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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病歷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門診病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門診病歷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為確保門診病歷的完整性、準確性和保密性,提高醫療質量,維護患者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院所有門診科室的病歷管理工作,包括病歷的書寫、審核、存檔及使用等。
三、病歷書寫規范
1. 書寫要求
采用統一的病歷本或電子病歷系統,保持書寫整潔、清晰。
使用規范的醫學術語,避免簡寫和歧義。
醫生需在每次診療后及時、完整地記錄患者的病歷。
2. 內容包含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系電話等。
就診信息:就診日期、科室、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體檢結果、輔助檢查結果等。
診斷與治療:初步診斷、治療方案、用藥情況、隨訪計劃等。
醫生簽名:每位醫務人員在完成記錄后需簽字確認。
四、病歷審核制度
1. 審核責任
每份病歷須由主治醫師或其指定的責任醫師進行審核,確保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曹醫生應在每日門診結束后對當日病歷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 審核周期
病歷審核應在患者就診后48小時內完成,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五、病歷存檔與保管
1. 存檔要求
所有門診病歷應妥善存檔,按年度、科室分類整理,并保持易于查找。
電子病歷應定期備份,避免數據丟失。
2. 保密管理
病歷不得隨意外泄,涉及患者隱私信息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
非授權人員不得隨意查閱病歷,查閱記錄應進行跟蹤登記。
六、病歷使用管理
1. 使用權限
除負責醫師和相應的醫療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使用病歷需經相關主管審核同意。
病歷用于科研或教學需經患者同意,并做好相關隱私保護措施。
2. 檔案借閱
如需借閱門診病歷,須填報借閱申請表,并經科主任審批。借閱后應按期歸還。
七、病歷整改
1. 發現錯誤
若發現病歷內容錯誤,應及時進行整改,并注明更正時間和原因,原記錄不得刪除。
2. 整改責任
需整改的病歷應在一周內完成,否則將按院內相關規定處理。
八、責任與處罰
對違反本制度的醫務人員,將依據醫院管理制度和相關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責任。
九、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醫院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改。各科室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門診病歷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為規范門診病歷的書寫、管理和使用,確保病歷的準確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院所有門診科室的醫療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
三、病歷書寫要求
1. 書寫規范:
病歷應使用標準的醫療術語,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達。
書寫時應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的筆,確保字跡清晰,內容易于辨認。
2. 內容完整:
每位患者的病歷必須包括: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就診日期等)、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家族史、查體結果、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計劃及醫囑等。
每次就診后醫務人員需及時記錄病程,并在24小時內完成病歷書寫。
3. 簽名與日期:
每份病歷需由主治醫師簽名并注明書寫日期,必要時主管醫師或相關專家審核簽字。
四、病歷管理制度
1. 保存與歸檔:
門診病歷應按科室、就診日期進行分類歸檔,保持病歷的整齊、安全與完整。
病歷保存期限為5年,期滿后可按規定進行銷毀。
2. 調閱與使用:
除患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外,其他人員需經患者同意并填寫申請表后方可調閱病歷。
病歷資料的使用僅限于科研、教學等合理需求,須進行匿名處理,確保患者隱私保密。
3. 病歷的查閱與質控:
科室定期對病歷進行抽查,確保病歷質量符合醫院標準。
對于發現的病歷書寫不規范、內容缺失等問題,將及時整改并給予相關醫務人員警示及必要的.再培訓。
五、責任與處罰
1. 責任:
各科室主任對本科室病歷管理工作負主體責任。
醫務人員對自己所書寫的病歷內容負責,確保準確無誤。
2. 處罰:
對于因病歷書寫不規范、內容缺失等造成醫療糾紛或其他不良后果的醫務人員,醫院將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六、附則
本制度由門診部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科室應嚴格遵守,并進行相應培訓和落實。
門診病歷管理制度 3
一、總則
1. 為加強門診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維護患者、醫務人員和醫院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門診各科室及所有涉及門診病歷管理的相關部門和人員。
二、門診病歷的建立
1. 患者首次在門診就診時,掛號處應向患者發放門診病歷,并指導患者填寫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聯系方式、過敏史等。對于無法自行填寫的患者,掛號人員應協助填寫或通知導診人員協助完成。
2. 接診醫師應在患者首次就診時核對患者基本信息的準確性,并在門診病歷上記錄就診日期、科別等信息。
三、門診病歷的書寫規范
1. 醫師應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書寫門診病歷。內容包括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體格檢查、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2. 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3. 主訴應簡明扼要地描述患者就診的`主要癥狀和持續時間。現病史應詳細記錄本次發病的情況、病情發展變化過程、診治經過等。既往史應包括患者既往的疾病史、手術史、過敏史等相關信息。
