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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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促進危險品航空運輸發展,保證航空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內公共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國內經營人)、在外國和中國地點間進行定期航線運營或不定期飛行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外國經營人)、以及其他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據職責對全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據職責對所轄地區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另有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危險品”是指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并在技術細則的危險品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據技術細則進行分類的物品或物質。

  (二)“技術細則”是指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準和發布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9284號文件)。

  (三)“托運人”是指與經營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其名稱出現在航空貨運單上的人。

  (四)“貨物運送代理人”是指代表托運人安排貨物航空運輸服務的企業或個人。

  (五)“經營人”是指從事或擬從事民用航空器經營的企業。

  (六)“銷售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銷售客貨航空運輸的企業。

  (七)“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為其提供各項地面服務的企業。

  (八)“托運物”是指經營人從托運人一次一個地址接收的,以一批和運往一個目的地地址的一個收貨人而出具憑據的一個或多個危險品包裝件。

  (九)“機長”是指由經營人指派作為指揮和負責飛行安全操作的駕駛員。

  (十)“機組成員”是指由經營人指派在飛行值勤期間在航空器上執勤的人員。

  (十一)“飛行機組成員”是指在飛行值勤期間對航空器運行負有必要職責的持有執照的機組成員。

  (十二)“危險品事故”是指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造成致命或人員嚴重傷害或財產損失或環境危害的事故。

  (十三)“危險品事故征候”是指除危險品事故外,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不一定發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起火、破損、溢出、液體或放射性物質滲漏或包裝物或容器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況的事故征候。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并嚴重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員的任何事件也被視為構成危險品事故征候。

  (十四)“例外”是指本規定中從通常適用于危險品的一個具體項目的要求中免除該項目的規定。

  (十五)“豁免”是指民航局給予的免于執行本規定的許可。

  (十六)“不相容”是對危險品混合在一起將導致危險地釋放熱量或氣體或產生腐蝕性物質的描述。

  (十七)“包裝件”是指包裝作業的完整產品,包括準備運輸的包裝物或容器及其內裝物;

  (十八)“集合包裝件”是指為便于作業和裝載,一個托運人用于裝入一個或多個包裝件的并組成一個操作單元的一個封閉物。此定義不包括集裝器。

  (十九)“集裝器”是指任何類型的貨物集裝箱、航空器集裝箱、帶網的航空器集裝板或帶罩棚網的航空器集裝板。此定義不包括集合包裝件。

  (二十)“包裝物或容器”是指容器和為該容器起到容納作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

  (二十一)“始發國”是指托運物最初在該國領土內裝上航空器的國家。

  (二十二)“聯合國編號”是指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為識別一種物質或一組特定的物質而指定的四位數字號碼。

  第五條 經營人和其他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技術細則及其補充材料和任何附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在極端緊急或不適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或完全遵照規定的要求與公共利益相違背的情況下,民航局對這些規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況下必須盡全力使運輸的總體安全水平達到與這些規定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和例外

  第一節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

  第六條 技術細則中規定的在任何情況下禁止航空運輸的物品和物質,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載運。

  第七條 除符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規定的規格和程序外,禁止危險品航空運輸。

  第八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術細則規定經有關國家批準可以運輸的情況外,禁止下列危險品裝上航空器:

  (一)技術細則中規定禁止在正常情況下運輸的危險品;

  (二)受感染的活動物。

  第九條 除技術細則中另有規定外,不得通過航空郵件郵寄危險品或者在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品。

  不得將危險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作為航空郵件郵寄。

  航空郵寄危險品的,應遵守國家郵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例外

  第十條本可被分類為危險品的物品和物質,根據有關適航要求和運行規定,或因技術細則確定的那些專用目的需要裝上航空器時,應作為本規定的例外。

  第十一條航空器上載運的用于本規定第十條所述物品和物質的替換物,或因替換已被卸下的物品或物質,除技術細則允許外,應當按本規定進行運輸。

  第十二條 旅客或機組成員攜帶的特定物品和物質在技術細則規定的范圍內應當作為本規定的例外。

  第三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申請和審批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應當取得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第十四條 經營人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和本規定要求的其他申請文件。

  第十五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告知申請人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政策和規定,為申請人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提供咨詢和申請書的標準格式。

  第二節 國內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和許可

  第十六條 國內經營人首次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擬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和類別;

  (三)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

  (四)危險品培訓大綱;

