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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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各教學單位:

  新學期已經開始,為保障學校實踐教學活動安全工作,杜絕各類意外事故發生,保證師生人身安全,根據《**實踐教學安全管理辦法》、《**校外實習管理辦法》、《**實驗室安全檢查、防范制度》,現將有關事項強調如下:

  一、做好實驗室(實訓中心)安全檢查和防范工作 1、請各實驗室(實訓中心)根據我校實驗室安全檢查和安全防范制度的有關規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開展一次實驗室安全全面自查,消除安全隱患。對于實驗實訓項目所涉及的設備完好情況,機械電氣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有效,電氣開關和保護是否靈敏可靠,絕緣是否良好,防火、防潮、防腐等措施是否得當,勞動保護(防護)措施是否科學有效等方面進行的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排除。

  2、在實驗實訓教學過程中,指導教師加強過程管理。對于旋轉類、飛濺類設備的使用,指導教師要加強指導和檢查,監督學生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禁止在無教師監管的情況下讓學生自行操作;要加強對易燃、易爆、腐蝕類等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使用,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提醒每個學生,確保每位學生安全。

  3、在實驗實訓教學活動開展前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保障實驗實訓教學工作順利開展。

  二、加強校外實習安全工作

  1、加強實習管理,抓好安全教育

  在學生實習前,實習帶隊老師和指導教師要對學生進行實習動員和安全教育,宣布實習紀律,強調安全注意事項。

  2、切實做好校外實習的安全防范工作

  要強化實習指導教師責任意識,加強實習學生管理。實習中,指導教師要加強指導,嚴格要求學生在實習過程中遵守實習單位安全規定,遵守設備操作規程,特別是要做好實習期間的交通安全、生產安全、實習崗位安全、飲食安全、財產安全等。加強學生自我保護和自我管理能力,杜絕各種事故發生。

  對于分散進行實習的,相關教學單位、學系(教研室)尤其要加強對分散實習學生的管理與監督,決不能放任自流。

  相關教學單位領導、輔導員和實習指導教師應定期了解各實習點和實習學生情況,加強與各實習點的溝通,建立順暢的安全管理網絡。實習指導教師要及時通過現場指導、電話、短信等手段了解學生的實習狀態,及時加強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增強學生安全意識。

  對野外實習的,應加強安全防范,各類實習內容和形式必須符合安全要求。要求學生不到與實習工作無關的地方和場所,不到未開發或存在安全隱患地方和場所,嚴格遵守作息制度,嚴防意外和突發事件。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實習紀律,嚴格服從指導教師或帶隊老師的管理,提高自我安全保護意識,認真完成實習要求。實習期間未經指導教師允許,不得從事與實習無關的活動,嚴格遵守實習單位安全規定,遵守設備操作規程,要提高安全意識,加強自我防護和防范,杜絕各種事故發生。實驗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維護師生員工切身利益,根據國家《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原國家教委令第20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xx[3]號)、《湖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20xx年)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實驗室”是指全校所有學院(中心)開展教學、科研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特種設備、實驗動物及病原微生物的實驗場所。

  第三條 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方針。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是學校綜合治理的重要部分。

  第二章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與職責

  第四條 實驗室安全管理實行分管校長統一領導下的分級負責制,建立校、學院(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體系。

  第五條 學校設立**實驗室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學校分管校領導擔任組長,成員由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保衛處等職能部門領導和相關專業技術領域專家組成,主要負責監督、指導全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負責協調解決實驗室安全工作中的相關事項。

  第六條 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是負責學校實驗室安全和綜合管理的歸口部門,主要職責包含: 1.貫徹落實國家和湖北省有關政策法規,制定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向主管部門上報實驗室安全的相關信息,行使獎勵和處罰的職能。

  2.督促指導各學院(中心)實驗室,結合學科專業特點開展相關宣傳教育及培訓活動,推進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

  3.負責全校實驗室劇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的購買審批工作,對存放保管、使用過程、后期處置進行監督與檢查。

  4.組織實驗室安全的定期、不定期檢查,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及職能部門,督促安全隱患的整改。

