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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優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原國家教委令第20號)、《浙江省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實驗室”是指全校開展教學、科研的實驗場所,是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工作的重要場所。實驗室安全工作是校園綜合治理和深化平安校園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輻射安全管理、實驗廢棄物安全管理、儀器設備安全管理、水電安全管理、安全設施管理、實驗室內務管理以及環境保護等多方面的工作。創建安全、衛生的實驗室工作環境是各學院(中心)、實驗室(研究所)、各級領導以及廣大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校長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分管副校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根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實驗室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實驗室安全管理崗位職責,確定各級實驗室安全崗位責任人。
第四條各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豐富師生的安全知識,營造濃厚的實驗室安全校園文化氛圍,提高教職工、學生安全意識。
第五條實驗室安全工作是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崗位評聘、晉職晉級、年度考核、評獎評優的重要指標之一,與學生評獎評優掛鉤,實行“一票否決制”,具體按《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第二章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實驗室工作管理委員會,由分管副校長擔任主任,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學院(中心)和校內有關專家組成。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方針和規劃;確定實驗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則,組織制定實驗室安全工作規章制度、責任體系和應急預案;督查和協調解決實驗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研究提出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的工作計劃、建議和經費投入,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專業工作小組落實相關工作。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分管學校實驗室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七條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以下簡稱“實驗室處”)作為實驗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按照政府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要求,在實驗室工作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并檢查落實做好全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制定、完善全校性實驗室安全規章制度,及時發布或傳達上級部門的有關文件;指導、督查、協調各相關單位做好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工作,重點是化學、輻射、生物等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組織或參與實驗室安全檢查,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通報有關職能部門,督促安全隱患的整改,必要時報學校實驗室工作管理委員會研究決策;組織開展全校性的實驗室安全工作年度先進評比。
第八條各學院(中心)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其職責為:組織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實驗室安全分管領導、實驗室與安全秘書等人員,建立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制定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籌集資金,加大對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與改造工作的投入。
各學院(中心)要確定本單位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領導,其職責為: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包括學院(中心)和各實驗室兩級]和規章制度(包括各種制度規定、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組織、協調、督促各下屬單位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組織實驗室安全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工作,并組織落實隱患整改工作,對于不整改的或出現嚴重安全問題的實驗室,由所在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予以封門整改;結合所屬實驗室特點,組織進行專業性的安全教育活動,開展各種預案演練、急救知識培訓與操作等活動,切實提高實驗室管理和教學、科研隊伍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實行師生實驗室準入制度;組織、落實對本單位科研和實驗項目安全狀況評價、審核工作;及時發布、報送實驗室安全環保工作相關通知、信息、工作進展等。學院(系)實驗室與安全秘書協助分管領導做好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各實驗室(研究所)負責人是本室(所)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其職責為:負責本所(室)安全責任體系的建立和規章制度(包括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實驗室準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設,組織、督促相關人員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組織、督促教師做好科研和實驗項目安全狀況的申報工作;定期、不定期開展檢查,并組織落實安全隱患整改;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的有關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匯總、上報等工作。各實驗室(研究所)安全員協助室(所)負責人做好相關安全工作。
第十條每位實驗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間的直接安全責任人,其職責為:負責本實驗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結合科研實驗項目的安全要求,負責健全實驗用房相關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值班制度;建立本實驗用房內的物品管理臺帳(包括設備、試劑藥品、劇毒品、氣體鋼瓶、病原微生物臺帳等);根據實驗危險等級情況,負責對本實驗用房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環保教育和培訓,對臨時來訪人員進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衛生和檢查,并組織落實安全隱患整改;結合科研實驗項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實驗用房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一條在實驗室(研究所)學習、工作的所有人員均對實驗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負有責任。須遵循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實驗項目安全狀況自我申報工作,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或實驗指導書開展實驗,配合各級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隱患,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所有進入實驗室工作的師生員工需接受實驗室安全知識培訓,參加學校相關部門或所在院系組織的實驗室安全環保教育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了解實驗室安全應急程序,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等演練活動;知曉應急電話號碼、應急設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學生導師要提高實驗室安全責任意識,切實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實安全措施;學生須嚴格遵守落實實驗室規章制度,配合實驗室管理工作。臨時來訪人員須遵守實驗室的安全規定。
