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08 09:59:49 煒玲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醫保管理制度(通用27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醫保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保管理制度(通用27篇)

  醫保管理制度 1

  1、病案室、統計室工作制度

  (1)做好病歷保存工作,不得丟失。

  (2)負責給每位就診的醫療保險者建立病歷,并在病歷首頁上加蓋“醫療保險”專用章,而與普通病人加以區分,便于管理。

  (3)對檢查醫療保險病歷提供借閱支持。

  (4)提供相應統計數據。

  2、門診部工作制度

  (1)負責登記好每位醫療保險的門診、住院患者就醫信息。

  (2)出診醫師必須按照《處方管理辦法》進行診療,在門診病歷上如實記錄醫療保險、患者每次就診的診療項目,要求門診病歷與處方相符合。

  (3)門診醫師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出現作假情況。

  (4)做好醫療保險的宣傳及解釋工作。

  3、結算人員工作制度

  (1)臨床各個科室結算人員必須對患者的住院費用與醫囑進行認真核對,在患者出院當日進行準確結算。

  (2)醫保辦及住院處相關結算人員審核無誤后方可與患者結算住院費用。

  (3)住院處指定相關結算人員定期向上級醫保部門報送結算信息及紙介,并負責查找未結算人員名單,使上級醫保中心及時劃撥已發生的住院費用。

  4、藥械科工作制度

  (1)按照《處方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2)認真核對醫療保險處方,分別保存。

  (3)藥品單價費用超百元或每張處方超 500 元需到醫保辦審核,蓋章批準方可領藥。此處方要單獨存放以備檢查用。

  (4)為檢查提供相應處方。

  5、醫務科工作制度

  (1)負責醫療保險患者的醫療質量。

  (2)定期組織對門診及住院病歷進行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治療的檢查工作。

  (3)配合醫療保險政策,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4)負責醫療保險的醫療糾紛的.處理工作。

  (5)做好單病種診斷治療、病歷書寫、費用限制等管理工作與檢查工作。

  6、計算機室工作制度

  (1)負責醫療保險網絡的維護工作。

  (2)負責醫療保險軟件的建設,包括預算、聯系、軟件的開發。

  (3)負責全院網絡的建設工作。

  (4)負責計算機的培訓、維修工作,保證醫療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

  醫保管理制度 2

  1、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定點藥店調劑,藥店營業員應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定點零售藥店人員無不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調配劑量有疑問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給予調劑。

  2、《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目錄》書中規定的藥品可以在定點零售藥店憑(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和專用卡進行購藥,目錄規定以外的藥品只能憑現金直接購買,如果是處方藥還必須有執業醫師的處方才能購買。

  3、參保人員看病就醫必須持社保局核發的《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手冊》和專用卡等有效證卡到定點藥店就診購藥,其醫療費用結算采用以記賬為主,輔之以現金交費的.結算方法,社保局核發的《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手冊》和專用卡均限于本人使用。

  4、參保人員調動,死亡等要及時到社保局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參保人員應將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和專用卡妥善保管,及時更改個人帳戶密碼,如不慎丟失者,應及時向社保局辦理掛失,丟失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參保人員自理。

  醫保管理制度 3

  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歷書寫須規范、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記錄參保病人的門診及住院病歷,各種意外傷病人,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程錄中必須如實的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七、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維護參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復檢查的必須有原因分析記錄。控制抗菌藥物和自費藥使用。

  八、嚴格掌握醫療保險病人的入、出院標準。嚴禁分解門診處方開藥、人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掛床住院或把門診治療、檢查的病人作住院處理,住院病歷內容必須規范完整。

  九、嚴格按照規定收費、計費,杜絕亂收費、多收費等現象。住院部實行每日清單制,每日清單應交給患者簽名確認,要做到及時計費,杜絕重復收費,各種費用記帳必須與病歷醫囑相符合。由于亂收費、多收費、重復收費產生的醫保拒付款全額由相關責任醫生、護士負責。

  十、全體醫生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醫院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公示,對最新醫保政策、文件等及時組織進行院內組織學習。

  十一、醫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終端軟件,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臺,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數據安全完整,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

  醫保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醫保管理制度 5

  一、入院管理

  1.收到前來就診的患者就診單時,需認真核對患者住院信息與醫保信息是否相符。

  2.及時為患者辦理醫保登記手續,認真核對登記后的.醫保提示信息,并按照提示告知患者主治醫師,進行相應業務處理。

  3.參保患者繳納住院押金1000元,出院結算時只負責個人費用結算部分,統籌部分費用先由醫院墊付。

  4.本院門診慢病和特殊群體費用做到及時結算,特殊情況與醫保、患者溝通協商解決。

  二、外院單據管理

  1.收接外院單據時要認真核對單據和報告單是否相符,日期是否相符,與備案的病種是否相符。

  2.接單據時要隨時記好身份證號,電話,提醒報銷時間。

  3.接單據時要做到隨接隨傳,以免單據丟失。

  三、結算管理

  1.醫保患者結算時做好費用審核,并將費用全部上傳市社保中心。

  2.認真核對醫保結算單中的各項指標。

  3.每天將結算的醫保患者結算單進行整理。

  四、上報材料管理

  1.每月初將上月結算的醫保結算單及明細分類整理。

  2.將上述表格、醫保結算單報醫保中心。

  醫保管理制度 6

  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范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并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數據備份工作,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項目,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歷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并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審核并在處方上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保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

  ①非處方藥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限制使用范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范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

  ②參保人員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歷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并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后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并發癥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后一年內);冠心病;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抗菌藥物處方用量應遵守衛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醫保管理制度 7

  參保病人病歷是記錄診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核查醫保政策執行情況的原始資料。為規范保險病人的'病歷書寫,制定以下制度。

  1、病人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科室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科室應將收到的住院病人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人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

  2、科室必須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人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3、科室經治醫生必須如實詢問病史,準確記錄,如出現因記錄失實問題影響患者報銷的,由當事人負責。

  4、科室診療活動必須如實記錄醫囑,如因醫囑不符合醫保規定,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5、輔助檢查,必須下醫囑,在病程記錄中有上級查房意見,常規檢查外的輔助檢查要說明檢查的原因。檢查分析結果必須體現在病程記錄中。

