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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費用管理制度(精選26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市場費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1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農貿市場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促進全區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市場。
第三條:全區農貿市場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街道為負責單位,區工商局負總責,區城管辦負責監督考評,農貿市場管理者為第一職責人。
第四條:規范農貿市場經營交易秩序。
(一)市場內實行劃行歸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腌鹵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二)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三)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四)市場內通道和門外周邊10米內不得擺攤設點,嚴禁“暴市”。
(五)市場內除農民直銷區外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六)市場設置公平秤,為消費者服務并理解消費者監督
第五條:加強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
(一)進入市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規定。
(二)應根據市場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衛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巡查。
(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到“三證”齊全,確保先體檢、后上崗,先培訓、后從業。市場主辦者應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
(四)場內飲食行業應做到容器清潔,食品新鮮,防蠅、防塵設施齊備,生熟食分開,實行工具售貨。
(五)經營人員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務必穿戴潔凈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夾錢工具,對一切經營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六)場內飲食店鋪、經營腌鹵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攤點(店鋪)均應配置冷藏設備。
(七)銷售鮮肉、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經營攤點(店鋪)應修建上下水設施,并做到隨時清掃,無積水污垢。
第六條: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
(一)市場應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保潔隊伍,承擔并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保潔人員應做到“交易不散,保潔不斷”,對場內產生的垃圾“隨臟隨掃,日產日清”。
(二)市場內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潔無損,有專人負責管理。(三)場內經營者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由保潔人員定時清理。
(四)根據市場規模大小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殺人員,負責場內除害消殺工作。做到日有小規模消殺,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到達國家規定標準。
(五)市場內店鋪前后、攤位前后嚴格落實門前衛生“三包”職責制,確保不出現衛生死角。
(六)市場內點殺家禽應貼合“前店賣,后店殺,店內不見屎、毛、血”的標準,剮剖水產品應貼合廢棄物袋裝化要求,地面不見雜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關門收攤前徹底打掃清潔衛生。
第七條: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管理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職責明確。
(二)實行巡場值班,維護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并實行值班記錄。
(三)市場內應持續消防器材和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擠占場內消防通道。
(四)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
(五)市場內基礎設施持續良好狀態,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筑設施。
(六)市場治安工作落實,治安秩序良好。場內物防、技防措施落實,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立即報告。
(七)市場主辦者經營戶簽訂安全職責書,明確安全職責。
第八條:加強農貿市場設施管理
(一)場內持續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貨架、池臺統一;標牌吊掛、雨蓬設置、“三防”設施等整潔有序。
(三)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四)場內無坑洼積水,持續道路平整,上下水暢通。
(五)市場應設置停車場并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六)市場應設置公共廁所并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七)市場應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衛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并定期更換資料。
(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第九條: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商務、農業、林業、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質監、衛生、動物檢疫、公安、規劃、國土、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建立長效保潔措施。
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依法推進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組織對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
林業部門依法對市場野生動植物的經營進行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落實安全保衛措施,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法律職責
(一)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政府授權區工商局負責解釋。
請鄉領導參閱上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主要是市場內劃行歸市的要求(詳見第四條第(一項,)結合漁溪農貿市場的具體狀況,合理布局,同時要重點處理好市場內清潔衛生保潔,(詳見第六條:),以及進出車輛的管理。按照我局領導的要求,請你鄉依照本管理辦法先草擬一個漁溪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方案,我局協助,共同商定。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2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建立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狀況,為廣大人民群眾帶給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禮貌和物質禮貌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占,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鹵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占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板,務必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并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板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務必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務必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一天空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范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職責、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建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三)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設置規范的市場食品準入檔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一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
(四)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資料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狀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一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用心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務必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持續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能夠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帶給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持續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
(七)持續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并持續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職責。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務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帶給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應帶給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制品須從政府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務必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采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掉、拆除和取締。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4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實現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促進廢舊物資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廢舊物資是指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種廢舊物,包括企事業單位生產和建設中產生的金屬和非金屬邊角廢料、廢液,報廢的各種設備和運輸工具,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出售的各種廢品和舊物。
廢舊金屬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指廢舊機械設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訊、建筑、供電、市政設施的廢舊金屬原材料以及生產中報廢的金屬制品和切削金屬邊角下料等)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指城鄉居民使用過的廢舊金屬工具、農具和自行車、人力車的金屬零部件以及廢舊生活金屬器皿等)。
第二條 經營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單位,必須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資儲存庫(場)。
廢舊物資代購站(店)的工作人員和個體流動代購人員,必須有經營地常住戶口或暫住證。
第三條 申請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分工范圍,經市供銷社或市物資總公司批準后,報市公安機關審查同意,領取《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可收購(代購)廢舊物資。
第四條 廢舊物資收購單位、代購站(店)必須公開懸掛《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亮證經營。
第五條 外地到我市經營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應持派出單位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外出經營證明,經我市供銷社或市物資總公司同意,向我市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領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準經營。
第六條 廢舊物資收購實行三級網點管理。第一級是由市供銷社的“東莞市物資回收公司”和市物資總公司的“東莞市再生資源利用公司”經營;第二級是由各鎮(區)供銷社牽頭組成的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經營;第三級是由各鎮(區)的代購站(店)經營。各鎮(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對于生產性廢舊金屬,第一級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圍內經營;第二級限于本鎮(區)范圍內經營;第三級代購站(店)限于代購經營一般廢舊物資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各鎮(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負責本鎮(區)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并負責對本鎮(區)的代購點的申報和行業管理。
第七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收購必須由供銷、物資部門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對于個人檢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單位應登記銷售者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 嚴禁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個人手中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等生產性和軍用設施的專用金屬器材。對出售以上的廢舊金屬器材的單位必須持有關部門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由一、二級網點收購,并建帳登記,其它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收購。
第三級代購站(店)只限于收購城鄉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廢舊工具、農具、自行車、人力車等的廢舊零件。
第九條 三資、三來一補、加工貿易企業所產生的廢舊物資特別是廢舊金屬(含邊角料、碎料),需在國內交售、辦理核銷的,憑海關核銷手續,一律交售給一、二級網點收購。
第十條 各級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收繳和沒收廢舊物資、國有企業的報廢生產線和大型生產設備,經市價格事務所估價后,交一、二級網點收購。
第十一條 廢舊物資的收購和銷售價格,國家有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國家規定了最高限價的,不得超越最高限價;國家無限價的按市場價格收購和銷售。對國家規定專營的報廢汽車以及國有企業的.報廢生產線和大型生產設備等,其收購價格由市價格事務所估價。
第十二條 廢舊物資回收實行管理者與經營者相分離的原則。由政府統一領導,工商、公安、物價、供銷、物資部門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職,切實加強對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接受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和非法轉讓出租證照。嚴禁一證多店和超越經營范圍;嚴禁收贓、窩贓、銷贓;嚴禁物資、供銷系統以外的單位、企業、個人插手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凡違反上述規定,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屬于價格管理方面的,由物價部門處理;屬于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門處理;觸犯刑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公布前已領有營業執照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我市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5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務必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制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務必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務必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6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范圍占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市場應做到凈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職責制;