第三章實驗室安全管理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實驗室準入制度與項目安全審核制度
(一)建立、落實實驗室準入制度。各學院(中心)需根據本學科和室(所)的特點,加強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實實驗室準入制度,通過相關部門或所在院系組織的實驗室安全教育考試者方可進入實驗室學習、工作。
(二)建立科研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各單位要對存在安全危險因素的科研項目進行審核,尤其面對承擔化學、生物、輻射等具有安全隱患的科研項目從嚴進行審核和監管,其實驗室應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特殊實驗室資質等條件。
(三)建立實驗室建設與改造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各單位在申報或批準同意新建、擴建、改造實驗場所或設施時,應建立好審核把關的工作流程,必須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加強實驗室使用者和設計者、建設者之間的交流溝通,廣泛聽取意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環保的規范要求設計、施工;項目建成后,須經安全驗收、并完成相關的交接工作、明確管理維護單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ㄒ唬└鲉挝灰凑諊曳煞ㄒ幰约皩W校的相關規定,加強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實驗、科研和生產場所及其活動環節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包括請購、領用、使用、回收、銷毀的全過程記錄和控制制度,確保物品臺賬與使用登記賬、庫存物資之間的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特別要加強氣體鋼瓶、劇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ǘ┦褂谩⒋娣呕瘜W危險物品的實驗室必須建立化學危險物品使用臺賬,配備專業的防護裝備,規范化學危險物品使用和處置程序。
。ㄈ⿲《、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存儲必須嚴格安全措施,實行“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把鎖”的“五雙”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一起存放。
(四)各學院(中心)應當落實承壓氣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規定,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易燃氣體氣瓶與助燃氣體氣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氣瓶必須安放在符合貯存條件的環境中,配備監測報警裝置。各種壓力氣瓶豎直放置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對于超過檢驗期的氣瓶應及時退庫、送檢。
(五)廢棄的危險化學品進行妥善處理后,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聯系有資質的單位統一收集處置。
第十四條生物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ǘ└鲗W院(中心)應當依法依規落實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管理和備案工作,獲取相應資質,規范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采購、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等工作程序。
。ㄈ⿲嶒灅悠繁仨毤写娣,定期統一銷毀,嚴禁隨意丟棄。實驗動物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實驗動物的尸體、器官和組織應科學處理。
(四)細菌、病毒、疫苗等物品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審批、領取、儲存、發放登記制度。剩余實驗材料必須妥善保管、存儲、處理,并作好詳細記錄;對含有病原體的廢棄物,須經嚴格消毒、滅菌等無害化處理后,送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銷毀處理。嚴禁亂扔、亂放、隨意傾倒。
第十五條輻射安全管理
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安全。各涉輻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規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在獲取環保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后方能開展相關工作;需加強涉輻場所安全及警示設施的建設,加強輻射裝置和放射源的采購、保管、使用、備案等管理,規范涉輻廢棄物的處置。涉輻人員需定期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持證上崗,定期參加職業病體檢(1次/年)和接受個人劑量監測(1次/季)。
第十六條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
。ㄒ唬└鲗W院(中心)應當依法依規科學規范地做好實驗室廢棄物分類收集和暫存工作,做好無害化處理、包裝和標識,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送往相應的收集點,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聯系有資質單位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廢氣、廢液、廢渣和噪聲,不得污染環境。
(二)學校實驗室應根據實驗操作過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的特點,選擇正確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設備,強化通風、除塵和個人防護設備的管理,確保人身和環境安全。
。ㄈ⿲W校實驗室對含有病原體的實驗廢棄物,須事先在實驗室內進行消毒、滅菌處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資質的專業單位外運處置。對于放射性廢棄物必須嚴格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安全處置,不得隨意丟棄或作為一般廢棄物處理。
第十七條儀器設備安全管理
。ㄒ唬└鲗W院(中心)要加強各類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定期維護、保養各種儀器設備及安全設施,對有故障的儀器設備要及時檢修,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等要有記錄。對冰箱、高溫加熱、高壓、高輻射、高速運動等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尤其要加強管理;對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使用強電的儀器設備要保證接地安全,并采取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服役時間較長的設備以及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隱患。
。ǘ⿲嶒炇冶仨殞哂形kU性和安全隱患的設備采取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電氣儀器設備必須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護措施;對于超期服役的設備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隱患。
。ㄈ⿲嶒炇覂x器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接受業務和安全培訓,了解儀器設備的性能特點、熟練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險性的特殊儀器設備,須在專職管理人員同意和現場監管下,方可進行操作。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等承壓類特種設備和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通過有相應培訓資質的單位的專門培訓,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持證上崗。機械和熱加工(含金屬鑄造、熱軋、鍛造、焊接、金屬熱處理、熱切割和熱噴涂等)設備的操作人員,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操作機床等旋轉設備時,不穿帶長圍巾、絲巾、領帶等,長發需盤起。
第十八條水電安全管理
(一)各學院(中心)必須規范實驗室用電、用水管理,按相關規范安裝用電、用水設施和設備,定期對實驗室的電源、水源等進行檢查,排查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做好相關記錄。
。ǘ⿲嶒炇覂缺仨毷褂每諝忾_關,并配備漏電保護器;電氣設備應配備足夠用電功率的電氣元件和負載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須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隱患應當定期檢查并及時排除。使用高壓電源工作時,操作人員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嚴禁用潮濕的手接觸電器和用濕布擦電門,擦拭電器設備前應確認電源已全部切斷。