  5.負責學校危險化學品倉庫和實驗廢棄物中轉站的安全管理與監督,做好實驗室環境保護及實驗廢棄物處置工作,督促各實驗室做好特種技術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6.其他學校實驗室安全相關工作。

  第七條 學院(中心)等二級單位黨政一把手是各單位實驗室安全第一責任人,代表學院與學校簽訂“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書”。各單位成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組,設置實驗室安全員具體負責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有:

  1.落實國家及學校各項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包括制度規定、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具體實施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驗室安全巡查,做好實驗室安全情況記錄,并組織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2.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環保教育培訓,實行實驗室準入制度;及時發布、報送實驗室安全環保工作相關信息。

  3.嚴格管理本單位劇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的申購、存放保管、使用,以及實驗廢棄物處置等相關工作。

  4.其他學院(中心)實驗室安全相關工作。

  第八條 實驗室負責人或科研項目組負責人是本實驗室的安全責任人,代表本實驗室與學院主管實驗室工作的相關院領導簽訂“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書”。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1.分解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做到責任落實到人,并督促執行;根據實驗室的特點制定本實驗室安全的相關規定(包括操作規程、儀器操作說明、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等),并負責實施。

  2.根據學院(中心)實驗室安全工作要求,落實實驗室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及時整改安全隱患。

  3.結合實驗項目的安全與環保要求,做好本實驗室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并建立本實驗室內危險性物品臺帳(包括特種設備、劇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危險性氣瓶、病原微生物臺帳、實驗廢棄物等)。

  4.加強實驗人員管理,對所有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的人員進行安全基本常識、儀器設備操作、實驗流程及防護、意外事故處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訓,指導危險性實驗的開展。

  第九條 進入實驗室工作和學習的人員,需通過相應的技術安全教育和考核;進入實驗室后必須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開展實驗,并配合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學生導師要切實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實安全措施與責任。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和實驗廢棄物安全管理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購買、使用、管理由使用者負責,如屬于教學共用范圍,由學院(中心)第一責任人負責,購買前必須交由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統一向分管機構報備,待取得購買許可后方可購買,同時各單位購買時應向具備經營資質的單位購置,同時供貨單位應符合學校耗材采購的相關規定,嚴禁其它單位與個人私自購買。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的領用,須憑使用申請報告和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的領料單辦理領料手續,并做好詳細的領用和使用記錄。使用劇毒品,應按同一批次實驗的需求量按需申領,使用情況當日報告,實驗剩余當日清退,嚴禁存放、帶離實驗室,嚴禁私自銷毀、丟棄或借予他人。

  第十三條 轉移和運輸劇毒品、強酸、強堿等易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危險品,必須妥善包裝,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過程須派專人隨行監管,保證運輸安全。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分項存放、明確標示、嚴格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每個實驗室應對本實驗室存放中的危險化學品經常檢查,防止因變質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發生。

  第十五條 劇毒、爆炸、易制毒類、強酸、強堿等類危險化學品,要嚴防丟失、被盜和其它事故,要嚴格執行雙人領取、雙人保管、雙人使用、雙本帳和雙把鎖的“五雙”管理制度,存放地點要安裝防盜報警設施。

  第十六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管理人員要負責制定使用操作規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要經常對本室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職員工、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指導教師應詳細指導監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學校統一收集和處理實驗室產生的實驗危險廢棄物。各“產廢”單位按照 “專人管理、分類存放、明確標示”的工作原則執行,不得隨意傾倒有毒、有害化學廢液,不得隨意掩埋、丟棄固體化學廢棄物等。

  第十八條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管理參照《**實驗廢棄物處置管理細則(試行)》執行

  第四章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和實驗動物,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在校內實驗室進行相關實驗。

  第二十條 嚴禁在不具備開展病原微生物實驗的普通實驗室開展病原微生物實驗;嚴禁在不具備開展動物實驗的普通實驗室或在等級達不到相應要求的動物實驗室開展動物實驗。

  第二十一條 所有從事SPF級動物實驗的人員必須取得《實驗動物專業技術考試合格證書》,并接受相關生物安全知識、法規制度培訓并考試合格,方能進行動物實驗。

  第二十二條 實驗動物的采購須從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實驗動物應具有質量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 實驗動物飼養管理人員和實驗人員應嚴格執行實驗動物中心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嚴防外源性病原微生物帶入動物飼養室和實驗室。