4. 體格檢查應記錄有意義的陽性體征和重要的陰性體征。輔助檢查結果應準確記錄檢查項目和結果,如有異常應重點標注。
5. 診斷應明確、具體,如有多個診斷,應按主次順序列出。治療意見應包括藥物治療、治療方法、飲食建議、休息建議、復診時間等內容。
四、門診病歷的保管與使用
1. 門診病歷由患者自行保管。醫師在為患者診療過程中,需要查閱既往門診病歷的,患者應配合提供。
2. 醫院應設立門診病歷存放處,供患者臨時存放病歷。存放處應有專人管理,確保病歷的安全和有序存放。在患者就診結束后,應提醒患者妥善保管病歷。
3. 對于需要多次復診的患者,醫師應在每次復診時將本次診療信息記錄在同一本門診病歷上。若患者丟失門診病歷,接診醫師應根據患者的陳述和醫院信息系統中的相關記錄,盡可能補充完整病歷信息,并重新建立門診病歷。
五、門診病歷的借閱
1. 醫院內部醫護人員因醫療、教學、科研等需要借閱門診病歷的,需填寫借閱申請單,經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后,在病案管理部門辦理借閱手續。借閱期限一般不超過[X]個工作日,如需延期使用,應辦理續借手續。
2. 借閱人員應妥善保管門診病歷,不得涂改、轉借、拆散、丟失或損壞。歸還時,病案管理部門應認真檢查病歷的完整性。
3. 非本院醫護人員原則上不得借閱門診病歷。如有特殊情況,如醫療糾紛處理、司法機關調查取證等,需持相關證明材料,經醫院醫務部門或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借閱。
六、門診病歷的信息化管理
1. 醫院應建立門診病歷信息化系統,逐步實現門診病歷的電子化存儲和管理。醫師在診療過程中應及時將病歷信息錄入系統,同時保留紙質病歷的書寫。
2. 信息化系統應具備安全可靠的數據存儲和備份功能,防止病歷數據丟失或泄露。系統應設置嚴格的用戶權限管理,確保只有授權人員能夠訪問和修改病歷信息。
3. 利用信息化系統實現門診病歷的檢索、查詢和統計功能,為醫療質量管理、臨床研究等提供數據支持。同時,通過信息化系統可以為患者提供便捷的病歷查詢服務,方便患者了解自己的診療歷史。
七、監督與檢查
1. 醫院質量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門診病歷的書寫質量、保管情況、借閱情況等進行檢查和評估。檢查內容包括病歷書寫的規范性、完整性、準確性,病歷保管是否安全,借閱手續是否齊全等。
2.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給相關科室和人員,并督促其整改。對于違反門診病歷管理制度的行為,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如警告、扣發績效獎金、暫停執業等。
3. 將門診病歷質量納入醫師績效考核體系,激勵醫師提高病歷書寫質量和管理水平。
八、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由醫院醫務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2. 在門診病歷管理過程中,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或上級主管部門有新的規定,應按照新的要求執行。
門診病歷管理制度 4
(一)門診病歷是門診醫療工作的原始記錄,凡門診病人不論初診復診都應建立門診病歷,現在大多數醫院采用的門診病人自管自帶不存檔的做法,是不符合門診管理制度的,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有時會增加新的矛盾。為了有利于醫療科研、觀察病情,凡不建立門診病歷檔案的醫院也應專門建立專科或專病的'門診病歷保管制度。門診病歷要求用鋼筆書寫,力求通順、完整、簡練、準確,字跡清楚、整潔,不得刪改、剪貼、顛倒,醫師要簽全名。門診病歷一般項目如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家庭地址等內容在掛號時就應填寫清楚。醫師要將病人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各種陽性體征和必要的陰性體征、診斷或印象診斷、治療和處理意見等記載于病歷上。每次診察都要填寫曰期,病情急重者還要填寫時間。若要請求他科會診,應將請求目的和本科初步意見填上,若要住院或轉診者也要填寫住院原因或轉診摘要。
(二)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三)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
(四)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醫療機構的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復印、不得帶走、不得泄漏患者隱私。
(五)建立住院病歷編號制度,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六)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七)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但必需按病歷查閱、復印、復制的程序審批)。
(八)住院病歷在病區期間,如因科室管理不當,而誘發的醫療糾紛,其造成的損失由科室承擔,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門診病歷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病歷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師嚴格按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下發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書寫病歷并簽名。
第三條
住院醫師負責病歷書寫,科主任或主治醫師負責病歷的審核。特殊情況由科室主治以上醫師書寫。實習醫師不能代替住院醫師書寫入院記錄,其書寫的病程記錄及進修醫師書寫的病歷內容須本院上級醫師審核簽字。科主任是病歷管理的責任人。醫務科負責病歷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病歷檢查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病案室按時反饋當月檢查情況。各科科主任每月應至少抽查10份本科室病歷,了解病歷書寫情況,加強病歷書寫管理。
第五條
醫務科組織專家對每份出院病歷進行檢查,并建立專業人員的技術檔案,將病歷書寫檢查情況記錄在案,作為評選先進、晉升職稱的依據。
第六條
病歷檢查的重點
(一)病歷書寫是否真實、清晰,表達是否準確。
(二)各項記錄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1、各項記錄完成時間
入院記錄在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
首次病程記錄在患者入院后8小時內完成。
出院記錄在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
死亡記錄在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
手術記錄由術者在術后24小時內完成。
搶救記錄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2、病程記錄時間