  6、出院診斷、病種定額、輔助檢查之間,必須具備嚴格的邏輯判斷關系,嚴謹套用病種、診療目錄。

  醫保管理制度 8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診所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診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中藥飲片質量:

  1、診所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藥飲片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中藥飲片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相關采購、驗收人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診所的中藥飲片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銷售。

  4、嚴把在柜中藥飲片的`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中藥飲片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中藥飲片及時補充,確保中藥飲片供應及時。

  三、嚴格診所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中藥飲片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醫保管理制度 9

  為建立健全財務賬目,確保參保人員及門店與醫保中心的費用結算,特制訂本制度。

  一、財務票據管理:

  1、收款員領取收費票據時要注明領用時間、起止號碼、數量、名稱等內容,并在票據登記簿上簽字。

  2、根據GSP要求,門店藥品銷售非質量問題一經售出不得退換。退回的商品應打印銷后退回電腦小票保存備查。

  3、認真做好各種票據的監督檢查工作,門店應對票據的領用、使用、保管情況和票據所收資金的手指情況進行不定期或定期檢查。

  4、對發生退費、作廢、重制票據等情況,票據管理員要逐張審查、核對,確保收款的正確性。

  5、財務人員負責醫保中心醫藥費結算和銜接工作,并按醫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6、做好季度盤點,盤點應及時做好電腦記賬和保管,每月初對上月的'配送單據、退貨單據、銷售匯總等單據按照藥品、保健食品和醫療器械分類裝訂,并按照《藥品經營管理制度》要求進行保存備查。

  7、門店按規定做好財務核算、按月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憑證、帳冊。

  二、費用結算管理

  1、參保人員配購藥品,按政策規定的支付類別進行結算,醫保規定自付的藥品,自付部分以現金支付。

  2、參保人員醫保賬戶資金不足部分以現金支付。

  3、定點門店對外配處方藥實行專門管理、單獨建賬,所有醫保費用支付的藥品必須是醫保部門允許結算的藥品(與醫保結算碼一致)。

  4、門店指質量負責人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服務的管理,協同本地醫療保險局做好相應的日清賬、月對賬管理工作。每月一次上交發票存根(記賬聯)于公司財務部。

  5、劃扣的資金按照《保定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通過與醫保中心對賬,每月定期向本地醫保中心申請結算上月的醫保費用,并提供賬目清單。

  6、若每帳發生操作問題、網絡問題可向醫保局財務部查詢聯系,發生技術問題(服務器連不上)可向醫保局信息中心查詢聯系。

  醫保管理制度 10

  為了做好廣大參保人員的醫療服務,保證我院醫療保險診療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省、市、區醫保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對醫保患者要驗證卡、證、人。

  2、定期對在院患者進行查房,并有記錄。

  3、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實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標準患者住院期間每日24小時必須住院。

  4、住院期間醫療卡必須交醫院管理。醫療證患者隨身攜帶,不準交未住院的醫療卡、證放醫院管理。

  5、建立會診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轉院質量。

  6、如有利用參保患者的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經查清核實后將進行處罰,并取消醫保處方權。

  7、嚴禁串換藥品、串換診療項目、串換病種、亂收費、分解收費等行為。

  8、嚴禁誤導消費、開大處方、重復檢查。

  9、嚴格控制參保病人的醫療費用,嚴格執行抗生素使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實行梯度用藥,合理藥物配伍,不得濫用藥物,不得開人情處方、開“搭車”藥。

  10、參保病人出院帶藥應當執行處方規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藥不得超過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7天。

  11、嚴格按照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地記錄診療過程。

  醫保管理制度 11

  1、為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療保障管理,醫院健全醫療保障險管理制度,由醫務科負責監督制度落實。

  2、醫院應在醒目位置公示基本醫療保障收費標準和醫療保險支付項目和標準,為就醫人員提供清潔舒適的就醫環境。

  3、醫院加強醫療保險政策的學習和宣傳,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合)人員服務,在診療過程中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控制醫療費用。

  4、醫院在為參保(合)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認真核驗就診人員的參合證、醫療保險(離休干部)病歷、社會保險卡及醫療保險證(以下統稱“證、卡”),為保證參保(合)人員治療的連續性和用藥的'安全性,接診醫師應查閱門診病歷上的前次就醫配藥記錄,對本次患者的檢查、治療、用藥等醫療行為應在病歷上明確記錄。參保(合)人員因行動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藥的,由被委托人在專用病歷上簽字。

  5、醫院嚴格遵守藥品處方限量管理的規定: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30天、同類藥品不超過2種;住院病人出院時帶藥不得超過7天量,且不得帶與本次住院病情無關的藥品。

  6、嚴格掌握參保人員出入院標準,及時辦理出入院手續醫療保險規章制度百科。不得將不符合住院標準者收治入院,嚴禁分解住院和掛床住院。

  7、醫護人員要核對參保(合)病人診療手冊,如發現住院者與所持證件不相符合時,應及時扣留相關證件并及時報告社保科,嚴禁冒名頂替住院。

  8、做好參保(合)病人入院宣教和醫保、新農合政策的宣傳工作,按要求簽定參保(合)病人自費項目同意書,因自費藥品或檢查未簽字造成病人的費用拒付,則由主管醫師負責賠償。

  9、嚴格控制住院醫療總費用,各科室要按照醫院制定的指標嚴格控制好費用,超標費用按比例分攤到各臨床科室(包括臨床醫技科室)。

  10、嚴格控制藥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醫院制定各科藥品比例指標進行控制;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原則上不使用自費藥品;超標藥品比例也將納入當月院考評。

  11、嚴格內置材料及特檢、特治材料審批工作,要求盡可能使用國產、進口價格低廉的產品。各醫保中心(包括外地醫保)要求醫師填寫內置材料審批表到醫保辦審批后才能使用,急癥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審批(術后3天內)。

  12、嚴格執行物價標準收費政策,不能分解收費、多收費、漏收費、套用收費,因亂收費造成的拒付費用由科室承擔。

  13、對參保病人施行“先診療后結算”,方便患者就醫。

  14、按時向醫保中心和合管中心上傳結算數據,及時結回統籌基金應支付的基金,做到申報及時、數據準確。

  醫保管理制度 12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數據或無有效庫存數據支持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持對原始銷售數據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采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審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采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于質量問題的解除鎖定,屬于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并跟蹤處理結果。

