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與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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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14篇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1

  第一條為加強塘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確保工程施工質量,依照國家、水利部有關規程規定及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省水利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等,結合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塘壩整治辦負責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行監督、抽查,鄉(鎮)村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

  第三條塘壩工程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

  1、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

  2、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按各自參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現場人員負具體責任。

  第四條塘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負責,設計、施工單位保證,縣塘壩整治辦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第五條參與塘壩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管理人員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教育,按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及其它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檢查體系,建立和完善保證工程質量的管理機制,設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施工單位的設備與材料必須使用國家的合格產品,并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七條重要隱蔽工程以及關健隱蔽部位的工程質量,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程施工。

  第八條在工程完工后要按規定進行驗收。工程建設實行“質量一票否決制”,質量不合格的必須返工或補修直至驗收合格。否則,不予簽證,工程項目部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驗收,施工單位不得離場或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九條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到縣塘壩整治辦申報開工報告,工程驗收應當有縣塘壩整治辦出具的質量合格的'評價意見和評定報告,否則,不得進行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章工程項目部質量管理

  第十條工程項目部是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的核心,從工程開始到竣工驗收,對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工程項目部對工程負總責。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部應根據工程規模,工程特點,按有關規定,擇優選擇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的選定應選擇有資質的單位。參建各方必須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項目部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完善并嚴格執行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對工程全過程的質量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項目部要按照工程項目的隸屬關系,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工程質量月報,以文字形式如實反映工程形象進度、已完工程的合格率,及時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項目質量責任人要對報告的內容簽字負責。

  第十四條項目部要按照國家檔案法和有關行業檔案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工程檔案,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第十五條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初驗,評定質量等級;牽頭組織參建單位整理各類竣工驗收報告,申請縣塘壩整治辦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設計、施工的質量管理按照《省水利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章附則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2

  一、差旅費財務管理制度在基層科學事業單位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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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出臺的管理辦法面向全社會,如:20xx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適用范圍包括全體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所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因此,管理辦法中的一些概念都比較籠統,難以詳細羅列所有的適用對象。當基層科研單位的工作人員需要對一些模棱兩可、非常規的情況做出判斷時,因沒有明確的依據,經常陷入疑惑,影響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例如:《辦法》中第三條差旅費概念中所述的“工作人員”,毫無疑問包括單位名冊中的在職職工,但科學事業單位還經常遇到其他人員出差的情況,包括學生、科研項目成員但非本單位職工、勞務派遣人員的差旅,以及科研項目開展工作需要邀請的專家來訪差旅等。又如:《辦法》中差旅費概念所述的“常駐地以外地區”,如何劃分也是基層科研單位討論的焦點,是否簡單的以市內市外為界限劃分常駐地以內以外?其他人員的差旅費,市內遠郊地區的差旅費應如何管理,相關開支是否可以報銷,成為盲區,使差旅審核審批人員處于尷尬的局面。

  (二)基層單位難以落實個別條款

  國家管理辦法規定的個別條款有時會遇上基層科學事業單位的特殊情況,如果生硬的強制執行,難免造成科研人員與管理人員之間的矛盾,打擊科研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影響科學事業的發展。比如:《辦法》中第二十五?l規定,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以及其他與差旅相關的費用。在20xx年9月15日印發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中對住在自己家里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的兩種情況做出了補充說明,規定得到所在部門領導批準的可以報銷除住宿費以外的其他差旅費用。但是,基層科學事業單位還存在著各種其他情況,如:科研人員到企業調研,企業承擔其住宿費,或者科研人員到船廠調試設備,船廠建有宿舍可免費提供科研人員使用,但交通費、伙食費等需要科研人員自行解決。這些情況都不適用《解答》中情形,但確實發生了除住宿費以外的其他差旅費,應如何完善相關規范,使真實發生的差旅費在良好的管理流程下得以順利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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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每個基層單位所處的行業不同,涉及的具體業務也各有特點,都會碰到單位存在的但《辦法》中沒有規范的問題。近年來,一些單位在財務審核工作、內審工作中發現了各種與差旅費相關的問題,如:使用虛假機票或者票面價格與官網查驗價格不相符的機票報銷差旅費;參加組織方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仍重復報銷伙食補助及市內交通補助;差旅期間進行招待業務的`出差人員,既報銷招待費用,又報銷伙食補助等。針對自身特有的問題,基層單位是否能通過有效的固定方式,并將其制定成相應的具體條款,以防范問題的發生。

  綜上所述,鑒于差旅費財務管理制度在基層科學事業單位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基層科學事業單位應結合自身情況,制定因地制宜的具體化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二、基層科學事業單位制定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應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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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基層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最重要的前提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及地方政府規章、主管單位的相關管理辦法,只有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單位才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適用的實施細則。例如,單位制定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必須遵循財政部出臺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以及主管部門的差旅費管理辦法。

  (二)明確化

  基層單位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應將《辦法》中的相關概念更明確化,最好能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將涉及的范圍或對象一一清晰羅列出來。以差旅費為例,基層科研單位實施細則應清晰列明差旅費適用于在職職工,單位的學生、項目成員、人才派遣工作人員、勞務人員、邀請來訪的專家等,并同時詳細規定上述人員的出差審批流程,如出差前需要填寫出差申請表并經部門負責人及人事部門審批。再如,單位可依據差旅經常發生的市內遠郊地區的距離判斷并決定是否應將其納入差旅的范圍,因為一些市內遠郊地區往往比毗鄰的城市更遠,若單純以市內市外區分,會大大打擊科研人員工作的主動性。另外,單位應將納入差旅范圍的市內遠郊地區清楚列示在實施細則中,既有助于管理人員執行,也方便科研人員查詢,減少矛盾,提高管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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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證經濟業務真實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基層單位應充分考慮業務中遇到的特殊情形,并梳理出具體的處理辦法,使實施細則操作性更強,同時更體現人性化。對于無住宿發票的差旅,實施細則可規定附合理說明的無住宿差旅費也允許報銷其他差旅相關費用,同時規定無住宿說明應由第三方出具,若無第三方說明時,也可由本人做出說明但需要經過相關負責人審批,實施細則還應詳細寫明對應的審批流程及審批責任人。再以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為例,工作人員因接到緊急任務且對應等級的機票已訂滿等原因,只能購買高一等級的機票,實施細則可明確上述情況的審批責任人及審批流程,審批過的票據可實報實銷。此外,具體的實施細則大大減少領導“特批”的情形,防范領導權力凌駕于制度之上,更好的貫徹以制度管理單位的理念,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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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基層單位的個別化管理需要,制定相關具體化條款。比如,根據單位具體業務情況,增加對業務真實性控制的細則。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應規定機票購買的途徑為政府采購機票管理網站、航空公司直銷機構、政府采購機票管理網站公布的具備機票銷售資質的機構,還應規定報銷機票時需附蓋有安檢章的登機牌或附包含已乘機狀態的航空公司官網查驗依據。對于參加會議、培訓差旅,實施細則應規定報銷時需附會議通知、議程,使審核人員可據此判斷是否可以報銷伙食補助以及市內交通補助。

