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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精選16篇)
在學習、工作或生活中,許多人都寫過證明吧,證明是具有證明特定事件效力的文件。那么證明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1
一、空白證件領發保管制度
(一)簽發機構應明確《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管理責任人,配備空白證件儲存室和儲存柜,實行專人、專柜、專室管理,確保空白證件不遺失、不損毀、不失盜。
(二)簽發機構應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單位本年度接生的活產嬰兒數加5%的損耗,將下年度的空白證件需要數量報告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托管理機構,臨時需要增加計劃時,應專題書面報告并詳細說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管理臺賬,詳細記錄空白證件入庫、出庫、庫存數量、號段和首發、補發、換發、廢證數量,每個月月底對庫存空白證件進行一次盤底,并核對空白證件編號。
(四)嚴格空白證件領發手續,空白證件入庫、出庫要有登記、簽收、審核手續,詳細記錄入庫、出庫時間、出入庫數量、起止編號和庫存數量,經手人和審核人分別簽字。
(五)所有簽發人員均應經過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熟悉《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法規、規章、規范,簽發人員調整崗位必須做好交接,并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托管理機構備案。
(六)簽發機構撤銷、合并,或注銷、停止助產技術服務項目的,應于6個月后清理盤底未簽發完的《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并上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托管理機構。
二、《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制度
(一)簽發機構應設立《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窗口,并在簽發窗口公示《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簽發責任人員、聯系電話,方便群眾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二)簽發機構在對孕婦進行產前保健和對待產孕婦進行產時保健過程中,應以書面的方式,向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明確告知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必要性及辦理流程、需要提交資料和注意事項。
(三)簽發人員應指導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填寫《首次簽發申請表》,認真審查其提交的相關資料,發現疑問及時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虛作假,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四)采錄、上傳新生兒出生時間、性別、孕周、體重、身長等信息時,應嚴格依據產房或病房接生人員填寫《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新生兒姓名及父母信息應嚴格依據并查對《首次簽發申請表》。
(五)《出生醫學證明》必須采用電腦打印機打印,一律不得手寫《出生醫學證明》。
(六)證件打印后,應指導領證人反復核對《出生醫學證明》的所有信息,并要求領證人在《出生醫學證明》領發登記表上簽名領取。
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使用制度
(一)簽發機構應安排專人分別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蓋印,實現證件簽發與印章使用分開。
(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做到專人管理、專柜儲存,杜絕私自用印、亂蓋印章。
(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只能用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和換發,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四)《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上分別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或蓋騎縫章,嚴禁在空白證件或其他紙張上蓋章。
(五)設立印章使用登記簿,每次使用印章均應詳細記錄用印時間、新生兒及其母親姓名、《出生醫學證明》編號、領證人姓名。
(六)使用印章時應認真審查打印的《出生醫學證明》信息與《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和《首次簽發申請表》的信息一致。
(七)《出生醫學證明》印章使用人員崗位調整應進行崗前培訓,并做好印章交接工作。
四、廢證管理制度
(一)《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儲存、打印、發放過程中毀損、遺失的未簽發的空白證件。簽發機構應加強廢證管理,嚴格控制廢證率不超過1%。
(二)簽發機構應設立廢證登記簿,詳細記錄廢證編號、作廢原因、登記日期信息等,確保廢證有據可查、有源可溯。
(三)作廢的證件應在正頁、副頁和存根上分別加蓋“廢證”印章或書寫“作廢”字樣,防止廢證重新使用。
(四)所有廢證均應將廢證編號錄入“湖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系統”,予以銷號。
(五)所有廢證均應按照“打印錯誤”、“遺失”和“其他原因”分類統計,并于每年年底前上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托管理機構。
(六)換證后原《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應加蓋“廢證”印章或書寫“作廢”字樣,與新證存根及相關換證資料一起存檔,其他廢證均應于每年年底上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托管理機構,集中到市州銷毀。
五、檔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一)簽發機構是《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檔案資料管理歸檔的責任主體,應根據檔案管理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負責對本單位產生的《出生醫學證明》檔案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二)簽發機構應確定《出生醫學證明》檔案資料管理歸檔的.責任人,設立《出生醫學證明》檔案室、檔案柜,配備檔案夾、卷宗盒及檔案歸檔工用具,做到防盜、防火、防蟲、防潮、防塵、防高溫。
(三)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存檔資料包括:
(1)產房或病房接生人員填寫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
(2)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簽字的《首次簽發申請表》;
(3)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含外籍人員護照翻譯件)。其他應按規定提交的資料應歸檔的。
(四)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存檔資料包括:
(1)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2)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3)原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原件。其他應按規定提交的資料應歸檔的。
(五)《出生醫學證明》歸檔資料按內容分為管理類資料和簽發類資料,并按首次簽發、換發分類歸檔,永久保存。
(六)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因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而掌握的新生兒父母和監護人提供的個人信息,應予以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六、信息管理制度
(一)簽發機構是《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統計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確定信息管理責任人,負責相關工作的信息統計報告工作。
(二)簽發機構應采用計算機聯網管理,及時將《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入庫、出庫、庫存數量、號段和首發、補發、換發、廢證數量及《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信息錄入、存儲、上傳至《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
(三)簽發機構應于每年1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年度的《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報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范《出生醫學證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及《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由醫療保健機構為我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出具的法定醫學證明文書,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凡在我市境內出生的新生兒,醫療保健機構應依法為其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制發。基本聯次分三聯,第一聯為正文,由申領人保存;第二聯為副頁,由戶籍登記機關作為登記憑證存檔;第三聯為存根,由簽發機構單獨永久保存。
第四條公民在申請領取、換發、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應當貫徹以人為本,方便、科學管理的原則,及時為群眾辦理。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監督,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可直接或委托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騙取、轉讓、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七條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申請人在辦理新生兒出生戶口登記時,對《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鑒別工作。
