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隊伍租賃船機設備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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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隊伍租賃船機設備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工程分包、船舶及機械設備租賃的安全生產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交建及所屬各企業、各事業部、各區域總部、總承包公司、各直屬項目部(以下簡稱各單位)。

  受中交集團委托,由中國交建代管的存續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各單位應根據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審查、準入、清退機制,明確安全、環保職責,依照工程特點和需要合理選擇分包隊伍、租賃船機設備,嚴格分級管理,杜絕非法分包、轉包或違規租賃船機設備。

  第二章工程分包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條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單位實施的行為。

  第五條工程分包須取得建設單位同意,且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條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優先選用中國交建合格分包商名錄中的分包單位/勞務協作隊伍。

  第七條各單位必須對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的資質進行認真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未經審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條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資質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滿足分包工程要求的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資質;

  (二)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企業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持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四)特殊工種從業人員崗位證書齊全。

  第九條各單位應定期對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的有關資質予以審查,并對審核結果進行會簽,及時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

  第十條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分包工程,嚴禁轉包;加強對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的安全生產管理,嚴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條各單位與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簽訂分包/勞務協作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建筑施工分發包單位安全環保管理協議書》,指定現場安全生產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各單位必須對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嚴格管理,對不服從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亂、導致生產安全或環境保護事故、造成信譽或經濟損失的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必須予以清退。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督促分包方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獨立施工項目還應編制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相關部門審查合格后執行。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加強對勞務協作隊伍施工中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對勞務協作隊伍自行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核,并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施工前,各單位應組織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進行辨識,制定預控措施。

  第十六條施工前,各單位應對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并由雙方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指派責任感強、施工實踐經驗豐富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勞務協作隊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主要負責對勞務協作隊伍的現場組織、安全施工設備配置、現場布置和勞務協作人員實際操作技能等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督促監督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足額投入安全費用,為現場作業人員提供個人防護用品,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施工中,各單位應監督檢查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履行安全生產協議和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危險源預控措施落實情況,及時糾正違章違紀等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定期召開現場安全生產會議和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分包方/勞務協作隊伍必須參加,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船舶租賃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船舶租賃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輔助船舶的租賃行為。

  第二十二條所租賃船舶的所有人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者有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

  第二十三條所租賃船舶必須根據有關規定,具備經船舶檢驗和海事安全監督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

  (一)船舶營業運輸證;

  (二)船舶登記簿(國際航線)或船舶檢驗證書簿(國內航線);

  (三)船舶簽證簿;

  (四)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

  (五)船舶適航證書;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自航);

  (七)船員適任證書;

  (八)船舶垃圾管理計劃、記錄簿(國際航線、沿海400噸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應急計劃簿和船舶油類記錄簿(400噸以上);

  (十)乘客定額證書(交通船);

  (十一)按規定由主管部門核發的其他證書或文件。

  第二十四條租賃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機械設備應有維修、使用、保養說明書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第二十五條租賃船舶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及海事安全監督部門對以下設備、設施檢查合格后方可租賃:

  (一)船體:船體必須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體強度、長度、寬度、型深、吃水滿足船舶規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縱系統:自航船舶的舵機有良好舵效,磁羅經、測深儀、定位及了望設施,必須經校驗檢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機的舵效及有關操縱系統也應靈敏可靠;

  (三)信號系統:船舶號燈、號型、聲響設備齊全有效,并符合國家及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

  (四)通訊系統:自航船舶必須按有關規定配備適航安全要求的通訊設備,確保聯絡暢通;工程船應配備滿足施工作業或拖航要求的通訊設備或設施;

  (五)系泊設施:按租賃船舶等級應配備相應的系纜、錨鏈、錨爪、系纜柱(樁)、電動(或人力)絞車等,以滿足靠泊、錨泊和編解隊作業的要求;

  (六)防污系統:按租賃船舶的等級,必須配備油水分離器、排污和防污設施;

  (七)消防系統:按租賃船舶等級,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輔機系統:租賃機動船舶的主機、輔機應達到施工作業和航行的要求;

  (九)應急救生系統:租賃船舶必須按其等級和使用功能,配備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賃的交通船應根據最大載客量配備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條租賃船舶應簽訂正規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環保協議書,并明確雙方責任。

  第二十七條租賃船舶的船舶類型、船舶技術性能、限定的航區應滿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門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承租方在下達任務指令時,應同時告知安全生產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租賃船舶在調度、使用時,不準超越其船舶技術性能,不得超負荷作業。

  第三十條嚴禁租賃使用不具備交通船條件的船舶作為交通船。

  第三十一條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數,不準超員航行,船上作業人員及乘員必須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條承租方應加強租賃船舶安全管理,實施船舶安全監督、定期安全檢查,并監督落實船舶消防、通訊、救生設施和防臺、防汛、防突風襲擊等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三條租賃船舶的船員,必須遵守承租方對船舶管理、勞動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環境保護管理等規章制度。

  第四章機械設備租賃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機械設備租賃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機械、設備和交通運輸車輛等的租賃行為。

  第三十五條租賃特種設備應具備以下合法有效的證件:

  (一)特種設備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

  (二)特種設備性能、使用、維修、保養說明書;

  (三)當地特種設備技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檢驗檢測合格證;

  (四)特種設備年檢合格證書;

  (五)特種設備例行檢修、運行狀態的技術資料(檔案);

  (六)特種設備的保險憑證(機損和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十六條租賃機械設備應具備以下合法有效的證件:

  (一)機械設備出廠合格證;

  (二)機械設備性能、使用、維修、保養說明書;

  (三)機械設備年檢合格證書;

  (四)機械設備例行檢修、運行狀態的技術資料(檔案);

  (五)機械設備的保險憑證(機損和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十七條租賃營運車輛應具備以下合法有效的證件:

  (一)機動車執照(號牌);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機動車年檢合格證;

  (四)車輛的使用、保養技術資料;

  (五)機動車保險憑證(車損和第三方責任險、交強險等)。

  第三十八條租賃的機械設備、車輛的使用性能必須滿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裝置及安全設施應齊全,控制系統靈敏可靠。

  第三十九條承租方應對租賃的機械設備、車輛的技術性能進行實況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賃。

  租賃機械設備、車輛應簽訂正規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環保協議書,并明確雙方責任。

  第四十條承租方必須依據租賃機械設備、車輛的作業性能、技術狀態及其適應的工作環境合理調度使用。

  第四十一條承租方對租賃機械設備、車輛下達任務通知單時,必須對操作、司駕人員進行該項任務的作業技術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十二條租賃車輛運載超長、超高、超寬物體時,必須嚴格符合交通法規的要求,租賃車輛運送人員時,應嚴格控制乘員數量,不得超員,安全行駛。

  第四十三條租賃機械設備、車輛的操作、司駕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準違章作業,嚴禁酒后操機作業和駕駛作業。

  第四十四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嚴禁無證上崗作業。

  第四十五條租賃機械設備、車輛操作及司駕人員和隨機(車)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承租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聽從指揮,服從調度管理,安全生產。

  第四十六條租賃機械設備、車輛的操作、司駕人員,必須在進場前對設備、車輛的技術狀態、安全設施等進行安全檢查,作業完畢后進行例行保養,消除事故隱患,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四十七條承租方應對租賃機械設備、車輛操作及司駕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定期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必須立即予以糾正,無法立即糾正的,應限期整改并復查驗收。

  第四十八條施工過程中應制定應急預案,明確防范措施,落實安全責任。承租方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予以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交建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賃船機設備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交股安監字〔20xx〕3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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