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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約談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1、目的與適用范圍
1.1為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力度,強有力地督促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職責,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確保單位安全、順行,特制定本規定。
1.2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公司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上級部門的安全生產督察和安全綜合管理。
2、管理職責
2.1生產技術室制定本規定,負責對各單位存在的隱患、事故等情況進行調查、資料收集、整理,并匯報領導。
3、業務流程(詳見附件1)
3.1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將由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廠長約見該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見表格編號: 01a)。
3.1.1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力或不認真執行上級部門所布置的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的;
3.1.2對長期存在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隱患,整改和監控措施不力的;
3.1.3年內被黃牌警告的單位;
3.1.4年內發生輕傷事故的;
3.1.5年內發生2起惡性險肇事故;
3.1.6發生2人以上(含2人)群傷事故的;
3.1.7發生險肇或工傷事故未按有關規定組織分析、處理、上報的;
3.1.8發生一般火災事故;
3.1.9年內發生有責交通死亡事故;
3.1.10年內發生輕微環境污染事故。
3.2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將由單位廠長約見該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3.2.1未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安全管理人員沒按規定配備的;
3.2.2發生輕傷事故的;
3.2.3發生3人以上(含3人)群傷事故的;
3.2.4發生較大火災事故;
3.2.5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故。
3.2.6隱瞞事故或故意遮蓋事故真相的。
3.3.7年內被橙牌及以上警告的單位
3.3對存在本規定第3.2條款中所列情況及存在第3.1條款情況經約見后仍不執行的單位,將由領導簽發《約談警告書》(見表格編號: 02a)。
3.4責任單位接到《約談警告書》后,應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制定整改計劃和限期落實整改措施,確保整改到位。
3.5責任單位整改完畢后,應寫出書面整改情況,由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簽字后報生產技術室復查。通過復查,確已整改并在以后3個月達到安全生產要求的撤消約談警告。
3.6責任單位在接到《約談警告書》后,未按要求落實整改措施并造成后果的責任單位,將由單位予以通報,并視情節根據公司、單位有關文件規定作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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