第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屬地管理,以縣為單位統一申領。各地在領取證件后,應有兩名證件管理人員現場驗收,按清單核實數量、編號并確認無運輸損壞后入庫,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回執單”,在5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第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分設專人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并將人員名單逐級報縣、市兩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建立證件領取、發放登記制度,定期對儲存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檢查并記錄,發現《出生醫學證明》被盜、損毀等情況,要認真查找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在5個工作日內將數量、編號等相關情況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問題嚴重的要及時逐級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丟失《出生醫學證明》應在報刊或電臺、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布并聲明作廢。
第十條對運輸、發放、簽發等工作中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并登記《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作廢《出生醫學證明》每年年底逐級交至市衛生局集中處理。
第十一條任何《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人員不得以生育證(卡)等作為附加條件,拒絕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免費發放,嚴禁變相收費。各級《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費用,由當地財政解決。
第十三條《出生醫學證明》自2009年1月1日(省內其他地市從2010年3月1日)起全部實行微機打印,簽發時必須按號碼順序開具,做到規范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準確,字跡清楚,嚴禁涂改,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加蓋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第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衛生行政部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十五條各地要加強《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統計工作,建立年報統計制度。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于每年3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附件1)報市衛生局基婦科。
第三章
首次簽發
第十六條《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的單位必須是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門從事《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新生兒,簽發人員須在新生兒出生當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核查“《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附件2)”和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為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由接生人員填寫,其中“新生兒姓名及父母相關信息”由領證人填寫。并對所填信息核對正確無誤后簽字,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應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粘貼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存根粘貼處,“《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單獨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若申領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及外籍護照,應在《出生醫學證明》“身份證號”欄填寫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號碼,此欄若有空格以“●”填滿。
第二十條在取得助產技術服務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依據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下列證明材料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證明材料隨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附件3)由簽發機構永久保存。
(一)新生兒父母雙方親筆簽字的“親子關系聲明”(見附件4)有效身份證件或監護人身份證明;
(二)新生兒及其父母旁證:
①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證明;
②新生兒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親子關系證明和親子關系聲明公證書。
第二十一條在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新生兒和在港、澳、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憑出生地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不再另行改簽《出生醫學證明》。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真實有效的翻譯材料。
第二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外籍新生兒(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外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使用漢字,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英文信息由申領人如實提供。
第二十三條對于單親新生兒,除按上述規定外,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母親一方,由新生兒母親出具單親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父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父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父親一方,由申領人出具單親聲明和DNA親子關系鑒定證明,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記錄的母親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填寫母親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母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第二十四條對于喪失生父母的孤兒,若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提供該孤兒生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出具的生父母相關信息的證明,并與分娩記錄母親信息相一致,由其監護人憑身份證明文件,為其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2010年3月1日(我市境內出生時間截止到2009年1月1日)以后在河北省境內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未用微機打印的;
(二)填寫不規范,填寫項目不全或字跡不清、被涂改或不真實、不準確的;
(三)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以及在涂改處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的;
(四)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授權或指定,為本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
(五)申報出生登記前《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已拆切的;
(六)《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
第二十六條國內公民收養棄嬰和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依照公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戶口登記,不再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章換發與補發
第二十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是指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表(附件5)。換發新證同時,原證由簽發機構收回并歸檔,并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
(一)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未按公安戶籍登記機關規定給新生兒起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由戶籍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已申報落戶后,按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規定辦理,不再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二)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第二十八條
