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辦法

時間:2024-02-20 06:58:58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合同管理辦法(薦)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辦法,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同管理辦法(薦)

合同管理辦法1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搞好購銷合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管理工作機構及職責

  公司購銷合同管理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公司營運部統一負責,營運部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各經營單位設兼職合同員進行管理。

  合同管理工作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合同法。

  (二)審查本企業業務活動中簽訂的購銷合同,并按級上報審批。

  (三)向上級部門反映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及建議,積極提供進、銷、存情況,為經營決策、服務。

  (四)積極開展“重合同、守信譽”活動。

  (五)開展遵紀守法教育,依法經商。

  二、簽訂購銷合同,實行法人委托制

  (一)簽訂購銷合同,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二)法人委托書發放范圍

  企業除法定代表人外,總經理、采配經理、采購員以及有權簽訂購銷合同的人員。被委托人必須掌握有關經濟合同的法律、法規,參加培訓及考核,由法定代表人授權業務部門辦理委托手續后確認。

  (三)對確有必要簽訂合同,但不持法人委托書或超出授權范圍簽訂合同的,由營運部辦理經法定代表人認可的法人委托證明信。(法人委托證明信只限本人在有效期內一次性使用)。

  (四)法人委托書根據不同商品,授予權限。

  (五)法人委托書有效期為壹年。到期后,統一更換。凡超過法人委托書或委托證明信期限的,自行作廢。凡持證者,因工作調動或離開公司,應辦注銷手續。

  三、簽訂購銷合同的要求

  (一)簽約權限

  各級采購人員依法人委托書授權范圍訂合同。對于簽定大額購銷合同,即一般商品每筆(一個品種)金額在十萬元以上;高檔貴重商品每筆金額在伍拾萬元以上;以及先匯款后付貨,攜帶巨額匯票、現金外出者,必須報財務部審定,經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后,方可執行。

  (二)合同文本

  所有購銷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使用統一“購銷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兩份。供貨方是全國性大公司(站)必須使用其統一文本的,雙方必須簽署購銷總協議。

  (三)條款的填寫

1、標的及規格

  標的即商品。填寫要準確、詳細、具體、不準使用簡稱或可以多種解釋的名稱。規格要求不能模棱兩可,如規格花色過多,可附表或附小樣。

  2、單位和數量

  按國家規定的法定計量單位數量分大小包裝、數量、總數量、以及按季、分月的到貨數量。

  3、價款及酬金

  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雙方協商價格。執行國家定價且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遇國家價格調整,需按交付時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酬金應在合同中注明,如折扣、宣傳費以及支付的勞務費等。

  4、質量標準

  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低于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無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定。對成套產品,應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和配件數。對必須安裝調試才能發現質量缺陷的產品,應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對常有易損件的商品,應注明易損件的名稱、數量,有些產品還要規定保修期限。

  5、交貨地點及運雜費負擔

  交貨地點要具體寫明貨物運交何處(如倉庫、車站、門店等)。寫清采取何種運輸方式,運雜費由誰負擔,當供方將產品錯發到貨地或接貨單位(人)時,還要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運雜費。需方錯填或臨時變更到貨地點時需方要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6、結算方式及期限

  結算方式要填清“匯款”、“托收承付”、“貨到驗收后付款”、“帳期”、“售完付款”,期限應根據商品經營情況,按經銷、代銷形式寫清承付貨款的具體時間。嚴格堅持外埠商品無合同的,合同員不傳票,物價員不定價,會計不付款。本市商品無進貨計劃審批表的,合同員不傳票,物價員不定價,會計不付款。交貨期限,可按日、按旬、按月或按季度交貨,交貨方式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分批。

  7、合同簽約地點要求準確寫清合同簽約的地名、地址。

  8、合同有效期要求準確寫清合同有效期的年、月、日不準用含糊時限。

  合同文本應具備違約責任或對違約責任的具體解釋條款。

  合同備注欄中應注明:貨票同行等;注意信函往來不得以個人名義,殘品開紅票,廠方稅務登記號。

  合同文本必須備有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開戶銀行賬號,單位地址,郵編及雙方單位合同專用章。

  合同文本背面右下角按規定粘貼印花稅票。

  (四)、“購銷合同電報、電話記錄”的使用

  電報(話)記錄是作為購銷合同工后咱補充,和臨時要(發)貨的文字記錄。使用時,必須詳細記錄供貨單位名稱。收電人的姓名、電報(話)內容,記錄人、領導指示及處理情況。使用電報(話)記錄后,應及時依據其內容補充相應購銷合同,條款以合同文本為準。

  四、購銷合同變更和解除

  (一)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購銷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3、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

  (二)程序

  1、填寫“原簽購銷合同協商單”

  在履行合同期間,對需要變更和解除合同的,由采購員提出意見,經理審批后,填制“原簽購銷合同協商單”。

  填寫“協商單”時,原簽合同編寫必須在協商單中準確反映出來,便于查找。變更終止數量應與原簽合同數量相對應。不得大于或小于原簽數量。備注欄應注明變更,解除的理由。理由要充分合情合理。

  協商單由各由各課商物秘書在合同注銷前十五天以掛號信形式發往供貨單位,并將掛號信存根與商單一聯一并保存,收據貼在協商單正面右下角邊。

  2、違約責任及約金的承擔

  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方承擔違約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經濟合同的,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及部分履行合同的理

  由,在取得有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反購銷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五、經濟糾紛一經發生,當事人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向營運部及總經理匯報。

  發生合同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的,將解決結果書面報營運部、配送中心存查。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要通過綜合辦公室以及法律顧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送交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的起訴書、答辯狀、申請書等材料,必須報營運部并呈總經理審批同意。最終將裁決結果告知有關負責部門。

  對由于失職、瀆職或其它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損失的直接責任者個人應追究經濟、行政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合同履行的監督與檢查

  由公司總經理牽頭,營運部經理負責,綜合辦公室、勞動部、各門店合同管理員參加,組成合同履行的監督與檢查小組,定期對合同履行的有關部門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查合同履約情況,對不正常履約的部門,要進行認真調查,查明原因,并作出相應的處理。

合同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和各地市分公司綜合部為合同專用章的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合同專用章的設計、刻制及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為:凡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專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攜帶外出。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分公司由綜合部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用印時應嚴格審查、合法使用,不得讓他人代管。

  第六條 合同經審查同意需加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經辦人應持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署、合同經辦人頁簽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或分公司綜合部申請加蓋合同專用章。加蓋合同專用章應有用印記錄。

  第七條 未經審查和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以及沒有本公司合同編號的合同,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損毀或被盜時,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報告,綜合部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少由此產生的各種可能損失。

  第九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納入員工離職、換崗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須辦理合同專用章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換崗手續。

  第十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付款結算手續,由此引起的責任由有關責任人員承擔,并可視情況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不得偽造公司合同專用章。否則,由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使用的檢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檢查范圍之內。

  第十三條 本辦法作為《合同管理辦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合同管理辦法3

  一、總 則

  為進一步優化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同檔案管理,規范日常合同歸檔、查閱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二、適 用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業部合同歸檔、查閱相關事宜。

  三、定 義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中,對內、對外訂立的不同性質的協議、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 人事類:勞動合同、競業禁止協議、保密協議、離職協議等。

  3.2 經營類:招投標合同、合作協議、市場開發協議、投資協議、融資協議、保險合同、租賃協議等。

  3.3 購銷類:采購合同、供貨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等。

  3.4 工程類:項目建設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攬合同、維護保養合同等。

  3.5 技術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資質申報)、代理報關協議等。

  3.6 訴訟類:判決書、調解書、仲裁裁決、起訴狀、上訴狀等。

  3.7 其他具備合同性質的文件。

  四、職 責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業部印章審核員兼任合同檔案管理員,負責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具體如下:

  4.1 負責合同歸檔手續辦理、更新《合同檔案目錄》。

  4.2 負責合同查閱手續辦理、維護《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

  4.3 負責合同檔案存檔、整理、核對、登記、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 工作變動時,應辦妥移交手續,列出合同檔案移交清單。

