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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燈使用管理制度(精選17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礦燈使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1
為保證井下職工合理使用礦燈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對每批礦燈使用時間進行登記注冊,標明第一次上燈時間,使用中間有任何異常情況及時。
二、對所發現充電不足,亮燈時間不夠的礦燈及時收回修理。
三、對于其他原因造成礦燈損壞的,對用燈本人進行處理后要及時修理。
四、每周對充電架進行檢查,每月對充電架進行拆開檢修,并隨時處理問題。
五、對礦燈共性問題要及時聯系廠家整改并返廠檢修,并對礦燈及時進行檢驗。
六、對礦燈檢修工要定期培訓學習,提高檢修工技術水平。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2
一、公司礦燈由機電隊統一管理發放,要做到帳、卡、物三對照。
二、職工領出礦燈后,要隨身攜帶、不準隨便放置或倒置,不準用燈線提燈,不準敲打和碰撞,不準拆卸零件和打開燈頭。
三、嚴禁將礦燈私自拿出礦外、送人、聽收音機和室內照明等非生產使用。嚴禁用礦燈放炮。
四、私自將礦燈送人和無故丟失、無故損壞者照價賠償。因公或事故損壞者,經安檢部門和隊證明方可酌情處理。
五、燈牌不準轉借他人。燈牌丟失,應立即與充電房聯系,由隊開出證明方可補發。
六、私自開啟燈鎖、閉鎖螺絲和燈頭,造成礦燈損壞者,按損壞程度賠償。
七、升井后,應立即將礦燈交充電房。超過兩小時不交者,燈房人員有權查問;超過六小時者,要向礦調度室匯報。長期不交造成礦燈損壞、不能繼續充電者,照價賠償。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3
1、礦燈各部件要齊全、完整、緊固。燈線不破損,進出口線連接牢固,密封良好。
2、礦燈要保證開關靈活,接觸良好,燈不眨眼,不滅燈。
3、礦燈要實現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燈,統一編號,“對號入座”,使人、燈、牌對號,礦燈與充電架對號。
4、升井后的礦燈,值班人員要將礦燈擦洗干凈,認真檢查礦燈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損。對需要維修的礦燈要及時維修,不準影響下班繼續使用,礦燈完好率應保持在95%以上。
5、礦燈應完好,如有電池損壞、亮度不夠、燈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損等情況,嚴禁發出。發出去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
6、使用礦燈人員,應愛護礦燈,嚴禁拆開、敲打、撞擊。領燈時,要檢查礦燈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燈房修理或更換。出井后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交回的礦燈應保持完整無缺、無損傷。使用中如發生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值班人員說明。
7、燈房管理人員對損壞或丟失礦燈,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罰意見,報機電科批準執行。
8、對礦燈房充電工配備齊全必要的保護用具。礦燈維修工按照礦燈的'完好標準,每周對每盞礦燈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9、燈房值班人員在每次換班后兩小時,必須把沒有交燈的人員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4
1、礦燈房門口要懸掛“要害場所,閑人免進”標牌。
2、外單位參觀人員及上級領導檢查工作時,必須有機電管理人員陪同,否則不準入內。
3、檢查和參觀人員,要認真填寫登記簿,并填上帶領人的姓名及出入時間。
4、機房內不準有明火,工作時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機房內要保持清潔衛生,光線要充足,使用的備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齊,禁止機房內放其他物品。
6、機房內要配備防火用具,滅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靈活可靠。
7、值班人員要嚴守崗位,不得脫崗。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5
一、值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按時參加各種會議,嚴格遵守礦燈的收發時間及各項制度,掌握礦燈的數量和按規定進行充放電工作。