病危患者隨時記錄病情變化,每天至少一次,記錄時間具體到分鐘。
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
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
術前及出院前一天需有病程記錄。
手術患者的病程記錄中要反映術前術者看患者的情況。
有手術前、后麻醉醫師查看患者的記錄。
術后前三天每天至少記錄一次病程。
患者住院時間超過一個月,每月須做一次病情小結。
患者經治醫師發生變更之際,須寫交、接班記錄。
3、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患者入院48小時內必須有主治以上醫師或科主任查房及初步診斷治療意見。
疑難患者必須有科主任或主治醫師查房及病例討論記錄。
病危患者每天要有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病重患者至少3天有一次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病情穩定患者5天內必須有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4、需要手術、特殊檢查和治療應有知情同意書。
第七條
各臨床科室、科主任、醫務科要認真做好環節病歷檢查和終末病歷質量檢查,科主任應加強對環節病歷抽查工作。病歷回病案室前,科主任負責病歷全面檢查并填寫檢查表作出質量評估,檢查表隨出院病歷一起完成,由病案室收回。醫務科組織專家對病歷進行檢查評估。
第八條
醫務科每月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各科病歷管理情況。
第三章
病歷檢查結果的獎罰
第九條
每出現一份乙級病歷扣獎金xx元;每出現一份丙級病歷扣獎金xx元。科主任根據當事醫師病歷缺陷中的責任大小處罰至個人。
第十條
年度內出現一份丙級病歷或三份乙級病歷者還將受到以下處理
對當事人所在科室主任予以全院通報。
第十一條
對病歷其他缺陷納入病歷管理中扣分。
第十二條
對終未病歷質量檢查評分,當月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有丙級病歷或全年共發生3%乙級病歷的科室不能參加先進科室的'評選。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
乙級病歷定義
存在以下重大質量缺陷之一者為乙級病歷
(一)首頁醫療信息未填寫。
(二)傳染病漏報。
(三)缺首次病程記錄或首次病程記錄中缺主要診斷的診斷依據、鑒別診斷及診療計劃。
(四)缺由科主任或主治及以上的上級醫師簽名確認的診療方案(或手術方案)。
(五)危重患者住院期間缺科主任或主治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查房記錄。
(六)缺手術記錄。
(七)死亡病例缺死亡前的搶救記錄。
(八)缺出院記錄或死亡記錄。
(九)開展的新手術(技術)與大型手術缺由科主任或授權的上級醫師的簽名確認。
(十)缺有創檢查(治療)、手術同意書、病情知情同意書或缺患者(委托人)簽字。
(十一)缺對診斷、治療起決定性作用的輔助檢查報告單。
(十二)有證據證明病歷記錄系拷貝行為導致的原則性錯誤。
(十三)缺整頁病歷記錄造成病歷不完整。
(十四)有明顯涂改。
(十五)在病歷中模仿他人或代替他人簽名。
第十五條
丙級病歷定義。在終末病歷中缺入院記錄或存在三項以上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缺陷。
第十六條
環節病歷檢查為患者仍在住院中,對病歷重點環節的檢查。
第十七條
終末病歷質量檢查是指病歷回病案室存檔前全面檢查。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2月16日修訂通過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醫務科負責解釋。
門診病歷管理制度 6
為進一步加強病案質量管理,保障病案資料及時歸檔,更好地發揮病案的服務和利用功能,根據《三級精神病醫院評審標準(20xx年版)實施細則》,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出院病歷三日歸檔制度,即病歷在患者出院三日內歸入病案室。
二、病案室監控病歷歸檔時限,并報醫務科備案。
三、歸檔日計算方式
(一)工作日出院病歷的歸檔日:病案首頁的出院日期后三日內歸檔。
(二)節假日出院病歷歸檔日:按節假日順延至三個工作日。
四、病案歸檔采取收、送結合的'方式。
(一)患者出院后三日內,主管醫師應將病歷交科室主任審核,科主任審核后,安派人員將病歷送至病案室。
(二)病案室負責定期催交病歷,各臨床科室接到催收病歷電話后,應在三日內將未及時歸檔的`病歷送至病案室。
(三)病案室工作人員在接收歸檔病案時,若發現病案有缺頁、缺項、填寫不全、嚴重玷污和破損等問題時,有權拒收、并由相關科室完善后當日送交病案室,歸檔時間不得延遲。
(四)病歷歸檔過程中,送達人和接收人均需在簽收記錄上簽字確認。
五、病案室每周五下午對應歸檔病案進行梳理,未及時歸檔的病案要及時通知主管醫師并報醫務科,醫務科按照以下措施進行處罰:
(一)對未按時歸檔的病歷,科主任、醫師分別每份每天扣罰質量分0.1分、0.2分,直至病歷歸檔為止。
(二)醫務科不定期對病歷歸檔情況進行抽查,若發現病案室有未報、漏報、錯報現象,每份病歷扣罰質量分0.1分。
(三)由于特殊原因病案不能按時歸檔時,主管醫師應及時和醫務科溝通,醫務科將根據實際情況通知病案室延長相關病案歸檔時間。
六、各臨床科室及病案室應妥善保管病案,若有遺失,按照以下措施處罰:
(一)遺失一份歸檔病歷罰款500元,從遺失者(或病案室)效益工資中扣除。
(二)遺失一份運行病歷罰款500元,從遺失者(或遺失科室)效益工資中扣除。
(三)如在各科室病歷交接不清楚情況下遺失,出現推諉扯皮現象,所涉科室或個人各扣罰300元。
(四)若病歷遺失當中出現醫療糾紛的,除經濟處罰外,責任人必須承擔由病歷遺失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本規定由醫務科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門診病歷管理制度 7
為加強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我院病歷管理制度:
一、病歷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間,病歷由病區負責保管。
2、患者離院后,病歷由病案室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3、病案室按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病歷,并做好防盜、防火及防水工作,確保病歷安全。
4、各病歷保管單位應采取嚴密保護措施,嚴防病歷丟失。
5、病案室對所有病歷進行編號,病歷編號是患者在本院就診病歷檔案惟一及永久性的編號。
6、門診病歷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觀觀察病歷由醫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歷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應按照像關法律法規予以保密。
7、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及銷毀病歷。
二、病歷書寫