  醫保管理制度 13

  一、要按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按時,準確錄入并傳輸數據,保證數據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卡(ic卡)進行購藥及結算匠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數據,重點是每年初必須先下載全部數據后才能開始刷卡;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范收據和購藥明細,并保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設備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件,嚴禁聯網設備與國際互聯網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數據及ip地址等參數,嚴禁通過專網對信息及網絡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志,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并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并持證上崗;營業員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并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咨詢、圈存、修改密碼、醫保卡余額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80%,并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采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不同)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托人須持委托書,方能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項目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后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審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數據上傳,并保證上傳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數據,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醫保管理制度 14

  一、病員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病區應將收到的住院病員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員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二、急診留觀病歷和住院病歷分別編號保存。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及所有主觀病歷應標注連續的頁碼。

  三、科室必須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員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四、病歷在科室、護保中心、住院處(醫保辦)和病案室的流通過程中,應嚴格簽收制度。

  五、住院病歷、急診留觀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由科室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

  六、病歷借閱:

  1、除涉及病員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教部相關人員外,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借閱病員的住院病歷。

  2、本院正式醫務人員(含有處方權的研究生)一次借閱不得超過20份;合同醫生、進修生須經上級醫生同意后方可借閱,一次不得超過2份。借閱病歷應盡快歸還,借閱最長時限不超過5天。

  3、借閱者須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閱,不得他人代借、轉借。

  4、借閱者應愛護病案,確保病案的完整。丟失病案者將視情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5、本院醫師調離,轉業或其他原因離開本院,歸還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辦理離院手續。

  八、病歷復印(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1、對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應當受理:

  (1)病員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員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2、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按照要求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病員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病員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員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的,應當提供病員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員死亡證明、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病員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病員死亡的,應當提供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向醫教部出具采集證明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方可給予協助辦理。

  4、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九、發生醫療問題爭議時,由醫教部醫療科專職助理員在病員或其有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病歷。封存的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醫保管理制度 15

  (一)門診的費用結算

  1、門診醫療費用結算統一采用廣發社保(IC卡)或現金支付方式結算。由被保險人每次到門診就醫時,出示本人IC卡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或直接支付現金結算。

  2、屬于特殊病種的門診結算,收費員應核對被保險人的特定病種醫療卡,把相關的診療數據通過大醫保結算系統上傳到社保結算中心,根據返回的信息結算。

  (二)住院的費用結算

  1、被保險人入院時,住院收費處應核實被保險人的IC卡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內為被保險人辦理住院登記手續,并將資料及時市社保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上傳資料的,應在獲得有關資料的同時,報市社保局備案后,按規定的程序辦理登記手續。

  2、被保險人出院時,應根據《試行辦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大醫保結算系統,將相關的結算數據上傳至醫保結算中心進行結算,收取被保險人住院費用總額中被保險人應自付的部分,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在社會保險住院結算單上簽字作實。其余屬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會局與定點醫院機構結算。

  3、每月的被保險人住院結算情況、收費明細資料和有關的住院資料應按時送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4、在被保險人辦理住院登記及結算時,有任何疑問,收費員應文明用語,耐心解答,多向被保險人宣傳新的醫療保險政策。

  醫保管理制度 16

  一、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并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二、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建立醫保管理網絡,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負責定期對醫保業務和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協調、考核、監督,對門診處方量、出院病歷、出入院標準掌握以及出院帶藥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監測和分析。

  四、規范醫療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按時與市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六、采取措施杜絕如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落實為參保病人醫療費用自費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準,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并降低住院藥品占比、自費率占比,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將醫療保險各項考核指標納入醫院整體考核管理體系之中。

  八、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準。規范藥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準確及時傳送和網絡的正常通暢運行。

  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信息、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和溝通。

  十一、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范指導檢查各部門醫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公布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醫保管理制度 17

  1、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醫保工作的規章制度。

  2、努力學習、宣傳醫保政策規定,提高業務素質。積極主動的支持、配合和協調醫保部門的各項工作,并結合實際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3、負責全院醫保管理工作。協調好醫保管理中心,參保職工、醫院等多方面的關系,為醫保患者營造一個通暢的`綠色就醫通道。

  4、根據有關醫保文件精神,嚴格掌握醫保病種范圍和用藥范圍,確保參保人員享受基本的醫療保證和優質的醫療服務。

  5、規范醫療行為,確保醫療安全,保證工作序的運行。

  6、設專人負責計算機醫保局域網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計算機硬件、軟件和系統的正常運行。

  醫保管理制度 18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藥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醫保管理制度 19

  一、醫療保險辦公室職責

  1、熟悉職責范圍涉及的相關文件和要求,做好職責范圍內的醫院管理工作。

  2、負責與職責范圍內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向醫院相關管理部門通報醫保管理信息。

  3、負責參保人員就醫的審核及費用報銷,做好相關財務數據工作。

  4、配合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對醫療臨床科室執行醫保管理要求的情況作不定期檢查。協助醫療臨床科室按各醫保管理要求對醫保病人做好服務工作。

  5、積極參加醫保管理工作學習,及時掌握醫保管理要求與信息。

  6、負責醫保管理辦公室各項月報表工作。

  二、就診管理制度

  1、公布醫保就醫程序,方便參保病員就醫購藥。

  2、設立醫保掛號、結算專用窗口。

  3、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和費用結算手續時,應認真核對人、證、卡相符,杜絕冒名就診或冒名住院現象。

  4、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和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病情診斷要與用藥相符。

  5、落實首診負責制,不無故拒收、推諉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病員。

  6、貫徹因病施治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不得掛名、分解、冒名住院。

  7、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在醫療服務補充協議規定的`控制比例內。

  三、診療項目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醫保診療項目,不得將醫保范圍外的項目納入醫保支付。

  2、使用醫保目錄外服務項目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

  四、用藥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醫保用藥規定,基本醫療藥品品種齊全,使用符合協議規定。

  2、使用醫保目錄外藥品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住院病人甲、乙類藥品的比例符合醫療服務協議的規定。

