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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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1篇)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職工人身、公司財產和職工財產安全,保障幕墻加工廠、辦公室正常施工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幕墻公司加工廠各部門。

  3、職責

  質安部負責編制《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4、工作內容:

  4.1總則

  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消防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辦公、生產、現場工作和施工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4.2防火災安全技術措施

  火災原因往往是復雜的,突發的,事故的后果,往往要比其他工傷事故的后果嚴重的多,它容易造成多人傷亡事故和特大傷亡事故,給國家財產和企業造成巨大損失,給人的生命,周圍環境和生態造成巨大危害。

  4.2.1防止火災的基本技術措施:

  4.2.2消除火源:防火的基本原則應建立在消除火源的基礎上,生產現場如有可燃物質。而且不缺乏助燃的空氣,只有消除火源才能有效地預防火災的發生。

  4.2.3控制可燃物:對于生產中的容易燃燒的可燃物應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是防止火災發生的重要措施,對各種不同的易燃易爆物,應專門采取有效措施,分別存放,嚴格管理各存放點之間要加以隔離,距離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4.2.4隔離空氣:將可燃物與周圍的空氣隔開就能馬上使燃燒停止,如不同的滅火劑,濕被,黃沙等,都能達到滅火的目的'。

  4.2.5冷卻:將燃燒物的溫度降至著火點以下,燃燒即可停止,如常用的水澆和干冰進行降溫滅火。

  4.2.6隔絕火源與可燃物:采取措施將火源和可燃物隔離開來,防止產生新的燃燒條件,阻止火災的擴大。

  4.3防火安全措施:

  4.3.1生產場所應根據工程情況成立消防機構,配備消防器材,在生產作業場所防火負責人和安全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4.3.2建立防火工作檔案,定期組織防火工作檢查,每年對職工進行不少于一次防火教育,能掌握防火知識,使用防火器材。

  4.3.3生產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設置消防通道,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消防器材不能任意挪用。

  4.3.4堅持防火安全交制度,在進行電氣焊,油漆及其他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措施,在作業前要向作業人員認真交底。

  4.4清洗用有機溶劑(酒精、二甲苯、汽油、煤油等):

  4.4.1清洗用有機溶劑屬于易燃品,并伴有一定的毒性,在生產、施工過程中,特別是打膠時所用溶劑比較頻繁,人員比較多,并且對直接接觸液體的皮膚有一定的傷害。接觸到高溫或明火時易燃,并可能引起火災,要消除或減少可能在生產、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火災、人體傷害或中毒事故就要:

  4.4.1.1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在操作過程中使用防護手套、口罩、戴防護鏡、穿防護服等。

  4.4.1.2易燃有機溶劑在儲存時,應存放在化學品庫內,化學品庫要求通風、防火、防潮、防雷、防滲漏等,并要求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現場無專用化學品庫的,應與其它材料隔離存放,并配備滅火器或黃沙。

  4.4.1.3易燃有機溶劑在使用后,剩余或多余的溶劑應立即密封放置在非工作人員不易接觸或碰撞的地方。

  4.4.1.4使用易燃有機溶劑的房間,應按相關標準和要求配備滅火器或黃沙,以防發生火災。

  4.4.1.5凡存放和使用易燃有機溶劑的場所,必須嚴禁明火、高溫、劇烈碰撞,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4.5焊接作業(電焊、氣焊、氣割)

  4.5.1嚴格遵守“十不燒”規程操作,從事焊接的操作人員必須進行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用火審批制度,操作前必須申請辦理用火申請手續,經安全部門審批、批準,領取用火證后方可操作。

  4.5.2用火應采取定時、定位、定人、定措施的管理辦法,若部位變動或超過規定時間仍須繼續操作,應事先更換用火證,用火證只限規定時間操作人員使用,并要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4.5.3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等易燃易爆操作同部位和同時間交叉作業,嚴禁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行焊割作業。電焊機的弧火花墮落點必須控制,與易燃品的距離不少于10米,與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少于20米,并有隔離防護措施。

  4.5.4電焊機必須設立專用地線,不準將地線搭接在建筑物,機器設備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