  第二十四條 動物實驗室嚴格執行定期消毒制度;人員物品進出動物實驗室嚴格執行相關操作規程,經消毒滅菌后方可進入。

  第二十五條 動物實驗中發現實驗動物患病死亡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必要時進行尸體解剖分析,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六條 對于確認患有人獸共患病的動物,必須在獸醫指導下予以銷毀或者隔離治療。對可能被污染的區域采取嚴格消毒措施,防止病情蔓延。對于確認患有人獸共患病的動物尸體和墊料,用適當濃度的消毒液浸泡或噴灑后,焚燒處理;籠盒和飲水瓶高壓滅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動物實驗所產生的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醫療廢棄物放入專用醫療垃圾箱內,與普通廢棄物分開存放。

  第二十八條 有微生物和菌類培養的實驗室要加強安全管理,對實驗用的微生物和菌類要妥善保管、并做好記錄;不允許亂扔亂放、隨意傾倒或自行銷毀處理。

  第二十九條 細菌處理前要先消毒再集中收集,由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統一委托有資質的公司進行集中無害化銷毀處理。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嚴格消毒、滅菌處理,并符合國家排放標準才能排放。

  第五章輻射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 放射源和射線裝置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規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實驗室購買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密封源儀表、射線裝置前必須向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報備,在取得環保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后方能購買和使用。在使用過程中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第三十二條 放射性實驗室要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實驗室的放射性安全工作。放射性工作場所必須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和詳細的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對儀器設備進行操作。

  第三十三條 加強輻射場所的安全及警示設施的建設,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實驗室,入口處必須張貼放射性危險標志或者顯示工作信號;放射源存放場所要安裝相應的監控設備和報警裝置。

  第三十四條 放射性場所的工作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定期參加職業病體檢和接受個人劑量監測。

  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實驗室必須配備適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顯,取用方便之處,并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在非應急狀況下,各種安全設施不準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六條 保持實驗室設備、設施及環境清潔衛生。設備器材擺放整齊,排列有序,保持走道暢通。嚴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擋消防安全通道。

  第三十七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學習消防知識,熟悉安全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災事故,應及時切斷電源,冷靜處理。

  第三十八條 實驗室應有嚴格的用電管理制度,對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的人員,應經常進行安全用電教育,嚴禁超負荷用電。實驗電氣設備處于工作狀態時,必須有人在場監管,確實需要長時間連續工作的實驗,電氣設備須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和監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三十九條 水、電、氣等設施必須按有關規定規范安裝,不得亂拉、亂接臨時線路。實驗室應定期對電源、水源、火源等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隱患應及時處理。

  第四十條 電氣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對有故障的儀器設備要及時檢修,儀器設備的維護和檢修要有記錄,使用強電的儀器設備要安裝接地裝置,對出現老化現象的設備以及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應及時維修或報廢。

  第四十一條 無需配備加熱設備的實驗室,嚴禁使用包括電爐、電取暖器、電水壺、電飯煲、電熱杯、熱得快、電熨斗、電吹風等各種類型的電加熱器具。實驗中必須使用明火時,須加強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離人,危險范圍內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四十二條 實驗樓(室)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在實驗室堆放與實驗需要無關的雜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四十三條 各實驗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實驗室值班人員或工作人員下班時,必須關閉電源、水源、氣源、門窗,剩余藥品必須妥善保存。當班教師要配合值班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四條 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實驗室,須根據潛在危險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防火門、防火閘等)、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加強實驗室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切實做好及時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做好相關記錄,確保其完好性。