醫師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醫院《病歷書寫制度》的規定書寫病歷,各科室須加強病歷的內涵質量管理,重點是住院病歷的環節質量監控,為提高醫療質量與病人安全管理持續改進提供支持。
1、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允許書、麻醉允許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允許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2、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允許書、麻醉允許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允許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允許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三、病歷歸檔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醫師應及時整理病歷,由科室質控檢查后,3日內送交病案室歸檔保管,如延長歸檔時間,將按照醫院有關規定賦予處罰。
2、病案室管理人員回收歸檔病歷時,應與各臨床科室認真核對后當面簽收。
3、注意檢查首頁病歷的完整性,不得對回收的病歷進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時要做好疾病編碼與手術名稱的分類錄入,依序整理裝訂病歷,并按號羅列后上架存檔。
4、各病區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后,應在24小時內歸入病歷中。
5、對已歸檔病歷而滯留在病區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病區應及時交給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員負責將檢驗及檢查報告單粘貼和歸入該患者的病歷中,并做登記記錄。
四、病歷查閱管理
1、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2、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醫院醫務科提出申請,經允許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即將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3、公、檢、法、醫保及衛生行政單位,需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經醫務科核準,可以摘錄病史,其它任何單位均不能借閱或者復印病歷。
4、本院醫師因醫、教、研工作需要查閱病歷者在病案室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借閱相關病歷。對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需經醫務科批準后借閱;本院醫師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5、病區和病案室不許擅自接待無相關證明手續的機構和個人查詢患者的病歷資料。
6、醫院職能部門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閱病歷,不受份數限制。病案室應在及時提供所需病歷。如無特殊情況,查閱部門應在三周內歸還。
7、本院工作人員因工作調離、外出進修、出國等離院時,必須辦妥病歷歸還手續,有關部門應根據病案室認可印章后,再辦理相關離院手續。
五、病歷復制管理
醫院病案室負責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的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4、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和授權委托書;
5、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6、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7、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允許書、麻醉允許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允許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允許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8、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者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份或者全部病歷:
(1)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2)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4)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允許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允許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份進行復印。
10、醫院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醫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教科確認無誤后,加蓋醫院公章證明印記。
11、醫院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六、病歷的封存與啟封
1、發生醫療糾紛爭議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教科、患者或者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
2、醫院申請封存病歷時,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拋卻實施病歷封存的,醫院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3、醫教科負責封存病歷的保管。
4、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份進行封存。
5、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七、病歷質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考核規定》執行。
2、病歷質量必須符合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評分表》 、《運行病歷質量評分表》中有關的質量要求。
3、各科主任對病歷質量負全面責任。轉科病歷由出院科室對病歷質量全面負責。
八、法律責任