  4.5.5工作前應檢查用具壓力表等是否完好。氧氣瓶導管、軟管、瓶閥及減壓閥等,不得與油脂、沾油物品接觸,氧氣瓶不得傾倒和受熱。

  4.5.6在遇有5級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時,要求停止露天的焊割作業。

  4.5.7作業完畢或焊工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并檢查現場確認無火情隱患及火險時,方可離去。發生火災要先切斷電源、氣源,然后再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救生物進行撲救。

  4.5.8氧氣瓶禁止火烤,夏季要有防日曬措施,氧氣瓶禁止粘污油脂,氧氣瓶,乙瓶禁止平放,各種氣瓶應有標識。氧氣瓶和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得小于5m,兩瓶同明火作業點的距離不得少于10m,并有隔離措施,禁止氣瓶平放。

  4.5.9進行焊割作業時,必須配備滅火器、黃沙等滅火裝置和監護人員。

  4.5.10氧氣瓶,乙炔瓶應輕拿輕放,不得碰撞,不得從車上往下扔、滾,不得一人用肩扛氧氣瓶,必須兩抬或用專用小車運送,瓶身應有兩個膠皮圈和瓶帽。

  4.5.11所有的氣焊工具、設備,包括氧氣瓶、乙炔瓶、膠皮等均應按不同要求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查,不合格者一律禁止使用。

  4.6電氣火災安全措施:

  4.6.1正確設計和選擇導線截面和設備的保護裝置,以應線路長期在超負荷條件下工作,當熔斷器或自動開關用于保護某段線路時,被保護電路可能出現的最小短路電流,應不小于熔絲額定電流的4倍,或自動開關瞬時脫扣電流的1.5倍。

  4.6.2加強電氣線路和設備運行情況的巡視和檢查,尤其是大電流通過的接頭處,可用變色漆或示溫蠟片等觀察,監視如發現接頭松動或過熱應及時處理,開關觸頭等應經常檢查,發現氧化,燒蝕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4.6.3各種電器應絕緣良好,保證通風散熱,開關及熔電器的選擇應大于熔絲電流,功率大于1KW的電動機應有熱繼電器作過載保護。

  4.6.4電器線路、設備、開關和電墊、照明器具等與可燃物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以防電弧,電火花等引起火災危險場所,應按規定要求架設電氣線路和采用防爆電器設備。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1.1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保證安全生產能順利的開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車間、各部門。

  二、內容

  2.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生產部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2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生產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2.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2.4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F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

  2.5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2.6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2.7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2.8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2.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放置可燃易燃物體。

  2.10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2.11生產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2.12生產區域在有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2.13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2.14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生產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2.15公司內所有職工必須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2.16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確保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所有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團體、家庭和個人,都要非常重視防火、防盜和生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防火、防盜、保衛工作,要認真落實責任制,總經理是企業的安全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部門經理是本部門責任人,各部門應把安全、防火、防盜、保衛工作切實提上議事日程,進行研究、部署,對本企業的安全、防火、防盜、保衛工作負全責。

  第三條公司下屬及各部門成立安防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檢查安防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第四條公司設保安消防部(保安干事),負責消防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設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和安全保衛人員,切實擔負起安防責任。

  第六條經常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和安全教育,對新員工要認真執行“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進行安防培訓。

  第七條各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應按保險要求購買各種保險,確保固定資產安全。

  第八條認真落實防火措施:

  1.辦公室、工廠、倉庫和宿舍樓都應設置專用消防栓,并不得用作他用。各單位部門企業應定期檢查和保養消防栓,平時絕不疏漏,遇急用上有效。

  2.辦公樓、工廠、倉庫和宿舍樓要按消防規范要求配備各種滅火筒、消防栓、消防砂、消防斧、消防鏟、消防繩、消防梯、消防水等各種消防器材,并按規定期限準時保養、維護、更換各種消防器械、藥物和材料,以備應急救火救災,萬無一失。

  3.易然、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規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專人保管,不得亂放、混放。