  4.5對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業部的合同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4.6 其他合同檔案管理事宜。

  五、歸 檔

  5.1 合同經我方加蓋印章后,合同檔案管理員應跟蹤合同去向,監督業務經辦人員提交存檔已經各方蓋章之終版合同。

  5.2 經辦人員提交存檔合同,合同檔案管理員于《合同檔案目錄》進行更新錄入,經辦人員于《合同檔案目錄》簽字確認。合同檔案管理員應于接收前對合同進行相應的核實工作,確認對方是否已蓋章,是否漏頁、缺頁等。

  5.3 合同檔案管理員將合同檔案存放于專用文件柜內,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時,遵循合同的形成規律和特點,分門別類。

  5.4 合同以原件或正本歸檔。特殊情況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應將復印件或副本歸檔,并于《合同檔案目錄》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六、查 閱

  6.1 需查閱合同檔案的.人員,應至合同檔案管理員處領取《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經所在部門主管簽批后,方可進行查閱。查閱地點限于公司辦公場所內。

  6.2 合同檔案不予外借、掃描,且查閱過程需由合同檔案管理員陪同監督。如有復印必要,可進行合同文件的復印。

  6.3 查閱或復印合同檔案時,應確保合同檔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劃、裁剪、拼接、抽取、拆頁或損毀。

  6.4 查閱涉及公司經營決策、發展規劃、訴訟文書、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應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須經總經理批準。

  6.5查閱合同交還時,合同檔案管理員查須當面核對,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

  七、期 限

  常規性合同檔案保管期限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活動和商業機密,對企業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有長遠利用價值的合同,則為永久保存。

  八、處 罰

  為了確保合同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對于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公司有權視情給予通報批評、適當經濟處罰或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構成犯罪的則轉送司法機關嚴肅

  8.1 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公司合同檔案的;

  8.2 擅自抄錄、復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 擅自涂改、篡改、偽造、變造公司合同檔案的;

  8.4 違法違規出賣、倒賣公司合同檔案的;

  8.5 合同檔案管理人員、經手人員其他玩忽職守情形的。

  九、其他

  9.1 本辦法由行政中心負責制訂、解釋、及修改。

  9.2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合同檔案目錄》

  2.《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

  行政中心

  年 月 日

合同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分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規范化,明確公司各部門及經辦人的職責,防范公司經營管理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訂立和履行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維護公司聲譽,促進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糾紛。

  第三條公司對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負責、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公司領導審批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權利義務的所有協議,包括各類文函、承諾書、授權書等。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訂立合同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為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應恪盡職守,認真了解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雙方訂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條分公司各部門只能就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各分支機構可以在其營業范圍之內、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本機構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包括保險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務性合同、人事聘用勞動合同、資產買賣與租賃合同等。

  第九條各分支機構確因經營管理需要,需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訂立合同的,應先向分公司申請專項特別授權,在特別授權批準后,方可訂立有關合同。

  第十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蓋章前應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

  第十一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經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通過后,遞交相關公司領導審批。各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該分支機構名義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前應交分支機構領導審批,有條件規模的`分支機構也可設專門法務人員審核。

  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審批程序

  1、合同經辦人員準備好相關材料后,由合同經辦部門負責人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意見,之后將合同審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

  2、法務專業人員接到合同審核材料后對合同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應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同意意見。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后不同意,或認為合同必須修改或補充的,應在提出明確的法律審核意見后,及時將合同退回合同經辦部門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3、法務專業人員將審核通過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關材料直接提交相關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審查后簽批。

  第十三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將合同提交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寫的《合同審核表》。

  2、待簽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項合同應附有項目簡要說明和可行性說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已經審批的簽報。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條法務專業人員可要求經辦人員補充相關事實材料,經辦人員應予以配合。法務專業人員與合同經辦部門意見不一致時,應共同協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上報公司領導決定。

  第十五條公司保險合同內容的擬訂和后續管理由產品開發部和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格式合同內容經審批程序通過后,相關經辦部門可在其職權范圍內與合同對方當事人訂立,無須將合同送審,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險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訂立過程中,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則應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對已經審核通過的合同,如需變更,需重新履行審核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簽字與蓋章

  第十八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公司領導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公司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各分支機構以其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

  第十九條按本辦法規定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應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公章。蓋章時應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合同騎縫章。

  第二十條未經正常審核程序通過的合同,一律不予蓋章。

  第二十一條合同經辦人應認真審核與公司簽約的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的真實性。對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同意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

  第四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歸檔保管。

  分公司授權分支機構簽定的合同,分支機構應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行政管理部為分公司合同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審核所涉及的相關材料。

  各分支機構應比照分公司的規定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簽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經辦部門負責履行公司的有關合同義務,同時督促合同對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完整保存公司與合同對方當事人之間的一切往來文件,建立專項的合同履行檔案。

  第二十六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我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或者如果出現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時,合同經辦部門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員如有證據表明合同對方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我公司與其他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時,合同經辦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擅自訂立合同的,或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自行訂立合同的,公司對該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合同審核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盡責審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和審核人員應嚴格保守在合同談判、審核、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5

  一、 目的

  為加強采購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購風險,維護公司利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合同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 原則

  本辦法規定采購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運行機制,明確合同采購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采購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

  三、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生產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種物品的對外采購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管理。

  四、 合同形式

  采購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經簽約雙方協商的有關修改采購合同的文書、傳真、電報圖表、電子郵件、報價書和會簽表等,均屬于合同的范圍。

  五、 合同內容要求

  1、 合同內容必須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須齊全。

  2、 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文字表達嚴謹,書寫工整。

  六、 管理組織

  公司物管部負責具體的采購合同的談判、起草、執行、變更,物管部經理、物管總監、結算部經理、財務總監對采購合同進行審批。

  七、 合同的'簽訂

  1、 簽訂合同

  年初物資采購的供方,通過公司評審后,通過的供方報當年的物資價格單,物管部確定價格單后,與供方簽訂合同。

  2、 職責劃分

  2.1、物管部負責合同簽署前合同詢價、議價、調研工作。

  2.2、結算部和質檢部配合合同貨款和合同的質量檢驗工作。

  2.3、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部門職責范圍內對采購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應對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履約管理臺賬的形式作詳細全面的書面記錄,并保留相關能夠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原始憑證。遇履行困難的合同,必須及時向相關參與合同管理的部門通報,并報告相關公司領導。

  2、合同變更及糾紛處理

  2.1、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維護公司權利和履行公司義務。在合同履行中出現下例情況之一,執行機構應及時報告公司,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司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于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1.3、由于情況變更,致使我方無法按約定履行合同,或雖能履行但會導致我方重大損失的。

  2.1.4、其他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

  2.2、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會同法律顧問與合同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需進行仲裁或訴訟的,應協助法律顧問辦理有關事宜。

合同管理辦法6

  為了更好地遵循合同管理原則,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切實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率,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分公司的合法權益,推動企業建立健全機制,以誠信受約,公平交易的商業道德為前提,積極規范合同行為,加強合同監管,深入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更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增強合同意識,特制定分公司汽車隊合同管理辦法。

  一、合同管理組織

  1、由分公司主管部門,分公司的主管領導張柯履行領導職責,隨時監督和指導合同的管理工作。

  2、合同管理小組:

  組長:副經理xx

  副組長:車隊隊長xx、車隊副隊長xx

  組員:xx、xx、xx、xx

  (一)、合同簽訂程序和審批制度

  1、合同簽訂程序中下列主要程序不能省:

  (1)、雙方當事人要約承諾的程序,要約中確定具體內容,承諾了就要受意思約束。

  (2)、調查核實對方簽約的資格,抵御風險能力。

  (3)、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原則上由分公司車隊隊長執筆。

  (4)、雙方當事人議定草簽。5萬元以下可由副經理定稿,5萬元以上必須交經理定稿。

  (5)、交主管領導審批。

  (6)、交合同管理員編號蓋章。

  (7)、當事人負責將合作的對方法人代表或代表人印章、單位印章蓋齊。

  (8)、交回合同管理員分送財務或有關部門。

  2、合同簽訂程序完畢后,必須堅持由公司分管領導審簽的制度,否則,合同管理員不能編號蓋章。

  (二)、合同專用章和合同文本,使用保管制度。

  1、合同專用章和合同文本,必須妥善保管,嚴禁隨意擱放,合同專用章還必須在存檔柜中入盒,采取雙鎖保管。

  2、合同文本原則上不能蓋空白,由經辦人帶走。特殊情況如合作的當事人較遠,簽約時間緊迫時,必須征得分公司領導同意,并進行登記,方可蓋章于空白合同文本。

  3、合同文本根據業務對象需要,給予數量,為防止丟失,原則上每一個合同不能超過5頁。

  4、合同一經編號后,如有作廢必須交回備查,夠則不能重復請領。

  5、貨代服務訂單,除照本制度的1、2、4條管理外,使用過的訂單存根頁,必須在用完一本時,及時交回,及時交回分公司辦公室存檔。

  (三)、合同的變更解除處理制度

  1、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意見,并請示分公司主管領導后,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補充,補充合同或協議,仍須主管領導審批簽字。不允許雙方協商私自變更或補充。

  2、所有合同的變更或補充,涉及價目和金額標的時,必須經分公司班子研究決定,按分公司班子研究的意見性意見,當事人雙方才能協商,協商一致后形成文字材料審批履行。

  3、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轉讓和修改,必須按法律規定,依據充分之后提交分公司審理批準。

  (四)、使用法人《授權委托書》制度

  1、堅持實行擬簽合同人必須持有《授權委托書》的制度。

  2、特殊合同、大單位大合同由分公司領導牽頭直接簽訂,不委托當事人辦理。

  (五)合同的臺帳登記和報表制度

  1、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建立臺帳登記,健全和完善登記制度,為總結、分析、提高打下基礎。

  2、嚴格遵守《統計法》規定,認真做好上級部門、總公司等要求的統計報表,做到報表數據不失誤,報表按規定時間呈報不誤期,報表送達單位不出錯。

  3、妥善保存合同登記臺帳和報表,使上下相連不缺欠。

  (六)、合同擋案管理制度

  1、合同檔案分類編號、分類保管。

  2、合同檔案年底按編號順序裝訂成冊。

  3、調檔案、查檔案必須經分公司領導班子同意,禁止私人關系查檔。

  4、貨物代理服務訂單比照本辦法進行存檔管理。

  5、合同正本分公司管理人員保管,因工作需要,業務經辦人員只保存合同復本。

  (七)、合同管理人員工作制度

  1、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爭做懂法,依法的內行,為分公司合同的順利履行把好關。

  2、努力研究依法辦事的規定和材料,宣傳群眾,宣傳遵章守法、依法辦事的人和事。

  3、理解合同中的違約案例,從中吸取經驗教訓,為分公司減少或杜絕經濟糾紛。

  4、及時發現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實際問題,找出隱患苗頭。

  5、不違章違規使用合同公章和合同文本,妥善保管,杜絕事故。

  6、保守合同秘密。

  (八)、其他合同專項制度

  1、銜接分公司經營管理規章規定,不與分公司規定相違背,如有發現,及時修改。

  2、嚴格合同管理效益兼顧的`制度,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分公司規定的前提下,力求為車隊的經營創造有利條件,讓車隊不失時機的抓好經濟效益。

  二、合同管理中的簽約標準要求

  (一)、原則上一律簽訂書面合同,用口頭形式的合同,僅限于分公司班子同意的,即時(當時)就能取消的經濟往來支付。

  (二)、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簽訂合同,不簽訂違法合同、不簽訂無效合同,不簽訂無履約能力的合同。

  (三)、必須使用規范的示范合同文本簽訂合同,內容具體、條款清楚、用語準確、責任明確、手續完備。

  (四)、政府規定應該簽證或備案的合同,必須及時辦理簽證或備案手續。

  (五)、代理簽訂的合同,必須持《法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和期限內行使職權。

  (六)、力爭簽訂標準完善的合同,能做到:

  1、標的正確、不大不小。

  2、字跡工整、不潦草。

  3、無涂改。

  4、無串格。

  5、無內容含糊混淆。

  6、用詞提法不錯亂,法規專業用語不過時。

  三、合同傳遞運行的程序:

  (一)、合同簽訂蓋章完畢后,應全部先行返回分公司辦公室存檔。

  (二)、合同管理員按文中要求分發傳遞執行。

  (三)、交由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系統作業之用,雙方按合同約定事項書按時、按量進行業務操作,交由財務室合同,按價格結算款額之用,私定協議調整浮動價格而無補充協議的,財務可拒絕按新的辦法結費。

  (四)、合同交接程序各環節應堅持抬帳簽字交接的辦法。

  四、全面履行合同的管理辦法

  (一)、分公司經營部門應有保證合同履行情況兌現的措施,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年度合同履約率應達100%。

  (二)、遵守交易習慣,履行保密義務。

  (三)、及時對合同中質量、價格或約定事項不很明確等內容部分進行協商補充。

  (四)、為防止回收貨款或酬金的困難,力求找到保證措施,商簽擔保人或財產抵扣合同,努力使債權順利兌現。

  (五)、隨時掌握合同履行狀況,清楚對方財產變化和產品銷路等經濟實際情況,及時處理和提出吃力履約困難的問題。

  (六)、防止發生和正確處理“三角債”問題。

  五、與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融合聯系辦法’

  (一)、將合同管理滲透到分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有關環節中。

  (二)、考核各部門的工作時,同時合同管理和履行情況。

  (三)、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注意分析合同在簽訂和履行中的問題。

  (四)、從合同管理中反饋公司生產經營掛歷中的情況和問題。

  (五)、從強化合同管理中,加強和改善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與各部門的年終考核掛鉤,凡合同的簽訂、履行存在嚴重問題的,酌情扣發年終考核獎。

合同管理辦法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保障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合同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四川路橋怡達投資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公司對外簽訂或出具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切協議、協定、會議紀要、備忘錄、聲明書、承諾書、訂單、招標書、投標書以及其他類似法律文件,也包括這些文件的補充文件,但勞動合同除外。

  第二章 合同分類

  第三條 為規范合同管理,便于建立臺帳、歸檔管理、清晰查閱,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對所有合同進行分類管理。

  第四條 結合公司管理與項目管理特點,將合同分為以下九個類別:總承包類(ZB)、監理類(JL)、科研類(KY)、設計類(SJ)、征遷類(ZQ)、咨詢類(ZX)、辦公類(BG)、財務類(CW)、其它類(QT)、協議類(XY)等十個類別。

  第三章 合同的談判與訂立

  第五條 關于合同對方的確定,應按照本公司招標管理辦法進行選擇,并嚴格執行國家與廣東省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第六條 合同的協商與談判

  (一) 合同經辦部門或人員應按照公司利益,就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事

  項與對方充分協商,力爭達成對公司最為有利的成果。

  (二) 合同條款必須完整齊備、覆蓋交易的整個流程和各個節點,尤其是必須在充分預判各種可能出現情況的基礎上建立切實有效的風險防范與應變處理機制,避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受到不良影響。

  第七條 合同的訂立是指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訂立合同,必須主體和客體合法、確定,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內容合法,主要條款齊備,權利義務明確,責任分明,并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應堅持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原則,防止發生締約過失。

  第八條 合同應具有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電話、傳真、聯系人或經辦人員;

  (二)合同標的簡介;

  (三)合同標的數量;

  (四)合同標的質量;

  (五)合同的價款或酬金(含支付或收取方式);

  (六)詳細的費用組成;

  (七)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根據有關交易的具體情況,合同還應該包括其他相應的條款,使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得到全面、準確的界定,避免在履約中產生分歧或發生糾紛。

  第九條 對與同一家單位簽定的需按項目分攤費用的合同,原則上應按項目分別簽定合同。

  第十條 除零星采購等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國家有

  關部門推行示范文本的,可采用或參考使用該文本。對于不能采用“示范文本”而自行擬定的合同文本,應由甲、乙方雙方共同討論起草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一條 簽訂合同前,合同經辦部門應詳細了解對方的主體資格、簽約代表的身份與授權范圍、資質許可、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從業經驗、履約能力。對方資信不明的,可要求對方提供有效擔保,并簽訂擔保合同,明確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主要條款形成后,合同經辦人員應將合同草案報本部門負責人初審。對于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的合同,還應由公司行政部聯系有關律師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合同經辦人員應按合同審批流程、權限劃分、合同立項會簽的要求送相關部門會簽,呈送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