第四條: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范、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并持續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到達100%;
第六條: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志;
第七條: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市場撤市后,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持續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后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貼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沖式、無臭味、無尿堿。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7
為加強對農獸漁藥市場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全市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農產品質量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農藥,其生產企業及經營者應當將其生產和銷售的農藥送到市農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獸藥經營的,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等規定核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條各類農獸漁藥必須做到產品來路清楚,標簽明確,內容真實,成份達標,經登記備案或許可后,方可在我市境內銷售。
第三條農藥生產企業、經營者從事農藥生產、銷售活動,應填寫《市農藥登記準入備案申請表》。
農藥生產企業及經營者在填寫《市農藥準入登記備案申請表》時,應當由生產企業或經營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產品質量承諾聲明并加蓋印章。
第四條市農業主管部門接到農藥生產企業及經營者的申請和有關資料后,組織質量評審組進行審核。
第五條市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時如果發現樣品中含有違禁成份和未在標簽上標明的成份,不得注冊備案。對評審不合格的,簽發評審不合格通知;對現場評審和樣品檢驗合格的.,予以備案,發放《市農藥準入備案通知書》,并予以公布。
第六條農藥準入登記備案有效期為2年。
第七條市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準入登記備案和經營許可的農獸藥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產品原料、輔料和成品的質量狀況及出廠檢驗等情況;
(二)產品中是否含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違禁成份和未在標簽上標明的成份;
(三)產品原料、配方是否有變化。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取消其登記備案資格或經營許可:
(一)企業由于原料、生產、加工、儲存內部管理等原因,致使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企業隱瞞產品安全質量問題事實真相,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借用、冒用、轉讓、涂改、偽造《市農藥準入備案通知書》或《獸藥經營許可證》的。
被取消備案資格或經營許可的農獸藥產品,其生產或經營者自收到取消通知書或經營許可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藥產品備案資格自動失效:
(一)企業的名稱、法人代表、通訊地址發生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二)配方改變,沒有申請備案的;
(三)逾期未申請換證復查的。
第十條對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假、劣獸藥及擅自改變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包括改變規格、用法用量、夸大療效)等行為,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本管理制度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6日。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8
為保障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引導市場經營戶文明經營、規范經營,營造出“市場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環境。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一、市場經營戶經營行為管理標準
1、經營入市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相關證件入市經營。
2、經營戶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出賣,不得擅自改變核定過的營業內容。
3、經營戶經營的商品應符合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應明示相關證書,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綠色食品、有時效方便食品等相關產品的進貨憑證、檢驗檢疫證明等,以備查驗。
4、經營戶應采取措施,對進貨商品進行檢查驗收,保證所銷售商品質量合格。不得銷售失效、變質、過期的商品;不得摻雜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經營的商品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應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短尺少寸;銷售商品應明碼標價。
7、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抬物價、騙買騙賣。
8、經營者應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做好攤位內衛生,保持攤位整潔。
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標準
1、市場內實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熟食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2、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3、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攤經營。
4、市場內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三、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市場食品衛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的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場的實際情況,特制訂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1、進場經營戶需辦妥《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嚴格禁止不具備證件的經營戶進入市場銷售產品。
2、經營戶需自覺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3、加強計量、防疫、衛生、工商等職能工作的監督作用,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假冒偽劣和不清潔的食品進入市場。
4、經營戶要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嚴格禁止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食品;嚴格禁止經營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嚴格禁止經營無品名、無產地、無廠址、無日期,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5、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的.接待和處理工作;根據群眾舉報,組織力量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有關案件。
6、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積極查處假冒偽劣商品,并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對違反者作出教育,停業整頓,經濟處罰,直至清退出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1、商貿公司保潔人員做好市場內公共部分的保潔衛生,攤位內部衛生由各經營戶自行打掃,并要求達到市場管理衛生標準。
2、經營戶應當保持所經營的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攤位及其附近必須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3、經營戶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
4、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5、經營戶應當保證攤前長久整潔,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6、市場內宰殺家禽和剮剖水產品應符合相關要求的標準。
五、治安消防管理
1、市場內嚴禁打架斗毆、相互吵罵、酗酒鬧事、欺負外地客商、扒竊錢物、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等,違者停業整改。情節嚴重的,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回攤位。
2、市場經營業戶應服從管理,遵守市場規章制度,不得無理取鬧、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擾亂市場秩序、妨礙或阻擾工作人員正常工作,違者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回攤位。
3、市場內攤位必須自己配備合格的(5公斤以上、ABC型干粉)滅火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除搶險救災外,任何人不準損壞或動用;不得遮擋、圈占、埋壓消防設施,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回攤位。
4、不準擅自改動用電線路和安裝使用大負荷電器等,違者予以停電,沒收電器設施,并收取違約金50—200元。
5、市場內嚴禁烤火、焚燒物品,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取違約金1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
6、市場內人人有參與救火救災的義務,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
六、車輛管理規范
1、經營戶每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2、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供給固定的場地、設施,進行經營管理,若干經營者集中在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市場管理,經過供給場地、設施以及服務,吸納農副產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市場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城區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管理以及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區人民政府、長沙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管理職責,負責市場日常監管,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依法確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對經營主體、商品質量、交易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受理和處理投訴、申訴,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適時組織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農貿市場建設、提質改造工程,擬定城鄉農貿市場建設、提質工程標準,牽頭制定驗收辦法和組織驗收。
第八條: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周邊和場內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查處市場違法建設和場外違法占道擺攤設點經營行為。
第九條:物價部門負責規范對農貿市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監督市場開辦者的收費行為,督促經營者進行價格公示,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打擊。
第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計量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市場經營戶用于貿易結算計量器具的定期強制檢定;負責農貿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農業部門負責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食品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督促批發市場開辦者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等。
第十二條:畜牧水產部門負責市場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畜禽水產品進行檢疫檢驗等。
第十三條:建設、公安消防、安監等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環保、衛生、房產、食藥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市場開辦者
第十五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農貿市場未經名稱核準登記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合法權利。
第十七條: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管理的第一職責人,承擔農貿市場硬件設施建設、維護和市場經營秩序、市場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配備服務管理人員,佩戴標志上崗。在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公布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分工、市場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
市場開辦者應在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理解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職責。
第二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場內經營者分別簽訂食品質量安全職責書,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職責。
第二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入場經營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產品安全職責、消費糾紛解決途徑、違法經營職責、治安消防安全、計劃生育、市場環境衛生、違約職責及處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條件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查驗檢測憑證、記錄和保存購銷臺賬等制度,對從本市場售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要求入場農產品銷售者交驗有效的產地檢測合格憑證或者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標志(以下統稱有效合格憑證),認真查驗并予以記錄。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配備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人員或者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銷售者不能交驗有效合格憑證的農產品,應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銷售;檢測不合格的,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加強環境衛生宣傳,建立健全市場清掃制度,及時清除場內污水、垃圾和廢棄物,堅持場內整潔衛生、環境優良。
第二十四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確保市場消防安全,與經營戶簽訂治安、消防安全職責書,明確治安、消防安全職責。明確治安糾紛調解員,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的突發事件,維護治安秩序。明確消防職責人,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定時定點對安全消防設施進行檢查。配備貼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設備。不準亂拉、亂搭、亂接電線和改動供電裝置,確保安全用電。
