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學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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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生管理制度(精選7篇)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國際學生管理制度(精選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國際學生管理制度(精選7篇)

  國際學生管理制度1

  為使學校有關部門、院系和導師明確職責,協調配合,做好外國來華留學研究生管理工作,保證留學生教育效果和質量,根據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聯合頒發的《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總則

  1、本辦法所稱“外國留學生(研究生)”是指持有外國護照在我校注冊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學生。

  2、本辦法堅持與國內學生同步培養,同時兼顧外國留學生群體特殊性的原則。

  一、管理職責:

  外國留學生(研究生)由學院研究生部負責外國留學生教務管理;國際交流中心負責外國留學生生活及涉外事務的管理。

  二、交費注冊:

  1、新老留學生須在開學報到之日到學院國際交流中心開交款單,隨后到學院財務處交納學費,憑交費收據研究生部注冊。拖延交費時間超過一月者需交納滯納金,滯納金為該學期學費的3%。

  2、外國留學生必須在開學一周內到研究生部注冊。因故不能按時報到交費注冊,應由本人到研究生部辦理請假手續并報國際交流中心備案。

  三、培養年限:

  1、學習年限

  外國留學生(研究生)采用全日制學習方式。碩士生學制為3年,學習年限為2—5年。博士生學制為4年,學習年限為3—6年。

  外國留學生(研究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畢業時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其中,碩士生學制3年,最多可申請延時2年。博士生學制為4年,最多可申請延時2年。申請修改學習年限的留學生,需經導師同意,學院審查,報研究生部批準并備案。

  延長期內外國留學生(研究生)應交納學費與住宿費等。

  2、學分及課程:

  外國留學生(研究生)若屬于我校與國外大學簽署協議的研究生,其學分要求按照相關協議規定的培養方案執行。其他留學生總學分要求與國內研究生基本一致。入學時未提交學院所需HSK證書的學生,請在畢業時提供,否則學院不予以畢業證書。

  外國留學生可免修政治課,政治課學分不必補足。

  外語課為必修課。在中國接受過高中以下教育的外國留學生(華裔)必須修讀英語課。非華裔外國留學生必(須修讀國際交流中心開設的高級漢語課。外國留學生(研究生)按照所攻讀學科的培養方案選擇學位課,選修課可在研究生部當年開課目錄中任意選擇。學校承認根據中外聯合培養協議來我校學習的研究生在對方學校所修的課程學分,但須出具對方學校成績管理部門的'證明。

  3、培養方式:

  外國留學生(研究生)的培養方式采取導師負責制,導師應根據留學生的具體情況在入學后的第一學期內制定培養計劃,培養計劃應包含課程學習、必修環節、科研工作、論文撰寫及答辯等。并將培養計劃交所在院系審查,報研究生部審核后實施。培養計劃是外國留學生在讀期間培養教育的重要依據。外國留學生(研究生)一般應按照各學科培養方案完成培養環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時應提出申請,在得到研究生部批準后備案。

  4、質量監控:

  三年制的碩士生應在第二學年結束前完成開題報告。四年制的博士生應在第二學年結事前完成開題報告,提交論文定稿之前舉行預答辯。

  三、授予學位:

  1、學位申請

  外國留學生(研究生)的學位申請與審批程序與國內研究生相同,學位申請書一般應用中文填寫。

  2、學位論文

  外國留學生(研究生)學位論文用中文或英文撰寫(語言類學科研究生培養方案中有要求的除外),中文撰寫格式應符合《上海戲劇學院研究生學位論文規范》的要求,英文撰寫格式應符合國際慣例。論文字數同于學校對國內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論文的一般要求。正文用英文撰寫的,須同時提交用中文撰寫的縮寫本,字數根據專業特點由指導教師決定;中文縮寫本是論文評審和答辯的重要資料之一,應能充分體現論文的主體工作和創新點。

  3、學位論文評審與答辯

  學位論文一般采用常規評審方式,評閱人資格要求和意見書返回程序、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和答辯程序與國內研究生的要求相同,答辯語言用漢語或英語。

  4、學位授予

  外國留學生(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合格后,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博士或碩士學位。

  外國留學生(研究生)學位評審歸檔材料內容和程序與國內研究生相同。各院系應將學位全部評審材料交研究生部存檔。

  畢業并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外國留學生(研究生)發給中文版本的學位證書和畢業證書。如需要英文版本的學位證書和畢業證書,請學生本人攜帶中文版本的證書到相應的外事認證機構翻譯認證。

  四、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相關規定

  1、獎學金申請

  新同學需在獲得入學通知后在“留學上海”網站申請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獎學金申請細則請查看上海戲劇學院留學生部網站。留學生辦公室在入學前通知獲獎情況,并在開學報到時發給獲獎通知書。

  2、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年度評審辦法

  學院每學年將對已獲得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生(以下簡稱“獎學金生”)進行年度評審。

  (1)評審時間:每年的六月中下旬

  (2)評審內容:各科考試、考核成績和學習、研究情況;學習態度、考勤情況;行為表現及獎懲情況。

  (3)評審標準

  遵守中國政府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校紀校規,尊重學校的教學安排;

  學習目的明確,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學習成績優秀;

  積極參加上海地區及學校組織開展的各類公益活動及社會實踐活動。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享受獎學金資格:按學校規定,被處以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者;按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應予以退學者;按學校規定,被處以留校察看者。

  (4)評審程序

  獎學金生應按照學院規定如實填寫并按時向學院提交《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年度評審表》

  院評審工作組按照年度評審內容和標準,填寫《評審表》,并上報學院領導審核,在規定的日期內將評審報告報送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留學生辦公室在得到批復后通知學生本人。

  獎學金生均應按時接受學院評審,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獎學金資格。

  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生未通過年度評審即取消獎學金資格。

  五、外國研究生目前暫不執行的相關文件:

  1、三好學生評選實施辦法

  2、院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實施辦法

  3、優秀畢業生評選條例

  4、中國學生獎學金評定條例

  5、國家助學貸款辦法

  6、不列入公費醫療范圍。

  7、學生海外學習、實習補助

  本協議的解釋權歸學院研究生部與學院留學生辦公室

  國際學生管理制度2

  為使學校有關部門、院系明確職責,協調配合,做好外國來華留學生(本科生)管理工作,保證留學生教育效果和質量,根據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聯合頒發的《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總則

  1、本辦法所稱“外國留學生(本科生)”是指持有外國護照在我校注冊接受本科教育的學生。

  2、本辦法堅持與國內學生同步培養,同時兼顧外國留學生群體特殊性的原則。

  一、管理職責:

  本科外國留學生所在的二級學院和系負責留學生的日常教學管理;教務處負責外國留學生教務管理;留學生辦公室負責外國留學生生活及涉外事務的管理。

  二、交費注冊:

  1、新老留學生須在開學報到之日到學院留學生辦公室開交款單,隨后到學院財務處交納學費,憑交費收據到教務處和所在的二級學院和系注冊。拖延交費時間超過一月者需交納滯納金,滯納金為該學期學費的3%。

  2、外國留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報到交費注冊,應由本人向所在院系辦理請假手續。并由所在院報教務處和留學生辦公室備案。

  三、教學安排:

  1、本科外國留學生在四年級第二學期之前,未取得應修學分80%的學生,不安排撰寫畢業論文,應延長學習期,延長期的'學費自理。本科外籍學生在校的最長學習年限定為6年。