遺失、被盜或其它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缺失需重新領取的,由新生兒父母向原簽發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見附件6),原簽發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后,出具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復印件,由新生兒父母向簽發機構所在地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由各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予以補發。申請補發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二)原簽發機構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證;
(四)當地報紙刊登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聲明;
(五)落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該新生兒未落戶證明。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審核后補發出生證明正文、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審核后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本。
第二十九條公安戶籍登記機關在辦理嬰兒出生戶口登記時,對申辦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應認真查驗辨別真偽,發現《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可疑情況時,暫不予辦理戶口登記,扣留可疑《出生醫學證明》,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檢查、鑒別(檢測方法見附件7)。
第三十條戶籍登記機關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戶籍登記機關拆切。
第五章
印章
第三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印章是指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在正文的簽證機構、副頁和存根聯的接生單位處加蓋的印章,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首次簽發、換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專用章一律使用紅色印泥,不需加蓋其他印章和騎縫章。
第三十三條印章的式樣由衛生部統一制定,新增助產單位和各縣(市)區證件管理部門需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的,各縣市區衛生局審核后統一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刻章部刻制,專用章印模式樣上報市衛生局,并在同級公安戶籍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簽發機構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法人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應嚴格審核、登記。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蓋章或涂改后蓋章。
第三十五條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應將原印章交回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終止助產技術服務的,應將本機構內所有分娩產婦的分娩記錄、印章及粘貼《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交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丟失,須向批準刻制印章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聲明作廢,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于明知是虛假《出生醫學證明》或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按照衛生部、公安部規定,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為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需出生證明文件,由接生的助產機構提供《出生情況證明》,到公證部門辦理“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有效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生效。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保定市衛生局、保定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3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進一步規范我院《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使用,按照《江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首次簽發制度。
一、我院醫務科和婦產科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簽發工作。并配備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管理人:xxx、《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人:xxx)
二、我院只負責在本機構內出生的嬰兒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非本機構出生一律不準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出生當日應起及時為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時,必須按號碼順序開具,所有項目填寫要求填寫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晰、簽名正規、嚴禁涂改。
三、《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簽發證明時應如實填寫分娩信息(《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發人員應查驗嬰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準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將正本、副本交給申領人,存根及相關證明材料(生育證、首次簽發登記表等)存檔,永久保存。
四、特殊情形如單親或采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寫,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有關情況說明并簽字,簽發機構在存根聯上注明有關情況并將書面情況說明與存根一并保存。
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母親一方,由新生兒母親本人出具單親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父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父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父親—方,由申領人出具單親聲明和親子鑒定證明,本院內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記錄母親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填寫母親信息;若不能提供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母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五、《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4
一、嚴格按照《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手續。
二、醫院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人員明確,職責分明。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做好證明的領用、保管、發放、報損、補發申請等臺帳記錄。單位領證憑介紹信、產科病歷到縣婦幼保健院購領。不得偽造、變造、倒買、轉讓、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報廢證明不得自行銷毀,統一交發證單位處理。
三、婦產科醫生應在孕婦產前檢查時,動員做好新生嬰兒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兒由接產醫生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發證人員應詳細核對新生兒有關信息及父母身份證件,并將申請書與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存檔,加強微機的養護,保證及時發證。印章管理人員應對證明核對無誤后蓋章,領證人須在《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領證人欄內簽字;拒領證者應簽字確認;非本院接產的新生兒,一律不得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應粘貼《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上。
五、對往年出生的兒童,應提供分娩記錄或手術記錄。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將報廢出生證明及報廢登記表一起上交縣婦幼保健院。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5
一、入庫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建立《出生醫學證明》入庫登記,實施臺帳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室保管。在證件運到接收時,須有2名以上證件管理人員在場清點證件數量后,將證件的起直編碼與數量登記入冊,并由接收人和驗收人分別簽字。