  第四十五條 實驗室在從事涉及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溫、高壓、輻射、強光閃爍、細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質的操作和實驗時,要嚴格制定相關操作規程,采取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四十六條 實驗室應采取適當的防盜技術手段,安裝必備的防盜設施,實驗樓等安全重點部位應配備門衛和晚間值班人員,門衛和晚間值班人員應按門衛制度和值班職責,盡心盡職。通過人防、技防、物防相結合做好實驗室防盜安全工作。一旦發現盜竊事件,應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保衛部門報告。

  第七章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是國家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認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車等儀器設備。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主要負責校內實驗室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 購置特種設備時必須選擇具有特種設備生產資質的廠商。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設計、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種設備,也不得對原有的特種設備擅自進行改造或維修。

  購買特種設備需經過國有資產管理處對生產廠商的生產資質進行審核后,方能進入采購程序。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購置安裝后必須經國家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定期檢驗。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人員,必須通過國家相關管理單位的培訓、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和安全管理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八章實驗室安全教育與檢查

  第五十一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引導師生員工牢固樹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識;提高師生員工自我保護和應對實驗室突發安全事故的能力;減少和控制實驗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響。

  第五十二條 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保衛處、各學院(中心)根據新進入實驗室教職工、學生的具體情況分別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各學院(中心)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實驗室負責組織本實驗室所有工作人員和臨時來訪人員崗前安全人員教育培訓。

  第五十三條 各學院結合學科專業特點和實驗室具體安全要求,開展對本院師生員工和其他進入實驗室人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識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預防教育等,制定教育計劃,設置教育課程,開展應急演練。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校、學院(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的要求,逐級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

  第九章實驗室安全檢查制度

  第五十五條 建立校、學院(中心)、實驗室三級安全檢查制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和抽查。每次檢查要有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梳理,分清責任并積極整改。

  第五十六條 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實驗室安全檢查,此外還將不定期的進行專項抽查。一般性檢查工作由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會同相關部處、相關學院(中心)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進行。

  第五十七條 各學院(中心)應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備查。

  第五十八條 實驗室負責人要落實實驗室安全日查制度,做到每日對實驗室安全和衛生狀況進行巡視檢查,及時處置安全隱患。

  第五十九條 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通知實驗室負責人或安全管理人員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如發現嚴重安全隱患或一時無法解決的安全隱患,須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學院(中心)、保衛處、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報告,并采取措施積極進行整改,未及時整改的實驗室責任人將負全責;對于安全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第十章事故處理與責任追究

  第六十條 發生意外事故,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已制定的應急預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保證生命財產安全;同時應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報告保衛處、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重大險情應立即報警。

  第六十一條 學校保衛處、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應及時到達事故現場;與學院(中心)一起查明事故原因,妥善處理,消除隱患。同時分清責任,按照學校相關問責管理辦法進行追責,對發現隱患未及時處理并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要從重處罰相關責任人;對造成嚴重后果和社會影響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員和主管領導責任。學校將根據事故情節輕重及責任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賠償、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實驗室或個人,學校管理部門有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如學院責任不明確,將追究學院第一責任人責任,并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責令整改的實驗室,要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經各有關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六十三條 發生較嚴重的事故時,學校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向學校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分清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整改、防范措施。學校有關部門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涉及的單位和人員,按照學校有關管理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四條 對于在實驗室安全管理方面有如下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給予表彰和獎勵。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措施補救、排除險情,避免傷亡事故發生或使國家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事故發生時,奮力搶救生命和國家財產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辦法條款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學校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實驗廢棄物處置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實驗室產生的廢棄物因處置不當污染校園環境,危害師生健康,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21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實驗廢棄物,是指在實驗過程中因使用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及從事生物學、醫學實驗活動中所產生的一切廢棄物。

  第三條 實驗廢棄物的處置實行“源頭分類,桶裝收集、專人管理、定時清運、集中處置”的模式,按照實驗室、學院、**危險廢物中轉站三級進行管理。

  第二章實驗廢棄物的分類

  第四條 實驗廢棄物根據來源和性質不同,分為以下幾類:危險廢棄物、放射性廢物及一般實驗廢棄物。其中,危險廢棄物:是指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廢棄物;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的廢棄物。放射性廢物:是指廢舊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裝置、射線裝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實驗而產生的廢棄物等。一般實驗廢棄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使用一般化學試劑、實驗耗材而產生的實驗廢棄物。