  2、本科外國留學生應按照修讀專業本科教學計劃執行,但可以不參加軍訓;可以免修政治類課程(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概論,中國近代史綱要,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形勢與政策),由此所缺少的學分,應由全院選修課學分沖抵(按學院教務處選修規定辦理);未在中國國內接受過高中以下教育的外國留學生,可以免修大學語文,改上留學生辦公室開設的漢語類課程。

  3、所有留學生本科新生入學時均需參加由教務處統一組織的英語考試,先面試,如果面試沒有通過,再進行筆試考試。筆試結果需達到所在院系的英語畢業要求。通過英語入學考試的留學生,可以免修英語課程。如未通過考試,仍需修讀大學英語,畢業時需達到所在院系的英語畢業要求。

  四、考勤制度

  本科外國留學生的考勤制度、學籍管理、成績考核,按《上海戲劇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五、學位授予:

  本科外國留學生通過四年的本科學習,成績合格,完成學業,通過論文答辯,即可獲得中國教育部認證的上海戲劇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中文版本)。

  六、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相關規定

  1、獎學金申請

  本科生可在二年級申請上海市政府獎學金,遞交獎學金的截止日期為當年的9月30日。

  2、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年度評審辦法

  學院每學年將對已獲得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生(以下簡稱“獎學金生”)進行年度評審。

  (1)評審時間:每年的六月中下旬

  (2)評審內容:各科考試、考核成績和學習、研究情況;學習態度、考勤情況;行為表現及獎懲情況。

  (3)評審標準

  遵守中國政府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校紀校規,尊重學校的教學安排;

  學習目的明確,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學習成績優秀;

  積極參加上海地區及學校組織開展的各類公益活動及社會實踐活動。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享受獎學金資格:按學校規定,被處以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者;按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應予以退學者;按學校規定,被處以留校察看者。

  (4)評審程序

  獎學金生應按照學院規定如實填寫并按時向學院提交《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年度評審表》。

  院評審工作組按照年度評審內容和標準,填寫《評審表》,并上報學院領導審核,在規定的日期內將評審報告報送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留學生辦公室在得到批復后通知學生本人。

  獎學金生均應按時接受學院評審,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獎學金資格。

  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生未通過年度評審即取消獎學金資格。

  七、外國留學生目前暫不執行的相關文件:

  1、三好學生評選實施辦法

  2、院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實施辦法

  3、優秀畢業生評選條例

  4、中國學生獎學金評定條例

  5、國家助學貸款辦法

  6、不列入軍事訓練、公費醫療范圍。

  7、海外學習、實習補助

  本協議的解釋權歸教務處與學院留學生辦公室

  國際學生管理制度3

  第一章國際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第一條國際學生應當遵守中國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國際學生任何活動不得妨礙中國的社會秩序、侵犯他人權益,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條國際學生應當自覺遵守中國公民公認的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三條國際學生應當遵守學校學習紀律,努力認真學習。尊重教師和學校工作人員,尊重同學,互相幫助,團結友好。

  第四條國際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等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社會公德和與國際學生身份不符的活動。

  第五條學校尊重國際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動場所。國際學生不得在中國傳教,不得在校園內舉行宗教儀式或進行宗教聚會等活動,任何形式的傳教活動均屬非法活動。

  第六條國際學生經學校批準可以在學校內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當在中國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并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管理;國際學生不得成立跨校、跨地區的聯誼團體。

  第七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國際學生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國際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條國際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就業、經商或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國際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國際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九條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國際學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應當向國際處提出申請,國際處同意后,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地點、期限等信息。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所持居留證件未加注前款規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

  第九條國際學生舉行慶祝、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事前必須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開展相應的活動。對未獲批準的活動,學校將依法制止,情節嚴重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國際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中國政府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不得傳播有害信息和虛假信息。

  第十一條國際學生不得在校園燃放煙花爆竹。在禁煙區請勿吸煙。國際學生嚴禁駕駛摩托車上路、入校。未經批準,國際學生禁止在學校散發、張貼和展覽宣傳品,禁止在公共場所放映電影、錄像等。

  第十二條國際學生節假日如離校或離境應主動到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登記。學期結束前,需在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登記假期去留意向以備案。

  第二章國際學生違規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條國際學生違紀處分種類如下:(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二條受處分的學生,自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取消其參加各種評優、獎學金評定的資格,并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條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者,違紀者除受紀律處分外,應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四條觸犯中國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對影響社會穩定,干擾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和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處分。

  第六條對于違反教學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七條違反公寓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處分。

  第八條損壞公私財物者,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交納罰款等)處理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九條對于違反計算機信息網絡管理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并報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除承擔受害者必要的費用(醫療費、營養費、損失費等)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在教師及管理人員對學生進行教育、勸導或教學期間,對不服從管理,侮辱、威脅、打擊報復教師及管理人員者,或散布言論對教師人身攻擊,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首先動手毆打教師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侵犯學校和他人正當權益者,除沒收非法所得并賠償有關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違反學校消防管理規定,造成火災者,按責任大小和損失程度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違反道德行為規范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第十四條國際學生必須遵守中國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嚴禁駕駛摩托車上路、入校。違反中國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門處罰外,學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國際學生公寓管理制度

  一、國際學生應遵守學校國際學生公寓作息制度,服從公寓管理人員的安排和管理,配合學校各項檢查。

  二、國際學生應按照指定房間入住,兩人合住一間,不得擅自調換;無婚姻關系的男女學生不得同住一間;房間床位空缺時,公寓管理辦公室將予以調整,國際學生應服從調配;國際學生如因特殊原因需變更房間或申請單人單間住宿,由公寓管理辦公室根據房源情況等審核批準后予以調整或安排;申請單人單間住宿或拒不接納其他學生入住一周以上者,應按單人住宿標準繳納住宿費。

  三、國際學生入住公寓時須交納1000RMB住房押金、清點室內的所有物品并填寫《國際學生住宿登記表》。宿舍鑰匙、校園卡等重要物品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禁止私配鑰匙或更換門鎖,宿舍鑰匙丟失應及時到公寓管理辦公室辦理補發手續。

  四、嚴格遵守國際學生公寓作息制度。國際學生公寓平時每日早6:30開門,每晚23:00閉鎖樓門,國際學生必須在鎖閉樓門前返回宿舍,不得破壞公寓門鎖、翻越圍墻或陽臺、門窗等。

  五、遵守公寓會客登記制度,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否則屬非法留宿行為,有關部門將予以處罰。國際學生親朋來訪,應出示來訪者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并在值班室《國際學生公寓來訪人員登記本》上登記后方可進入探訪。會客結束離開時,亦須履行登記手續。

  六、提高警惕,防盜、防火;發生突發事件或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立即報告公寓管理人員,如遇刑事案件還應及時做好現場保護。

  七、凡已失去我校國際學生資格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離開學校,逾期不離開者,學校不再提供住房,室內遺留物品,學校有權處理。