  3、嚴格執行醫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原則上不允許病人在住院期間外購治療性藥品和材料,如病人確實因病情需要外購治療性藥物或材料,必須經病人、科主任和分管院長同意并簽字后方可實施,產生費用及時上報并計入住院總費用。

  五、結算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省、市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不得擅立項目收費、分解醫療收費項目、提高醫療收費標準。

  2、參保人員門診掛號和醫療費用結算時,使用定點醫院統一發票醫療保險規章制度醫療保險規章制度。

  3、認真做好補充醫療保險,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弄虛作假。

  4、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醫保部門如實報送醫療機構月對賬單。

  醫保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正常有序運轉。根據相關財經法規,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機關財務管理主要內容包括:預算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結算管理、會計人員管理、財務監督。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勤儉節約、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安排,注重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局機關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并嚴格執行收支預算,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如實反映財務收支情況,加強資產的全面管理。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行政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下年度部門預算,并報局黨組會議審定。部門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是將下年度納入到國庫管理的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繳入國庫,不得滯留或挪用。支出預算中基本支出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項目支出是根據區委、區政府工作安排,結合本單位年度工作任務,本著先急后緩的原則,在保證基本支出需求下,結合財力情況,從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中統籌安排。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六條 局機關辦公用品歸辦公室管理。各科室需添置辦公用品的,提出申請,填寫物品采購計劃單,報辦公室匯總審定后統一采購,金額達到政府采購標準的實行政府采購。各科室不得未經批準自行采購。購買辦公用品超過限額的一律采用轉賬或公務卡結算。辦公用品發票必須附有明細清單,經手人按照一般程序報賬。其它工程類、設計制作類等大件物品采購需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標準執行,并提供合同及驗收單。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七條 行政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固定資產管理按照誰用誰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科室對其使用的資產負責。辦公室負責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明確使用人的責任。財務科負責將新增固定資產錄入到資產管理系統內,保證賬實相符。如需處置,需報財政部門批準后,由辦公室統計好進行處置。處置收入交由財務科上繳非稅,并在資產管理系統里登記減少。

  第五章 結算管理

  第八條 原始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原始憑證的報銷需審核無誤后,經手人簽字,分管領導及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報銷。發票沒有明細的須附附件,用公務卡結算的須附POS機刷卡憑條。資金支付應按照現金管理、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結算。對于大額支出,需以紙質報告形式交由辦公室,經黨組會議研究后,分管領導和單位負責人簽字后,方可轉賬。

  第六章 會計人員管理

  第九條會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須有計劃的進行輪換。會計人員必須參加會計業務培訓,保證每年有一定時間用于學習和培訓。會計人員因崗位變動應辦理交接手續。列出交接清單,逐項核對后,由交接人、接收人、監交人三方簽字生效。交接清單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一份,財務科留存一份,存檔備查。原則上,一般會計人員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負責人監交。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十條行政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政府會計制度》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同時做好審計、財政部門的外部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批準之日起執行。

  醫保管理制度 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保障基金財務管理行為,加強基金收支監督管理,維護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構建基金監督管理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醫療保障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是指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等基金以及醫療救助資金。

  第四條 醫保基金監督管理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合法、效率原則。

  第五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擬定醫保基金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經辦機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審核稽核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構建基金安全長效機制;定期對經辦機構進行內部控制檢查,重點檢查大額資金使用和分配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組織開展內部審計,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醫保基金的監督。

  (二)負責匯總編制醫保基金預決算,統籌調度基金使用情況,監督醫保基金運行,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依法實施醫保基金會計監督。

  (三)組織開展基金運行分析,根據基金運行情況提出政策調整建議;依法依規查處和移送醫保基金欺詐案件及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

  (四)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要求,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要求,對黨員干部職工在基金監督管理工作中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執紀。

  第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內控、監督等管理制度,完善基金收支管理核算,嚴格基金支出審核,做到業務與財務、初審與復核及審批相互分離,互相監督。

  (二)依法依規辦理醫保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基金征繳、待遇支付等工作,除國家明確規定外,杜絕擠占、調劑、截留和減免基金的行為。

  (三)定期開展自查和內部稽核,對內控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防止欺詐、冒領行為。

  第七條 基金監督工作全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監督。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八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醫保基金的預算、決算、基金申報與撥付以及基金內控等情況進行全方位、全流程監督管理。

  第九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經辦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核查醫保基金撥付程序及金額。

  第十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政監管與經辦機構內部稽核審核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基金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一條建立醫保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工作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完成。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編制的基金預算執行,定期分析基金收支情況,增強基金收支活動的科學性。

  第十二條醫保基金年度收支預算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別核算、分別計息、專款專用,險種之間不能互相調劑。

  醫療救助資金應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醫保基金當年收不抵支時,所需資金按以下渠道籌集:

  (一)歷年滾存結余;

  (二)申請使用風險調劑金;

  (三)申請同級財政給予補貼;

  (四)其他資金來源。

  第十四條 基金預決算調整及重大資金調度堅持局黨組集體決策制度,并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年度終了,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年度醫保基金財務報告。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任何人不得篡改和授意、指使責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字,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經辦機構會計事項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明確業務事項與會計事項經辦人員、審核人員、審批人員的職責和工作流程,做到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監督。

  第十八條經辦機構應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及時提供會計信息,真實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結余情況。定期對賬包括定期與業務科室、稅務部門、財政部門、銀行對賬,做到賬賬、賬表、賬實相符。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根據實際發生的基金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會計制度規定,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加強基金相關票據、印鑒和密鑰管理,票據、印鑒和密鑰均應由專人分別保管,個人私章由本人或授權人員管理,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鑒。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按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認真落實醫保基金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度報表制度,加強報表數據分析和應用。會計報表應及時準確、內容完整、格式規范。

  第二十三條會計人員要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制度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按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從事會計、出納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從事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并按照規定實行定期輪崗,原則上同一崗位在崗時間5年必須輪崗,同一險種的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同險種出納人員。

  第五章 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按照局黨組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要求,由局機關定期組織對基金財務收支等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醫保基金原則上每年接受審計核查,審計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通過審計及時糾正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處理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建議,按規定移送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