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托有法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安全鑒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物(構筑物)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市場開辦者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制定應急預案,明確人員職責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并細化分工、落實職責,確保應急預案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場內使用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要求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經營者依法正確使用、維護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市場開辦者不得為場內經營者的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供給經營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市場開辦者發現市場經營戶有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請求依法查處。
市場開辦者直接參與場內經營的,市場登記注冊時,還應核準相關經營項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務職權與其他經營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市場開辦者可在市場內設立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專區,供消費者自主選擇。農民在市場出售自產自銷的農產品,應當在市場開辦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二十八條: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非因規劃調整原因,不得變更經營范圍或關掉,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建設或提質改造時所確定的市場功能布局。農貿市場因規劃調整原因確需遷移、合并、轉向或關掉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場開辦者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所在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區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獲得批準后,市場開辦者應在轉向或關掉前1個月內通知場內經營者。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還應提前1個月在市場入口張貼公示;
(四)市場開辦者應全額退還各級財政投入的'建設或提質改造資金。
非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農貿市場需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在作出變動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轉讓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須經所在區商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受讓方須從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行為發生后,受讓方應當遵循本辦法的規定,依法享有市場開辦者的權利,履行市場開辦者的義務。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場內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公平競爭,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場內經營者不得在市場內經營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經營的商品,不得在市場內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場內經營者依法自主決定農副產品價格,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場內經營者應當持證照經營,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許可證件。農民在集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辦理前款規定的證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場內經營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計量器具必須強制定期檢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裝商品進貨驗收制度,確保商品凈含量貼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三十四條:場內經營者要堅持商品堆放整齊,通道暢通,不準占道經營,亂擺亂放。
第三十五條:場內經營者采購商品,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應當查驗進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如實記錄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信息。
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進貨記錄、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應當在該商品售完后半年內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票據、單證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各級應當建立和完善農貿市場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農貿市場和市場監管單位進行目標管理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各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能夠向考核成績優異的農貿市場、管理單位給予獎勵,經費來源納入各級政府預算。
考核辦法和評分標準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報領導小組批準實施。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在市場內設立管理站(點)或派駐人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貼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有關執法證件。對未出示執法證件的,相對人有權拒絕理解檢查。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進入農貿市場依法監督檢查,發現應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涉及農貿市場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后,應將處罰文書報送同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法律職責
第四十一條: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無營業執照或雖有營業執照但超出核準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場內經營者有違法交易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場內經營者違反商品質量管理規定,制售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畜牧水產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市場場內環境衛生不合格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安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合并、轉向或關掉農貿市場,或改變農貿市場功能布局的,由商務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市所轄縣(市)的農貿市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10
第一部分 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后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必須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文明、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二部分 商品質量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經營戶必須接受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必須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11
發布內容: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范圍占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 市場應做到凈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 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
第四條 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范、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并保持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達到100%;
第六條 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志;
第七條 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 市場撤市后,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保持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 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后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 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 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沖式、無臭味、無尿堿。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12
一、市場公共環境衛生管理規范
(一)、市場內攤區劃分標識明確,人流、物流通道暢通。
1、無占用公共通道經營現象;
2、無出攤、離攤占道現象;
3、無在公共通道上停放車輛現象;
4、無在公共通道上亂堆、亂放物品現象;
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邊無垃圾堆放現象,垃圾及時清運;
6、公共通道上無積水、無油污,攤位(門面)整潔無殘標。
(二)、經營區域內地面清潔衛生,沒有影響環境衛生的污染情況。
1、攤位(門面)區內物品堆放整齊,無亂堆、亂擺情況;
2、攤位(門面)區標識明確,攤位(門面)及設施干凈衛生,垃圾、雜物等裝入垃圾容器內,垃圾容器擺放整齊;
3、攤位(門面)區內衛生整潔,地面無垃圾、無積水、無油污,廣告懸掛規范整齊,無殘標。
(三)、經銷商“攤前三包”(包衛生、包商品擺放整齊、包無四害)定期搞好攤位(門面)區內清潔衛生,衛生習慣良好。
1、監督經銷商搞好“攤前三包”,攤前紙屑、菜葉等廢棄物由經營戶負責清理,嚴禁亂扔亂倒行為,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2、監督經營戶每周一次搞攤區衛生大掃除,洗抹攤面、攤架、經營用具。
二、市場各攤位(門面)區經營秩序管理規范
(一)、肉類攤位區:
1、保持攤位臺面整潔干凈,攤架、證照干凈,定期搞衛生。
2、證照懸掛整齊,進銷商品檢驗合格手續齊全,入場人員持證經營。
3、嚴禁搭攤、加長攤位、在攤內加臺操作。
4、按規范統一經營用器具,嚴禁在攤位區內擺放雜物。
5、嚴禁用木板、木盆等擺放商品。
6、嚴禁銷售白肉、病(牛)豬肉、死豬(牛)肉。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經營者承擔。
(二)蔬菜、綜合攤位(門面)區:
1、保持攤位(門面)整潔干凈,攤架、證照干凈,定期搞衛生。
2、證照懸掛整潔,進銷臺賬完整,入場人員持證經營。
3、攤位(門面)上不準加墊泡沫板、木板等雜物,商品擺放不準超出攤位(門面),嚴禁加搭邊攤。
4、垃圾、雜物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內,不準扔在攤位(門面)地面上,影響蔬菜、水果等商品經營的`環境衛生。
5、嚴禁在攤位(門面)內擺放雜物,嚴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洗菜。
6、保持攤位(門面)周邊清潔衛生,嚴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菜。
7、嚴禁經營戶淋菜將水灑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經營戶灑水、亂扔。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13
施工現場管理制度是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維護工地秩序的關鍵。它涵蓋了人員管理、設備管理、材料管理、安全規程、環保措施、進度控制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人員管理:包括員工培訓、考勤制度、崗位職責、績效評估等,確保每個工作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并遵守工作紀律。
2、設備管理:規定設備的采購、保養、使用和報廢流程,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和安全。
3、材料管理:規范材料的'采購、存儲、領用和退庫,防止浪費和損失。
4、安全規程:制定詳細的安全操作指南,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預防事故的發生。
5、環保措施:遵循環保法規,控制施工噪音、揚塵等污染,保護周邊環境。
6、進度控制:設定施工計劃,監控工程進度,及時調整資源分配以保證項目按時完成。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14
為加強xx城區便民市場管理,方便群眾生活,滿足市民生活需求,根據《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陜西省衛生城市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xx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設置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疏堵結合、便民利民的原則,以不影響市容、不影響交通、不污染環境、方便市民生活為前提,按照控制規模、壓縮品種、限時定點的要求,在城區部分居民聚居區和小街(巷)統一規劃設置一定數量的臨時便民市場,解決部分下崗失業人員就業謀生和農民進城賣菜難的問題,緩解城區市場規劃建設先天不足給市民帶來的生活不便,最大限度地方便、服務、滿足廣大市民群眾的日常生活需要。
二、管理責任
對在xx城區設置的臨時便民市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事處是轄區各臨時便民市場的管理責任單位,負責搞好轄區內臨時便民市場的綜合整治,抓好規范運營,強化日常監管,確保轄區各便民市場達到干凈衛生、經營有序、車輛停放整齊,市場周邊市容環境衛生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暢通的管理目標。
三、設置期限
城區所有臨時便民市場的過渡期均暫定為兩年。在過渡期間,根據城市發展和市場配套建設的進展情況,對需要撤銷的臨時便民市場予以撤銷或取締,在撤銷或取締時,市場內的各類經營戶應無條件服從。
四、申報程序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所需設置的臨時便民市場由市場所屬的辦事處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設置報告。
2、按照便民市場設置原則,辦事處必須建立和完善臨時便民市場管理機構、制度,使市場設置布局合理化。
五、管理標準
(一)定位標識 經批準設置的`臨時便民市場必須明確標識,統一掛牌劃線,在各便民市場出入口設置統一規格的市場標識牌,確定市場內各類產品(商品)的經營區域,合理設置市場攤位,劃行歸市,并對各經營區域施劃明顯的標線(黃色),注明經營范圍、經營時間、管理單位(部門)、責任人姓名、監督電話等內容,便于群眾監督。各類經營戶要在指定的區域內按要求經營,禁止超越界限擺攤設點或流動經營。
(二)強化管理 xx城區所有臨時便民市場均要按要求配備垃圾收集容器,統一擺放位置,垃圾密閉收集、集中堆放、日產日清、衛生達標,禁止亂潑亂倒、亂貼亂畫、亂搭亂掛、亂堆亂放等有礙市容觀瞻行為;經營品種要適當集中,方便群眾需要;定期實行“四害”消殺,實施病媒生物防制;市場要有專門的管理和保潔人員,維護市場秩序,清理市場垃圾,保持市場干凈衛生、經營有序、車輛停放整齊,市場周邊市容環境衛生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暢通。
(三)經營時間 早上6:30分——晚上20:30分。
六、執法監管
區工商、衛生、質監、農業、城管、環衛等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陜西省衛生城市檢查標準》,參照《xx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和《xx城區集貿市場創衛工作標準》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全力配合辦事處做好城區各臨時便民市場的規范管理和綜合整治工作,確保便民市場創建達標。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15
排土場管理制度是礦業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排土作業的安全、高效和環保。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排土場規劃與設計
2、安全操作規程
3、環境保護措施
4、監測與維護
5、應急預案
6、培訓與教育
7、 責任與考核
