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5-07 14:39:5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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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lián)系,制度泛指以規(guī)則或運作模式,規(guī)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1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jiān)察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為保證壓力管道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道工程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設計、安裝單位進行設計和安裝,并符合《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規(guī)則》的有關要求;

  二、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道應在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天內向質監(jiān)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壓力管道的.顯著位置;

  三、在用壓力管道應按有關要求辦理使用登記注冊;

  四、做好壓力管道(含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發(fā)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處理;

  五、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壓力管道檢查,并做書面記錄;

  六、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和方案,并配合檢驗機構做好檢驗工作,在線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七、使用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制訂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計劃;

  八、壓力管道出現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時應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后,方可投入重新使用;

  九、壓力管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應及時予以報廢,并向質監(jiān)部門辦理注銷;

  十、壓力管道使用中嚴禁超溫、超壓操作;

  十一、做好壓力管道、壓力管道文件和壓力管道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書、使用維護等文件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的保管工作;

  十二、壓力管道的重大檢修作業(yè)應由壓力管道安裝單位進行;

  十三、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十四、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十五、壓力管道發(fā)生事故時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guī)定》辦理事故報告手續(xù);

  十六、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在用鍋爐定期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鍋爐結構上的可靠性,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則適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業(yè)鍋爐和生活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

  1.以水為介質的承壓蒸汽鍋爐;

  2.以水為介質、額定供熱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熱水鍋爐。

  本規(guī)則不適用于發(fā)電鍋爐、電加熱蒸氣發(fā)生器和核能蒸氣發(fā)生器。

  第三條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應由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考核批準的檢驗員擔任。檢驗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令、法規(guī),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地做好檢驗工作。

  第二章檢驗前的準備

  第四條在用鍋爐定期檢驗有效期前2個月,檢驗單位應向鍋爐使用單位發(fā)出《鍋爐定期檢驗通知書》(附件一)。鍋爐使用單位在鍋爐定期檢驗有效期終止前40天內向檢驗單位提交《鍋爐定期檢驗申請書》(附件二)。檢驗單位綜合各使用單位希望的檢驗日期做出檢驗計劃,并通

  知受檢單位。

  第五條使用單位應準備好受檢鍋爐有關技術資料:鍋爐登記表、鍋爐運行記錄、水質化驗記錄、上年度檢驗報告。

  檢驗前,檢驗員應認真查閱上述有關資料,以便了解鍋爐使用情況和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條為了保障檢驗員人身安全和檢驗工作順利進行,檢驗前,受檢單位必須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1.受檢鍋爐與熱力系統(tǒng)相連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給水管道及煙風道必須采取可靠隔絕措施;

  2.檢驗中若要進行登高(離地3m以上)作業(yè)又無固定平臺扶梯到達的地點時,應搭腳手架;

  3.檢驗所用照明電源應是安全電源,一般電壓不超過12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時,可采用不高于36V電壓;

  4.打開鍋爐上的人孔、手孔、檢查孔和煙灰門等一切門孔裝置,并確認鍋爐內部得到充分冷卻(低于35℃)通風換氣;

  5.清除鍋爐內水垢污物,爐膛和煙道內的煙灰爐渣,露出金屬表面,水垢樣品留檢驗人員檢查;

  6.拆除妨礙檢查的汽水擋板、分離裝置及給水、排污裝置等鍋筒內件;

  7.燃料的供給和點火系統(tǒng)須上鎖。

  檢驗員開始檢驗前,對上述準備情況必須認真檢查。

  第七條檢驗時,受檢單位應派鍋爐房管理人員到現場,做好檢驗員的安全監(jiān)護工作。

  第三章定期檢驗

  第八條鍋爐的定期檢驗包括停爐的內外部檢驗和點火升壓時的檢驗,運行狀態(tài)下的檢驗是在停爐檢驗合格基礎上進行。

  第九條在定期檢驗時,檢驗員首先要查閱上次檢驗報告書,鍋爐運行記錄,水質化驗記錄、鍋爐事故、維修、保養(yǎng)記錄等資料,了解鍋爐運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條停爐檢驗時,鍋爐本體檢驗重點:

  1.歷次鍋爐定期檢驗報告中所記載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無鼓包、凹陷、彎曲等變形。重點是爐膽、鍋筒受高溫輻射熱的部位和爐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過熱器管等。

  3.有無裂紋。特別注意鍋筒的縱、環(huán)焊縫及焊縫的熱影響區(qū);拉撐件與被拉件的連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進水管與鍋筒、集箱連接處的角焊縫及焊縫附近;爐門圈和喉管火側伸出端;膜式壁鰭片焊縫及脹接管端。

