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古魯瓦克派出所轄區旅店業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開設營業性旅店、旅館、招待所及留人住宿的,都必須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文明經營,合法經營。
二、開設旅店業必須自覺接受古魯瓦克派出所派出所的管理和檢查,每年同派出所簽定治安責任書。
三、旅店必須建立如下幾項制度:
1、按照店簿所要求的內容逐人登記,如不按規定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2、做好旅店財物保管制度。
3、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及時報告制度。
4、旅店工作人員及住宿旅客應遵守規章制度。設置門衛和夜勤制度。
四、派出所責任區民警對旅店管理中負責檢查督促上述幾項制度的落實,并要做好旅店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及時掌握情況,堵塞漏洞,經常總結經驗教訓,對不按制度辦事的,一經檢查發現,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整頓處罰,對執行好的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五、旅店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據情況對旅店負責人予以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及危險品帶入旅店不報告派出所的。
2、容留他人在旅店內進行非法同居、賣淫、吸食毒品、販賣毒品、傳播淫穢物品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3、發現旅店內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被公安機關通緝人員,隱瞞包庇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4、拒絕、阻礙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5、旅店工作人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
6、旅店內留宿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外地人員從事商業性及其他勞務活動的人口,住宿時間在一個月以上,未到派出所履行暫住人口登記手續的。
六、經檢查發現不按責任書規定執行,視情節追究旅店負責人、承包人、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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