內容概述:
1、排土場規劃與設計:涉及排土場的位置選擇、容量計算、坡面設計、排水系統規劃等,需符合地質、水文、氣候條件,確保穩定性。
2、安全操作規程:涵蓋設備操作、人員行為規范、警示標志設置、安全檢查等,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3、 環境保護措施:包括防塵控制、廢水處理、植被恢復計劃,以減小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4、監測與維護:定期對排土場進行沉降、位移、地下水位等監測,及時進行必要的.維護工作。
5、應急預案:制定針對滑坡、泥石流等災害的應急響應計劃,提高應對能力。
6、 培訓與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知識和環保意識的培訓,提升員工素質。
7、責任與考核:明確各部門職責,建立考核機制,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16
一、市場內商品經營戶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嚴禁銷售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腐爛變質、霉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及其制品。
二、市場堅持定期使用食品檢測設備對市場內經銷的食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銷售。
三、對經檢測認定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食品,必須采取臨時性控制措施,并及時將被控制的檢測樣品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檢,經復檢最終認定對人體有害的不合格食品,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市場退出。屬假冒偽劣食品的報相關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四、市場主辦方要監督經營戶嚴格做到隔離無污染操作,堅持每天對攤位進行清洗消毒,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經營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五、市場主辦方要督促食品經營戶實行索證索票工作,經營戶要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做好進貨臺賬,記錄進貨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經營戶必須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品的采購依照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分離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七、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市場食品退市制度
為維護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依照國家《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經銷過程中對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嚴重安全隱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銷售措施,以減輕危害,消除影響,退出市場的管理制度。
二、根據消費者申訴、舉報、市場檢查以及社會各界信息來源等,對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食品,經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抽檢確認后,由執法部門通知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及時采取強制退出市場措施。對未售出的有害食品進行妥善處理,對消費者提出的問題進行妥善解決。
三、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食品經營者應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造成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對商品質量作引誘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四、市場開辦者應該對市場內經營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部門報告,積極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食品退市查處的相關工作。對已作出退市決定的食品,市場開辦者應
作好記錄,并報工商部門備案。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活躍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x市行政區域文化市場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消費者,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文化市場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依法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開展健康有益的經營活動,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腐朽、淫穢、渲染暴力、宣揚封建迷信以及賭博等非法經營活動。
對凈化、繁榮文化市場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經營活動,是指主營或者兼營下列業務:
(一)營業性演出;
(二)從事歌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等歌舞娛樂經營活動和電子游藝廳、臺球室、保齡球室及綜合性游藝經營活動;
(三)電影拷貝的發行、放映;
(四)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
(五)音像制品出版、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術、書法、攝影、雕塑等藝術品的收售、展銷、拍賣;
(七)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
(八)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音像制品出版、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播映和電視劇(片)交易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并監督執行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三)按權限審批文化經營項目;
(四)檢查、處理違反文化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文化經營場所治安、消防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確認其經營資格,進行注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稅務、物價、環保、衛生、交通、旅游、城建、海關、郵政通信等部門,應當協助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管理,共同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九條文化市場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x市文化市場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縣(市)區的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消防安全合格證》、《物價收費許可證》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文化市場經營項目的開辦條件和程序。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辦結審核手續,并核發經營許可證;對不予核發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主動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統一核發的執法證件。實施處罰的,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和財政部門監制的罰沒收據;收取費用的,應當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并開具收費票據。
第三章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經營者對無有效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人員和無證人員的檢查,有權拒絕、舉報;對因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要求賠償。
第十四條經營者對文化市場管理部門逾期不予核發許可證件或者不予答復以及違法收費、集資的行為,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接受執法部門監督、檢查,并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六條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務或者以此招攬、陪隨顧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電子游藝從事內容反動、腐朽、淫穢、渲染暴力、宣揚封建迷信和有損身心健康以及賭博活動;
(三)不得允許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歌舞娛樂場所,禁止中小學生進入電子游藝場所和觀看少兒不宜電影及錄像片;
(四)不得在文化娛樂場所出售酒精含量超過38度的飲品;
(五)不得在文化娛樂場所聘用無演出許可證的樂隊或者表演人員;
(六)經營場所售票數和入場人數不得超過標準數額;
(七)不得舉辦核準登記項目之外的文化經營活動;
(八)經營服務項目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敲詐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國家禁止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制品;
(十)文化經營活動的廣告、海報,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畫面等形式招攬觀眾;
(十一)不得擅自轉包或轉租他人經營;
(十二)保持和維護經營場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消費者因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向文化市場有關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調查、處理并告知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消費者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的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賭博、索求或接受尋釁滋事、打架斗毆。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含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入場。
妨礙合法經營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提供服務并予以勸誡、制止、舉報。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四章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管理
第十九條文化娛樂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發展規劃,以滿足不同消費者的不同層次的需求。
第二十條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歌廳面積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廳面積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廳面積不得少于40平方米,設包廂的卡拉ok總面積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個包廂面積不得少于6平方米,并有透明門窗;
(二)舞廳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廳、卡拉ok廳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廂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歌舞娛樂場所擴聲系統正常使用在96分貝以下,場外噪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四)燈光、音響技術符合國家及文化部行業標準;
(五)消防設備齊全、有效,并備有應急照明設施和兩個以上保持暢通、紅燈顯示的出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六)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時間不得超過零點,節假日不得超過次日凌晨一點;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營業性游藝場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電子游藝廳經營面積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臺游藝機占地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臺球室經營面積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臺間距不得少于1.5米,其他游樂場所面積必須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場內聲響不得超過70分貝,場外聲響不得超過60分貝;
(三)電子游藝廳距中小學校周邊200米以外,露天臺球距民宅100米以外;
(四)消防設備齊全、有效,具有兩個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五)不得設置角子機、蘋果拼盤機或者其他賭博性游藝機,不得使用帶有反動、淫穢、封建迷信、恐怖等內容及其它未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電子游藝機電路板;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申請開辦營業性歌舞娛樂、游藝場所的,必須報經開辦地的市或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在本市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含義演)的外埠演出團體,必須持本年度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經演出地的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演出。
設立營業性表演團體,必須向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演出許可證。
在文化娛樂場所從事表演的個人,必須向演出地的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表演許可證。
組織大型臨時性演出活動,必須報經演出地的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四條各級電影公司負責電影拷貝的發行工作,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電影拷貝。
電影放映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從所在地的市或縣(市)電影公司租賃、購進電影拷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擅自復制電影拷貝進行營業性放映活動。
第二十五條開辦電影放映場所,由當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放映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進行美術、書法、攝影、雕塑作品、美術裝璜經營活動,必須報經當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辦理經營許可證;進行收售、展銷、拍賣的,必須報經當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七條舉辦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必須報經當地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社會力量辦學審批手續。
第五章圖書報刊管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經營圖書、報刊的發行業務。
第二十九條設立書刊二級批發業務經營單位,必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書刊二級批發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和出租業務,必須經所在地縣(市)區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辦理書刊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季節性零售掛歷、年歷畫、年畫、賀卡,必須到所在地縣(市)區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銷售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圖書報刊發行單位在經營場所以外舉辦圖書報刊展銷活動,必須報經市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批發單位批發書刊,必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同意后方可發行;從本市運往外地的書刊,必須取得市、縣(市)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放行證明后,方可發貨。
第三十四條包銷類、教材類、內部發行類、進口類圖書報刊的發行以及古籍圖書的回收與再銷售,由新華書店、古籍書店負責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第三十五條書刊批發經營單位批發圖書時,必須據實填寫統一印制使用的書刊批發經營購銷單。
第三十六條圖書報刊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一證多家經營。
