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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青海高新企業認定條件及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青海省科技型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加快科技型企業的發展,促進科技型企業創新能力全面提升,根據《青海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型企業是指具備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員和研發能力,開展創新活動并提供產品或服務,主要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中介咨詢、技術服務、新產品研制、生產和經營的企業。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三條 申報認定青海省科技型企業應同時具備的條件有:
(一)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研究、生產、經營為主要業務。
(二)企業業務經營一年以上,財務制度健全,財務核算規范,其主營收入占企業銷售(服務)收入的50%以上;
(三)企業內部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占從業人員的30%以上;
(四)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2%以上,并具有持續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儲備(專利、成果、軟件著作權、農作物品種、在研國家或省市級計劃項目或企業自立研發項目;經科技部門認定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登記證明,特種行業許可產品等)。
第四條省科技廳負責省級科技型企業認定、復審等管理工作。各市、州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輔導、培育本地區企業,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省科技廳進行推薦。
第五條科技型企業認定流程:
1、企業在科技型企業認定網絡服務平臺(網址http://www.qhkjt.com)注冊企業信息,并填寫認定及復審材料,提交認定管理機構;
2、認定機構根據管理辦法第三條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企業提交紙質材料一式二份;
3、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企業及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公示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由省科技廳批復認定。
第六條企業申請認定青海省科技型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科技型企業申報表》;
(二)企業工商注冊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有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有關技術儲備復印件;
(五)企業法人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及其簡歷;
(六)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學歷證明復印件;
(七)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明企業當年研發費用占當年銷售收入比例情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服務和管理
第七條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優先支持科技型企業,優先支持科技型企業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對創新能力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將作為高新技術企業重點培育對象,進入高新技術企業后備庫。
第八條科技型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企業按要求定期填報相關統計調查表,對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企業,將取消科技型企業資格。
第九條科技型企業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二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科技型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條已認定的科技型企業需要變更名稱、營業地址、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行業的,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一條企業在申請認定或資格復審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欺詐手段騙取科技型企業稱號的,經查實即通報取消其稱號,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相關認定申請。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青海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原《青海省科技型企業認定辦法》(青科發政字[20xx]1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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