  八、國際學生住滿居住期限,應到公寓管理辦公室辦理退宿手續;結業、畢業國際學生應在辦理完其它結業、畢業離校手續后辦理退宿手續。辦理退宿手續時應先由公寓管理員檢查宿舍物品及設施。若無損壞丟失,管理員收回房間鑰匙和校園卡,退還住宿押金;如有物品丟失、損壞,依情況扣除相應住宿押金,退還剩余押金;如具體責任人無法認定,由同宿舍國際學生共同賠償費用。國際學生入住公寓一周內提出退宿申請,學校將住宿費按天折算后扣除相應已住宿費用,退還其余住宿費;一周以上至一個月內退宿,扣除一個月房費,退還剩余部分;一個月以上至半年內退宿,扣除半年房費,退還剩余住宿費;超過半年退宿,不再退還已交住宿費

  九、國際學生本人負責打掃和保持宿舍的衛生,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公寓內禁止飼養寵物,禁止從窗口向外潑水、倒垃圾;不得將剩飯、雜物倒入水池或便池內,以防下水道堵塞;不得在樓道和公共場所堆放個人物品和垃圾,保持樓道暢通。樓層管理員定期進行衛生檢查,對不合格的宿舍可提出整改意見,屢教不改的按照國際學生管理條例給予警告處分。

  十、宿舍水電費用由學生自理,每人每月水電費用50元整。網費5G流量10RMB,超出部分1G流量3RMB。自覺節約用水、用電。在宿舍使用電器時,須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注意用電安全。長時間離開學校,各類電器用品應拔掉電源。

  十一、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以及反動、色情、淫穢書刊和聲像制品進入公寓,禁止在公寓內觀看和播放反動、色情、淫穢書刊或聲像制品。

  十二、禁止在國際學生公寓組織迷信及非法宗教活動;禁止在公寓內賭博、酗酒、打架斗毆。國際學生張貼海報、通知須經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同意,在指定地點張貼。

  十三、妥善保管個人財物、現金和貴重物品。宿舍不存放大額現金和有價證券,存折(單)應加密碼;睡覺時要鎖好宿舍門,最后離開宿舍的學生要關好窗、鎖好門;假期離校時妥善保管個人貴重物品。

  十四、掌握消防知識、愛護消防設施,會使用滅火器,熟知公寓通道和出口;禁止在宿舍內使用明火,如焚燒紙張、燃放煙火爆竹等,不在公寓內吸煙、亂扔煙頭。

  十五、宿舍住宿人員都有愛護宿舍公物的責任。宿舍內的物品,凡個人使用的由個人負責,公用的由宿舍成員集體負責,屬丟失或非故意損壞的照價賠償。

  十六、宿舍管理制度要人人遵守,互相監督。對于違反宿舍管理制度者,管理員有權對其進行批評,并向有關部門反映,對于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情節嚴重者,將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第四章國際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我校的國際競爭力,推進我校的國際化進程,鼓勵各國優秀學生、教師、學者到我校學習或從事科學研究,發展我校與各國的教育交流、合作,特設立“西安科技大學國際學生獎學金”,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際學生是指在西安科技大學實施教育的在校國際學生,包括預科生、本科生、碩士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條獎學金的評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學校設立西安科技大學國際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是學校管理和評定國際學生獎學金的常設機構

  第五條西安科技大學國際學生獎學金包括新生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和杰出表現獎學金、HSK優勝獎學金共四類。

  第六條新生獎學金用于獎勵來校攻讀學位的優秀國際學生新生,依照當年招生計劃計劃于每年7月確定獲獎名單。

  第七條優秀學生獎學金旨在獎勵我校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成績優秀的在校國際學生。

  第八條杰出表現獎學金旨在獎勵在公益活動、學科競賽、創新發明、體育競賽、學生工作、文藝比賽、文化交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在校國際學生。

  第九條HSK優勝獎學金旨在獎勵在我校學習半年及以上,取得HSK五級及以上證書的國際學生。

  第十條新生獎學金每學年的標準是:

  (一)一等獎:免學費、免住宿費(博士單人間,碩士雙人間,本科生三人間),博士研究生20000元,碩士研究生15000元,本科生10000元。

  (二)二等獎:免學費、免一半住宿費(博士單人間,碩士雙人間,本科生三人間),博士研究生15000元,碩士研究生12000元,本科生8000元。

  (三)三等獎:免學費,博士研究生12000元,碩士研究生10000元,本科生6000元。

  第十一條來校攻讀學位并申請獎學金的優秀國際學生,獎學金期限為錄取時確定的學習年限,學生來華后原則上不予延長。

  第十二條“勵志獎學金”:一等獎5000元/人/年;二等獎3000元/人/年;獲獎比例根據當年申報情況由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

  第十三條“杰出表現獎學金”:獎金1000元/人/年,獲獎比例根據當年申報情況由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

  第十四條“HSK優勝獎學金”:HSK五級證書獲得者一次性獎勵600元,HSK六級證書獲得者一次性獎勵1000元。

  第十五條新生獎學金評選條件:

  (一)申請者應為符合學校招生條件的外國籍公民;

  (二)申請者需身心健康,能夠很好的適應在西安科技大學的學習和生活;

  (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管理規定;

  (四)學習態度端正,成績優良;

  (五)申請者未同時獲得其它任何獎學金資助;

  (六)該項獎學金獲獎名單在新生錄取時已確定,不接受在校生申請,也不新增名額;

  (七)每學年結束后,新生獎學金獲獎者應參加獎學金資格評審,凡評審不合格者,取消下一年度新生獎學金資格;

  第十六條“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在西安科技大學學習須滿一年及以上的在校國際學生;

  (二)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管理規定;

  (三)積極參加學校、院系組織開展的各類公益活動及社會實踐活動;

  (四)在近一年內有以下突出表現之一者:

  1、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上學年度學習成績優異;

  2、在本學科的國際重要學術刊物、國內核心刊物、本領域重要國際學術會議上以西安科技大學的名義發表學術論文,且本人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此時導師需為第一作者);

  3、在研究項目中有突出成果;

  (五)中國政府獎學金生、陜西三秦外國留學生獎學金、我校新生獎學金一等獎獲得者,同一年不得申請“勵志獎學金”。

  第十七條“杰出表現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在西安科技大學學習須滿半年及以上的在校國際學生;

  (二)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管理規定;

  (三)積極參加重大公益活動或積極參加各類社會實踐活動及社會工作,且表現突出;

  (四)積極參加各類藝術、體育及文化交流活動,成績顯著。

  第十八條“HSK優勝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在西安科技大學學習須滿半年及以上的在校國際學生;

  (二)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管理規定;

  (三)學習勤奮、態度端正,且取得國家漢語水平考試HSK五級及以上證書;

  第十九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國際學生獎學金評選:

  (一)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或西安科技大學校紀、校規受到刑事拘留、治安處罰或行政處分者;

  (二)無故遲到、早退、曠課或嚴重違反校規校紀者;

  (三)在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者不及格者;

  (四)在申報獎學金時,嚴禁各種類型的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取消在校期間所有年度申請獎學金的資格。

  第二十條學校成立西安科技大學國際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學校主管領導、教務處、研究生院、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國際教育學院)和財務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學科專家教授組成。學校主管領導為委員會組長,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人為委員會秘書長,國際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國際處,負責獎學金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西安科技大學國際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和修改獎學金評定辦法,并接受學生申訴。

  第二十二條國際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對申請者的資格、申請條件進行認定,將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者名單和材料報學校國際學生獎學金評定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國際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會根據秘書處提供的申請者材料進行評審,可通過材料審閱、面試提問、現場答辯等方式,最終確定獲得獎學金學生的名單,并由評審委員會組長簽字生效。