第六章音像制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除國家批準的音像出版、復制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復制音像制品進行銷售、出租或營業性放映。
第三十八條設立音像制品出版或復制單位,必須經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辦理出版或者復制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設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單位,必須向市或縣(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音像制品發行許可證。
第四十條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必須從持有音像制品發行許可證的批發單位購買、租賃。
第四十一條音像制品出版、發行和批發單位舉辦音像制品展銷、展覽以及視聽觀摩等臨時性活動的,必須向當地的市或縣(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設立錄像或激光視盤放映單位,應當報縣(市)或區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初審,由市或縣(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放映許可證。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文化市場管理部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無證收費或擅自增設收費項目、超標準收費的,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未經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辦理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超出核準登記項目范圍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經營物品及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經營者違反第十六條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吊銷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
(二)違反第(二)、(九)項規定的,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三)違反第(三)、(五)項規定的,由文化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四)違反第(四)、(六)、(十二)項規定的,由文化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八)項規定的,由物價部門責令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并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項規定的,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七)違反第(十一)項規定的,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轉包、轉租雙方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消費者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文化娛樂場所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限期達標;限期內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實施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必須報經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法定代表人批準。
罰沒財物管理按照《x市罰沒財物和追繳贓物管理辦法》執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吊銷《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的,并會同公安、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收回《消防安全合格證》、《物價收費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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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市場的運營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商戶公平競爭,維護環境衛生,以及提高市場管理效率。這一制度涵蓋了市場準入、經營規范、食品安全、價格管理、衛生環境、投訴處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市場準入:明確商戶入駐條件,包括營業執照、產品來源證明等,保證合法經營。
2、經營規范:規定營業時間,禁止欺詐、壟斷等不正當行為,提倡誠信經營。
3、食品安全:設立嚴格的`食品質量檢測機制,確保食品安全,防止過期、偽劣商品流入市場。
4、價格管理:制定公開透明的價格政策,防止哄抬物價,維護市場穩定。
5、衛生環境:規定市場清潔標準,定期進行衛生檢查,保持良好市場環境。
6、投訴處理:設立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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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是保障市場運營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商戶公平競爭的重要手段。它旨在規范市場內的交易行為,確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務質量,同時也為市場管理者提供了一套有效管理和監督的'依據。
內容概述:
一套完整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應涵蓋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1、市場準入:規定商戶的資質審核標準,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2、商品質量:設定商品質量標準,如新鮮度、包裝、標簽等,并規定檢查機制。
3、價格管理:規范商品定價,防止哄抬物價或低價惡性競爭。
4、服務規范:明確商戶的服務標準,包括營業時間、售后服務等。
5、衛生環境:制定環境衛生要求,如攤位清潔、垃圾處理等。
6、安全管理:包括消防、用電、防盜等安全規定及應急預案。
7、糾紛解決:設立投訴處理機制,公正解決商戶與消費者的糾紛。
8、績效考核:對商戶的經營業績進行評估,作為調整攤位位置、租金等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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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農貿市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市場運營規則、食品安全管理、環境衛生維護、商戶行為規范、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處理機制以及市場發展策略等方面。
內容概述:
1、市場運營規則:明確市場開放時間、攤位租賃辦法、經營許可流程等,確保市場有序運行。
2、食品安全管理:設定食品質量標準,規定進貨查驗、存儲、銷售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措施。
3、環境衛生維護:規定清潔頻次、垃圾處理方式,以及市場設施的定期檢查與維修。
4、商戶行為規范:制定誠信經營準則,禁止欺詐、哄抬物價等不良行為。
5、消費者權益保護:設立投訴渠道,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退換貨權利。
6、糾紛處理機制:建立公平公正的.調解機制,解決商戶與消費者間的爭議。
7、市場發展策略:規劃市場升級計劃,如引入電子商務、提升服務質量等。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市場登記的下列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
(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市場。
其他集貿市場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集貿市場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 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五條 集貿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機構;多家合辦的應當成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防火領導機構,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集貿市場的負責人為該市場的防火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與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災全責任書》;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電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組織防火人員開展消防檢查,整改火險隱患,制定緊急疏散方案;
(四)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
(五)負責市場內滅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
第七條 各類集貿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下列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專職防火人員:
(一)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資市場;
(二)占有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0個以上的室外集貿市場;
(三)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地下集貿市場。
規模小于上述市場的其他集貿市場,可設兼職防火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防火人員。
第八條 下列日用工業品市場及綜合集貿市場,應當建立不拘形式的專職消防隊。一時難于具備條件的,應當采取臨時有效應急措施。
(一)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有地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40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地下市場。
第九條 集貿市場內應當實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邏檢查制度。
第十條 集貿市場內的各類人員,應當接受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攤位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義務消防組織及撲救火災的義務。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條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集貿市場,其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并報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應當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辦單位和經營者如需改變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質,應當事先報經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 凡在城鎮搭建室外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應當事先將其選址及占用場地等情況,報經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實施防火審核。
第十三條 室外搭建的集貿市場,其頂棚應當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第十四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影響公共消防設施的使用;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 室外集貿市場在高壓線下兩側5米以內,不得擺攤設點。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要按商品的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若干區域,區域之間保持相應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電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 集貿市場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在劃定的嚴禁煙火的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煙火標志。
第十八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 集貿市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統一由主辦單位托具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
嚴禁個人拉設臨時線路
第二十條 集貿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置。
第二十一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應設置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二十二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源開關、插座等,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集貿市場內的營業廳、辦公室、倉庫等用房,應當按照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由主辦或合辦單位負責配備相應的滅火機具。
第二十四條 集貿市場建筑物內的固定消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集貿市場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裝備,由集貿市場主辦單位配備。
第二十六條 各攤位應當在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機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條 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明確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
第二十八條 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基本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旦發生火災能做到及時報警。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消防監督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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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商場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確保商場運營順暢、提升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的規范體系。它涵蓋了員工管理、商品管理、銷售管理、客戶服務、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員工管理:包括招聘、培訓、考勤、績效考核及獎懲制度。
2、商品管理:涉及商品采購、陳列、庫存控制和質量監管。
3、銷售管理:涵蓋銷售策略、促銷活動、價格設定和售后服務。
4、客戶服務:強調顧客滿意度,規定接待流程、投訴處理和客戶關系維護。
5、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編制、成本控制、收銀操作和財務報告。
6、市場營銷:涉及品牌推廣、市場調研和競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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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本市市轄區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狀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并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并根據投訴的具體狀況,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農副產品準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柜,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一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毀并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并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并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持續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托有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筑物進行安全鑒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持續整潔有序:
(一)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并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并持續清潔衛生。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職責: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舍格證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采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一天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并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資料。對物價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絡,記錄農貿市場管理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狀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帶給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藥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狀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并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注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劃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職責區范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準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貼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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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建設,發展城鄉集市貿易,促進商品流通,維護商品交易秩序,規范商品交易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建設、監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集市貿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集市貿易監督管理應當依法、公正、文明、規范。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物價、技術監督、稅務、公安、衛生、計劃、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農貿市場建設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按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外商投資建設集貿市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將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繁榮經濟、方便群眾生活、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八條開辦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建設的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開辦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需設立交易所(行)的,應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興建農貿市場不得占用城鄉道路,妨礙交通。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的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責任到人;
(二)逐步實現市場功能齊全、設施配套;
(三)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確保市場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證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設立公平秤等計量復檢器具;
(五)遵守和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六)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類商品的成交額、成交量等有關資料,填寫市場年檢報告書。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的場地、設施和其他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集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征地、拆遷手續,并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章農貿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進入集貿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應領取證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并亮證照經營。
第十四條凡是國家放開經營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種、數量、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十五條依法允許交易的舊機動車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憑有關牌證在指定場所交易。
第十六條集市貿易應在規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場外交易。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物品:
(二)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過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藥、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彈藥、仿真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上經營的藥品;
(六)反動、的書刑、畫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禁止經營的食品;
(八)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準經營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遵守國家的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由買賣雙方議定。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
(二)壟斷貨源,壟斷價格;
(三)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兩,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
(五)賭博、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集貿市場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市場開辦者制定市場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審查確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并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監督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布市場信息;
(六)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維護交易秩序;
(七)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市場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集貿市場管理,在較大集貿市場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組織工商、物價、公安、稅務、衛生、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參加,組建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部門工作,統一管理市場。
第二十二條集貿市場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畜牧檢疫、衛生防疫機構負責集貿市場的檢疫、檢驗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應檢疫、檢驗的商品,未經驗疫、檢驗的不得上市。
檢疫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疫費。未檢疫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經營者、消費者監督:
(一)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
(二)市場監督管理制度;
(三)市場設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轉讓方式;
(四)市場管理費和其他法定收費標準;
(五)違法違章行為處理依據、處罰標準;
(六)其他應當在市場上公開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內應當設立監督臺,設置意見箱,受理消費者、經營者投訴。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衛生,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由市場開辦者負責清除。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國家規定著裝的應當著裝。
第二十八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廉潔奉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打罵、刁難、勒索經營者、消費者,不得亂收費、亂處罰。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必須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集貿市場交易的商品,成交額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場管理費。其標準是:
(一)舊機動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大牲畜的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1%;
(二)農副產品、輕工產品和其他商品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2%;
(三)縫紉、修理等服務性經營收費標準不超過營業額的2%。
在集貿市場內設立農民自產自銷區,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成交額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場管理費。
市場管理費要專儲專用,按“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主要用于宣傳教育、市場建設及市場管理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及其標準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立集市貿易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對亂收費、亂攤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制止,經營者有權拒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非法侵占、破壞集貿市場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銷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責令補足短少部分,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500至2000元的罰款;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不法行為。對于算命等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于賭博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需要給予其他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亂漲價、亂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本條例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農貿市場貿易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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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玉米淀粉批發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的人事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制度及本市場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人事管理宗旨是:以德為本、量才用人、人盡其能、獎優罰劣,培養勤政敬業的職員隊伍,使本公司規范健康發展。
第三條本公司職員須自覺做到:
(一)忠誠守信、服從領導、互相尊重、團結共事;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廉潔奉公、保守機密,不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
(四)公司核心崗位人員遵守從業回避制度;
(五)維護《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執行;
(六)注意儀容舉止,謙遜禮貌待人;
(七)遵守勞動紀律,忠于職守,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業務;
(八)愛護公物,注意保持環境衛生。
第四條本公司行政部是人事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職員聘用、培訓、考核、任免等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六條本公司機構設置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條本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設置以下職能部門:
(一)行政部:負責文秘、人力資源、考勤及勞動紀律、法律事務、資產管理、公關、行政事務等工作。
(二)市場部:負責市場的開發、推介、宣傳;收集有關市場信息;交易商攤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組織交易商培訓;企業經營業務的研究和拓展。
(三)交易部:組織和維護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負責代收代付貨款和有關費用;提供交易、代收代付服務的咨詢。
(四)儲運部:負責貨物交收的組織管理工作;監管指定倉庫;為交易商提供交收、倉儲、運輸等服務和咨詢。
(五)財務部:負責本公司的財務管理。
(六)信息部:負責網站的信息采編及發布工作;負責建立與維護交易品種及行業相關的信息庫;為公司提供交易品種及其它相關信息。
(七)技術部:負責網絡系統的日常管理、維護;對交易商參與市場交易提供電腦及網絡技術支持;負責企業內部辦公自動化技術工作;負責計算機等設備的管理維護。
第三章職務與任免
第八條本公司的職務序列為:
(一)公司領導: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長助理;
(二)部門級:經理、副經理。
第九條公司級領導由董事會任免。
第十條部門級,由董事長任免。
第四章選聘與錄用
第十一條本公司在核編范圍內,根據崗位職責及素質標準實行全員聘用制。
第十二條選聘人員,要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招聘遵紀守法、事業心強、作風正派、業務水平高、身體健康的人才。注意親屬回避。
第十三條招聘時采取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統一考核,公平競爭,擇優錄用。
第十四條招聘程序
(一)制定用人計劃:部門經理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編制,提出空缺崗位所需人員的基本條件及業務專長,填寫《增補人員申請表》,董事長審批,行政部負責招聘。
(二)公開招聘:行政部通過廣告、網絡、人才交流市場、高等院校雙選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招聘。收集、整理應聘人員資料。應聘人員應提交:
⑴身份證復印件;
⑵有關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⑶婚姻及子女狀況證明復印件;
⑷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張;
被錄用人員提供或填寫的個人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否則,一經查出,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相關責任。填寫的《求職人員登記表》等。由行政部收集分類整理。
(三)初選:行政部與用人部門共同對收集整理的應聘人員資料進行初選。
(四)復試:復試一般采用面試形式,用人部門、行政部及公司領導等共同參與面試,必要時可對應聘者進行筆試。
(五)審批:行政部備齊復試合格的人員資料并錄用意見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五條試用與轉正
(一)經審批合格的人員由行政部通知報到試用并自行到醫院進行體檢。
(二)被錄用人員,按指定日期到公司行政部報到。報到時需辦理以下手續:
(1)提供體檢合格證明。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用;
(2)辦理登記手續:填寫《新職員錄用審批表》、《新職員薪金審批表》、《職員履歷表》。
(3)學習《管理手冊》和公司文件,參加新職員培訓;
(4)用人部門經理安排工作,并指定輔導人員;
(5)安排辦公地點,領取辦公用品、胸卡。
(6)攜帶身份證、畢業證、職稱等證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原件.