  4.工廠、倉庫末訂立消防制度,未落實消防措施的',不得開工、使用。

  5.在禁火場地,如果要進行明火作業(如電焊等),應先報領導批準,取得動火證書,同時落實各項必要的防護措施,確保絕對安全,才允許動火。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要求,切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的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適合本部門特點的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規程并督促其落實;組織制訂防火工作計劃,督促所屬單位、人員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工作;組織消防滅火和安全疏散預案的制訂、演練;組織對義務消防隊伍的管理和對師生員工、義務消防隊員進行防火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及培訓;組織管理、維護防火設施、器材,保證其完好有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組織防火安全責任(保證)書各項內容的落實。

  三、各重點防火部位,實行晝夜24小時有人值守制度;其防火安全措施按《重點防火部位安全管理規定》、《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規定》、《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規定》等規定落實。

  四、嚴格用火安全管理。禁止在室內外亂燒廢紙、垃圾;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等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應按規定審批,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作業。

  五、嚴格用電安全管理。各類電線、電器的安裝、使用均應符合用電安全、防火安全規定;嚴禁亂拉電線,嚴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電設備。

  六、加強防火水源管理。保持防火水池、消火栓有充足的防火水源,禁止將防火專用水源挪作它用。

  七、加強對氣源特別是易燃、有毒氣體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八、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暢通。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處堆放障礙物,嚴禁在教學、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九、保障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排煙送風、自動噴淋、火災事故廣播、火險報警等設施、設備處于正常狀態。

  十、遇有火災險情,要迅速組織撲救、報警。

  十一、對在防火安全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直至移交政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消防檔案管理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則。

  二、落實逐級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定期和離任移交制度。

  三、消防檔案應按分類和歸檔內容組卷,由檔案管理人員統一管理并及時更新檔案資料,保證檔案的真實、完整、有效和安全。

  四、消防檔案的內容應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登記、各級人員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志愿(專職)消防隊名單、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記錄、建筑消防設施年度檢測報告、轄區公安消防機構下發的檢查記錄和法律文書、本單位火災情況記錄等。

  五、檔案管理要做好防火、防盜、防光、防潮、防塵、防鼠、防高溫等工作。

  六、未經領導同意,檔案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將檔案資料轉借他人使用。

  七、調閱檔案要及時登記,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私自抄錄、復印、拍照,借出的文書檔案要及時收回。

  八、檔案保管期限:每日工作記錄為3個月,每月工作記錄為一年,其余材料為長期。

  九、應當每年對保管期滿的'檔案進行鑒定。保管期滿且無繼續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編制銷毀清冊,經審核批準后按規定銷毀。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一、員工崗位自查制度

  1、單位員工應履行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火災防范措施,每日對職責范圍內的相關內容進行防火檢查;

  2、員工崗位自查的內容是: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4)場所有無遺留火種;

 。5)賓館飯店的服務員在清掃衛生、開夜床、查房和清臺時應檢查是否切斷電源及顧客有無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廚房工作人員在班前、班后應檢查燃油、燃氣管道、閥門有無破損、泄露,班后燃油、燃氣閥門是否關閉,灶臺、油煙罩和煙道清理是否及時,火源是否妥善處理等情況;商場市場工作人員應檢查營業場所有無吸煙現象;公共娛樂場所工作人員應檢查營業期間有無違章燃放煙花爆竹現象,營業結束后是否切斷場所內非必要的用電設備、器具電源;醫院工作人員應檢查病房藥品可燃包裝等可燃物是否及時清理;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3、員工在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當立即消除,不能當場消除的,應當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上報處理。

  二、防火巡查制度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每2小時不少于一次,其他單位每日進行不少于3次(其中夜間2次)。

  1、防火巡查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單位相關人員每日開展。

  2、每日防火巡查內容: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通道、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

  (3)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況;

 。5)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建筑消防設施管理是否符合db65/t3119—XX要求;

 。6)重點部位員工在崗在位情況;

 。7)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應當巡查有無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情況和有無超過額定人數現象,營業結束時應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8)賓館飯店、商場市場營業結束時應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9)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每日防火巡查應當作出書面記錄并報單位主管安全負責人簽字確認,對防火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處理。

  三、防火檢查制度

  1、防火檢查由賓館飯店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組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檢查時由各部門負責人、相關人員參加。

