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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精選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本著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四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各市(地)、縣(區),并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二章 監測計劃的制定
第五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建議的內容應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稱、相關食品類別及檢測方法、經費預算等。
第六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于每年6月底前報送衛生部。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發下年度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在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時,應征求行業協會、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常規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五)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 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供相關技術機構參照執行。
第九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內容。
第十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統一的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用的評判依據應經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 衛生部根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進行調整。
第三章 監測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 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由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范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第十三條 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監測計劃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衛生部等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四條 衛生部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獲得的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向衛生部提交數據匯總分析報告。衛生部應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十五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以及經費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方案調整情況報衛生部備案,并向衛生部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風險監測數據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食源性疾病監測:指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對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報告、調查和檢測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發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超范圍或超劑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徑進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被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確保不符合產品要求的產品得到識別和控制,以防止非預期的使用或交付。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原料、輔料(含包裝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出廠產品所發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程序
3.1在超出關鍵限值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由關鍵控制點監視人員直接識別潛在不安全產品,對其進行標識和隔離。
3.2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現場生產人員先行將其標識和隔離。通知質檢人員評價不符合的原因和對由此對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滿足如下情況的取消標識和隔離,否則應更改標識為潛在不安全產品。
a)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b)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在產品進入食品鏈前將降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c)盡管不符合,但產品仍能滿足相關食品安全危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3.3對潛在不安全產品由質檢員從如下方面獲得證據可作為安全產品放行,否則應作為不合格產品處理:
a)除監視系統外的其他證據證實控制措施有效;
b)證據顯示,特定產品的控制措施的整體作用達到預期效果(即達到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c)充分抽樣、分析和(或)充分的驗證結果證實受影響的批次產品符合被懷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3.4當認定為不安全產品時
a)出現的批量不合格品或異常不合格產品,由質檢員填寫《不合格品評審記錄》,上報總經理,處置方案經總經理批準后,由生產部實施;處置方案有報廢、移作他用、返工、讓步放行等;返工產品應重新進行檢驗;讓步放行產品應詳細記錄,并應單獨存放和標識;
b)當發現個別不合格品,由生產部確認后作出處置,處置方案有:報廢、移作他用、返工,并應在相應的檢驗記錄上作詳細記錄;返工產品應重新進行檢驗。
c)報廢產品需放置到報廢區,按規定作好標識,由生產部負責具體實施。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3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
1、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按規定經過健康檢查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同時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2、開展從業人員每日晨檢工作。凡患有傷寒、痢疾、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疾病,必須立即調離食品工作崗位,在未徹底治愈前,保證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從業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首飾,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換工作衣帽。
4、從業人員進入經營場所前必須清凈、消毒雙手,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應當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煙及從事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5、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和培訓臺賬。我單位按規定聘請經過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或從業資格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食品專業技術人員、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在上級部門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并執行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擬定并實施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計劃,探索和推行先進管理規范和手段。
2、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食品安全自查和管理,并做好記錄。對違反法律規定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進行批評、制止,嚴重者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3、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檢查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堅持一年一次的健康體檢,上崗前必須先體檢合格,做到持證上崗。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內部考核。