二、領發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與簽發機構在證件領發時,將每次領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日期、單位、證號登記入冊,并由領證人簽字、發證人簽字備查。
三、首次簽發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實行計算機打印,無計算機打印系統的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由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打傭出生醫學證明》。
各助產機構應在新生兒出生后及時出具《《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作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原始憑據同,同時在發放記錄本登記備查。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時,需提供新生兒父母人效身份證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分別 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所有項目要字跡清楚;若出現涂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確認。
簽發機構憑新生兒父母有效證件原件及《《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做好簽發登記,《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由新生兒父母親領取,副員由戶口登記機關拆切、保管,存根由簽發機構拆切,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對于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須提供書面聲明(單親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對于新生兒母親有效證件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
由于急產等特殊情況,在助產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不需要婦幼保健機構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在親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親生兒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出生申報:
1、親生兒父母雙方的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件;2、親生兒出生時兩名以上見證人的書面證明;3、親生兒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或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事實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
四、換發制度
換發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親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1、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登記而需要變更親生兒姓名的。
2、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因簽發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機構應及時換發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申領人可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院機構書面申請換發。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員完整情況予以相應換發,換發后原證件由換發機構歸檔保存,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五、補發制度
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親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由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統一辦理,親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書面申請、原簽發單位出具的相應分娩記錄和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親生兒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記戶口的證明等材料,向簽發單位所在地縣(市、區)級衛生
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經確認情況屬實,將丟失證件編號等信息在當地新聞媒體聲明作廢一個月后,可予以補發(已申報出生登記的只補發正員,副員由補發單位保存)。
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內容須一原證信息一致,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補發后及時將相關信息登記,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對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證明,以出生公證書為合法有效證件。
六、廢證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存儲過程中毀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打英填寫錯誤未簽發的證件,各簽發機構要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嚴格控制廢證率,對于廢證率超過1%的應予以整改。
對運輸、發放等工作出現的廢證,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并將《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登記、存檔,做好相關信息登記,每年度產生的廢證于次年1月5日前上交縣婦幼保健院并逐級上交至市婦幼保健院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報省證件的辦事處集中銷毀。
七、專人管理負責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入庫、領發、簽發、換發、補發、網絡管理工作等工作實行專人管理,明確職責。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和式樣統一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補發專用章,留樣后發放給簽發單位,并將印章式樣抄送本級公安部門戶籍登記部門和市級機構備案。
簽發機構名稱或印章發生損毀、被盜等情況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撤并或被取消簽發管理資格的,轄區證件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專用章、存根及其他相關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專人管理,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濫用印章。
九、證件丟失和假證報告制度
各地發生證件丟失事件時,管理和簽到發機構要及時查找原因,必要時需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常做好調查取證,在一個月內將數理、編碼等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將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數理編碼、丟失原因、處理結果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管理機構和行政部門。
簽發地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鑒定工作。發現可疑偽、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證件管理機構進行鑒定,明確真偽。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戶口登記機關等相關單位需要進行真偽鑒定的信函后應積極配合進行核查、鑒定,并及時將結果給予書面反饋
十、統計報告制度
簽發單位每季度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季報表》至轄區婦幼保健機構,區(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匯總后于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報市婦幼保健院辦公室。
十一、檔案信息管理制度
簽發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及其相關資料按首次簽發、換發、補發等分類進行歸檔,永久保存。
管理和簽發機構要做好親生兒相關個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6
1、出生醫學證明的負責人必須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法規,需經過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2、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文件,資料,用品需專柜專人管理,出生證明專用章及及出生證明紙由兩人分開管理,不得丟失,不得外借,違者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3、要做好出生證明的病人資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無關人,更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的資料外泄。
4、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兩人監督機制,即由管證明紙者開出生醫學證明,經管出生證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經院長申核簽字后方能發證。不得私開出生證明;更不允許涂改病人的'相關資料,必需按相關要求真實開出證明,如不按流程開出生醫學證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開證者個人承擔。
5、出生醫學證明要按規定的程序,到規定的單位領取,不得私改領取通道。