浮現下列情況者,當事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1、違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資料,造成侵犯患者隱私權者;
2、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者;
3、搶奪病歷者;
4、遺失病歷者。
九、本制度按下發文件日期執行。
門診病歷管理制度 8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構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保密。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第八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后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供給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供給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供給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供給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供給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能夠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供給。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景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能夠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景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能夠是復印件。
門診病歷管理制度 9
一、病案室應嚴格執行院內病案借閱歸還制度,未經病案室許可不得從病案室拿走病案,醫務人員填寫未完成的病案記錄,均需在病案室進行,無特殊情況病案不得借出病案室。
二、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案。
三、借閱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需經病案室批準,但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案。
四、因科研、教學等特殊需要借閱病歷時,需征得病案室批準,同時借閱3份以上病案時,需經醫務科批準。
五、新出院或死亡患者的`病案需經病案室整理裝訂后,方可借閱。
六、借閱病案要辦理借閱手續,閱后借閱人在1周內歸還病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個月。
七、借閱者應妥善保管和愛護借用的病案,不得涂改、轉借、拆散和丟失,否則追究當事者責任。
八、除公、檢、法、醫保、衛生行政部門外,其他單位及個人一般不予外借,必要時須持有單位介紹信及有關證件并經病案室批準后,可摘錄病史。
九、病案借閱歸還應及時登記簽名。
十、借閱病歷歸還率必須達100%。
十一、對不遵守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由病案管理委員會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門診病歷管理制度 10
一、建立健全醫院病歷質量管理組織,完善醫院"三級"病歷質量控制體系并定期開展工作。
三級病歷質量監控體系:
1、一級質控小組由科主任、病案委員(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科護士長組成。負責本科室或本病區病歷質量檢查。
2、二級質控部門為醫政科質控辦,負責對門診病歷、運行病歷、存檔病案每月進行抽查評定,并把病歷書寫質量納入醫務人員綜合目標考評內容,進行量化管理。
3、三級質控組織由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及有經驗、責任心強的高級職稱的醫、護、技人員及主要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每月進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歷質量的評價,特別是重視對兵力內涵質量的審查。
二、貫徹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衛醫發[20xx]190號)、《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衛醫發[20xx]193號)及我省《醫療文書規范與管理》的各項要求,注重對新分配、新調入醫師及進修醫師的有關病歷書寫知識及技能培訓。
三、加強對運行病歷和歸檔病案的管理及質量監控。
1、病歷中的`首次病程記錄、術前談話、術前小結、手術記錄、術后(產后)記錄、重要搶救記錄、特殊有創檢查、麻醉前談話、輸血前談話、出院診斷證明等重要記錄內容,應由本院主管醫師書寫或審查簽名。手術記錄應由術者或第一助手書寫,如第一助手為進修醫師,須由本院醫師審查簽名。
2、平診患者入院后,經治醫師應及時查看患者、詢問病史、書寫首次病程記錄和處理醫囑。急診患者應在5分鐘內查看并處理患者,住院病歷和首次病程記錄原則上應在2小時內完成,因搶救患者未能及時完成的,有關醫務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時內應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查房記錄,一般患者每周應有1-2次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查房記錄,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病情發生變化時,隨時記錄,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5、各種化驗單、報告單、配血單應及時粘貼,嚴禁丟失。外院的醫療文件,如作為診斷和治療依據,應將相關內容記入病程紀錄,同時將治療文件附于本院病歷中。外院的影像資料或病理資料,如需作為診斷或治療依據時,應請本院相關科室醫師會診,寫出書面會診意見,存于本院住院病歷中。
四、出院病歷一般應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歸檔時間不超過1周,并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五、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復印病歷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或再病案室專人復印。
六、建立科室及個人病歷書寫質量評價通報制度和獎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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