(三)試用人員的試用期原則上為三個月。可根據其試用期工作表現,由用人部門提議,行政部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縮短或延長試用期。延長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
(四)試用期(滿一個月)只發應聘職位的基本工資,不享受崗位補貼和其他福利待遇。
(五)試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解聘:
1.工作能力低下,無力承擔應聘崗位工作;
2.試用期間工作失誤較大,造成本公司損失者;
3.品行不佳,給本公司造成不良影響者;
4.轉正考核不合格或延長試用仍不合格者;
5.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合者。
(六)試用期滿職員應填寫《試用期滿通知書》參加轉正考試。
(七)根據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及考試成績用人部門向行政部提出意見,報董事長決定正式錄用、不予錄用、提前轉正或延長試用期。
(八)根據董事長決定,行政部向其發放《試用期滿通知書》。
(九)考核合格被批準正式錄用的職員,公司與其簽定《聘用合同》。
(十)轉正后的職員享受其所任職位的一切待遇。
(十一)職員檔案
公司行政部負責保管和更新職員檔案。職員個人情況若有下列變動應在5日內通知行政部并提交有關文件復印件。
⑴結婚
⑵新生子女
⑶配偶、子女或父母死亡
⑷居住地址或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的變動
⑸緊急情況聯系人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的變動
⑹新獲得的教育/專業資格
⑺政治或商務組織的參與或退出
第五章崗位與職責
第十六條崗位確立
(一)本公司實行崗位責任制。根據各部門的職能設置不同的崗位。
(二)崗位分工是為了明確職責。職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應相互幫助團結協作。
第十七條崗位
(一)依據職務、崗位不同,職員分為公司、部門、職員三個職等。
1.公司領導: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長助理;
2.部門級:經理、副經理。
3.職員:各部門從事各專項工作的人員;分別為1-4級。
(二)職等的調整
1.職員的職等根據崗位需要、考核成績等不同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調整。
2.職級調整:凡年度考核合格者,原則上可晉升一級,當崗位、職等不變時,職級以本等最高級為限。
3.職等的調整程序及手續按《人事調整》有關制度執行。
第六章工資與福利
第十八條本公司薪金分為基本工資、補貼、效益工資等。
第十九條基本工資按職等確定,共分為三等九級,標準另訂。
第二十條補貼包括崗位補貼、交通補貼、醫療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和伙食補貼等。
第二十一條效益工資根據當年經營收入的完成情況以及職員的工資等級核定發放。
第二十二條根據當年稅后利潤超額完成情況可計提獎金。
第二十三條基本工資、補貼每月28日發放。新聘職員和離職人員按當月實際工作日計發,日工資為月基本工資加補貼工資除以22(工作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效益工資、獎金按年度于春節前發放。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職員從正式聘用起的實際工作月份按比例計發,離職人員不予計發。
第二十五條下列款項須從職員薪金中扣除:
(一)依法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依照制度由個人承擔的保險費;
(三)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四)違反勞動紀律等相關制度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依法為職員辦理社會保險,保險費用由公司及職員依有關制度分攤。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根據經營
狀況良性發展,逐步提高職員的福利待遇。職員的福利包括:
(一)在職員生日、結婚、生育及直系親屬去世等情況下酌情發給禮金(品)或慰問金。
(二)為職員辦理相關保險。
(三)職員因疾病、突變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經本人申請,公司領導批準,可酌情予以補貼。
第七章考勤與休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六、日休息。星期一至星期五作息時間為:
上午:8:30-11:30
午休:11:30-13:00
下午:13:00-17:00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上下班實行簽到考勤制。全體職員上下班均須簽到和簽離。
第三十條職員請假、出差或外出,未能及時簽到者,須向上級報告,并應于返回當日由上級核簽確認。
第三十一條職員之間不得代為簽到,否則代簽與被代簽者均按一次計半天曠工論處。
第三十二條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遲于上班時間5分鐘簽到(離)者為遲到。累計三次遲到早退者,視為曠工半天。
第三十三條職員請假未辦理請假手續又不按制度補辦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三十四條曠工半天,扣發二天基本工資和相應補貼;曠工一天者,扣發五天基本工資和相應補貼;曠工兩天者,扣發半月基本工資和相應補貼;累計曠工三天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和各項補貼。一年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累計曠工五天(含),本公司有權提前解聘或除名。
第三十五條加班
因工作需要,經公司領導批準安排,在國家法定節日加班者,累計7小時,按日基本工資的200%加發薪金。加班時須報知部門經理批準,月末(25日前)報行政部經理。
第三十六條公休假
(一)本公司工齡一年以上的職員,可享受10個工作日的帶薪公休假。
(二)公休假一般于當年使用,可集中休假,也可分次使用。
(三)公休假由職員書面申請,三天(含)由部門負責人同意,報行政部核準;三天以上及部門負責人休假,由行政部核實后報公司領導批準。
(四)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當年公休假者,經本人申請、行政部審核,可加發半個月的月薪。
(五)未婚和配偶不在本單位所在地的'職員,利用公休假探親,每年可報一次探親路費,已婚職員利用公休假探父母,每兩年可報一次探親路費。
(六)休假期滿后須及時到行政部辦理銷假手續。
(七)休假期間待遇不變。
第三十七條婚、喪假
(一)本公司正式職員,提交結婚證書復印件的可在當年享受婚假,假期三天,根據國家制度晚婚者(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
(二)本公司職員,直系親屬(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去世,可享受五天喪假(不含在途時間)。
(三)婚、喪假請假手續同公休假。
(四)婚、喪假期間待遇不變。
第三十八條產假
(一)本公司工齡一年以上的女職員,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并有生育指標生育子女的,可按國家有關制度享受產假。(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1、產假假期,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2、對晚育(指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在法定基礎上增加產假60天。
(二)為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休產假應提前三個月申請,由本部門、行政部協調安排,報公司領導核準。
(三)產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
第三十九條父親假
男職員的妻子生育(初育),職員本人可享受帶薪假十天,但應在孩子出生半年內休完。
第四十條病假
(一)職員生病不能堅持工作可以請病假。
(二)病假一個工作日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報行政部備案;病假兩個工作日(含)以上五個工作日(含)以內須出具區級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部門負責人批準,報行政部備案;病假五個工作日以上,須出具區級以上醫院病假證明,部門負責人簽字,行政部審查,報公司領導核準;部門負責人請病假,須報公司領導批準。
(三)每月連續病假三個工作日(含),累計病假五個工作日(含)扣發病假期間的崗位津貼;病假連續超過五個工作日,累計超過七個工作日者,扣發當月崗位津貼和病假期間的基本工資。
(四)全年連續病假十個工作日,累計病假二十個工作日,酌情扣發當年效益工資。
第四十一條事假
(一)不屬于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條之制度請假者即為事假。
(二)職員請事假應書面申請,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行政部審核。
(三)事假一次以三個工作日為限,事假期間扣發基本工資和各項補貼。
(四)因事不能正常工作,一年連續事假十個工作日,累計二十個工作日,本公司有權提前解聘。
(五)如請假未在行政部備案,將作曠工處理,扣除曠工期間工資,并取消當年年假待遇。
第八章考核與培訓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職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
第四十三條定期考核即年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是對職員全年的工作績效、品行、功過、出勤等方面的綜合評價、考查,時間一般于次年的元月。
(二)年度考核形式為:
1.個人總結;
2.部門評議;
3.考試或其他輔助形式。
(三)年度考核由行政部協同各部門進行。考核結果經行政部審查后報公司領導核批。考核合格者,即獲續聘資格。
第四十四條不定期考核
(一)試用期考核:職員試用期滿應進行考核。具體辦法見本制度《選聘與錄用》有關條款。
(二)其他考核:本公司認為必要時,隨時進行的考試或考核。
第四十五條職員的考核材料由行政部記存個人檔案,作為獎懲、職級升遷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加強職員的學習培訓,以提高職員的工作水平、業務素質。
培訓類型(一)職前培訓:新職員報到后,行政部協同用人部門對其進行職前培訓,主要內容為:
1.本公司簡況;
2.本公司基本業務制度、基本內部管理制度;
3.受聘部門及崗位的職責、工作流程;
4.介紹工作區域及同事。
(二)在崗培訓:可以進行產品、技能培訓、基礎知識培訓。培訓的方式:
1、公司或部門舉辦培訓;
2、部門經理日常工作安排對下屬進行培訓;
3、參加知名企業的培訓;
4、選修大專院校、研究院(所)的有關課程;
5、參加國內培訓單位舉辦的培訓;
本公司將根據需要對在崗職員進行分期分批培訓,提倡和鼓勵職員利用業余時間進修對口專業知識。通過業余學習獲得高于本人原等級的技術資格并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取得成效者,本公司予以特別獎勵。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獎勵分為兩類:
(一)嘉獎
(二)記功
第四十八條嘉獎
(一)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嘉獎;
1.一貫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足為表率者;
2.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施行有成效者;
3.遇突發事件勇于負責處置恰當者;
4.檢舉違規違法行為經查屬實者;
5.其他經研究確認的原因。
(二)嘉獎以通報表彰為主,酌情予以物質獎勵。
記功
第四十九條
(一)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記功:
1.對市場有特殊貢獻,足為表率者;
2.遇重大意外事件或災害,處理及時,處置恰當,避免或減少損失者;
3.累計嘉獎三次;
4.其他研究決定的原因。
(二)記功除通報表彰外,酌情予以物質獎勵。
第五十條處罰分為對員工的勞動紀律、臨時員工的工作處罰和聘用員工的工作處罰二種。
第五十一條對員工的勞動紀律、考勤、臨時員工的工作等情況處罰。由行政部派專人定期進行檢查、行政部經理不定期抽查。如有違紀情況,填寫《違紀情況單》,出現一次違紀情況罰款人民幣十元。
第五十二條懲罰為四種: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解聘;
