及手術切除的組織器官等必須焚燒。

  5、一次性醫療器械必須毀形,然后浸泡在消毒液里,專人回收統一焚燒。

  三、責任到人

  病區的一次性醫療物品管理由每科的護士長專人負責,如發現流失、不毀形、不浸泡的按目標管理的要求,一律扣分,并且與科室獎金掛鉤。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2

  一、總則

  1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身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2 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四)《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xx版)

  (五)《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保部總局令第27號)

  (六)《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xx)

  (七)《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 第5號)

  (八)《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GB15562.2-19xx)

  (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3.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xx版)的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運、轉移、綜合利用等活動。

  二、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度

  1.管理部

  組長:總經理

  公司總經理是危險廢物管理的第一負責人,對全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并引導危廢管理穩步向前發展。

  ①對公司危險廢物管理部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指導和監督公司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②審查和批準公司危險廢物經營和污染防治計劃,并監督其實施;

  ③審查、批準公司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文件和各類報表。

  ④主持公司危險廢物污染管理部工作,對公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決策,確保公司生產建設與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同步協調發展,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2.危險廢物管理部

  設立以總經理為組長領導各部門的危險廢物管理,對公司的各項危廢管理工作進行決策、監督和協調。

  ①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負責主持危險廢物管理職能機構的日常工作。

  ②全面了解公司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理和污染現狀及其變化規律。

  ③審批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協調其實施。

  ④參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會審、工程設計審查,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實施;參加工程竣工驗收,防止二次污染。

  ⑤組織危險廢物污染事故調查,按“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向公司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

  ⑥組織開展公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和保護業務培訓,提高公司員工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素質。

  3.管理成員職責:

  具體負責公司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整理、貯存、轉運、轉移、綜合利用,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管理各項工作的實施情況。負責與危險廢物處理資質單位聯絡轉移工作。組織企業員工學習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公司員工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素質。組織開展公司日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危險廢物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收集、貯存、轉移和綜合利用具體情況,建立建全檔案、臺帳。組織編制和修定公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協調其實施。定期組織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演練工作。參與編制和修訂公司危險廢物相關管理制度、管理計劃、應急演練方案、操作規程等文件。參加業務技術培訓和環境保護管理經驗和技術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現場專職人員職責 :

  1.負責將外來危險廢物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利用場所,并登記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出庫登記檔案。

  2.落實危險廢物接收、利用、貯存的種類、數量,協助運輸單位裝卸事宜。

  3.危險廢物儲存點的日常檢查,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識。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不得有泄漏和流失,發現問題,按照技術要求及時處置。

  4.負責公司危險廢物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及處理臺賬的記錄。

  5.落實管理部門分配的其他相關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4、其他相關部門

  1、后勤部

  負責環保設備,儀器、藥品和備件等物資的供應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運輸、貯存和發放時逸散泄漏污染環境。

  負責按各責任單位制訂的采購計劃及時采購勞防用品,核實所采購的勞防用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配合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工作。

  2、保安部

  負責運輸危險廢棄物車輛進出入管理與登記工作,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廠區。通過全廠監控系統實時對進出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進行不間斷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在事故救援過程中,負責現場保護、車輛管理和人員的疏散工作。

  三、標識管理制度

  1.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收集、貯存、運輸、綜合利用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危險廢棄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損、蓋子損壞或其它可能導致廢棄物泄漏的`隱患。廢棄物收集容器應粘貼危險廢棄物標簽,明顯標示其中的廢棄物名稱、主要成分與性質,并保持清晰可見。

  3.危險廢物的標識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xx)及《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GB15562.2-19xx)要求。

  附1:危險廢棄物貯存場所警示牌樣式:

  附2:危險廢棄物包裝、容器標識樣式:

  四、管理計劃制度

  1. 每年1月之前由公司部門負責人根據危險廢物收集、產生、貯存、轉移臺賬匯總年度的公司的危險廢物情況,總結上年度危險管理工作進展及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的整改措施。按照省固廢中心的要求填寫《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2.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經公司危廢管理部門簽字蓋章,交區環保局備案。

  五、申報登記制度

  1. 公司接收、庫存,以及危廢利用過程產生的次生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轉移(或綜合利用)去向、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如實進行申報登記。

  2. 每年年底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統計整年接收量,如實填寫年度固廢申報登記表并交至區環保局。

  六、分類管理制度

  1.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特性結合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xx版)對危險廢物進行識別并分類,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轉移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2.貯存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3

