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19 16:00:02 小英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全校師生員工人身安全,規范校園電動自行車使用管理,維護校園交通安全秩序,營造安全、文明、有序、寧靜、和諧的校園環境,進一步鞏固“平安校園”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加強電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見》(蘇政辦發〔2019〕8號)等法律、規定,以及《南京郵電大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南京郵電大學校內行駛和停放的電動自行車。

  第三條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堅持“分類管理、減少存量、嚴控增量、自我答責”的原則,實現“規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標。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保衛處統籌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落實。保衛處負責校園電動自行車通行證申辦材料審核,以及通行證制作與發放。

  第五條校內各單位、各部門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協助保衛處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本單位人員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

  (二)廢舊無主電動車、違規電動車清理工作;

  (三)加強巡查,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工作,發現充電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并處置;

  (四)其他有關電動自行車行駛、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行證辦理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須經公安機關注冊登記,取得并按規定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含臨時信息牌),方可辦理校園通行證進出校園。

  第七條校園電動自行車通行證分為教職員工、學生和外來務工人員三類。

  臨時信息牌過渡期屆滿后,取消校內通行權限。

  學生通行證按畢業時間限定有效期,畢業后通行證期滿作廢。自2019年11月22日起,不再辦理學生電動自行車通行證。

  第八條申領電動自行車校園通行證須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供以下材料:

  《南京郵電大學電動自行車校園通行證申領表》、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原件和復印件(車主須為申請人本人或家屬)、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教職工、學生可用校園一卡通代替身份證,外來務工人員另須提供聘用合同、租賃合同等復印件)。

  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原則上僅限辦理一張校園電動車通行證。

  第九條校園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通行證期滿取消校內通行權限;賽車型電動摩托車禁止駛入校園,不予辦理校園通行證。

  第十條所有辦理校園電動自行車通行證的車主須簽署承諾書,遵守交通法規和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服從學校工作人員的管理,安全、文明、規范行駛和停放。

  第十一條車輛所有人應將校園通行證懸掛于電動自行車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驗。騎行人、通行證和車輛一一對應,不得遮擋、污損、買賣、轉借、偽造、變更。

  第四章行駛管理

  第十二條所有進出校園的電動自行車需自覺在校門口下車線前下車推行,服從門衛管理,驗證后再通行。門衛對所有進出校園的'電動自行車有檢查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三條以下電動自行車禁止進入校園:

  (一)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二)未懸掛南京郵電大學校園電動自行車通行證的車輛;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南京市規定不能上路的其它類型車輛;

  (四)外賣送餐電動自行車。

  第十四條根據實際需要,學校可對電動自行車出入的具體校門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車輛進入校園后,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禁止鳴笛,禮讓行人;按校園內設置的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行駛,校內行駛限速15公里/小時。

  第五章停放和充電管理

  第十六條車輛須在指定區域內整齊有序停放,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校園環境秩序。

  第十七條禁止在室內場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綠化地、操場、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規定的禁停區停放車輛。

  第十八條車主在教學區、辦公區、宿舍區停放車時請勿開啟報警器,避免噪音干擾正常教學、辦公秩序等。

  第十九條校內電動自行車統一在學校設置的充電樁充電;避免雨雪天氣充電,謹防漏電引發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禁止在樓宇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私拉插線板等方式違規充電。

  第六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各部門依據相關規章制度,對師生員工電動自行車違規行為履行單位直接管理責任,并協同保衛處做好本單位師生員工的電動自行車違規行為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對超速騎行等違規行為,保衛處將進行批評教育,并通報所在單位;情節嚴重的,將收回校園通行證;對違規駛入校園的車輛,將責令駛離校園。

  第二十三條出現以下情形,取消騎行人辦證資格,已經辦理校園通行證的,學校保衛處將收回其校園通行證,并禁止該電動自行車駛入校園:

  (一)辦證時提供虛假牌照或材料的;

  (二)導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傷情的;

  (三)在校內違規充電的;

  (四)拒不服從學校管理的;

  (五)違規行為達3次的;

  (六)其他嚴重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管理規定,造成安全事故,損害他人及學校財產的,依據法規和制度追究當事人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按照相關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全校師生員工共同監管,對于電動自行車違規行為,師生員工可向保衛處進行舉報。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2

  為進一步規范校內電動車充電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電及停放不當而引發的火災、觸電事故,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及停放安全。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第二條 電動車應按學校指定的區域停放,遵守停放規范,服從學校管理。

  (一)停放區域為校內自行車棚;

  (二)不得在學校建筑房屋內停放;

