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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 一、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的責任,確保公司財產、職工生命安全,根據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 二、本司范圍內負有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個人和部門,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職責而導致發生生產、設備、質量、交通、火災、盜竊、傷亡等安全責任事故的,均應按本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 三、本公司安保科為本制度的實施監督機構。
· 四、各公司、部門經理是本級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為第二責任人,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 五、事故處理分工:
· 1、安保科負責集團各公司、部門發生事故后的調查處理,對事故全面分析,總結教訓,提出處理方案;
· 2、各公司、部門事故發生后,要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安保科和有關領導報告,并及時處理;
· 3、各公司、部門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后,本單位領導或指定負責人要負責事故的善后處理,配合安保科調查;
· 4、發生人員傷害事故,本公司、部門要及時采取措施,積極穩妥處置,必須送醫的,先將傷員送往就近醫院處理后,送往定點醫院進行治療,安排人員護理;
· 5、各公司、部門發生人員傷害事故后,應在15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工傷簽定小組申請簽定,并由事故單位相關領導或者指定專人配合調查確認;
· 6、集團公司工傷小組認定為工傷后,事故單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縣勞動社會保障局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主動配合調查,報送相關材料;
· 7、治療期間,事故單位領導要主動向醫生了解治療方案,根據治療情況,提出合理建議,盡可能減少治療費用,并向集團公司相關領導匯報;
· 六、各公司、部門領導、管理人員和當事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造成以下安全責任事故的,由當事直接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10%--100%的賠償責任,相關領導、管理人員按其責任大小和直接損失給予2%至10%的處罰;
·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違規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 2、不接受主管部門和領導管理、監督,不聽合理意見,強制違章作業的;
· 3、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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