  第二十四條國際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可根據當年申報情況,適當調整各項獎學金具體評審實施細則,報國際學生獎學金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二十五條獎學金評審結果將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對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可向國際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將進行答復。

  第二十六條公示結束后,評審委員會將上報學校最終結果,并公布最終獲獎名單。

  第二十七條新生獎學金發放:

  每年9月為獎學金開始發放時間。學生獲得的獎學金中,生活費部分,學生報到后每年按十個月發放給本人;新生未按時報道的,除記錄考勤以外,超期一周報道注冊的,停發半個月獎學金生活費;超期兩周報道注冊的,停發當月的全月獎學金生活費。對休學、退學或結業回國者,獎學金生活費自下個月起停發。學校規定的假期內獎學金生活費照發。獎學金生未請假而不按時到校注冊、非健康原因離校或者曠課,時間超過兩個周以上者,停發當月的獎學金生活費。

  獲獎國際學生如在獎學金發放期間違反中國法律法規,違反西安科技大學校紀校規,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警告,并調整、扣發獎學金,直至取消該生獎學金資格。

  第二十八條獎學金生學籍管理

  (一)原則上不同意獎學金生因事休學,如學生確有特殊原因徐休學,學校可予以考慮,但獎學金資格不予保留,學生如若因病休學,期限最長為一學年,因病休學期間,獎學金生活費停發,獎學金資格予以保留。

  (二)因病休學的獎學金生申請復學時,應出示復學申請和康復證明,以保證其具備完成學業的健康條件。學生回校報到日起,按月發放其獎學金生活費,其獎學金期限將自動順延,順延期間不超過其休學期。

  (三)原則上不允許獎學金生延長獎學金期限,如學生確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獎學金,學院應在學生的《西安科技大學獎學金生延長獎學金期限申請表》上出具意見并蓋章,學院于每年5月1日前將同意延長獎學金期限的學生名單及有關申請材料提交國際處,批準后方可辦理,獎學金延長時間不超過一學年。

  第二十九條獎學金評審

  每位獎學金獲得者必須按學校要求參加西安科技大學獎學金年度評審,評審細則請參考《西安科技大學國際學生新生獎學金年度評審實施辦法》,此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第國際學生校外租住管理規定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和陜西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國際學生管理實際情況,為規范國際學生校外租住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為了確保國際學生住宿安全,原則上不允許國際學生在校外住宿,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租住者,可由國際學生本人向學校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在校外住宿。國際學生應與學校簽訂《西安科技大學來華國際學生安全責任承諾書》,同時要承諾加強人身和財產的自我保護,確保安全。校外住宿期間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由國際學生本人承擔。

  第三條國際學生校外租住申請條件:

  1、遵守中國法律,遵守學校校紀校規,學習、生活表現良好的國際學生;

  2、因特殊原因不適于過集體宿舍生活的國際學生;

  3、國際學生租住地址距離學校兩公里以內,且交通便利。

  第四條國際學生校外租住申請程序:

  1、國際學生本人在每年的9月1日—15日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申請領取、填寫《西安科技大學國際學生校外租住申請表》,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國際學生本人簽署《西安科技大學來華國際學生安全責任承諾書》,一式兩份,國際學生本人一份,交國際交流與合作處一份備案,并提交校外租房合同復印件;

  3、國際學生校外租住申請由國際學生輔導員審核,國際交流與合作處領導批準,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國際學生管理辦公室備案;

  4、國際學生校外租住資格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國際學生必須重新申請辦理校外租住。

  第五條外國國際學生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國際學生校外租住期間應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學校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對經常遲到早退,曠課的國際學生取消其校外租住資格;

  2、國際學生校外租住期間應加強自我防范意識和安全意識,在校外租住期間發生的人身與財產安全問題,由國際學生本人負責,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國際學生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校留學生的管理工作,深入貫徹落實教育部《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是學校留學生管理的基本辦法,適用于學校下屬的各二級學院;本辦法所稱留學生是指持外國護照,在我校注冊接受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的外國公民。

  第三條學校為留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類別為:本科生、碩士研究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生類別為:漢語進修生、普通進修生和各類短期項目國際學生(學校通過校際合作、學生交換、訪問學習等方式接受的來華學生)。

  第四條學校留學生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以人為本、規范高效、嚴格管理,積極穩妥地推進中外學生趨同化管理進程。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五條學校確定一名校領導分管留學生工作,統籌協調解決留學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涉及留學生工作的重大事項及規定報校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條留學生辦公室是我校留學生(學歷、非學歷)工作歸口管理單位,在分管校領導的指導下專門負責全校留學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訓指導、實施監督以及工作協調。國際文化交流學院兼具留學生培養單位和日常管理單位雙重職能,負責全校本科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與社區辦協同做好住校留學生的相關管理工作以及統籌進行獎學金生的生活費、保險費、住宿補助發放等。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處為留學生工作的協同管理單位。各二級學院為留學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培養單位”),負責留學生的培養及日常管理工作。外事處、保衛處、后勤處、財務處等各職能部處按照趨同化管理的原則,處理好各自職責范圍內涉及留學生的事務,留學生辦公室負責工作協調。

  第七條留學生辦公室代表學校協調與教育部國際合作司來華處、國家留學基金委來華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綜合處、上海市教委國際交流處、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學生工作的有關部門關系,接受其業務指導,做好留學生管理工作。

  第八條培養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留學生發展規劃,擬定招生專業及相應的培養方案報留學生辦公室,并協助留學生辦公室做好招生及錄取資格復核等工作。

  第九條培養單位應按照與中國學生趨同化管理的目標,切實安排好本單位留學生教學及日常管理各個環節的工作。培養單位應確定一名領導主管留學生工作,并設專(兼)職留學生工作秘書具體處理有關留學生事務,接受留學生辦公室的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

  第十條學校按照不低于面向中國學生的輔導員配備比例配備面向留學生的`輔導員并制定相應的輔導員崗位標準,確保留學生輔導員達到綜合素質、外語水平、跨文化能力等方面要求。

  第三章招生和錄取

  第十一條留學生辦公室牽頭負責制定學校留學生招生計劃及錄取辦法,落實招生任務。各培養單位及教務處、研究生院積極配合留學生辦公室,協同做好留學生的招生計劃制定、招生宣傳、審核錄取等工作。

  第十二條留學生學歷生招生計劃每年由留學生辦公室會同教務處、研究生院、各培養單位共同制定,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非學歷留學生的招生計劃由相關培養單位制定后報留學生辦公室。

  第十三條留學生辦公室及時公布招生計劃及招生簡章,積極組織對外招生宣傳。

  第十四條各類留學生的錄取標準由留學生辦公室會同有關培養單位及教務處、研究生院確定。留學生辦公室負責組織入學資格審查及必要的考試或考核、辦理錄取手續,發放錄取通知書并協助留學生辦理來華留學入境簽證。

  第十五條各培養單位應當優先接收“中國政府獎學金”、“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學生、校際協議交換學生及其他政府和上級部門派遣的留學生)。

