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大連保稅倉庫的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大連保稅倉庫的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大連保稅倉庫的管理制度1
1、 保稅倉庫作為海關指定的保稅貨物監管場所,非保稅庫工作人員和非海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庫,客戶提交貨物,必須聽從保稅庫管理員安排。
2、 根據海關有關保稅貨物管理的規定,貨主存放在保稅倉庫的保稅貨物,必須于入庫前辦理保稅貨物入庫手續和具備各項單證。
3、 保稅貨物入庫時,保稅庫管理員憑蓋有海關放行章的“保稅貨物入庫單”、“進口報關單”辦理入庫手續,并對貨物進行驗收。同時檢查貨物的外包裝是否完好,若有破損現象,做好記錄,并進行拍照。
4、 貨物入庫后,保稅庫管理員根據"保稅貨物入庫單"、"進口報關單"內容按入庫時間、貨物名稱、規格、標識合理堆放,并做好入庫記錄。
5、 海關對保稅貨物進行查驗時,保稅庫管理員應及時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做到準確高效。
6、 貨物出庫時,保稅庫管理員必須向提貨人收取蓋有海關放行章的'“出庫報關單”、“保稅貨物出庫單”,對貨物進行核對,準確無誤后方可出貨。
7、 保稅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保稅庫工作管理程序及相關管理規定。
8、 保稅貨物出、入、存的相關單證必須科學、妥善保管,做到隨時可快速調閱。
大連保稅倉庫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 入庫驗收制度
第一條 商品入庫卸車時,收貨人員要到現場監卸。品種多、數量大、規格復雜的入庫商品,卸貨時嚴格按品種;—規格廠貨號堆放廠以便清點驗收。
第二條 倉庫對入庫的商品,要根據海關蓋有騎縫章的備案清單所列項目嚴格驗收。隨車清單、磅碼單和運單不能作為驗收的依據,但上述單據所列品種、數量等必須與正式入庫憑證相一致。驗收時要做到:
一、 認真審核正式入庫憑證所列項目是否正確,印簽是否齊全,隨車清單、磅碼單和運單所列品種、數量等與正式入庫憑證是否一致。
二、 根據正式入庫憑證所列項目,逐項與實物核對,搞好數量驗收、品種驗收和包裝驗收。
數量驗收:根據正式入庫憑證所列的商品數量,認真清點件數,并注意每件商品外包裝上標明的內裝數量。對于計重商品,要校準磅秤,認真過磅檢斤,也可根據商品的實際情況,進行抽磅或理論推算重量;需要檢尺的商品,要認真核尺。檢斤、檢尺的入庫商品,要認真填寫磅碼單和尺碼單。
品種驗收:根據正式入庫憑證所列的商品名稱、規格、貨號、等級、色別、箱號、商檢號碼、尺碼、重量、唆頭等,與實物認真核對,檢查有無差錯。
包裝驗收:根據有關規定,檢查包裝物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有無霉變、銹損、蟲蛀、溶化、潮濕、污染、變型、破損等異狀。在檢查包裝時,如發現箱內有疑情,需要拆箱檢驗的,要及時報告海關及主管領導,共同開拆檢驗。
商品的內在質量和包裝內的數量驗收,由存貨單位負 責。如海關認為有必要開箱檢查,倉庫要積極給予協助。
三、凡從外地或外倉轉運來的商品,性能不穩定容易發生問題和霉變的商品;雨、雪天非特殊情況停止驗收。要作為重點驗收商品,嚴格檢驗。
四、入庫商品驗收后,單貨相符,并與承運單位交接清楚后。倉庫收貨人員要在正式入庫憑證和回單上簽收,并報海關一份存查。在驗收過程中,如果發現品種、規格不符,件數或重量溢短,包裝破損、潮霉、污染和其他問題,要詳細作出書面記錄,由倉庫收貨入和承送單位有關人員共向簽字,并及時報告海關、主管領導和存貨單位,以便研究處理。
第三條 倉庫對于貨已到而正式入庫憑證未到的.商品,不能驗收入庫。為了方便存貨和承運單位,可先根據車運單點清件數,暫時妥善堆放,但必須與其他貨物嚴格分隔清楚,絕對不允混架,待正式入庫憑證到達后,再按入庫驗收程序正式驗收。
第四條 商品入庫驗收無誤后,要及時安排貨運碼垛存放,同時記帳、登卡、填寫儲 1
存憑證,詳細記明商品名稱、花色規格、批次、包裝、件數、重量、運輸工具、單位號碼、驗收情況、存放地點、入庫日期和存貨單位等,做到帳、卡齊全,帳、卡相符。貨卡懸掛在貨架上,一垛一卡;儲存憑證可一式多聯,結送存貨單位作為提貨依據,轉給倉庫帳務人員作為分戶商品帳頁使用,其中一聯送交海關備案。
第二章 在庫保管制度
第五條 入庫商品驗收以后,倉庫要安排適當的儲存場所,做到分區、分類、分批次存放和管理。在同一區域存放的商品,必須互不接觸,互不混淆。
第六條 倉間面積的利用要合理規劃,干道、交道要劃線,垛位標志要明顯,要編順序號。商品移離原貨垛位置,要及時修改保管卡片上的存放地,移離原倉間的商品,要及時通知帳務人員調整帳頁,防止錯亂。上述商品移離作業均應及時書面通知海關備案。
第七條 碼垛要整齊、平穩、牢固、堆碼商品層次要分明,分層標量,軋準數字,懸掛貨垛卡;嘜頭、標記向外,便于本庫及海關清點、檢查。
第八條 定期盤點庫存,以貨對卡,以卡對帳,做到帳、貨、卡三相符;發現溢、短情況和商品異變情況,必須及時查清原因,并按規定報告海關,不得隱瞞。
第三章 出庫復核制度
第九條 商品出庫,及時認真搞好備貨工作,待正式經海關批準蓋有放行章的提貨單到達后,再按提貨單(出庫憑證)認真搞好復核工作,做到手續完備,交接清楚,不錯發、錯送。復核內容包括:
一、 認真審查正式出庫憑證填寫的項目是否齊全,有無海關批準和印簽,所列提貨單位名稱、商品名稱、規格、重量、數量、嘜頭、合約號等,是否正確。
二、 根據正式出庫憑證所列項目,與備好的`商品對照,逐項復核,檢查有無差錯。
三、 需要計量、計尺的商品,要與提貨人一起過磅(也可根據商品的情況抽磅或理論換算重量),一起打尺!要填到磅碼單或尺碼單,并會同提貨人簽字。
商品出庫經過復核無誤后,方可發送。
第十條 商品出庫以后,保管人員應在當日根據正式出庫憑證銷卡、銷帳,并點清貨垛余數與帳、卡核對,做到帳、貨、卡三相符,同時,要將有關的憑證單據,在規定時間內,轉交帳務人員登帳復核。并將正式出庫憑證中的一聯簽名后送交海關備案。
第十一條 商品出庫,嚴禁口頭提貨、電話提貨、白條提貨,保稅商品出庫必須辦理正式手續經海關核準。
第四章 業務統計制度
第十一條 認真積累各項業務統計資料,搞好單證流轉和原始記錄的登計統計,及時向海關和有關部門提供各項統計數字。
第十二條 按時匯總編制倉庫日、月、季、年的業務統計報表,以及月度收、付、存情況表,做到數字準確,字跡清楚,上報及時。
第十四條 定期整理原始記錄和單證,裝訂成冊,妥善保存,以便查考。未經海關同意不得私自銷毀。
第五章 事故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凡是由于倉庫職工不認真貫徹執行規章制度,違反海關規定。工作不負責任,擅離職守而造成的倉儲事故,都是倉庫的責任。
第十六條 發生倉庫事故后,要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原因、損失情況和直接責任者等及時上報海關及上級的主管部門,并要求一事一報。
第十七條 倉庫對于各種倉儲事故,都要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研究,并查清情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切實改進工作,同時要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情節,分別作出嚴肅處理。
