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精選37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
一、總則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學生上下學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校車安全管理機構
1. 成立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校車安全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2. 設立校車安全管理員,負責校車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監督。
三、校車安全標準
1. 校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校車安全技術標準,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2. 校車應當配備安全帶、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3. 校車外觀應當整潔,標識清晰,不得擅自改變校車外觀和涂裝。
四、校車駕駛員管理
1. 校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備相應的駕駛經驗和技能。
2. 校車駕駛員應當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熟悉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 校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酒后駕駛、疲勞駕駛或超速行駛。
五、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乘坐校車,不得隨意更改乘車時間和地點。
2. 學生上車前應當系好安全帶,并在校車駕駛員的指導下有序上下車。
3. 學生在校車上應當保持安靜,不得隨意打開車窗或車門,不得在車內打鬧或亂丟垃圾。
六、校車運行管理
1. 校車運行路線應當合理規劃,避開危險路段和高峰時段,確保學生上下學的安全。
2. 校車運行時間應當準確,不得隨意更改或延誤。
3. 校車在運行過程中應當保持車速穩定,不得超速行駛或急剎車。
七、校車安全檢查與事故處理
1. 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修復,確保校車安全運行。
2. 若發生校車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八、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校車駕駛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九、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和完善。
通過本制度的實施,我們將確保校車安全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為廣大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舒適、便捷的上下學環境。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2
一、總則
本制度旨在確保校車安全運營,保障學生上下學的安全,減少和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所有校車駕駛員、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確保校車的安全運行。
二、校車駕駛員管理
1. 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且具備校車駕駛資格。
2. 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確保身體健康,無影響駕駛的.疾病。
3.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文明駕駛,嚴禁超速、酒駕、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三、校車日常檢查與維護
1. 校車應定期進行安全性能檢查,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狀態。
2. 駕駛員每次出車前,應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包括剎車、轉向、輪胎、燈光等關鍵部位。
3. 如發現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應立即停駛,并及時報告維修部門進行處理。
四、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應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地點乘坐校車,不得隨意更改乘車地點或時間。
2. 學生上下車時,應聽從駕駛員和管理人員的指揮,有序上下車,避免擁擠和推搡。
3. 學生在車內應保持安靜,不得打鬧、嬉戲,嚴禁將手、頭等部位伸出窗外。
五、緊急情況處理
1. 如遇交通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駕駛員應立即停車,確保學生安全,并及時報警、聯系學校及家長。
2. 學校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六、監督與考核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 對違反本制度的駕駛員和管理人員,學校應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修改,需經學校批準后公布實施。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3
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保障學生乘車安全,創辦促進人民幸福的教育,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校長是所在學校接送學生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校車車主、司乘人員、班主任、管理老師、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學校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學校有責任對校車進行正常管理,校車車主及司乘人員要接受學校管理,共同維護學生安全和學校聲譽。學校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校車管理工作專題會議,研究接送學生中出現的.問題,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并有文字記載。對學校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鎮中心校和鎮人民政府。
4、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資料,管理老師每天監督并指導跟車人員認真填寫有關跟車表冊。
5、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值班老師、管理老師、校車車主和駕駛員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6、堅決實行學生乘車實名制,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做到定人、定車、定次、定時,將乘車學生名單、司乘人員、車號、車次等登記造冊建檔。校長把關、管理老師認真核實每次學生乘車情況,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并有序地做好學生乘坐校車的管理工作。
7、學校配合有關部門對校車車主、司乘人員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將乘車安全納入對學生行為習慣及道德品質的養成教育之中,規范學生乘車的行為習慣,并實行乘車安全警示制度,按時強化學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安全、文明、有序乘車,提高安全意識,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8、學校不得提早或延遲放學。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接送車輛護送值班表,確保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內有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學生早上下車后和放學上車前的'管理工作,做到不亂跑、不打鬧、不隨車追跑,并維護上下車秩序。
9、學校應向車主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校車停放場所,并明確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0、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病患者,不得擔任接送學生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已經發現立即上報公安交通部門,并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1、建立校車與學校、乘車家長與學校、乘車家長和校車的聯系制度。確保一旦有任何事件發生,可以及時聯系處理。
12、校車因發生故障、路況等原因無法按時運行,校車車主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或通知家長設法解決。突遇風、雪、雨等惡劣天氣,由學校上報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調整作息時間或停運校車。
13、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里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4
一、總則
為了保障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預防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提高學校校車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教育部門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車駕駛員管理
1. 駕駛員應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備相應的駕駛經驗和良好的駕駛技能。
2. 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確保身體健康,無傳染病等影響駕駛安全的疾病。
3.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酒駕、不疲勞駕駛、不超速行駛等。
4. 駕駛員應提前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車輛性能良好,配備齊全的'安全設施。
三、校車安全檢查與維護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車輛外觀、剎車系統、輪胎磨損、燈光等,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標準。
2. 駕駛員應每天對校車進行例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處理。
3. 校車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車輛性能穩定,延長使用壽命。
四、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應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候車,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鬧,確保自身安全。
2. 學生上車后應聽從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的安排,有序入座,不得隨意走動。
3. 學生不得將頭、手等伸出窗外,不得在車內大聲喧嘩,保持車內安靜整潔。
4. 學生在下車時應觀察周圍交通情況,確保安全后再下車。
五、應急處理與事故報告
1. 如遇突發情況或事故,駕駛員應立即停車并采取緊急措施,確保學生安全。
2. 駕駛員應及時向學校報告事故情況,學校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和處理工作。
3. 事故發生后,學校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總結經驗教訓,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
2. 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
通過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我們將確保學生在乘坐校車過程中的安全,為學校的和諧穩定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5
一、總則
為了加強校車的安全管理,確保學生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車管理責任
1. 學校應設立專門的校車管理部門,負責校車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校車運行安全。
2. 校車管理部門應制定詳細的校車運行計劃,合理安排校車運行時間和路線,確保學生按時上下學。
3.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車輛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標準。
三、校車駕駛員管理
1. 校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和校車駕駛資格,并具備良好的駕駛技能和職業道德。