4、定期組織開展場所內外環境衛生清潔,組織檢查場所條件、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5、主動接受食藥監管部門的培訓考核,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狀況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建議單位領導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并及時向食藥監部門報告。
6、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確定的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按照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計劃的要求開展自檢自查工作:
1、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取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相結合的形式,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重點對員工健康管理、進貨索證索票、餐具清洗消毒、設備設施管理、加工操作規范、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工作進行自查。
2、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進行一次各崗位重點環節食品安全檢查,每周對各環節進行全面現場檢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和隱患的,要及時告知改進,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3、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服從食品安全管理員檢查指導,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從業人員違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為。
4、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兩次指出仍未改進的,按本單位有關獎懲等規定處理。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建議本單位領導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及時向食藥監部門報告。
5、各種檢查結果記錄歸檔備查。
四、食品加工操作過程與控制制度
1、粗加工風險控制要求
(1)粗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應位置進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類、水產類的操作臺、用具和容器與蔬菜分開使用,并要有明顯標志。
(3)蔬菜類食品原料要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干凈,做到無泥沙、雜草、爛葉。
(4)肉類、水產品類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專用加工洗滌區或池進行。
2、烹調加工風險控制要求
(1)烹調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烹調加工。不得將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輔料)經烹調加工后再次供應。
(2)熱加工食品必須充分加熱,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食物中心溫度必須高于70℃。
(3)加工后的成品應與半成品、原料分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盡快冷卻后再冷藏。
(4)烹調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及時采用高于60℃熱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冷卻后及時冷藏)。隔餐及外購熟食要回鍋徹底加熱后才能供應。
(5)加工用工具、容器、設備必須經常清洗,保持清潔,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須清洗消毒;直接接觸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須徹底消毒。
(6)工作結束后,調料要加蓋,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墻面的清潔衛生工作。
3、專間操作風險控制要求
(1)專間及出菜通道要潔凈,不能堆放任何雜物。專間(臺)只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工用具。
(2)專間使用前應當進行空氣消毒,每次記錄使用時間和累計時間,及時更換。
(3)專間的各種刀具、砧板、切片機械等工用具、容器必須專用,定位存放。用前消毒,用后洗凈。
(4)操作人員進入專間前要二次更衣、洗手消毒,閑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備餐間。備餐間窗口保證關閉狀態,不得隨意開合。
(5)保持專間清潔,每天嚴格做好有關工用具和空氣消毒、衛生清掃等工作,并做好相關記錄。
五、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1、本單位配備足夠的加工設施和衛生設備。主要設施宜采用不銹鋼,易于維修和清潔。食品處理區應采用機械排風、空調等設施,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空氣。
2、采取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等防蠅防塵防蟲防鼠設施設備。直接與外界相通的門窗均設置紗門、紗窗、門簾或空氣幕,門下設防鼠板,排水溝、排氣排煙出入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隔柵或網罩。
3、配置方便使用的從業人員洗手設施,附近設有相應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設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標示。宜采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
4、用于加工、貯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裝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
5、各功能區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臺、刀具、砧板等工用具,應分開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顯標識。
6、從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
7、消毒后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及時放入保潔柜。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潔柜要有明顯標記,要經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
8、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必要時消毒,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六、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
1、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便于溯源。
2、進行采購時,選擇許可證照齊全有效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索取留存有效購物憑證(發票、收據、進貨清單等)。
3、應當建立臺賬(采購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清單或票據等相關憑證。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無保質期的,不少于2年。
4、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遵照以上規定執行查驗索證索票制度。
5、采購食品時應進行感觀檢查,不得采購腐敗變質、摻雜摻假、霉變生蟲、污染不潔、有毒有害、有異味、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觀不潔、破損、包裝標簽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來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七、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1、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2、設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出入庫登記,保證先進先出,易壞先用。及時檢查和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并做好相關記錄。
3、各類食品按類別、品種分類、分架擺放整齊,做到隔墻離地。
4、倉庫內要保持通風、防潮、防鼠、防蟲,定期維護,及時清掃,保持清潔。
5、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供應商提供)。
6、肉類、水產、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儲存。冷藏冷凍設備,須貼有明顯標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生食品、半成品、成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積或擠壓存放。
7、應有滿足生熟分開存放數量的冷藏設備,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過1cm)、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轉。