  4.鍋爐元、部件內外表面有無腐蝕。重點是鍋筒內側水位線附近、鍋筒底部、管孔區(qū);人孔、手孔、檢查孔、加強圈及其附近鍋殼板外表面;鍋筒縱、環(huán)焊縫水側表面;給水管、排污管與鍋筒、集箱連接處;立式鍋爐下腳圈的內外側;臥式鍋爐殼與磚襯接觸部位。

  5.有無磨損。重點是爐門圈、小煙室、煙氣流速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掃區(qū)域的管壁。

  6.管板、封頭、爐膽扳邊處有無溝槽、裂紋。

  7.有無泄漏。重點是脹接管口處。

  8.鍋爐內側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積和堵塞程度。重點是主要受熱面、集箱、進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壓力表的汽水連接管。

  第十一條點火升壓時檢驗的重點:

  1.校驗安全閥的始啟壓力、回座壓力*。校驗后由檢驗員進行鉛封。

  有條件的地區(qū),在停爐檢驗時也可將安全閥拆下

  送校驗單位試驗和調試。

  2.檢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兩側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處有無滲漏現象。

  3.壓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確。

  4.高低水位報警裝置和低水位聯(lián)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5.超壓報警和超壓聯(lián)鎖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6.熄火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7.排污閥是否滲漏。

  第四章水壓試驗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鍋爐,需要進行水壓試驗:

  1.上次水壓試驗后已達六年者;

  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鍋爐;

  3.檢驗員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

  第十三條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或《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水壓試驗的.程序和要求:

  1.水壓試驗應在停爐檢驗后進行。必要時應做強度校核,不能用水壓試驗方法確定鍋爐運行壓力。

  2.為了暴露檢查部分,必要時應拆去局部絕熱層或其他附件,以利檢查。

  3.除試驗所用管路外,鍋爐范圍內其余管路上的閥門都應采取可靠的隔斷措施。

  4.水壓試驗時的試驗壓力以鍋爐上的壓力表讀數為準。此表應預先校驗合格。

  5.水壓試驗用水的水溫以20~70℃為宜,試驗時周圍氣溫應高于5℃,低于5℃時必須有防凍措施。

  6.水壓試驗加壓前,鍋爐內要上滿水,不得殘留空氣。

  7.水壓試驗時應緩慢升壓,水壓升到工作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鍋爐各部位有無滲漏和不正常現象發(fā)生,如沒有異常現象,繼續(xù)升壓到試驗壓力。在升壓中不得以電動離心泵升壓。

  8.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分鐘*,然后降至工作壓力下進行檢查。在檢查期間壓力應維持不變。

  此處是指焊制鍋爐而言,對于鉚接鍋爐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9.水壓試驗合格標準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或《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在進行水壓試驗時,檢驗員必須在現場,并進行檢查。

  第五章缺陷及處理

  第十六條鍋爐檢驗后,檢驗員應根據本體受壓元件有無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可靠,附屬裝置有無故障和技術資料有無等情況,對受檢鍋爐做出允許投放運行、監(jiān)督運行、修理后運行或報廢的結論。

  第十七條鍋筒部分不允許有任何裂紋。如發(fā)現裂紋,應查明裂紋的性質、深度和長度,分析產生裂紋的原因。按如下原則處理:

  1.表面裂紋深度不超過鋼板負偏差,裂紋部位鋼板厚度不小于強度計算所確定的最小允許值,可將裂紋部位進行平滑打磨。

  2.焊縫上的裂紋允許剔除后補焊。

  3.焊縫以外的裂紋的深度超過1款中的規(guī)定,但條數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間距大于50mm,總長度不超過本節(jié)筒身長度的50%時,允許在裂紋處開坡口補焊。超過者應做挖補修理或更換筒節(jié)。

  4.爐膽或封頭扳邊圓弧的環(huán)向裂紋,其長度小于周長的25%者,可以將裂紋剔除后開坡口補焊。超過者應做挖補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幾種裂紋不能補焊:

  ①呈封閉狀的裂紋;

  ②從管孔向外呈輻射狀的裂紋;

  ③連續(xù)穿過四個以上孔帶的裂紋;

  ④在孔帶最外一排連續(xù)穿過兩個孔帶的裂紋;

  ⑤在孔帶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紋。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紋一律不能補焊,必須挖補或更換,如挖補,邊界區(qū)必須無苛性脆化跡象。