大連保稅倉庫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監管,規范保稅倉庫的經營管理行為,促進對外貿易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稅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
第三條保稅倉庫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公用型保稅倉庫、自用型保稅倉庫。
公用型保稅倉庫由主營倉儲業務的中國境內獨立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服務。
自用型保稅倉庫由特定的中國境內獨立企業法人經營,僅存儲供本企業自用的保稅貨物。
第四條保稅倉庫中專門用來存儲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種類商品的稱為專用型保稅倉庫。
專用型保稅倉庫包括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備料保稅倉庫、寄售維修保稅倉庫和其他專用型保稅倉庫。
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是指符合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倉儲規定的,專門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保稅倉儲服務的保稅倉庫。
備料保稅倉庫,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存儲為加工復出口產品所進口的原材料、設備及其零部件的保稅倉庫,所存保稅貨物僅限于供應本企業。
寄售維修保稅倉庫,是指專門存儲為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稅倉庫。
第五條下列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存入保稅倉庫:
(一)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
(三)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四)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暫存貨物;
(六)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七)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保稅倉庫應當按照海關批準的存放貨物范圍和商品種類開展保稅倉儲業務。
第六條保稅倉庫不得存放國家禁止進境貨物,不得存放未經批準的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國家限制進境貨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稅倉庫的貨物。
第二章 保稅倉庫的設立
第七條保稅倉庫應當設立在設有海關機構、便于海關監管的區域。
第八條經營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三)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四)具有專門存儲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
(五)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
(六)經營備料保稅倉庫的加工貿易企業,年出口額最低為1000萬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保稅倉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布局的要求;
(二)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三)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與海關聯網;
(四)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五)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六)公用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xx平方米;
(七)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容積最低為5000立方米;
(八)寄售維修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xx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保稅倉庫由直屬海關審批,報海關總署備案。
第十一條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應當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并備齊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主管海關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主管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有關材料報送直屬海關審批。
直屬海關應當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批準文件,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1年;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自海關出具保稅倉庫批準文件1年內向海關申請保稅倉庫驗收,由直屬海關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驗收。申請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保稅倉庫驗收不合格的,該保稅倉庫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保稅倉庫驗收合格后,經海關注冊登記并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方可投入運營。
第三章 保稅倉庫的管理
第十四條保稅倉庫不得轉租、轉借給他人經營,不得下設分庫。
第十五條海關對保稅倉庫實施計算機聯網管理,并可以隨時派員進入保稅倉庫檢查貨物的收、付、存情況及有關賬冊。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會同保稅倉庫經營企業雙方共同對保稅倉庫加鎖或者直接派員駐庫監管,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應當為海關提供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十六條海關對保稅倉庫實行分類管理及年審制度。
第十七條保稅倉庫經營企業負責人和保稅倉庫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海關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海關監管規定,接受海關培訓。