  2、防火檢查內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2)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3)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置及完好情況,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通道、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5)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及各類消防安全標識是否完好,建筑消防設施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6)是否違反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

 。7)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的設置是否滿足ga703的規定;

 。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9)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10)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1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儲存、使用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12)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13)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及其線路、管路的選型、使用、維護保養及檢測是否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要求;

 。14)賓館飯店、學校和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幼兒園應對廚房、灶間煙道每季度清洗情況進行檢查;商場市場及公共娛樂場所應檢查有無違章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室外市場應檢查是否違章在高壓線下兩側5m以內擺攤設點;醫院應檢查易燃制劑、高壓氧艙等危險部位有無違反操作規程情況;學校應檢查集體宿舍是否設置用電超載保護裝置;

 。1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檢查應當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簽字確認后歸入單位消防檔案;對防火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處理。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三)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ㄋ模╇娖髟O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ㄎ澹⿲﹄姎饩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六)營業結束時,應切斷非必要電源。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嚴禁明火入內,不準將火種帶入倉庫,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審批手續。

  2、專人領用危險品,使用時嚴禁吸煙操作。

  3、危險品入庫時,根據規定分類堆放,確保安全。

  4、開啟油桶抽油時,要用專用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打。

  5、油罐區、油泵房、桶裝儲存區等要害部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6、油庫作業區的電動機,開關,電氣儀表,照證用具器電器設備,應有機修電工經常檢查。

  7、進出倉庫,認真檢查倉庫內、外門窗,以防野火入內,同時確保庫內通風地面干燥。

  8、做好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防汛抗臺,防凍和防脹安全工作。

  9、必須配足有效的消防器材。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要求,庫存物資要分類、限額,并應留出必要的通道;瘜W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井標明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2、庫內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擱層,并要經常保持清潔。

  3、庫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確實需要,由電工按《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安裝。

  4、庫內不準拉臨時電線,不準設電熨斗、電水壺等電器設備。

  5、倉庫一般應采用天然采光,如確需照明,應采用白熾燈泡,其功率不得超過60W,嚴禁使用日光燈、碘鎢燈,且線路的敷設和燈泡的安裝應在通道上方與貨物堆垛的距離至少應保持50cm以上。

  6、倉庫應單安裝電源刀閘箱,并設在庫外,且應采取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庫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并應設計醒目的`禁火標志,筏作人員不經批準嚴禁入內。

  8、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每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9、庫內應配足備齊相應消防器材并要有專人管理,落實責行,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危險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管理制度《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設備,定期測溫檢查。

  3、貯存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汽、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曬而發生火災、事故。

  6、搬運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運輸危險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品不得同車混裝運輸。

  9、劇毒物品應專庫存放,必須有雙人雙鎖共同保管,一起領用,一起退回。領用危險物品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使用氰化物、氧化鋅等劇毒物品應責成班組長級以上人員監督使用,隨領隨用,剩余退回。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倉庫建筑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墻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

  二、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準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 目的

  規范庫房的防火安全管理,確保大廈弱電設備的`正常運行。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庫房的防火安全管理及保安部對其的消防安全檢查。

  3 職責

  3.1財務部負責執行此制度。

  3.2保安部消防主管負責監督此制度的執行情況。

  4 工作內容及要求

  4.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所屬庫房由其所在部門設專人保管;保管員負責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4.2庫房保管員必須熟知本庫房所存物品的性質、數量,并進行分類,碼放整齊,不得隨意堆放,堵塞通道。庫房存放物品的安全距離是:內墻距10公分,外墻距40—50公分,柱距10公分,頂距50公分,跺距80公分,燈距50公分。

  4.3庫房保管員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定期盤點、核查,做到帳物相符,發現物品短缺、遺失或被盜,要在報告本部門的同時報告保安部。

  4.4庫房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領物人員要在庫房門外等候領取。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酒廠設計防火規范》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倉庫防火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防火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酒庫、儲罐區、沼氣罐(柜)、油庫等甲、乙類倉庫和包裝材料庫、糧庫、曲庫等丙類倉庫及其他丁戊類倉庫。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時,應按《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制度》執行。

  第五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員為防火安全員,全面負責倉庫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安全員負有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防火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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