  (三)嚴禁在建筑的首層門廳、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地下空間等區域停放、充電。

  第三條 電動車充電必須在學校電動車車棚,遵守電氣安全規范,積極預防電氣火災事故。

  (一)嚴禁在學校建筑房屋內給電動車或電動車蓄電池充電;

  (二)嚴禁私自接線給電動車或自動車蓄電池充電;

  (三)應當使用廠家原配、型號匹配、質量合格的電動車蓄電池和充電器,充電器同時應具備充電提示和自動斷電保護功能;

  (四)充電時應確認充電環境安全,應遵守充電安全規程,禁止在電動車、蓄電池、充電器上覆蓋或包裹物品,連續充電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第四條 師生員工應當遵守政府部門關于電動車的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禁止私自改裝和拆卸原廠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行為。

  第五條 學校保衛、后勤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制度對校內電動車進行管理,依據法規和學校制度處理違規行為。違反電動車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拒不糾正,學校管理人員可實行暫扣、禁止電動車進入校園等措施,必要時,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第六條 電動車棚管理人員職責

  1、電動車車棚管理人員要定期向保衛科、總務處反映有關管理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學校教職工要積極配合電動棚管理人員做好工作,嚴格遵守制度。

  3、電動車棚內寄存車輛管理必需每天要擺放劃一,衛生環境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和其它相關物品。

  4.電動車棚值班人員要注意棚內外的安全,保證用電安全,及時報告安全隱患,防止出現問題。

  5.電動車車棚內的衛生和清潔工作由物業負責。

  6、電動車棚管理人員要每天按時到崗,經常巡查,管理好電動車的停放和充電。

  第七條 本辦法適應于進入校園的電動車。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 9月1日實行,解釋權歸學校安全保衛科。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3

  按照學校創建“品質校園”的總要求,為整治校園電動車亂象,防范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秩序,現就規范校園電動自行車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則和目標。

  堅持“依法依規、文明規范、分類管理、禁限結合”的原則,實現“規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標。

  二、工作措施。

  1.依法管理,憑證入校。電動自行車須證照齊全,辦理北京大學非機動車通行證后方可入校。非機動車通行證由保衛部負責制作、發放和管理,校內師生免費辦理,校外服務保障人員每證10元工本費。

  (1)申辦學校非機動車通行證的電動自行車須先依據國家、北京市相關法規,到交管部門注冊登記,辦理北京市牌照。

  (2)取得牌照后按要求帶好相關材料到保衛部辦理學校非機動車通行證。

  (3)校外服務保障如送餐、送水、送貨等電動自行車,須以單位名義如送餐公司、外賣餐館、送水站等申辦,提供單位營業許可證、法人代表及聯系方式、騎行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暫住證或居住卡)等材料。

  (4)一旦發現不符合電動自行車技術標準,辦理假牌照或提供其他虛假材料,則取消辦理學校非機動車通行證資格,永久禁止騎行電動自行車入校。

  2.總量控制,禁限結合。依據校園實際情況,考慮師生的合法合理需求,禁止超標和非法電動車,控制電動自行車總數,對違規車輛嚴格處罰。

  (1)校內師生員工每人限辦一輛,校外服務保障單位視其規模、校內需求限定數量。事業編及合同制教職工、本校正式在冊學生憑校園卡,勞動派遣及其他聘用人員須提供臨時出入證、單位證明、雇傭合同。住在校園內及暢春園、暢春新園、中關新園等周邊的同學除2016年10月20日以前購買的達標合法電動自行車可辦證外,2016年10月20日(含)以后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原則不予辦理。

  (2)保衛部嚴格監管,師生員工可對電動自行車違規行為進行舉報(電話62755110、62756110,郵箱bwbjtb@163.com)。對在校園不安全文明行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一般行為進行警告教育,暫扣非機動車通行證一周;導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傷情、拒不服從學校管理或被警告教育達2次的納入“黑名單”,沒收非機動車通行證,禁止騎行電動車入校且取消以后辦證資格;校外服務保障電動自行車違規除上述處罰外,將禁止其單位所有電動車入校。

  (3)未來視情況,必要時將采取限定區域停放、限定行駛路線等更嚴厲措施。

  3.規范管理,安全文明。所有辦理北京大學非機動車通行證的車主須簽署承諾書,遵守交通法規和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服從學校工作人員的管理,安全、文明、規范行駛和停放。

  (1)入校時須下車推行,服從門衛管理,驗證后再通行。

  (2)通行證與車輛、騎行人對應,不得挪用、轉借、偽造、變更。

  (3)須靠右行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注意避讓行人和自行車,騎行時不得接看手機、穿插搶行。