二、值班人員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嚴禁離開工作崗位,工作中不得打鬧睡覺,當班任務當班完成。
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程作業,收發燈要嚴格執行“三對號”無手續不得發燈。
四、充電過程中,要對礦燈和燈架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勤修理”,注意電壓和電流表指示或其他有無異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出現紅燈必須進行充電鑒定,修理或更換充電保護板及電池,確保礦燈完好。
六、女工哺乳期或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應向班組長請假,不許閑人進入燈房。
七、對在接班后兩小時未交回礦燈的人員,燈房必須把未交燈人員名單報告工區(礦)調度室。
八、堅持文明上崗,服務態度端正,搞好設備的整潔和環境衛生,準備好保養好維護礦燈所需的根據、材料、配件及安全用具。
九、按時填寫好各項記錄。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6
1、領燈人員必須在指定窗口憑證、牌(條),后發燈,無證、牌(條)一律不發燈。
2、燈房值班人員要掌握收發燈時間,做好收發燈的準備工作。
3、燈房值班人員要認真掌握,嚴格執行“三固定”“三對號”“八不發”制度。
4、燈房值班人員發燈時要叫號,以免發生錯拿和丟失。
5、燈房值班人員要準確掌握本班收發數量,做到燈、牌相符。
6、燈房值班人員對收回的礦燈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電線有無破損,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變形。
(3)有無紅燈、滅燈。
7、發現有人故意損壞礦燈,對用燈人員要按《礦燈損壞賠償制度》賠償。
8、用燈人員領到礦燈后,要認真檢查并核對燈號,燈號與燈牌不符時要及時要求更換。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7
一、每個燈房都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責任分工,嚴格考核。
二、建立微機管理制度,每個燈房都要配備計算機,每盞礦燈的資料都要輸入計算機管理。
三、礦燈的維護、檢修一定要負荷完好標準的要求,確保礦燈的玩好率為95%以上,失爆率為零。
四、每班每個窗口的礦燈都要有記錄,實行牌版管理,不能把不完好的礦燈發給礦工。
五、充電后的礦燈必須達到標準規定的'額定容量,每盞燈的點燈時間不得低于11小時。
六、每月要定期對燈房職工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努力提高職工素質。
七、每月礦對燈房的檢查不少于一次,而且有檢查記錄表和問題表,存檔備查。
八、公司機電動力部不定期對各礦燈房進行檢查,每季度組織有關人員對各礦燈房進行一次同工種檢查,并排出名次。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8
一、所有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進入礦燈房,必須服從燈房人員管理。
二、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必須對架對號取用礦燈、自救器,對存放礦燈和自救器的充電柜要愛惜,發現損害者由使用人賠償。
三、進出燈房時,要依次排隊進出,嚴禁擁擠,不得長期滯留。對不服從管理者罰款100元/人次。
四、取、放礦燈時要輕拿輕放,充電時應對準插孔,順時針旋轉180度擰上燈頭充電,嚴禁用力拉扯、敲打燈頭和充電插頭,如果造成礦燈或燈房設施損害的,按價賠償。
五、用燈人員應保持礦燈清潔,如礦燈粘有煤灰等,要及時清理干凈,避免長時間附著難以清理。如發現未清理干凈,視情節給予50——1000元罰款。
六、出井后必須將礦燈、自救器及時交回燈房,交燈人員應將礦燈,自救器放置到對應的充電柜內充電,并鎖好柜門后方可離開(充電指示燈顯示紅色為正常充電狀態)。如因充電柜未鎖造成丟失,使用者按價賠償。
七、進入燈房人員發現未鎖的應及時告知值班人員,如私自將其他員工的礦燈和自救器取走的.按盜竊設備交保衛部門處理。
八、所有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出井后,發現礦燈、自救器損害后,必須及時送燈房維修室修理。如有礦燈、自救器損害未及時送修理室修理的處以50——100元罰款。
九、沒有特殊原因(如搶險救災等)超過24小時以上不能交回礦燈、自救器者,罰款50元/人次。
十、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要愛護礦燈和自救器,嚴禁出現敲打、撞擊、投擲、拆卸等現象。如發現井下私自拆卸按三違處罰100元/次。
十一、用燈人員丟失鑰匙后由所在單位開據證明,加蓋機電科公章后到燈房及時更換鑰匙,每把鑰匙50元,鑰匙丟失不及時辦理更換,發生礦燈、自救器丟失現象,使用人按價賠償。