2. 駕駛員應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確保身體健康狀況符合駕駛要求。
3.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不得超速、酒駕、疲勞駕駛等。
四、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應在校車管理人員的引導下有序上下車,不得擁擠、打鬧。
2. 學生乘車時應系好安全帶,不得在車內吃東西、亂扔垃圾等行為。
3. 學生應遵守乘車紀律,聽從駕駛員和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隨意更改乘車路線或下車地點。
五、應急處理
1. 學校應制定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程序和責任人。
2. 在發生校車安全事故時,駕駛員和管理人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學生的生命安全。
3. 學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校車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和完善。
學校應嚴格遵守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確保學生的安全與健康。同時,也呼吁廣大家長和社會各界共同關注校車安全問題,共同為學生的安全出行保駕護航。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6
為加強云夢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明確主體責任,強化監管措施,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涉及校車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結合本縣校車管理的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規定
1.云夢縣成立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學校成立相應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校車公司成立以公司經理為組長的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公司經理是公司校車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的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公司校車的安全管理,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員為校車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2.公司經理在每年初與校車安全管理員簽訂安全責任狀,校車公司經理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校車服務的學校(幼兒園)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并與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員簽訂責任狀。校車公司負責人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做到“環環相扣,無縫監管”。
3.校車公司做好校車運營線路查勘,通過學校了解乘車學生人數及乘車線路、停靠站點、學生上下學時間等數據、信息,配合相關職能部門科學地規劃好校車運行路線及停靠站點的設置工作。
4.按照《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制訂校車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動態管理。明確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員崗位職責,切實把各項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保證校車安全有序運行。
5.校車公司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校車駕駛員安全會議,總結當月校車安全運行情況,通報違規處罰結果,強化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員的安全意識。每季度組織一到二次安全教育培訓,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收集校車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方案,確保整改到位,不斷總結經驗,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校車公司所有校車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校車標牌,經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規定時限參加審驗。校車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的校車駕駛員資格,隨車攜帶相關證照。嚴格對超速、超員等嚴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7.強化校車維護管理。確定維護時間、維護程序,落實日常維護、季檢、年檢責任,保證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合格。按規定足額購買各類商業保險,并及時交納相關費用。
8.制訂校車乘車“實名制”管理辦法。按照定人員、定車輛、定線路、定時間、定座位、定隨車照管員、定制度、定標識、定配置、定站點的要求,積極配合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幼兒)有序乘車 ,并做好運行臺帳記錄。
9.所有校車必須配齊安全防護設備,保證行車安全,遇校車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等不能正常接送學生時,及時調度備用校車接送。
10.建立健全校車各類臺帳。做到一車一檔,包括車輛運行情況、安全技術狀態、保險情況、駕駛員和隨車照管員信息等。
11.逐步實現校車管控智能化。加快校車監控系統配備,安裝監控平臺,對校車實行實時動態監控,及時掌握運行動態。
12.及時了解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做好安全防控措施。利用短信平臺、QQ群、電話等渠道做好極端天氣的預警工作,健全公司、學校(幼兒園)、校車駕駛員的協同配合和應急聯動機制,確保處置到位。
13.制定好校車安全防范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活動的'開展。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不斷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必須全天候保持手機暢通。遇突發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高效、快速、有序地進行處置,保持社會大局穩定。
14.接受校車服務的學校應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建立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有關學生搭乘校車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學生在搭乘校車時必須遵守安全守則,在固定位置統一設置校車公示牌,載明校車的牌照號碼、核載人數、行駛路線、停靠站點、駕駛員和隨車照管員姓名及聯系電話、監督舉報電話等。校車在學校上下學生時,學校應當安排專人,在車下引導、指揮,維持秩序,并清點好人數,做好交接工作。落實交通安全教育,組織學生開展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15.校車公司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檢查指導,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二、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員管理
1.校車駕駛員必須按《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取得相應校車駕駛資格后,方可駕駛校車。
2.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校車。
3.校車駕駛員要長期堅持做好出車前和收車后的安全自檢工作,應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
4.校車駕駛員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幼兒)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5.隨車照管員應當按《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中規定,認真履職盡責,做好校車運行臺帳記錄。
6.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員、隨車照管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7.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隨車照管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校車公司、校(園)方負責人、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8.每月對駕駛員、隨車照管員進行一次以上安全教育,對交通安全違規駕駛員應進行強化教育。
9.對不服從安全管理的駕駛員、隨車照管員堅決辭退。
三、安全檢查制度
1.加強與學校(幼兒園)聯系,建立共管機制,要求校(園)方督促駕駛員做好校車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一律不得運行。
2.嚴把學期前檢測、季檢、年檢審查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隨時抽查三角木、消火器、警示牌、逃生錘等配備及攜帶情況。
3.定期督查與臨時抽查相結合,加大路面監管力度。嚴查超速、超員等嚴重違法行為,對違規車輛及駕駛員按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罰,限期整改,并每月通報一次。
四、責任追究制度
1.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2.定期落實安全責任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的規章制度及《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執行到位。
3.對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觸犯法律法規的,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校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則,不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幼兒園門口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1、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幼兒園。
12、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二、校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時校車司機要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三、跟車工作人員安全工作職責
1、跟車工作人員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人員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工作人員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后,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工作人員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跟車工作人員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跟車工作人員要時刻提醒幼兒,不能在車內大聲喧嘩,保持車內安靜。
4、跟車工作人員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有服藥的幼兒,要做好封包登記姓名、服藥量及服藥時間,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工作人員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各班負責接送幼兒的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及時接送幼兒。如有幼兒漏上的情況,由各班負責接送的老師送幼兒回家。
7、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工作人員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8
一、總則
為了確保校車運行的安全,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參與校車運營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
二、校車安全管理原則
1. 安全第一:校車安全管理應始終把學生的安全放在首位,確保校車運行的每一環節都符合安全標準。
2. 預防為主:加強校車安全預防工作,提高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3. 責任到人:明確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確保每個環節都有專人負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校車安全管理措施