  1、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需委托其他危廢處理單位處理的: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江西省固廢管理中心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除能自行利用的,考慮就近原則,均須委托符合條件的危險廢物處理單位進行處理。因特殊原因暫不委托處理的,且存儲期限超過一年的,需向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上報批準。

  在簽訂委托處理危險廢物合同時,須核實接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運輸單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所列的危廢種類是否與公司需轉移的`相符。在簽訂合同后需保存以上證明材料復印件。

  與接收單位簽訂危險廢物處理協議(合同)后,應及時填寫危險廢物備案表,經協議雙方及雙方所在地環保管理部門蓋章后生效。

  以上危廢處理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委托處理協議、轉移備案表等相關材料統一由行政部保管。

  2、公司作為危廢經營單位,對危險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的:

  對于所有公司進行需進行綜合利用的危險廢物,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8號)的要求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生產。

  危險廢物管理小組應定期核實公司危險廢物經營情況,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應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①該表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②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③新建或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④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4

  一、危險廢物專用場地管理制度

  1、目的:確保危險廢物的合理、規范有效的管理。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出、入庫登記臺賬。

  危險廢物管理人員:

  3、危險廢物出入庫時必須首先檢查包裝、重量、分類、標識是否清晰,對包裝不完好,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辦理出入庫及轉移手續。

  4、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處置。

  5、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6、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7、不定期對儲存危險廢物的倉庫進行檢查,門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滲漏,包裝容器是否完好無泄漏。

  二、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管理制度

  1、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依據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三、發生危險廢物事故報告制度

  1、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保事故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5

  1、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轉移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2、貯存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3、不同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識別標識。

  4、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庫登記臺賬。

  19、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6、專管人員每天必須對貯存的危險廢物進行檢查,貯存場所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撤危險廢物。發現問題,按照技術要求及時處置。

  7、嚴格按照國家對危險廢物的相關要求和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工作。

  8、危險廢物貯存庫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同時符合消防安全的相關要求。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6

  醫院在診斷、治療、衛生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患者生活中產生的排泄物及垃圾,這些廢棄物均有病源微生物污染的可能,我院對這此危險廢物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類:醫療垃圾和生活垃圾分開放置,不能混淆。醫療垃圾包括:

  ⑴破損的體溫表、廢針頭、壓舌板和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

  ⑵污染的沙布、繃帶、脫脂棉等廢敷料;

  ⑶血、尿、糞、痰、嘔吐物等檢驗標本,化驗用器材、試劑、培養基等廢棄物;

  ⑷病理標本;

  ⑸病區衛生清潔用擦布、拖布等。

  生活垃圾包括:剩余飯菜、果皮、果核、罐頭盒、飲料瓶、手紙、各種包裝紙、糞、尿等排泄物等。

  二、回收與銷毀

  1、專人回收,專人銷毀。由專職人員負責各病區及門診回收醫用垃圾,集中到一起,然后統一焚燒,并有回收銷毀記錄。

  2、傳染病員的污物經消毒處理后,才能送出集中處理。

  3、傳染病員剩余飯菜和排泄物、嘔吐物加1/5量漂白粉攪勻后2小時,然后再運出。

  4、各種廢棄標本、敷料及手術切除的組織器官等必須焚燒。

  5、一次性醫療器械必須毀形,然后浸泡在消毒液里,專人回收統一焚燒。

  三、責任到人

  病區的一次性醫療物品管理由每科的護士長專人負責,如發現流失、不毀形、不浸泡的按目標管理的要求,一律扣分,并且與科室獎金掛鉤。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7

  1、產生危險廢物的部門(污水處理工段、泥磷回收站)按相關管理制度負責崗位危險廢物堆場的管理,及時聯系危險廢物暫存場管理部門(生產車輛部門)做好廠內倒運(產生崗位至危險廢物暫存場)工作。同時做好危險廢物產生、倒運、堆場庫存臺帳,臺帳每月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2、生產管理部門按相關管理制度對危險廢物暫存場進行規范管理,并做好堆場危險廢物入庫臺帳,臺帳每月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3、暫存場專管人員每天必須對貯存的危險廢物進行檢查,不得有泄漏和流失,發現問題,按照技術要求及時處置。

  4、當庫房內危險廢物貯存一定量時,專管員要及時上報,通知供銷科及時聯系綜合利用企業辦理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手續。

  5、供銷科負責危險廢物的轉移、綜合利用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對危險廢物的相關要求和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工作。

  6、同綜合利用危險廢物企業填寫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報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裝車。