  第五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長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簽訂重大的合同,并根據《四川路橋怡達投資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授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簽訂其他合同。除董事長和董事長授權的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外,任何他人無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完成合同立項會簽審批流程后,由公司董事長或授權的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簽字、加蓋公章,一般應請對方單位先行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嚴禁未按審批程序簽訂、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嚴禁持有蓋章的空白合同。

  第十六條 對在自然災害、搶險等緊急情況下發生的先履行、后補簽的合同事宜,須及時告知公司主管領導,并及時補簽《合同立項會簽表》,報相關領導審簽同意后,再簽訂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十七條 公司實行合同事宜經辦部門負責制。合同經辦人員應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負責代表公司嚴格履行合同、防止我方違約,并積極督促對方履行合同,維護公司權益,確保合同實際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應嚴格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支付方式,根據乙方合同任務的完成情況辦理支付。每次支付須填寫《支付審核表》,按程序交相關部門及公司各級領導審核。關于總承包合同、監理合同費用的支付方式與程序另行約定。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或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除具體負責公司的履行事宜外,還必須主動、積極地跟蹤對方的履行情況,防范履約風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雙方無法控制的情況,使雙方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能合法履行其合同義務時,或根據法律導致雙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繼續履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雙方協商完善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一律無效。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

  第二十二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七章 合同履行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合同經辦部門的負責人,承擔監督合同履行的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司合同經辦人員,根據公司領導的授權或指示,對具體

合同管理辦法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和約束企業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因合同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東省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和《梅州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平遠縣供電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局及其所屬的多經企業。

  第三條凡以局名義對外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涉及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或涉及經濟、安全等方面將對局經濟、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凡局行政隸屬范圍內的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協議和已列入預算、在廣東省廣電網公司批準的預算范圍內的各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勞動合同等涉及人力資源的合同不屬于本辦法調整范圍,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人力資源有關文件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六條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和承辦部門業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對局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局辦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合同的登記蓋章、存檔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及合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整理、編號、登記,予以保管。

  (六)局對外發生合同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到有關機關辦理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七)協助有關部門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合同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合同承辦部門必須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查、登記、存檔等工作。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

  (二)負責起草合同,并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請合同審查部門審查,起草合同的依據必須充分,必須提供書面文件或批示。

  (三)對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提請審查前,應附加對合同的經濟性、技術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說明。

  合同的經濟性:指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合同的技術性:指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的參數科學、真實、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操作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限制措施,無損局的商業信譽、商業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管理部門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問題。

  (七)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合同原則上應由已方或以已方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則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4.對方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二)起草的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要求。

  3.價款或酬金及結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5.簽約時間、地點。

  6.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

  由對方起草合同時,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合同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廣東電網公司或梅州供電局已頒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由局頒發使用。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示范文本的,對須多次重復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關業務部門起草示范文本,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定稿后,由局頒發使用。

  第十二條局設立項目(合同)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項目(合同)招投標工作組。

  招投標工作組依不同項目(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臨時組建。

  第十三條對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承辦部門工作要求,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招標書或投標書的審查。

  (二)參與招投標。

  (三)參與合同的起草和談判等。

  第三章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

  第一節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四條合同在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核實后,寫出承辦意見,并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審查機構審查。

  承辦部門了解和調查核實的情況包括:

  (一)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三)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出具事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且標的屬于預付款項,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文件。

  (五)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保證人適應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本為復印件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五條局合同審查機構由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合同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承部門意見提請合同審查機構審查。合同審查機構審查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三)價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五)財務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體合法: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同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

  3.形式合法:依法應辦理批準、登記、鑒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

  4.簽約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嚴密性和完備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局合同審查流程如下(流程圖見附件10):

  合同承辦部門依據《平遠縣供電局對外合同簽訂授權表》(見附件12,該表每年初調整公布一次)規定權限,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辦部門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合同的性質(物資采購/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選擇填寫《平遠縣供電局物資采購合同審批表》(見附件1)、《平遠縣供電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審批表》(見附件2)或《平遠縣供電局其它合同審批表》(見附件3,以下全部簡稱《合同審批表》),承辦部門負責人先在《合同審批表》上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如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分別簽署意見并蓋章。

  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書》或《授權委托書》原件、資質證書,以及招投標書原件或詢價單、計劃或資金預算證明等資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合同管理部門經審查無誤后,對合同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購電合同和并網協議按如下流程審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由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按會審流程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由以上二個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期限從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含本數)。審查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長后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含本數)工作日。

  審查部門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審查意見,意見必須有各審查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查人員的簽章。對審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拒絕簽署。

  第二十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解釋、說明,并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承辦部門對合同修改后,應重新提交合同審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通過審查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憑《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審批權限為: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如擬定合同屬于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項目的工程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書,該合同依照局安全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兼并、企業分立、超過批準的預算范圍的合同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同,應在通過局合同審查部門審查,并經其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憑《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報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合同報批表》)報梅州供電局審批。

  第二節合同的簽署與授權

  第二十四條所有合同通過審批后,由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文本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簽署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合同簽署權限劃分與授權: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合同,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三)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被授權的合同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見附件8)。

  第二十七條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局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簽署后,憑《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合同還應附《合同報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三十一條對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6)。

  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完畢后的一周內及時填寫《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完畢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如合同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期滿15天以前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列明合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的重大合同,承辦部門應在每季度的第一個工作周內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說明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合同管理部門將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合同履行情況報表》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個月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現遺漏問題,承辦部門應與合同管理部門聯系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主動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內容變更,需填寫《平遠縣供電局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報合同管理部門、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序與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合同管理部門,并應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處理,合同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合同管理部門并經局領導同意,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產生的補充協議書、調解書和法律文書應與合同及有關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門歸檔,復印件由合同承辦部門備案。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局全部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定稿后應向合同管理部門取得合同編號。除供用電合同、安全合同編號另行規定外,其他合同編號見《平遠縣供電局合同編號辦法》(見附件9)。

  第四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門保管,一份交財務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辦部門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對方。

  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將合同原件(正本)及其電子版、《合同審批表》(原件)、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等一整套有關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門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為方便查閱和使用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合同實行備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局檔案室應設立合同存放柜,實行專柜管理。

  第四十五條合同備案包括以下資料:

  (一)合同(副本)和電子版本。

  (二)合同審批表(復印件)。

  (三)履行情況記載。

  (四)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六條局合同管理部門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負責對各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七條局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訂立合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簽訂書面合同而用口頭或簡單便函協議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

  2.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訂立無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結果不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3.發生合同糾紛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4.工作懈怠而喪失仲裁、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時效,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5.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與對方惡意串通或私收賄賂,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發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9

  目前,會計人員針對建立開發成本的合同管理多采用兩種方式,一是賬外樹立合同臺賬管理,另一是請軟件工程師進行二次開發出合同管理模塊。賬外樹立臺賬管理的缺陷是合同注銷在賬外進行與賬務處置不同步,做完帳再去注銷臺賬反復勞動且強度大,容易脫節,容易出錯。二次開發編制的合同管理模塊與賬務無法完成完整對接,合同前期會計人員就需求參與,合同管理人員不具備會計職能,會計人員又不具備合同管理職能,招致運用起來不流利,且二次開發費用十分昂貴。為了使龐大的成本費用做到精密化核算,為管理決策提供詳盡的財務數據,剖析成本費用開支狀況,對此,筆者依據本人的理論,靈敏運用總賬系統的會計科目核算、部門輔助核算、項目輔助核算、供給商往來核算,完成對各個合同的分次付款管理、合同執行狀況系統管理。現就開發成本合同管理的相關設置辦法引見如下。