  7.水管、煙管脹接處管端環(huán)形裂紋必須更換管子。

  8.脹接的水管、煙管的管端裂紋未延伸到脹口部分,可觀察使用。

  9.立式鍋爐喉管有縱向裂紋總長小于喉管長度的50%,可以開坡口補焊。超過此值或有環(huán)向裂紋時應更換喉管。

  10.裂紋補焊后應進行無損探傷檢查。

  第十八條鍋爐受壓元件腐蝕、磨損的處理:

  1.受壓元件均勻腐蝕、磨損量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且剩余壁厚滿足運行壓力下的強度要求時,可不修理,監(jiān)督使用。

  ①雙面對接焊鍋筒的筒體部分,在焊縫和管孔區(qū)外,壁厚減薄量小于20%;在焊縫和管孔區(qū)內,壁厚減薄量小于15%。

  ②橢球形封頭,在過渡圓弧部分以外,壁厚減薄量小于25%;過渡圓弧部分壁厚減薄量小于15%。

  ③管板管孔區(qū)壁厚減薄量小于25%;管板扳邊區(qū)壁厚減薄量小于15%。

  ④爐膽壁厚減薄量小于20%。

  ⑤水管、煙管壁厚減薄量小于1.5mm。

  ⑥局部腐蝕面積如小于相當于直徑350mm圓面積時。

  2.下列腐蝕、磨損允許用堆焊方法修理:

  ①受壓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來壁厚的60%,且面積小于或等于250平方厘米。

  ②任何深度的個別腐蝕凹坑,當直徑小于或等于40mm,且相鄰兩凹坑距離大于或等于120mm。

  3.上述情況以外的嚴重腐蝕和磨損應采取挖補或更換處理。

  第十九條爐膽或封頭扳邊處的輕微起槽,深度小于或等于2mm時,可以磨平后監(jiān)督使用;起槽深度超過2mm,長度不超過爐膽或封頭周長的25%時,可補焊或磨光修理。更嚴重時,必須挖補或更新處理。

  第二十條泄漏的處理。

  1.發(fā)現泄漏時應檢查其附近有無腐蝕,若泄漏處被保溫層覆蓋,應拆除保溫層。

  2.水管、煙管脹接處的泄漏,補脹后仍泄漏者,應更換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條變形、鼓包的處理:

  1.因材質原因造成受壓元件鼓包時,必須進行更換。

  2.非因材質原因而在鍋筒筒體爐膽發(fā)生鼓包,在鼓包處未發(fā)現有裂紋、過燒時,按如下原則處理:

  ①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過筒體直徑的1.5%,非受火面不超過2%,且不超過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徹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運行壓力下監(jiān)督使用。

  ②鼓包高度超過上述規(guī)定,但鼓包處鋼板減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時,可采用加熱法將鼓包頂回。

  ③鼓包高度超過上述規(guī)定,且鼓包處鋼板減薄量超過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紋、過燒等嚴重缺陷時,必須進行挖補修理,更嚴重者應更換筒體。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過管板直徑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鋼板質量問題和其他缺陷情況下,可不做修理。超過上述規(guī)定時,應用加熱方法頂回。

  4.受熱面管(如水冷壁管、對流管、過熱器管、煙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沒有裂紋和嚴重過熱等缺陷,可暫不修理;超過者應切換管段或挖補修理。

  5.管子允許脹粗的限度:過熱器管(碳鋼)不大于管徑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過時應切換損壞的管段。

  6.直管彎曲度不超過管長的2%,且最大不超過管子內徑的90%;超過時或彎曲處有裂紋、過燒等其他嚴重缺陷時,應換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鍋爐檢驗后,檢驗員應填寫《鍋爐定期檢驗報告書》(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檢驗員根據檢驗結果向鍋爐使用單位出具《鍋爐檢驗意見書》(附件四)。鍋爐需要報廢或降壓使用處理時,應抄送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檢驗單位將當年鍋爐檢驗情況(附件五)于本年年底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

  第二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檢驗單位的檢驗工作質量進行監(jiān)督。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作用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都屬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特種設備范疇,為了加強對這一類設備的操作、維護、保養(yǎng)的安全監(jiān)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部門為機模部,機模部部長(或設備主管)為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員。

  3、設備前期管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這類單位必須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2)壓力容器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文件,這些資料都將被列入壓力容器的檔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重慶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檢驗合格并頒發(f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5)公司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4、設備安全使用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作業(yè)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tǒng)稱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tǒng)一格式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者管理工作。

  (2)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在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時發(fā)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公司應當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5、事故處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制定有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嚴格遵守執(zhí)行。

  (2)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出現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發(fā)生事故時,公司按照《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地向高新區(qū)質量技術監(jiān)督分局特種設備科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6、報廢管理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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