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大學生創業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為鼓勵大學生積極開展創新實踐活動,倡導創業意識,培養創業精神,提高創業能力和素質,保證大學生創業園(以下簡稱“創業園”)的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園是學生的校內創業實踐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為在校學生提供創業服務。創業園通過提供創業場地及相關扶持政策,為大學生提供創業實踐平臺,使學生在開辦經營實體及運營過程中,培養和提升專業實踐能力和創新創業能力,充分發揮學生的創業主體性作用。
第三條 申請入駐創業園的經營業戶必須是本校在籍學生為主體創辦的經營實體,負責人及其成員必須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品行端正、學習成績優良,在校期間表現良好。
第四條 經營業戶分為“校內登記業戶”和“工商登記業戶”(如無特別聲明,以下將兩者統稱“業戶”)。所有“校內登記業戶”和經學校核準的“工商登記業戶”均可入駐創業園。“校內登記業戶”指為滿足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需要,由學校審核批準頒發創業園經營許可證,僅在校園內登記、運行的經營實體;“工商登記業戶”指由大學生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工商登記業戶須經學校核準后方可入駐創業園。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在學校創業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成立徐州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服中心”),創服中心在招生就業處具體指導下負責創業園的管理與運作,創服中心由相關指導老師組成。創服中心下設“大學生創業園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創管辦”),具體負責創業園的日常管理工作,創管辦成員通過在全校學生中公開招聘選撥,由具有較強服務意識、具備相應崗位工作能力的學生擔任。
第六條 創服中心主要職責:
1、全面負責、統籌規劃創業園的各項工作,制定創業園管理制度和發展規劃。
2、聘請校內外專家、專業教師、創業人士為創業團隊提供指導和培訓,主要包括管理、營銷、技術、法律、財務、心理等方面的咨詢服務,落實指導老師值班制度。
3、負責創業園的宣傳及市場推廣。
4、辦理創業團隊的校內登記手續;核準工商登記業戶的入園資格。
5、協助工商登記業戶辦理相關工商、稅務等手續,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6、負責審批業戶經營區域的內部裝修方案。
7、負責審批業戶在核準經營區域外舉辦的各類活動。
8、負責劃撥、監控、回收、審計和管理學校對業戶注入的啟動資金或發放的貸款。
7、負責審批業戶在核準經營區域外舉辦的各類活動。 8、負責劃撥、監控、回收、審計和管理學校對業戶注入的啟動資金或發放的貸款。
9、負責收取業戶入園所需繳納的各項費用。
10、負責制定業戶考核辦法,并負責具體考核、評比工作。 第七條 創管辦主要職責:
1、制定創管辦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年度工作計劃。 2、組織策劃開展大學生創業文化節及其他各類創業宣傳活動。 3、檢查各項創業園管理制度的落實執行情況。
4、負責辦理業戶的入園、退園手續,為業戶建立檔案。 5、負責業戶各類信息資料、考核評比資料、經營報表的的收集、整理、歸檔。
6、負責業戶的日常管理,防止其出現轉租或擅自改變申報項目等違規行為。
7、受理業戶經營中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投訴,并進行指導糾正。
8、完成創服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創業園的管理
第八條 對業戶的經營管理
1、業戶須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創業園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與創服中心簽訂的入駐協議,合法經營。
2、業戶在創服中心的統一管理與指導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業戶不得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或經營項目,如需變更經營項目或擴大經營范圍,須向創服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方可變更。
4、業戶須及時準確向創服中心報送規定的經營報表及相關資料。
第九條 對業戶的監控與指導
1、對業戶的經營項目、經營范圍、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2、對業戶經營過程實施監控,防止其出現轉讓、轉租等違規行為。
3、對創業園提供的設備設施嚴格管理,防止其被損壞、轉移。 4、幫助業戶分析、解決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 5、協助業戶解決其他有關事宜。
第十條 對業戶的考核、評比與獎懲
1、創服中心依據業戶考核辦法,對業戶月度經營情況進行考核。
2、入駐創業園協議期限屆滿時,對業戶在整個協議期內的經營成果進行檢查、考核和評比,根據考核結果評選“優秀創業團隊”和“創業之星”等獎項。
3、業戶獲得“優秀創業團隊”或“創業之星”稱號的,免收下一協議期內的上網費、水費、電費,并由創服中心組織到校外進行學習和考察。
4、業戶由于協議期滿或畢業等原因正常退出創業園時,頒發“徐州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創業經理人”榮譽證書。
5、對違反創業園管理規定,情節輕微、影響不大的業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合協議期內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勒令其退出創業園。
第十一條 園區管理
1、業戶應在協議指定區域內進行經營,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區域。
2、業戶不得擅自對園區既定的格局和裝修等進行改造。 3、業戶的內部裝修方案需經批準,方可施工。 4、業戶須按規定繳納相關水、電等費用。
5、業戶在核準的經營區域外舉行大型活動,需提前三天向創服中心申請;如有校外人員參加,需提前一周進行申請。業戶及其員工不得在經營區域內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如體育活動、娛樂活動等。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
1、業戶必須嚴格遵守創業園作息時間。