  1開發成本科目設置

  一個房地產企業在一套帳內要核算幾個開發項目,在開發成本下的二級會計科目應該設置建立項目稱號,如××花園小區項目。把開發建立項目稱號作為會計科目核算對象的益處,一是能夠很直觀地在一個科目下完整反映進項目成本費用,二是能夠依照成本費用實踐入賬時間次第反映,三是能夠便當地完好打印進項目成本明細,便于審計剖析。在設置開發成本二級科目的建立項目稱號時,同時掛接部門輔助核算、項目輔助核算、供給商輔助核算。在輔助核算選項下,分別在部門核算、供給商往來、項目核算前面的方框內打上勾即可。

  2部門輔助核算設置

  要靈敏運用用友軟件里的'部門輔助核算,不要將部門輔助核算只了解為公司管理部門。能夠將部門輔助核算作為需求的一項核算功用來運用。在軟件提供的機構設置下的部門檔案中設置一個“合同付款節點管理”部門,在這個部門下,設置“預付款”“一次性付款”“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第四次付款”,等等,如圖1所示。

  3項目輔助核算設置

  用友軟件的項目輔助核算是針對公司在一個賬套內核算多個建立項目而開發的一項十分適用的輔助核算辦法,項目輔助核算設置好后,在會計科目的控制下,一次設置完成,多個建立項目共享,能夠愈加精密化地核算成本開支狀況,能夠自動分門別類歸集匯總。應用項目輔助核算的這一功用,能夠將觸及建立項目成本各個類別的合同設置為項目輔助核算的項目目錄。

  3.1項目輔助核算大類設置辦法

  進入根底設置→根底檔案→財務→項目目錄,呈現項目檔案設置界面,點擊上圖中項目大類右邊的下拉箭頭,選擇“項目管理”,將待選的這兩個成本科目移到右邊已選科目內,意義就是這兩個成本科目在“項目管理”內進行輔助核算,點擊肯定。然后,點擊項目分類定義,項目輔助核算主要用于建立項目成本輔助核算,作為房地產企業,房建成本分類遠遠大于10,因而,必需要修正項目規則,要將“項目編碼規則:1”變為2,這樣改動后就能夠滿足成本的精密化分類請求了。能夠在新項目大類稱號中將軟件自帶的“項目管理”改成喜歡或更直觀的稱號,如“建立項目成本合同管理”。

  3.2項目核算分類稱號設置辦法

  項目核算分類稱號,實踐上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成本類別分類。這個分類要依據各個公司詳細的會計政策、核算辦法、房建工程的分包方式來肯定。假如是采用全面總承包方式,成本分類就相對簡單些,假如是采用清包方式,成本分類就相對復雜些。以下就以工程總承包方式來研討分類稱號設置的步驟。大致分:土地及拆遷補償、前期工程費用、主體工程費用、裝置工程費用、配套工程費用。

  3.3項目目錄設置辦法

  所謂項目目錄,就是工程合同。就是將各個大大小小的工程合同和無合同費用依據費用性質在分類項下設置成項目目錄。如,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及拆遷合同費用、可研、地勘、設計等合同、××標段主體承包合同、××設備裝置采購合同等。點擊“項目目錄”,同時,點擊項目大類右邊的下拉箭頭選擇項目大類“建立項目成本合同管理”,點擊“維護”呈現圖2所示界面。點擊菜單欄上的“增加”菜單呈現圖3所示界面。“項目編碼”能夠按前面的兩位數按成本大類的編碼做為合同的所屬分類編碼,后四位數是流水號。這樣會計人員每拿到一份合同就可依據成本分類首先肯定前面兩位數,然后依照合同到來的流水號對合同進行編碼,并能夠輕松排序將成本合同進行分類。到此為止,工程建立項目成本歸集觸及到的科目設置、付款次數管理設置、“建立項目成本合同管理”合同目錄設置的框架設置全部設置終了。

  4填制成本類會計憑證辦法

  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置時,要做幾個斷定:一是要斷定這筆款屬于哪個建立項目,以便在開發成本下精確選擇二級科目中的建立項目;二是要斷定這筆付款是第幾次付款,以便在部門核算的付款次數管理當選擇第幾次付款;三是要斷定這筆合同付款屬于哪個成本類別,假如是初次付款以便將這份合同正確增加到成本分類中去;四是要肯定這家單位是哪家供給商。這些根本涵蓋了合同管理的幾個根本要素了。

  5應用UFO報表系統自動生成各個合同執行狀況統計表的設置辦法

  用友軟件里的UFO報表系統,是一個功用十分強大的報表編輯系統,經過在賬套設置中設置相關取數項,進行簡單編輯設置,它能夠在恣意單元格內取出設定的條件請求的數據。如,請求在某一單元格內反映某個建立項目(科目代碼與稱號)、某項成本類(項目輔助核算分類編碼與稱號)、某個合同(項目目錄編碼及稱號)、第幾次付款(部門輔助核算中的付款次數代碼及稱號)數據,應用之前設置好的相關輔助核算功用,就可以很便當天時用UFO報表系統設計出一張合同成本統計表的表樣。各個合同的付款狀況在表中全部反映出來,依據這張表就能夠編制出細致的資金方案。年末打印賬頁時,可將各個項目目錄逐一打印,相當于就把各個合同一年的執行狀況打印出來了,十分分明明了。

合同管理辦法10

  1.目的

  滿足顧客對產品要求,規范合同管理程序,防范經營風險。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銷售總公司以及公司授權的銷售部門(以下簡稱銷售部門),對顧客有關產品要求的識別與評審。

  3.職責

  銷售部門負責所簽合同的評審、發放、執行、變更、服務、內部溝通、管理和與顧客的溝通。

  4.工作程序

  4.1.對顧客有關產品要求的識別

  4.1.1.銷售人員在廣泛搜集國內外市場動態和顧客信息的基礎上,通過及時、有效的溝通識別顧客對產品的要求。

  4.1.2.銷售人員應從產品符合性、可靠性、交付能力、價格和壽命周期、費用、安全性、環境影響等方面了解顧客和最終使用者當前和未來的需求和期望,注重理解顧客明示或隱含的需求和期望,將顧客的需求和期望轉化為對產品的要求。

  4.1.3.在清晰地識別顧客對產品的要求后,銷售人員應從技術性能、標準、工藝措施、資源配置、交貨期、售后服務、價格、付款方式、安裝運輸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其他附加要求及時與顧客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內部溝通。將顧客對產品的要求擬定為合同草案和技術協議,并組織顧客有關產品要求的評審。

  4.2.顧客對產品要求的評審形式

  4.2.1.國家重點、重大工程項目或在行業內有重大影響的工程項目;新產品、外來圖樣沒有生產過的產品合同采用會議評審。

  4.2.2.設計修改、工藝復雜、交貨期短、價格因素、特殊采購(配套)或特殊運輸方案等產品合同采用會簽評審。

  4.2.3.其它產品合同采用內部評審。

  4.2.4.特殊情況下,如在異地或時間緊迫,來不及完成正常的評審程序的合同,項目負責人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請示匯報并做好文字記錄,事后補齊合同評審的有關手續。

  4.2.5.參與投標的項目,應對投標文件(投標書)進行評審。中標后如合同產品要求都能得到滿足,無任何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要求,可簽訂合同。否則,還須對合同中與投標文件(投標書)不一致的內容進行評審。

  4.3.顧客對產品要求的評審實施與審批

  4.3.1.內部評審由銷售部門項目負責人根據顧客對產品的要求,按照產品技術參數、價格及付款條件、交貨周期、運輸及法律條款逐一填寫“產品要求內部評審表”,報經銷售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副廠長)審批。

  4.3.2.如需會簽評審,由銷售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簽批后,項目負責人將“產品要求會簽評審表”傳遞給相關部門進行評審會簽,評審結果隨合同發相關會簽部門。如相關部門有異議時,需報經公司主管批準。

  4.3.3.會議評審由銷售部門提出公司副總經理批準,項目負責人召集相關部門代表參加,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或授權人主持,項目負責人負責填寫“產品要求會議評審表”,并做好會議評審記錄,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或授權人審批,評審結果隨合同發送相關部門。