  三、基層科學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制定需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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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人員開展科研項目常常需要實地調研、參加各種研討會議、與其他項目合作單位交流等,這些業務活動都與差旅費管理密不可分,因此,科研人員最了解一些與差旅費相關的特殊問題,以及一些亟待解決的切身問題。基層科研單位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制定前,管理部門應盡可能的采取各種有效方式收集科研人員的問題及建議,如:組織舉辦座談會、參加研究室的例會,提供科研人員與管理人員面對面交流差旅管理與報銷問題的機會;提供郵箱、電話、微信等各種方便的渠道讓科研人員提交問題及建議;設計差旅費調查表并廣泛發放給各研究室,充分收集科研人員的問題及建議。而且通過鼓勵科研人員與管理層對話,鼓勵科研人員參與單位實施細則的制定,也讓科研人員更了解新制度的必要性,從而更好的接受新制度。相反,壓制科研人員發表意見,只會變成抵制、敵對的情緒,妨礙新制度的推廣。收集工作完成后,相關管理人員應認真對待科研人員提出的問題及建議,對其進行分類,并分析問?}的根本原因,制定針對性的措施、條款,編入單位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此外,科研業務、科研環境都在不斷變化,問題與建議都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此,實施細則的制定工作也不是一勞永逸的,管理部門應把調查收集工作常態化,如每年做一次,遇到新問題,或發現已過時條款,都應對具體實施細則進行完善,使具體實施細則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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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的制度實施細則都與多個管理部門相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前,相關的管理部門應做充分的交流溝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制定部門,提出自己部門的管理問題,并一同深入分解業務環節和步驟,理順各部門責任,以確保部門負責人與經辦人都了解自己具體的責任,保證實施細則制定后能順利運行。若相關部門不重視,在實施細則制定的過程中沒有充分的參與,也不了解實施細則的細節,則很可能出現制定后相關的管理部門都不了解其責任以及具體有關條款的情形,或者出現制定后相關管理部門才提出執行有問題的尷尬局面。以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為例,一般由單位的財務處負責制定,但絕對不是單靠財務處就能完成制定工作的,差旅申請管理、差旅報銷管理與研究室負責人、人事處、科技處、主管所領導息息相關,各部門負責人都有各自對應的審核審批責任,以一基層科學事業單位為例,差旅費主要風險關鍵控制責任對照表如下所示:

  只有各部門做好充分協調,分配好各家責任,保證差旅管理的主要風險均有部門進行把關,具體實施細則才能有效運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3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發〔20xx〕2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xx〕25號)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20xx年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監總廳〔20xx〕19號)精神,在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魯安監發〔20xx〕124號)基礎上,并結合濟南工作實際,制定《濟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以發布,望各有關單位按照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用于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并組織應急預案確定的各項措施的實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基本要求;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監管的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制指導性文件。

  第五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級、本部門職責和行業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全面分析、評估本企業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在廣泛聽取一線生產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三種以上(含三種)風險種類、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規模較小,事故類型較單一(一至兩類)的,可編制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應包括不同事故類型的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應急救援預案的格式、要素及內容應符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要求。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八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或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或作業場所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條 新成立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編制有關應急預案,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規定進行評審(或論證)、備案、培訓和演練等;已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本細則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或完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按照有關程序完成評審(或論證)、備案等工作,并定期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預案涉及的主管部門人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人員和相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與評審的專家由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從本市的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大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少于5人;中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

  小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按照行政區域劃分采用會議形式由專門的專家評審組集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集中評審會由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召集,并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并向社會公布本市的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負責應急預案評審專家隊伍的聘任、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評審專家應具備相應的職業品德、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xx〕73號)及《關于印發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24號)的要求,以會議形式進行。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預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險分析的科學性、預防和救援措施的針對性、應急響應程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與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銜接等。評審專家應本著對社會和企業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全面、科學、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評審(或論證)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名稱;

  (二)評審地點、時間、參會單位和人員;

  (三)專家書面評審意見(附《要素評審表》);

  (四)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

  (五)專家名單(簽名);

  (六)參會人員(簽名)等。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專家和政府有關人員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按要求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不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將修改說明報專家會簽通過。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經專家評審或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實施。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制度,建立應急預案數據庫,對審查通過后備案的應急預案進行分類存檔。

  第二十一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抄送所在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檔;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在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15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申請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綜合意見;

  (三)評審或論證專家名單(簽名);

  (四)應急救援相關人員培訓花名冊或證書;

  (五)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三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預案審查和備案制度,依法將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的應急預案作為行業準入的必要條件,強化監管監察。應急預案不健全或未通過專家評審的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業企業,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對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事項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指導、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組織本地區、本部門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根據預案演練情況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 實行應急預案登記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報送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中型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應邀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及專家參加評估。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社區、鄰近單位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7日前公示告知。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演練單位應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預案涉及關鍵要素變化的應及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將納入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備案的,由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類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業〔20xx〕143號)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30日起實施。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4

  第一條梧州市單項協會須獲得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授權后,方可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二級(含)以下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以下簡稱裁判員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梧州市單項協會獲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授權需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鐣䦂F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ǘ┎梦瘯藛T名單,按《梧州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執行;

 。ㄈ┍卷椖坎门袉T認證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按《梧州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執行;

  (四)裁判員認證授權申請表。

  第三條授權流程:

 。ㄒ唬┪嘀菔袉雾梾f會將申請材料報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訓練競賽和青少年體育科。

 。ǘ┙浳嘀菔形幕瘡V電體育和旅游局審核后,下發授權文件。

  第四條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對裁判員認證授權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五條獲得授權的梧州市單項協會在開展裁判員認證管理工作時,接受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監管,在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訓練競賽和青少年體育科備案。

  每年12月,獲得授權的單項協會將本年度裁判員認證工作總結、認證人員名單等有關材料報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訓練競賽和青少年體育科進行備案,訓練競賽和青少年體育科負責監督獲得授權的單項協會,對不符合要求的單項協會提出整改意見,若整改后仍不合格,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有權撤銷授權。

  第六條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注冊、分級管理,獲得授權的'梧州市單項協會需做好二級(含)以上裁判員認證管理工作,對各縣(市、區)三級裁判員認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協助廣西單項協會或廣西體育運動發展中心做好二級、三級裁判員證書的管理、發放工作。

  第七條裁判員技術等級證書申領流程,按《梧州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執行。

  第八條獲得授權的梧州市單項協會不得跨區域、跨項目,各縣(市、區)不得跨區域進行裁判員認證。

  第九條各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梧州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梧文廣體旅字〔20xx〕35號)第十五條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有序推進本地區三級裁判員認證工作。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辦公室 20xx年4月6日印發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5

  第一章前言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保證質量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確保鋼結構工程的制作質量,滿足標準和用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各部門職責

  第二條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為公司質量管理的主控部門,負責按合同、圖紙、工藝標準、國家相關規范等對生產全過程質量實施管理監控,對質量標準的確定、專檢、發貨質量的控制、試驗檢測、技術資料編制及質量問題的處理負直接責任。

  第三條物資設備科對采購原材料負直接責任,并負責提供相關質量證明文件。

  第四條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對詳圖分解質量、提料計劃、圖紙技術交底、圖紙變更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生產車間對生產過程自檢及交接檢負責,對產品質量負直接責任。

  第三章過程控制程序

  第六條每個工程開始生產前,由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組織車間進行制作交底,并由參加各部門簽字附交底記錄。

  第七條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進行材料計劃、分解詳圖必須有制圖人員簽字,圖紙發放生產部核對后下發至車間生產,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留圖紙發放記錄備查。

  第八條原材料(主要是鋼板、型鋼、焊絲、焊劑、油漆等)進場應由物資設備科填報檢單、附相關質量證明文件、經質量管理部按照相關規范標準進行外觀實測等檢查合格后批準辦理入庫手續,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列臺賬備查。

  第九條條板、鉚焊、打磨、除銹、涂裝、預拼裝每一道工序都由生產班組進行自檢,并填寫自檢記錄,自檢合格后附自檢記錄報請質檢員進行檢查,專檢合格后質檢員見證由班組進行上下道工序交接,填寫交接檢記錄進入下道工序。

  第十條對于批量生產的首件構件,執行樣板制,由質檢員根據圖紙要求檢查合格后簽認報檢單方可批量生產。

  第十一條每一批鋼構件成品生產完畢后準備發貨前,由生產部組織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進行聯合檢查,質檢員簽認合格后方可組織發貨。