十二、充電柜內只準放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放手機、錢包、飲料、食物等其他物品,出現丟失由個人承擔一切后果。檢查發現放置其他物品的對責任人每次罰款100元。
十三、如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調出或辭職,必須到燈房交清礦燈、自救器、鑰匙后,方可辦理簽字手續。新入職員工憑調令辦理用燈手續。
十四、用燈人員嚴禁轉借,每人限用一盞燈必須專人專號專燈、專自救器,發現礦燈、自救器轉借他人者罰款100元/人次。
十五、設施完好而丟失礦燈、自救器的,由使用人員負責;因設施損害而丟失的,燈房值班人員負責。礦燈丟失罰300元/盞,自救器丟失罰150元/臺。
十六、燈房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及時巡查,加強維護。發現沒有及時充電礦燈應及時進行充電工作,并保持充電柜及室內清潔衛生。
十七、各單位應教育職工愛護礦燈和自救器,并及時將本單位超過一周以上不用燈人員及工傷、長期請假等人員名單以書面形式告知燈房,值班人員按照名單將礦燈退出充電狀態,防止過充電。休班人員回礦時及時通知燈房將礦燈處于正常充電狀態。如因長時間不用造成礦燈過充電損害,使用者按價賠償。
十八、外單位使用礦燈必須持領燈牌到燈房領取并及時登記信息。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9
1、所有下井人員換好衣服后,到燈房領燈窗口憑燈牌領取礦燈。
2、無燈人員持礦調度或機電科證明到窗口領取礦燈。
3、礦燈上架充電時應保持礦燈清潔并注意指針的狀況,表針起穩正常后方可離開,如表針指示不正常(如表針不動或打表),應及時交給值班員處理。
4、如發現自己使用的礦燈出現紅燈或其它故障,及時交給值班人員處理,并向燈房負責人匯報。
5、礦燈取不下來,不得硬拽,應及時向值班員詢問,否則拉壞燈頭或充電開關,給予30-50元罰款。
6、礦燈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拆卸,如發現隨意拆卸,扣發礦類并嚴肅處理。
7、嚴禁在燈房吸煙,禁止攜帶易燃晚爆物品進入燈房,嚴禁攜帶油脂(如汽油、煤油、柴油、機油、潤滑脂)等進入燈房,在走廊內撒落油脂、油漆、水泥、紙悄等物應及時清理干凈,否則給予責任人5-20元罰款。
8、丟失燈牌,須持單位證明到礦燈房辦理補辦手續。
9、工作變動或調離原單位應先到燈房辦理退燈手續,否則工資部門不予辦理其它手續。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10
一、下井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帶著燈牌,到充燈房窗口領交礦燈,而且要求專人專燈,燈牌對號。
二、燈時詳細檢查礦燈是否符合礦燈的完好標準要求,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太圈松動玻璃破碎電池盒有裂縫等情況,可要求燈房修理和更換,否則責任自負。
三、領去的`礦燈要愛護,不準敲打亂摔拆開,一經燈房有關人員發現,檢查有損壞現象者要照價賠償。
四、出井后,必須立即將燈交回燈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當班不交者,又沒有正當理由,必給予嚴肅處理。
五、交回礦燈要完好無損,使用中如發現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說明,以便即時檢修。
六、交燈后要檢查燈牌是否給錯,并及時糾正,否則用燈人員負責,燈牌丟失應及時補充,否則不給發燈。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11
1.礦燈充電包括日常充電和新到礦燈的'初充電。
2.初充電采用恒電流并聯充電法,在符合要求的充電架上進行。操作方法如下:
2.1用二柱搬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2把電瓶傾斜45°左右,用注液器將配好的電解液注入。
2.3注液后,將電瓶靜置2-4小時,然后將其直立起來。(要求電解液與注液孔相平,否則補液)
2.4注液完畢后,把外殼漏液擦凈,裝上堵頭、墊圈、透氣蓋擰緊。
2.5依次將礦燈放上充電架,接通電源,調整電壓,使充電電流為1.0安,并保持1.0安電流連續充電72小時。
2.6當充電至48小時后,打開注液孔,補充一次蒸餾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繼續充電充滿72小時。72小時后,又補充一次蒸餾水再充2小時,使電解液均勻。此時檢查電解液的比重與規定的1.280±0.010(30℃)是否相符,否則應調整。然后再以1.0安電流充電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2.7礦燈初充電完畢,放置2小時后,作業點燈試驗,時間達11小時,電池電壓應不低于3.5伏,即可正常使用。
3.日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充電法,充電電壓5.0±0.1伏,在充電架上進行。方法如下:
3.1將礦燈依次放在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把燈頭充電插座插在充電架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0直至固定位置,電路接通,充電指示器有指示,則表示充電電流正常。
3.2日常充電時間不得少于12小時,充電結束時充電電流應低于0.1安培。
4.注意事項:
4.1由于充電電壓高于燈泡額定電壓,易損壞燈泡,應關閉開關。
4.2初充電過程中嚴禁中斷充電電流。
4.3礦燈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
4.4充電過程中,如遇到突然停電,應切斷充電回路,防止放電。
4.5隨時觀察、調整充電架電壓,保證礦燈處于充電狀態。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12
1、甲烷報警礦燈是集礦井照明與甲烷超限報警這一體的專用工具,使用者嚴禁亂拽、亂擰、撞擊等,以確保報警儀的'準確與完好。
2、該礦燈供井下各采掘生產部門及輔助生產部門使用。生產一線的職工必須全部佩戴,其他生產輔助部門根據工作性質及工作場所適當佩戴。
3、該礦燈實行一燈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燈房領取報警頭燈。如有損壞,經機電科礦燈房校樣、鑒定,由使用部門全額賠償。
4、該礦燈應用固定充電架進行充電。該項工作由礦燈房負責實施。
5、甲烷報警礦燈在甲烷超過1%時,燈光發出明暗交替的報警提示。在發出報警信號時,各使用部門人員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撤人并匯報有關領導。
6、報警礦燈必須每7天用標準氣樣做一次試驗。其完好標準除校樣鑒定外,其它完好標準與普通礦燈相同,并由機電科設備組進行完好檢查。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13
1.一般規定:
(1)本規定適用于KS-8型酸性礦燈維護修理。
(2)掌握礦燈的結構、性能、充電方法、礦燈維護及故障處理,處理充電架的一般故障。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
(3)要嚴格執行礦燈考勤記錄、崗位責任制、規章制度。
2.班前準備:
(1)燈房內保持空氣流暢,新鮮,溫度適宜。
(2)礦燈工必須穿耐酸服,發燈前檢查各自分管的礦燈和發出的礦燈是否完好,必須符合標準化要求。
(3)具備必要的儀表與工具,如電壓表、電流表、量杯、比重計、溫度計、注液器和各種專用搬手等,以供檢查、測量和維修之用。
(4)燈房中至少有10%的備用燈,以替換紅燈、漏液和損壞的礦燈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
3.初充電
(1)未經使用的新礦燈及大修后的礦燈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時間較長的`初次充電,采用恒流(亦稱定電流)并聯充電法,用1安培電流充電72小時。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分別向每個單格電池內注入120毫升,比重為1.260(30℃)硫酸溶液。
(3)將注滿硫酸溶液的電池靜放3個小時,然后直立補充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
(4)礦燈依次上架接通電流充電,每個電流指示表針有指示,調整整流器電壓后使電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
(5)每隔1小時檢查調整一次電壓,使充電電流保持1安培,連續充電72小時。
(6)充電48小時后,將所有電池補充一次蒸餾水,繼續恒流充電至72小時,再補充一次蒸餾水,再充2小時,然后檢查和調整比重,其比重應為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則進行調整,符合要求為止,調整比重后則補充2小時。
(7)初充電完畢后靜放2小時,再進行放電試驗,測定點燈時間,點燈時間達11個小時,再進行日常充電12個小時,即可正常使用。
(8)初充電時,電流如果不是保持1安培,則延長和縮短充電時間,使電池充滿72小時。
4.日常充電
(1)日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充電法,充電電壓為5.0±0.1伏特。
(2)放電后的礦燈,應及時進行日常充電,關閉燈頭開關,上架充電,充電指示器有指示,則表示充電正常。
(3)日常充電時間不得小于12小時,充電末期,充電電流應低于0.1安培。
(4)整個充電過程中,保持充電電壓為5.0±0.1伏特,每隔1小時檢查一次電壓。
5.充電過程中和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項:
(1)充電時必須關閉燈頭開關。
(2)在日常充電過程中,應注意充電電流大小是否正常,在充電開始時,充電電流約為2安培左右,初充電電流為1安培,如充電電流相差太大,則仔細檢查充電回路內各接觸點是否有毛病。
