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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年薪管理辦法
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年薪管理辦法1
完善鄉鎮衛生院院長年薪制度,促進鄉鎮衛生院全面履行管理職能,我區自推行鄉鎮衛生院院長年薪制以來,較好地激勵了各鄉鎮衛生院院長充分發揮其在鄉鎮衛生院經營管理中的核心作用。目前我區農村衛生事業已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為引導鄉鎮衛生院院長全面履行管理職責,促進鄉鎮衛生院發揮整體功能,今年我們調整鄉鎮衛生院年薪分配辦法,健全了既能體現鄉鎮衛生院院長工作業績和經營成效,又能兼顧協調發展和公平合理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年薪制度。
一、院長年薪組織結構
院長年薪仍然由三部分構成堅持工作業績、經營成效、兼顧公平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責任與利益、風險與報酬相一致的原則,堅持有利于調動院長和職工兩方面積極性的原則,堅持有利于全區各鄉鎮衛生院協調發展的原則,結合事業單位“工改”,調整原鄉鎮衛生院院長年薪由基本薪金、風險薪金、獎勵薪金三部分為由基本薪金、績效薪金、獎勵薪金三個部分構成。
二、調整了三部分的內涵和考核指標
原來院長年薪制中,基本薪金是院長收入的基本保障,風險薪金偏重于體現鄉鎮衛生院的效益,獎勵薪金是促使鄉鎮衛生院積累而提高抗風險能力。我們尊重鄉鎮衛生院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鄉鎮衛生院籌資已經從首要任務轉變成了任務之一的實際,調整院長年薪構成的內涵,以充分借助分配的杠桿作用,引導鄉鎮衛生院全面履行職能。
(一)為院長提供基本保障的基本薪金。基本薪金主要根據全區鄉鎮衛生院院長檔案工資中崗位工資的平均數確定,中心鄉鎮衛生院、普通鄉鎮衛生院院長的基本薪金分別為每月700元、600元,由農村衛生事業費預算解決,不以考核結果為依據,按月發放。
(二)體現院長全面履行職能的績效薪金。以全區鄉鎮衛生院職工現行檔案工資總額減去崗位工資總額后的平均數作基數,根據對工作業績指標的百分制量化考核結果確定。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績效薪金為1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的,按基數的1―4倍兌現績效薪金。
一、用對核心指標進行考核的辦法來考核院長工作業績、履行職能的情況。
核心指標由三類19個組成。
一類是公共衛生工作核心指標10個,即免疫規劃接種調查吻合率、結核病人轉診率、居民健康知識知曉率、慢非病規范管理率、孕產婦系統管理率、兒童系統管理率、孕產婦住院分娩率、報告傳染病發病率、食品行業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證持證率、農村家庭宴席衛生規范化管理率。
二類是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核心指標4個,即衛生服務質量、基本衛生服務滿意度、基本衛生服務滿足度、新農合醫療服務。
三類是社會衛生管理核心指標5個,即村衛生室建設情況、村衛生室人員管理情況、村衛生室藥品管理情況、村衛生室新農合醫療服務管理情況。
19個核心指標分別確定了分值,共100分。每年可根據工作重點調整核心指標的權重。與此同時,還設定7個扣分指標,即發生預防接種事故、發生責任性孕產婦死亡、發生重大食物中毒、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履行職責不到位、發生影響較大的醫療糾紛和醫療責任事故、違反新農合有關規定、鄉鎮衛生院或院長被區衛生局通報批評。扣分指標也分別給予了2-5分不等的分值。
二、改變原來對年度目標責任書、院長任期階段目標內容進行考核
絕大部分指標依據日常工作落實情況得出結果,如免疫規劃接種調查吻合率、孕產婦系統管理率、兒童系統管理率由每季度的調查結果確定,衛生服務質量由每年的兩次外部評價結果確定;部分指標根據日常管理確定;只有基本衛生服務滿意度、基本衛生服務滿足度等少部分指標需要通過年終考核時通過問卷調查確定。采用核心指標考核,考核工作量大大減少,考核分值的隨意性降低。
三是績效薪金納入所在鄉鎮衛生院的年度支出預算,年底經考核、審定后一次性兌現。
(三)體現院長經營成效的'獎勵薪金。根據對經營成效指標的百分制量化考核結果,結合工作業績、經營結余等情況,由區衛生局審定。經營成效指標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鄉鎮衛生院院長,不享受獎勵薪金。
一是用對核心指標進行考核的辦法來考核院長經營成效。經營成效核心指標3個,即鄉鎮衛生院年度收支預算實現情況、職工收入較上年增長情況、鄉鎮衛生院人均年度經營結余。3個核心指標分別確定了分值,共100分。經營成效核心指標由鄉鎮衛生院會計中心年終決算和局規財科的審計結果為準。
二是獎勵薪金從所在鄉鎮衛生院年度經營結余中列支,年終經考核、審定后一次兌現。
三、制定考核實施細則使年薪制考核制度化我們出臺鄉鎮衛生院院長年薪制實施辦法的同時,制定了鄉鎮衛生院院長年薪制考核實施細則,對每個核心指標的具體考核辦法進行了細化,作為鄉鎮衛生院院長年度工作業績和經營成效核心指標的考核依據。鄉鎮衛生院院長年度工作業績和經營成效考核工作在局黨組的領導下進行,考核結果和鄉鎮衛生院院長的績效薪金、獎勵薪金由局黨組審定。
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年薪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公司資產運營效益,促進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實現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應范圍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第三條高層管理者年薪制是高層管理者經營責任,經營難度,經營風險和經營業務,按年度確定和發放高層管理者工資收入的分配制度。
第四條高層管理人員年薪制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高層管理人員年薪收入與其經營責任,經營風險和經營業績緊密掛鉤。
(二)高層管理者收入與本企業職工工資收適當分離,建立利益制衡機制。
(三)正確處理高層管理者基本年薪與風險收入,近期收入中長期收益的關系。
(四)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確定應適應社會發展的總水平。
(五)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應審計,考核,后兌現。