8、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并配備保溫和冷藏設施,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八、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1、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劑是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劑。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劑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編號、供貨單位等。
3、公示的基本信息要與實際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相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變化的要及時更換公示信息。
4、采購的食品添加劑要專人采購、專賬記錄、專區存放、專器稱量、專人負責,并按照有效期使用。嚴禁采購和使用無合法生產資質以及標簽不規范的食品添加劑,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劑。
5、食品添加劑要分類、分開存放,以防誤用。
6、公示欄應按照規定懸掛,便于公眾了解相關信息。
九、廢棄物處置制度
1、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應設專人負責管理。
2、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應有“餐廚廢棄物或廢棄油脂”字樣的密閉容器存放,做到日產日清,最長暫存時間不超過12個小時。
3、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應交由經相關部門許可或者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餐飲單位應與處置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并索取其經營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4、餐飲單位不得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廁所、公共水域或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者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5、餐飲單位應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帳,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
十、預防食物中毒制度
1、嚴禁采購及加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敗變質、污穢不潔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2、嚴禁使用發芽馬鈴薯、野生蘑菇、葫蘆瓜、河豚魚等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原料加工食品。
3、嚴禁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4、嚴禁采購及加工無商品名稱、廠址、廠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不符合國家《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和來歷不明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5、為防止熟食被細菌污染,切生的食品和熟的食品所用的刀、砧板要分開;做涼拌菜一定要洗凈消毒,不吃隔頓涼拌菜。
6、剩余食品在再次出售前要高溫徹底加熱。
十一、食品留樣制度
1、重要接待活動和大型餐飲聚餐超過100人(或食堂)供應的食品成品實行留樣,并由專人負責。
2、每餐、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g,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
3、留樣食品取樣不得被污染,貼好食品標簽,待留樣食品冷卻后,放入0—10℃專用冰箱內,并標明留樣時間、餐次,并做好留樣記錄,包括留樣日期、時間、品名、餐次、留樣人。
4、留樣食品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樣源(餐廳、食堂、攤點等)進餐者如有異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檢測部門查驗。
5、食品留樣冰箱內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動留樣冰箱要上鎖。
十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和全體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單位正常運營,維護社會穩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工作情況,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應急預案:
1、領導小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組長:XXX
組員:XXX、XXX、XX、XXX、XXX、XXX、XX
2、應急處置程序
(1)及時報告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單位負責人要在2小時內向食藥監局報告,報告內容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及死亡人數,主要臨床表現,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2)立即搶救
單位負責人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立即將中毒者送醫院(120)搶救,協助醫院進行調查和搶救。
(3)現場處置
單位負責人要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沖洗,病人的排泄物(嘔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樣食物。
(4)場地維穩
發生食物中毒后,本店的從業人員要盡力做好現場疏導、解釋和安撫工作,要穩定消費者和病人情緒,確保事態可控,任何人不自行散布事故信息。無法控制的,要及時與110控制中心聯系。
(5)配合調查處理
單位負責人要配合食品安全監管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如實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況、病人中毒情況。
3、事故責任追究
對事故延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處置不當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組織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風險所在的環節協助國務院有關部門收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四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組建。
衛生部確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負責承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的收集、處理、分析等任務。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開展與風險評估相關工作接受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委托和指導。
第五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依據本規定及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獨立進行風險評估,保證風險評估結果的科學、客觀和公正。
任何部門不得干預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承擔的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部審核同意后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一)為制訂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后認為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按規定提出《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見附表1);
(四)衛生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交《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向衛生部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涉及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部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需要組織收集有關信息和資料,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第九條對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可以做出不予評估的`決定:
(一)通過現有的監督管理措施可以解決的;
(二)通過檢驗和產品安全性評估可以得出結論的;
(三)國際政府組織有明確資料對風險進行了科學描述且適于我國膳食暴露模式的。
對做出不予評估決定和因缺乏數據信息難以做出評估結論的,衛生部應當向有關方面說明原因和依據;如果國際組織已有評估結論的,應一并通報相關部門。
第十條衛生部根據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建議,確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計劃和優先評估項目。
