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3-05-11 20:44:5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做好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定本制度:

  1、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必須由安全主管人員簽字、總經理批準后進行。

  2、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場所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親自到動火現場勘查,判斷是否具備動火條件。

  4、動火現場必須保持與煙花爆竹儲存位置50m的距離,而且要位于煙花爆竹儲存位置的下風向,否則,不能動火。

  5、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而且要保證應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處于待運行狀態,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要全過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并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7、動火作業完成后,應及時進行現場清理,消滅余火,妥善處理剩余灰燼,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確定沒有事故隱患后方可撤離。

  8、對不申請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2

  第一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⑴危險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⑵動火作業包括:

  ①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⑷單位審簽后,報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審簽。

  ⑸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動火作業人職責:

  ⑴動火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⑵動火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⑶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⑷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動火監護人職責

  ⑴動火監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⑵動火監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⑶在接到“動火作業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⑷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①不離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②動火人如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③環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⑴嚴格控制動火作業,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⑵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⑶動火作業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⑷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3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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