  第十二條裝車產品的包裝必須按有關標準及業主要求進行,由生產車間制定一個合理的包裝方案,經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驗收并簽認發貨單方可發貨。

  第十三條構件過程標示、編號由生產部安排專人負責,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四條車間的結算應由車間報工作量,由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核定工作量經質檢員簽認質量方可交由經營科依據生產定額結算。

  第四章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十五條、對質量問題的'過程控制、實行通報表彰、批評、宣傳欄張貼,過程獎罰的手段強化實施,附獎罰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工序間專檢過程中發生的一般質量問題,質檢員填寫整改通知單,注明整修意見,交由生產部安排整修,整修合格由生產部報質檢員簽認處理完畢。

  第十七條存在較大質量問題的返修,由工程質量技術科報請總工程師,由總工程師協調制定整改方案處理。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檔案局、國家科委、建設部頒布的《科學技術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升級辦法》的規定,結合中醫藥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縣團級以上(含縣團級)獨立的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

  第二章 申報、考核與審批

  第三條 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分為:國家一級、國家二級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級(以下簡稱“局級”)。國家一級、二級按國家檔案局制定的(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國家標準及考核內容》進行考評,局級按《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局級標準及考核內容》進行考評。

  第四條 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申報工作,采取自愿申報、分級考評、審批的辦法。

  第五條 各申報單位在按照不同級別的科技事業檔案管理標準及考核內容進行自檢后,按其隸屬關系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

  第六條 考評工作程序:

  (1)聽取申報單位自檢情況的匯報;

  (2)對照申報等級標準,結合實際情況逐項考核評分;

  (3)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議,提出考評意見作出考評結論;

  (4)向申報單位公布考評情況,并宣布考評結果。

  第七條 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局級檔案管理的審批工作按隸屬關系進行,局直屬單位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批;地方所屬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批。

  第三章 考評組的組織

  第八條 根據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需要設立考評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直屬單位的考核評審工作;地方所屬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的.檔案目標管理工作以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為主,會同地方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考核評審。

  考評組一般由5-7人組成,考核局級檔案目標管理單位時,至少應有3名局級以上評審員參加。

  第九條 局級評審員的條件:

  (1)能正確理解并執行國家關于檔案工作和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2)能夠熟練掌握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標準,工作認真負責,秉公辦事;

  (3)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大專以上學歷并有三年以上檔案業務指導或中醫藥科技管理工作經驗。

  第十條 評審員的職責:

  (1)接受對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業務咨詢;

  (2)參加目標評審工作;

  (3)及時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情況和問題。

  第十一條 國家級評審員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推薦,國家檔案局審核后聘任。局級評審員由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推薦,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聘任。

  第十二條 局級檔案管理評審員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續聘,不再從事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應解聘。

  第四章 獎勵、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檔案管理等級證書是驗證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水平的標志。獲得檔案管理等級證書的單位按國家檔案局升級辦法的規定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印制“局級檔案管理證書”,不定期公布局級檔案管理達標單位名單。

  第十四條 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成績,表現突出的檔案管理人員,其事跡可作為評選先進工作者或晉升的考核依據。

  第十五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有關檔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已達到檔案目標管理的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進行復查。發現單位的檔案管理水平低于證書等級時要求單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并收回其證書。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中不堅持原則的考評組提出批評,并取消不合格單位的局級檔案管理等級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7

  7月實施細則:最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20xx解讀——7月實施細則:4月14日,商務部印發了新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并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舊版法案將同步廢止。

  銷售管理辦法提出,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據悉,汽車超市,賣場,電商等模式都將進入社會化銷售體系,以此來打破過往單一的品牌授權體系,消除行業壟斷。

  新法案中還明確提出,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業內人士表示,新《辦法》的落地實施對廠家提出進一步的要求,切實提高自己的產品競爭力,否則失去“品牌授權”保護后很可能在市場競爭中被淘汰。新辦法出臺后,更多的社會資本將會進入汽車流通行業,汽車銷售也將從單一種渠道變成多種渠道。新辦法也將會改變汽車生產商在汽車流通環節一家獨大的話語權,平衡汽車生產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2月20日商務部第9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經商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同意,《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20xx年第10號)同時廢止。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

  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第五條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后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并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并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售后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后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九條供應商、經銷商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

  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條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售后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后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五條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并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并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第十七條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配件,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銷售或者在售后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辦理免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原廠配件,是指汽車生產商提供或認可的,使用汽車生產商品牌或其認可品牌,按照車輛組裝零部件規格和產品標準制造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質量相當配件,是指未經汽車生產商認可的,由配件生產商生產的,且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廠配件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再制造件,是指舊汽車零部件經過再制造技術、工藝生產后,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回用件,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或維修車輛上替換的能夠繼續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并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8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應包括傳染病防治目標,并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按省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的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承擔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責任范圍內的傳染病防治管理任務。

  第四條 對預防、控制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各級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科技等部門,應利用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傳染病預防知識和防治措施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按建設部、衛生部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設施,對污水、污物、垃圾、糞便進行清理、消毒、無害化處理,預防傳染病的傳播和流行。

  第八條 從事飲食、美容、美發、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發現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性病、化膿或滲出性皮膚病等其他傳染病時,應立即調離崗位,未治愈前不準從事原崗位工作。

  第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醫院內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一)建立預防醫院內感染組織,健全消毒、隔離制度;

  (二)綜合性醫院應分設腸道傳染病或傳染病門診,傳染病病人與普通病人不得混住同一病區;

  (三)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等必須一人一用一滅菌;

  (四)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須按衛生要求消毒;

  (五)診室、病室、供應室、手術室、制劑室、化驗室、嬰兒室、分娩室、燒傷病室、監護室等,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室內微生物學監測,達到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六)一次性醫療用品,用后不得再重復使用,并及時銷毀處理,記錄備案;

  (七)化驗室采集的血、尿、痰、便等檢驗樣品,必須經嚴格消毒后方可廢棄。

  第十條 生產、經營、使用的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按衛生部的《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招用流動人員2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必須做到:

  (一)在招工前10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用工人數、人員來源、用工時間;

  (二)及時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傳染病的發生情況;

  (三)按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采取預防、控制傳染病的衛生措施。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應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接受預防接種。適齡兒童家長或監護人應及時向醫療保健機構申辦預防接種證。

  托幼機構、小學在辦理入托、入學手續時,應查驗預防接種證和體檢證明。對未按規定接種和體檢的,應及時告知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補種和體檢,并辦理預防接種證和體檢證明。

  第十三條 采供血機構、生物制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接受衛生防疫機構的監測,保證血液、血液制品的質量。

  嚴禁供給、使用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十四條 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或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必須按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進行衛生處理。

  出售舊衣物等廢舊生活用品必須按要求進行衛生處理,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衛生防疫機構的監測管理。

  第十五條 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流行時,衛生行政部門與畜牧部門應及時互通疫情,通報病種、時間、地點、強度及范圍等情況,并按各自職責分別對人、畜開展防治工作。

  傳染病流行區的家畜、家禽、野生動物,未經當地畜牧部門檢疫不得外運。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必須按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控制傳染病的要求,承擔傳染病疫情監測任務,采取防治、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衛生防疫機構接到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疫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人到現場進行嚴格的衛生處理。

  第十八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緊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接到下一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緊急措施的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做出決定。

  只有符合《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才能解除緊急措施,并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十九條 在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當地人民政府應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組織衛生、醫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城建、農業、畜牧、商業、民政、郵電、廣播電視等部門,采取《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對傳染病的預防、治療、監測、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訂傳染病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責令被檢查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進傳染病防治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事項。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推薦的傳染病管理監督員,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聘任發證。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內設立的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證。