  第二十七條 充分運用巡視巡察成果、財政部門檢查結果、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健全規章制度,規范經辦行為,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條 審計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經費預算。

  第六章 專項檢查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每年不少于兩次對基金實施專項檢查,查找基金管理中的風險點和薄弱環節,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實施基金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基金收支、管理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四)根據調查或檢查的需要,可聘請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家參與。

  第三十一條 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時,應當至少由兩人共同進行并出示證件,承擔以下義務:

  (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二條 實施專項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基金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章 安全評估與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探索開展基金安全評估,以“應收盡收、應繳盡繳、應保盡保”為重點,科學制定評估指標與權重,提高安全評估的科學性和針對性。

  第三十四條建立健全基金安全評估制度,定期對基金運行狀況和風險管控狀況開展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基金支撐能力,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情況,違反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及對基金安全的影響,其他與基金安全相關的指標等。

  第三十五條 完善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制度,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基金的監督,積極防范和制止各種侵害基金的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醫保管理制度 22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數據或無有效庫存數據支持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持對原始銷售數據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采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審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采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 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于質量問題的解除鎖定,屬于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并跟蹤處理結果。

  醫保管理制度 23

  一、入院管理規定

  (一)醫保患者辦理住院手續時,應攜帶《醫保手冊》、社保卡到住院處,工作人員認真核對參保人員《手冊》中的照片,并根據患者的診斷,按《手冊》填寫的.身份、數據及其它信息進行登記;患者未在紅名單內或未持醫保手冊者,應全額繳費,手工報銷。

  (二)醫保、工傷、合作醫療患者住院時,應持“醫保手冊”、“工傷證”、“合作醫療證”到住院處辦理住院手續。住院處工作人員應在住院單上加蓋“醫保”、“合作醫療”、“工傷”章,以提示病房醫生在為患者診治時要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凡辦理住院手續的醫保患者其住院通知單上醫生注有以下原因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因吸毒、打架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因自殺、自殘、酗酒等,住院處工作人員應全額收取患者住院費用。如醫生診斷未詳細注明,經辦人有疑問時,有責任詢問患者的受傷原因,并按醫保規定收取其住院費用。

  (四)醫保患者在住院期間嚴禁請假外出,其請假期間的醫療費用住院處按自費收取。

  二、出院管理規定

  (一)患者出院時,病房為醫保患者提供出院診斷證明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患者,一份附在病歷中,一份隨出院通知單交到出院處,經辦人將診斷證明貼在患者結算明細單上,報醫保中心審閱。

  (二)參保人員辦理完出院結算手續后,出院處才可將《手冊》返還患者。

  (三)患者自院方開出出院通知單的第三天后拒不出院者,其醫療費用住院處按自費收取。

  (四)參保人員出院后,從出院處通知其結算醫療費用之日起兩周后仍未來結算的,出院處應將其《手冊》號及公民身份證號碼上報參保繳費的區、縣社保中心。

  違反《手冊》使用管理規定,造成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錯誤者,北京市醫保中心將追回其相關費用,要杜絕此類問題發生。

  醫保管理制度 24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以來,以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為核心,輔之大病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低保職工醫療救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新型醫療保險機制逐步取代了長期以來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尤其是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的管理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通過以下方面論述了醫療基金的科學管理和監管措施并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一、建章立制,強化協議管理,從根本上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從醫療保險運作以來的情況分析,降低醫療費用仍有很大空間,所以,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協議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要注重事先監督、量化指標、科學指標體系、強化協議考核,通過協議規范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行為,做到“四個結合”,即一要將宏觀指標和微觀指標有機結合,強化協議可操作性;二要將診療規范指標和合理用藥管理指標有機結合,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三要將控制費用指標和減輕個人負擔指標有機結合,切實維護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四要將事先控制和事后違規處罰有機結合,強化協議考核力度,重點抓住目錄內藥品備藥率、藥品費用占比、大型設備檢查陽性率、人次均費用增長率、住院率等主要指標進行考核,注重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機結合,規范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行為。

  在管理上要努力實現聯合監管機制,一是充分發揮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管理的主體作用,強化考核;二是建立一支業余社會監督員隊伍,加強日常監管;三是聯合衛生、藥監、物價、財政等部門進行聯合監管;四是加大對參保職工的宣傳,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進行監督,形成全社會關心醫療保險,支持醫療保險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隊伍建設,培養高素質的醫療保險管理人才

  醫療保險是一項全新的工作,要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提高醫療保險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為此,必須抓緊醫療保險人才隊伍的培養,造就一支作風頑強、技術過硬的醫療保險管理人才隊伍,同時,也要抓緊培養高素質的醫療機構管理人才。要逐步改變從醫院臨床一線提拔技術人才、在實際工作中積累管理經驗的傳統方法,調整醫學院校的專業設置,強化醫療保險管理人才培訓的系統性和專業性,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專業醫療保險管理人才隊伍,這對促進醫療保險事業的長遠發展至關重要。同時,也要加強對醫療保險政策研究,針對醫療保險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研究制訂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

  三、充分利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完善醫療保險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

  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優化管理模型,強化管理手段,同時又要避免僵化管理,努力實現醫療保險網絡準確性、規范性、穩定性、安全性、連續性的質量要求。首先要完善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信息系統建設,要建立比較完整的參保職工醫療處理系統,讓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清晰化,堵塞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不合理用藥、檢驗、檢查的漏洞;其次要實現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實時聯機,保證信息的及時、安全、統一和聯網運行,使轉院、轉診、異地就醫等通過網絡直接報審,滿足當前醫療保險費用審查的要求;再次是要完善醫療保險管理統計指標體系,保證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醫療保險基本情況和基本數據;第四是要建立參保人員健康檔案,有針對性地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和管理。在信息系統建設上,要強調系統設計的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數據代碼,同時要注意系統軟件的可操作性和界面的人性化。

  四、科學結算方式,確保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運行

  科學合理地結算醫療費用,是醫療保險基金正常使用和運行的重要因素。我們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和保障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合理利益的原則,探尋不同的結算方式,取長補短,優勢互補,保證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支付的醫療保險基金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服務相對等,即物有所值。通過實行全年總額控制、每月定額結算、年終考核決算、結合單病種結算、均值管理等復合型的結算方式,及時調整結算中存在的問題,保證結算管理的規范化和標準化,確保基金的平穩運行和安全以及醫療保險患者應享受的醫療待遇。在結算中,對于大額醫療費用要建立專家評審機制,定期評審大額醫療費用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同時定期公布相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有關費用情況,強化社會監督。