2、業戶必須做到離開園區時,鎖門關窗,關閉電源。 3、創業園內嚴禁任何人員留宿。
4、業戶不得在經營區域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違禁電器,如:電火鍋、電磁爐、電熱水壺、電取暖器等,以免產生安全隱患。
5、業戶無論發現任何安全隱患,須立即向保衛處或創服中心報告。
6、由于業戶違反安全管理相關規定造成的損失由業戶承擔,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衛生管理
1、業戶應保證所在經營區域的干凈整潔。 2、業戶有義務維護公共區域內的環境衛生。
第四章 創業園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業戶經營所需資金以學生自籌為主、學校扶持為輔。為解決開業資金短缺或流動資金臨時周轉困難,對具有市場前景的創新創業項目可提供最高10000元的啟動資金或流動資金貸款,不收取利息,業戶須按照借款協議的還款計劃按期歸還啟動資金或貸款本金。
第十五條 創業園免費為入駐業戶提供經營場地,同時免費配備電源接口、辦公桌椅、資料柜等配套辦公設施(業戶須繳納規定數額的押金)。
第十六條 經驗交流與指導培訓
1、定期召開業戶例會,交流業戶的創業成果,促進業戶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2、聘請校內外專家、專業教師、創業人士等為園區指導老
師,免費為業戶提供創業培訓、咨詢和指導。
3、免費為業戶提供校外交流學習及培訓機會。
4、免費為工商登記業戶提供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公司代碼、銀行開戶以及相關變更、年檢、信貸、風險投資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第五章 業戶的登記與入園
第十七條 校內業戶的登記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予以校內登記。校內登記業戶應具備一定的啟動資金和承擔風險能力,并取得家長同意。
1、在校級或以上創業大賽中獲得獎項的項目;
2、凡有創業意向的學生,經向創服中心提交《創業(商業)計劃書》并陳述創業計劃,獲得創服中心聘請專家認可,具有一定的創新性和良好市場前景的創業項目。
第十八條 科技類項目以及與專業結合緊密的項目優先入駐創業園。
第十九條 業戶入園程序
1、業戶向創管辦提交以下入園申請材料: (1)創業項目申報書;
(2)創業(商業)計劃書;
(3)業戶相關管理制度、章程;
(4)業戶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5)業戶負責人及其團隊成員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張。 (6)創服中心頒發的創業園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創服中心的核準批文。
2、創管辦進行初步審查,上報創服中心審批。
3、業戶與創服中心簽署《徐州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創業園入駐協議書》。
4、業戶入駐。
第二十條 創業園僅具孵化功能,業戶入駐協議期限為一年,在入駐協議期滿后,如仍符合入駐創業園條件的,可以續簽。
第六章 業戶的退出
第二十一條 校內登記業戶因辦理了工商登記成為工商登記業戶,應主動提出退出申請,并及時處理好退出過程中的有關事宜,再按照工商登記業戶入駐程序和要求辦理入駐手續。
第二十二條 業戶入駐創業園協議期限屆滿,經創服中心核準后,辦理退園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持續經營的業戶,提供畢業后一年內的孵化期,在此期間,業戶可以繼續在創業園開展創業活動,一年期滿后,辦理退園手續,退出創業園。
第二十四條 業戶因特殊情況需提前終止協議的,經創服中心核準后,可以終止協議,辦理退園手續,退出創業園。
第二十五條 業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協議,勒令其退出創業園:
1、在協議期內二次考核不合格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除外);
2、不能按期歸還啟動資金或流動資金貸款;或將貸款挪作他用的;
3、不按規定時間及時繳納創業園相關費用的; 4、私自轉租、轉讓給他人經營的; 5、登記人與實際經營者不符的;
6、違反創業園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或違反創業園有關管理規定三次以上(含三次),情節輕微的;
7、負責人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或入駐創業園后一學期有兩門以上(含兩門)功課不及格的;
8、聘用員工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或一學期有兩門以上(含兩門)功課不及格,被責令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9、負責人退學或注銷學籍的;
10、其他等不適宜在創業園繼續進行經營的。
業戶在收到退出通知后15日內,須結清應繳費用,辦理退園手續。
第二十六條 業戶退出時,除創業園提供的辦公設備外,業戶自有資產(辦公用品、經營物品等)由業戶自行處理。
第七章 違約責任及處理
第二十七條 業戶不履行本管理辦法或者不按照創業園入駐協議履行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戶在經營期間與創服中心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大學生創業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申請調解。
第二十九條 業戶如造成創業園免費提供的辦公設備設施的損壞(非正常使用損耗),應按照物品的實價進行相應賠償;如保存完好,將于協議終止后退還押金。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徐州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創業園內入駐的業戶。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為一年。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創服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管理條例執行。
【大學生創業園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大學生創業計劃04-25
正確的大學生創業觀07-03
大學生創業計劃通用08-04
大學生創業實踐報告08-08
大學生創業策劃方案01-28
大學生創業活動策劃01-11
大學生創業調研報告04-25
關于大學生創業論文09-07
大學生創業實習心得11-04
大學生創業實習總結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