  第二十三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和傳染病管理檢查員,應按《實施辦法》規定的任務,做好傳染病防治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執行職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或拒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傳染病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傳染病防治管理中疑難案件或有爭議案件的鑒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等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依照《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多不超過三萬元。

  第二十八條 妨礙或拒絕傳染病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消毒藥劑是指消毒、滅菌或洗滌消毒的制劑,消毒器械是指用于消毒、滅菌的各種器械或裝置。包括:

  (1)在國內生產,未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的消毒劑或者使用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的消毒劑配制成的復方消毒劑和消毒器械;

  (2)已獲得批準文號,需要改變成份、劑型或型號的消毒藥劑、消毒器械;

  (3)國內新研制的消毒藥劑、消毒器械;

  (4)進口國外生產消毒藥劑、消毒器械產品。

  衛生殺蟲藥品是指能殺滅傳播疾病的有害昆蟲且對人體安全的藥品。

  衛生殺蟲器械是指用于殺滅傳播疾病的昆蟲類的各種器械或裝置。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條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游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三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

  第四條 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游安全管理規章,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游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制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游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游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汽車和游船公司、旅游購物商店、旅游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車、游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游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并注意避免司機處于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七條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條 旅游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盡快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時向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旅游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方面,組織對旅游者進行緊急救援,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二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扎實,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救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三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見義勇為,救助旅游者,或保護旅游者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四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

  (一)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三)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10

  第一條 為切實發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依法規范出資人、企業和職工的收入分配關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調控機制,推進公司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民展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相關的收入分配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工資總額,是指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含企業負責人薪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福利、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總額的構成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工資總額管理原則:

  1、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2、堅持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公司利潤下降或盈轉虧,不提取新增工資。

  3、堅持先提后用、工資總額包干。

  4、堅持獎懲結合,效率優先與兼顧公平相結合。

  5、堅持多勞多得,按勞取酬,并突出人才優勢。

  第四條 公司每年xx月根據行業動態、本年度工資水平、生產經營情況和次年經濟效益預測、員工增減情況、物價情況等,編制次年工資總額方案和工資分配計劃,并報國資委審批。

  第五條 公司負責對子公司、控投公司的工資總額實施有效的管理,并對其工資總額方案進行審核、批復。

  第六條 工資總額方案的編制,由辦公室勞資管理人員負責,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年度支付工資總額、崗位設置、人員構成、員工薪酬檔次、薪酬分配標準、工資結構、工效掛鉤比例等。

  第七條 工資總額方案和薪酬分配計劃,應具備科學性、合理性、操作性和可持續性。

  第八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根據市國資委業績考核結果確定,其基礎薪金按月平均發放,績效工資在年終一次性核定,按規定程序發放。

  第九條 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狀況、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等,建立員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合理確定員工收入增長幅度。

  第十條 公司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對在崗正常勞動的員工,最低工資不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水平。

  第十一條 公司工資總額調控管理與公司負責人績效考核、職務任免、待遇兌現掛鉤,由國資委按規定監督執行。

  第十二條 公司工資分配方案應通過職代會討論,體現現代企業制度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要求,體現對企業關鍵人才、重要崗位的有效激勵,打破平均主義,逐步建立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銜接、按貢獻大小相聯系的分配機制。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11

  一、 總則

  一、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公司合法權益,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部門和分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合同(有關身份關系的合同除外),應適用本細則。

  四、部門和分公司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認真落實合同管理工作。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擾亂公司經營管理秩序,損害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眾利益。

  六、公司合同的管理、承辦、審核、履行和檔案管理人員等,對合同負有保密義務,嚴禁泄露公司商業秘密。

  二、 合同管理機構

  一、公司的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綜合部門管理、專業職能部門、承辦部門和履行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 擬訂合同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 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 擬訂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 參與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談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五) 審核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

  (六) 會同合同承辦、履行部門參與合同糾紛、案件等處理。

  (七) 對合同管理的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八) 其他應當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承擔的職責。

  三、公司應配備專職法律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分公司應指定專人協助專職法律人員進行合同管理工作。專職法律人員應具有法律專業本科學歷及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職業資格、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分公司指定的協助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法律業務素質。

  四、財務部及各業務部門是合同的專業職能管理部門,其職責是參與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規及公司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從各自的職責和專業角度對合同進行專業審核和監督。

  五、合同承辦部門是指負責合同的談判、擬定和簽訂的部門,其職責是:

  (一) 負責對市場需求進行可靠、合理的預測,對投入產出進行經濟、準確的核算。

  (二) 負責對合同相對方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的調查。

  (三) 牽頭組織合同的談判、擬定。

  (四) 提請有關部門審核其承辦的合同。

  (五) 依公司相關規定具體負責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

  (六) 負責在合同簽訂后及時將合同原件移交檔案部門存檔。

  (七) 在行政部指導下處理合同糾紛。

  (八) 建立本部門的合同檔案,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

  (九) 其他應由承辦部門承擔的職責。

  財務部門負責承辦需經過招投標簽訂的合同,其他業務部門負責承辦不需要經過招投標的合同和其他業務合同。由公司作為贈予方、贊助方的贈予合同、贊助合同由行政部承辦。

  六、合同履行部門是指具體履行合同的部門,其職責是:

  (一) 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糾紛的發生。

  (二) 負責提請合同承辦部門變更或解除合同。

  (三) 在行政部指導下處理合同糾紛案件。

  (四) 在合同審核流程中負責審核將由本部門履行的合同。

  (五) 建立本部門的合同檔案,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

  (六) 負責在合同簽訂后及時將合同原件移交檔案部門存檔。

  (七) 其他應由承辦部門承擔的職責。

  三、 合同的管理權限

  一、部門和分公司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所有合同必須以公司名義簽訂。

  二、 以下合同經公司內部審核以后,由公司統一審核管理:

  (一) 融資借款合同。

  (二) 擔保合同。

  (三) 合資合作合同。

  (四) 資本變動合同。

  (五) 對外投資合同。

  (六) 設立新實體合同。

  (七) 需要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各種業務合同。

  三、公司擬簽訂以下合同的,應將草擬的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報公司業務歸口部門,按審核流程審核:

  (一) 合同金額在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含一百萬元)的合同。

  (二) 經營、辦公和生產用房的買賣、建設施工、裝修、監理及出租(市分公司為出租方)合同。

  (三) 第十四條規定統一由總部管理的合同。

  (四) 各類借貸、設備租賃合同。

  (五) 其他需要公司審核的合同。

  四、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并使用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公司合同范本;沒有標準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網絡數據傳輸方式訂立的合同,應在合同成立后書面確認。

  二、一般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均應使用合同范本(包括國家標準文本和公司范本)。合同承辦部門未使用合同范本的,應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并由承辦人在合同審批表中說明原因。

  合同范本僅對某類合同的一般性條款作出約定,具體條款如標的、規格、數量、履行地點和時間、價款、支付方式、質量技術標準、驗收標準、試運行期、保修等條款,由承辦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并填寫。

  合同的法律性條款包括保密、知識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的保護、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合同的生效等,不得做不利于公司的修改。

  承辦部門對合同范本進行修改的,必須在審核合同時向審核部門明示。

  三、合同一般應具備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名稱、地址、開戶銀行;標的;質量技術標準、規格和數量;價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驗收;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等。

  (一) 其中通信設備買賣或工程合同還應包括包裝、運輸、保險、安裝、初驗和終驗、技術服務和保修條款;涉及知識產權的合同還應包括知識產權的歸屬、許可、保護和糾紛的處理條款等。

  (二)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條款:約定訴訟方式的,應盡量約定雙方發生與合同有關的爭議無法協商解決時,應向我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約定仲裁方式的,應盡量選擇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機構,并載明所選仲裁機構的名稱。