第十一條衛生部以《風險評估任務書》(見附表2)的形式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風險評估任務。《風險評估任務書》應當包括風險評估的目的、需要解決的問題和結果產出形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根據評估任務提出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報衛生部備案。
對于需要進一步補充信息的,可向衛生部提出數據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議。
第十三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按照風險評估實施方案,遵循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征描述的結構化程序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受委托的有關技術機構應當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的時限內提交風險評估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的收集、處理和分析的結果。
第十五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對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報告負責,并及時將結果、報告上報衛生部。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可以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立即研究分析,對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事項,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立即成立臨時工作組,制訂應急評估方案。
(一)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盡快解答的;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應急評估建議的;
(四)處理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國際貿易爭端需要的。
第十七條需要開展應急評估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按照應急評估方案進行風險評估,及時向衛生部提交風險評估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衛生部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用語定義如下: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對健康有潛在不良影響的生物、化學、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狀況。
危害識別:根據流行病學、動物試驗、體外試驗、結構-活性關系等科學數據和文獻信息確定人體暴露于某種危害后是否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能性,以及可能處于風險之中的人群和范圍。
危害特征描述:對與危害相關的不良健康作用進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可以利用動物試驗、臨床研究以及流行病學研究確定危害與各種不良健康作用之間的劑量-反應關系、作用機制等。如果可能,對于毒性作用有閾值的危害應建立人體安全攝入量水平。
暴露評估:描述危害進入人體的途徑,估算不同人群攝入危害的水平。根據危害在膳食中的水平和人群膳食消費量,初步估算危害的膳食總攝入量,同時考慮其他非膳食進入人體的途徑,估算人體總攝入量并與安全攝入量進行比較。
風險特征描述:在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評估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危害對人群健康產生不良作用的風險及其程度,同時應當描述和解釋風險評估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的認定和資格管理規定由衛生部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食品生產經營風險管理,科學有效實施監管,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及生產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并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等食品生產經營,以及食品添加劑生產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制度,指導和檢查全國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本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對本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風險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風險特點,從生產經營食品類別、經營規模、消費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生產經營條件保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劃分為Ⅰ檔、Ⅱ檔、Ⅲ檔和Ⅳ檔。
第十條 靜態風險等級為Ⅰ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低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
(二)普通預包裝食品銷售企業;
(三)從事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靜態風險等級為Ⅱ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較低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
(二)散裝食品銷售企業;
(三)從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四)復配食品添加劑之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靜態風險等級為Ⅲ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中等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包括糕點生產企業、豆制品生產企業等;
(二)冷凍冷藏食品的銷售企業;
(三)從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四)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第十三條 靜態風險等級為Ⅳ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高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包括乳制品生產企業、肉制品生產企業等;
(二)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企業;
(三)保健食品的生產企業;
(四)主要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學生等)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企業;
(五)大規模或者為大量消費者提供就餐服務的中央廚房、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等餐飲服務企業。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多類別食品的,應當選擇風險較高的食品類別確定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靜態風險等級。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靜態風險表》,見附件1)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靜態風險表》進行調整,并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對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當考慮企業資質、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等情況;特殊食品還應當考慮產品配方注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保健食品還應當考慮委托加工等情況;食品添加劑還應當考慮生產原料和工藝符合產品標準規定等情況。
對食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當考慮經營資質、經營過程控制、食品貯存等情況。
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考慮經營資質、從業人員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控制等情況。
第十七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制定食品生產經營動態風險因素評價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動態風險評價表),并組織實施。
但是,制定食品銷售環節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應參照《食品銷售環節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見附件2)。
第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量化打分,將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生產經營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