  4.4.評審內容及要求

  4.4.1顧客的各項要求(產品性能、標準、交貨期、價格、付款方式、服務、安環性能等)是否合理,是否已被理解并形成文件。

  4.4.2各項規定、條款是否有含糊不清之處,有關特殊內容在合同中是否得到了解決。

  4.4.3顧客對產品的各項要求是否有履行的能力。

  4.4.4與以往不一致的要求是否得到了解決。

  4.5.顧客對產品要求的變更

  4.5.1合同執行過程中,當顧客對產品要求變化時,由銷售部門與顧客保持溝通,認真對顧客的變更要求進行評審,雙方協商一致后形成正式文件。變更評審參照顧客對產品要求的評審與審批執行。

  4.5.2顧客變更要求不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時,進行內部評審。

  4.5.3顧客變更要求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時,進行會簽評審。

  4.5.4顧客變更要求對合同有重大變化時(合同撤銷、爭議、訴訟等),進行會議評審。

  4.5.5銷售部門應及時以《合同變更通知單》書面形式將合同修改內容傳遞給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對變化后的合同制訂相應的措施。

  5.參加合同評審部門

  5.1設計部門負責對投標文件及合同、訂單中特殊技術要求的評審。

  5.2工藝部門負責對新產品中關鍵零部件特殊工藝要求的評審。

  5.3計量、檢驗部門負責對特殊檢測要求的評審。

  5.4生產經營部門負責對能否滿足顧客提出的交貨期要求的評審。

  5.5財務部門負責價格、支付條款及資金條件的評審。

  5.6供應部門負責所需特殊材料和外購件采購能力的`評審采購部門負責所需特殊材料和外購件采購能力的評審。

  5.7發運部門負責運輸條件的評審。

  5.8法律事務部門負責對合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評審。

  6.合同簽訂

  6.1顧客對產品的要求評審通過后,才能投標或簽訂合同。

  6.2委托代理人應按授權人范圍投標或簽訂合同書。授權金額為:項目負責人200萬元(外貿合同30萬美元)以下;項目部部長經理400萬元(外貿合同50萬美元)以下;銷售部門副總經理(主管副廠長)800萬元(外貿合同1 00萬美元)以下;銷售部門總經理1 600萬元(外貿合同200萬美元)以下;或由授權人專項授權簽訂。

  6.3合同文本應規范,條款明確,權利與義務對等,其主要內容包括:合同標的、合同價格、結算方式及期限、交貨期和交貨條件、技術條件和參數、簽約各方的權利和責任、檢驗、驗收、服務、培訓、包裝、標記和運輸要求、違約責任、合同修改和仲裁等。

  6.4供貨范圍:明確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技術條件。

  6.5交貨期:合同生效后定型產品生產周期1 0~1 5個月;備件交貨期6~1 0月。

  6.6價格:執行公司當期限報價價格。

  6.7貨款結算方式

  6.7.1預付款:預付款金額為合同總價的30%(外貿合同1 0%),特殊情況報經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6.7.2進度款:進度款金額為合同總價的30~40%,根據合同要求生產進度一次或分次支付。

  6.7.3提貨款:合同實行付款提貨。發貨前累計付款達到合同的約定。但累計付款低于95%報經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6.7.4質保金:質保金為合同總價5%,特殊情況報經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凡有質保金條款的合同,產品質保期為自使用之日起1 2個月或自發貨之日起1 8個月,以先到日期為準。

  6.8包裝發運和提貨方式:包裝按合同約定標準執行。發貨應明確公路、鐵路、海運等運輸形式,明確到站或到港地點;提貨方式分為自提和代辦運輸。代辦運輸歸口洛陽中重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由其直接與顧客結算(執行代辦運輸不墊付運費的原則,在申請車皮計劃前通知顧客,收到運輸費用或達到合同規定約定的付款比例后方可發貨)。特殊情況經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可發貨。

  6.9項目負責人在簽訂產品合同中涉及有關公司運輸、設備安裝等問題時,應通知運輸部門、設備安裝部門派員參加洽談運輸、安裝事宜。

  6.1 0銷售總公司鑄鍛部簽訂合同時蓋“洛陽中重鑄鍛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章。

  6.11軍工合同簽訂時需按《軍工合同》格式簽訂。

  7.合同生效

  7.1正式簽訂的合同經雙方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簽字后生效,國內合同必須加蓋雙方合同章。

  7.2合同交貨期以合同規定約定的預付款(或收到銀行的帳單)到帳日起開始計算。生產部門在收到財務部門確認的預付款到帳通知后,下達生產工作命令。預付款不到位,原則上不下投產令。特殊情況報經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可下投產令。

  8.合同的發送、傳遞

  8.1銷售部門合同簽訂后,項目負責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合同摘要)及相關資料分別發送生產經營部、礦研院、自動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財務部、質保部、采購部、技術部等相關部門。

  8.2文件傳遞要規范,文件應有編制、審核、批準和部門公章,并保留發放記錄。

  9.技術準備

  9.1項目負責人對技術部門提出影響準備進度的有關問題,要及時與顧客聯系,必須在要求的限期內完成,如因顧客原因拖延時間,交貨期相應順延,項目負責人必須讓顧客確認,并書面通知生產經營部交貨期變更。

  9.2合同在技術準備過程中,因顧客要求需要修改或變更的,項目負責人應寫出書面通知,經主管領導簽字后送生產經營部。

  10.產品發運

  1 0.1產品完工入庫后,實施付款發貨,項目負責人要填寫“發貨申請報告”,經有關領導審批后送生產經營部,由生產經營部下達發貨通知。特殊情況須經公司總經理簽字批準,生產經營部方可下達發貨通知。

  1 0.2產品發運后,項目負責人要及時通知顧客接收貨物,用戶服務部門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11.合同約定顧客有特殊要求條款

  11.1向顧客提供技術資料。由項目負責人填單,設計部門提供圖號、銷售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加蓋本單位財務印章、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技術部負責加曬,項目負責人負責向顧客提供。

  11.2顧客來公司進行質量監造。由項目負責人聯系,按已簽訂的質量監造協議,組織質檢部門、計檢部門、生產部門等單位,確定監造項目、方式共同實施。并由項目負責人提前1 0天將來廠監造日期通知有關部門。

  11.3顧客來公司檢驗、驗收。項目負責人與生產部協商后,提前1 0天將來檢驗人員的到公司日期、檢驗項目通知質檢部門、計檢部門、生產部門等,各有關部門接通知后應及時做好檢驗前的準備工作,項目負責人組織、配合來廠檢驗人員工作。

  11.4顧客來公司進行試車驗收。首先由生產部門確定試車時間,并提前1 0天通知銷售部門,項目負責人再按生產部門確定的試車時間通知顧客及時到廠。顧客具體到廠時間,項目負責人及時通知生產部門。

  11.5顧客需要竣工資料。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合同要求向有關部門發出通知。當產品入庫時,有關部門將通知要求的資料反饋銷售部門,由項目負責人匯總提交顧客。

  11.6項目負責人向顧客提供計劃進度及進度報告,包括粗進度計劃、技術準備進度和生產計劃進度完成情況(包括零、部件計劃進度)等。

  11.7顧客如有其它要求,由項目負責人按合同約定,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執行,當產品入庫時有關部門將所需資料反饋給銷售部門,由項目負責人提交顧客。

  12.合同文件管理

  1 2.1合同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與內部的溝通和顧客來往文件的傳遞,做好文件收發記錄。

  1 2.2合同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應將合同及合同相關文件(包括報價、投標等資料)歸檔,并由專人(或兼職)保管,建立借閱制度,保存時間應不少于十五年。

合同管理辦法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為主、加強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為輔的企業經營風險管理體系,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結合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簽訂合同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實施的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糾紛處理、監督檢查、獎懲等行為。

  第四條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統一授權、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評審合同,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二)有效監控過程,保證經營管理活動處于可控狀態;

  (三)及時處理糾紛,確保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企業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公司必須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切實做好合同評審、簽訂、履行、糾紛處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質量,保證合同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管理工作負有第一領導責任。

  第七條 集團公司主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集團管控部為集團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修改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參與集團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并監督履行;