  (三) 適用法律條款:涉外合同應優先選擇適用中國法律。如對方當事人不同意選擇適用中國法律,應盡量選擇適用第三國(地區)法律。

  (四) 文字效力條款:合同文字效力應以中文文本為準。

  四、訂立關聯交易合同應符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遵循有序競爭、同等優先的原則。

  一、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從以下方面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及合同內容進行調查和確認:

  (一) 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應合法,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和信用,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合同相對方現時不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應具有經年檢的合法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應與實際相符;擬訂立合同內容應符合合同對方的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資質證書。

  (二) 對方不是法人或擬簽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時,還應提供合法、完備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涉及代理的,對方還應提供合法、完備的代理資格證明。

  (三) 項目、工程、設計、設備或軟件的技術應先進科學,符合實際使用或應用的要求。質量技術標準、驗收標準和技術服務等條款應明確、具體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 合同業務應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需求,預計可為公司產生較好的收益;合同內容不與相關行業規定矛盾。

  (五) 合同的價款應合理。

  (六) 應適用合同范本;商務條款應合理并符合相關規定。

  (七) 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與中標標書內容一致,合同價款應與中標價格一致。

  (八) 合同標的應有項目列支和可研批復;臨時性項目和可研未批項目應經分管總經理批示。

  (九) 合同金額應在可研批復額度之內。

  (一十) 建設工程或通信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的內容應符合通信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合同對方及其分包方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五、合同談判由合同承辦部門牽頭,進行技術、業務支撐、商務、法律論證,提出論證方案,作為談判的依據。其中重大、重要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技術、業務支撐、財務、法律等相關人員組成。

  六、合同談判中,如需向對方當事人提供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文件資料,應與對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載明保密條款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七、簽訂合同應當按照第五章規定的審核流程辦理。

  八、合同承辦和履行部門應確定具體的負責人,負責自合同簽訂前的意向協商直至合同履行完畢的全過程的工作,合同具體負責人應具備相關的法律和業務知識。合同具體負責人在工作中,必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九、 對外簽訂合同,一律加蓋公司公章,不得使用內部機構章或財務專用章。

  五、合同的審核

  一、簽訂合同前應嚴格按照審核流程審核合同。未履行審核程序的合同,除經公司領導事先書面授權外,不得簽字蓋章,財務部也不予辦理結算事宜。

  二、公司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職責分工,高質高效地完成合同審核工作。

  三、審核流程如下(詳見附件一):

  (一) 專業審查包括:技術業務部門、計劃財務部。

  (二) 綜合審查:行政部

  (三) 承辦部門按審核意見修改。

  (四) 主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總經理簽約或授權。

  對于設備買賣、技術服務、軟件、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如不須經過招標、且承辦部門不是計劃財務部的,應經過財務部的審核;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不經過財務部審核。

  四、合同相關技術、業務或支撐部門負責審核的內容是:

  (一) 項目、工程、設備或軟件的技術應先進科學,符合實際使用或應用要求。技術或業務條款明確、具體和完備。

  (二) 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

  (三) 通信設備符合選型委員會確定的產品目錄。

  (四) 質量技術標準、驗收標準和技術服務條款應明確、具體并具有可操作性。

  (五) 可以提供技術業務支撐。

  (六) 合同業務應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需求,預計公司將有良好的收益;與相關行業規定不相矛盾。

  (七) 其他應由技術、業務或支撐部門審核的內容。

  上述技術、業務或支撐部門是指以下部門:

  (1) 合同項目所在部門或實際負責合同履行的部門。

  (2) 需要提供業務支撐的部門。

  五、 計劃財務部負責審核的內容是:

  (一) 價款、酬金的確定及運輸、保險條款應合法、合理、完備。

  (二) 價款的結算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三) 資金、資產的使用效果具有財務可行性。

  六、 行政部負責審核的內容:

  (一) 當事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 合同內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 合同條款具體完備。

  (四) 合同文字表述嚴密、規范、準確。

  (五) 合同履行了審核程序。

  (六) 其他應由行政部審核的內容。

  七、承辦部門提請相關部門審核合同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合同審核表(已印發),寫明合同的主要情況,并經承辦人和部門領導簽字。

  (二) 合同文本和附件,包括電子文本。

  (三) 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四) 相關的文件、簽報和批復等。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合同承辦部門將上述材料送相關審查部門審核會簽。行政部完成審核后,將各審核部門的審查意見退回合同承辦部門。

  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審核意見對合同進行修改,并經公司領導批準、簽字后,送行政部加蓋合同專用章。

  九、審核部門領導及具體審核人應在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

  十、按照審核流程審核合同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 不涉及電信技術問題、且不需招投標,如廣告代理發布合同、宣傳品制作合同等,只經過財務部和行政部的審核。

  (二) 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提交給所有可能涉及的技術業務支撐部門,不得規避。

  (三) 專業審查部門(即技術業務支撐部門、計劃財務部)應在1個工作日內(重大合同2個工作日)完成審查,并在合同審核表中寫明審查意見后,送交下一個審查部門。最后一個專業審查部門將合同送交行政部,進行綜合審查,行政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重大合同4個工作日)完成審查,并在合同審核表中寫明審查意見后,交合同承辦部門。

  (四) 對于審核意見,合同承辦部門沒有或部分修改的,在報公司領導審批前,合同承辦人必須在合同審批表上 書面注明,否則視為已經全部修改。

  (五) 合同簽訂后兩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正本和合同審核表原件交行政部歸檔。

  十一、審查部門認為合同對方不完全具備履約能力或資信不明的,承辦部門應要求對方就其履約能力提供擔保,無可靠擔保財產或擔保人,不得與之簽約。

  十二、合同對方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與之簽訂合同:

  (一) 資信不明或資信狀況不好的。

  (二) 履約能力差或無履約能力的。

  (三) 合同標的價值超過簽約當事人固定資產或注冊資金的。

  (四) 超出經營范圍的。

  (五) 無法人資格未經授權委托的。

  (六) 簽約人非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委托的。

  (七) 有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不良、資不抵債,或涉及重大債務糾紛,企業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

  (八)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十三、各承辦部門使用合同審核表應嚴格遵守以下條款:

  (一) 部門和分公司必須安排專人負責合同審核表的管理。

  (二) 合同審核表由行政部統一印制,按序號段發放給各部門、分公司,并做好記錄。

  (三) 合同經辦人若需使用合同審核表,需到所在部門確定的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處領用。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務必做好記錄,登記事項必須至少包括領用日期、合同審核表序號、合同名稱、領用人簽名、使用情況說明等。

  (四) 合同審核表不得涂改。在合同審核的過程中若出現任何審核環節未經審核通過或書寫錯誤,合同經辦人均需將合同審核表交回所在部門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處,由管理人員銷毀并作相應的記錄。合同經辦人若需修改合同內容后再行審核,需重新領用新的合同審核表。

  (五) 若合同經辦人在領用合同審核表后將審核表遺失,需速到各部門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處說明情況,并由管理人員作好記錄。

  (六) 合同經辦人在制作合同時,除在合同名稱右下方,合同正文右上方書寫“合同編號:”外,還需在“合同編號:”前書寫“合同序號:”,并在領用合同審核表后將審核表左上方的紅色序號填寫在“合同序號:”一欄中。

  (七) 合同經辦人在合同審核過程中,若通過正常審核流程,需將合同審核表已正常使用的信息反饋給本部門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

  公司行政部負責合同審核管理的監督和檢查。行政部將定期對各部門、分公司的合同審核表使用、登記情況進行檢查。

  六、 合同的簽約權限

  一、公司合同均由公司總經理或由總經理授權公司副總經理簽訂,其他人員均無權簽訂合同。

  二、公司擬簽訂的以下合同,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后,由總經理簽訂或由總經理授權簽訂:

  (一) 合同金額人民幣五十萬元或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與其他電信運營商、合作伙伴或重要客戶簽訂的重大業務或合作合同。

  (三) 贈予、贊助合同。

  (四) 其他重大合同。

  七、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一、依法生效的合同,應當全面認真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接受合同管理部門對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除公司領導事先授權,合同正式簽訂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三、合同承辦部門和履行部門不是同一部門的,兩部門應建立相應的交接手續,并對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溝通。

  四、公司未能按約定履行合同時,合同履行部門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匯報,同時通知行政部。合同履行部門應與對方當事人積極協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輕公司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五、如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合同履行部門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異議文書須事先經行政部審核),同時合同履行部門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匯報,盡量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用書面形式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

  六、與合同有關的協議、文本、電報、電傳、信件、圖表、會議紀要等文字材料和單據、憑證等,均屬合同相關文件的組成部分,承辦人應妥善保管并存檔。

  七、合同簽訂后,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履行部門提請合同承辦部門將原合同審核表、原合同及擬簽訂的變更或解除合同一并送原審查部門,按原審核程序審核。但只涉及合同金額變更的,只經過財務部和行政部審核;只涉及技術條款變更的,只經過相關業務或技術部門和行政部審核。

  八、變更、補充或解除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九、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履行部門于十日內將合同正本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資料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存檔,履行部門與檔案部門應建立書面交接手續。

  十、公司建立合同動態分析制度,承辦和履行部門應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合同履行中的問題,確保合同正常履行。

  八、 合同的檢查

  一、合同終止后,承辦部門及(或)履行部門應做好合同項目的檢查驗收、合同結算和付款憑證的審核工作,并按規定辦理入帳、工程成本核算和有關資料整理及歸檔保管工作。

  二、各分公司應建立相應的合同檢查和統計制度,定期檢查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

  九、 合同的糾紛處理

  一、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a) 協商解決。

  b) 依法提請上級主管機構調解。

  c) 根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d) 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二、為避免和減少合同糾紛案件,出現合同爭議時應盡量通過協商方式解決。

  三、合同發生訴訟、仲裁等糾紛(以下簡稱糾紛)時,合同履行部門應立即將糾紛情況報告分管副總經理,同時主動會同行政部和其他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方案。

  分公司應將發生的糾紛上報公司行政部。

  四、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案應通過公司總經理的批準。行政部負責選聘律師,并辦理授權、出庭和相關手續。合同履行部門及(或)承辦部門應指定專人配合行政部法律事務員和外聘律師處理糾紛。

  五、需要行政部協助處理的合同糾紛案件,合同履行部門及(或)承辦部門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 案由、案情的說明及相關證據。

  (二) 合同及與合同有關的協議、文本、電報、電傳、信件、圖表、會議紀要等文字材料和單據、憑證等復印件。

  (三) 其他仲裁、訴訟所需的材料。

  六、經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裁決,公司應當執行。

  七、合同糾紛案件結案后,市分公司應將有關材料立卷歸檔,并報省分公司行政部備案;重大合同糾紛案件,自糾紛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尚未解決并將發生壞賬報損的,應按財務規定書面上報省分公司。

  合同糾紛案件結案后,有關責任部門和縣分公司應就糾紛案件涉及的問題進行總結和整改。

  十、 合同檔案的管理

  一、行政部應建立合同檔案,指定專人管理。各部門、縣分公司應指定專人配合行政部做好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并規范屬于本部門范圍的與合同相關的檔案資料。

  二、合同檔案應包括談判記錄、來往函件、傳真、電話記錄、電子郵件、圖表、聲像制品、合同文本、合同審核表及合同履行期間變更、解除手續等資料。

  三、合同應按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檔。

  十一、獎懲

  一、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審批責任制。合同承辦、履行、審核的部門和人員,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負有解決、處理的責任。其中,合同承辦人和部門審核人是第一責任人,在合同管理方面需承擔首要責任。

  二、公司合同管理與績效考核掛鉤,實行加、扣績效考核分制度,績效考核分級次分別為1分、3分、5分。公司行政部和人力資源部是合同管理的考核部門。

  三、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規范執行本細則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部門或縣級分公司給予表彰并加績效考核分3分。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為本單位避免、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個人、部門或縣級分公司加績效考核分5分并給予表彰。

  四、對合同管理混亂、存在糾紛隱患,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個人、部門或縣分公司,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將給予個人警告和部門績效考核扣1分的處罰:

  (一) 不按照合同審核流程申請審核,經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 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失職、瀆職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 遺失合同、合同相關資料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 違反本細則第四十二條,尚未造成后果的。

  (五) 其他情況。

  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追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 違反合同審核程序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 對所承辦的必備或重要條款未加約定、約定不清或在簽訂合同時漏填重要內容的。

  (四) 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以權謀私、泄露商業秘密或玩忽職守的。

  七、合同未簽訂而提前履行的(公司領導事先授權的除外)或未經授權、越權簽訂合同,不管是否造成經濟損失的,財務部不予支付款項,由公司監察部門予以查處。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律師執業管理,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律師執業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外省市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的律師許可、變更、注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北京市司法局、各區縣司法局根據《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律師執業的許可及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司法局、各區縣司法局和律師協會依法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

  第二章 律師執業條件

  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具備《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本市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請律師執業:

  (一)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原律師執業證書被注銷的;

  (二)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原律師執業證書被注銷的;

  (三)因所在律師事務所被注銷,且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第七條 位于北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律師執業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第八條 申請特許律師執業,應當符合《律師法》和國務院有關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從事律師職業: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三章 律師執業許可程序

  第十條 本市律師執業許可,由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區縣司法局受理執業申請并進行審查。審查后,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市司法局審核,市司法局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

  第十一條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向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執業申請書;

  (二)律師資格證書或者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在外省市或者軍隊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者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提供律師資格檔案或者法律職業資格檔案);

  (三)北京市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身份證復印件;

  (五)人事檔案關系存放證明;

  (六)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在申請日之前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的除外)的證明;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八)勞動聘用合同;

  (九)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一張。

  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第(三)項材料應當提交北京市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考核合格的材料。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及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證、職稱證和工作證。

  申請執業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執業許可申請表》。

  第十二條 區縣司法局對申請人提出的律師執業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受理,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人按照告知要求補齊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補齊補正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拒絕補正或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三條 受理申請的區縣司法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北京市司法局。

  第十四條 北京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區縣司法局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

  準予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撤銷原準予執業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執業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執業決定的。

  第四章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

  第十六條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包括本地變更執業機構和異地變更執業機構。

  本地變更執業機構是指律師申請在本市律師事務所(包括外省市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之間變更執業機構的。

  異地變更執業機構是指律師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

  第十七條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與原律師事務所辦結業務、檔案和財務的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律師申請本地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執業機構所在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區縣司法局出具的申請人不具有《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證明;

  (二)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關系或者合伙關系以及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

  (三)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及勞動聘用合同;

  (四)經北京市律師協會審查的執業經歷證明。

  律師申請本地變更執業機構時,應當如實填報《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申請表》。

  第十九條 區縣司法局應當自收到本地變更律師執業機構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北京市司法局。

  第二十條 北京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區縣司法局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變更執業機構的決定。

  準予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律師申請異地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執業機構所在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區縣司法局出具的申請人不具有《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證明;

  (二)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關系或者合伙關系以及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

  (三)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應當包括勞動聘用合同和北京市所屬人才機構出具的人事檔案關系存放證明。

  (四)經北京市律師協會審查的執業經歷證明。

  申請人應當提交原執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和原執業律師事務所所屬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供協會審查。

