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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工作職責
(一)執業藥師崗位設置
一、醫藥生產企業
1.廠長(經理)或主管生產(技術)、經營的副廠長(副經理)及總工程師崗位;
2.技術工藝主管崗位;
3.質檢主管崗位;
4.銷售主管崗位;
5.制劑廠供應主管崗位、制劑車間主任崗位。
二、醫藥經營企業
1.醫藥批發企業
(1)經理或主管經營業務副經理崗位;
(2)質檢部門、化驗室主管崗位;
(3)藥品經營部門主管崗位;
(4)藥品倉庫主管崗位。
2.醫藥零售企業
(1)門市部經理或主管業務副經理崗位;
(2)藥品零售質量主管崗位。
三、有關要求
1.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在以上所列關鍵崗位配備執業藥師。對藥品生產、批發企業質檢、化驗部門主管負責人,在1996年底前必須由執業藥師擔任。其它崗位1997年底前配備執業藥師。
2.在關鍵崗位配備執業藥師是申領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合格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對原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年檢時,要檢查其關鍵崗位配備執業藥師情況,對不能按時達標的單位即行緩發直至收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合格證”。對新辦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在關鍵崗位配有執業藥師,才能發給“合格證”。
(二)執業藥師崗位職責規范
一、主要職責
1.執業藥師有權依法開辦或領辦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是申領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合格證的必備文件;
2.在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中,執業藥師必須對藥品質量負責;
3.執業藥師有權參與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各環節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的制訂及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處理;
4.執業藥師對企業和部門領導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規的決定,有權提出勸告或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報告;
5.執業藥師有責任對處方提出質疑,有查證處方的法律及職業責任;
6.執業藥師有指導患者用藥的責任;
7.一個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單位執業,并對其所分工的業務負責。
二、政治素質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令、法規;
2.熱愛醫藥事業,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以確保藥品質量,維護人民身體健康為基本準則;
3.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堅持原則,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三、知識水平
1.熟悉《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GMP》、《GSP》等國家對藥品生產、銷售和流通環節的各項法規、條例和規范;
2.掌握醫藥專業理論和技能,掌握現代醫藥企業管理的基本理論與方法,并具有一定實踐經驗;
3.不斷更新知識,注意國內外醫藥信息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醫藥知識和先進的醫藥技術,以保持較高的專業技術水準;
4.熟悉與醫藥相關的綜合知識;
5.掌握一門以上醫藥專業外語。
四、業務能力
1.正確理解、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對企業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的重大問題能正確分析判斷和及時處理;
2.具有獨立依法執行業務的能力;
3.善于吸取國內外經營管理經驗,結合企業實際和市場變化情況,改革創新,完善企業經營機制;
4.按照企業經營目標,科學地組織有關生產、經營活動;
5.對藥品生產、經營進行有效監督,確保人民用藥安全、有效。
五、文化程度、經歷與身體素質
1.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2.經考試或考核、認定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3.符合《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規定條件;
4.身體健康,能適應本崗位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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