  第五條 危險廢棄物根據其危害性質分為危險化學品廢物和醫學生物廢棄物。其中,危險化學品廢棄物:是指具有各種毒性、腐蝕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學反應性的化學廢棄物。根據其形態和危害性可以分為一般有機化學廢液、含鹵有機化學廢液、無機化學廢液、固體化學廢物、劇毒化學廢液和固體劇毒廢物。醫學生物廢棄物:是指在從事生物化學實驗、病原微生物實驗及其他醫學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動物尸體、人體解剖廢棄物、血液、病理組織、病原微生物的培養基和培養液、菌種保存液以及實驗過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和產生的廢棄物等。

  第三章實驗廢棄物的收集與存放

  第六條 實驗危險廢棄物、放射性廢物的存儲容器由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統一定制和發放。存放固體廢棄物的容器為有蓋垃圾桶;盛裝液體廢棄物的容器為盛裝原試劑的試劑瓶或塑料方桶;盛裝放射性同位素廢棄物的容器為含鉛金屬桶;盛裝醫療廢物銳器的為長方形方盒。

  第七條 實驗危險廢棄物、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需建立實驗室廢棄物臺賬,明確注明廢棄物主要成分、數量、收集日期、實驗室管理員姓名、負責人姓名、實驗室名稱以及廢物類別。

  第八條 實驗危險廢棄物、放射性廢物應在實驗室中統一收集、封存并填寫存儲日期,不得混放。劇毒化學廢液和放射性廢物等嚴格遵照“五雙”執行,專人管理。

  第四章實驗危險廢棄物的登記與轉運

  第九條 產廢單位需指定專人負責實驗廢棄物的收集、分類、登記和轉運。

  危險廢物液體按照一般有機物廢液、含鹵有機物廢液、無機物廢液、劇毒化學廢液等分類裝入存儲容器,并粘貼分類標簽、危險廢物標識,并建立臺帳。

  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只能在已通過環保部門環境影響評估的同位素室內進行,所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存放于同位素室內專用存放點,放射性廢物液體存放于專用鉛桶中,粘貼分類標簽、輻射危險標識,并建立臺帳。

  危險化學品容器根據藥品化學性質,分類裝箱封存,并粘貼分類標簽、危險廢物標識,并建立臺帳。

  第十條 產廢單位應保證危險廢棄物在校內轉運過程中的安全,轉運前檢查垃圾桶的密封性,注意運輸工具的安全,防止危險廢物破損、泄漏或潑撒等。

  第十一條 危險廢棄物中轉站由專人負責危險廢物的收集、登記和轉運。危險廢物中轉站管理員應確保危險廢物在中轉站中存放安全及其消防安全。

  第五章實驗廢棄物的處置

  第十二條 一般實驗廢棄物的處置由各學院(中心)實驗室按環衛部門的要求定點存放,定期清理。

  第十三條 危險廢棄物必須進行分類收集、存放和處理。危險廢棄物的處置由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全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廢物進行合法無害化處置。

  第十四條 產生危險廢棄物的學院(中心)每年1月份根據本單位前一年度危險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填寫本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書并交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匯總;學校按采購管理的相關規定確定有資質的危險廢棄物處置單位,并簽署《危險廢棄物處置協議》,按照武漢市環保局危險廢物轉移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十五條 放射性危險廢物的處置,購置放射源的學院(中心)應與放射源轉讓單位簽署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進口放射源還應取得國外出口方負責回收的承諾文件副本,交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存檔。廢舊放射源的轉出根據協議返回原轉入單位或出口單位。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或出口單位的,應交送有資質的廢舊放射源貯存單位,同時向湖北省環境保護廳提交放射源轉出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 產生危險廢棄物和放射性廢物的各學院(中心)及實驗室,應當制定危險廢棄物或放射性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及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學校實驗室廢棄物的收集和處置程序按照本辦法執行,凡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與保衛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對產生危險廢棄物和放射性廢物的學院(中心)及實驗室進行定期、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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