  律師申請異地變更執業機構時,應當如實填報《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申請表》。

  第二十二條 區縣司法局應當自收到異地變更律師執業機構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開具調檔函,調轉律師執業檔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開具調檔函,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律師執業檔案調轉完成后,北京市司法局在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 北京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區縣司法局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調轉律師執業檔案期限不計算在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執業機構的決定。

  準予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章 律師執業證書的變更和注銷

  第二十五條 律師執業證書是律師執業的有效證件。律師執業證書包括專職律師執業證書和兼職律師執業證書。

  公司律師執業證書和公職律師執業證書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師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職律師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持有專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符合兼職執業條件的,可以申請變更兼職律師執業。

  專職律師執業證書申請變更為兼職律師執業證書的,應當向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人事檔案關系存放證明;

  (三)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四)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證、職稱證和工作證;

  (五)專職律師執業證書原件。

  專職律師執業證書申請變更為兼職律師執業證書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執業證書變更申請表》。

  第二十七條 兼職律師不再符合兼職執業條件的,應當交回并注銷兼職律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兼職律師執業證書申請變更為專職律師執業證書的,應當向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人事檔案關系存放證明;

  (三)勞動聘用合同;

  (四)兼職律師執業證書原件。

  兼職律師執業證書申請變更為專職律師執業證書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執業證書變更申請表》。

  第二十九條 律師執業證書變更的申請流程和審批時限,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律師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派駐分所執業的,其律師執業證書的換發及管理,按照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分所的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律師執業證書、公職律師執業證書變更為專職律師執業證書、兼職律師執業證書的,依據《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師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職律師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軍隊律師執業證書申請變更為專職律師執業證書的,應當調轉執業檔案。

  第三十三條 軍隊律師申請調轉執業檔案的,應當向擬執業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執業律師事務所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二)原軍隊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第三十四條 軍隊律師執業證書申請變更為專職律師執業證書的,應當向擬執業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北京市所屬人才機構出具的人事檔案關系存放證明;

  (三)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在申請日之前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的除外)的證明;

  (四)勞動聘用合同。

  軍隊律師執業證書申請變更為專職律師執業證書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軍隊律師變更執業證書申請表》。

  第三十五條 軍隊律師申請變更律師執業證書的流程和審批時限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律師應當妥善保管執業證書,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

  第三十七條 律師執業證書損壞或遺失的,由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向住所地區縣司法局申請換領或補發。

  第三十八條 申請換領或補發律師執業證書的,應當在北京市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換領除外),由所在律師事務所向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遺失聲明原件(換領除外);

  (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一張。

  第三十九條 律師申請調往外省市律師事務所執業的,應當辦理調出手續。

  律師辦理調出手續時,應當如實填報《北京市律師調出情況登記表》,并向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區縣司法局交回律師執業證書原件。

  第四十條 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注銷律師執業證書的,應當辦理律師執業證書注銷手續。

  律師辦理律師執業證書注銷手續時,應當如實填報《北京市律師執業證書注銷情況登記表》,并向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區縣司法局交回律師執業證書原件。

  第四十一條 區縣司法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人換領或補發律師執業證書、律師調出和律師執業證書注銷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市司法局。

  第四十二條 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區縣司法局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同意換領或補發律師執業證書申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領或補發律師執業證書;同意律師調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調檔函之日起十日內寄送申請調出律師的執業檔案;同意律師執業證書注銷申請的,應當作出注銷決定。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律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斷提高執業水平,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應當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律師執業,應當遵守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執業管理制度,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導和監督,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管理,依法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員從事律師業務:

  (一) 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

  (二)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三) 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 品行不良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四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的聘用律師享有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和福利待遇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律師協會,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九條 律師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

  第五十條 律師協會負責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第五十一條 律師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司法局和律師協會組織的職業培訓,培訓課時列入律師執業考核的內容。

  第五十二條 律師協會負責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律師協會應當對重新申請律師執業和變更執業機構的人員進行培訓、品行鑒定、執業經歷審查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律師執業許可和日常管理活動的監督。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執業活動實行行業自律。

  第五十四條 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檢查監督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

  (二)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建設和發展情況,制定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措施和辦法;

  (三)受理對律師的舉報和投訴;

  (四)組織開展對律師執業的專項檢查或者專項考核工作;

  (五)對律師進行表彰;

  (六)依法定職權對律師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向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七)掌握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情況,并對考核結果實行備案監督;

  (八)受理、審查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執業證書注銷申請事項;

  (九)建立律師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執業許可、變更、注銷等信息的公開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五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評估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建設情況和總體執業水平,制定律師隊伍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加強律師執業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對律師執業的專項檢查或者專項考核工作;

  (三)組織對律師的表彰活動;

  (四)依法對律師的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處罰,監督、指導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五)辦理律師執業核準、變更執業機構核準和執業證書注銷事項;

  (六)負責有關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執業情況、管理事務等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六條 律師被撤銷執業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證書處罰的,由其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區縣司法局收繳其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律師執業證書繳存其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區縣司法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13

  為保證xxxx集團鋼結構有限公司鋼結構加工質量管理辦法的有效實施,使整個生產過程處于受控狀態,切實落實自檢、互檢、專檢工作,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用戶滿意的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1.獎勵

  1.1每周組織各相關部門領導對現場構件進行評比,對優秀班組進行獎勵100元,1.2每周統計各工序報檢合格率,合格率大于90%班組獎勵100元。 1.3上道工序存在質量問題,下道工序及時發現并提出經確認返修合格后,獎勵100元。

  1.4制作工程受到甲方發函表揚的,每次獎勵500-1000元。

  2.處罰

  2.1未執行程序處罰

  2.1.0每一批鋼構件成品生產完畢后準備發貨前,生產車間未組織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進行聯合檢查,質檢員未簽認合格卻發貨的,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0-20000元/次。

  2.1.1對于批量生產的首件構件,執行樣板制,樣板經質檢員檢查合格簽認報檢單后方可批量生產,若不按規定進行報檢即進行了批量生產,對責任單位處罰200--500元。

  2.1.2工序加工完畢后、未進行自檢、未填寫自檢記錄即轉入下道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出現較大質量問題,處罰500--1000元。

  2.1.3下道工序操作人員應對上道工序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并填寫交接檢記錄。未填寫交接檢記錄或未按規定填寫交接檢記錄轉入下道工序的,一經發現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200元。

  2.1.4下發整改單后責任單位未按規定時間整修,要求整修拒不整修的視情況給予200-500元。

  2.2下料工序處罰

  2.2.1下料材質、規格與圖紙不符,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200元。

  2.2.2下料尺寸嚴重超標造成浪費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200元。

  2.2.3三維鉆、平面鉆制孔不合格,氣割毛刺不清除,轉入下道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4制孔呈橢圓孔、三角孔、錯位孔,返修用鋼塊填塞、割孔,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5切割缺陷未焊補、鐵渣未修磨轉入下道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6鋼板對接不按工藝開坡口、不修磨坡口,或不加合格引弧板、熄弧板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7下料后未及時作零件標識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8剪板下小件后每個工程余料按鋼板材質、厚度分區域擺放,不按要求做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拼裝工序處罰

  2.3.1焊渣、毛刺不清除,切割缺陷未焊補,不修磨坡口就進行組立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2翼緣、腹板不符合對接規范要求錯開一定位置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3定位焊焊材與材質不符,定位焊間距與規范不符,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4鉚工焊縫熔渣未清干凈就轉入下道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5組裝看錯圖紙或需放樣未放樣造成組裝錯誤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6編錯程序,選錯鉆頭,未進行首件自檢、交檢,造成批量錯誤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300元。

  2.3.7鋸床斷料時,工件未加緊,定位基準沒選好,造成斷料錯誤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8組裝完畢未及時標明構件編號,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200元。