1. 校車駕駛員管理
(1)校車駕駛員必須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和從業資格,經過嚴格的培訓和考核,方能上崗。
(2)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超速、不酒駕、不疲勞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3)駕駛員應定期對校車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車輛性能良好,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2. 學生乘車管理
(1)學生應按照學校規定的乘車時間和地點上下車,不得隨意更改。
(2)學生在乘車過程中應聽從駕駛員的指揮,不得在車內打鬧、嬉戲,確保乘車秩序。
(3)學生應愛護校車內的設施,不得損壞或亂涂亂畫。
3. 校車安全管理監督
(1)學校應設立校車安全管理小組,負責監督校車運營情況,確保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
(2)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3)加強家校溝通,定期向家長通報校車安全情況,共同維護學生的乘車安全。
四、應急預案
1. 制定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流程和責任人。
2. 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提高師生應急處理能力。
3. 在發生校車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救援和處理工作,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五、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小組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與上級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上級法律法規為準。
3. 本制度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時修訂和完善。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9
一、總則
1、管理目標
為使學校校車統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學校轎車、客車等的使用、購置、保養、修理、油料、事故處理、保險、年檢及有關費用報銷等事項,均適用本制度。
3、權責單位
(1)學校辦公室部門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2)該制度提請校行政會、教代會討論通過后,由校長核準執行。
二、校車管理制度
1、校車購置
(1)購置各類校車以堅固耐用、省油、價格合理為原則。
(2)校車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由總務部門提出報廢,并提出專案購置申請。經總務部門主管確認,并呈校長核準后,指定專人選購。
2、校車使用
(1)每輛車由專職司機負責駕駛,非學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更不得轉借他人或當作訓練用車。
(2)因公務需要用車,應填寫“校車使用申請單”,經學校辦公室核準同意后后方可派車,未履行手續不得用車。
(3)各職能部門如遇緊急事件,來不及書面呈報,須電話申請派車,否則視為違規用車。
(4)駕駛員應在校車使用前進行故障排查,如遇問題,應立即上報主管部。
(5)原則上公務車每天應返回學校(派車遠途出差例外),將車停放于學校本部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賠償。
3、保養
(1)各類校車由各專職司機負責清洗保潔工作。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
4、修理
(1)凡學校校車,除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向主管部門呈報核準,由該校車司機送學校指定維修點維修。
(2)由于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5、油料
(1)駕駛員應憑加油卡在政府采購點定點加油。
(2)駕駛員應應節約用油,避免浪費。
6、事故處理
(1)學校各類校車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校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2)校車公務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附近交警報案,并即刻與學校主管部門聯絡,學校應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
(3)車禍后有關的保險理賠作業,應由當事人配合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4)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概與學校無關,當事人除承擔事故責任外,還應對違規用車和因此造成的車輛問題負責。
7、保險、年檢
(1)本學校各類校車的投保作業統一由校辦公室負責。
(2)校車年度檢驗應由校辦公室會同責任司機負責。
8、費用報銷
(1)修理費用由送修人員先填寫報修表,再憑正規發票履行報銷手續,如費用較大,則由學校按相關程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費用,應憑履行報銷手續。
(3)凡未經同意私自用車產生的任何費用,學校概不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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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校校車安全管理,確保學生上下學途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1. 學校領導應高度重視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校車安全管理會議,研究解決校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 學校應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檔案,記錄校車的`基本信息、駕駛員信息、隨車照管人員信息、校車運行記錄等,并定期進行更新。
3. 學校應加強對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三、校車使用管理
1. 校車應按規定進行年檢和保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2. 校車駕駛員應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和從業經歷,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3. 校車運行時應遵守交通信號,保持車速適中,不超載、不超速、不疲勞駕駛。
4. 隨車照管人員應負責學生上下車的安全,維護車內秩序,確保學生安全乘車。
四、校車安全檢查與監督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校車安全運營。
2. 學校應加強對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3. 學校應建立健全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對校車安全事故的能力。
五、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通過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我們將有效保障學生上下學途中的安全,為學生創造一個安全、舒適、和諧的乘車環境。同時,我們也呼吁家長和社會各界人士共同關注校車安全問題,共同為孩子們的安全成長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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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2
一、總則
1. 為了保障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學校所有校車及校車駕駛員,以及其他相關管理人員。
二、校車駕駛員管理
1. 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并經過專業培訓,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2. 駕駛員應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不得超速、酒駕、疲勞駕駛等。
3. 駕駛員在行車前應檢查車輛各項設備是否完好,如有問題應及時上報維修。
4. 駕駛員應保持車輛內外整潔,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和消毒。
三、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應遵守乘車紀律,不得在車內嬉戲打鬧,不得隨意開關車門和窗戶。
2. 學生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上下車,不得在車內等待或逗留。
3. 學生應攜帶好學生證或乘車卡,以便駕駛員和管理人員核實身份。
4. 若遇緊急情況,學生應保持冷靜,聽從駕駛員和管理人員的指揮。
四、校車運行管理
1. 校車應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行,不得擅自改變行車路線或提前、延后發車時間。
2. 校車在運行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志,確保行車安全。
3. 若遇惡劣天氣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學校應及時調整校車運行計劃,并通知學生和家長。
五、校車安全檢查與維護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車輛性能良好,設備齊全。
2.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學校應及時組織維修,確保校車安全運行。
3. 學校應建立校車維修檔案,記錄每次維修的時間、內容和結果。
六、事故處理與應急預案
1. 若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駕駛員應立即報警并通知學校,同時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2. 學校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力量趕赴現場,妥善處理事故。
3. 事故發生后,學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由學校負責解釋和補充。
2. 本制度的修改和廢止,需經學校領導班子討論通過,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3
一、總則
為了保障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確保校車運行有序、規范,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參與校車運營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二、校車管理要求
1. 校車資質:校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取得合法運營資格,并定期進行安全性能檢測,確保車輛安全性能達標。
2. 校車駕駛員:校車駕駛員必須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身體健康,無違法記錄,熟悉交通安全法規,并接受定期培訓,提高駕駛技能和應急處理能力。
3. 校車標識:校車必須按規定噴涂醒目的校車標識,安裝停車指示牌,以便其他車輛識別并讓行。
三、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乘車登記:學校應建立學生乘車檔案,記錄學生乘車信息,確保學生按時、有序乘車。
2. 學生乘車紀律:學生應遵守乘車紀律,服從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的`安排,不得在車內打鬧、隨意走動,確保乘車安全。
3. 隨車照管人員:學校應安排專人負責隨車照管學生,確保學生上下車安全,維護車內秩序,處理突發事件。
四、校車運行管理
1. 路線規劃:學校應根據學生分布情況,合理規劃校車路線,確保學生安全、便捷地到達目的地。
2. 時間安排:學校應合理安排校車發車時間,避免學生過早或過晚候車,確保學生按時到校或回家。
3. 應急處置:學校應制定校車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五、監督與考核
1. 監督檢查:教育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校車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校車安全運營。
2. 考核評估:學校應對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進行考核評估,對表現優秀的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合格的進行整改或調整。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和修訂。
2.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通過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我們期望能夠為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校車環境,確保學生平安上下學,同時也為學校的管理和運營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希望所有參與校車運營的單位和人員能夠嚴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為學生的安全出行保駕護航。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4