6、向家屬告知出生醫學證明信息除了寶寶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醫學證明的丟失,按相關流程到上級婦幼保健醫院補領。
7、有無準生證均可據實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不得以各種名義拒辦
8、領證人只能是媽媽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領取,需有媽媽本人簽的委托書,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后方可代領。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7
一、《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所有項目要填寫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楚,簽名正規,嚴禁涂改。
二、《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統一采用計算機打印;或用鋼筆(藍黑墨水)、碳素筆一次填寫,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三、簽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后,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上的“身份證號”欄目按照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填寫;申領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現役軍人、武裝警察證件,港、澳、臺護照或外籍護照,應當在“身份證號”欄填寫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號碼,此欄若有空格以“●”填滿;新生兒父母“年齡”欄目按照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的年齡填寫。
新生兒父母或新生兒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為《出生醫學明》申領人。申領人應當在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1.新生兒父母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和信息:
(1)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2)新生兒姓名;
(3)簽發機構要求的其它有關信息。
2.新生兒父母委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和信息:
(1)新生兒父母共同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2)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4)簽發機構要求的其它有關信息。
3.對于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
四、分娩信息中健康狀況可結合出生時的Apgar評分判定;出生地依據新生兒出生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填寫。
五、在婦幼保健機構出生的,在婦幼保健院后□內劃“√”;在婦幼保健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出生的,在醫院后□內劃“√”;由家庭接生員接生的,在家庭后□內劃“√”;其他地點出生的,在其它后□內劃“√”,并在“”上注明出生地點。
六、接生機構名稱按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全稱填寫,簽發日期按實際簽發日期填寫。
七、副頁和存根相關內容的填寫
1.出生地點:與正頁“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領證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寫;
3.嬰兒母親簽章:由新生兒母親或領證人簽字;
4.接生人員簽字:由負責接生的助產技術人員簽字或簽發人員簽字。
八、《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簽發機構加蓋印章前須認真核實《出生醫學證明》上的信息,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8
1、嚴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查詢賬號、密碼的使用權限管理,未經許可,不得泄漏密碼,如發生泄漏應立即更改密碼并向上級報告。
2、管理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因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而掌握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個案信息。
3、《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統計資料,對外公布權限歸屬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其他部門、機構和個人需要應用統計數據對外交流,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
4、用于《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計算機應專機專人專用,并設有開機密碼加強安全防范。
5、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數據的備份,以防數據失滅。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9
1、樹立服務意識,方便群眾,在保證證件有關信息的準確性的`同時,加快辦理速度,盡快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2、打印室依據新生兒出生時的真實情況,規范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加蓋本單位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后發給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
3、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前,要求新生兒父母提交身份證復印件,認真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申請書》,就所填項目內容的準確和完整性進行簽字確認。
4、發放《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做好有關登記,要求領證人在《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本》上簽字。
5、打證和加蓋專用章兩個環節不得集中在一個科室,產科負責打證,婦幼保健科負責加蓋專用章。
6、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領發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如因管理不善或違規而導致不良后果,將根據情節嚴重追究當事人行政或刑事責任。
7、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其監護人提供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并妥善保存,未經當事人本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否則造成不良后果由保存人承擔法律責任。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10
一、入庫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建立《出生醫學證明》入庫登記,實施臺帳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室保管。在證件運達接收時,須有2名以上證件管理人員在場清點證件數量后,將證件的起止編碼與數量登記入冊(表1),并由接收人和驗收人分別簽字。
二、領發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與簽發機構在證件領發時,將每次領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日期、單位、證號登記入冊(表2),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備查。
三、首次簽發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實行計算機打印,無打印系統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由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打印《出生醫學證明》。
各助產機構應在新生兒出生后及時出具《〈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表3),作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原始憑據,同時在發放記錄本(表4)登記備查。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時,需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分別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所有項目要字跡清楚;若出現涂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簽字確認。
簽發機構憑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做好簽發登記(表5)。《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由新生兒母親領取,副頁由戶口登記機關拆切、保管,存根由簽發機構拆切。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表6)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對于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須提供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對于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
由于急產等特殊情況,在助產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不需要婦幼保健機構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在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新生兒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出生申報。