  第十六條學校鼓勵培養單位積極拓展與國外高校的各種長短期合作項目,鼓勵教師發揮自身在學術上的國際聯系和影響,積極推薦符合招生條件的國際學生選擇就讀我校。

  第十七條培養單位舉辦各類涉外教育項目需按學校有關規定實施報批。

  第四章教育教學

  第十八條培養單位應當根據學校的辦學定位、國際化戰略以及本單位專業優勢和特色,結合留學生的培養目標和發展特點,制定明確、適用的專業培養方案并報送教務處、研究生院、留學生辦公室和國際文化交流學院。專業培養方案應包含培養目標、課程體系、教學計劃、實踐教學等內容,并順應來華留學生教育發展形勢定期加以修訂。

  第十九條培養單位應當根據培養方案安排攻讀學位的留學生的學習,并結合留學生的心理和文化特點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在確保教學質量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調整留學生的修讀計劃。

  第二十條培養單位應當按教學計劃組織留學生進行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應當遵守有關涉外規定選擇實習或實踐地點,允許學生回國實習并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

  第二十一條培養單位對于課程修習類非學歷教育留學生也需實施規范的考勤和考試考核等教學管理,如實提供課程成績單及考勤記錄、學習證明、學分學時說明等記錄文件。

  第二十二條學校信息技術中心、圖書館等公共服務部門,應當根據教學需要,為留學生提供與中國學生相同的學習條件與服務。留學生在教學計劃以外使用其他設備和獲取其他資料,應當提出申請,由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審批。

  第二十三條留學生的教學管理按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非學歷教育和培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資助、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四條國際文化交流學院負責組織中國政府獎學金生、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生的年度評審工作以及對違紀學生的紀律處分工作。

  第二十五條學校依據相關文件對中國政府獎學金生、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生和自費學歷留學生等進行資助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留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具體辦法由《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加以規定。

  第六章其他管理

  第二十七條法規教育。學校各相關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留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教育留學生遵紀守法,尊重我國的社會公德和風俗習慣。

  第二十八條出入境管理。留學生辦公室代表學校依法配合駐外簽證機關、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門工作,協助來華留學生辦理與來華學習有關的簽證、入出境和停居留手續,詳見《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簽證與居留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宗教事務管理。學校尊重留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動場所。學校內不得進行傳教、宗教聚會等任何宗教活動。

  第三十條住宿管理。學校提供留學生公寓。留學生住宿學校公寓應遵守《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的規定。留學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應當按《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校外住宿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校外住宿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健康管理。留學生新生入學時應當按照中國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到中國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或進行體檢。經體檢確認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保險管理。學校實行留學生全員保險制度。留學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和學校要求購買國際學生綜合醫療保險。對未按照規定購買保險的,應限期投保,逾期

  投保的,學校不予錄取;對于已在學校學習的,應予退學或不予注冊。

  第三十三條應急管理。留學生在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時,其輔導員應在第一時間趕往現場,并報留學生辦公室共同處理。具體處理程序參見《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突發事件處理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檔案管理。相關責任部門應為每名來華留學生建立文書檔案,如實記錄招收錄取、學習成績、日常表現、學歷和學位證書、離校和校友聯絡等入學、在校、離校全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收錄有關重要文件,并妥善歸檔保存。

  第三十五條信息管理。學校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國際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推進信息共享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國際學生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際學生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強化我校國際學生的管理工作,提升國際學生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號令《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教外﹝2018﹞50號)《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校是經過教育部批準的具有國際學生招生資格的高等院校。學校內有權授予碩士、學士學位的學科、專業,在符合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前提下,均可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在校注冊的國際學生是我校學生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全校各學院(部門)都要將國際學生納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務范疇。

  第三條學校國際學生管理工作的總方針是:優化結構、提高層次、保證質量、規范管理,按照“中外學生趨同化管理”和“部門統籌,學院為主”的兩級管理模式,積極穩妥地推進學校國際學生教育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國際學生的類別

  (一)自費國際學生:經我校錄取,獲得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入讀我校,攻讀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全部所需費用由國際學生—3—自身承擔(含資助)的國際學生;入讀我校進修或研究漢語、漢文化的外籍學生和人士。

  (二)獲政府獎學金的國際學生:經中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國際學生;經國家漢辦批準的,享受“孔子學院獎學金”的國際學生等。

  第二章機構職能

  第五條國際學院為學校國際學生涉外及日常管理的歸口部門,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國際學生工作進行宏觀管理、指導與協調。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校國際學生的發展規劃、相關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并報學校審定后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國際學生的招生、錄取、體檢、簽證、保險、繳費、入學教育(法規、校紀、安全等)、住宿安排等具體工作。

  (二)負責國家層面國際學生學籍/學歷系統的注冊及信息管理系統的注冊。

  (三)負責國際學生各類政府獎助學金的申報與分配;主管國際學生違紀處分和突發事件處理(詳見附件3《國際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

  (四)負責國際學生漢語預科班教學的組織與實施(詳見附件2《國際學生漢語預科學習管理實施細則》);統籌全校國際學生HSK考試安排與管理。

  (五)負責指導國際學生(含已完成漢語預科學習的國際學生)到相關的學院報到,進行專業學習;做好國際學生休學、轉專業、畢業等相關信息的備案工作。

  (六)負責全校各類國際學生數據的統計、上報等工作。

  (七)負責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多種渠道,有計劃地組織國際學生參加中國國情和文化體驗等活動,同時加大培養中國學生跨文化交際能力,努力營造多元文化和諧相處的國際化校園環境;并與群團組織、社區等積極合作,促進國際學生與社會的正面良性互動。負責國際學生聯誼團體管理制度的制定,確保國際學生聯誼團體活動合法合規;鼓勵并支持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吸收國際學生參加,支持國際學生參與校內學生社團協會和文藝體育活動。

  第六條學校鼓勵各學院接收和培養國際學生。各二級學院是學校開展學歷國際生教學及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本著中外學生趨同化管理原則,教學副院長和學生副書記為國際學生的教學與日常管理的分管領導;學院須為獨立成班的國際學生配備班主任,插班生由隨班班主任管理,并設立專、兼職國際學生管理工作崗位,及時報送國際學生信息;鼓勵教師積極參與國際學生培養,承擔國際學生專業課、公共課等教學工作。二級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國際化專業建設的總體布局,加大國際化專業及全英文課程群建設,尤其在人才引進與教師培養上以此為導向;注重學術國際化,并以此促進專業國際化,切實保障國際學生教育質量,實現人才培養國際化。

  (二)依據專業培養要求,為國際學生制定完整的專業培養方案和課程教學計劃,培養目標和畢業要求與所在學院和專業的中國學生一致,符合相應教育層次、專業的教育教學標準或相關規范,并及時報送教務處備案。依據教育部《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文件要求,漢語與中國概況(或中國文化概況)課程為專業國際生的必修課(詳見附件1《國際本科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在國際學生進入專業學習之前,有計劃地在始業教育中幫助國際學生熟悉培養方案、教學要求和考核方式,掌握學習方法、適應教學和學習環境,了解教學設施和校內學習資源的使用。

  (三)負責國際學生的課堂教學及課堂管理、考核管理、教材征訂等教學管理工作。堅持各層次各專業人才培養質量標準,確保國際學生教學質量。做好國際學生專業導師安排、選課指導、畢業設計(論文撰寫)及答辯等工作。為切實幫助國際學生完成學習任務,建議各學院鼓勵和引導中外學生開展教學互助,及時發現和干預國際學生的學業困難,做好學籍預警工作。