一、總則
為加強我校校車安全管理,確保學生上下學途中的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門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職責
1. 學校領導:全面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制定和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2. 校車管理部門:負責校車日常運行管理,包括車輛調度、駕駛員管理、安全檢查等。
3. 駕駛員:負責校車安全駕駛,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學生安全。
4. 隨車照管人員:負責學生上下車秩序維護,協助駕駛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校車安全管理要求
1. 駕駛員要求:
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備相應的駕駛經驗。
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駕、不疲勞駕駛。
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
2. 車輛要求:
校車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車上應配備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并保持完好有效。
校車外觀應整潔,標識清晰,車燈、輪胎等部件完好無損。
3. 運行要求:
校車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更改。
學生在車上應遵守紀律,不得打鬧、亂扔垃圾等行為。
隨車照管人員應做好學生點名工作,確保學生安全上下車。
四、應急處置
1. 在發生突發情況時,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學生安全。
2. 立即向學校領導報告,并撥打110、120等緊急電話求助。
3. 對受傷學生進行初步救治,等待專業救援人員到來。
五、監督與考核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 對違反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校車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門的規定執行。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5
為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規范校車車輛運營,保障學生乘車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運行管理規定
1.自覺接受各部門監管,按時參加教育主管部門、交警、學校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會議,按時參加車輛臨檢及年審。按要求足額入保(乘員險達80萬/人,三者險達100萬)。
2.校車實行公司化管理,安全責任到人。疫情期間嚴格執行防護操作流程,確保駕駛員、照管員全部接種疫苗,并進行綠色通行碼的驗證,確保行車安全、防疫安全。
3.校車原則只為學校的學生上、下學服務,不得另作它用。如有特殊情況需使用校車時,要經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使用。
4.校車駕駛員、照管員按要求配備合格,嚴格執行操作流程。校車標識齊全、車輛安全設施齊備。
5.車輛按規定保養與設備維護,確保校車行車記錄儀等設備正常運行;出車前,必須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堅決不開“帶病”車上路。依據有關技術規定,制定合理的車輛二級維護計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6.嚴禁酒后駕駛、超員、超速、副駕駛位置坐學生等違法行為。
7.校車按審批路線和站點行駛與停靠,不得隨意更改行駛路線和停靠站點,嚴格執行“六定兩點”制度(定人、定車、定座位、定檢、定路線、定時間,上車、下車兩次清點學生人數)。
8.安全監督臺帳、“六定兩點”統計表、乘車信息表塑封后張貼于車內,座位統一編號,學生對號入座。
9.學生上學時,校車駕駛員駕駛校車提前20分鐘到指定地點等候學生,學生上車時隨車照管人員在車下組織學生按車次、座號有秩序上車,不得隨意更改車次和座號。
10.學生上車后,隨車照管人員要求學生對號入座,系好安全帶。對學生進行點名,對點名未到的'學生及時與家長聯系了解情況,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員啟動校車。
11.校車行駛過程中,隨車照管人員要制止學生出現離開座位、相互打鬧、將身體探出窗外等危險行為,確保學生乘車安全。
12.校車到達學校指定停車位置,隨車照管人員先下車引導學生下車,確認無學生或學生物品遺留車內后,帶領學生入校與值班教師交接,雙方填寫乘車學生交接表后,值班教師安排學生進入學校教室。
13.學生放學時學校安排值班人員在指定位置要求學生按車次、座號排隊,校內候車,隨車照管人員進入學校與值班教師辦理交接后,帶領學生排隊出學校上車。
14.學生全部上車后對號入座,隨車照管人員進行點名,要求學生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校車駕駛員啟動校車。
15.學生在每個站點下車時,隨車照管人員要對該站點學生進行點名,先下車查看情況,護送學生到達安全地帶后再返回車上。
16.到達終點站確認學生全部下車后,檢查車內有無學生遺留物品,清理車內衛生,校車駕駛員將校車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
17.如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及時報告公司,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帶領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學生家長聯系。
二、相應考核標準
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法對校車駕駛員、照管員進行考核,除每月定期一次對校車安全運營專項檢查外,還將對各校車安全運營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以及舉報專查。(采用100分制,一分值扣10元)
1.超速超載情況(20分)。發現超載3-5人的一次扣2分;超載6-10人的一次扣10分;超速超載被舉報一次扣5分;超載10人以上的一次扣20分。
2.照管員跟車情況(20分)。發現無照管員跟車的一次扣5分,第二次繼續無照管員跟車的扣15分。發現3次及以上無照管員跟車,此項分值扣完。
3.規定線路行駛和定點停車情況(10分)。發現一次未按定點線路行駛和定點停車接送學生的扣2分,發現第二次的扣5分,發現三次以上,此項分值扣完。
4.車內配置及使用情況(10分)。按規定安裝監控、停車示意牌,配置醫藥箱、滅火器、安全錘,齊全且使用情況正常不扣分。配置不齊全或使用不當,根據情況每次扣2分及以上。
5.校車駕駛員培訓學習開會情況(10分)。每遲到早退一次的扣2分,無故不參加和有事不請假的一次分值扣完。
6.校車發生意外交通事故和學生乘車發生意外傷害的實行校車安全一票否決制,全年獎補資金用于事故處理。
7.政府補貼以百分制考核結果為依據發放,分上學期、下學期兩次一次性兌現。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6
一、總則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1. 學校校長是校車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學校應設立校車安全管理小組,明確各成員職責,確保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
3. 校車司機應持有有效的駕駛證和校車駕駛資格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4. 跟車老師應負責學生的上下車安全,監督學生乘車紀律,及時處理突發情況。
三、校車安全運行規范
1. 校車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確保車輛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要求。
2. 校車行駛過程中,司機應遵守交通規則,不超速、不酒駕、不疲勞駕駛。
3. 校車應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改變行駛路線或停靠站點。
4. 校車在運行過程中,應確保車門關閉緊密,學生不得隨意開啟車門或車窗。
四、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地點乘坐校車,不得提前或延遲乘車。
2. 學生乘車時應保持秩序,不得在車內打鬧、亂扔垃圾或攜帶違禁物品。
3. 學生上下車時,應聽從跟車老師的指揮,有序上下車,不得擁擠或推搡。
4. 學生應妥善保管個人物品,防止物品丟失或損壞。
五、應急處理與事故報告
1. 學校應制定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理流程和責任人。
2.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時,司機和跟車老師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學生安全,并及時報告學校。
3. 學校在接到校車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和處理工作。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小組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有沖突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或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通過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我們將確保校車運行的安全可靠,為學生提供安全、舒適的乘車環境,為學校的和諧發展貢獻力量。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7
一、總則
為確保校車運營安全,保障學生上下學的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車管理
1. 校車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保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安全設施齊全。
2. 校車應配備合格的駕駛員,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駕駛證和校車駕駛資格。
3. 校車應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更改路線或停靠站點。
4. 校車運營期間,應確保車內整潔、衛生,并配備必要的急救用品。
三、駕駛員管理
1.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2. 駕駛員應提前熟悉行車路線,確保按時、準確接送學生。
3. 駕駛員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等違規行為。
4. 駕駛員應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四、學生乘車管理
1. 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地點上下車,不得隨意改變乘車地點或時間。
2. 學生乘車時應遵守秩序,不得打鬧、推搡,確保乘車安全。
3. 學生應妥善保管個人物品,不得將危險物品帶上校車。
4. 學生在車上應聽從駕駛員指揮,不得隨意開啟車門、車窗等。
五、應急處置
1. 發生突發事件時,駕駛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學生安全。
2. 駕駛員應及時與學校、家長溝通,報告事故情況,并按照學校要求配合處理后續事宜。
六、監督與考核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各項措施得到有效落實。
2. 學校應建立校車安全管理檔案,記錄校車的運營、維護、檢查及駕駛員管理等情況。
3. 學校應對駕駛員進行定期考核,對表現優秀的駕駛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規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修改或補充,須經學校批準后執行。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8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制度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
(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五)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生改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
(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區縣因沖并鎮,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校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并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的監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
(七)財政部門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