  7、在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裝車之前,必須對車輛所運輸的危廢類別及其數量進行核實。

  8、保衛科負責對出廠的各種車輛按規定進行檢查,未按照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不得放行出廠。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8

  1.目的

  本標準以明確制定公司產生廢棄物的分類、收集、保管及處置的方法為目的。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場范圍內產生廢棄物的管理。

  3.用語定義與分類

  所謂廢棄物是指公司生產、辦公或進行其他活動所產生的污染環境的物質。公司根據廢棄物的性質和實際狀況,將廢棄物分為危險廢棄物、生產廢棄物、一般廢棄物三類。

  A.危險廢棄物:可能對周邊環境或人體安全健康有害的劇毒、易爆、輻射、放射、感染性的廢 棄物質。

  B.生產廢棄物:因公司生產活動而產生的非危險的廢棄物質。生產廢棄物根據性質分為可回收 和不可回收兩類。

  C.一般廢棄物:不屬于危險廢棄物和生產廢棄物,因公司日常活動(辦公、生活等)所產生的 廢棄物。

  4.管理職責

  4.1、全體管理責任者

  公司成立危險廢物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公司廢棄物處理的全體監督和對外部各方的協調,各部門處理責任者的任命并明確其職責。

  4.2、廢棄物處理責任者

  廢棄物處理責任者為各車間主任,擔負有以下職責:

  1)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生產辦公等活動所產生的廢棄物得到正確妥當處置。

  2)自部門廢棄物種類把握,并調動本部門的全體力量,為廢棄物的再利用和減量化而不斷努力和改善。

  3)協助全體管理責任者順利完成國家及地方對廢棄物的管理規定事項。

  4.3、廢棄物處理擔當者

  廢棄物處理擔當者由各部門經理,主要擔負以下工作:

  1)確實按照規定方法對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置。

  2)廢棄物放置場所的標識和整理。

  5.廢棄物處理的托

  公司全體管理責任者對廢棄物處理的外部回收站進行調查,挑選具備資格的外部回收站。與之協議完畢后,托其對公司的廢棄物進行處理。

  6.《廢棄物一覽表》的作成與維持

  6.1、作成

  各部門作成附表《廢棄物一覽表》,并取得部門經理承認后送交環境管理事務局;其中,危險廢棄物應指定處理擔當者,其他廢棄物不必指定。

  6.2、維持

  1)各部門在有新的生產活動,如:生產線變更、新制品或新設備導入,部品出貨形態變更時,應對《廢棄物一覽表》進行重新評審或修訂(必要時)。

  2)正常情況下,每年重新評審一次,必要時進行改訂。

  另外,新的廢棄物種類區分困難時,向環境管理事務局查詢。

  7、廢棄物分類的教育

  各部門應利用會議或其他形式向各級人員說明廢棄物分類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廢棄物分類成為全體員工的常識。

  8、廢棄物的處理

  各部門應對自部門產生的廢棄物擔當管理處置責任,度要實施以下事項:

  8.1、暫時放置場所標識

  在簡單易行的前提下,和各部門自行設定廢棄物暫時放置場所。并按照分類明確標示,使人一目了然,以下為一般原則供參考:

  1)同一場所廢棄物箱設置數量應不影響工作的方便性為宜。

  2) 量同類廢棄物產生場所應設專門廢棄物放置箱。

  3)種類多數量少之廢棄物產生場所,暫時將可回收與不可回收的廢棄物分開,在公司統一設置的廢棄物暫置場所投放時再按分類進行投放。

  8.2、投放

  各部門可將廢棄物暫時投放在公司統一設置的廢棄物統一暫置場所,廢棄物投放時,應按照分類進行準確投放,防止混放、飛揚和異味產生。

  廢棄物統一暫置場所的廢棄物由生產管理部搬運工每日運送公司指定垃圾場。

  8.3、放置場所的維持

  廢棄物放置場所應經常整理、整頓、清潔、清掃,防止異味、蒼蠅、蚊子產生。

  9、廢棄物稱量

  生產管理部對公司產生的廢棄物進行銷量,結果記錄在附表《廢棄物稱量記錄表》中

  2、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檢修作業安全的、控制與管理,確保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守則》《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聯保互保制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維修安全管理規定》和“四個重點”安全管理要求等規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檢修作業。

  第三條、工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操作納入應急預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各單位應將檢修作業進行統計分類,明確一般檢修作業、重點檢修作業、危險檢修作業等審批級別,分別明確管理責任人。所有檢修作業均應適用作業票制度。