  (四)負責國際學生的始業教育(含專業介紹等)、課堂考勤管理、寢室管理、違紀處分及突發事件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匯總公共基礎課、專業課及語言課等科目課程成績,制作總成績單,以供國際學生考評、申請獎學金等。

  (六)做好國際學生年度獎學金申請及初審工作;國際學生畢業及學位授予資格的初步審定等工作。

  第七條黨委宣傳部負責與國際學生教育相關的校園文化建設及校內外宣傳報道、學校中英文網站管理等工作,為國際學生教育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文化環境。

  第八條人事處根據學校國際學生教育的發展情況,負責對建設高水平教學師資隊伍作出總體規劃和具體措施,滿足保障國際學生教學質量和推動人才國際化的要求;在二級學院人才指標申報的基礎上,加大對全英文授課師資隊伍以及國際學生管理隊伍的引進與培養力度;有計劃地通過各種形式,提升教師的外語水平和跨文化能力,提高師資隊伍國際化水平。

  第九條教務處是學校國際本科生教學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指導二級學院國際本科生培養方案的制定、審核,培養方案應包含培養目標、課程體系、教學計劃、實踐教學等內容;負責教學任務的'組織安排和協調;國際本科生教學質量的管理與培養過程的監督;做好英文版教務系統的建設、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等。

  (二)為進入各專業學習的本科國際學生編制學號、負責國際學生教學工作量審核和校內學籍管理;同時負責有計劃地推進國際化專業、全英文專業課程群的建設與管理。

  (三)指導二級學院國際本科生學位論文的評閱、送審、答辯等環節的管理,按照學校畢業論文要求對國際本科學生學位論文進行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同行專家隱名評審、學位論文抽查等工作。

  (四)教師教學發展中心應有計劃地通過培訓等形式,提升教師的國際化教學水平。

  (五)協助做好國際本科生畢業信息采集、畢業審核及學位授予資格審核、上報;協助做好國際本科生畢(結)業證書、學位證書的制作與發放。

  第十條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學科建設處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國際研究生進行宏觀管理、指導與協調。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國際研究生的招生復試、審核、錄取工作;負責國際研究生的教學管理和導師管理,以及畢業審核、畢(結)業證書、學位證書的發放,相關材料的歸檔等。協助國際學院做好國際研究生的各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社會合作處/校友聯絡辦公室負責建立國際學生校友工作制度,有效開展校友工作,推動國際校友和學校共同發展。支持國際學生校友為促進文明交流、增進各國友誼、深化國際合作做出貢獻。應有計劃地收集和維護國際學生聯系信息,積極運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聯絡國際學生校友。積極推動國際學生建立海外校友組織,組織國際學生校友活動。

  第十二條計劃財務處負責核查學校國際學生教育成本,制定、審核并向政府物價部門報批國際學生相關收費標準,按照國際學院開具的繳費清單,接收國際學生繳納的學費、學雜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出具繳費收據、欠費證明、催繳費單據。根據國際學生教育的特點,簡化繳費手續;同時負責國際學生各類經費的收支、轉賬與審核,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處負責國際學生輔導員的統籌調配、培訓和考核工作,配合人事處做好國際學院學生輔導員的招聘和選拔。協助國際學院開展國際學生的思想教育與日常管理、學生的校級獎懲與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條保衛處主要負責國際學生的相關安全保衛工作,加強與湖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吳興區公安局的聯動,協助公安局依法處理各類涉外案件;按照國家的有關涉外法規做好國際學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減少或杜絕涉外案件發生,遇到突發事件,按照<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處理;做好對國際學院安全穩定工作等的業務指導,協助國際學院做好居住在校外的國際學生的安全教育及治安管理。

  第十五條圖書館主要負責國際學生教學用書的采購;根據國際學生教育的發展需要,加大專業外語書籍、對外漢語書籍等的購臵力度,加強對國際學生利用館藏文獻的培訓與指導,全面提高信息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實驗室管理處做好國際學生教室、實驗室的規劃及配套硬件設施的建設;公共事務管理處、采購中心做好房產管理,工程招標、硬件設施采購等;信息技術中心負責國際學生教室多媒體設備管理;公寓校園網的基礎建設與維護,確保校園網使用安全及暢通;負責國際學生漢語水平(HSK)網絡考試的機房管理與服務。

  第十七條后勤服務中心要做好與國際學生教育相關的后勤保障設施等規劃的制訂與實施;做好國際學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并根據國際學生的飲食習慣適時提高食堂供應能力及服務質量;幫助國際學院做好國際學生的住宿安排。

  第三章相關保障

  第十八條教師聘用

  (一)根據學校“專任為主、專兼結合”,以及“依托各學院的師資和專業優勢”等的文件精神(《關于印發國際學院組建方案的通知》湖師院發(2013)69號),本著整合學校資源、調動各方力量、擇優選用的原則,全英文授課專業教學人員由教務處負責統籌、協調,各二級學院負責聘用;漢語預科班的教學人員由國際學院負責協調,采用二級學院推薦等多種方式聘請教師。

  (二)教師被聘用后,聘用單位應將聘用教師的名單、授課情況及工作量,在學期末反饋給受聘教師單位,各學院按學校相關規定將國際學生教學工作量計入教師年度總工作量。

  第十九條經費保障

  (一)為鼓勵和保障各二級學院的教育國際化工作,國際本科生學費的50%作為各接受國際本科生學院的教學與管理經費,依據《湖州師范學院績效工資實施辦法》(湖師院發[2018]37號)文件執行;國際本科生學費的50%歸學校,其中10%為招生費、5%為學生管理費、5%為學生活動費等。國際學生漢語預科類課程的課時費,由學校另撥給國際學院。

  (二)國際學生的教學與管理經費只能用于國際學生的教學與管理,不得挪為他用。詳見(附件4《國際學生教學與管理費用劃撥及使用辦法》)。

  第二十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一)涉及國際學生斗毆、犯罪、嚴重疾病、死亡等突發事件,各學院和部門應有相應的預防和預警機制,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臵預案。

  (二)依照《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規定要求,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學院、國際學院/外事處、保衛處等部門負責人和國際學生管理人員等應在第一時間趕到事件現場,根據事件類型,及時向學校“平安校園”建設領導小組報告情況,由領導小組指派專人逐級報告,接受上級部門指導。若涉及中國政府獎學金生、孔子學院獎學金生,應在第一時間向國家留學基金委、國家漢辦報告。在事件處理過程中應隨時與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配合做好各項善后處理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國際進修生、短期交流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如與上級主管部門發布的規定不一致,按上級主管部門最新發布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際學院/外事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來華留學生管理工作暫行規定》【湖師院發(2016)40號】同時廢止。

  國際學生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國際學生教育,加強對國際學生學籍工作的規范管理,根據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令第42號《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2018年第50號)和《湖州師范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湖師院發(2017)59號)》等規定,結合國際學生工作的特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國際學生,特指漢語預科國際學生。

  第二章申請錄取入學注冊

  第三條身體健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外國人均可申請就讀我校。申請者在如實填寫《湖州師范學院來華留學生入學申請表》后,連同有效護照的復印件及申請費一起寄給國際學院。國際學院負責審核、辦理和寄送錄取通知書和來華留學簽證申請表(JW202表)。