  (4)不得載人(固定座椅內可載一名12歲以下兒童),后端載物不得超過車身30厘米

  (5)安全充電,在停車架或指定區域停放,不得亂停亂放、阻礙道路交通。

  4.做好服務,減少矛盾。在嚴格管理的同時,盡量保障師生的合法權益,做好宣傳、引導和服務。

  (1)協助校內師生處理不達標電動車。對校內師生不達標、不能注冊登記上牌的電動車,保衛部將積極協調有關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進行以舊換新或回收處理,盡可能減少損失。

  (2)整理規范停放在校門外的電動車。對不能入校停放在校門外的電動車,短期內予以整理規范,未來協調交管、城管部門進行打擊清理。

  (3)加強宣傳和引導。保衛部協調宣傳、學工、團委等部門,采取多種途徑展開宣傳,廣而告之,覆蓋校園內出入的所有電動車,介紹有關法規和學校的措施,贏得理解和支持。

  (4)妥善處理矛盾和糾紛。堅持嚴格管理,文明規范執勤。對門口不服從管理的電動車主,以耐心解釋勸解為主;對胡攪蠻纏、辱罵門衛、進行人身攻擊的電動車主,保持文明和克制,交燕園派出所處理。

  三、時間安排。

  1.發布公告。2016年10月10日發布《規范校園電動自行車管理通知》,公布管理方案。

  2.嚴格管理。分三個階段:

  (1)保衛部自10月17日開始辦理非機動車通行證,并邀請海淀車管部門前來學校為校內師生合格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

  (2)11月1日開始,禁止無非機動車通行證的校外電動自行車入校,校內師生可憑校內有效證件騎行電動車入校;

  (3)12月1日開始,禁止所有無非機動車通行證的電動車入校,清理校園內的超標無證電動車。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校園安全管理,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學校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鑒于校區交通資源相對緊張,為維護良好的校園交通秩序,預防交通安全事故,學校不提倡在校學生購買和使用電動車;學生不得在校內駕駛摩托車。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等電力驅動的車輛。

  第四條凡在校園道路上行駛的電動車、摩托車,應當遵守本管理規定。

  第二章行駛管理

  第五條各單位要加強關于電動車使用的安全教育。師生員工及校內從業人員應購買正規廠家生產的電動車;在學校駕駛電動車、摩托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第六條凡進入學校的電動車、摩托車,須經公安機關檢驗合格、安裝公安機關統一頒發的車輛號牌。以下類別車輛禁止進入校園:

  (一)未列入國家《電動車產品目錄》的;

  (二)不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標準的;

  (三)拼裝或改裝車輛,車身號、電機號無法辨識的;

  (四)無公安機關發放號牌的電動車、摩托車,未經許可的電動三輪車,超大功率摩托車;

  (五)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車輛;

  (六)四輪低速電動車參照學校機動車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校內施工組織單位負責對校內各施工場地進行監管,督促各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本規定要求執行;施工人員駕駛的電動車,須從施工道路進出校門,在劃定區域內行駛。

  第八條進入校園的電動車、摩托車,應當保持轉向、制動、后視鏡、喇叭、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齊全有效。

  第九條電動車、摩托車在校內應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規,自覺按交通標志指示行駛,遵循靠右行駛原則;校內行駛速度電動車控制在15km/h以內、摩托車控制在30km/h以內;駕駛電動車、摩托車,不得有逆向行駛、手持物品或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禁止醉酒駕駛電動車、摩托車。

  第十條在校園道路上駕駛電動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不得搭載人員;駕駛電動車載物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章停放、充電管理

  第十一條校內所有電動車、摩托車要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充電,嚴禁堵塞消防通道。嚴禁在建筑物內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或為電動車充電;嚴禁在室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嚴禁從室內拉線至室外充電;嚴禁將電動車蓄電池拆下帶至宿舍、辦公室、實驗室、教室充電。

  第十二條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避免干擾,停放教學區的電動車禁止安裝報警裝置。

  第四章違章處理

  第十三條進入校園的'電動車、摩托車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自覺服從校園管理人員管理,共同維護校園交通安全秩序。凡違反本規定,經勸說、教育無效或情節較重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對拒不服從管理,情節嚴重者,將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對未在學校規定的充電場所充電的車輛,學校保衛部門將予暫扣,并根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電動車、摩托車應按要求整齊停放在指定位置,嚴禁亂停亂放。對初次違反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并記錄在案;違反停車規定3次以上的,將采取暫扣車輛,并通報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如在校內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保衛處(電話:泉山校區xx;云龍校區xx)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電話:122);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立即撥打120搶救電話,及時搶救受傷人員。如現場變動,應標明位置,并及時報告。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5