(3)日常充電過程中,如外電源突然被切斷,必須立即使燈頭離開充電位置停止充電。如不斷開則充好電的礦燈將向沒充好電的礦燈放電,并造成全部充電不足。
(4)正常使用和長期擱置不用的礦燈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即按日常充電方法連續充電24小時。
(5)注意電池一定不能將電放完。
(6)正常使用的礦燈每隔15天對電池補充一次稀硫酸或蒸溜水。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必須在補充液體和充足電后調比重。
6.調配電解液應注意事項:
(1)配制電解液,只準用鉛槽或瓷質、陶質、玻璃的容器,耐溫度達到100℃。
(2)配液時一定將濃硫酸緩緩倒進蒸餾水中,嚴禁將蒸餾水倒入濃硫酸中,如違反則將造成酸液濺出灼傷人員。
(3)硫酸溶液溫度低于30℃方可測比重。
(4)配液時必須兩人操作,并穿戴防護用具。
7.收尾工作:
(1)礦燈工應把剩余硫酸溶液和廢棄硫酸溶液及工作中使用的注液器、量杯、搬手等工具收拾處理好。
(2)認真填寫運轉日志、電池考勤和維修等記錄。
(3)搞好礦燈房內外環境衛生,礦燈,燈架的清潔工作。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14
一、礦燈領取與歸還
礦燈編號管理:礦燈應由礦山管理部門統一編號管理,實現一人一燈一牌,燈牌對號入座,確保礦燈與充電架對號。
憑燈牌領燈:礦工需憑燈牌到充燈房窗口領取礦燈,領燈時要檢查礦燈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燈房修理或更換。嚴禁代領礦燈。
礦燈歸還:出井后,礦工需立即將礦燈交回燈房,交回的礦燈應保持完整無缺、無損傷。交燈時要檢查燈牌是否給錯,并及時糾正。
二、礦燈使用與維護
使用前檢查:礦工在使用礦燈前,應詳細檢查礦燈是否符合完好標準要求,包括電池電量、亮度、電線、燈鎖、燈頭密封等。如有異常,可要求燈房修理或更換。
愛護礦燈:礦工應愛護礦燈,嚴禁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不得拖拽燈線或私自拆修。
使用時長:礦燈一次連續使用時間不得超過規定時長(如8-11小時),出井后必須立即進行上架充電,不得私自保存。
故障報告:使用中如發生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值班人員說明,以便及時檢修。
三、礦燈充電與存放
充電管理:礦燈充電應由專人負責,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充放電操作,以保證礦燈的使用壽命。
存放要求:礦燈應存放在干燥、通風和防塵的地方,避免其他物品對礦燈造成壓力或損壞,同時應注意防火措施。
四、礦燈維護與檢修
定期檢查:礦山管理部門應定期對礦燈進行清潔和檢查,包括電池電量、電線、插頭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專業維修:礦燈維修應由專業人員進行,維修過程中應注意安全,維修后應進行功能測試,確保礦燈正常運行。
五、違規處理與獎懲機制
違規處理:對于違反礦燈使用管理制度的行為,如私拆礦燈、不按時歸還等,應給予相應的'處罰,如罰款、停用礦燈等。
獎懲機制:對于積極遵守礦燈使用管理制度,保持礦燈安全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相應的表彰和獎勵。
六、其他注意事項
培訓與教育:礦山管理部門應定期對礦工進行礦燈使用安全培訓和教育,提高礦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應急預案:在特殊環境下使用礦燈時,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和安全措施,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有效地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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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確保礦工的安全和工作效率,規范礦燈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在礦區工作的職工及管理人員。
三、組織機構
成立礦燈管理小組,負責礦燈的發放、維護、檢查及培訓工作。
礦燈管理小組由安全生產部、設備管理部、班組長等相關人員組成。
四、礦燈的使用管理
1. 發放管理
礦燈由礦燈管理小組統一發放,職工在使用前需填寫《礦燈領用登記表》,并遵循下列規定:
每名職工只能領取一臺礦燈。
領取的礦燈應在使用前進行安全檢查。
2. 使用注意事項
在使用礦燈時,注意以下事項:
確保礦燈電池充足,使用前需進行檢查。
使用中如發現礦燈故障,應立即報告班組長,并停用。
禁止將礦燈拆解、改裝或私自借用他人。
3. 維護保養
職工應定期檢查礦燈,維護保養應遵循以下要求:
每周進行一次電池和燈泡的檢查及清潔。
不得用水泡、撞擊,避免礦燈受潮或損壞。
4. 歸還管理
每次作業結束后,職工應及時將礦燈歸還礦燈管理小組,并填寫《礦燈歸還登記表》。