  第六條、各單位應進一步完善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范作業前危險辨識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評估和作業審批、作業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實確認、聯保互保關系確立和現場安全監控、作業現場恢復和結果驗收等。

  第七條、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必須明確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措施、致使設備運轉或安全裝置失靈的動力能源控制措施、檢修作業影響區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時應明確應急措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在檢修作業前明確檢修作業單位和作業區域所屬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各單位應經常開展檢修安全技能培訓和檢修安全知識教育。、中修工程施工前應開展針對性安全教育。

  第十條、檢修現場責任領導應嚴格落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作業審批程序,作業審批人應對作業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規范各級作業票的使用,作業票內容應包括作業名稱、主要內容、起止時間、地點區域、作業類別級別、作業單位(包括人數)、安全措施(責任人)、安全交底人(簽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簽字)、作業地點崗位人員(簽字)、作業審批人(簽字)等內容。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負責人應隨身攜帶作業票備查,作業結束后,應將作業票歸檔留存。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不斷細化分解檢修作業內容,逐步推進檢修作業規程化、規范化和標準化。

  第三章、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所有檢修作業均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第十六條、正常生產過程中的維修,作業人員必須經崗位人員同意并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懸掛檢修作業牌,方可進行檢修作業。該區域的安全檢查監控責任仍由原責任人負責。崗位人員和區域負責人有拒絕作業和隨時終止作業的權力。

  第十七條、外單位進入本單位進行檢修、搶修作業,必須經生產處組織安排,嚴格履行安全交接簽字手續,雙方應認真落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行政負責人,應加強檢修作業檢查指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保障體系運行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嚴格落實檢修作業安全要求,規范作業票使用,凡有違本制度的作業行為,給予經濟處罰500元。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3、醫療廢物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并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匯總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事故時,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事故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訂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四)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噪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筏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條件。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污染區域,以防擴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小的不同,采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狀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未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9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九條規定及自治區、盟(市)、旗環保部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為申報登記、環境統計、三同時驗收等制度實行過程中的危險廢物相關數據提供確實可靠的依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1、建立管理臺帳前期準備工作

  危險廢物臺帳的.基礎建立,確定所利用的危險廢物并在企業內部給危險廢物確定唯一的編號。建立相關記錄表格,相關表格一般應分別留存于危險廢物利用部門、貯存部門和臺賬匯總部門。

  2、管理臺帳建立的步驟

  (1)記錄與計量

  在貯存、利用、處置等環節建立有關危險廢物的臺帳記錄表,危險廢物轉移出時或在單位內部利用時,必須要求稱重。

  (2)定期資料收集與匯總

  定期匯總危險廢物臺帳記錄表,相應記錄表或憑證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包括內部轉移聯單)要隨報表封裝匯總。

  (3)形成完整臺帳

  您

  匯總危險廢物臺帳報表,以及危險廢物利用工序調查表及工序圖、危險廢物特性表、危險廢物利用情況一覽表,形成完整的危險廢物臺帳。

  3、管理臺帳制度的實施與保障

  (1)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制度的實施涉及單位內部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處置、實驗分析和安全環保等相關部門。

  (2)充分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與利用記錄相銜接,建立內部危險廢物管理機制和流程,明確各部門職責,真實記錄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保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制度的良好運行,特別是要確保所有原始單據或憑證應當交由專人(如臺帳管理員)匯總。

  (3)危險廢物管理臺帳應當分類裝訂成冊,由專人管理,防止遺失,并采用信息軟件輔助管理危險廢物臺賬。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20

  1、公司負責人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部門負責人為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危險廢物管理人員為危險廢物貯存庫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危險廢物貯存庫消防安全負責;

  2、危險廢物貯存庫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同時符合消防安全的相關要求;

  3、在貯存庫顯目位置必須設置危險廢物標識,同時設置危險廢物危險告知牌和相關管理制度;

  4、按照安全消防巡查制度進行每日巡查,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立即報告相關領導;

  5、按照規定定期對安全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工作,保證安全消防設施在位有效,確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制定符合貯存庫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7、發生火災(火警)立即進行正確撲救,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門正確報警;

  8、處置好消防安全事故后,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配合調查部門做好事故調查。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保護法》及省、市、縣相關環保部門的要求,確保危險廢物在產生、利用、存放等環節不出現環境污染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由安全環保部負責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制定。

  第二條

  要嚴格按照省環保部門下發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格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如實填寫(數據要真實有效)。