  為方便教職工存放車輛,保證員工車輛安全,保持車棚秩序,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教職員工應自覺將車輛存放至車棚內,并按順序在指定位置停放。

  二、停放好車輛后,請及時落鎖并將隨車物品帶走。

  三、車棚內所存放車輛擺放整齊,衛生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和其他物品。報廢車輛應及時推走,不得長期占用車棚。

  四、車棚內空間狹小,存放車輛時要注意安全,避免出現碰撞事件發生。

  五、電動車充電須知:

  1、因充電口數量有限,嚴禁長時間占用,充電時請按秩序停放充 電,充電完畢的電動車請及時拔掉充電器。

  2、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3、車棚內充電電源功率(220V交流電)較小只能用于電瓶車充電,不得用作其它電源,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4、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均由車主自行負責,學校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6

  為了加強對學生自行車的管理,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養成學生的良好習慣,使學生自行車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以下的管理規定:

  1、騎行車者在校門內外下車線處下車,推行進出校門;進出校門后,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得帶人。

  2、不允許無證駕駛摩托車,不騎行改裝車輛進出學校。

  3、各系電動車停放位置:

  (1)機電系學生車輛停放在北區北圍墻邊指定車位上;

  (2)財會系、信息系、經貿系學生車輛停放在東區食堂樓底車庫內以及思學樓與樂學樓之間的指定車位上;

  (3)藝術系、人文系、外語系學生車輛停放在西區食堂樓底車庫內。

  4、車輛停放時,必須排列整齊,朝向一致,車尾端豎向與地面劃線對齊。

  5、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車庫以外的'其他地方,如發現亂停車現象,學校統一上鎖;經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學、放學時間,其他時間一律不得在校園騎行車輛。

  7、除上學、放學進入車庫外,其他時間不得進入車庫或在停車處逗留玩耍。要愛護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車,如故意破壞他人自行車,一經發現查實后,除照價賠償外將予以紀律處分。

  8、騎車上學、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學校安全守則。騎車時不互相追逐,不爭先恐后,不帶人,不雙手離把,不撐傘騎車,不與機動車爭道。

  9、有違反規定在校內騎車、不按規定停放車輛或停放不整齊,不按規定要求騎車的,扣除相應德育學分。多次違反規定屢教不改的,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7

  為了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規范電動車的'停放,方便師生出行需要,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電動車要按規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若車簍內物品丟失,學校概不負責。

  2.學生上放學期間不得騎電動車。

  3.教職工電動車進出學校及停放,要服從保安人員的安排、引導;若亂停、亂放,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者,電動車將禁止進入校園停放。

  4.教職工因電動車無鎖,出現電動車被偷,學校概不負責。

  5.對于不按規定地方停放,在校園內亂停亂放者,學校將把車輛清除出校園。

  6.教職工進出校門要主動下車推行,不準在校園內騎電動車。

  7.教職工騎電動車上學、放學時要注意安全,不騎快車,橫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8.教職員工電動車不得在學校充電。

  9.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8

  為規范電動車的管理,給員工電動車的'充電提供方便和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環部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處的安全監管,生產部負責日常巡查巡檢,維修部負責充電設備維修。

  二、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自行車充電用,禁止在本充電處以外沒有充電計時器的插座充電。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三、充電處的允許充電時間為07:00-24:0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權利。

  四、電動自行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必須使用可計時插座充電,設置充電時長不得超過6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器應放置在遠離火源處,充電時禁止將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電瓶車上。

  六、員工充電前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

  七、員工有權制止不安全充電行為,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無法處理的及時向中控室、安環部或領導匯報。

  八、嚴禁風雨、大霧、潮濕天氣充電,如遇此類情況,維修部視情況切斷主電源停止供電。

  九、外來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在本處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十、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9

  加強校園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校園交通、火災事故,保護師生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規定如下:

  一、車輛行駛管理

  1.所有進出校園電動自行車需按法律法規要求登記上牌,校內嚴禁騎乘無牌車輛。

  2.進出校園內的電動自行車時速限制為20km/h。對超速騎乘不聽勸告者,學院有權按本規定對其進行處置。

  3.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內應靠道路右側順向行駛,禁止逆向行駛、違規載人,騎行時不得有相互追逐、雙手脫把等有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4.違規電動自行車校內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騎乘人承擔,或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二、車輛停放管理