  (五)符合本規定及技術細則培訓要求的說明;

  (六)危險品事故應急響應方案;

  (七)符合性聲明;

  (八)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國內經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對后續的審查工作做出安排;不受理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受理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申請后,應當進行詳細審查,審查合格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做出許可的決定。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所需的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評審時間不計入二十個工作日的期限。

  審查后不合格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做出不許可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同時說明理由,并告知其進行復議和訴訟的權利。

  第三節 外國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和許可

  第十九條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規定的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二)擬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和類別;

  (三)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認可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或等效文件;

  (四)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或等效文件;

  (五)民航局頒發給該外國經營人的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

  (六)符合本規定培訓要求的說明;

  (七)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條要求提交的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應附帶準確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二十條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規定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在預計運輸危險品之日六十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外國經營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該外國經營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一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外國經營人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規定的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外國經營人出具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中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危險品始發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二)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三)擬運輸危險品的經營范圍和類別;

  (四)同中國境內有資質的地面服務代理人簽訂的涉及危險品的機場地面服務代理合同;

  (五)執行不定期飛行相關人員符合本規定培訓要求的說明;

  (六)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中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在預計飛行日七天前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不符合此時限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遇災害運送救援人員或物資等緊急和特殊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四條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中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當場或三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人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書面決定。民航地區管理局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外國經營人出具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遇災害運送救援人員或物資等緊急和特殊的情況,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按照民航局的相關要求辦理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第四節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期限、變更和延續

  第二十五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兩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失效:

  (一)經營人書面聲明放棄;

  (二)許可被撤銷或其有效性被中止;

  (三)許可有效期屆滿;

  (四)其他原因。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具體有效期及其他限制條件應當在許可中載明。

  第二十六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持有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持有人要求延續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在許可有效期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外國經營人使用航空器進行不定期飛行中運輸危險品的許可一般不得延期。

  第四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

  第二十八條 國內經營人應當制定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并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批準。

  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的內容可以按照專業類別及其承擔的責任編入經營人運行、地面服務和客貨運輸業務等其他手冊中。

  第二十九條國內經營人應當在工作場所的方便查閱處,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人員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寫成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以便飛行機組和其他工作人員履行危險品航空運輸職責。

  第三十條 國內經營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進行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總政策;

  (二)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監督的機構和職責;

  (三)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四)旅客和機組人員攜帶危險品的限制;

  (五)危險品事故征候的報告程序;

  (六)托運貨物和旅客行李中隱含危險品的預防;

  (七)國內經營人使用自身航空器運輸本經營人物質和物品的管理程序;

  (八)人員的培訓;

  (九)通知機長的信息;

  (十)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急程序和措施;

  (十一)緊急情況下危險品救災物資運輸預案;

  (十二)其他有關安全的資料或說明。

  國內經營人應采取措施保持危險品手冊所有內容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條國內經營人應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其雇員及其銷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的雇員在履行相關職責時,充分了解危險品運輸手冊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內容,并確保危險品的操作和運輸按照其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

  第三十二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要求國內經營人對危險品運輸手冊的相關內容、分發或修訂做出調整。

  第五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準備

  第三十三條 航空運輸的危險品應當根據技術細則的規定進行分類和包裝,提交正確填制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

  第三十四條 航空運輸的危險品所使用的包裝物或容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裝物或容器應當構造嚴密,能夠防止在正常運輸條件下由于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或由于振動而引起滲漏;

  (二)包裝物或容器應當與內裝物相適宜,直接與危險品接觸的包裝物或容器不能與該危險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其他反應;

  (三)包裝物或容器應當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材料和構造規格的要求;

  (四)包裝物或容器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進行測試;

  (五)對用于盛裝液體的包裝物或容器,應當能承受技術細則中所列明的壓力而不滲漏;

  (六)內包裝應當以防止在正常航空運輸條件下發生破損或滲漏的方式進行包裝、固定或墊襯,以控制其在外包裝物或容器內的移動。墊襯和吸附材料不得與包裝物或容器的內裝物發生危險反應;

  (七)包裝物或容器應當在檢查后證明其未受腐蝕或其他損壞時,方可再次使用。再次使用包裝物或容器時,應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隨后裝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八)如由于以前內裝物的性質,未經徹底清洗的空包裝物或容器可能造成危害時,應當將其嚴密封閉,并按其構成危害的情況加以處理;

