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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增強金融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企業,包括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金融機構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統稱金融企業)。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其他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債權和股權資產。本辦法所稱核銷是指金融企業將認定的呆賬,沖銷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或調整損益,并將資產沖減至資產負債表外的賬務處理方法。
第四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當遵循“符合認定條件、提供有效證據、賬銷案存、權在力催”的基本原則。對于核銷后的呆賬,金融企業要繼續盡職追償,盡最大可能實現回收價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賬核銷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債券或股權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1)所列認定標準之一的債權或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第六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2)所列認定標準之一的銀行卡(含個人和單位卡)透支款項、透支利息以及手續費等可認定為呆賬。
第七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學貸款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3)所列認定標準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第八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具備以下材料:
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包括債權。股權發生情況,呆賬形成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已實施的追索情況,抵質押物及處置情況,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等。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可采取清單方式進行核銷。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提供合理的內、外部證據,包括財產清償證明。追償證明等。無法取得法院、沖裁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財產清償證明等外部證據的,金融企業可憑財產追償證明、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內部證據進行核銷。內部證據應清晰、準確,并由擬核銷呆賬所屬經辦機構的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確認。
財產追償證明或清收報告應包括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等。
法律意見書應由金融企業內部法律事務部門或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就被核銷債權進行的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包括訴訟或仲裁過程、結果等;未涉及法律訴訟或仲裁的,應說明未訴訟或仲裁理由。
第九條
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業的多筆債務,當其中一筆債務經過該金融企業訴訟或仲裁并取得無財產執行的終結(中止)執行或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或者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終結(中止)執行或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對于該借款人的擔保條件不超過該筆債務的其余債務,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定、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條
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債務,當其中一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或仲裁并取得無財產執行的終結(中止)執行或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或者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終結(中止)執行或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對于該借款人的擔保條件不超過該筆債務的其余債務,其他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定、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一條
對于發生的呆賬,金融企業要統籌風險管理、財務能力、內部控制、審慎合規、盡職追償等因素,及時從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中核銷。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要履行內部審核程序。各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材料,應當根據內部機構設置和職能分工,組織核銷處置、信貸管理、財務會計、法律合規、內控等有關部門集體審議,由有權人審批、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借款人)不得干預、參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運作。
第三章已核銷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對于已核銷的資產,除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已終結的情形外,金融企業仍然享有已核銷債權或股權等合法權益,要按照“賬銷案存、權在力催”的原則,比照表內債權和股權的管理方式加強管理,建立保全和盡職追償制度,實現核銷前與核銷后管理的有效銜接,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充分維護資產權益。
第十五條
對于已核銷的資產,除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已終結的情形外,金融企業要履行清收職責,繼續盡職追索,全面查找各項關聯財產線索,發現有效財產后,要及時進行資產保全;對可恢復執行的中止或終結裁定的,在獲取財產線索證據后,及時向法院提請恢復執行。同時,金融企業要對已核銷資產做好臺賬記錄、立卷歸檔、專人管理,加強追索維護權益。
第十六條
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可完全終結,不納入賬銷案村資產管理。
(一)列入國家兼并破產計劃核銷的貸款;
(二)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務;
(三)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或者被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借款人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責任,并且了結債權債務關系的債權;
(四)法院裁定通過重整協議或者和解協議,根據重整協議或者和解協議核銷的債權,在重整協議或者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
(五)自法院裁定破解案件終結之日起已超過2年的債權;
(六)金融企業按規定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債務減免、債轉股、信貸資產證券化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者股權,受讓方或者借款人按照轉讓協議或者債務減免協議履行相關義務完畢后,其處置回收資金與債權或股權余額的差額;
(七)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者超過訴訟時效(或者仲裁時效),并經2年以上補救未果的債權;
(八)其他依法終結債務關系或投資關系的情況。
第四章監督與問責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是呆賬核銷的責任主體,要不斷健全呆賬核銷制度,規范審核程序,完善監督機制,強化責任和問責,有效防范各類道德風險。
第十八條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權按其公司治理要求和授權機制,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行使。金融企業經營管理層可根據管理能力、風控水平,對下級分支機構實行差異化轉授權。
第十九條
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呆賬損失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對于核銷的呆賬,應當查明呆賬形成的原因。對于形成損失的,應當區分主觀客觀原因,確系主管原因形成損失的,應當在呆賬核銷后2年內完成責任認定和對責任人的追究工作。
第二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對呆賬核銷的專項審計制度,對核銷制度、核銷條件和程序、核銷后的資產管理、責任認定和追究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并于年終了后5個月內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金融企業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呆賬核銷情況以及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呆賬核銷風險防范機制,按規定核銷呆賬,在內部進行運作,并做好風險隔離,核銷后的管理按金融企業內部要求做好風險防范。
第二十二條
金融企業應當通過對呆賬核銷的審查、審計,全面分析查找形成呆賬和損失的原因,從中汲取有益經驗,形成以核銷促進債權和投資管理機制不斷改善的正向機制。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統計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的事后監督和管理,重點是呆賬核銷的制度規定、條件和程序、核銷后的資產管理、強化責任認定和問責等。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金融企業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履行公司治理程序確定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期施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xx年修訂版)》(財金【20xx】60號)同時廢止。
附:
1.一般債權或股權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
2.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
3.助學貸款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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