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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客戶投訴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銀行客戶投訴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銀行客戶投訴管理制度 1
第一條為規范我司客戶投訴管理工作,提高投訴處理工作效率,保障客戶投訴得到及時有效處理,維護我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的客戶投訴,是指我司工作人員在為客戶辦理業務過程中,客戶對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服務質量以及對我司所提供的業務產品、業務流程、服務環境、服務設施設備等不滿意,通過我司各受理電話、各部門、客戶意見簿、服務質量監督員、新聞媒體、舉報信件等渠道向我司提出的現場或非現場意見、建議或投訴。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司所有從業人員。
第四條各一級支行、營業部(以下簡稱一級行部)設置“客戶援助電話”,銀行卡(電子銀行)部設置“客服熱線”,人力資源部設置“服務監督電話”,各受理電話公布于營業網點,明確專人負責,保證24小時接聽客戶投訴。形成客戶援助電話、客服熱線、服務監督電話三級聯動的格局,各級電話均可接聽客戶投訴,并做好相關記錄,及時反饋至服務監督電話。
(一)客戶援助電話:負責接聽客戶投訴,處理本級客戶投訴。
(二)客服熱線:負責接聽客戶投訴,將客戶投訴轉至客戶援助電話或服務監督電話處理。
(三)服務監督電話:負責接聽客戶投訴,處理全行客戶投訴,酌情回訪客戶。
第五條客戶投訴按照業務類別實行“對口處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一)總行人力資源部負責全行客戶投訴的指導、協調、督促等工作,總行優質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行客戶投訴的調查、甄別和處理工作。
(二)總行各部室負責本條線業務范疇的客戶投訴的協調處理工作。
(三)一級行部為本級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對客戶投訴涉及相關部門、網點關系的協調,并全程督促相關部門、網點在時限內進行處理。
(四)各營業網點負責處理職責范圍內、相關部門或通過服務監督電話和客服熱線轉接、信訪等客戶投訴的調查和協助處理工作。
(五)對客戶投訴涉及紀檢監察室處理的內容,由總行紀檢監察室負責調查處理。
(六)由于服務工作差錯被媒體曝光的,由總行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按照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調查處理。
(七)各支行、各部室,要安排專人負責客戶投訴工作,并建立客戶投訴登記制度、重大投訴報告制度和處理結果反饋制度。
第六條客戶投訴分為有效投訴和特殊投訴。
有效投訴:由于員工主觀原因或我司網絡、產品、流程及其他硬件方面存在缺失,給客戶造成精神上和物質上實際損失,并對我司形象和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客戶投訴。
特殊投訴:經過總行相關部門調查取證判定的在操作規范情況下所發生的客戶投訴,以及其他與事實不符的投訴。
第七條受理客戶投訴工作程序及處理時限。
(一)營業網點直接受理的客戶投訴。
1.投訴登記。營業網點接到客戶的現場投訴后,要耐心聽取客戶投訴,對投訴情況進行詳細登記(詳見附件),積極做出正面解釋,不要與客戶爭論,避免矛盾激化產生不良影響。同時應把客戶請離業務區,盡可能減少負面影響,網點負責人要主動出面調解(網點負責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可由會計主管或大堂經理出面調解),進行個別處理;若超出處理權限,應及時轉交給本級服務管理部門處理。
2.投訴調查。通過詢問當事人、查閱查看相關資料和現場錄像,了解客戶投訴的原因,并做好相關記錄;涉及重大責任事故或案件時要及時上報,并注意保密。
3.投訴處理。屬營業網點內處理的客戶投訴問題,應在職責范圍內妥善解決;需要上級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告本級服務管理部門。現場投訴屬有效投訴的,應當場向客戶賠禮道歉,取得客戶諒解;屬特殊投訴的,也應耐心做好客戶的解釋疏導工作,不可頂撞客戶。
4.投訴反饋。由營業網點負責處理的投訴,可即時回復的即時回復,不能即時回復的,應在一個工作曰解決并回復客戶;處理完畢后,填寫“客戶投訴處理單”,反饋至一級行部及總行。
(二)一級行部及客戶援助電話受理的客戶投訴。
1.投訴登記。接到客戶投訴或相關部門轉接的投訴,要做好相關記錄。
2.投訴調查。根據客戶投訴的情況進行調查,酌情轉至營業網點或自行處理,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重大問題應報服務監督電話。