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年度監督管理記錄,調整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評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調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檔案,根據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檔案內容不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補充提交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對食品生產經營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的評定,可以結合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確定,或者組織人員進入企業現場按照動態風險評價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利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動態風險分值評定,應當結合上一年度日常監督檢查全項目檢查結果,并根據動態風險評價表逐項計分,累加確定。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動態風險因素現場打分評價,按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確定,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現場打分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現場打分評價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動態風險評價表的內容要求,如實作出評價,并將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以下簡稱為《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3)。
第二十四條 評定新開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可以按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靜態風險分值確定。
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的評定還可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確定。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風險等級評定結果可以作為量化分級調整的依據,具體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評定結果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根據風險等級合理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實施動態調整。
鼓勵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用信息化方式開展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年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當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中未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可不作調整。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除外)的;
(三)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四)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為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
具體檢查頻次和監管重點由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統計分析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企業及產品。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風險等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分類,可以建立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分類系統及數據平臺,記錄、匯總、分析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信息,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和檢查頻次,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所需檢查力量及設施配備等,并合理調整檢查力量分配。
第三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生產經營控制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小作坊、食品攤販的風險分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有效發揮風險評估對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的支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和部門職責規定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工作。
第三條風險評估是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及其程度進行定性或定量估計的過程,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征描述等。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照風險評估技術指南有關要求開展應急風險評估和風險研判。應急風險評估是指在受時間等因素限制的特殊情形下,開展的緊急風險評估。風險研判是指在現有數據資料不能滿足完成全部風險評估程序的情況下,就現有數據資料按照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方法,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的綜合描述。
第四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以及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應急風險評估和風險研判主要為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提供科學支持。
第五條風險評估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組建管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制定委員會章程,完善風險評估工作制度,統籌風險評估體系能力建設,組織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七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負責擬定風險評估計劃和規劃草案,研究建立完善風險評估技術和方法,收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科學信息數據,構建和管理信息數據庫,對相關風險評估技術機構進行指導培訓和技術支持。
第八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項目應當列入風險評估計劃。風險評估計劃草案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組織起草,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審定后下達執行,同時將國家風險評估計劃告知其他相關部門。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每年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風險評估計劃實施情況。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可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計劃: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家衛生健康委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結合本部門監管領域需要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提出風險評估建議時,需要填寫《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并提供下列信息資料:
(一)開展風險評估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風險的可能來源和性質(包括危害因素名稱、可能的污染環節、涉及食品種類、食用人群、風險涉及的'地域范圍等);
(三)相關檢驗數據、管理措施和結論等信息;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包括信息來源、獲得時間、核實情況等)。
國家衛生健康委可以根據風險評估工作需要,向相關部門提出補充或核實信息、資料的要求。
第十一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委托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對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依法提出的風險評估的建議進行研究。
第十二條鼓勵有條件的技術機構以接受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委托等方式,積極參與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承擔風險評估項目的技術機構根據風險評估任務組建工作組,制定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其工作方案應當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備案,按照規定的技術文件開展工作,接受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的技術指導、監督以及對結果的審核。