  第三條

  以上一年危險廢物產生、處置、利用情況為依據,結合裝置現狀來計劃來年危險廢物各情況。

  第四條

  管理計劃必須對危險廢物的產生環節、種類、危害特性、產生量、利用處置方式及相關措施描述清晰。

  第五條

  管理計劃必須對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措施作出說明。

  第六條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必須報環保部門備案,當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時,應及時申報。

  危險廢物源頭分類制度

  根據危險廢物特性和產生量,確保在危險廢物收集、貯存的過程中不發生環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兆邦化工特制定危險廢物源頭分類制度,涉及危險廢物的.車間和部門要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一條

  在進行危險廢物收集工作時,一定要采取防泄漏防擴散措施,并讓專門從事危險廢物管理人員進行。

  第二條

  根據本廠自身情況產生的危險廢物是導熱油,特在廠區內設置了危險廢物臨時貯存場所,同類廢物不同存放,且不同類廢物間有明顯的間隔。

  第三條

  在危險廢物包裝容器或儲存場所設有危險廢物標識牌,標識牌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制定。

  第四條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有專業危險廢物管理人員看守管理。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為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本公司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第一條

  危險廢物在轉移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再向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領取聯單。

  第二條

  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東明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危險廢物產生每轉移一車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四條

  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經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后,將聯單第一聯副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二聯交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單第一聯正聯及其余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第五條

  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22

  1 目的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 范圍

  2.1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2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3 危廢管理

  3.1 公司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2 危險廢物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3.3 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場所和專用設施。

  3.4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投訴和舉報。環保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3.5 公司環保管理部門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市環保局已申報登記。

  3.6 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重新申報登記。

  3.7 公司安環部門應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3.8 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3.9 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3.10 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3.11 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向環保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轉移前3日內報告移出地環保部門,同時將到達時間報告移入地環保部門。

  3.12 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3.13 產廢單位、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

  3.14 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15 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3.16危險廢物焚燒處理的,其排放的煙氣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3.17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3.18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確有必要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須在實施關閉、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內報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

  4 危險廢物運輸管理

  4.1 運送危險廢物應配專用車輛,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4.2 污水站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4.3 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4 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裝載工程土石方最高點不得超過槽幫上緣50公分,兩側邊緣低于槽幫10-20公分,其它散體物不得超過槽。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23

  1、目的

  為貫徹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治理,防止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和處理活動。

  3、職責

  3.3.1、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發生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志和數量的統計,以及危險廢物臺帳的確立。

  3.3.2、生產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和指導各廠房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各環節的管理,不定期檢查。

  3.3.3、安全環保部負責外包處理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外包工作。確保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公司辦理,并按照國家規定有相關資質的運輸方法依法保證運輸。

  3.3.4、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提出的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運輸、外包辦理申請批準。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相關資料也負責當地環保局的`申報和相關處理核準。

  3.3.5、廠長負責審查安全環保部批準的工作。

  4、管理內容和要求

  4.1、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生產管理

  4.1.1、生產工藝部要積極改進生產工藝和生產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產生。

  4.1.2、發生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工序班長和單位工作人員負責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初始收集和日常管理,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及時報告。

  4.1.3、各車間主任對本車間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負責,堅決消除滴、泄漏現象。

  4.1.4、生產區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收集裝置應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2、危險廢物運輸

  4.2.2.1、各車間應立即向安全環保部提出一般固廢和處理危險廢物的申請,以達到廠房存放的臨界值。

  4.2.2.2、安全環保部和廠長批準后方可運輸。

  4.2.2.3、負責人、專車運輸,現場負責統計一般固廢和運輸危險廢物。

  4.2.2.4、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符合國家標準,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3、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處理

  4.3.3.1、現場提出的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處理申請,如果安全環保部認為需要外協處理,可以經廠長批準進行下一步處理。

  4.3.3.2、廠長導批準后,由安全環保部對有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機構進行運輸、處置。

  4.3.3.2、現場統計登記。

  4.4、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應急處理

  4.4.4.1、生產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聯合制定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突發情況應急預案,到保單地環保局備案,組織培訓。

  4.4.4.2、發現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發生、收集、儲存、轉移、和處理異常,及時報告,第一時間處理,必要時由廠長啟動應急預案。

  4.5、其他

  4.5.5.1、一般固廢和危險廢棄物狀況(生產工藝、處理方法、處理計劃)變化前,安全環保部應向當地環保局申請辦理,批準后方可辦理。

  4.5.5.2、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搬遷首先要經當地環保局批準。

  4.5.5.3.禁止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混合、混合、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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