1、新生兒父母雙方的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件;
2、新生兒出生時兩名以上見證人的書面證明;
3、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或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事實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
四、換發制度
換發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1、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
2、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因簽發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機構應及時換發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申領人可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書面申請換發。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予以相應換發,換發后原證件由換發機構歸檔保存,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表7),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五、補發制度
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由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統一辦理。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書面申請、原簽發單位出具的相應分娩記錄和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新生兒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記戶口的證明等相關材料,向簽發單位所在地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經確認情況屬實,將丟失證件編號等信息在當地新聞媒體聲明作廢一個月后,可予以補發(已申報出生登記的只補發正頁,副頁由補發單位保存)。
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內容須與原證信息一致,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補發后及時將相關信息做好登記(表8),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對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證明,以“出生公證書”為合法有效證件。
六、廢證登記銷毀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存儲、發放過程中毀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打印、填寫錯誤未簽發的證件。各簽發機構要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嚴格控制廢證率,對于年廢證率超過1%的應予以整改。
對運輸、發放、簽發等工作中出現的廢證,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并將《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登記、存檔,做好相關信息登記(表9),每年度產生的廢證于次年1月31日前逐級上交至市婦幼保健院婦保科,由婦保科統一報省辦集中銷毀。
七、專人管理負責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入庫、領發、簽發、換發、補發、網絡管理等工作實行專人管理,明確職責。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衛生部規定的標準和式樣統一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補發專用章,留樣后發放給簽發單位,并將印章式樣抄送本級公安部門戶籍登記部門和市級管理機構備案(表10)。
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損毀、被盜等情況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撤并或被取消簽發管理資格的,轄區證件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專用章、存根及其他相關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專人管理,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濫用印章。
九、證件丟失和假證報告制度
各地發生證件丟失事件時,管理和簽發機構要及時查找原因,必要時需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場,做好調查取證,在一個月內將數量、編碼等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將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數量、編碼、丟失原因、處理結果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管理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
簽發地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鑒定工作。發現可疑偽、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證件管理機構進行鑒定,明確真偽。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戶口登記機關等相關單位需要進行真偽鑒定的信函后應積極配合進行核查、鑒定,并及時將結果給予書面反饋。
十、統計報告制度
簽發單位每季度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季報表》(表11)至轄區婦幼保健機構,區(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匯總后于下一季度10日之前發e—mail至xxxxx@163.com,紙質報表20日之前上報市婦幼保健院婦保科。
十一、檔案信息管理制度
簽發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及其相關資料按首次簽發、換發、補發等分類進行歸檔,永久保存。
管理和簽發機構要做好新生兒相關個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11
一、嚴格按照《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手續。
二、醫院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人員明確,職責分明。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做好證明的'領用、保管、發放、報損、補發申請等臺帳記錄。單位領證憑介紹信、產科病歷到縣婦幼保健院購領。不得偽造、變造、倒買、轉讓、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報廢證明不得自行銷毀,統一交發證單位處理。
三、婦產科醫生應在孕婦產前檢查時,動員做好新生嬰兒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兒由接產醫生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發證人員應詳細核對新生兒有關信息及父母身份證件,并將申請書與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存檔,加強微機的養護,保證及時發證。印章管理人員應對證明核對無誤后蓋章,領證人須在《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領證人欄內簽字;拒領證者應簽字確認;非本院接產的新生兒,一律不得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應粘貼《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上。
五、對往年出生的兒童,應提供分娩記錄或手術記錄。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將報廢出生證明及報廢登記表一起上交縣婦幼保健院。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關于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04】19號)文件精神,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
1、《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具有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
2、必須使用由衛生部,公安部統一制發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嚴格發放。
3、按照國家規定的印模式樣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不得任意改動。
4、《出生醫學記錄》《出生醫學證明》由專人管理簽發。根據嬰兒出生狀態填寫,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涂改和弄虛作假。使用衛生局批準的計算機軟件備案、上報、打印。
(1)嬰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姓名填寫,用字必須準確。
(2)性別、健康狀況、出生地點分類應根據新生嬰兒出生時確認情況填寫。
(3)新生嬰兒父母姓名、身份證編號須依據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
(4)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須反復核實產婦姓名和嬰兒,嚴防冒充或填寫錯誤。
5、《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管理。對同一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記錄》與《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出生編號一致。
6、《出生醫學證明》交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涂改。
7、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收費標準。
8、本規定中的活產嬰兒指出生時有呼吸、心跳、臍帶搏動、隨意肌收縮四項生命體征之一的嬰兒。