  (九)包裝件外部不得粘附構成危害數量的危險物質。

  第三十五條 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危險品包裝件應當貼上適當的標簽,并且符合技術細則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每一危險品包裝件應當標明貨物的運輸專用名稱。如有指定的聯合國編號,則需標明此聯合國編號以及技術細則中規定的其他相應標記。

  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每一按照技術細則的規格制作的包裝物或容器,應當按照技術細則中有關的規定予以標明;不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包裝規格的包裝物或容器,不得在其上標明包裝物或容器規格的標記。

  第三十七條 國際航空運輸時,除始發國要求的文字外,包裝上的標記應當加用英文。

  第六章 托運人及貨物運送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節 托運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托運人應當確保所有辦理托運手續和簽署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的人員已按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要求接受相關危險品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九條托運人將危險品的包裝件或集合包裝件提交航空運輸前,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規定,保證該危險品不是航空運輸禁運的危險品,并正確地進行分類、包裝、加標記、貼標簽、提交正確填制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或將危險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托運國家法律、法規限制運輸的危險品,應當提供相關主管部門的有效證明。

  第四十條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凡將危險品提交航空運輸的人應當向經營人提供正確填寫并簽字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文件中應當包括技術細則所要求的內容。

  運輸文件中應當有經危險品托運人簽字的聲明,表明按運輸專用名稱對危險品進行完整、準確地描述和該危險品是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進行分類、包裝、加標記和貼標簽,并符合航空運輸的條件。

  危險品運輸文件中托運人的簽字應與貨運單上的托運人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條 國際航空運輸時,除始發國要求的文字外,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應當加用英文。

  第二節 貨物運送代理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貨物運送代理人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包括為托運人提供貨物運送、倉儲、收運、搬運、裝載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貨物運送代理人應當確保其人員已按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接受相關危險品知識的培訓。

  第四十四條 貨物運送代理人從事危險品服務時,應遵守第三十九條、四十條的規定。

  第七章 經營人及其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節 經營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經營人應當制定檢查措施防止行李、普通貨物、郵件中隱含危險品,并在接收貨物時,嚴格按檢查措施進行檢查。

  第四十六條 經營人接收危險品進行航空運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技術細則另有要求外,附有完整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

  (二)按照技術細則的接收程序對包裝件、集合包裝件或裝有危險品的專用貨箱進行檢查;

  (三)確認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由托運人簽字,并且簽字人已按本規定的要求培訓合格。

  第四十七條 經營人應當制定和使用收運檢查單以協助遵守本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和集合包裝件以及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貨箱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裝載。

  第四十九條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集合包裝件和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貨箱在裝上航空器或裝入集裝器之前,應當檢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損的跡象。泄漏或破損的包裝件、集合包裝件或專用貨箱不得裝上航空器。

  第五十條 集裝器未經檢查并證實其內裝的危險品無泄漏或無破損跡象之前不得裝上航空器。

  第五十一條裝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險品包裝件若出現破損或泄漏,經營人應當將此包裝件從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關當局或機構從航空器卸下。在此之后應當保證該托運貨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運輸的條件,并保證其他包裝件未受污染。

  第五十二條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集合包裝件和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貨箱從航空器或集裝器卸下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破損或泄漏的跡象。如發現有破損或泄漏的跡象,則應當對航空器上裝載危險品或集裝器的部位進行破損或污染的檢查。

  第五十三條 除技術細則規定允許的情況之外,危險品不得裝在航空器駕駛艙或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艙內。

  第五十四條 在航空器上發現由于危險品泄漏或破損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應當立即進行清除。

  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的航空器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觸表面上的輻射程度和非固著污染超過技術細則規定數值的,不得重新使用。

  第五十五條裝有可能產生相互危險反應的危險品包裝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鄰放置或裝在發生泄漏時包裝件可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

  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的包裝件應當根據技術細則的規定裝在航空器上。

  裝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質的包裝件,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將其與人員、活動物和未沖洗的膠卷分隔開。

  第五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的危險品裝上航空器時,經營人應當保護危險品不受損壞,應當將這些物品在航空器內加以固定以免在飛行中出現任何移動而改變包裝件的指定方向。對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包裝件,應當充分固定以確保在任何時候都符合本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間隔要求。

  第五十七條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裝載貼有“僅限貨機”標簽的危險品包裝件,應當使機組人員或其他經授權的人員在飛行中能夠看到和對其進行處理,并且在體積和重量允許的條件下將其與其他貨物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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