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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管理辦法(精華)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農村公路管護工作,有效維護農村公路的路產路權,保障其完好、安全、暢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運輸安全法》、省人民政府第55號令《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縣公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連接縣城與鄉鎮、連接鄉鎮與鄉鎮、連接鄉鎮與村、連接村與村以及連接村內居民點之間的,并由縣交通運輸局認定的縣鄉公路、鄉鎮公路、鄉鎮村公路、村村公路和村內公路。本辦法所指的縣鄉公路為縣道(以下稱為縣道),鄉道鄉鎮公路(以下稱為鄉道),鄉鎮到村公路、村村公路和村內公路為村道(以下稱為村道)。
第三條縣道、鄉道由縣、鄉鎮兩級共建共管,村道由鎮、村兩級共建共管。
第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縣交通運輸局做好縣道、鄉道管養工作,依法行使其轄區內村道的管養和維修職能。
第五條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全縣公路管護的業務培訓、指導、督查和考核以及縣道、鄉道的維修。
第二章公路管護的主要內容及工作目標
第六條公路管護的主要內容:
(一)宣傳公路管護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愛路護路意識;
(二)巡視公路、橋梁(包括橋梁、通道下方)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狀態、依法調查、處理各種違法利用、占用、污染、搭接、穿(跨)越公路及公路用地和損壞路產、侵犯路權的行為;
(三)監督、管理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區內的建筑和非公路標志等,對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和非法設置的非公路標志進行調查處理;
(四)監督、檢查公路養護、施工路段管理情況,調查、糾正違反有關公路養護、施工管理規定和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的行為;
(五)督促辦理路政許可,并監督、檢查許可事項的現場實施情況,對超范圍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糾正;
(六)監督、檢查公路標志標線等交通運輸安全設施的技術狀況,將有關缺陷及時通報養護維修主管部門,并申報維修計劃;
(七)調查掌握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情況,并及時上報和依法按程序查處;
(八)遇有公路突發事件應協助有關部門維護通行秩序,努力保障公路暢通;
(九)實施公路環境聯合整治活動;
(十)根據路況實際,提出公路養護和修理的建議計劃。
第七條公路管護的工作目標:
(一)公路兩側無影響公路環境的棚披和新增違法建筑;
(二)公路路口和轉彎處無遮擋視線的建筑物和堆積物等;
(三)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橋下無非公路使用的堆積物;
(四)無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馬路市場”及擺攤設點;
(五)集鎮段無攤外攤、店外店;
(六)無影響通行安全和路容路貌的路肩和邊坡種植物;
(七)無未經路政部門許可審批的燈箱廣告、路燈桿上的廣告、跨越公路的門架式廣告及其它未經許可的非公路交通運輸標志牌和構筑物;
(八)無未經路政部門審批而搭接公路的道口和在公路兩側架埋桿線;
(九)無公路打谷曬場、焚燒秸桿和損毀綠化;
(十)無其它損壞路產、侵犯路權等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現象。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相關部門職責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成立專門的農村公路管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交通運輸局,并建立由農村公路管護領導小組成員參加的公路管護聯席會議制度。縣農村公路管護辦公室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由縣公路管理站、局有關科室人員參加,具體負責全縣農村公路的養護監管,檢查考核和經費撥付。由縣公路站(縣路政大隊)負責縣、鄉道的路政管護工作,對中心交管所增加路政中隊的職能,明確3—4人負責轄區內村道的路政監督,接受縣路政大隊管理考核。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成立相應的農村公路管護領導小組和農村公路管護站,公路管護站可與農路辦合署辦公,設站長一名(由鄉鎮分管交通運輸的領導兼)、設負責日常工作的副站長一名,原則上每鄉鎮明確2—3名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公路管養巡查和路政輔助管理。
第九條縣交通運輸局及縣農村公路管護辦公室對農村公路管護工作行使以下主要工作職責:
(一)交通運輸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鄉道管理養護以及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對村道管理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擬訂縣道、鄉道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縣道、鄉道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對縣道、鄉道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二)負責全縣縣道大修、拓寬改造的技術方案、技術標準的制定,負責全縣鄉道大修、拓寬改造的技術方案、技術標準的審查和批準,并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的質量監督和交竣工驗收的評定工作;