對于損壞的礦燈,職工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標準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五、培訓與考核
礦燈管理小組應定期對職工進行礦燈使用、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每位職工掌握礦燈的正確使用方法。
培訓檔案應保存,并定期進行考核,確保職工熟練掌握礦燈使用技巧。
六、責任追究
對于違反本制度的職工,管理小組將依據公司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嚴重違反安全規定或造成損失的,將追究相關責任。
七、附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由礦燈管理小組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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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為加強礦燈的管理,確保礦燈的正常使用,保障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礦所有涉及礦燈使用、管理、維護的部門和人員。
二、礦燈的領用
領用時間:每日上班前開始,至班前會結束前為礦燈領用時間。
領用流程:作業人員需憑本人工作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礦燈房領取礦燈。礦燈房管理人員在發放礦燈時,應向領用人員詳細介紹礦燈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并檢查礦燈的外觀是否完好,電量是否充足。領用人員需在《礦燈領用登記本》上簽字確認,登記內容包括姓名、工號、領用時間、礦燈編號等信息。
嚴禁代領:礦燈必須由本人領取,嚴禁他人代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代領,代領人需出示被代領人的有效證件,并在登記本上注明代領原因。
三、礦燈的使用
正確使用方法:領用人員在使用礦燈前,應仔細閱讀礦燈使用說明書,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在井下作業時,應將礦燈佩戴在安全帽上,確保燈光照射方向正確,亮度適宜。嚴禁將礦燈隨意拆卸、敲打或碰撞,以免損壞礦燈。
嚴禁私自充電:礦燈只能在礦燈房內由專業人員進行充電,嚴禁作業人員私自將礦燈帶出礦井并在其他地方充電,以防發生安全事故。
愛護礦燈:作業人員在使用礦燈過程中,應愛護礦燈,保持礦燈的清潔衛生。如發現礦燈有故障或損壞,應及時向礦燈房管理人員報告,嚴禁自行修理。
四、礦燈的歸還
歸還時間:作業人員升井后,應在x天內將礦燈歸還至礦燈房。
歸還流程:歸還礦燈時,作業人員需將礦燈交至礦燈房管理人員手中,并在《礦燈歸還登記本》上簽字確認歸還時間。礦燈房管理人員應對歸還的礦燈進行檢查,查看礦燈是否完好,電量是否耗盡,如有損壞或異常情況,應及時記錄并向相關人員報告。
遺失賠償:如作業人員因個人原因導致礦燈遺失,應照價賠償。同時,對故意損壞礦燈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五、礦燈的維護與保養
日常維護:礦燈房管理人員應每天對礦燈進行日常維護,包括清潔礦燈表面、檢查礦燈的充電情況、電池性能等。如發現礦燈有問題,應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零部件。
定期檢修:礦燈應定期進行全面檢修,檢修周期為x天。在檢修過程中,應對礦燈的各個部件進行詳細檢查,確保礦燈的.性能良好。對于老化、損壞的部件,應及時更換,以保證礦燈的正常使用。
充電管理:嚴格按照礦燈的充電操作規程進行充電,確保充電時間、充電電壓等參數符合要求。充電過程中,應密切關注礦燈的充電狀態,如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充電,并進行處理。
六、礦燈的報廢
報廢標準:當礦燈達到使用年限或因損壞無法修復時,應進行報廢處理。具體報廢標準由設備管理部門根據礦燈的實際情況制定。
報廢流程:礦燈房管理人員發現需要報廢的礦燈后,應填寫《礦燈報廢申請表》,經設備管理部門和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報廢處理。報廢的礦燈應統一存放,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嚴禁隨意丟棄。
七、監督與檢查
成立監督小組:由安全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和相關人員組成礦燈使用管理監督小組,定期對礦燈的領用、使用、歸還、維護等情況進行檢查。
違規處理:對違反本制度的部門和人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等處罰。如因違規行為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附則