(八)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向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督權利。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責任
(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本制度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二)學校違本制度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三)違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有效期為五年。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9
一、總則
為確保校車運營安全,保障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以及乘坐校車的學生。
二、校車管理
1. 校車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保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2. 校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駕駛證,并經過學校組織的校車安全駕駛培訓,具備安全駕駛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
3. 隨車照管人員必須熟悉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流程,負責學生上下車的秩序維護和乘車安全指導。
三、學生乘車安全
1. 學生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乘坐校車,不得提前或延遲上車。
2. 學生乘坐校車時,應遵守乘車秩序,不得在車內打鬧、亂扔物品等行為。
3. 學生應聽從隨車照管人員的指導,正確佩戴安全帶,不得隨意打開車窗或車門。
四、校車運行安全
1. 校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超速、闖紅燈、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
2. 校車在運行過程中,應保持車速穩定,避免急剎車、急轉彎等危險行為。
3. 遇有惡劣天氣或突發情況,校車駕駛員應及時調整行車計劃,確保學生安全。
五、應急處置
1. 一旦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流程,確保學生安全撤離,并及時報告學校和相關部門。
2. 學校應建立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師生應對校車安全事故的能力。
六、責任追究
1. 對于違反本制度的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學校將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2. 對于因違反本制度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通過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我們將努力營造一個安全、有序、和諧的校車運行環境,確保學生的上下學安全。同時,也希望廣大師生能夠自覺遵守本制度,共同維護校車安全。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校車安全、有序地運行,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校所有校車及校車駕駛員的管理。
第三條 校車安全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確保校車運行安全、穩定。
第二章 校車管理
第四條 校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安全標準,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確保車輛性能良好。
第五條 校車內外應保持整潔,標識清晰,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如滅火器、急救箱等。
第六條 校車必須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不得隨意更改或超時行駛。
第七條 校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駕駛證,并具備相應的駕駛經驗和技能。
第三章 駕駛員管理
第八條 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確保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第九條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文明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條 駕駛員在行車前應檢查車輛狀況,確保車輛安全無誤。
第十一條 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隨時注意學生的安全,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 學生乘車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乘坐校車,不得隨意更改或超時乘車。
第十三條 學生乘坐校車時應保持安靜,聽從駕駛員的指揮,不得隨意打開車門或車窗。
第十四條 學生應遵守乘車紀律,不得在校車內嬉戲打鬧,確保乘車安全。
第五章 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學校應制定校車安全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程序和責任人。
第十六條 在發生校車事故或突發事件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學生安全,并及時報告學校。
第十七條 學校應根據事故情況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和安撫工作,確保師生安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九條 如有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將依據學校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21
為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進一步規范校車和構建校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駕駛技能,應變能力,確保校車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規范校車管理。
二、按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按規定駕駛員必須參加交通管理培訓,以及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學習活動。
四、加強專人隨車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學校“接送幼兒情況記錄”的確認。
2、隨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要對照校車幼兒名冊,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安全接送幼兒的上下車。
3、做好來園離園幼兒的迎護送工作。
(1)來園:要做好每個幼兒上車前的晨撿,簡潔向家長了解孩子身體狀況。
(2)隨車教師在接幼兒來園后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后,組織幼兒洗手接受晨檢,并負責把幼兒送到所在班級老師手中。
(3)離園:去各班接幼兒集中。上車前的'`檢查:服裝的整理,書包物品的檢查、家園聯系冊有否遺忘等。做好出發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
4、隨車教工提醒校車司機在幼兒上車坐穩后,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5、來園離園行車過程中,隨車教工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不把頭、手伸出車窗外,不在車內嬉戲玩耍,保證幼兒行車過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兒安全送到家長手中。
6、家長在各接送點提前候車,駕駛員和隨車教師須熟悉接送幼兒家長,如遇陌生家長接幼兒須要向家長打電話詢問清楚經家長同意后做好筆錄,再出示接送卡。
7、下車后仔細檢查車廂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
五、認真執行每日校車出車前的安撿制度:
1、安檢:駕駛員每日校車出發前需嚴格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必檢內容有:剎車、輪胎、座位、窗門、兩水三油、雨刷、反光鏡、檢查正常后作好書面記錄。
2、衛生消毒:按時做好校車衛生清潔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并做好書面記錄。
六、駕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必須繃緊安全之弦,抓住預防之鋼,安全駕車,文明行車,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馬達一響,集中思想”“車輪一動,幼兒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師隨車護接送幼兒,要求隨車教師本著對幼兒安全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兒安全。嚴格按規定維護行車過程中幼兒的秩序與安全。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22
一、總則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確保學生上下學的安全,預防和減少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1. 學校是校車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校長為校車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學校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
2.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確保校車安全性能良好。
三、校車駕駛員要求
1. 校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和校車駕駛資格,具備相應的駕駛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
2. 駕駛員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禁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速駕駛等違法行為。
3. 駕駛員應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駕駛水平。
四、校車安全檢查與維護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車輛燈光、剎車、輪胎等安全設施完好有效。
2. 校車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要求。
五、學生乘車安全管理
1. 學校應建立學生乘車檔案,記錄學生上下車的'時間、地點等信息。
2. 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學生有序上下車,防止擁擠、推搡等現象。
3. 學校應教育學生遵守乘車紀律,不得在車內打鬧、嬉戲,確保乘車安全。
六、應急處置
1. 學校應制定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程序和責任人。
2. 在發生校車安全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并通知學校。
3. 學校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進行救援,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七、監督與考核
1. 學校應定期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確保各項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2. 對于在校車安全管理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違反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八、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通過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我們將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確保學生上下學的安全,為構建平安校園、和諧校園提供有力保障。同時,我們也呼吁廣大家長和社會各界共同關注校車安全問題,共同為學生的安全成長保駕護航。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23
一、總則
為切實保障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校車交通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車運營要求
1. 校車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取得校車標牌,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2. 校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備相應的駕駛經驗和安全駕駛記錄。