9、根據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京衛婦字[2001]6號)文件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程序相關規定:
(一)《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經取得《出生醫學證明》,后因各種原因丟失原《出生醫學證明》者。
(二)補發程序:
(1) 新生兒父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及其復印件各一份(A4紙)到區婦幼保健院婦產科申請補發,并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申請、審核表。
(2) 婦產科對申請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申請、核審表進行核審,核審無誤者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將《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核審表及新生兒父母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 未報戶口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上戶口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10、本制度由本院解釋。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13
1、出生醫學證明的負責人必須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法規,需經過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2、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文件,資料,用品需專柜專人管理,出生證明專用章及及出生證明紙由兩人分開管理,不得丟失,不得外借,違者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3、要做好出生證明的.病人資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無關人,更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的資料外泄。
4、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兩人監督機制,即由管證明紙者開出生醫學證明,經管出生證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經院長申核簽字后方能發證。不得私開出生證明;更不允許涂改病人的相關資料,必需按相關要求真實開出證明,如不按流程開出生醫學證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開證者個人承擔。
5、出生醫學證明要按規定的程序,到規定的單位領取,不得私改領取通道。
6、向家屬告知出生醫學證明信息除了寶寶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醫學證明的丟失,按相關流程到上級婦幼保健醫院補領。
7、有無準生證均可據實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不得以各種名義拒辦
8、領證人只能是媽媽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領取,需有媽媽本人簽的委托書,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后方可代領。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14
一、日常管理
(一)病案室負責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應于病人出院后三日內(包括死亡)全部回收病案室。
二、病案保管與供應
1.病案室負責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記、索引編目、裝訂以及保管工作,在與病房交接病歷時,逐一登記住院號、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記處由交接雙方簽字。
2.病案室把好病案書寫質量的初查關,認真檢查病歷質量和內容是否系統、完整,從中提出存在問題,不斷提出改進辦法,促進病案書寫質量的不斷提高。
3.切實做好病案儲藏室的安全和對病案內容的`保密工作,不得隨意泄露。
4.門診患者須要參閱住院病案時,由門診醫師到病案室查閱。
5.院外和本院非醫務人員,不得查閱病案。
6.本院醫生不允許查閱與本專業無關的病歷。特殊原因需要,須經醫政處或醫患辦簽字。
7.復印歸檔病歷,按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要求可以復印。復印時,病案室工作人員根據復印證患者或家屬到指定地點,按規定復印相關內容,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和復印病歷。
8.病人及其陪護人員不得翻閱病案。病案在院內各部門間的流動,應由有關工作人員傳遞,不要讓病人或其陪護人員攜帶。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1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及省衛計委下發的 《河南省衛生和計劃生有委員會關手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隊衛婦幼〔2017〕9號)的要求,特制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資任追究制度;
1、各級出生證管理和簽發機構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其管理和簽發人員要簽署 《出生醫學證明終身責任制承諾書》,旦出現違法違紀事件,要終身追究責任。
2、《出生醫學證明》 證件管理、簽發和蓋章設有專人管理,并將名單報同級衛健委和上一級管理機構備案,人員更換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報備,上述人員不得使用借調和臨時聘用人員。
3、嚴格執行衛健委、公安部規定的印章規格及式樣刻制印章,井逐級備案。實行章與證件分開管理制度,印章應設專人管理。不得參與空白證的保管和打印。嚴禁在空白 《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4、嚴格控制廢證率,廢證率超過1%的,及時查找原因并遞交分析報告。
5、凡私自調劑或交換使用《出生醫學證明》 導致管理混亂的';
超范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 或出生情況證明材料的,泄漏《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生醫學證明》 和《出生醫學證明》
專用章的科室和個人;有院紀委、醫務科、保健部聯合調查核實后,報告醫院領導。組織召開不良事件討論分析會,查找原因和責任人,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根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處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制度 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衛生計生委、公安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 我省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監制,并統一編號。
第五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托安徽省婦幼保健所負責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委托管理機構應明確職責與任務,建立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監督,規范服務。
第七條 各縣(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應將轄區內經依法審批并獲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名單登記造冊,確定《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如有變動,應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并定期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各縣(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補發專用章標準及式樣統一刻制印章,配發至簽發機構,并將印章式樣抄送上級管理機構和同級公安機關備案。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九條 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各簽發機構應當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潮濕、破損或丟失的,應將數量、編號及時上報上級委托管理機構并申明作廢。必要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要嚴格控制廢證率,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分別標識作廢或加蓋作廢章,定期逐級回收,由省婦幼保健所統一銷毀。
第十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受理《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投訴、舉報,并組織對《出生醫學證明》真偽的技術鑒定。
第十一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委托管理機構應協調各簽發機構與婦幼保健機構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協作機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與孕產婦保健管理和兒童保健管理工作的銜接。
第十二條 各簽發機構要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管理,建立簽發管理制度,嚴格簽發程序,專人負責;設專人分別管理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和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禁出具虛假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三條加快《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化進程,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與公安等部門共享機制。各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定期將轄區內簽發機構名單、《出生醫學證明》發放號段、廢證編號逐級報送至省婦幼保健所。實現《出生醫學證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區還應定期將《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個案信息逐級報送省婦幼保健所,再由省婦幼保健所統一將相關信息通報省級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各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新生兒及其監護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 《出生醫學證明》申領登記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表、《出生醫學證明》存根,以及申請人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和電腦保存電子文檔等相關資料均應按檔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分類進行整理、歸檔,永久保存。