  第四條申請者憑我校錄取通知書和來華留學簽證申請表,到中國駐其所在國使領館申請來華簽證。被錄取的國際學生應在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必須事先請假,請假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其入學資格不予保留。請假須經國際學院批準。

  第五條學習期限為一年以上的國際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格檢查;在國外已體檢者,需辦理體檢確認手續,入學時進行健康復查,發現有不符合入學健康標準規定的,作退學處理。

  第六條已入學的國際學生,每學期須按校歷規定的日期,準時到國際學院辦理新學期報到注冊手續。注冊須由國際學生本人攜帶學生證完成,不得委托他人。注冊前必須先繳學雜費,未繳費者,不予注冊。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第三章入班和換班

  第七條國際學生在辦妥報到注冊手續后,方能入班學習。

  第八條新入學的國際學生根據漢語水平分班考試的成績編入相應的班級。國際學生入班學習后,如發現該班漢語水平與本人水平不一致,可以在二周內向任課教師提出換班申請,經漢語測試合格,且獲得國際學院和有關教師同意,方可進行換班。從第三周起,國際學生不得再要求換班。

  第九條老生報到注冊后,依據上學期的學習表現重新編班。老生如要求跳班學習,須向國際學院提出申請,且原班級的各門考試成績須在80分以上;與新生一起參加分班考試后,如考試成績達到規定要求,即可跳班學習。

  第四章考勤

  第十條國際學生必須按照我校的校歷規定參加學習,按我國的節假日及學校的`寒暑假規定,安排休息與娛樂。

  第十一條國際學生應自覺地遵守學校的學習紀律,按時上課,不得遲到、早退和曠課。自修時間應認真學習,保持安靜,不得妨礙他人學習。

  第十二條國際學生因病、因事請假,應辦理請假手續。

  1、因病請假,應有醫生證明或病假條,并及時報告任課教師。如因病休息一天以內而無醫生證明者,經班主任批準,可按病假處理;一天以上者,應在患病當天或次日將醫生證明或病假條送交國際學院,經批準后作病假處理;過期再交者,按曠課處理。

  2、因事不能上課者,應事先書面向班主任請假,請假三天以上須經國際學院批準。未經批準或請假未獲批準者,作曠課處理。

  第十三條一學期內單科曠課時數超過該課程學時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期末考試,成績計零分;曠課總時數超過學期總學時二分之一者,予以退學。

  第五章考核與成績

  第十四條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每學期所學的必修課和選修課,方能參加考核。

  第十五條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考試成績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為及格。考試課程的成績以期終考試成績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最終成績:“期終考試成績占60%,期中考試(或平時作業)成績和平時考勤各占20%”。考查成績采用五級計分或百分制。五級計分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學生無故不參加考試,作“曠考”處理,計零分,不得補考。

  第十六條國際學生應認真、按時、獨立完成教師布臵的作業,凡無故不交作業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或考查。

  第十七條國際學生必須攜帶學生證參加考試。考試時,國際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國際學生考試作弊,一經發現,其考試資格將立即被取消,相關課程成績作零分處理,成績后注明“作弊”字樣,不給補考機會。

  第六章休學、復學和退學

  第十八條國際學生患有疾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休養超過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可申請辦理休學手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可申請辦理休學手續。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生本人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上需有本人簽名及家長簽名。因病休學后復學者須有正規醫院的痊愈證明,并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學生應補足差額部分的學費。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學:

  1、患有疾病,經醫院診斷,認為難以堅持長期學習者;

  2、一學期內曠課總時數超過學期總學時二分之一者;

  3、嚴重干擾和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社會公共秩序行為者;

  4、觸犯我國法律或法規、違法違紀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

  5、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條退學的國際學生須在15天內離校。第十九條3、4類情形退學的學生,退學后不得復學。

  第七章學生證、在學證明、成績單和進修證書

  第二十一條國際學生注冊后由國際學院發給《湖州師范學院學生證》。學生證是國際學生重要的身份證件,證明本校在校學生身份之用。老生應在每學期初持學生證到國際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學生證加蓋注冊章后方為有效。學生應妥善保管學生證,不得涂改或轉借他人使用;如有遺失,應及時到國際學院申請作廢并補發。

  第二十二條國際學生在校期間,如有需要可以申請《在學證明》一份。

  第二十三條國際學生每學期的考核成績都錄入成績管理系統,學生如需要,可以在每學期考試后向國際學院申請該學期成績單一份。國際學生在結束學習、完成進修計劃后,可以向國際學院申請進修證書和成績單一份。缺課超過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進修證書。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外事處、國際學院負責解釋。

  國際學生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國際學生教育,加強對國際本科生學籍工作的規范管理,根據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令第42號《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教外2018年第50號)和《湖州師范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湖師院發(2017)59號)》等規定,結合國際本科生工作的特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國際學生,特指國際本科學生,分中文授課與英文授課兩類。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凡具有高中畢業學歷或具有同等學歷(參照“成功完成《國際教育標準分類法(ISCED2011)》3級或4級且通向高等教育的要求”),英語或漢語水平達到湖州師范學院入學標準的國際學生(雅思5、5分、漢語獲HSK四級證書),均可申請就讀湖州師范學院本科專業。學校根據申請人的英語或漢語水平、高中階段學習成績等,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獲中國政府獎學金資助的國際學生(以下簡稱資助生),按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下達的分配計劃,由國際學院負責辦理相關錄取手續,安排漢語補習。每學年開學前,國際學院負責將完成漢語補習任務的資助生名單提交教務處,由教務處負責編制學號,安排進入各專業學習。

  第五條自費國際學生申請材料由國際學院負責初審,提交教務處審批。經批準入學的自費國際學生,由國際學院負責辦理和寄送錄取通知書和來華留學簽證申請表,由教務處負責編制學號,安排進入各專業學習。進入專業學習的國際學生由相關二級學院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教學與管理。

  第六條其他國內外本科院校在讀的國際學生,和與我校簽有合作交流協議的國外院校的專科畢業生,可申請轉入我校本科專業學習,經審核合格后錄取為插班生。插班生在原就讀院校獲得的課程學分,若符合我校學分認定要求,可予以確認。

  第七條國際學生新生應憑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在規定日期內來校辦理入學手續,繳納學費、教材費等相關費用。因故不能按期辦理入學手續者,應以書面形式并附有關證明向國際學院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九條國際學生新生如經入學體檢被發現患有我國規定不能在校學習的疾病,原則上應取消其入學資格,并限期離境。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確認短期內可達到健康標準的,可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允許保留入學資格1年并回國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內經治療康復者,應憑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經我國衛生檢疫部門確認后,向學校申請入學,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條學校實行二學期制,每學年分秋、春2個學期。已取得學籍的國際學生應按校歷規定的時間按時到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每學年注冊2次,分別在秋學期和春學期。每學年秋學期開學時繳納本學年應繳費用,繳費后方予注冊。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或請假手續,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按曠課處理。未請假或請假逾期2周未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一條國際學生在校學習最長年限,為所學專業規定的學制年限再延長2年,逾期者不予注冊。國際學生因回國服兵役而保留學籍的,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章考勤與紀律

  第十二條國際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其它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及學校規定的各項活動,自覺遵守學習紀律。