  五、加強溝通,注重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間的配合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是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運行的重要環節,注重與它們的配合有利于更好地做好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一方面在政策制訂前要注意征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及有關方面的意見,確保政策準確到位;另一方面在政策執行中要經常深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及時了解政策執行情況,強化考核,確保政策執行到位。通過溝通和交流,充分發揮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在醫療保險管理中的主觀能動性,實現醫療保險的共同管理。

  六、堅持“三改并單”,強化和完善醫療服務的管理

  要堅持醫療保險制度、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三項改革的協調配合,圍繞三項改革的總目標,加快改革步伐,實現三項改革的整體統籌推進。首先是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選擇上,要根據參保人員的人數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比例。其次要進一步建立規范有效的制約機制,強化、細化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協議和管理措施,嚴格藥品費用的合理占比。再次是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在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基本費用監管時,要提高服務質量,規范管理,立足于既方便參保職工就醫,有利于促進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發展,又有利于基金安全運行。

  醫保管理制度 25

  根據《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湖政發〔20xx〕56號)、《湖州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湖政發〔20xx〕22號)文件規定,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作了調整,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一、醫保繳費

  1、國家機關(含參公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每月按照單位繳費基數(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在職職工人數)的8.5%繳費(其中6.5%為住院醫療保險費、2%為門診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每月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2、企業、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單位繳費基數(其中: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全部在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企業以及其他用人單位為全部在職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的8.5%繳費(其中:6.5%為住院醫療保險費,2%為門診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每月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職工月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確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

  3、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按繳費基數(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9.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6.5%為住院醫療費,2%為門診醫療費,1%為個人賬戶資金)。

  4、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時,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相加必須達到男滿25年、女滿20年(其中:住院醫療保險費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5年,門診醫療保險費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上述繳費年限規定的,必須按辦理退休手續時的本人繳費基數和規定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住院醫療保險費以及按0.4萬元(城鎮個體勞動者為0.3萬元)×[(120-已繳月數)/120]的標準一次性補繳門診醫療保險費。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包括大病統籌)實施前職工的工作年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或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可以作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三、個人賬戶

  1、在職職工每月由本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賬戶;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由本人繳納的個人賬戶資金劃入個人賬戶;退休人員每月按每人35元標準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劃入個人賬戶。

  2、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門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中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四、參保繳費后享受醫保待遇的起始時間

  單位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當月參保繳費,次月享受醫保待遇。城鎮個體勞動者首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必須連續繳費滿3個月后方可享受醫保待遇;中斷后3個月內續保的,在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后的.次月享受醫保待遇,不補繳或超過3個月后續保的,必須從續保之月起繳費滿3個月后方可享受醫保待遇。

  五、普通門診待遇

  1、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比例為:在二級、三級醫療機構就醫或零售藥店購藥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藥)費用,報銷50%,在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報銷60%。同一醫保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報銷額在職人員為960元、退休人員為1080元。

  2、為方便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和長期駐外職工異地就醫,每年6月25日前,經本人申請,單位匯總上報并經醫保經辦機構核準,可發給70元/月的門診包干費,個人賬戶不再劃入,門診費用不再報銷。選擇門診醫療包干待遇的人員,在同一醫保年度內不得變更。

  六、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待遇

  1、住院起付標準為:同一醫保年度內(醫保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一次住院的,市內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600元、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300元;轉市外定點醫療機構800元。從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設起付標準。特殊病種門診治療不設起付標準。

  2、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設最高支付限額。一個醫保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特殊病種門診不設起付標準)累計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報銷比例為:起付標準以上至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部分,在職人員報銷80%、退休人員報銷85%;3倍以上至6倍部分,在職人員報銷85%、退休人員報銷90%;6倍以上部分,在職、退休人員均報銷90%。

  七、轉外就醫

  參保人員因病情確需轉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應當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生提出轉院意見,經該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后,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院報備登記手續。

  因病情確需到市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理5%后,再按基本醫保政策規定報銷。

  八、醫療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是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人員,因患大病,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和單位、其他部門補助后,當年自付醫療費用仍超過5000元并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年底可申請醫療救助。

  具體如下: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夫妻雙方系失業或單親家庭失業人員;持《低收入職工優惠證》的職工;其他特困人員。

  九、醫療費用結算

  市區參保人員在市區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時,可直接持醫保卡刷卡結算。20xx年底前,將在全市范圍內逐步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市區參保人員領到社會保障卡后,在三縣醫保聯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可持社會保障卡直接刷卡結算;在三縣醫保未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再由個人憑醫保卡證、病歷、處方、出院小結、發票、醫療費用清單等到市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十、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繳費年限與職工基本醫保繳費年限的銜接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業后轉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辦理退休時,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可折算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具體折算辦法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每4年折算為1年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滿4年的,折算到月(折算后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十一、醫保卡證的掛失、補辦

  參保人員的醫保卡證(社會保障卡和《職工醫療保險證歷本》),僅限于參保人員本人使用,參保人員應當妥善管理,不得轉借他人冒名就醫。參保人員發現社會保障卡損壞的,應當憑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辦理掛失、補辦手續。

  十二、其他

  1、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用于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補助。

  2、《湖州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原執行的湖政發〔20xx〕111號、湖政辦發〔20xx〕77號、湖政辦發〔20xx〕78號文件同時廢止。

  醫保管理制度 26

  一、總則

  1、為保障我市參保人的合法權益、享受便利的購藥服務,我公司根據《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深圳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書》、《深圳市醫療保障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等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特制定本公司醫保管理制度。

  2、門店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特別要認真宣傳并嚴格遵守醫療保險藥品用藥服務的各項規定,保障門店醫保藥品管理符合規范。

  3、門店店長全面負責指導、督促、檢查醫保日常工作。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藥品銷售登記和指導合理用藥工作。營業員負責醫保的日常操作。全店人員共同努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的配藥率和配售藥服務,全部藥品必須規范定價、質量合格、安全有效。保證參保人員能及時購買到此類藥品。