  (四)審查以集團公司名義訂立的重大合同,對各子公司重大合同進行備案管理,并提出指導意見;

  (五)定期、不定期檢查監督合同管理情況,指導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糾正違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協助相關單位對合同管理及有關業務人員進行法律業務培訓;

  (七)經辦集團公司的《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統一管理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

  (八)配合集團公司各單位辦理合同的報批、公證、見證和鑒證等事項。

  (九)指導處理對集團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

  第九條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的應當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組織本公司簽訂合同的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辦理本公司《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

  (四)參與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

  (五)對需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鑒證或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六)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監督檢查本公司和下屬單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資料收集保存和合同糾紛預警機制;

  (八)參與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

  (九)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收集、反饋、上報、匯總、分析,定期向本公司領導及集團管控部報告合同管理工作情況,建立合同管理統計分析和工作報告制度;

  (十)對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并對他們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一)其他應當由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各公司的規劃、技術、財務、審計、監察等綜合管理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或專人)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參加合同評審,對合同的相關質量、參數、合法性、技術指標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合同條款的審核,對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結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并與合同

  管理部門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合同管理員的基本職責是:

  (一)管理本部門的合同,建立合同檔案;

  (二)參與本部門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三)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助合同經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四)督促合同經辦人員保管好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件,并及時歸檔;

  (五)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管理員應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經營管理知識,并經過必要的法律業務培訓。

  各公司應當保持合同管理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性,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將合同管理員名單報集團管控部備案。

  第十三條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發給專項委托代理人《專項授權委托證明》,發給長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長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單位職責界定,專項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金額界定。長期委托代理人每單位設1-5人,一般委托期限為一年,專項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條 《專項授權委托證明》、《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被授權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假公濟私、不損公肥私;

  (二)業務素質好。業務熟練,能夠完成本職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

  (三)法律意識強。認真學習《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掌握有關條款并能在工作中運用;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得將其轉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證明,否則予以收回,并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變動時,應將《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交回核發證件的合同管理部門。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每年年終審核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經辦。報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后,由法定代表人根據情況分別做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收回法人授權委托證書等決定。

合同管理辦法12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服務協議約定的內容,變更服務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五條協議管理醫藥機構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單位性質、服務內容、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等事項時,應當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攜帶有關批準文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對原服務協議進行變更,協商不成或者逾期未申請的,終止服務協議。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協議管理醫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雙方約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十八條服務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致使服務協議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協議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解除服務協議。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務協議終止:

  (一)協議期滿,雙方不再續簽的;

  (二)協議管理醫藥機構關閉、解散或破產的;

  (三)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受到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等處罰的;

  20xx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政策 日前東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了《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

  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規范醫藥機構的服務行為,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切實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xx〕9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協議管理醫藥機構,是指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藥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申請、評估、協議簽訂、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統籌規劃、協議修訂及監督、業務指導等工作,承辦市屬及油田所屬醫藥機構申請受理、評估、協議簽訂、監督管理等協議管理事務;縣區(開發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本轄區內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申請受理、評估、協議簽訂、監督管理等協議管理事務。

  第五條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競爭擇優。綜合考慮醫藥機構的服務規模、服務質量、服務特色、價格收費等方面因素,認真組織實施評估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醫藥機構在質量、價格、費用等方面合法進行競爭,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醫藥機構,通過談判簽訂服務協議。

  (二)扶持基層。按照《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國衛基層發〔20xx〕33號)設立的村級衛生室、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取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的一級以上等級證書的公立醫療機構,優先納入協議管理范圍。

  (三)動態管理。通過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醫藥機構服務行為,完善退出機制。對于實行協議管理后弄虛作假、降低服務水平以及有違規違法等情形的,將及時解除(終止)服務協議,建立能進能退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六條協議管理醫藥機構的類別:

  (一)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門診統籌、門診慢性病、住院、長期醫療護理)協議管理醫療機構;

  (二)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零售藥店。

  第七條申請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依法批準設立;

  (二)達到《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評估標準表》(附件1)或《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零售藥店評估標準表》(附件2)規定標準。

  第八條醫藥機構申請協議管理,應當首先依據第七條標準進行自評,分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申請表》(附件3)或《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零售藥店申請表》(附件4)、對應的評估標準表自評情況及需提交的材料。醫藥機構有多個執業地點的',各執業地點應當單獨申請。

  第九條醫藥機構申請協議管理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醫藥機構自愿向所屬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規定材料。

  (二)受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管轄區域,隨時受理申請人的材料。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及時受理;材料不齊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接收材料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齊的材料。

  (三)評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受理的醫藥機構于每年4月份、10月份集中組織評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及聘請的臨床或護理等醫療專家、醫院管理專家、參保人員組成評估小組,評估小組應審核醫藥機構上報資料,結合現場實地考查情況,如實記錄考查結果。

  (四)公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社會公示評估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簽訂服務協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示無異議的醫藥機構按管轄權限協商簽訂服務協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藥機構名單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公布。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申請:

  (一)自評未達到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二)解除(終止)服務協議未滿1年的;

  (三)采取虛構、篡改申請資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被查實未滿1年的;

  (四)有違規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未滿1年的;

  (五)不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服務協議簽訂后雙方應認真履行,發現有違反服務協議內容的按協議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有效期,原則上有效期為3年。期滿續簽的,協議管理醫藥機構應于服務協議期滿前30日內向簽訂服務協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續簽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服務協議自動終止。

  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年度考核合格的,按上款規定續簽服務協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需要可與醫療機構協商談判簽訂長期服務協議。

  (四)其他導致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條實行協議管理醫療機構醫保醫師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信用信息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協議管理醫療機構及醫保醫師不斷規范醫療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對醫保醫師考核,對確認的違規問題進行通報并計入醫師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實行協議管理醫療機構互審及專家評估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組織協議管理醫療機構之間進行規范醫療行為互審;對治療復雜、醫療救治費用高的病例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日常審核、抽查、稽查和醫療機構互審中發現疑似違規情況定期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實行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內容包括協議管理醫藥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基礎資料、信息系統、住院管理、專家評估及醫療機構互審、日常稽查、舉報投訴處理、參保人員滿意度調查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分級管理、信用檔案管理、確定協議管理醫療機構年度考核系數、續簽醫療服務協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舉報獎勵按照《東營市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東政辦發〔20xx〕29號)執行,各協議管理醫藥機構應在顯著位置張貼投訴舉報電話。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通過調查、抽查等多種方式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履行服務協議以及各項監管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提出整改意見,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人員在日常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申請工傷或生育保險協議管理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5月10日。

合同管理辦法13

  目錄

  1.目的 .......................................................................... 2

  2.適用范圍 ...................................................................... 2

  3.職責 .......................................................................... 2

  4.管理內容 ...................................................................... 2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 2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 3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 3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 4

  4.5勞動合同的終止 ............................................................ 6

  4.6違約處理及經濟賠償 ......................................................... 6

  4.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 7

  5.其他 .......................................................................... 7

  6.相關模版及表單 ................................................................ 7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第一版)

  1.目的

  為了確立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全體正式員工

  3.職責

  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續簽及終止事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

  4.管理內容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4.1.1員工一經錄用,根據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公司的具體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使用的勞動合同書制式文本,簽訂份數等均依屬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保管公司所執的一份,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進行管理。

  4.1.2公司辦理招聘、錄用手續時,員工應出具畢業生派遣證、求職證或與原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證明。

  4.1.3新進員工于報到當日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續,特殊情況下來不及辦理的,必須在30日內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凡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聘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不成立,且公

  司對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1.4新錄用員工的試用期依據《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表現突出者可適當縮短試用期,提前進行轉正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在試用期結束前解除勞動關系。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4.2.1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

  4.2.2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將變更要求書面(合同變更頁)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協商不一致或15日內無回復,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

  4.2.3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相關領導及人事行政部批準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并簽字蓋章后方可視為變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由薪酬主管發出書面通知,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

  4.2.5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服務期內不得依據本款第4.2.2條規定提出變更勞動合同。

