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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資金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共衛生資金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共衛生資金管理制度1
在現在社會,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醫改意見和實施方案精神,規范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和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努力調整支出結構,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免費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縣(區)級(含直轄市的區、縣,下同)財政部門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及管理的主體責任。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按照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標準足額安排補助資金預算。
第四條 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地方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予以補助。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根據各地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人口和國家規定的人均經費標準,統籌考慮區域財力狀況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考核情況確定。
第五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當年預撥、次年結算”的辦法下達,當年按服務人口、人均經費標準預撥補助資金,次年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情況結算。中央對地方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績效考核辦法由衛生部、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條 省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支持困難地區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地方各級財政可根據本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需求和財力承受能力,適當增加服務項目內容,提高經費補助標準。
第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要會同衛生部門在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統籌使用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各地要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資金撥付和績效考核的具體辦法。
第八條 省級衛生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及各項服務的數量和標準,并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制定成本補償參考標準,為合理確定經費補助標準和績效考核辦法提供依據。
第九條 縣(區)級財政、衛生部門根據轄區內服務人口數和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以及人均經費標準,在全面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確定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補助金額。
第十條 縣(區)級衛生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社會力量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縣(區)級衛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考核,并通過適當的方式向全社會公開績效考核結果,接受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工作。對經考核達不到規范要求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有關規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資格。
第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定后,縣(區)級財政按照預撥和結算相結合的辦法撥付補助資金。有條件的地區,補助資金由縣(區)級財政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到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并認真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對于按規定免費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鄉居民收費。
第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參考標準,將補助資金用于相關的人員支出以及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經費支出。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城鄉居民提供政府統一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范圍內的各項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不得將補助資金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和人員培訓等其他支出。對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外,要相應核減上級專項補助資金,并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衛生部門要及時將本地區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上報財政部、衛生部,有關資金分配文件要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六條 各省級財政、衛生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有財政部商衛生部負責解釋。財政部、衛生部制定的《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公共衛生資金管理制度2
為切實加強村級醫療機構的管理,切實做好村公共衛生經費的發放,促進村級機構的工作開展,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鎮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保障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更好地為全鎮居民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根據東臺市有關要求和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兒童保健、婦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衛生監督協管等。
第三條 村級項目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村衛生室,為本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工作成本補助。
第四條 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主要體現兩個結合,一是經費管理采取預算和項目管理相結合;二是經費核撥以工作數量和質量相結合。
第五條 專項資金必須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分配、專款專用、追蹤問效的原則,實行項目管理。
第二章 資金撥付
第六條 根據本年度上級財政部門對我院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補助數額,結合各村衛生站實際服務人口,確定各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撥付總額。
第七條 各站要收到撥付資金后,根據各村站工作人員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完成情況,下發到各站工作人員。
第八條 根據各站轄區常住人口等因素確定預撥資金,第一次撥付金額為本年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總額的50%,時間在六月份或七月份。
第九條 按照《三倉中心衛生院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考核實施方案》,由項目實施辦公室組織公共衛生機構人員對轄區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考評內容為服務項目完成質量和數量、居民滿意度、居民健康指標改進情況等。根據考評結果將項目資金余額按季度進行撥付。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十條 各站對下撥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并明確專人負責。項目不得相互混用,確保全面、真實地反映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不得作為其他用途,與其他經費混用。
第十二條 各站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凡與項目有關的資料要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原始資料的歸檔工作,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加強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服務和管理水平,自覺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四章 資金監督
第十四條 中心衛生院加強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的日常監督,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要及時制止和糾正,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各站要建立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考核評估機制,將專項資金的落實、管理、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實施的績效作為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考核到人。
第十六條 站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項資金;不得將專項資金用于項目規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或事業經費等。
第十七條 中心衛生院將對每筆經費實行跟蹤管理。對各站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及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通報、提高項目實施的公開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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