。ㄈ⿲嶒炇夜潭娫床遄唇浽试S不得拆裝、改線,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板和花線等。
。ㄋ模⿲嶒炇覈澜褂秒娂訜崞骶撸òǜ鞣N電爐、電取暖器、熱得快、電吹風等)。確因工作需要,必須選擇具有足夠安全性能的加熱設備,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畢后拔掉插頭。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空調、計算機等不得在無人情況下開機過夜;電熱器、飲水機一律不得開機過夜。
。ㄎ澹┗瘜W類實驗室不得使用明火電爐。確因工作需要且無法用其它加熱設備替代時,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實驗室處提出申請,經現場審核取得《明火電爐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并且明確安全責任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地點和使用用途。
。⿲嶒炇乙沤^自來水龍頭打開而無人監管的現象,要定期檢查上下水管路、化學冷卻冷凝系統的橡膠管等,避免發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況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安全設施管理
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實驗室,須根據潛在危險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防火門、防火閘等),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建立實驗廢水處理系統,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加強實驗室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切實做好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做好相關記錄,確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條實驗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學院(中心)應當結合自身實驗室工作實際,制定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和學生實驗安全守則等,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實驗室應當落實消防器材管理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器材定點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損壞、挪作他用。過期的消防器材應當及時更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應保持暢通,禁止堆放雜物。
(三)實驗室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和相關技能培訓,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證安全教學。各單位應當對進入實驗室的人員(學生)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教育。
。ㄋ模┫嚓P職能部門、各學院(中心)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實驗室科研項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各單位應當加強科研項目涉密工作管理。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建立完善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相關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實保密工作管理責任制,完善保密防護措施,規范涉密信息系統、載體和設備等的管理,加強對從事涉密科研項目的科研人員和學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在項目申報、立項和驗收時,及時提出定密建議。對于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實驗室內務管理
(一)每個實驗用房必須落實安全責任人,各單位必須將實驗室名稱、責任人、有效聯系電話等信息統一制牌,并放置在明顯位置,便于督查和聯系。
(二)實驗室應建立衛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潔整齊,儀器設備布局合理。要處理好實驗材料、實驗剩余物和廢棄物,及時清除室內外垃圾,不得在實驗室堆放雜物。
(三)實驗室必須妥善管理安全設施、消防器材和防盜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圍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四)各學院(中心)必須安排專人負責實驗室鑰匙的配發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鑰匙或借給他人使用;使用電子門禁的大樓和實驗室,必須對各類人員設置相應的權限,對門禁卡丟失、人員調動或離校等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辦理報失或移交手續;各單位或各實驗大樓必須保留一套所有房間的備用鑰匙,由各學院(中心)辦公室或大樓值班室保管,以備緊急之需。
(五)嚴禁在實驗室區域吸煙、烹飪、用膳,不得讓與工作無關的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不得在實驗室內留宿和進行娛樂活動等。實驗時不能脫崗,危險性實驗和通宵實驗必須兩人同時在場。
(六)按照學科性質的不同需要,要給實驗人員配備必需的勞保、防護用品,以保證實驗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七)實驗結束或離開實驗室時,必須按規定采取結束或暫離實驗的措施,并查看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關閉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對以上條款未涵蓋的實驗室安全工作按國家有關實驗室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管理。
第四章實驗室安全檢查與整改
第二十四條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安全檢查。各學院(中心)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安全檢查,各實驗室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安全檢查。檢查應當做好記錄。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實驗室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ǘ⿲嶒炇野踩贫燃柏熑沃坡鋵嵡闆r;
(三)實驗室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實驗室安全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實驗室安全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當在定期、不定期檢查的基礎上,對發現的安全問題和隱患進行梳理,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況。對不能及時消除的安全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安全隱患尚未消除的,應當落實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對安全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實驗室工作管理委員會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驗室進行網上通報或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對于不整改或出現嚴重問題的實驗室,將進行封門,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六條實驗室發生意外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報告保衛處及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事故所在單位應寫出事故報告,交保衛處及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并配合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因各種原因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的,將按照學校相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規定。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由實驗室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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