3.投訴處理。根據客戶投訴調查情況,提出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并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及時向客戶反饋,力求客戶滿意。對有效投訴的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報總行優質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內解決并回復客戶;處理完畢后,填寫“客戶投訴處理單”,反饋至營業網點及總行。
5.投訴總結。一級行部要幫助被投訴的單位和個人認真總結,找出不足,不斷改進,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三)客服熱線受理的.客戶投訴。接到客戶投訴后,要認真對投訴情況進行登記,根據情況及時轉至客戶援助電話或服務監督電話。(四)服務監督電話受理的客戶投訴。
1.投訴登記。接到客戶投訴或相關部門轉接的投訴,要做好相關記錄。
2.投訴調查。根據客戶投訴的情況進行調查,酌情轉至營業網點、客戶援助電話或自行處理,重大問題報總行優質服務工作領導小組。
3.投訴處理。根據客戶投訴調查情況,提出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并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及時向客戶反饋,力求客戶滿意。對有效投訴的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報總行優質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對重大的投訴問題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4.投訴反饋。屬總行協調解決的客戶投訴,由服務監督電話負責協調,指定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在三個工作曰內解決,并將處理結果回復客戶(對暫時不能解決的投訴要明確給出承諾解決時限);處理完畢后,填寫“客戶投訴處理單”,反饋至營業網點及一級行部。
5.投訴總結。幫助被投訴的單位和個人認真總結,有必要全行通報、吸取教訓的要及時通報;有改進服務和管理價值的,要及時向相關業務部門反饋,進一步修訂完善我司服務和管理制度。
(五)其他業務部門受理的客戶投訴,可按照上述工作流程進行,屬部門內部處理的客戶投訴問題,應在職責范圍內妥善解決;需要服務監督電話協調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告。
(六)客戶投訴處理可采取處理單或電話聯系的方式進行,處理時限以處理單送達或接到電話通知之時算起。超出期限造成影響或損失的,要追究相關單位、人員的責任。投訴處理傳遞時限為:本部門不能解決的投訴應在1個小時內傳遞,接到處理任務的部門應在兩小時內啟動工作。
第八條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嚴禁出現以下情況:
(一)與客戶爭吵、謾罵客戶。
(二)讓客戶有受輕視、冷漠或不耐煩的感受。
(三)強行讓客戶接受處理結果。
第九條客戶投訴處理中各相關單位、人員應盡職盡責,密切配合,不得積壓、推諉和拖延。處理過程中,需其它部室、其它營業網點配合的,應及時提供有關資料或信息,積極協助,不可推諉、拖延。因客戶投訴引起一級行部之間、營業網點之間服務爭議的,由上級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協調處理,一級行部、營業網點要執行上級服務管理部門的協調處理結果。
第十條對有效投訴,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對因服務態度惡劣或服務效率低下而導致客戶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及網點負責人分別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二)對因違規操作而導致客戶受損,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及網點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至2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被新聞媒體曝光、監管部門問責,給我司聲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往上追究兩級領導責任,直接責任人扣發績效工資,對相關責任人、網點負責人及其上級服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分別處以300元至3000元的罰款;對服務質量特別差的員工,要予以下崗,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要開除或責令辭職。
第十一條客戶投訴處理中出現爭議的問題,可向總行工會提請申訴。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總行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銀行客戶投訴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行營業網點客戶投訴處理工作,提高服務質量,以客戶為中心,切實提升我行“窗口”形象,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我行各分行及下屬各營業網點、xx直屬支行的客戶投訴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三條 營業網點受理客戶投訴的方式主要包括現場口頭投訴、客戶意見簿投訴、信函投訴、電話投訴等,以上各項投訴均需進行記錄。