第十八條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應當如實填寫有關單證、倉庫賬冊,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倉庫月度收、付、存情況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定期以計算機電子數據和書面形式報送主管海關。
第十九條保稅倉庫經營企業需變更企業名稱、注冊資本、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直屬海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變更事項、事由和變更時間;變更后,海關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對其進行重新審核。
保稅倉庫需變更名稱、地址、倉儲面積(容積)、所存貨物范圍和商品種類等事項的,應當經直屬海關批準。
直屬海關應當將保稅倉庫經營企業及保稅倉庫的變更情況報海關總署備案。
第二十條保稅倉庫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經營保稅倉儲業務的,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申請終止保稅倉儲業務。經營企業未申請的,海關注銷其注冊登記,并收回《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
保稅倉庫不參加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海關注銷其注冊登記,并收回《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
保稅倉庫因其他事由終止保稅倉儲業務的,由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后,交回《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保稅倉庫所存貨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保稅倉儲貨物入庫時,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持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貨物報關入庫手續,海關根據核定的保稅倉庫存放貨物范圍和商品種類對報關入庫貨物的品種、數量、金額進行審核,并對入庫貨物進行核注登記。
入庫貨物的進境口岸不在保稅倉庫主管海關的,經海關批準,按照海關轉關的規定或者在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保稅倉儲貨物可以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加刷嘜碼、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
保稅倉儲貨物,未經海關批準,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二十三條下列保稅倉儲貨物出庫時依法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內免費維修有關外國產品并符合無代價抵償貨物有關規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三)國家規定免稅的其他貨物。
第二十四條保稅倉儲貨物存儲期限為1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下列情形的.保稅倉儲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辦理出庫手續,海關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管理和驗放:
(一)運往境外的;
(二)運往境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或者調撥到其他保稅倉庫繼續實施保稅監管的;
(三)轉為加工貿易進口的;
(四)轉入國內市場銷售的;
(五)海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保稅倉儲貨物出庫運往境內其他地方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進口報關單,并隨附出庫單據等相關單證向海關申報,保稅倉庫向海關辦理出庫手續并憑海關簽印放行的報關單發運貨物。
從異地提取保稅倉儲貨物出庫的,可以在保稅倉庫主管海關報關,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出庫保稅倉儲貨物批量少、批次頻繁的,經海關批準可以辦理集中報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保稅倉儲貨物出庫復運往境外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出口報關單,并隨附出庫單據等相關單證向海關申報,保稅倉庫向海關辦理出庫手續并憑海關簽印放行的報關單發運貨物。
出境貨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稅倉庫主管海關的,經海關批準,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稅倉儲貨物在存儲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稅倉庫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稅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保稅倉儲貨物在保稅倉庫內存儲期滿,未及時向海關申請延期或者延長期限屆滿后既不復運出境也不轉為進口的,海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海關在保稅倉庫設立、變更、注銷后,發現原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準確的,應當責令經營企業限期補正,發現企業有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等違法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一)未經海關批準,在保稅倉庫擅自存放非保稅貨物的;
(二)私自設立保稅倉庫分庫的;
(三)保稅貨物管理混亂,賬目不清的;
(四)經營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大連保稅倉庫的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大連的大海作文08-08
大連實習報告04-26
大連之旅作文02-04
大連之旅作文02-04
大連的海作文02-06
關于大連的作文02-21
美麗的大連作文03-14
大連游記作文02-04
寫大連作文12-23
美麗的大連作文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