(四)開除。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工作時間擅離崗位,怠慢職守,產生不良后果者;
(二)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三)不服從主管人員的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四)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情節輕微者;
(五)發生事故有意隱瞞者;
(六)連續數月每月遲到(早退)累計三次以上者;
(七)其他經研究決定的原因。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工作時間消極怠工或擅離職守,屢勸不聽者;
(二)無故不完成工作安排或上級命令、指示,影響本公司利益者;
(三)無故拖延為交易商辦理合法手續或超越職權違規為交易商辦理有關手續者;
(四)遇突發事件故意逃避者;
(五)工作失誤造成較大不良影響者;
(六)累計警告三次者;
(七)其他經研究決定的原因。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工作能力低下,多次不能完成制度工作任務者;
(二)違反工作制度或工作流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本公司較大損失者;
(三)無正常理由,拒不服從上級指導和安排,多次勸告不聽者;
(四)態度惡劣,言行不軌,嚴重影響本公司工作氣氛和公共關系者;
(五)失職或對問題失誤,使本公司受到損失者;
(六)因事不能正常工作超過制度時間者;
(七)試用期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八)其它經研究決定的原因。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違法亂紀,嚴重影響本公司工作秩序和擾亂社會治安者;
(二)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營私舞弊或索賄受賄者;
(三)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交易商事實確鑿者;
(四)泄密、失密,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五)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計曠工五日者;
(六)累計二次記過者;
第五十六條職員受處罰,將酌情予以扣發薪金、罰款等經濟處罰。
第五十七條職員獎罰記錄由行政部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章人事調整
第五十八條人事調整包括職務、等級調整(職等升降)、辭職、解聘、開除等。
第五十九條人事調整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以任職素質標準為條件,考核為依據,兼顧個人發展潛能,嚴格按制度權限及程序辦理。
第六十條職等調整的核定權限及程序。
(一)董事長由董事會任免。
(二)職員職等調整由董事長辦公會議討論,董事長決定。
(三)凡經核定進行人事調整的職員,行政部以《職等調整通知書》通知本人。
第六十一條被調整職員的待遇自調整生效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六十二條辭職
(一)本公司允許職員在聘任期間辭職。辭職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辭呈,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報行政部審核,董事長批準。
(二)行政部向獲準辭職的人員送發《離職通知書》。辭職者應按制度辦理交接手續,否則視為擅離職守,按除名對待,由此給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本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辭職者憑簽核完整的《離職通知書》到財務部領取當月實際工作日的基本工資和補貼。
第六十三條解聘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市場有權解聘:
1.符合本制度《獎勵與處罰》中解聘條件之一者;
2.本公司被兼并、破產或其他原因被核準解散的;
3.其他必要原因。
(二)解聘人員(試用人員除外)由所在部門報行政部審核,董事長批準。
(三)行政部向被解聘人員發送《離職人員通知書》。被解聘人應按制度辦理工作交接和其他相關手續,否則按除名對待,由此造成的損失,本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被解聘者(不含試用期被解聘者)憑簽核完整的《離職人員通知書》可領取當月工資。
第六十四條開除
(一)凡符合除名條件的,本公司予以開除。
(二)被開除者,本公司不給任何補償;給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本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必要時移送司法部門查處。
第六十五條按制度程序辦理完離職手續的職員,本公司可協助其辦理有關保險等轉移手續。
第六十六條人事調整記錄由行政部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一章人事檔案管理
第六十七條本公司人事檔案內容包括:
(一)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復印件,職稱證書復印件等;
(二)個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間的工作總結、考核記錄、獎罰記錄等資料文件;
(三)個人在本公司期間職務、職等、崗位調整等資料文件;
(四)個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間培訓情況記錄;
(五)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第六十八條職員在本公司工作期間的檔案由行政部建立和保管。行政部派專人負責。
第六十九條職員的檔案屬保密資料,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泄漏其內容。
第七十條 查閱檔案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原則和審批制度,個人不得借閱本人檔案;因工作需要借閱檔案要經行政部負責人核準。查閱者嚴禁涂改、圈劃、抽換、復印檔案資料,不得泄漏其內容。
第七十一條職員在入本公司工作以前的檔案,遵從自愿原則,可將檔案轉送本公司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本公司負擔在人才中心保管費用。
第七十二條職員離職,其檔案按制度程序辦理轉遞手續,由此發生的費用和責任由本人承擔。本公司保留其在本公司期間的必要記錄備查。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市場費用管理制度 26
為了進一步發展市場經濟,規范市場管理,確保本市場有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市場管理
1、經營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平、自愿、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2、經營者對攤位(門面房)進行調換或轉租,必須到市場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未經許可擅自轉租者,轉租無效,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5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
3、市場內擺放商品應整齊有序,攤位、門市房外擺放貨物不得超出劃定區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線及影響其他業戶經營。違者由市場所暫存其貨物,并收取違約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貨物保管費。
4、市場內不準亂搭亂建,違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20-1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場內不準下棋、打撲克、賭博以及從事與市場經營無關的活動,違者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業整改1-7天。
6、破壞市場設施及財物并造成損失的,除按原價賠償外,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100-200元,并視情節給予停業整改。
7、租賃期間,如遇市場規劃、修建、調整等,市場所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承租方自愿無條件服從,市場所將剩余期間的租金退給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補償。
二、食品安全管理
1、入市經營人員應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有關規定;積極參加市場所和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有拒賣過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義務。
2、市場實行商品準入制度,對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場所有權采取禁止入市經營、暫存、銷毀等措施進行處理。
3、入市經營業戶須在攤位(門面房)確定后30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逾期不辦理者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4、經營業戶不得銷售過期、變質、有害、有毒等食品,違者市場所有權對不合格食品進行暫存、銷毀、停業整改,情節嚴重者報工商、衛生部門處理并收回攤位(門面房)。
5、蔬菜經營業戶應自覺接受衛生部門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經營。未經檢測擅自入市經營的,市場所除責令其檢測外,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對檢測有問題的蔬菜,市場所有權進行暫存、銷毀處理。
三、衛生管理
1、經營者應自覺保持市場衛生整潔。經營業戶攤位前衛生實行門前三包,發現門前、攤位前臟、亂、差,除當即責令其清除外,并有權收取違約金5-20元。
2、業戶經營產生的垃圾必須裝袋,交易結束時將垃圾投放于指定地點或自行帶走,違者除責令消除外,每次收取違約金5-20元。
3、業戶嚴禁向排污管道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違者每發現一次收取違約金10-20元。
四、治安消防管理
1、市場內嚴禁打架斗毆、相互吵罵、酗酒鬧事、欺負外地客商、扒竊錢物、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等,違者停業整改。情節嚴重的,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2、市場經營業戶應服從管理,遵守市場規章制度,不得無理取鬧、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擾亂市場秩序、妨礙或阻擾工作人員正常工作,違者除移交關部門處理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3、市場內門市房必須配備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滅火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除搶險救災外,任何人不準損壞或動用;不得遮擋、圈占、埋壓消防設施,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4、不準擅自改動用電線路和安裝使用大負荷電器等,違者予以停電,沒收電器設施,并收取違約金50-200元。
5、市場內嚴禁烤火、焚燒物品,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1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
6、市場內人人有參與救火救災的義務,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如需修改或補充,將以書面形式告知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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