3. 校車運營單位應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狀態。
三、校車駕駛員職責
1.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2. 駕駛員應提前規劃好行車路線,確保按時接送學生。
3. 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使用手機、吸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4. 駕駛員應確保學生在上下車時的安全,協助學生有序上下車。
四、學生乘車要求
1. 學生應提前到達指定地點等待校車,不得在馬路上追逐打鬧。
2. 學生應有序上下車,不得擁擠、推搡。
3. 學生在乘車過程中應遵守交通規則,不得將手、頭等伸出窗外。
4. 學生應愛護校車設施,不得在車內亂涂亂畫、損壞座椅等。
五、校車安全檢查與應急處理
1. 校車運營單位應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2. 在行車過程中,如發生突發情況,駕駛員應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確保學生安全。
3. 如遇交通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駕駛員應立即報警并通知學校及家長,積極組織救援工作。
六、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校車運營單位、駕駛員及學生,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于因違反規定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24
為嚴格校車使用準入制度,規范區內校車使用許可程序,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措施,制定武漢經開區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體原則
按就近入學、寄宿解決、公共交通、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貫徹“條例”中“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的規定,不鼓勵民辦幼兒園為了爭奪生源而開行校車,不提倡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自購校車,提倡向有校車運營資質的校車公司或公交公司購買校車服務。
二、許可及服務對象
辦理校車使用許可的對象限定于有校車運營資質的校車公司或公交公司,或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包含在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民辦學校和民辦幼兒園,非學歷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在此列。其他未經區教育局審批的教育機構一律不予許可。校車服務對象限定于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的學生或幼兒,包含在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民辦學校和民辦幼兒園的學生或幼兒。
三、購置條件
購置校車前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登記證號,學生出行情況,開行校車的理由(依據《條例》第六十條,幼兒園要說明“特殊情況”),擬購校車的品牌、座位數,及校車運行的預管理措施。購車申請由公安交管和教育部門審核、簽字蓋章后,方可實施購車行為。
四、申請校車標識程序
1.車輛購置后及時上牌并購買保險,除按照通常機動車輛辦理保險外,校車必須投保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投保此險后,可免投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保額不低于40萬元。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此項保險費用。
2.辦理校車標牌,需提供車輛、駕駛員信息和健全的校車管理制度,交管和教育部門共同審核原件,確定無誤后,一式五份(含原件,原件由校園方保管)。
需要審核的車輛信息:申請辦理校車標識的報告、武漢市校車標牌申請表、學校校車運行方案、機動車注冊信息、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交強險和校車承運人責任險(商業險)等票據,及行駛證正副本;
需要審核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湖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校車安全應急預案、隨車照管人員職責、校車駕駛人職責等;
需要審核的校車駕駛人信息:武漢市校車駕駛員辦理申報表、駕駛員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和吸毒記錄證明、駕駛證、身份證、戶口本、體檢表、服務合同等。
需要審核的隨車照管人員信息:身份證、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體檢表(健康證)等。
3.校車標牌辦好后車輛才能上路,駕駛員要按照交通大隊要求參加培訓,且車輛不得用作其他營運。
五、校車運行管理
1.按“湖北省校車安全監控網”要求提供所需信息,及時填報更新,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登陸省網,完成校車“一車一檔”工作。
2.校車應每半年到區車管所進行一次車輛上線檢測,并且隨時根據國家、省、市要求,到區車管所開展車輛隱患排查、檢測,確保每次上路均符合技術指標要求。
3.校車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校車應急演練,隨時接受公安交管部門的運行督查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督查。
4.要保持校車內急救醫藥箱、滅火器、監控系統等固有設施設備的完好有效。
5.校車乘坐收費標準應該在公示、家長認可后執行,并保持相對穩定,學年之中不得擅自調價。費用標準應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6.校車單位應加強對駕駛員和照管員的日常安全教育、督查,應當配合管委會建立校車監控平臺,接受監督。
7.應適時更新第6條中的校車標識辦理材料:有變化的,如校車運行線路,隨時變化,經區交通大隊審核通過后,報區交通大隊和區教育局備案;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半年上線檢測后由檢測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應當每年報教育局備案,并填報武漢市中小學(幼兒園)校車標牌辦理表,經教育、交管核實并蓋章后換發;其他如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員有變化的,參照第6條隨時更新,并及時報送區教育局和交通大隊備案。若未按要求更新相關報備材料,在督查中發現問題,將予以處罰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收回校車標識,取消校車營運資格。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25
為規范我園校車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管理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行駛過程中嚴禁超速超載。駕駛員需參加每月第一個星期六由教育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交通安全培訓。
二、跟車教師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
三、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幼兒名單,確認核實無誤后,方可上車。確保乘車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接、送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跟車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應制止幼兒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門窗要關好,嚴禁幼兒把頭、手伸出窗外。幼兒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五、行駛過程中,跟車教師應督促校車司機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
六、家長應到站點接送幼兒,嚴禁讓幼兒獨自過公路,否則后果自負。跟車老師應將幼兒親自交到家長手中方可離開。
七、跟車老師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幼兒缺席要及時與家長聯系。
八、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各班教師提前通知到跟車老師及司機。
十、跟車老師在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幼兒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行政后勤主管簽名,每月底交行政后勤處備案。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26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2、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經主管同意并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3、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要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
(5)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6)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7)未出車時,司機應協助電工工作,隨時等候出車。
(8)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9)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主管,并說明原因。
(10)司機未經校長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1)下班時間和節假日公車不得私用,應急用車應報主管領導或校長批準。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27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按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須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
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潔不出臟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煙、進食、接聽手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須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情況,發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gPS衛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和3g實時監控系統。
11、必須辦理50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時,禁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20公里;在校內行車不超過5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通道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禁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禁止鳴笛,禁止在校內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停靠。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28
幼兒園安全工作是幼兒園的生命,一切工作安全放在首位,為確保我園校車安全,確保每個乘車幼兒的安全,我園特定以下措施:
一、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二、校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具有一定駕駛經驗,并且工作認真負責、細心穩重、熱愛幼兒。嚴禁非專職司機開校車。
三、要經常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其安全行車意識,做到安全行駛、文明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不開斗氣車,確保幼兒安全。
四、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五、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六、校車在接送幼兒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隨車工作人員應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積極配合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園領導要及時將事故情況報所在區域教育主管部門。