  1.電動自行車須在指定地點整齊停放,嚴禁堵塞交通和占用消防通道。

  2.嚴禁在學生公寓、樓層通道、辦公樓、教學樓等公共場所內停放電動自行車。未在指定地點整齊停放的電動自行車,學院將進行貼條警告或拖車鎖車處理。

  三、車輛充電管理

  1.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指定位置充電,按充電安全規范要求完成充電。

  2.嚴禁攜帶電動自行車或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嚴禁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在辦公樓、學生公寓、教學樓、圖書館、餐廳以及其他建筑物內充電或飛線充電。對于違規充電的,將沒收充電設備;違規充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電動自行車充電棚使用管理

  1.電動車充電后及時將車推離充電棚,禁止長時間占用充電樁。

  2.充電棚是電動自行車充電專用場地,禁止堆放雜物,禁止停放不需要充電的電動車和自行車。

  3.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有序擺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進出。

  4.電動車充電棚的建設及使用應符合消防法規要求,相關部門定期對電動車充電棚進行檢查,及時將消防隱患通報給相關責任部門,及時做好隱患整改,確保充電安全。

  五、監督管理

  1.各系、部負責做好本單位師生員工《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規定》的宣傳,積極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宣傳電動自行車引發的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切實增強師生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

  2.校園內嚴禁任何人從事電動自行車的.售賣、出租、維修等業務,學院有權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暫扣車輛等處罰,并通告其所在部門。

  3.對校內使用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的:包括超速駕駛、違規停放、違規充電等行為,學院有權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暫扣車輛、取消入校權限等處罰。

  4.因電動車違規行為造成公共財產損失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校園電動車管理,深化安全校園、文明校園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以及《黑龍江省電動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動車管理堅持安全至上、教育與管理結合、非必要不使用的原則,堅持“嚴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總體目標,實行實名制登記備案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所有電動車及其蓄電池禁止進入校園內所有建筑物。

  第二章管理職責分工

  第四條學校加強對電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相關部門和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保衛部(處)負責校園電動車的統籌管理工作;負責電動車校園通行證的辦理工作;負責校園公共區域內電

  動車的日常巡查、糾違處置工作;負責對電動車充電的日常檢查工作;負責協調督促各部門對電動車進行日常檢查管理;負責電動車出入校門的管理工作。

  (二)學生工作部(處)/團委負責統籌全校學生使用電動車的教育與管理工作,引導學生遵守相關管理制度,規范使用電動車。

  (三)總務處/后勤集團負責禁止電動車及其蓄電池進入學生宿舍樓、教學樓、食堂等公共建筑的監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勸阻及配合違規查處工作;負責校內電動車臨時充電設施建設、運維及安全管理工作。

  (四)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禁止電動車及其蓄電池進入實驗室的監督管理工作和日常巡查、督促整改及違規處理工作。

  (五)各二級單位落實主體責任,負責本單位師生員工規范使用電動車的教育與管理工作;負責住校學生電動車使用及充電的日常檢查工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違規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五條校園內使用的'電動車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放的電動車號牌,保衛部(處)負責辦理電動車校園通行證,每人限辦一證,人車證綁定,每年審驗一次。

  第六條 按照非必要不使用電動車的原則,學校嚴格控制校園電動車數量。確需使用并已擁有電動車的,按照“使用人申請、二級單位審核、保衛部(處)審批”的流程辦理校園通行證,具體流程如下:

  (一)確需使用電動車的人員進行個人申報,后勤保障等部門用于服務保障的公用電動車通行證由所在單位統一申請(不接受個人申請),并簽訂規范使用電動車承諾書。

  (二)各二級單位對個人申報及公用電動車申報辦理校園通行證進行嚴格審核,確保電動車合法性且使用狀況良好,對電動車使用人駕駛、停放及充電情況負責。

  (三)保衛部(處)對二級單位審核通過的申報進行審批,備案登記后發放電動車通行證。

  (四)保衛部(處)今后不再為新入學和校內居住學生新增的電動車辦理校園通行證。

  第七條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非標電動車、改裝電動車等不予辦理電動車校園通行證,不準在校園內使用。

  第八條首次辦理校園通行證的工本費由學校承擔;如需要更換或補辦,工本費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嚴禁使用或協助他人使用虛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騙手段申請辦理校園通行證;禁止偽造、盜取或變造校園通行證;嚴禁售賣、出租或出借校園通行證;禁止使用偽造、盜取或變造的校園通行證。

