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制度范本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現金管理制度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現金管理制度1
一、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區財務部及各分店的庫存現金要求實行定額管理,庫存限額由區財務部及各分店提出計劃,報區主管經理及銀行審定。一經核定必須嚴格遵守掌握,不得超過。
三、各分店對當日收入的現金,按要求整理好,由保安人員陪同及時送交銀行,不得坐支。如需補充限額時,應向銀行另行提取。
四、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現金,現金的使用范圍:
1、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等;
2、支付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旅差費;
3、一千元以下的各項零星支出;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五、員工持發票或有關單據報銷時,須填寫報銷憑證,部門負責人和會計主管簽字,主管總經理簽字,出納員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報銷結算,并在已付款的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戳記。
六、出納員對于失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拒絕受理,對于記載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原始憑證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對違反國家政策、財務制度及公司財務管理規定的收支不得辦理。
七、必須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賬款要日清日結,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八、遵守現金管理紀律:
1、不準白條抵庫;
2、不準保留賬外公款,私設小金庫;
3、不準從銷貨款中坐支現金;
4、不準用轉賬支票套取現金;
5、不準利用本單位賬戶代他單位或個人收取現金;
6、不準把本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戶;
7、不準因私事借支公款;
8、不準用現金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
9、收款臺對當日結賬后發生的長短款,應及時上報,及時處理。
九、因公外出人員,經領導批準攜帶必要的現金,返回單位三日內應主動向財務報賬,如有部分手續不完備,仍需先將剩余現金交回財務部,并于五日內報清手續。經批準借支的現金要將借條上賬,借款人報賬時出納員開具收據。
十、保管現金的部位要有安全防范措施,門要安裝保險鎖,存放現金要用保險柜,保險柜鑰匙要有專人保管,下班要檢查窗戶是否關嚴,保險柜是否鎖好后方能離開。
十一、區財務部或稽查部門對下屬單位現金管理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各部門對檢查人員應積極提供材料,如實反映情況,發現有違反現金管理問題視其情節輕重,按規定給予處理。
十二、出納員每月向人事部門提供內部人員借款清單。
現金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公司對現金的管理,防止資金滯留,加快資金周轉,保證資金安全,杜絕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收受回扣,報假賬,假公濟私等行為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一、出納現金的管理。
公司出納員要嚴格審核各種現金收付原始憑證。各種原始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準確,審批手續必須齊全,不符合要求的憑證,出納員拒絕受理。出納員必須設置現金日記賬,對每筆收付款必須序時登記,逐日結出余額,每日下班前,必須核對現金賬面余額及庫存余額。嚴禁白條抵庫,白條抵庫視同挪用公款。出納員的庫存現金及現金日記賬必須接受財務部不定期檢查。
二、現金營業款的管理。
各部門的收銀員必須在當班營業終了,根據實際所收款填制解款單后,將營業款交給指定收款人(店面出納)。指定收款人在每班終了,打出清賬單,在未收款項之前,不得將清賬結果告訴收銀員,否則每次罰款5元,收妥營業款之后,將長短情況作好記錄并通知收銀員。收銀員如果出現長短款超過1元的,每出現一次,作過失一次,罰款5元。門店出納每日營業款數額為上日下午班營業款+當日上午班營業款,必須當日下午存入銀行,無不可抗拒原因遲存或少存者,算過失一次,并按每天0.5%的比例收取罰款。營業款不得擅自用于費用及貨款的支付,特殊情況必須經總經理批準。
三、現金進貨管理。
確需現金進貨的業務,由采購部根據采購計劃及訂單,經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在財務部借支現金進貨。借支時必須在借據上注明進貨品種金額和結賬時間。剩余現金必須當天歸還財務部。貨物到達時,馬上辦理入庫手續,并在入庫后一個星期內到財務部結賬。每超過一天罰款20元。
四、大宗業務銷貨現金管理。
公司的批發業務銷售原則是貨出去、錢進來,錢貨兩清。如特殊情況發生賒銷行為,須經總經理批準,并簽訂好合同,本著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貨送出未收回貨款時,應從收貨方取得欠條。貨款收回后,應于當日上交財務部,未及時上交的,則按每天5%的比例收取滯納金,如將貨款收回后挪作他用的,處以一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并追究法律責任。逾期未收回的貨款由經辦人負責全額賠償。
五、現金借支的管理。
公司嚴格控制借支現金。
1、差旅費借支的管理。因公出差,根據工作需要,經總經理批準后可以借支,在完成工作任務之后一星期內到財務部結賬,逾期按每天5%比例收取滯納金。
2、備用金借支。備用金是公司特許特定人員因指定工作需要而長期持有的一定限額現金。備用金須單獨存放,?顚S,備用金按出納現金管理原則進行管理,財務部不定期檢查備用金使用保管情況。
3、其他借支的管理。公司員工原則上不得私人借支現金,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準后,從財務部借款的.,必須制定還款計劃,嚴格按還款計劃還款,逾期還款的從每月工資獎金中扣款,并按銀行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六、其他款項的管理。
各部門的零星款項,如紙箱或其他收入的款項,由出納員收取,收款必須開具蓋有公司財務章的收據。收款不開收據的視同貪污行為,處以100%的罰款。收款額未滿500元的于次月1日上交財務部入賬,滿500元的隨即上交財務部入賬,否則,每天罰款5元。
現金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總公司機關現金使用、管理,明確使用范圍,加強財務監督,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總公司機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總公司機關任何部門、個人都必須自覺遵守,嚴格執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總公司機關財務科負責統一管理總公司機關的財務收支。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現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