  第十三條對國際學生的上課、實習、社會調查等,可采用多種方式實行考勤。國際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無法參加學校規定的課程學習和活動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準假或請假逾期者,按曠課處理。對曠課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并按照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要求按時報告考勤不達標學生的信息。

  第十四條國際學生請假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須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請假1周以內的,由班主任和輔導員審批(在校外實習期間由帶隊老師審批),并報所在學院教學辦和國際學院備案;請假1周以上、1個月以內的,由所在學院和國際學院負責人審批,并報所在學院和國際學院備案;請假1個月以上的,由所在學院和國際學院負責人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書面請假的,允許先口頭請假,事后按上述程序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第四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為合理安排學習進程,保證國際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學業,每一學年學生應修課程一般不少于30學分。學校對學生學業完成情況進行分階段審核。學滿2年,學生至少應獲得本專業教學計劃畢業要求的1/3學分,學滿3年至少獲得1/2的學分。所學專業規定的學制年限在4年以上的,每學年的學分要求可適當減少。

  第十六條國際學生應按時參加每學期所選課程及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實習、實驗、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單,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選課后未辦理正式退課手續、無故不參加考核者,按曠考處理,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計入學分績點統計。在一個學期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期末考核:

  1、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1/3的;

  2、實驗、實習缺課累計超過總時數1/3或實驗、實習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七條考核成績記錄可采用百分制、等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級制(合格、不合格)。課程成績評定應兼顧學期末考核成績與平時成績,平時成績應占一定的比例。學生按課程教學大綱規定完成某門課程的學習,經考核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八條使用英語授課的國際本科生,學位論文可以使用英文撰寫,論文摘要應為中文;學位論文答辯可以使用英語。

  第五章自修、重修、緩考與免修

  第十九條中國(文化)概況、漢語(作為第一外國語)為國際學生必修課程。國際學生可根據本人漢語水平到國際學院選擇相應的漢語課程學習,也可以自修,但必須參加考試并合格后才能獲得學分。國際學生可免修大學英語、“兩課”、軍事理論(軍訓)、體育類課程。學業成績優良、自學能力強或修讀課程與其它課程時間沖突的國際學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所在院系教學負責人審核批準,允許自修整門課程或課程的一部分。自修某門課程或課程一部分的學生,可以申請免交作業,但應參加實驗和課程考核。

  第二十條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選修課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課程。對于畢業當學期不開課、無法安排重修的課程,可單獨組織1次畢業前重修考試。課程考核及格但成績不夠理想的,也可以重修,但不得超過2次。重修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取其中分數最高1次作為有效成績。重修課程的成績,按第十七條的方法評定,重修成績不列入學分績點統計。

  第二十一條因病住院或急診留院觀察的國際學生,可持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提出緩考申請,公共課程緩考經所在院系同意,由教務處批準,其他課程均由學生所在學院批準。緩考者原則上須參加下一次同一課程的期末考試,如時間沖突則順延。緩考成績按正常考核評定,如考核含有實驗或其它環節成績,則由該課程的原任課教師提供,并計入期末總成績。

  第二十二條國際學生因轉專業等學籍異動引起的培養方案更改、學分認定等問題,按學校本科生有關課程免修規定執行。學生轉專業前已經修讀并符合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及學分,經轉入學院確認后予以承認,凡不符合的課程及學分,可作為公共選修課記錄,需要補修的課程,按照正常修讀學分修讀。

  第六章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除漢語言專業外,其它專業國際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提出轉專業申請:

  1、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其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2、經學校有關部門認可,學習確有困難,不轉專業不利于個人發展的;

  3、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論文、學術科研成果、獲獎證書等證明),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4、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四條漢語言專業國際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它專業學習,但可在退學后重新申請其它專業學習。學校根據相關入學標準重新審核其申請材料,決定是否錄取。

  第二十五條符合學歷國際學生入學條件的漢語進修生,可轉入本科專業學習,已修讀且取得學分的專業課程經審核合格后可以辦理學分認定。

  第二十六條國際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1、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的;

  2、應作退學處理的;

  3、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七條國際學生轉專業,應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專業手續。其中,未完成主修專業確認,尚在學科大類內學習的國際學生,轉專業由國際學院和教務處審批;已完成主修專業確認的國際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所在院系、接收院系、國際學院和教務處審批。資助生轉專業還應經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和學生本國駐華大使館同意。國際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允許轉一次專業。國際學生轉專業申請一般在春季學期第八周辦理。

  第七章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國際學生因傷病,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認為需較長時間治療休養的,應休學;患有肝炎、肺結核等傳染病的須辦理休學;國際學生女生因生育,可休學;因不可抗因素導致無力承擔在華學習費用者,可休學;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經學校認可,可休學。

  第二十九條國際學生休學應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學院和國際學院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休學時間一般以1年為限。因病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經本人申請,教務處批準,可繼續休學1年,但累計不得超過2年。

  第三十條經批準休學的國際學生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休學期間的管理責任由學生本人及其家屬負責。

  第三十一條國際學生休學期滿后,應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持有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并經校醫院確認后方可復學;患有傳染病的,須經我國衛生檢疫部門確認康復后,方可復學。核準復學的學生,由教務處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對在休學期間發生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行為的國際學生,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八章退學

  第三十二條國際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退學:

  1、連續3次或累計4次出現在兩個學期中(一個計算單位,分別為秋學期和春學期,下同)修讀規定課程取得的學分不足12學分的(畢業班除外);

  2、本科國際學生連續2次或累計3次出現在兩個學期(一個計算單位)中修讀規定課程取得的學分不足10學分的(畢業班除外)的;

  3、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4、休學期滿超過2周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5、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校醫院確認患有疾病或有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請假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超過學校規定注冊時間2周未注冊,且無正當事由的;

  8、本人要求退學,經勸說無效的。

  第三十三條對國際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國際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

  第三十四條國際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患有某種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退學的,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2、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學滿1年及以上的,可根據其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3、退學學生應在接到退學通知后1周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九章畢業、結業與學位授予

  第三十五條國際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注冊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資格的審核以學生入學當年的培養方案為依據。

  第三十六條以中文為專業教學語言的學科、專業中,畢業時中文能力應當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五級水平;以外語為專業教學語言的學科、專業中,畢業時,本科生的中文能力應當至少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四級水平,碩士研究生及以上的中文能力應當至少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三級水平。

  第三十七條凡在學制年限內無法修完培養方案規定課程(學分)的國際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申請延長學習時間應由本人提出,所在學院和國際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延長學習時間者,須按規定繳納學費和相關費用。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可申請在春季或秋季畢業。

  第三十八條國際學生提前修完注冊專業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可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學院和國際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提前畢業申請應在預計畢業前2個學期提出,逾期不予辦理。

  第三十九條畢業審核時,國際學生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未修完所學專業培養方案和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學分制管理的學生所獲得的學分數達到或超過規定總學分數的90%者,可以結業離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條結業國際學生可在結業后3個月至學習年限內申請返校重修補考其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和教學環節,重修補考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從換發時算起。逾期不申請補考或到規定年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具有重修補考的資格。

  第四十一條達到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授予國際學生我國學位試行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經學校學位委員會審查準予畢業的國際學生,可以授予學士學位。第四十二條受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國際學生申請學位,應在畢業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初審后報教務處,由教務處提交校學士學位審定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三條畢業、結業、肄業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可向學校申請相應證明。經核實后,學校為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外事處、國際學院、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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