  第十條校園通行證持有人應當保持校園通行證清晰、完整。如校園通行證損壞,無法辨識,應當及時申請更換。禁止故意損壞、遮擋、不懸掛校園通行證。

  第十一條電動車消化存量措施

  (一)學生可根據個人意愿將電動車郵寄回家庭所在地或二手出售,學校將實施獎勵政策(畢業年級學生可使用至畢業,不享受獎勵政策)。

  (二)學生畢業離校的,電動車需自行帶離校園,其名下電動車校園通行證同時失效,不得校內轉讓使用。

  第四章行駛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未辦理校園通行證或校園通行證期滿的電動車進入校園,安保人員有權對進出校園和在校園內行駛的電動車進行檢查和管理。

  第十三條在校園道路騎行電動車要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校園道路電動車騎行限速20公里/小時。

  第五章停放及充電管理

  第十四條電動車應當在學校劃定的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內有序停放,嚴禁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區域。

  第十五條禁止電動車及其蓄電池在校園所有建筑物內停放、放置或者充電。禁止私拉亂接電線、插座或者“飛線充電”等不安全充電行為。

  第十六條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建設臨時充電設施,僅供住校學生電動車充電使用(不含教職工和走讀學生)。

  第六章違規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電動車及其蓄電池在校園建筑物內停放、放置或者充電;

  (二)私拉亂接電線、插座或者“飛線充電”等不安全充電行為。

  學生第一次違規的,給予批評教育并暫扣違規電動車或蓄電池;第二次違規的,給予警告處分;第三次違規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教職工第一次違規的,核減半個月的月度績效,非在編人員退回派遣公司或解除勞動合同;第二次違規的,核減1個月的月度績效;第三次違規的,核減3個月的月度績效。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一)使用虛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騙手段辦理校園通行證;

  (二)偽造、盜取或變造校園通行證。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故意損壞、遮擋、不懸掛校園通行證;

  (二)不服從學校相關管理人員管理;

  (三)駕駛電動車在校園道路行駛,不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電動車騎行規定的;

  (四)電動車不在規定區域內停放,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區域。

  第一次違規的,暫扣校園通行證一個月并記錄在案;累計第二次違規的,注銷校園通行證,同時通報所在單位。

  第二十條被注銷校園通行證的,車主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3個工作日內到保衛部(處)辦理校園通行證注銷手續,上交校園通行證,并將電動車帶離校園;逾期未辦理的,將通報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回收校園通行證交至保衛部(處)注銷。

  第二十一條日常巡查發現長期無人使用、未辦理校園通行證、校園通行證期滿或者已被注銷校園通行證的電動車,學校將協助交警等相關部門進行集中處置。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威海校區、深圳校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此辦法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保衛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1

  一、目的與依據

  為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師生安全,規范校園內兩輪電動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校園內所有使用兩輪電動車的師生及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指兩輪電動車包含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等。

  三、管理部門與職責

  1.保衛處是校園兩輪電動車管理的主要職能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兩輪電動車管理規定,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工作,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訓,處理違規行為和交通事故等。

  2.后勤管理部門負責規劃和建設兩輪電動車停車區域、充電設施等,保障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和維護。

  3.各學院、各部門負責對本單位師生員工進行兩輪電動車管理規定的宣傳教育,督促師生員工遵守相關規定。

  四、管理規定

  1.行駛規定

  (1)校園內限速 15 公里/小時,嚴禁超速行駛。

  (2)遵守交通規則,靠右行駛,不得逆行。

  (3)禮讓行人,遇到行人通過時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行。

  2.停放規定

  (1)兩輪電動車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區域內,不得亂停亂放。

  (2)停車區域內要按照規定停放整齊,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

  (3)嚴禁在建筑物內、樓梯間、走廊等區域停放電動車或充電。

  3.充電管理

  (1)學校在指定區域設置電動車充電樁,車主應在充電樁處充電。

  (2)充電時應使用原裝充電器,不得私拉亂接電線為電動車充電。

  (3)充電過程中要注意安全,不得長時間充電,以免引發火災。

  (4)嚴禁攜帶電動車電瓶到樓內充電。

  4.電池管理

  (1)電動車電池應符合國家標準,不得使用改裝、偽劣電池。

  (2)定期檢查電池狀況,如發現電池鼓包、漏液等異常情況應及時更換。

  (3)不得私自拆卸電池,如需更換電池應到正規維修點進行。

  (4)廢舊電池應妥善處理,不得隨意丟棄,可交由學校指定的回收點或相關部門處理。

  5.安全管理

  (1)駕駛兩輪電動車必須佩戴安全頭盔。

  (2)定期檢查車輛性能,確保剎車、燈光等部件完好。

  (3)不得私自改裝車輛,如增加電池容量、改變車速等。

  五、安全教育與培訓

  1.學校定期組織開展兩輪電動車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提高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2.保衛處在新生入學“第一課”和新入職教職工培訓中,開展兩輪電動車交通安全教育。