(三)落實縣道、鄉道的維修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遇有全縣大型活動時,根據需要臨時調集農村公路管護人員;
(五)定期檢查農村公路管護質量,每季對各鎮的公路管護狀況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兌現農村公路的管護經費,年終按全年綜合考核結果兌現獎懲;
(六)依法審批鄉道以上(含)公路的路政許可;
(七)配合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聯合審核公路兩側的建設規劃,對鄉道以上(含)公路兩側的建筑實施聯合審批和現場放線,并在《公路兩側建(構)筑物審查放線登記表》上簽署意見。
第十條各鄉鎮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公路環境綜合整治機構,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二)承擔本轄區的村道公路養護工作,對村道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做好村道并協助做好縣道、鄉道的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及時清理轄區內農村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橋下的堆積、垃圾、活動非標、擺攤設點、打谷曬場,清除路肩邊坡種植,對違法建筑組織力量拆除,對其他違法行為聯合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三)遇有臺風、暴雨、下雪等災害性天氣,及時組織人員上路清除路障,保證所轄路段安全、暢通、整潔;
(四)負責村道的相關審批事項;
(五)負責因違法、違規而導致村道損壞的索賠工作;
(六)按照路政管理和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設置村道的交通運輸安全設施;
(七)受縣政府委托或依法自行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的日常保潔、管護和綠化維護工作,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其它干線公路的管護工作;
(八)各鄉鎮要按公路建筑控制距離的標準實施公路兩側建設規劃,并與縣公路站共同到場對鄉道以上(含)的公路兩側建筑進行聯合審批、放線和簽署意見;
(九)本細則第六條中規定的依法由鄉鎮政府負責的其它相關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公路建筑控制距離的標準與縣公路站聯合審核公路兩側的建設規劃;
(二)督促各鄉鎮建設規劃部門與縣公路站做好鄉道以上(含)公路兩側建筑的聯合放線工作;
(三)配合交通運輸等部門督查公路兩側建設規劃的執行情況;
(四)清除城區段各類危及公路交通運輸安全的占道經營的攤點。
第十二條縣國土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公路建設用地的劃撥;
(二)負責公路兩側廠礦企業等單位和個人建設用地的審核,及時查處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違法占地行為。
第十三條縣公安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維護農村公路交通運輸秩序,處理農村公路交通運輸事故;
(二)及時發現和督促消除交通運輸安全隱患,必要時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完善相關設施的建議;
(三)與交通運輸部門協同查處破壞、損毀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和綠化的行為。
第十四條縣工商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查處各類危及公路交通運輸安全的店鋪的違法經營行為;配合各鄉鎮(場)做好鎮村兩側馬路市場整治工作。
(二)與公路管理部門聯合依法審批公路沿線廣告的經營許可。
第十五條縣環保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加強環保宣傳,讓廣大群眾充分認識到焚燒秸桿和其它廢棄物對大氣環境帶來的危害,以及可能引發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法律后果;
(二)依照環保法律法規對焚燒秸桿的行為實施查處。
第十六條縣林業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加強公路綠化保護的宣傳;
(二)對損毀公路綠化的行為配合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縣水利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縣管公路沿線骨干河道河坡青坎違章建筑物、堆積物管理工作;
(二)配合各鄉鎮做好鎮村公路沿線鄉鎮管河道河坡青坎違章建筑物、堆積物的清理工作。
第十八條廣電、電信、供電、移動、聯通、自來水等桿管線部門、單位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負責縣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桿管線清理,按照“誰安設、誰遷移”的原則,負責逐步自費遷移本部門、本產權單位在公路用地控制區內的桿管線等,確需設置的,征得交通運輸部門同意后,在公路用地控制區以外設置。
第十九條縣教育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在學校開展法制教育活動,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運輸規則和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公路綠化和安全設施,努力提高學生保護自已和愛護路產的良好意識。