七、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班級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八、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九、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十、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十一、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十二、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十三、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配有校車的幼兒園的'管理。各幼兒園主辦單位要同園長簽定校車安全責任書,并定期對其安全工作進行檢查。
十五、應選擇安全地點設置校車停靠站,中途不得隨意停車接送。每輛車應配備1~2名隨車工作人員,負責做好幼兒上、下車安全及與家長的交接工作。校車入園后統一組織幼兒進班,防止出現因幼兒自行活動引發的安全事故。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29
為了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對校車安全的監督作用,進一步規范校車運行,確保學生乘車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內容
1、校車未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超員的;
2、校車沒有按規定停靠站點停靠,導致學生上下車及過馬路存在安全隱患的;
3、校車駕駛員存在身體、心理不健康現象的;
4、校車駕駛員存在酒后駕駛校車行為的;
5、校車駕駛員存在態度惡劣、打罵學生行為的;
6、校車駕駛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或過度疲勞駕車的;
7、校車出現超速、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8、校車接送學生時無隨車照管理員跟車的';
9、校車未按核定線路行駛的;
10、無校車準駕資格駕駛校車的;
11、無牌無證車輛、報廢車輛、非營運車輛等未獲校車許可運載學生的。
二、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采用書面報告、電話、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當地政府、縣校車辦、縣交警隊等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
三、舉報受理
1、對于舉報情況,如實記錄,并為舉報人保密。
2、對舉報人不愿公開身份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權利。
3、對舉報內容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情況,由部門負責人向相關領導反映、及時處理。
四、舉報處理
相關部門接到校車違規舉報,必須按規定對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對一般舉報情況在當天內處理完畢,對情況特別嚴重,事故隱患較大的舉報,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處理、整改完畢。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30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
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責任,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家長不允許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
(3)接學生上學時,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6.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方可出車。
(7)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8)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9)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0)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1)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2)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3)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并說明原因。
7.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或與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8)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規定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8.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對家長有禮貌,對學生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學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校車管理領導小組。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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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32
一、精心策劃,制定穩妥可行方案
校車公司是新生事物,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借鑒。同時,由于大量非法營運車輛在接送學生,有的司機一家長都從事接送學生已近十年,據統計全鎮共有面的、麻木司機約300人,建立校車公司必將使他們退出營運;校車營運又客觀上對現有的客運路線、車輛造成一定沖擊。可以說,建立校車公司也是一次利益的大調整,也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對此,劉家場鎮委、鎮政府極為重視,今年元至2月分,分別組織學生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營運司機代表及交警、運政管理部門召開座談會,對劉家場鎮學生交通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和摸底,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安全隱患,同時聽取在校車運營模式、校車費用、校車線路等方面提出的建議和意見,為建立校車公司、規范校車服務管理和學生安全出行提供了重要參考和依據。通過廣泛調研及意見征求,鎮決定采取市場化營運手段,政府牽頭,適當補貼,引進民資,組建校車服務公司,以徹底解決校園交通安全隱患。
二、公開公平,確定校車服務公司
為了使校車公司建立盡量減少社會矛盾,降低社會不穩定因素。劉家場鎮委、鎮政府綜合考慮到接送學生車主利益、劉家場地區現有客運能力等諸多因素,對外發布了公開征集接送學生車輛組建校車公司的通告。鎮委、鎮政府將合法營運資質、強大的抗風險能力、充足的運力保證、A1駕照的'駕駛員、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等做必要條件,向外公開征集接送學生車輛。通告發出后,原來接送學生車主、楚龍客運公司等三方先后與鎮委鎮政府接洽,表示愿意購買專業校車組建校車公司,從事接送全鎮學生。為了體現公平、公正,鎮委鎮政府又聘請交警、運政等相關職能部門,召開了招標會,最后,由合符條件的楚龍客運公司中標承接劉家場鎮校車服務。該公司具有省四級客運資質,并具備一定的風險承擔能力,擁有鎮內所有的6條營運線路,覆蓋全鎮所有村居。
三、簽訂合同,明確安全責任
楚龍公司中標后,成立楚龍校車服務公司,并陸續購買了合符國家技術標準的校車8臺。為了明確各方責任,公司與各學校簽訂了營運合同,并根據學生居住情況,制定了專門的接送方案。接送學生,做到不超載、不超速、不漏員、不增加家長負擔。同時,為了加強對校車司乘人員的管理,公司還與司乘人員簽定了責任狀,促進司乘人員不斷地提高質量;司乘人員還與學生家長簽訂了學生接送安全責任書,明確學生接送時間、地點以及其它注意事項,實現安全管理的無縫對接。
四、加強管理,營造校車營運環境
首先是加強對非法接送學生車車輛的管理。由鎮政府牽頭,抽調交警、運政、公安等部門組成專班,加強對非法接送學生車主的宣傳與教育,促其主動退出不再接送學生;對阻攔校車屢教育不改的車主進行打擊;同時,由鎮政府牽頭,積極協調處理校車與現有客運車輛的矛盾,為校車營運營造良好環境;第三,不斷加強對司乘人員的教育與管理,向全鎮廣大學生及家長公布校車服務質量投訴舉報電話,促進校車公司不斷改進服務質量,贏得學生及家長的認可。
各位領導,各位同仁,自校車規范運營以來,有效解決了劉家場小學、付家坪小學、官渡坪小學、機關幼兒園等集鎮內5所小學、幼兒園782名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隱患的問題,初步達到了“學生安全、家長滿意”的社會效果。但是,校車公司是一個新生事物,急需相應的政策、資金支持。今后,劉家場鎮委、鎮政府將不斷完善校車公司的管理辦法,逐步在全鎮其它中小學、幼兒園全面推開,保證全鎮廣大中小學、幼兒園的交通安全,讓家長滿意、社會放心。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33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保護幼兒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農村中小幼兒幼兒上下學乘車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幼兒園使用校車接送幼兒的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幼兒園用于專門接送幼兒入園、離園或者接送幼兒參加相關教育活動的車輛。
第三條幼兒園校車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校車的車型應當是在本市注冊登記的5座以上客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其他車型以及拼裝和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作校車。嚴禁租用個人車輛作為校車。
(二)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安全約束裝置應當配備齊全,并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三)校車除正常定期檢驗外,每季度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標志。未取得校車標志的,不得用于接送幼兒。幼兒園新增校車或原校車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校車應當保持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專車專用,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或者其他旅客運輸業務。
(五)校車應當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六)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
(七)3年內未發生過交通死亡事故和有責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八)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計記分滿12分記錄;
(九)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
第五條幼兒園聘用校車駕駛人,應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按下列程序審查合格后,方可聘用:
(十)駕駛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登記表》,接受駕駛證情況、事故情況及違法記分情況的查詢;
(十一)駕駛人接受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刑事處罰和重大行政處罰記錄的查詢;
(十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六條幼兒園校車管理使用要求
(十三)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校車工作,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應當每周對校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記錄,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四)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包車的,應當向專業客運單位承租,及時審查相關車輛和駕駛人的情況,并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十五)幼兒園使用校車應當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校車行經的路線和停靠的站點,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校車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十六)3歲以下幼兒不得乘坐接送校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座幼兒;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幼兒園應當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幼兒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準駕不符、飲酒后駕駛或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十七)校車運行過程中幼兒園要指定專門人員隨車進行看護,防止車輛運行時車內危險的發生,并及時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十八)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將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幼兒園,幼兒園應當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十九)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幼兒園要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二十)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至少對幼兒園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檢查,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接送幼兒工作規程