本制度由xx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本制度相抵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準。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17
一、目的
為加強礦燈的管理,確保礦燈正常使用,保障井下作業人員的照明需求與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使用礦燈的井下作業人員及相關管理、維護人員。
三、礦燈領用
領用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到礦燈房辦理領用手續。領用前,需向礦燈房管理人員出示本人工作證件,確認身份無誤后,方可進行領用登記。
領用登記內容包括領用日期、時間、礦燈編號、領用人員姓名、所在部門等。礦燈房管理人員應確保登記信息準確完整。
領用人員在領取礦燈時,需對礦燈進行外觀檢查,查看燈罩、燈頭、燈線、電池盒等部件是否有損壞,電量是否充足,照明是否正常。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告知礦燈房管理人員,更換合格的礦燈。
四、礦燈使用
井下作業人員在使用礦燈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私自拆卸、敲打、撞擊礦燈,避免造成礦燈損壞。
不得將礦燈借給他人使用,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轉借,必須經礦燈房管理人員同意,并重新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嚴禁在井下使用明火對礦燈進行充電或維修,確保井下作業安全。
作業過程中,要妥善保管礦燈,避免燈線纏繞、打結,防止礦燈受到擠壓、摔落等。如發現礦燈出現故障,如燈光變暗、熄滅等,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向相關負責人報告,及時更換礦燈。
五、礦燈歸還
井下作業結束后,作業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礦燈歸還至礦燈房。歸還時,需向礦燈房管理人員出示本人工作證件,進行歸還登記。
歸還登記內容包括歸還日期、時間、礦燈編號、歸還人員姓名、所在部門等。礦燈房管理人員應仔細核對歸還信息,確保與領用登記信息一致。
礦燈房管理人員在接收礦燈時,要對礦燈進行全面檢查,包括外觀是否有損壞、電量是否耗盡、各部件是否正常等。如發現礦燈有損壞或異常情況,應及時詢問歸還人員,并做好記錄。對于因人為原因造成礦燈損壞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六、礦燈維護
礦燈房應配備專業的礦燈維護人員,負責礦燈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維護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嚴格按照維護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每天對回收的礦燈進行充電,確保礦燈電量充足,滿足下一次使用需求。在充電過程中,要密切觀察充電情況,如發現充電器或礦燈出現異常,應及時停止充電,并進行檢查和維修。
定期對礦燈進行全面檢修,包括清潔燈罩、燈頭、電池盒等部件,檢查燈線是否破損、老化,更換損壞的零部件等。檢修周期根據礦燈使用情況和廠家建議確定,一般為每周至少一次。
建立礦燈維護檔案,記錄每盞礦燈的維護情況,包括維護日期、維護內容、更換的零部件等信息。維護檔案要妥善保存,以便查詢和追溯。
七、檢查與監督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礦燈的.使用、維護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礦燈的完好率、領用歸還登記情況、維護記錄等。對于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相關部門和人員限期整改。
設立舉報電話和郵箱,鼓勵員工對違反礦燈使用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舉報。對于舉報屬實的,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對于違反制度的人員,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八、附則
本制度由xx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如有與本制度相抵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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