第十三條承擔風險評估項目的技術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提交風險評估報告草案及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的收集、處理和分析的結果,保存與風險評估實施相關的檔案資料備查。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風險評估計劃:
(一)違法添加或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食品安全隱患的;
(二)通過檢驗和產品安全性評估可以得出結論的;
(三)國際權威組織有明確資料對風險進行了科學描述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研判認為適于我國膳食暴露模式的;國內權威組織有明確資料對風險進行了科學描述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研判認為適于地方膳食暴露模式的;
(四)現有數據信息尚無法滿足評估基本需求的;
(五)其他無法開展評估的情形。
第十五條對作出不予評估決定和因缺乏數據信息難以做出評估結論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方面說明原因和依據。
第十六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建立溝通機制,對于涉及跨部門職責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加強協同聯合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通報相關部門,委托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分級分類有序向社會公布。風險評估結果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公布后,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及承擔風險評估項目的技術機構對風險評估結果進行解釋和風險交流。
第十九條需要開展應急風險評估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直接下達應急風險評估工作任務,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應急風險評估,并在限定時間內提交應急風險評估報告。
應急風險評估報告應當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臨時專家組審核,并經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審核簽字。
第二十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要求和部門職責規定,負責組建管理本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制定委員會章程,完善風險評估工作制度,統籌風險評估能力建設,組織實施轄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二十一條省級按照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征描述等步驟組織開展的風險評估,主要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提供科學依據。
省級參照風險評估技術指南組織開展的風險研判,主要為地方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措施提供科學支撐。
第二十二條省級以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為目的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前,應當與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溝通。對于國家或其他省份的風險評估已有結論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應當提出相應的工作建議。
第二十三條省級風險評估、風險研判結果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適用,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解讀和風險交流。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原農業部、商務部、原工商總局、原質檢總局、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衛監督發〔20XX〕8號)同時廢止。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系統持續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綜合分析、及時報告和通報的活動。其目的是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修訂、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交流、監督管理等提供科學支持。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并實施。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落實風險監測工作任務,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及時收集、匯總、分析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四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重點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基線水平、標準制定修訂和風險評估專項實施風險監測。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開展不同環節風險監測。各部門風險監測結果數據共享、共用。
第五條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的組織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體系,組織協調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涉及食品安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除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要求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統,還應當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并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其中重大事件信息應當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
第六條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健康、農業行政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事故單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予以保護、封存,并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七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征集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行業協會以及地方的意見建議,并對有關意見建議認真研究吸納。
第八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風險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等重點人群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四)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五)新發現的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
(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風險監測相關部門認為需要優先監測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省級監測方案,組織開展應急監測:
(一)處置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風險需要解決的;
(三)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需要新的監測數據支持的;
(四)其他有必要進行計劃調整的情形。
第十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質量控制、考核評價措施等。
第十一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具備相關監測能力的技術機構承擔。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及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負責匯總分析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果數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確定本單位負責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的部門及人員,建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管理制度,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技術機構,及時匯總分析和研判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及時將已獲悉的食品安全隱患相關信息和建議采取的措施等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行業主管等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經進一步調查確認有必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當及時通知。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應當組織研判,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海關、市場監管、糧食和儲備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根據工作需要,會商分析風險監測結果。會商內容主要包括:
(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分析研判情況;
(二)通報新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三)通報有關食品安全隱患核實處置情況;
(四)研究解決風險監測工作中的問題。
參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各相關部門均可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會商建議,并應在會商會前將本部門擬通報的風險監測或監管有關情況報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商結束之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整理會議紀要分送各相關部門,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會商結果供各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參用。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能力統籌納入本級食品安全整體建設規劃,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信息平臺,健全完善本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十七條對于拒絕、阻撓、干涉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和人員提供虛假風險監測信息的,以及有關管理部門未按規定報告或通報食品安全隱患信息的,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追究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工商總局、原質檢總局、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衛監督發〔20XX〕17號)同時廢止。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確保不符合產品要求的產品得到識別和控制,以防止非預期的使用或交付。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原料、輔料(含包裝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出廠產品所發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程序
3.1 在超出關鍵限值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由關鍵控制點監視人員直接識別潛在不安全產品,對其進行標識和隔離。
3.2 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現場生產人員先行將其標識和隔離。通知質檢人員評價不符合的原因和對由此對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滿足如下情況的取消標識和隔離,否則應更改標識為潛在不安全產品。
a)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b)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在產品進入食品鏈前將降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c)盡管不符合,但產品仍能滿足相關食品安全危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3.3 對潛在不安全產品由質檢員從如下方面獲得證據可作為安全產品放行,否則應作為不合格產品處理:
a)除監視系統外的其他證據證實控制措施有效;
b)證據顯示,特定產品的控制措施的整體作用達到預期效果(即達到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c)充分抽樣、分析和(或)充分的驗證結果證實受影響的批次產品符合被懷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3.4當認定為不安全產品時
a)出現的批量不合格品或異常不合格產品,由質檢員填寫《不合格品評審記錄》,上報總經理,處置方案經總經理批準后,由生產部實施;處置方案有報廢、移作他用、返工、讓步放行等;返工產品應重新進行檢驗;讓步放行產品應詳細記錄,并應單獨存放和標識;
b)當發現個別不合格品,由生產部確認后作出處置,處置方案有:報廢、移作他用、返工,并應在相應的檢驗記錄上作詳細記錄;返工產品應重新進行檢驗。
c)報廢產品需放置到報廢區,按規定作好標識,由生產部負責具體實施。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9
一、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構成
1.單位負責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餐廳衛生制度
1.餐桌椅整潔,地面清潔,玻璃光亮,有公共痰盂和洗手設施。
2.要每天清掃兩次,每周大掃除一次,達到無蠅、無蜘蛛。
3.不銷售變質、生蟲食品。
4.小餐具用后洗凈、消毒、保潔。
5.服務人員穿戴清潔工作衣帽,工前、便后洗手消毒。
6.點心、熟食必須在防塵防蠅玻璃柜內銷售,堅持使用清潔的售貨工具。
7.服務人員工作時禁止戴戒指,手鏈,涂指甲。
三、涼菜間(冷葷間、熟食間)制度
1.涼菜制作必須做到“五專”:即專人、專室、專工具、專冷藏、專消毒。并在涼菜制作間入口處設預進間,供工作人員二次更衣、洗手消毒使用。
2.涼菜制作間內必須安裝空調設施,保證室溫低于25℃。
3.涼菜制作間加工前必須進行紫外線消毒,每次消毒時間不少于30分鐘。
4.涼菜制作前要將刀、砧板、臺面、手進行消毒并有消毒記錄。
5.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配制的成品涼菜,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加工;供加工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原料,必須洗凈消毒,未經清洗處理的,不得帶入涼菜制作間。
6..工作人員穿戴整潔工作衣帽、口罩,保持個人衛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7.熟食勤作、勤銷,做到當天制作,當天銷售,過夜隔夜食品回鍋加熱銷售,不出售變質食品。
8.工作結束后要做好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及制作間內的清潔衛生工作。
9.非專業間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不得在專間內從事與涼菜加工無關的活動。
四、初(粗)加工間制度
1.有專用加工場地,工具、容器要專用,腐敗變質原料不加工使用。
2.各種食品原料在使用前應洗凈,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應分池清洗,水產品應在專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應將外殼洗凈,必要時應進行消毒處理,設有能盛裝一個班產垃圾的密封容器。
3.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潔容器內(肉禽、魚類要用不透水容器),不落地,有保潔、保鮮設施。
4.加工肉類、水產品、蔬菜的操作臺要分開使用,并有明顯標志。
5.工作人員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6.防塵防蠅設施齊全,運轉正常。
五、烹調加工制度。
1.不選用、不切配、不烹調、不出售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的食品;
2.塊狀食品必須充分加熱,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
3.隔夜、隔餐及外購熟食回鍋徹底加熱后供應;
4炒菜、燒煮食品勤翻動;
5刀、砧板、盆、抹布、盆用后清洗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
6.制作點心用原料要以銷定量,制作時使用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劑,嚴格執行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安全標準》;
7.工作結束后,調料加蓋,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墻面的清潔衛生工作。
8.操作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留長發指甲,不蓄長發和胡須,不吸煙,不隨地吐痰等;
9.具備能盛放一個餐次的密閉垃圾容器,并做到班產班清。
六、食品粗加工衛生制度
1.所有原輔料投產前必須經過檢驗,不合格的原輔料不得投入生產。
2.擇洗、切配、解凍、加工工藝流程必須合理,各工序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污染。
3.包裝食品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包裝材料,包裝人員的手在包裝前要清洗消毒。
4.加工用工具、容器、設備必須經常清洗,保持清潔,直接接觸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須消毒。