  2.4焊接工序處罰

  2.4.1全熔透焊縫未按工藝加襯條的`,或對接間隙不符合規范,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2焊縫外觀質量差,焊縫尺寸不符合要求,漏焊等,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3埋弧焊不加引弧板、熄弧板,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4引弧板、熄弧板必須氣割割掉打磨,否則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5二級以上全熔透焊縫不按工藝規定背面清根,造成探傷不合格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6焊劑、焊條未按要求選用型號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5.打磨除銹工序處罰

  2.5.1焊后飛濺、焊瘤清不干凈,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2.5.2低合金高強度鋼火焰矯正后,用水激冷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5.3構件拋丸噴漆前未正確記錄構件編號,不記錄編號或記錄錯誤,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元100元。

  2.5.4拋丸質量打不到要求,而轉入涂裝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5.5拋丸后構件表面或內腔鋼丸不清理,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5.6構件表面灰塵未清掃,存在鐵銹、油脂、飛濺等就進行涂裝,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涂裝發貨工序處罰

  2.6.1油漆漆膜厚度不均、流墜,觀感差未及時進行修補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2摩擦面、砼接觸部位等不刷油漆的部位,未按規定要求粘膠布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2.6.3頭遍油漆未干,就進行下遍油漆施工,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4涂裝完畢未及時進行構件編號,或不按規定進行構件編號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5不墊枕木、構件裝車時擺放不合理、剎車造成成品構件油漆破損,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6用構件作工裝、墊鐵等使用,一經發現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注:獎罰單附照片由工程質量技術科總工程師審批,并發生產副總、車間主任、財務部,并在車間宣傳欄張貼公布,由財務部建立獎罰專用賬戶落實獎罰,罰款三個工作日內現金交財務部,三日內未交由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和《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行動方案》、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和建材工業轉型升級、推進新型城鎮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有關要求和《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規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以下簡稱評價工作)的組織管理、專家委員會、評價機構的申請與發布、標識申請、評價及使用、監督管理。

  第三條綠色建材評價應緊密圍繞綠色建筑和建材工業發展需求,促進節地與室內外環境保護、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與產品以及通用綠色建材的生產與應用。

  第四條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愿和公益性原則,政府倡導,市場化運作。評價技術要求和程序全國統一,標識全國通用,在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發布。

  第五條綠色建材評價機構、評價專家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評價結果負責。

  建材生產企業應對獲得標識產品的質量及該產品的全部公開信息負責。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建材推廣和應用協調組明確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日常管理機構,由該機構承擔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日常實施管理和服務工作,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兩部門)委托的相關事項。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部門。兩部門和省級部門統稱為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承擔省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日常管理工作的機構;

  (二)對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進行備案并將備案情況及時報兩部門;

  (三)本地區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應用的協調和監管;

  (四)在信息平臺發布本地區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等工作。

  第三章專家委員會

  第八條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由兩部門負責組建。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提供技術咨詢和支持;

  (二)評審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三)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專家委員會由建筑、建材等領域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3名。委員任期為3年,可連續聘任。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級技術職稱且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影響;

  (二)熟悉建筑或建材產業發展現狀和國內外趨勢,了解相關政策、法規、標準和規范;

  (三)出版過相關專著、發表過相關科技論文、主持過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編制或主持過國家相關科技項目;

  (四)良好的科學道德、認真嚴謹的學風和工作精神,秉公辦事,并勇于承擔責任;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8歲。

  第十條專家委員會委員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單位或個人推薦,填寫《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專家登記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兩部門審核;

  (二)通過審核的,頒發《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證書》。

  第十一條省級部門可參照本章成立省級專家委員會。

  第四章、評價機構

  第十二條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評價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與制品、市政與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機電與智能化、資源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等專業人員,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不少于10人,三星級評價機構不少于30人。

  其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于60%,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獨立法人資格,在行業內具有權威性、影響力;

  (三) 評價機構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熟悉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以及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四)組織或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相關標準編制工作,或從事過相關建材產品的檢測、檢驗或認證工作;

  (五)開展評價工作相適應的辦公條件;

  (六)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對評價機構實施備案和動態信用清單管理。擬從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的機構應提交《綠色建材評價機構備案表》。

  備案表應隨附相關材料復印件,如法人資格證書、營業執照和其他證明材料等。

  第十四條從事三星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的機構,經所在地省級部門向兩部門備案。中央企事業單位、全國性行業學(協)會可直接向兩部門提交備案表,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部門。從事各地一、二星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的機構,向當地省級部門備案。

  三星級評價機構如開展一星級、二星級標識評價的,向相應的省級部門備案。

  從事三星級評價標識工作的機構應不少于兩家,每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一、二星級評價標識工作的機構應不少于兩家。

  評價機構相關信息及時在信息平臺發布。

  第十五條評價機構與申請評價標識的企業不得有任何經濟利益關系。從事相關建材產品設計、生產和銷售的企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作為綠色建材評價機構。

  第五章、標識申請、評價及使用

  第十六條標識申請由建材生產企業向相應的評價機構提出。生產企業可依據評價技術要求向相應等級的評價機構,申請相應的星級評價和標識。

  同一生產企業的同一種產品不得同時向多個評價機構提出相同星級的申請。

  第十七條標識申請企業應填寫《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報書》,按照評價技術要求提供相應技術數據和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評價機構收到企業申請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評價機構向申請企業發放受理通知書。雙方應以自愿為原則,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未通過形式審查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應補充的材料。

  第十九條評價工作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含抽樣復測時間)。

  評價通過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評價機構向兩部門申請證書編號,頒發標識;公示有異議的,由相應主管部門組織復核。

  評價未通過的,如企業對評價結果有異議,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的評價機構提出申訴,評價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給出答復意見;企業對評價機構的答復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評價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評價技術要求對企業申請的產品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明確評價結論和等級等。

  第二十一條獲得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的企業,應以適當、醒目的方式在產品或包裝上明示綠色建材標識。

  第二十二條獲得標識的企業應建立標識使用管理制度,規范標識使用,保證出廠產品各項性能指標與標識的一致性。對標識的使用情況應如實記錄和存檔。

  第二十三條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企業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評價機構提交標識使用情況報告。有效期滿6個月前可向評價機構申請延期使用復評。延期復評程序與初次申請程序一致。

  第二十四條獲得標識的企業如發生企業重大經營活動變化的,應及時向評價機構報備。出現下列重大變化之一的,應重新提出評價申請:

  (一)企業生產裝備、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化且嚴重影響產品性能的;

  (二)企業生產地點發生轉移的;

  (三)產品標準發生更新且影響產品檢測結論的。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評價機構每年3月底前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評價工作概況、當年發放標識的統計、評價工作情況分析、機構和人員情況、存在的困難、問題及建議、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主管部門應對相應的評價機構和獲得標識的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評價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入誠信記錄并以適當方式公布:

  (一)備案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的;

  (二)未經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在當地從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的;

  (三)評審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造成評價結果嚴重失實的;

  (四)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

  (五)不能保證評價工作質量的.;

  (六)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獲得標識的企業出現下列重大問題之一的,評價機構應撤銷或者由主管部門責令評價機構撤銷已授予的標識,并通過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一)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

  (二)標識產品抽查不合格的;

  (三)超范圍使用標識的;

  (四)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標識的;

  (五)利用獲得的標識進行虛假或夸大宣傳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被撤銷標識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標識;再次被撤銷標識的企業,評價機構不得再受理其評價申請。撤銷標識的有關信息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干擾評價工作導致評價不公正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價過程或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和舉報。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專家登記表及證書、評價機構備案表、標識申報書、標識式樣與格式等另行發布。

  第三十三條省級部門可依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和本細則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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