  六、違規處理

  1.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學校保衛處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暫扣車輛等處罰;對于多次違規、屢教不改者,學校將取消電動車入校資格。

  2.造成交通事故或產生嚴重后果的,學校將交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七、附則

  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學校保衛處負責對本規定進行解釋和修訂。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2

  一、上牌管理

  1.具體見校園網主頁或電子政務《關于開展兩輪電動車通行標識第三次安裝綁定的通知》。

  2.電動車通行標識需保持清晰、完整。如通行標識丟失或破損的原則上不予補辦,污損、無法辨識的視為無通行標識車輛,禁止進入校園。

  二、行駛管理

  1.電動車應按國家規定辦理上牌手續,禁止無牌、非合法車牌(如:防盜備案號)、無校園通行標識的`電動車在校內行駛。

  2.所有進入校園的電動車須自覺接受檢查和管理。為便于門崗管理,請將通行標識置于電動車醒目位置。校外人員無通行標識的電動車原則上不得駛入校園,建議停放在校外非機動車區域或適當位置,步行入校。

  3.電動車在校內應遵循靠右行駛的原則,電動車駕駛人和搭載人應當規范佩戴安全頭盔,駕駛電動車僅限搭載一人,在校內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教師生活區、學生宿舍區時速不超過10公里。

  三、停放和充電管理

  1.電動車應按劃定、指定區域或停車棚有序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人行斑馬線、草坪等禁停區域停放,不得影響校園交通秩序和其他車輛停放。

  2.嚴禁電動車及蓄電池在辦公樓、教學樓、學生宿舍、實驗樓、圖書館、食堂等建筑物內存放及充電。電動車須在充電樁等集中充電裝置點充電,禁止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或蓄電池充電。

  3.首次違規停放、充電將對車輛進行暫管,解除時須由車主提交書面保證書,并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和出具意見;累計達到兩次違規將注銷校園通行標識。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3

  為預防校園火災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學校教學教育工作順利進行,現就加強校園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校辦公室負責電動車的充電管理和日常監管。

  二、本充電處只限本單位教職工使用,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

  三、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四、電動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4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處的供電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學校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主負責。

  六、充電方法:充電時應先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然后再將充電器另一端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七、負責人每天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總務處負責充電處日常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處理不好的及時向領導匯報。

  八、嚴禁雨雪、大霧、潮濕天氣充電。

  九、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十、要強化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嚴禁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內充電,發現有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處理。

  十一、如因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發生校園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二、學校將聯合其他部門,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充電安全專項檢查、整治,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安全法》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相關部門和當事人通報批評、處罰等處理。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4

  為規范和加強安溪校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區安全管理,結合校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電動自行車充電區限時供電。夜間22:00至翌日7:00停止供電。如遇極端惡劣天氣,將暫停供電。

  二、嚴禁外接排插、私自拉線、充電器加蓋物品或置于車體內充電等影響安全行為。

  三、任何人不得破壞充電設備和消防設備器材,否則造成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學校將嚴厲追求當事人責任。

  四、控制好充電時間,自行及時插拔充電器,確保充電安全。

  五、不充電、超時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自行車應及時退出充電位,禁止占用充電區位停車。

  六、物業工作人員定期巡檢充電區設備,保證設備正常運行,維護充電區秩序,及時發現并排除各類安全隱患。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校園交通安全,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山東省《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魯公發〔2019〕423號)》《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電動車消防安全五條禁令》等法規和學校《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校區內行駛的電動車和燃油摩托車(以下稱摩托車),含二輪、三輪機動車。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安全保衛處統籌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落實,負責校園電動車、摩托車校園通行證申辦材料審核,以及通行證制作與發放。

  第四條各二級學院、處室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本單位人員車輛交通和車輛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

  (二)長期停放、廢舊無主、違規電動車和摩托車的清理工作;

  (三)加強巡查,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工作,及時報告并處置安全隱患;

  (四)所管樓宇、室內存放電動車、摩托車的清理;

  (五)其他有關電動車和摩托車行駛、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校園通行證辦理

  第五條電動車和摩托車須經公安機關注冊登記,取得并按規定懸掛相應號牌(含臨時牌),需要擁有駕駛證才能駕駛的車輛需取得相應駕駛證明,方可辦理校園通行證。校園通行證按顏色區分為紅色教師版、綠色學生版、藍色三方人員版。綠色學生版通行證只針對現有車輛,到期后不予延期使用,藍色三方人員通行證滿一年后到安全保衛處更新備案,延長相應使用期限。到期未更新,取消校內通行權限。

