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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養豬養殖員管理制度
豬肉安全生產管理操作指南一、養殖場生產環境
養殖場應建在水源保護區、交通要道、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禁養區域以外。生產和建筑布局應符合相關工藝要求,有防疫隔離設施,生產區、生活區、緩沖區。空氣質量和水質量應符合養殖業環境質量要求。即符合GB/T18407.2-2001《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畜禽產地環境評價要求》、農業部NY/T388-1999《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和NY5027-2001《無公害食品畜禽飲用水水質》等標準的規定。
二、養殖場生產工藝和養殖規模 養殖場應具有合理的生產工藝、先進的養殖技術,符合養殖品種的規模化、專業化生產流程,按照全進全出等合理的飼養工藝進行生產;應養殖符合市場需求、生產性能優良的品種;自留種苗要符合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規劃要求。記錄和技術資料齊全。符合農業部NY/T5033-2001《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管理準則》標準的規定。 三、養殖場規章制度 養殖場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同時,應建立、建全相應的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并張榜明示,各項生產指標與崗位責任制明確。整個生產過程應嚴格遵守養殖技術規范。所有記錄檔案保存完整,并應盡可能長期保存,最少應在清群后仍保存2年。 四、投入品使用規范 (一)飼料及原料:飼料及原料應符合營養指標和衛生指標要求。執行標準GB13078-2001《飼料衛生標準》、NY5032-2001《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飼料使用準則》。所使用的飼料添加劑產品必須是農業部公布的《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所規定的品種和取得試生產產品批準文號的新飼料添加劑品種,并由取得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具有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農業部發布的《飼料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牧發[2001]20號通知”)和無公害養殖對藥物使用的要求。按國家要求增加或減少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品種,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飼料中直接添加獸藥用于疫病治療和防治,要嚴格遵循獸藥使用規范;不得添加國家嚴禁使用的鹽酸克倫特羅等違禁藥物。 (二)藥物的使用:對動物疾病進行預防、治療、診斷所用獸藥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獸藥質量標準》、《進口獸藥質量標準》和《飼料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規范》的相關規定。所用獸藥必須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具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供應商,所用獸藥的標簽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購進的獸藥必須來自具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藥物的使用嚴格遵循NY5030-2001《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獸藥使用準則》規定的藥品名錄、制劑、用法與用量、休藥期,禁止使用未經批準或已經淘汰的獸藥和違禁藥品。 五、飼養管理規范 飼養過程中應按GB8474《豬的飼養標準》和NY/T5033-2001《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管理準則》等標準進行管理。飼養人員應定期應進行健康檢查,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飼養工作。技術人員應有專業學歷證明或經過職業培訓,并取得綠色證書后方可上崗。飼喂應按養殖技術規范進行,每次飼料添加量要適當,防止飼料污染。根據飼養工藝進行轉群,做好生產計劃安排,創造適宜養殖的生產環境,認真做好日常生產記錄。 六、防疫檢疫規范 養殖場應建立、建全嚴格的防疫管理制度。定期做好養殖場所、環境和生產用具的消毒工作;實施動物免疫登記證制度,對國家和北京市獸醫管理部門確定的必須免疫的動物疫病嚴格按免疫程序實施免疫;積極配合動物疫病檢測機構對疫病進行檢測和監督。確保全年無一、二類傳染病發生。 (一)防疫:對人流、物流進出消毒;內、外環境進行消毒;銷售和外購動物隔離檢疫;動物疫病定期檢測凈化,及時進行疫情報告、疫情處理、疫情發布等工作。 (二)衛生消毒:選擇對人和動物安全、沒有殘留毒性、對設備沒有破壞、消毒效果好、不會在體內產生有害積累的消毒劑進行消毒,重點做好動物養殖場所、環境、生產用具的消毒工作。 (三)疫病的預防接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北京市動物檢疫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動物防疫性預防接種。按國家確定的必須免疫的動物疫病,實施計劃免疫。依據當地疫病流行和受威脅情況,對計劃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進行免疫。疫苗來源于具有動物生物制品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加強疫苗的管理和保存。疫病的預防接種按免疫程序進行,實施動物免疫登記制度,做好登記記錄。 (四)寄生蟲控制:選擇的驅蟲藥應具有高效、安全、廣譜的特點,符合無公害養殖獸藥使用準則規定的藥品,按驅蟲程序進行驅蟲,作好驅蟲記錄。 (五)動物疫病監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規要求,制定疫病監測方案。對一、二類動物傳染病實施常規監測,依據疫病流行和受威脅情況對其他疫病進行監測。要積極配合動物疫病檢測機構對疫病進行檢測和監督。 (六)疫病控制和撲滅:發生疫情或疑似發生疫情,獸醫和防疫員應及時診斷,并向當地獸醫管理部門報告疫情。確診發生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必須撲滅的傳染病時,應配合當地獸醫管理部門,實施嚴格的隔離、撲殺、封鎖。發生國家或地方控制需凈化的疫病時,應對動物群體實施清群和凈化。發生疫病的養殖單位,應按國家要求進行消毒,對病死或淘汰的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產品質量 產品質量應符合DB11/154《豬肉安全衛生要求》的規定。并通過生產環境、疫并藥殘全過程的檢測和監測,取得綠色或安全食用農產品認證。 第二部分 屠宰廠有關要求 一、總平面布置和環境衛生 (一)屠宰廠應建在遠離學校、幼兒園、村莊、居民區、地表水二級保護區、地下水源防護區、畜牧場和其他有動物防疫要求的場所500米以上。并位于居民區主要季風下風處和水源的下游。 (二)屠宰廠周圍應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GB5749-199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并應避開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物質的工業、企業及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和場所。 (三)屠宰廠應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生產區必須單獨設置活豬、廢棄物、產品和人員出的出入口,且產品與活豬、廢棄物在廠內不得公用一個通道。 (四)生產區各車間的布局與設施必須滿足生產工藝流程和衛生要求。必須遵循健康豬和疑病豬嚴格隔離的原則。原料、半成品、產品等加工應避免迂回運輸,防止交叉污染。 (五)設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獸醫檢疫設施。 (六)備有適用的消毒設施、消毒藥品,建立健全消毒制度。 (七)廠區的路面、場地應平整無積水。主要道路及場地宜采用混凝土或瀝青鋪設。 (八)活豬進廠應設置與門同寬、長3m、深0.1m~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車輪消毒池。急宰間、不可食用肉處理間及隔離間的出入口處應設置便于手推車出入的消毒池。 (九)廠區內的室外廁所均應采用水沖式的,且有防蠅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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