  4、門店各級人員要積極配合醫療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和調查工作,包括提供藥品處方、藥品購進驗收銷售記錄、調劑記錄、票據、與票據相對應的清單、臺帳、購(代購)藥登記等有關資料,并確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實、完整和及時。

  5、全體人員要認真研究掌握藥品管理法律法規、醫療保險政策和規定、藥品專業知識,全心全意為參保購藥人員服好務。

  二、醫保藥品辦理制度

  A、請貨管理制度

  1、全部藥品必需由公司統一調入,不得自行從其它渠道采購。

  2、門店請貨打算由門店采購員通過計算機系統生成,經店長審核同意系統上傳總部。請貨數量應該根據顧客需求、門店銷量、單品潛力等實踐情況合理確定,單請單進。

  3、該請貨打算經店長審核同意后,系統自動生成此類藥品請貨記錄,內容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產地、規格、生產企業、數量、請貨日期等。

  4、該請貨打算如打算不當,造成謀劃斷檔、商品積壓、滯銷或近效期等,門店承擔相應義務。

  B、驗收辦理制度

  1、此類藥品到貨,收貨人員首先查驗隨貨同行單,核對件數、數量。收貨人員與運輸員交接后,準備驗收。屬冷藏藥品到貨,收貨人員檢查運輸方式和運輸過程的溫度,如不符合規定,必須拒絕收貨。

  2、驗收人員對照公司配送隨貨同行單,在待驗區驗收,逐批核對藥品實物,做到票、帳、貨相符。屬冷藏藥品的,在冷藏柜待驗區驗收,并需在規定時間內驗收完畢。

  3、核對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供貨單位、收貨單位、收貨地址等項內容;

  4、檢查藥品包裝表面質量是否符合劃定,有無藥品破損、短缺等問題。

  5、驗收人員必需做到未見到隨貨同行單拒收;通用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供貨單位、收貨單位、收貨地址批號票貨不符拒收;藥品包裝表面質量不否符合劃定拒收。

  6、驗收員通過公司計算機系統查驗同批號藥品《檢驗報告單》。

  7、驗收進口藥品的包裝、標簽應當以中文注明品名、主要成份和注冊證號,并有中文說明書。

  8、驗收發理想貨與隨貨同行單不符(基礎信息、數量、批號、效期)、破損、近效期等問題,經與物流部確認后,可按配送差別處理。

  9、藥品驗收合格后,驗收人員應在隨貨同行單上簽字確認,作為門店驗收憑證保存備查。

  10、驗收員完成驗收的同時在系統中確認入庫,系統自動生成此類藥品驗收記錄,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準文號、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到貨數量、到貨日期、驗收合格數量、驗收結果、差異數量、差異原因、驗收人及驗收日期等內容。

  11、此類藥品每次的進貨票據(隨貨同行單)必須單獨管理,確保有據可查,與清單須對應一致(驗收記錄)

  C、配售操作流程

  1、參保人員購藥由門店執業藥師負責接待,并監管藥品配售全過程。

  2、資格審核:

  審核參保購藥人員的社會保障卡、定點醫院醫保醫師開具的處方等,當人卡不符合、姓名不一致等不符合要求情況發生時,由執業藥師向參保購藥人員說明情況,不預配售。

  D、處方審核:

  1、審核處方醫院、購藥者姓名、醫師簽章、種類、用法用量、配伍及期限等

  2、處方醫師必需是該定點醫院的醫保醫師,處方須有醫師的簽名或蓋章,否則視為無效處方。

  3、處方自開具之日當天有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有效期不得超過3天。處方一般最長不得超過30日用量。

  4、處方不得隨意涂改,如有更改,須經原處方醫師在更改處簽章。

  5、對有問題的處方,不得擅自更改,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改,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

  6、處方謄寫要有明確的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

  7、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8、藥品名稱(通用名)、劑量、規格、用法、用量的書寫要準確規范。

  9、審核處方合格,執業藥師在處方上簽字后方可配售

  E、收款:

  1、營業員根據執業藥師審核合格的處方和參保購藥人員意向,并指導購藥人到收銀臺交款,數量不得大于處方量。

  2、參保購藥人員,購藥一律用現金結算,購藥結束,需向門店索取專用藥品販賣單子、并在單子底聯上簽字。

  F、驗票付藥:

  1、營業員應在顧客交款后核對其購藥單子無誤后,按票信息將藥品托付顧客。

  2、對冷藏藥品,先要指導顧客閱讀《冷藏藥品保存知情同意書》,并在《同意書》上簽字。再核對單子后,按單子信息,將所售冷藏藥品從冷藏柜中取出,迅速按需裝入預冷好的便捷保溫箱交予顧客,并提醒顧客冷藏保存。

  F、購藥登記:

  1、請參保購藥人員在購藥記錄上按要求登記購藥情況(藥店名稱、購藥時間、藥品名稱、規格、劑量、數量、用法等)并簽名。

  2、參保購藥人員本人不能前來時,代購人必須出示參保患者及本人的身份證并對代購人的身份證號碼、姓名、購藥時間、聯系電話等進行登記,并要在購藥記錄上簽名。

  三、財務管理制度

  1、要求參保購藥人員,使用社保卡或電子醫保卡結算,個人賬戶不足以支付的補充現金支付,購藥結束,向參保人員提供電腦小票和醫保記賬清單、并請參保人員在清單上簽字并留下電話號碼。

  2、對醫保銷售金額前50位的藥品,門店必須做到每日動態盤點,每月全盤,確保時時賬貨相符,票貨相符(即入庫與驗收記錄、隨貨同行單相符,配售與銷售記錄、銷售票據、參保人員購藥登記相符)。

  3、對參保購藥人員建立檔案,包括購藥記錄、定點醫院醫保醫師開具的處方,專用藥品銷售票據,實施檔案化管理。

  4、加強的票據管理,其領取、使用、保管、核銷等接受公司財務部統一監督管理。門店必須規范管理好票據,有序存放,以備核查。

  5、在門店收銀和財務管理等事務中,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醫療保險相關各項規定。