(二十一)嚴格落實幼兒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遵守校車發車時刻表,按時接送幼兒上下車,如有特殊情況接送時間發生變化的,需提前電話通知家長。
(二十二)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卡制度。每車配備兩名跟車教師接送幼兒。跟車教師和司機要掛牌服務。每次交接幼兒時,教師與家長要按時轉交接送卡,做到人到卡到,卡到人到,且交接時必須由教師、家長共同簽字確認。校車到達幼兒園時,跟車教師要與本班教師交接并共同簽字,本班教師要電話或短信告知家長。不允許家長無卡接送幼兒。
(二十三)幼兒上下車時,一名教師在車下接應幼兒,另一名教師在車內照顧幼兒,維持秩序。乘車途中要細心照顧每一位幼兒,并幫助幼兒系好安全帶。
(二十四)幼兒入園、離園要設定固定接送地點。所有乘坐校車的幼兒,由本班教師帶到幼兒園指定地點,等候校車。入園時,跟車教師將幼兒交給本班教師,雙方簽字確認。離園時,由各班教師將幼兒交給跟車教師,雙方簽字。跟車教師點名核對確認幼兒和人數無誤后方可發車。
(二十五)所有幼兒入園、離園時,家長要和本班教師交接簽字確認。幼兒要有專人(法定監護人)持卡接送,如委托他人接送,家長要寫出委托書并簽字,并電話告知本班教師。受托人接送幼兒時,教師要查看家長委托書,要求受托人出示身份證件,經教師再次電話家長確認后,受托人和教師簽字,方可交接幼兒,并短信通知家長。
(二十六)家長未送幼兒入園、未接幼兒離園時,本班教師應主動與家長聯系,了解幼兒情況。對于家長無法及時接幼兒離園的,本班教師要照看好幼兒,等待家長來園,幼兒交接后雙方簽字確認。
嚴禁將幼兒交給其他家長或讓幼兒獨處。
(二十七)加強與家長的聯系,保持通信暢通。每個幼兒家長至少留兩部聯系電話,確保教師能隨時和家長取得聯系。
第八條校車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十八)在園長的直接領導下,按照幼兒園有關制度,負責檢查督促校車的安全管理和交通教育等服務工作。
(二十九)及時提供車輛的維修、保養計劃。加強對本園自有車輛維修和保養,監督租賃車輛的運行狀況,保證車輛的正常運行。
(三十)教育司乘人員愛護車輛,督促相關人員做好消毒工作,保證車輛整潔衛生。提醒司機和跟車教師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第九條班車司機崗位職責制
(三十一)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期間嚴禁飲酒,行車途中盡可能保持車速平穩,不超速行駛,文明行車,確保幼兒安全。
(三十二)按照規定進行車輛衛生消毒工作。每天提前半小時到達工作崗位,開窗開門通風,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
(三十三)保證正點出車接送幼兒。無特殊情況不得改變行車路線,確保線路所有接送站點幼兒正點乘車。不準私自外借車輛,不得私自用車。
(三十四)經常檢查保養車輛,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不開帶病車輛,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狀態,保證安全行車。
(三十五)配合跟車教師照顧好幼兒,熱情周到為幼兒及家長服務,保證幼兒乘車安全,不得發生車內幼兒碰傷等事故。
第十條校車跟車教師崗位職責制
(三十六)熱愛、關心每一名幼兒,對幼兒態度親切和藹。尊重家長,工作認真負責。待人熱情,有禮貌,要親切耐心地接待每一位家長,虛心聽取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妥善處理家長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三十七)模范執行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儀表端正,服裝整潔,不穿奇裝異服,做到勤洗澡,勤換衣服,勤理發,為幼兒做表率。
(三十八)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幼兒進行上下車前檢查,檢查衣帽是否整潔、物品是否帶全;上下車時嚴格執行登記制度,上下車后點名,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度。
(三十九)行車過程中,要注意提醒司機保持車輛平穩,車內前后各一名教師,維持乘車秩序,及時給幼兒增減衣服,處理各種問題,保證幼兒的乘車安全。
第十一條建立校車衛生消毒制度
(四十)每車配備兩套座椅套,每月更換一次。車門、座椅把手等每天用84消毒液消毒。車內空氣、座椅、地面等每天用84消毒液噴灑消毒,并認真做好記錄。
(四十一)保持車廂內干凈,車內物品要擺放整齊。收車前清理車內的垃圾桶、掛袋等衛生用品。車窗明亮無污跡,車身及時洗刷,保持美觀。
(四十二)每周組織行政人員對校車進行檢查,對檢查結果由司機和跟車教師簽字,檢查整改確認合格后簽字歸檔。檢查過程請家長委員會參與監督。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34
幼兒園娃娃車是接送孩子專用交通工具,關系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為加強對園車接送的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接送老師:
1、接送車都要帶學生花名冊,并進行點名上下車。
2、要組織幼兒排隊上下車,注意乘車紀律和安全。
3、上車后給每位幼兒安排座位,播放碟片,并教育學生不要把頭和手伸出窗外。
4、上下車要接送老師親自開門,要等車停穩了才能讓幼兒上下車。
5、在接和送的過程中,接送老師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應把學生送到指定地點。
6、接送老師應先開門下車后再組織幼兒有序下車,和家長實現交接(早晚:從家長手中接過孩子,將孩子交到家長手中。)
7、對沒有接到/送到手的的孩子,接送老師要打電話聯系家長,并告訴班主任。
二、駕駛員:
1、駕駛員必須認真學習交通法規,接送學生時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中速行駛,禮讓三先,安全正點。
2、駕駛員要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準時到崗,協助跟車教師維持好學生上車時的秩序,做到正點發車。
3、校車返校后,駕駛員必須有序地將車停到指定的地點,然后對車輛進行清掃,保持校車的整潔。
4、注重車輛的保養,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每周六要對車輛進行檢查與保養,發現問題必須立即檢修。
5、校車應做到專人專車,駕駛員不得隨意將校車給他人學車與駕駛。不得隨意更換司機,如當班司機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必須事先告知學校管理人員。學校經查驗有關證照后,方能讓替班者試車,駕駛技術不熟練的不準出車。
6、負責接送學生的教師,要經常教育學生,做到有序乘車,文明乘車。維護好車上的`秩序,要敦促司機在指定地點停車。車停穩后,才能讓學生上、下車。
7、駕駛員不得酒后開車,不得開疲勞車,不得開有“病”的車。
8、駕駛員必須接受學校后勤管理人員的管理,每學期由總務處按本制度擬定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狀。
9、考勤管理:遲到一次10元;請假一次(上午/下午)扣30元;缺崗一趟扣25元。
10、交通安全管理:
1)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闖紅燈除交警部門罰款外,學校另扣20元;
2)違反交通管理法其他條規的按交警的處理:
①按交警裁決的責任大小,依比例修復校車;
②人身傷害原則上按交警裁決的比例支付,極其特殊的情況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但乙方必須支付一定的底數(半年的工資)。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35
早上接車流程
1、 校車到點在固定地點等候。
2、 同家長幼兒打招呼,并從家長手中接過幼兒,進行簡單交流。
3、 安排幼兒座位。教育幼兒頭、手不伸出車外。
4、 相同站點人到齊后點名關車門,發車。
5、 行駛到另一站點同上程序,有到點未到幼兒,接車教師應與家長取得聯系,請其自己送往。(請假幼兒應主動同接車老師聯系)
6、 車子到達幼兒園,司機鳴笛,提醒班級教師接車。
7、 接車老師組織幼兒下車,接車老師一定將孩子送到本班級老師手中。并轉告家長交代相關事項。
8、 接車老師上車,檢查有無遺漏幼兒、物品。方可下車。
下午送車流程
1、 下午4;20/5:00,班級教師將幼兒親自送到相關接車老師手中。
2、 接車老師組織幼兒站隊。
3、 車子在園門口停穩后,接車老師組織幼兒有序上車。
4、 安排幼兒坐好,清點人數。教育幼兒頭手不伸出車外。
5、 車子在行駛過程中,老師應站起巡視幼兒情況,避免幼兒間爭吵。
6、 車子到點停穩后,教師先下車,將孩子親手教到家長手中。并交代相關事項。
7、 超時家長還沒有到,應聯系家長,并將幼兒帶會園里,交到本班級老師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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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升完善我院在教學車輛和辦公車輛的管理,專門設立車輛管理組。車輛管理組同時歸宿學院辦公室和教務部的雙重領導。其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 負責所有學院新購教學車輛和辦公用車的保險、上戶工作。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將車輛和相關的車輛資料移交給使用和保管部門。
二、 負責所有車輛的保險的續保和理賠業務。按照車輛上一年保險的到期日為準提前一個月購買下一年審周期的保險;學院所有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車管組必須配合安全組做好保險的理賠工作,并按規定填寫事故經過和處理報告(報告由車管所組保管,每月整理上交一次)
三、 負責學院辦公用車和直營教學車輛的維修保養。車管組必須對上述車輛做出紙制和電子檔案的信息表,根據記錄督促使用部門或人員完成車輛的定期保養。所有車輛的'維修都必須由車管組出具保修單后在指定的修理點進行維修。
四、 負責學院辦公用車和直營教學車輛的燃料補充事務。所有其他部門和人員都必須按車管組的規定和燃料補充標準在指定地點進行燃料補充。車管組要及時登記‘統計燃料使用情況,并形成文字報表每月向學院辦公室和教務部上報燃料費用情況。
五、 配合安全部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小組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車輛管理工作。車管組必須形成每日值班制度,全年(包括節假日)都必須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37
1.使用范圍:
(1)校級領導工作需要的一切外出用車。
(2)中層干部或處室其他人員公務外出,教師教學、教研工作需要的用車。
(3)處室、年段、教研組集體外出活動,經學校批準的用車。
(4)本校正式教職工直系親屬婚、喪事用車。
(5)退休教師、原校級領導按規定的范圍用車。
(6)經學校有關領導批準的市教育局、兄弟學校,其他單位用車。
(7)經學校校長室批準的其他情況用車。
2、校車使用與派車權限:
(1)校級正職可臨時調動和使用校車。
(2)校級副職在本市區范圍內可臨時調動和使用校車。超出本市區范圍的用車要向校長報告,由校長指示辦公室派車。
(3)教職員工在本市區范圍內的用車由辦公室派車。超出本市區范圍的.用車由分管行政副校長派車。
(4)市教育局、兄弟學校,其他單位借用(由我校司機開車)在本市區范圍內的用車由分管行政副校長派車。超出本市區范圍的用車由校長指示辦公室派車。
(5)特殊情況由校長決定。
3.出車規定:
(1)各處室部門及個人用車,都必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辦公室開出派車單駕駛員方可出車,并按要求作好登記。
(2)校級領導根據規定的權限可臨時調動和使用校車,但駕駛員應及時報告辦公室(以免派車重復影響工作)。
(3)外出加油或維修等,要告知辦公室,并按要求作好登記。
(4)嚴禁駕駛員私自出車。
4.駕駛員當班規定:
(1)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時間,駕駛員可在校內待命,如果要外出應及時向辦公室請假(不能及時出車的應視為曠工)。
(2)正常上班時間外,事先已作安排的要準時出車,臨時需要出車的盡可能做到隨叫隨到。
5.車輛管理
(1)駕駛員出車除第二天很早外出或當天出車超過21:00車輛必須當天回校,停放在指定位置,周五晚出車超過21:00,周六上午必須在9:00前將車停在校內指定位置,特殊情況必須告知辦公室。
(2)要經常檢查車輛狀況,確保行車安全。
(3)要經常學習交規,做到規范行車。違規被罰款的駕駛員要負有一定責任,視情節扣除部分行車補貼。
(4)要經常洗檫車輛,保持車輛整潔(除外出外一般由駕駛員自行清潔)
6.報銷:
(1)汽油費報銷在發票背面注明加油時的公里數。(每個月月初由辦公室核對一次里程表)。
(2)高速公路費、過境費在發票背面注明出車緣由和批準人。
(3)汽車修理、裝配、保養等要事先經校長室同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由總務處主任、駕駛員一同到定點維修廠洽談維修事宜,并由二人在維修發票與清單上簽字,費用才能予以報銷(外出臨時修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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