用于記錄客戶投訴的登記簿分為客戶意見簿和意見登記簿,其中客戶意見簿由各網點放置于營業廳顯著位置,主要用于客戶日常填寫投訴意見或建議;意見登記簿用于各網點負責投訴管理的專人記錄口頭投訴、信函投訴、電話投訴等其他投訴。
第四條 各營業網點負責人為客戶投訴處理的主要責任人,應切實承擔起處理客戶投訴的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營業網點的投訴管理(以下簡稱“投訴管理人”)。受理、處理、
回復客戶投訴,統計、分析、上報客戶投訴處理情況。營業網點所有員工均負有受理客戶投訴的義務,及在崗位處理權限內進行處理的責任。
第五條 營業網點應在醒目位置擺放客戶投訴電話公示牌,我行客戶投訴電話為xxxxxxx。
第三章 投訴處理
第六條 營業網點受理客戶投訴實行“首問負責制”,即第一位受理客戶投訴的員工應在其處理權限內負責解決問題;若超出其權限,該員工應及時將投訴問題轉交負責客投訴管理人處理,由投訴管理人負責協調、解決,并將處理結果回復客戶;同時,投訴管理人應立即向營業網點負責人匯報、反映,爭取將客戶投訴在網點層面解決。
第七條 營業網點處理客戶投訴的基本要求
(一)認真、耐心、誠懇地受理客戶投訴,在全面了解事實的基礎上,及時妥善處理,盡量讓客戶滿意。禁止推諉或采取粗暴的態度。
(二)堅持以客戶為中心,認真分析造成投訴的原因,不回避矛盾,能立即答復的`要當場予以答復;對當場不能答復的,應在三日內回復客戶。
(三)對超出本網點處理權限的投訴,應及時向總行規范服務管理部門報告。營業網點要及時跟蹤投訴處理情況,
確保及時回復客戶。
(四)處理客戶投訴時,要對客戶投訴的問題進行核實,開展詳盡的調查。
(五)對調查證實我行應負責任的投訴,責任人或責任部門要向客戶道歉,及時糾正錯誤,同時要采取相應措施,認真整改,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對經查證我行無責任的投訴,要耐心向客戶做好解釋工作。
第八條 現場口頭投訴處理
(一)首位受理客戶投訴的員工要認真傾聽、記錄客戶的投訴內容,并向客戶復述主要問題,避免出現理解歧義。對能給予答復的問題,應立即向客戶解釋說明。無法答復的,應立即轉交投訴管理人。
(二)為避免產生不良影響,投訴管理人應盡可能把客戶請到不影響其他客戶的場所,積極提出解決辦法、做好與客戶溝通工作。必要時,向網點負責人報告,盡量當場予以答復。
(三)當場不能答復的,投訴管理人要安撫客戶情緒,并和客戶約定回復時限,請示網點負責人處理。投訴處理完畢后將處理情況回復客戶,投訴管理人要在意見登記薄上記錄處理和回復情況,并由網點負責人簽字確認。
(四)經網點負責人確認,客戶投訴超出本網點處理權限的,要及時將客戶投訴報總行規范服務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客戶意見簿投訴處理
投訴管理人應每日查閱客戶意見簿,及時了解客戶意見和建議。對屬于本網點處理權限的投訴,應及時通知責任人進行處理;對超出本網點處理權限的投訴,經網點負責人確認后,報總行規范服務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處理完畢,投訴管理人要在客戶意見簿上回復相關處理意見,并簽字確認;客戶留有聯系方式的,必須回復客戶。
第十條 信函投訴處理
(一)投訴管理人負責客戶信函投訴。應認真將信函投訴內容記錄在意見登記薄中。
(二)屬于本網點處理權限的,投訴管理人應及時調查了解投訴情況,解決投訴問題后,將處理情況回復客戶。投訴處理完畢,投訴管理人要在意見登記薄上記錄處理和回復情況,并由網點負責人簽字確認。
(三)超出本網點處理權限的,經網點負責人確認后,投訴管理人應及時將投訴信函報總行規范服務管理部門處理。投訴信函應復印,留存備查。
(四)及時配合了解總行投訴處理情況,并在登記薄予以記錄。
第十一條 電話投訴處理
(一)營業網點接到客戶電話投訴。
1.首位受理客戶投訴的員工要認真傾聽、記錄客戶的投訴內容,并向客戶復述主要問題,避免出現理解歧義。對能答復的問題,應立即向客戶解釋說明。無法答復的,應立即轉交投訴管理人。
2.投訴管理人接到轉交的客戶投訴后,應積極提出解決辦法、做好與客戶溝通工作,盡量當場給予答復。
3.當場不能答復的,投訴管理人要在意見登記薄上記錄客戶信息和投訴內容,并和客戶約定回復時限。調查處理后將處理情況回復客戶,并在意見登記薄上記錄處理和回復情況,由網點負責人簽字確認。
4.超出本網點處理權限的,經網點負責人確認后,負責客戶投訴管理的專人應及時將客戶投訴報總行規范服務管理部門處理。
5、及時配合了解總行投訴處理情況,并在登記薄予以記錄。
(二)客戶在營業網點現場撥打xxxxxx客戶服務電話,并將電話轉交營業人員接聽時。
1.受理人員在確認對方為xxxxxx客服后,應認真如實解答相關問題。
2.受理人員應積極與客服共同妥善處理投訴,不得拒絕接聽或強行掛斷電話,嚴禁在客戶面前與客服人員發生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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