第二十條縣財政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負責農村公路建設和管護資金的籌措。
第四章公路維修
第二十一條實行農村公路分級維修負責制。
(一)縣道、鄉道的維修由縣交通運輸局采用市場化運作的辦法,委托具有公路養護資質的專業養護機構實施,經有權機構監督、檢查和驗收,并計量審核維修經費,由縣交通運輸局審批支付;
(二)村道的維修按照鄉鎮、村兩級共建共維的原則,由各鄉鎮制定計劃并可采用市場化運作的辦法組織實施;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出資或者村民投工投勞從事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
(三)各鄉鎮要將村道的管理和維修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鄉鎮對轄區內縣道、鄉道出現的坑塘、塌陷或其它路基、路面損壞需要修補、罩面的,可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維修建議計劃。
第五章各鄉鎮公路管護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受縣政府委托或依職權對轄區內村道進行管理和養護。
第二十四條建立公路環境綜合整治和管護組織,并落實專門管護人員,未建立扣2分,未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扣1分。
第二十五條每月正常開展公路環境綜合整治活動,每月少于1次扣2分。
第二十六條正常有人實施公路巡查和路面保潔,發現路面臟污或有拋灑物,一處扣0.5分。
第二十七條公路及公路用地內(包括集鎮段)無堆積物、垃圾、擺攤設點、打谷曬場,出現在公路路面有一處扣2分、出現在公路用地有一處扣1分。
公路橋梁上下無堆積物和臨時搭建,有一處扣2分。
第二十八條實行路田分界,邊溝通暢、路肩邊坡無農作物。未實行路田分界,每100米扣1分;邊溝不暢或路肩邊坡有農作物,一處扣0.5分。
第二十九條公路標志標線、橋欄桿、防撞護欄、道口樁等缺損,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報告采取措施的,扣1分/處。
第三十條加強公路兩側建(構)筑物管理,杜絕出現違法建(構)筑物。公路兩側建筑控制距離為從公路邊溝外緣起,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起,國道、省道不少于二十米、縣道不少于十五米、鄉道不少于十米、村道不少于五米的區域。
(一)出現違法建筑,未及時查處并拆除的,扣1分/處;
(二)出現違法棚披或構筑物未及時查處并拆除的,扣1分/處;
(三)在彎道內側和十字路口等位置出現遮擋視線的建(構)筑物,未及時查處并拆除的,扣1分/處;
第三十一條加強非公路標志的管理。
(一)公路及公路用地內出現未經許可設置的非公路標志(包括燈箱廣告和路燈桿上的旗桿廣告等),未及時制止并督促辦理路政審批手續的,扣1分/處;
(二)出現未經許可設置的路燈桿廣告(燈箱廣告等)或跨越公路的門式廣告,未及時制止并督促辦理路政用批手續的,扣1分/處;
(三)公路及公路用地內出現活動非公路標志,扣1分/塊。
第三十二條未經許可,不得在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架(埋)設桿(管)線.不得穿(跨)越公路。
凡未經許可已經實施,未及時制止并督促辦理路政審批手續的,扣1分/處。
第三十三條未經許可,不得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
非法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未及時制止,并責令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恢復原狀和督促辦理路政審批手續的,扣1分/處。
第三十四條加強公路綠化管理。
出現擅自損毀公路綠化,未及時制止查處的,扣1分/處。
第三十五條公路出現影響通行安全的病害,未及時維修的,扣5分/處。
第六章管護經費的考核撥付及獎懲辦法
第三十六條縣政府與各鄉鎮簽訂公路管護目標責任狀,實行百分制考核。
第三十七條建立健全資金保障機制。根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需要,按照“縣鄉自籌,省市補助,多元籌資”的原則,籌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省補養路費縣道每年每公里13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縣交通運輸局從“五小”車輛養路費中統籌40%作為公路養護基金,用于縣鄉公路維修費用支出。縣政府將縣道、鄉道大中修工程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養護資金的撥付與養護管理考核結果掛鉤,并按考核失分比率同步下浮。各鄉鎮政府將村道大中修工程經費列入鄉鎮財政預算,每年不少于5萬元。同時,各鄉鎮從“一事一議”的20元中,拿出5元用于農村公路專項資金。資金的使用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各鄉鎮的農村公路管護補助經費,由縣交通運輸局依據縣政府與各鄉鎮簽定的公路管理目標責任狀和考評結果,按季度撥付各鄉鎮。
第三十九條縣道、鄉道的改造資金由縣、鄉鎮兩級共同籌措;村道的維修和改造資金由鄉鎮、村兩級自籌。
第四十條縣政府年終對管護到位的單位實行獎勵,并優先安排該鄉鎮的工程項目和資金;對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先進的單位分別給予物質獎勵,并向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頒發獎狀、證書。凡年度農村公路管護達不到標準的或綜合評定不滿90分的不得評為先進單位。綜合評定低于70分的鄉鎮除核減補助費外,將給予通報批評。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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