  4.2.6勞動合同變更時,由薪酬主管負責辦理合同變更的有關事宜。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4.3.1薪酬主管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名冊》(附件二),上報領導簽批后,報送總經理審批。審批結束后根據其結果辦理相關勞動手續。

  4.3.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公司、雙方同意確認,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如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即終止。

  4.3.3公司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到當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4.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的,累計或連續請病假超過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曠工2日的,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在試用期填寫基本資料有虛假、隱瞞的情況。應聘時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不實的,提供虛假身份證明等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3)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不勝任《崗位職責》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或崗位職責的;

  4)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內累計違反《員工手冊》中甲類過失達4次,違反乙類過失達2次或違反丙類過失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員工在試用期或在入職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4.2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4.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部門領導及人事行政部門。

  4.4.4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4.5員工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公司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

  1) 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

  3)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4)除上述情況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依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因員工個人原因未辦理相關手續,所引起的后果由員工負責承擔,因此而為公司帶來的任何損失,公司將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合同管理辦法14

  前言:

  隨著集團公司對移動網絡建設工程管理的加強,對移動網建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工期、質量、工程驗收、入賬、資產轉固等工作內容的要求更加明確也更加嚴格,已經細化到對各省移動網絡建設管理的考核指標中。

  為了適應集團公司管理要求,也為了更加有效地實現對全省移動網絡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管理,同時,為規范工程建設各環節人員的行為準則,也為實現工程建設管理的“公平、公正、公開”,結合20xx年已發布的各項工程管理相關各項管理制度,公司制訂并發布本管理辦法,要求全省各州市分公司及省公司各相關部門嚴格執行。

  一、關于合同簽訂。

  1、合同的種類及簽署流程。

  合同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土建施工合同,第二類是電力施工合同,該兩類合同由地市分公司自行招標并選擇施工單位,向省公司物資采購與管理部門報備即可,施工合同的金額在100萬以內的由分公司自行審批及簽署,金額超過100萬的需要經過省公司審批核準后再由分公司簽署。第三類是設備安裝合同,該類合同由省公司統一招標,由省公司選定中標施工單位并制定工程份

  額,施工合同由各州市分公司與具體分配的中標施工單位簽署,合同審批的原則與第一及第二類相同,受100萬金額的審批權限制。第四類是室內覆蓋安裝合同,該類合同由省公司統一招標,由省公司選定中標施工單位并制定工程份額,施工合同由各州市分公司與具體分配的中標施工單位簽署,簽署室內覆蓋安裝合同必須具備2點:1、完成物業協議的簽署;2、審核通過的設計方案。室內覆蓋安裝合同受100萬金額的審批權限制。

  2、合同簽署的時點。

  合同簽署由于受到不同的啟動條件限制,可以按照:工程啟動會后、工程開工通知發布后、或項目初設批復后,以先到來的時點為準,該時點之后就可開始施工合同的簽署。

  3、合同簽署的時限要求。

  開始啟動合同簽署之后,簽署的`合同涉及到與項目總體工程量之間的匹配關系及相關要求如下:

  開始簽署合同后1個月內,簽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應不少于總工程量的30%;

  開始簽署合同后2個月內,簽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應不少于總工程量的70%;

  開始簽署合同后3個月內,簽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應不少于總工程量的90%。

  4、尚不具備簽署條件的合同,可暫不簽署,但應向省分移動網絡公司網建部報備。

  5、省分移動網建部及各州市分公司都要按照招投標的結果對各施工方進行工程份額、工程量進行分配及安排。

  6、如果施工方在超出合同簽署的時限要求時,并且應該已經具備簽署條件的情況下不簽署施工合同,則州市分公司需要向施工方發出“合同簽署催辦函”,要求施工方及時按招投標結果簽署施工合同,如果超出“合同簽署催辦函”要求時限時,可以由各州市分公司發起書面申請,報請省分移動網建部、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審批同意后才可更換。

  7、當發生因施工方對招投標的結果不滿意而不愿意簽署施工合同的情況時,施工方要向分公司提交書面說明;分公司針對此情況需要更換新的施工方,由各州市分公司發起書面申請,報請省分移動網建部、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審批并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更換。

  二、關于合同執行的工程實施。

  1、合同簽署之后,合同各方因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執行,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

  2、對于分公司簽署的施工合同,因為施工方的原因導致的工程開工時間、工程進度情況、工程施工質量、存在轉包情況等等因素而影響合同執行的,需要變更合同或終止合同,分公司需要提交書面申請給省分移動網建部及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獲得批準并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實施。

  3、對于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牽頭簽署的施工及供貨合同,

  因為施工方或供貨方的原因導致的供貨時間、供貨量、工程開工時間、工程進度情況、工程施工質量、存在轉包情況等等因素而影響合同執行的,需要變更供貨比例、改變供貨商或變更合同及終止合同,省分移動網建部需要提交書面申請給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獲得批準并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實施。

  三、關于合同執行的款項支付。

  1、正常付款流程:州市分公司工程實施部門發出付款申請----?報省分移動網建部項目負責人審核批準,同意之后將相應金額放到下月撥款計劃中----?下一個月內款項支付到施工方。

  2、州市分公司的施工合同簽署后,第一筆款項的支付與工程實施情況關系不大,省分移動網建部督促各州市分公司按合同約定請款并撥付相關款項給各州市分公司。

  3、各州市分公司要加強工程進度的管理,按工程進度及時支付進度款項。

合同管理辦法15

  近日,農業農村部公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據了解,該《辦法》于20xx年1月29日經農業農村部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維護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不得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依法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

  承包合同訂立、變更和終止的,應當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依法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履行保護農村土地的義務。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應當充分維護農民的財產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農村土地的權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六條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承包方案

  第七條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依法選舉產生的承包工作小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承包方案,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不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組公開組織實施。

  第八條承包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

  (四)不得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制定承包方案,并對承包方案的實施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承包合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指導發包方和承包方訂立、變更或者終止承包合同,并對承包合同實施監督,發現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發包方更正。

  第十一條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訂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方家庭成員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農業農村部制定。

  第十二條承包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

  第十三條承包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變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發包方依法調整承包地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轉讓的;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變更的,變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條承包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終止: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轉讓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承包地被征收、發包方依法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變更或者終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變更、終止的,承包方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終止承包合同的'書面申請;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協議,交回承包地的書面通知或者協議,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轉讓合同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同意變更、終止承包合同的書面材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導致承包合同變更、終止的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地需要適當調整的,發包方應當制定承包地調整方案,并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調整方案通過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發包方應當將調整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批準。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方案的審批,并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方案的審批。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調整方案,應當及時通知發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請批準。

  調整方案未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批準的,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第十八條承包方自愿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終止,承包期內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消滅,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補償,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為了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間可以互換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不同承包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向發包方備案。

  承包方提交備案的互換合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互換雙方是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二)互換后的承包期限不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互換合同備案后,互換雙方應當與發包方變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

  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提交申請。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承包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發包方無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絕同意承包方的轉讓申請。未經發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無效。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讓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二)轉讓后的承包期限不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后,受讓方應當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終止,承包期內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消滅,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章承包檔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條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個人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數據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材料,應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檔案工作管理制度、落實專項經費、指定工作人員、配備必要設施設備,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檔案完整與安全。

  發包方應當將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納入村級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產生、使用和保管的數據,包括承包地權屬數據、地理信息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等,應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管理,組織開展數據采集、使用、更新、保管和保密等工作,并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數據。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接口、數據抄送等方式與相關部門和機構實現承包合同數據互通共享,并明確使用、保管和保密責任。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設,按照統一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國家、省、市、縣等互聯互通的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應用平臺。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利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應用平臺,組織開展承包合同網簽。

  第二十五條承包方、利害關系人有權依法查詢、復制農村土地承包檔案和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相關資料,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提供。

  第五章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

  第二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應當查清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承包方家庭成員,承包地塊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土地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實施,一般包括準備工作、權屬調查、地塊測量、審核公示、勘誤修正、結果確認、信息入庫、成果歸檔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由農業農村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的成果,應當符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的質量要求,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應用平臺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

  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可以依法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涉承包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發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施行以前依法簽訂的承包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xx年11月14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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