  第六條以下人員電動車、摩托車可辦理校園通行證:

  (一)教職員工及家屬;

  (二)2024級之前在校學生;

  (三)在校三方人員。

  在校學生的電動車僅限辦理電動車通行證,按畢業時間限定有效期,畢業后通行證期滿作廢。

  第七條車輛所有人申領校園通行證須現場校驗車輛,并提供以下材料:

  教職工、在校學生、三方人員需經所屬處室、二級學院統一填報《電動自行車、摩托車所屬人員信息統計表》,需要擁有駕駛證才能駕駛的車輛需提供相應駕駛證明,三方人員另須提供聘用合同、租賃合同等復印件。車輛所有人原則上僅限辦理一張校園通行證。

  第八條車輛所有人應將校園通行證懸掛于電動車、摩托車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驗。騎行人、通行證和車輛相對應,不得遮擋、污損、買賣、轉借、偽造、變更。

  第四章行駛管理

  第九條所有進出校園的電動車、摩托車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進出校門需佩戴頭盔。下車推行,服從門衛管理,驗證通行。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主動避讓車輛和行人;按設置的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行駛,車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陡坡、彎道以及視線不清的路段,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第十條外來人員騎乘電動車、摩托車進入校園,須在校門口辦理訪客登記手續,經允許后懸掛臨時校園通行證方可駛入校園。外來人員離開校園時,需上交臨時校園通行證。

  第十一條以下車輛禁止進入校園:

  (一)未帶安全頭盔、未懸掛公安交通部門頒發號牌的電動車和摩托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淄博市規定不能上路的其它類型車輛;

  (三)外賣送餐車輛;(除招投標在校營運車輛外)

  (四)在校學生的摩托車。

  第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學院可對電動車和摩托車出入校門管理措施進行調整。

  第五章停放和充電加油管理

  第十三條電動車和摩托車須在指定區域內有序停放,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校園環境秩序。

  第十四條禁止在室內場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綠化地、操場、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規定的禁停區停放車輛。

  第十五條車輛在校園內停放時不得開啟報警器,避免噪音干擾正常教學、辦公秩序等。

  第十六條針對校園內長期停放在公共區域,占用學校公共資源的“僵尸車”(廢棄無主的電動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車輛),學校將該問題車輛集中存放處理,在規定時間內未認領的車輛,兩年內學校將進行集中處理。

  第十七條校內電動車統一在學校設置的.充電樁充電,并避免雨雪天氣充電,謹防漏電引發安全事故;摩托車要到校外加油站加油。

  第十八條禁止在樓宇內給電動車充電,禁止私拉插線板等方式違規充電,禁止帶電動車電瓶到宿舍、教室、辦公室等室內充電;禁止在校園內為摩托車加油。

  第六章違規處理

  第十九條各二級學院、處室對師生員工電動車和摩托車違規行為履行直接管理責任,要積極配合安全保衛處做好本單位師生員工違規行為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對違規騎行行為,安全保衛處將進行批評教育,并通報所在處室、二級學院;情節嚴重的,將收回校園通行證;對違規駛入校園的車輛,將責令駛離校園。

  第二十一條出現以下情形,取消車輛所有人車輛進校資格。已經辦理校園通行證的,由安全保衛處收回其校園通行證,并禁止該電動車或摩托車在校園內行駛:

  (一)辦理識別牌時提供虛假牌照或材料的;

  (二)導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傷情的;

  (三)在校內違規充電、加油的;

  (四)拒不服從學校管理的;

  (五)不按停車位停放車輛兩次的;

  (六)發現兩次不按規定佩戴頭盔的;

  (七)發現一次電動車載人超過核定載人的;

  (八)有其它嚴重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騎行人在校園內行駛,造成安全事故,損害他人及學校財物的,依據法規和制度追究當事人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按照相關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學校有使用探頭視頻取證并依據本辦法處理糾紛的權力。

  第二十四條全院師生員工共同監督,發現電動車和摩托車違規行為,可向安全保衛處舉報。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學院安全保衛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電動車管理制度05-04

電動車管理制度04-19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06-24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08-26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09-25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10-29

學校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0-03

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09-16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匯編10-01

国产v亚洲v天堂无码网站,综合亚洲欧美日韩一区二区,精品一级毛片A久久久久,欧美一级待黄大片视频
日韩国产中文字幕 | 亚洲第一网站在线播放 | 亚洲国产有限公司 | 日韩在线中文天天更新 | 亚洲国产精品第一页 | 亚洲国产一级生活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