第二章 現金收入管理
第五條 總公司機關各部門的現金收入須及時送交財務部報賬,嚴禁各部門截留收入或坐支現金。
第六條 堅持收、支兩條線,總公司機關財務科收入的現金、結算票據應及時存入銀行賬戶,不得坐支現金。
第七條 嚴禁將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儲蓄,嚴禁保留賬外公款和私設“小金庫”。
第三章 現金支出管理
第八條 總公司機關業務支出,原則上凡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支票轉賬結算,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支付現金。
第九條 現金支付手續要齊全,報銷單據正確合法。經辦人員應在主管領導同意、總公司機關領導審核簽字后后方可報銷。
第十條 下列業務可以支付現金:
1、員工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費用;
2、出差人員差旅費;
3、采購辦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額在使用支票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
4、業務活動的零星支出;
5、確需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嚴格審查采購物品化整為零、在結算起點以下的現金支付。嚴禁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第十二條 因公外出人員攜帶必要的現金要填寫借款借據,并由總公司機關領導審批簽字后方可支付。
外出人員返回后應在當月15日或25日前報銷,不允許長期借款。
報銷時必須按規定標準支付,同時,認真核實車船票和住宿費,檢查發票是否注明每天每人住宿標準,未注明和發票填寫項目不全及超標準住宿的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大學生探親途中從公司到家往返交通費用給與報銷,并執行以下報銷標準:長途交通費限報火車硬座票、輪船四等艙票和長途汽車票(乘坐長途汽車特指火車不方便到達的地方);短途交通費限報公共汽車票(包括小公共汽車),其他交通費不予報銷。報銷時須本人提供相應車票證明,無車票或車票超標準不予報銷。
第十四條 簽發銀行轉賬支票時應建立支票領用登記手續,經辦人員應及時報銷發票,以注銷登記記錄。
第十五條 嚴禁簽發空頭支票,遠期支票及空白支票。
第四章 備用金管理
第十六條 總公司機關經理辦、行政科、食堂按核定標準設立備用金,不包括在庫現金限額內。其他部門因業務需要備用金的,應報總公司機關領導審批并報財務執行。
第十七條 總公司機關經理辦的備用金標準暫定為5000元,行政科為2000元。
第十八條 各部門備用金應由報賬員負責專人管理,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盜、遺失,并做好盤點工作。
第十九條 備用金為各相關部門日常小額開支的周轉金,主要用于差旅費、按規定批準的臨時人員勞務費、1000元以內的零星購置費、小額接待費等。
第二十條 報賬員須嚴格按規定支付方式使用備用金。對于已發生的經濟業務,報賬員應及時到財務科報賬以補足備用金。
第二十一條 報賬員應于每月末編制備用金盤存表,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后報送財務科。
第二十二條 總公司機關領導、財務科應監督備用金的.安全完整,并不定期檢查備用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財務科每年年初根據總公司機關領導的批示向各相關部門發放備用金,年底各相關部門報賬員到財務科核銷。
第五章 庫存現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以滿足總公司機關3~5天日常零星開支為標準,超過限額的部分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二十五條 庫存現金、現金支票及轉賬支票由出納保管,銀行預留印鑒應由財務科負責人負責保管。
第二十六條 財務室應將各種結算憑證及金融券物存放在保險柜內。保險柜應打亂密碼,鑰匙隨身攜帶,人離門鎖,防盜防失。
第二十七條 庫存現金要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出納人員發現賬款不符應及時向總公司機關領導報告,并追查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嚴禁私人借用公款,嚴禁白條抵庫,更不得挪用現金。
第二十九條 財務室不準替私人存放現金,防止發生意外。
第五章 銀行賬戶管理
第三十條 財務科應嚴格按照銀行支付結算辦法及相關制度的規定開立存款賬戶,并由出納負責管理。
第三十一條 出納應不定期或定期與銀行對賬,并于每月末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確保數額相符。若發現不符,應查明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不準擅自租借銀行賬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業務。
第六章 賬目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財務科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現金賬目。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人員嚴禁登記總賬。
第三十四條 出納應根據業務票據,編制記賬憑證,并逐筆登記現金收付情況,做到賬目日清月結,確保賬款相符。
第三十五條 出納應予每月月末核對未達帳項,并及時催查清理。
第三十六條 記賬時應再一次嚴格審核憑證,嚴禁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登記入賬。
第三十七條 出納與會計應定期于每月15日、25日結賬日核對現金、銀行日記賬與總賬,確保賬賬相符。
第七章 處 罰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公司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罰和經濟賠償。情節十分惡劣的,報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凡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用不符合制度的憑證充抵庫存現金,未經批準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編造用途套取現金,公款私存的,除給有關財務處分外,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違紀金額10%~30%的罰款。
第四十條 所有罰款一律上繳總公司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由總公司機關財務科制定,經總公司機關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總公司機關財務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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