第三章 申領
第十六條 實行按屬地逐級申領制度。各簽發機構向轄區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機構,各市委托管理機構向省婦幼保健所逐級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嚴禁向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任何機構和個人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嚴禁跨地區、跨機構出借、轉讓《出生醫學證明》。嚴禁倒賣《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八條 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在辦理下級單位申領時,應查驗單位介紹信、申領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申領數量及編號并填寫登記本。
第十九條 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應對領取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登記,并按出生證編號先后順序使用。
第二十條 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各簽發機構應按規定時間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計劃和管理使用情況統計報表。
第四章 首次簽發
第二十一條 經依法審批并獲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分娩的新生兒,由該助產機構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二條 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國內公民收養查不到生父母的嬰兒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三條 各簽發機構應明確相關人員職責,助產機構接生人員負責規范填寫分娩信息;簽發人員負責查驗新生兒父母、領證人等相關有效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規范打印或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審核,并在審核無誤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打印,或用藍黑色鋼筆、碳素筆一次填寫,所有項目要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涂改。
各助產機構在辦理入院登記時應核對分娩產婦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并留存復印件。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產婦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對于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應提供本人簽字的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欄目處填寫“/”。
第二十五條各簽發機構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合理設計簽發流程,方便群眾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應廣泛宣傳《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申領和使用規定,指導孕產婦做好新生兒姓名、相關證明材料的準備。
新生兒父母應在出院前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確因特殊情況出院前未申領的,須在出生一個月之內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六條 對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出生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在本辦法下發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由新生兒父母(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2.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人員身份信息及接生情況證明;
3.親子(母子)鑒定證明;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在未取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機構分娩的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參照醫療機構外分娩申領。
第二十七條 各簽發機構應按規定做好發放登記,領證人在《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本》上簽字。
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二十九條 《出生醫學證明》免費簽發,嚴禁收費和搭車收費。
第五章 換發
第三十條 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由公安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或提供親子鑒定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可以向原簽發機構申請換發。
第三十一條簽發機構不得為當事人以變更新生兒姓名為理由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三十二條簽發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時,應審驗下列證明材料:
1.新生兒父母出具的書面申請;
2.原《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已入戶的)或正副頁(未入戶的);
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原簽發機構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按當事人換發原因核定相應材料予以換發。換發后,原證件由原簽發機構歸檔保存,并做好相關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1.《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藍黑色鋼筆或碳素筆的;
2.《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的、填寫字跡不清的、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4.《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5.《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
第六章 補發
第三十五條 因遺失、被盜等情況喪失《出生醫學證明》原件正頁或副頁的,可以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三十六條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
第三十七條 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市、區)委托管理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時,應審驗下列證明材料:
1.新生兒父母出具的書面補發申請;
2.原《出生醫學證明》作廢公告;
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復印件;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新生兒父母戶口登記簿原件和復印件;
6.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 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給予情況屬實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并做好相關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未辦理出生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出生登記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第七章 責任
第四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或人員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由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于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對于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管理機構、簽發機構或工作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資格,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衛婦秘〔2004〕650號)作廢。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親子鑒定證明指經省司法廳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
第四十五條 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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