5.工作人員穿戴整潔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6.加工所防塵、防蠅設施齊全并正常使用。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第二條加強對企業職工安全知識培訓是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培訓目的':(一)加強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強化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職業素養。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通過對食品安排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本企業員工要明確自身的安全責任。特別要明確食品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三)積極開展對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本企業食品經營安全。
第四條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第五條培訓方式: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員工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業培訓,并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第六條培訓時間:本企業規定員工每周對食品安全內容進行自學,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每季度組織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11
(一)食品采購
1、制定食品采購計劃。確定采購食品的品種、品牌、數量等相關計劃安排。
2、選擇供貨商。要認真查驗供貨商的主體資格證明,保證食品的來源合法。
3、簽訂供貨合同。與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出現食品質量問題時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4、索取食品的相關資料。向供貨商索取營業執照、食品生產銷售的相關許可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發票等材料,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貨商檔案備查。
5、對食品進行查驗。具備條件時設立食品快速檢測室,對供貨商提供的食品進行檢測并做好詳細記錄。經查驗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貨商做退貨處理。
6、每一批次的進貨情況詳細記錄進貨臺帳,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二)食品儲存
1、食品銷售業務主要為廠家(經銷商)直接供貨給客戶,可不單獨設立倉庫進行食品貯存,小批量的食品進貨可短期存放于經營場所。
2、詳細記錄食品入庫信息。食品入庫要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商標、生產商、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數量、供貨商名稱、聯系電話等信息。
3、按照食品儲藏的要求進行存放。食品要離墻離地,按入庫的先后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放整齊、掛牌存放。嚴禁存放變質、有臭味、污染不潔或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4、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封閉容器。在貯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食品出庫要詳細記錄商品流向。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詳細記錄購買方的信息,以備查驗,賬目保存期限為二年。
6、每天對庫存食品進行查驗。發現食品有腐爛、變質、超過保質期等情況,要立即進行清理。
7、每周對倉庫衛生檢查一次。確保庫房通風良好、干凈整潔,符合食品儲存要求。
8、設置待召回(退回、銷毀)食品存放區域并明示。變質食品設立專門的容器進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9、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10、貯存冷藏、冷凍等有溫度要求的食品,有滿足其溫度要求的設備設施;
(三)食品運輸
1、食品運輸必須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用運輸工具,運輸車廂的內倉使用抗腐蝕、防潮、易清潔消毒的材料。運輸冷藏、冷凍食品應使用專用冷藏、冷凍設備或車輛。
2、運輸食品時運輸工具和容器要清潔衛生,并生熟分開,運輸中要防蠅、防塵、防食品污染。
3、在裝卸所采購的食品時要講究衛生,不得將食品直接與地面接觸。
4、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密閉容器裝運。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與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銷售
1、每天對銷售的食品進行查驗。銷售人員要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確保食品質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對即將到達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進行擺放,并作出明確的標示。
3、用于食品銷售的容器、銷售工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4、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銷售散裝、裸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備查,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食品經營中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接到執法部門、生產企業的召回通知,應當立即停止營業,下架封存,做好登記,并及時通知政府監管部門。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或供貨商,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2、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稱、批號等信息,并安排專人處理消費者退貨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記錄,嚴禁再次流入市場。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況要及時通知供貨商及政府監管部門。
5、不合格食品的處置。與供貨商有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政府監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處置。
6、政府部門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銷毀處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監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執行。
7、不合格食品退換貨、下架封存、召回等處置資料,要建立專門的檔案進行保管,以備查驗。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12
1、設立食品衛生宿命檢查監督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堂進行食品衛生檢查和環境衛生檢查;
2、把好食品采購、進貨關,個性是對油、米、肉、菜等大宗,關鍵的食品要定點,不準采購霉變、有毒、有害或無證不合格的食品,確保所購食品衛生安全;
3、規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細分區、肉菜分開、生熟隔離、洗消嚴格;
4、對儲存食品應進行冷藏保鮮,無須保鮮的食品應做到離地隔墻,分類堆放整齊,先進先用、用前應檢查有無變質變味;
5、保證不出售變質或夾生不熟食物,嚴防病毒交叉感染引發食物中毒;
6、規范食品運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透過專用電梯密閉容器運送。
7、檢查結果應有記錄,有匯報,查出問題,立即解決,并追究職責人的職責。
食品存貯制度
1、食品儲存有專門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應登記。
2、庫房周圍保證無污染源。
3、庫房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期清掃,定期通風換氣,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時處理。
4、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于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潛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個性是外觀與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應配備專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儲存配備專用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進行洗刷消毒。
7、成品碼放時,與地面,墻壁應有必須距離,便于通風。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溫、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務必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務必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杜絕先上崗后查體的事情發生。
三、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并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五、當觀察到以下癥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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