第二章年薪的構成及確定
第五條高層管理者年薪是由基本年薪和業績收入構成。
第六條高層管理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據公司經營規模,經營難度,行業特點等因素,并考慮本地區和本公司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
第七條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根據其經營實績確定贏利企業,虧損企業的考核指標計算方法有所區別。
對贏利企業,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標為凈資產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完成規定的考核指標的,可以按以下規定執行:凈資產增值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計提業績收入;凈資產收益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計提業績收入;社會貢獻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計提業績收入;未完成規定考核指標的,應同比例計算負業績收入。
對虧損企業,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主要按減虧增盈指標考核,減少虧損的,可按減虧額的1—2%計提業績收入,增加虧損的,應同比例計算負業績收入。
名項考核指標基數一般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并參考行業和區域內企業經濟效益水平、行業特點,公司所處生產發展同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考核基數一年一定。
第八條對董事長主要考核資產保值增長情況,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主要考核資產收益情況。
第九條建立高層管理者任期風險保證金制度,任期風險保證金,由高層管理者個人出資和從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個人出資,以后每年從業績收入提取50—60%的數額存入高層管理者任期專用帳戶。
風險保證金由公司監事會和董事會負責管理,風險保證金用于抵補高層管理者以后年度可能出現的負業績收入。經營者調動,解聘或退休時,經離任審計后結算,風險保證金余額連同利息一并退返。
第三章年薪的考核和兌現
第十條公司當年各項指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由股東大會在年底時進行嚴格考核,高層管理者的年薪收入應在三個月內確定并兌現。
兌現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要堅持既負盈又負虧的原則,公司高層管理者依法經營,無重大經營責任事故,完成規定的凈資產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或(減虧指標)等指標任務的,可兌現基本年薪。高層管理者因經營管理努力而超額完成規定指標任務的,可獲得業績收入,高層管理者因經營不善等原因未完成規定指標任務,要相應計算負業績收入,負業績收入從高層管理者任期風險保證金中抵扣,風險保證金不足的,可扣減基本年薪,扣減基本年薪最多至50%,再不足部份則扣減以后年度的業績收入。
第十一條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要考核公司當年上交利稅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欠交利稅和社會保險基金的,不能兌現高層管理者的業績收入。
第十二條高層管理者收入的兌現和發放應與其所在公司分離,由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管理。公司每年在監事會、董事會審批年薪制實施方案以及明確考核兌現意見1個月內分別將管理者基本年薪和業績收入劃入專為高層管理者設立的年薪收入任期專戶。
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任期專戶設立在公司綜合管理部,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月支付方式,首先按基本年薪的50%分月預付,然后按年度統一結算,經考核,當年不需扣減基本年薪的,將基本年薪的余額發放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近前述規定發放和處理。
第十三條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在公司職工工資總額外單列,進入公司成本費用,高層者年薪收入作為公司工資總額組成部份納入企業勞動工資統計。
第四章年薪的管理和審批
第十四條高層管理者年薪工作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會同董事會、監事會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要積極配合董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加強高層管理者工資收入和年薪制工作管理,嚴格審批。
第十五條高層管理者年薪制的審批程序
(一)公司應在每年年底報公司高層管理者年薪制定方案,報股東大會批準實施。
(二)公司應在每年底提交具有相關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年薪制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審計報告,兌現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的具體報告和有關報表資料,報股東大會。相關數據由監事會確認后,董事長的年薪由股東大會決定,總經理和副總理的年薪由董事會決定。
(三)公司應對上報的會計決算報表數據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公司提供虛假數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高層管理年薪收入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
第十七條公司高層管理者實行年薪制后,不得再領取本公司其他工資性報酬,對利用職權,擅自給自己增加收入的高層管理者,要通報批評,責令糾正,并視情節嚴重給予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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