  四、醫保人員辦理制度

  1、全體員工穿門店統一工裝、佩戴胸卡、儀表端正、準時上崗、不離崗、不干私活。

  2、配售藥品時核準姓名、藥名、數量、講清用法用量。同時,提醒顧客核對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合計。

  3、熱忱服務,一視同仁;語氣溫和,立場和藹;文明用語,保密隱私;沉著冷靜,避免矛盾;照章操作,嚴防差錯。

  4、接處方時說:“請您稍等”、“請您出示社保卡”等。發藥時說:“藥已配齊請您復核”、“請按說明書服藥,如有疑問,請與本店藥師聯系”等。

  5、不得說服務忌語,包括“不知道”、“藥沒有,找醫生重新開處方”、“我沒有辦法解決”、“不行”等等。

  6、門店配備執業藥師,藥師資質證明必需在營業店堂的顯著位置明示。當執業藥師變更時,及時上報醫保監管部門并及時保護藥師信息。

  7、執業藥師必需在職在崗,上崗服務時應佩戴標明其姓名、資格、職務等內容的胸卡。

  8、執業藥師應履行的職責是:

  a、審核購藥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定點醫院醫保醫師開具的處方,處方不符合規范的`不預配售。

  b、審核購藥參保人員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當所持社會保障卡與本人不符,必需仔細詢問緣由,如果確因本人不能前來購藥,需認真辦理代購手續,如代購者不能提供相干證件,或有其它疑問時謝絕購藥調配。

  c、審核購藥參保人員購藥處方,其處方醫師需是該定點醫院的醫保醫師,處方須有責任醫師的簽名或簽章,否則視為無效處方。不得拒絕參保人員正當購藥請求,對不合格處方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責任醫師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d、做好購藥登記,包括時間、姓名、身份證號、接洽電話、藥品通用名、單位、數量、用法、單價、金額、醫保卡號、疾病及病史情況、要求購藥人簽名。如為代購,代購人必需出示參保患者及本人的身份證并對代購人的身份證號碼、姓名、購藥時間、接洽電話等進行登記,并要求代購人簽名。

  e、指導并檢查本店醫保藥品管理情況,督促店長做好醫保管理日常工作。

  五、統計信息管理制度

  1、門店的統計信息實施計算機辦理,計算機辦理系統與公司的計算機辦理系統聯網,門店配備熟練的計算機兼職操作人員及與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確保系統正常運轉和安全。

  2、確保醫保藥品進銷存實施電算化辦理,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符合。

  3、未經批準,門店不得使用移動硬盤、U盤。不準將電話等移動設備連接到計算機上使用。不得安裝與工作無關的軟件。計算機桌面及系統各項設置必需符合總部要求。

  4、門店質量負責人(質管員)、采購員、驗收員經總部質管部審核確認,由總部信息主管部門授權。其變更,由門店提出,總部質管部審核確認,總部信息主管部門授權(門店無權自行授權)。

  5、醫保用計算機的安全辦理

  6、非經醫保培訓的人員,不得操作醫保用計算機。

  7、不得以任何形式與互聯網(上外網)相連或打游戲。

  8、不得接受外來的任何U盤或安裝其他電腦軟件。

  9、必需定期進行殺毒,避免電腦病毒的侵襲。

  10、如果市醫保信息中心通知,需要進行網絡維護、升級,則按其通知要求執行。

  六、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1、依照我市醫保有關劃定為參保人即時結算購藥用度。參保人在藥店購藥結算時,只需支付按劃定應當由參保人個人承擔的用度,其余用度由甲方按我市醫保相干劃定向乙方支付。

  2、本公司下屬藥店均使用所屬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即公司總部的銀行賬號進行結算償付。

  3、根據《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醫療用度支付辦法》等劃定公司總部財務室于次月15日前或者每季度將核對無誤的上月或上季度藥品記賬用度數據報表報送醫保局,申請醫保記賬用度結算。報送資料包括:在線核對提交醫保藥品記賬用度等報表數據,上傳醫保醫藥用度結算申報匯總表。

  4、如需更改結算償付信息(如:開戶銀行、銀行賬號、收款單位等),應于申請用度結算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時提供開戶許可證和單位申請書等證明資料。

  5、暫停營業、關閉或破產的,應當在暫停營業、關閉或破產的10個工作日內將預付款退回醫保局賬戶。

  醫保管理制度 27

  1、做到就診患者身份證件與參保人員本人相符,病與癥相符,所患疾病與所使用的藥品、診療項目相符,藥品與需要的數量相符,使用的`藥品數量、診療項目與費用相符。

  2、辦理門診收費時,如發現所持證件與身份不符,應扣留卡,并及時通知醫保辦。

  3、應進行非醫保支付病種的識別,發現因斗毆、酗酒、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患者和因工負傷、生育、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醫保卡就診應及時通知醫保辦。

  4、嚴格執行醫保管理中心制定的醫保特定病種門診的管理規定,依據診斷標準客觀做出診斷,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弄虛作假。正確使用特定病種門診病歷處方,認真做好記錄。

  5、凡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醫保范圍以外的用藥、治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未經參保人員同意和簽定協議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糾紛由醫護方當事人負責。

  6、醫保目錄內的同類藥品由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的情況下,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7、嚴格執行醫療質量終結檢查制度。

  8、認真做好醫保目錄通用名的維護工作。新購藥品應及時調整醫保類型并上傳至醫保管理中心。

  9、按時與銀行日終對賬,向醫保中心上傳結算數據,及時結回統籌基金應支付的住院費用,做到申報及時、數據準確

  10、做好醫保網絡系統運行正常,數據安全。

【醫保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醫保的管理制度05-18

醫保管理制度09-26

醫保管理制度07-16

醫保內部的管理制度05-24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08-16

醫保管理制度04-02

醫保政策管理制度05-07

醫保管理制度07-29

醫保的管理制度(集合)10-06

醫保管理制度06-01

国产v亚洲v天堂无码网站,综合亚洲欧美日韩一区二区,精品一级毛片A久久久久,欧美一级待黄大片视频
伊人久久精品青青草原 | 制服丝袜中文字幕亚洲欧美 | 亚洲最大激情在线 | 天天在线精品视频一区二区 | 久久精品国产96久久 | 日韩欧美亚洲中文字幕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